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政策及其执行中的问题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进城务工论文,子女教育论文,农民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政策体系分析**
(一)政策背景:政策变迁凸显由“限制”走向“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是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农村劳动力大流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时,面对被称为“民工潮”的农民工大规模进城,国家曾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农民工的大流动[1],因此,随父母进城的农民工子女在城里接受教育也就处于一种被“限制”的境地[2]。只不过那时的农民工多以“单身进城打工”为主,随同父母进城的儿童少年数量十分有限。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进城务工农民数量再度爆发式增长,“举家迁徙”趋势显著,其子女随迁人数急剧增加。但由于缺乏相关教育政策的有效保障,农民工子女“入学难”问题十分突出,农民工子女在流动中失学情况严重。1996年4月,原国家教委印发《城镇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就学办法(试行)》,在京、沪等省市进行试点。1998年3月2日,原国家教委、公安部联合颁发了《流动人口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流入地政府有解决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这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儿童少年必须“以户籍所在地政府为主”接受义务教育的壁垒。但是,《办法》仍然对农民工子女进城采取限制措施,强调“流动儿童少年常住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外流”,当然也就不可能明确流入地政府对已经进城的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办法》倾向于鼓励社会力量办学解决问题,同时明确规定“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可依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其中“差别对待”的政策取向十分明显。
2001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首次正式提出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解决“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为基本途径;2003年9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全面部署了进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形成了以“两为主”为原则、以“建立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全面接受义务教育保证制度和机制”为核心的教育政策,做出了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上学收费“一视同仁”的规定。《意见》比较充分地显现了“以人为本”与“追求公平”的教育政策理念,也因此成为当前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权威政策文本。
在以上有代表意义的政策先后颁布的过程中,国家有关部门在相关的文件中也曾多次涉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教育问题,国家领导人也在不同的场合多次发表具有政策意义的指示精神,很多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大量的落实中央政策精神的地方教育政策。这些内容和以上有关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一起构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政策体系。
纵观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演变过程,我们可清晰地分析出对待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理念的变化:由80年代中后期的“限制”,到90年代“差别对待”,直到新世纪以《意见》为标志的新政策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可以说,让农民工子女接受“平等教育”的政策理念已经成为新时期众多政策文本指导思想的核心内容。政策的新理念凸显了国家对大量流动儿童中的弱势群体——进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聚焦关注,体现了各级政府解决这一社会难点问题的信心和决心。
但同时,我们必须清晰地看到,政策理念的进步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的必然解决。事实上,“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在政策制定者脑海中的树立,只是使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具备了一个必要条件。从政策学的视角来看,问题能否真正解决,解决到什么程度还要依赖切实可行的政策体系的确立,尤其需要对相关政策的有效执行过程作为保证。
(二)政策解读:从政策执行角度透视现行政策体系中的“欠缺”问题
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是关乎“社会稳定”以及“我国城市化进程”的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问题”。问题的解决,应该也必须首先以一定政策体系的建立为基础。但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相关政策来看,其体系尚显薄弱;从政策执行的角度分析,现有的政策要达到较好效果,其体系还有很多欠缺之处。
1.政策文本欠缺必要的强制性要求
《意见》的出台,以“补偿和维护”处于弱势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权益为核心,这种权益的维护需要流入地政府对当地的教育资源重新做出调整和分配。或者说,农民工子女得到的教育利益倾斜是建立在当地城市学生可享受教育资源相对减少基础之上的。显而易见,流入地原有的利益平衡会因此而被打破,会必然地引发利益冲突。所以,政策以“两为主”原则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就必然要求其本身具备一定的强制性。但是,《意见》在这方面有所欠缺,表现在整个政策文本中对“流入地”政府的相关工作都是以一般要求的方式出现,没有提及“一视同仁”的政策目标达不到的话,相关责任人(单位)的责任追究问题。尽管政策文本对相关的教育、公安、财政、劳动甚至城市社区等相关部门均有涉及,但未呈现具体的责任与约束。
