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地区经济合作制度化发展趋势的成员因素分析_apec论文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制度化发展趋势的成员因素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经济合作论文,发展趋势论文,亚太论文,因素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1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33(2006)03—0046—06

作为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区域性的经济组织之一,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自成立始,尽管其运作与发展的道路并不平坦,但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不仅已基本确定了发达国家成员与发展中国家成员分别不迟于2010年和2020年实现贸易自由化的目标,而且也在发展多边经济合作、放宽贸易与外汇管制、减免关税、建立融资市场、促进区域内贸易以及投资增长等方面取得了引人注目的佳绩。我国作为APEC中的重要成员国,深入研究APEC新形势下的发展趋势和动因并进而形成自己的对策、措施,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由非机制化逐步走向制度化的发展新趋势

与欧盟相比较,亚太地区所包括的众多经济体不仅社会制度不同、经济运行体制有异、发展水平悬殊以及贸易政策有别,而且相互间还存在着不少历史遗留下来的非经济障碍,因而APEC自成立即被确定为一个松散性的协商性论坛。然而,随着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强化以及其他内外部因素的变化,近些年来,APEC的发展实际上却逐步融入了向制度化方向迈进的步伐。这一点可以从它的组织机构与硬性制度化的建设上得到很好的证明。

与在亚太地区建立制度性的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内涵不同,APEC的制度化建设主要涉及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APEC的各种机构建设并进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确保本身制度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二是APEC应从目前的自由论坛逐渐转变为对有关问