2.政策文本欠缺明晰的操作方案设计
《意见》在倡导“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中,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要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然而政策文本中只是提到“要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既没有明确“较多”是个什么概念,也未说明补助的出处;而对于流出地政府的“辅助”责任,《意见》也是原则性地提出“积极配合”,其中涉及流出地、流入地政府最核心的责任分担、协调管理等内容却未明确设计。这就势必会造成政策执行中“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演化成“流入地政府是唯一责任者”的局面。政策文本中,“以公办学校为主”落实的方案也存在着与之类似的问题。缺乏了明晰的操作方案或政策落实的细则,政策执行中的政策扭曲、变形等失真现象也就不可避免。
3.政策文本欠缺时效性规定
教育政策的时效性是指教育政策在一定时间(期)范围内起作用并保持相对稳定,一旦超越这个时限政策就会失效。《意见》没有规定甚至没有涉及到时效界限。这样就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意见》与国家层面已经颁布施行的其他政策的矛盾冲突问题。最突出的就是与我国第一部专门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制定的《流动人口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之间的不一致。二者之间无论对流入地政府的责任还是对流动子女入学待遇、收费等都有很大差异。《意见》不规定时效性,就会造成政策执行中的混乱;二是从长期的过程看,任何教育政策都是不断变化的,原因是政策所依据的条件以及调整的关系都在不断改变着。如果没有政策时效性的规定,就会出现以往教育政策“以不变应万变”的状况,导致政策执行不能有效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中最突出、最迫切问题的后果,甚至会引发政策执行无效或负效应产生。
4.政策体系欠缺整体性构建
教育政策体系的整体性是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众多类型、层次不同的教育政策需要配套设置,相关教育政策组成教育政策体系并发挥整体作用。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的复杂性以及与其他问题的相互交叉性,客观上要求相关教育政策必须做到统筹安排、整体配置。在这一方面,《意见》等政策文本无疑有所欠缺。首先,几年来政策体系的完善工作并不尽如人意,达成政策目标所必需的经费保障、人口管理等项配套政策并未悉数及时出台;其次,除《意见》属专门的政策文本外,近年来国家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3],但这些政策一方面数量有限,另一方面,只是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对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有所涉及,而非专门性政策文件。而且由于制定部门等方面的差异,这些政策一定程度上还缺乏有效协调,政策目标和内容只是停留在“互相重复”的层面,其系统性、层次性都没有达到政策整体性的要求。可以说,与农民工子女教育相关的各单项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还处于简单的“加和关系”状态,尚未能形成有机结合,这对于政策执行的效果有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
二、政策执行:“简单化”处理的现状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一)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简单化”现象及其对政策效果的影响
1.地方政策“再制定”环节不规范导致政策执行无序的问题
在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下,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落实的第一步应该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政策精神和本地教育实际制定实施的基本方案——这实际是一个教育政策“再制定”的环节。可以说,由于国家相关政策是最高层次的教育政策,是从全国范围农民工子女教育的情况出发制定的,其中主要是方向性、全局性的原则规定,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意见》本身又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所以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落实就要求全国各地制定与之相呼应的区域政策,才能使相关教育政策得到真正执行。调查中我们发现,地方教育政策“再制定”这个事关政策执行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还存在很多问题。其一,“再制定”环节在有些地方被“忽略不计”或最小化。这种情况在现实中表现为《意见》的落实,很多地方区域并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地方教育政策体系,没有形成和中央政策相呼应的错落有致的政策体系,更多的情况下,政策的执行依赖于各级领导在不同场合的呼吁和倡导。其二,政策“再制定”中存在不规范行为。表现在许多地方在区域政策形成过程中,缺少政策方案论证、评定的过程,缺乏相关部门(如财政、公安等)、相关政策执行人员(如校长、教师等)的民主参与等必要的制定程序,往往照抄照搬国家教育政策文本。其三,政策的“再制定”过程中,区域政策目标与当地农民工子女的基本状况相差甚远。由于对本地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估计不足以及对本区域内农民工子女教育状况心中无数,很多地方没能制定出在国家政策精神指导下本区域要实现的现实目标和具体方案,地方政策“再制定”过程中“热情有余,理性不足”。
2.政策宣传不足导致政策执行环境不良的问题
在对相关人员的访谈中,我们发现不仅学生家长们对“两为主”政策精神知之甚少,而且相当多的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直接落实相关政策的一线教师们对《意见》的目标、内容等细节内容大都是一知半解。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中必要的宣传过程在现实中只是表现为政策文本在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公文旅行”,而且多是以“会议落实会议”的形式出现。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宣传的范围没有完全涵盖政策的执行人员,更不用说其他相关人员;多元媒体工具并没有在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宣传中派上用场;这样的情况直接导致了政策执行过程中人们对相关教育政策的了解很大程度上停留在“道听途说”的程度,导致流入地公众无法参与和配合相关政策的执行。流入地部分学生家长认为其子女应享有的教育资源因为“农民工子女的大量涌入”而被挤占,部分教师认为农民工子女教育工作“费力不讨好”。这些现实情况表明,人们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理解和自觉接受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就很难在区域社会形成服从政策、支持政策的良好政策执行环境。政策宣传不足引发的政策执行环境不良,必然会增加政策执行的阻力。
3.政策执行主体积极性不高导致政策执行中断的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流入地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官员、公办学校校长和教师们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实施《意见》积极性不高的问题。
对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而言,落实农民工子女教育相关政策应是责无旁贷的职责。但问题是,正如《意见》中指出的,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已经演化成了一个社会问题,而作为政策落实的主体,教育主管部门一方面难以独自担当政策落实之任,另一方面又没有能力协调其他部门的政策执行行为。这样往往就造成了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行为表面化,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中断状态的状况;对流入地公办学校而言,它们既要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不受影响、质量不下降”,又被强令“必须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教育的问题”,同时还要面对“经费不足、教师不足和基本办学条件不足”的问题。加之,农民工家庭频繁流动的特点导致的农民工子女不易管理的情况,部分校长认为“拼尽全力也不见得收到好的效果”。于是就采取“能做就做,不能做也无能为力”的敷衍行为。从这个意义来讲,“以公办学校为主”很大程度上只是在部分地区的部分学校能够实现;对于政策执行最直接的教师群体而言,由于农民工子女普遍存在学习方式、卫生习惯等方面与城市孩子的巨大差异,他们对农民工子女无论从课堂教学还是日常管理都要投入超过其他孩子几倍的工作量,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难度陡增,然而相关的配套评价机制没有形成,他们的努力得不到应有肯定,工作积极性因此受到较大影响。
4.政策执行方式单一化导致政策执行被动失真的问题
任何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都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是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制定的,政策执行也主要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中小学予以落实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采取的还是“行政命令”的方式,依照行政系统层层下压落实政策。有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对学校的要求是“不管有多大困难,只要有农民工子女要求入学,就必须在第一时间予以接纳”,否则就要“追究校长的责任”。当然在现行教育管理体制下,以国家行政强制力推进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在一定程度上也是非常有效的政策执行手段。但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动态而长期的艰巨任务,如果仅仅靠行政命令,恐怕只能解决一时一地的问题,长此以往会造成中小学校对行政命令的极大的“依赖性”,使政策执行过程处于被动局面;此外,中小学校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绝非简单的“命令服从”关系。实际上,在上级行政命令“不可违抗”又“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很多学校以“弄虚作假”的行为来落实教育政策,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失真与此有着密切联系。
(二)政策执行“简单化”的成因分析
1.流入地政策资源不足的困扰
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执行需要充足的政策资源保障。政策资源既包括经费资源、人力资源,也还包括权威资源。[4]
从流入地政府的角度分析,流入地接纳外来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这种限度突出地表现在流入地执行政策的经费、人力资源是有限度的。在义务教育“以县(区)为主”的背景下,流入地范围学生越多,区级财政压力就越大。因此不少地方抱怨地方财政困难,难以接受更多的流动儿童入学。有的地方则认为“由流入地政府单独承担流动儿童的教育费用不合理”,提出“应让其原籍政府承担或分担部分教育费用”。在这些违背政策初衷说法的背后,我们可以分析出流入地政府经费资源不足的困境。实际上,在现行的政策背景下,流入地政府解决这个问题投入越多,问题解决越好,就往往引来更多的农民工子女入学,因此流入地政府的压力就会越大;加之,流入地(城市)学校教育资源本身的配置也不是非常均衡的,公办学校之间的差异也是相当悬殊的。在这种情况下,流入地政府的财政压力愈发沉重。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落实没有充足的财力、物力投入,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就无法有效配置资源,“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5] 等规定就无法得到根本落实。
人力资源不足是困扰政策落实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实际上,流入地教育管理部门、学校教师等人员都按着区域教育发展的规划业已配置完毕,农民工子女“爆发式”增长和频繁的流动性都给流入地相应人员的充足配置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也使得当前的政策执行面临着管理人员和学校教师相对不足的困境。当前有的地方政府“指定部分学校招收农民工子女”,而区内优质学校不对流动儿童“全部开放”也一定程度是由于资源不足的“无奈之举”。
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还受制于政策权威性不足的困扰,这一点在上文中已有所分析,不再赘述。但在此笔者要强调的是,在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执行中,由于权威性不足的影响,相当一部分地区至今尚未形成相关部门共同协作的合力,政策落实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也在“情理”之中。
2.流入地政策执行组织不甚明确的影响
组织准备工作是政策贯彻执行得以保证的基础,确定政策执行机构是政策执行的首要任务。但在涉及到教育、公安、卫生等多部门落实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地区没有建立专门机构,而是采取教育主管部门某个科室(一般是业务科室)“代管”落实的做法。由于缺乏专门的组织机构,政策执行过程中往往出现临时的代管人员和机构“吃不透上情(政策精神),也摸不透下情(农民工子女教育的基本情况)”的问题。由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复杂性,政策执行涉及问题范围的广泛性,“代管”部门难当此任也属正常,于是就出现了政策的落实出现“代而不管、代而不能管”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只好将政策执行的责任连同任务一下推到基层学校,这才会出现“有条件要执行,没有条件也要执行”的简单政策执行方式大行其道的局面。当然,政策执行组织不甚明确还表现为不同的政策落实主体职责不清的问题。换而言之,不同部门、不同机构以及不同层次人员在政策执行中职责不具体、责任归属并不明确。这就造成了不同层次的部门、人群“都在执行政策”却无人负责的现象。
3.流入地利益相关群体对政策的认同程度普遍偏低的阻碍
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实施,会影响流入地区域内诸多群体的利益。“两为主”涉及到了流入地财政、教育等部门,也涉及到了当地教育资源的重新分配问题。一个浅显的道理是,政策涉及的利益相关群体越多,相关的利益群体损失越大,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阻力就会越大。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执行恰是在这种情况下展开的;另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利益群体们不仅数量多,而且构成十分复杂,利益关系也不尽相同;况且,《意见》首次打破了原有户籍制度的约束,由流入地政府负起“原本和自己没有多大关系的农民工子女教育的责任”,政策价值取向与众多的政策执行人员、利益相关人员(如城市学生家长群体)的认识差异很大。所有这些因素,都在政策的落实过程中影响着他们对相关政策的认同程度。不可否认,只有相关人员认同政策,才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理解政策、支持政策,政策的落实才会顺利;否则,就会产生相关人员对政策的抵制现象,政策在执行中就会受到较大的阻力。
总之,流入地作为地方利益部门,总会有各式各样的既得利益,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实施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流入地部分教育主管官员、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对政策的对抗性反映。而这些群体对政策的认同程度不高就会出现上边政策有漏洞地方不主动予以弥补;政策精神与区域实际出现某种不相符合之处,个别地方会有意加以扩大化;甚至在有些地区还出现了“顶着不办”的极端情况。这些都与不同层次的群体对政策认同度较低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4.政策执行管理不力的制约
任何教育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偏差都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偏差与政策执行管理不力有着直接的关系。《意见》虽然面对的政策问题是解决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但其涉及的政策对象却要包括财政、教育、公安、卫生、城建等多个部门,这些部门之间还缺乏必要的协调,互相间在政策执行中“各自为政”、“老死不相往来”,这样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政策问题的复杂化与政策执行简单化处理之间的交织就会造成政策落实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在教育系统内部,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执行协调也存在着问题:教育行政部门的指挥一方面“一刀切”,另一方面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也缺乏必要的执行沟通。没有了明确的沟通,就无法做到政策执行中的协调,就会导致政策执行的无序化;另外,政策执行中监控机制的缺乏也制约着政策效果的发挥。与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落实缺乏专门执行组织类似,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还缺乏完善的政策执行监控体系,缺乏政策落实情况的监控制度,这就使得政策决策部门很难清晰把握各地政策落实情况,也就无法反馈政策制定中的问题所在。这不仅使政策决策部门丧失政策调整的最佳时机,还会一定程度上怂恿下级部门“随意性”执行政策问题的出现。因此,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的有效执行必须依赖于政策过程中管理环节作用的充分发挥。
综上所述,从政策过程的视角分析,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无论在制定和执行中都还存在一些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恰是现实中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遇到障碍的基本根源。因此,有权制定政策的机构要根据现实情况尽快加强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体系的完善工程,一方面要对以《意见》为核心的现有政策体系进行必要的调整,适时出台新的补充性政策以增加政策的强制性、可操作性和对业已变化形势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还要侧重加强地方教育政策对国家教育政策的呼应,保证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的延续性;在政策执行方面,各相关部门也要做出进一步的改进,其中当务之急的工作应是尽快构建专门的政策落实、监控机制,加强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工作并实施专项管理。当然,除此之外上级部门还应加大对流入地政府政策资源的支持力度,保证流入地具备相对充足的政策执行条件。只有在政策制定和执行两个环节均实施必要的调整,才能使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收到良好的效益。
**不同的研究者、政策文本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称呼并不完全一致。本文套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中的提法,但为行文方便,一律简称为“农民工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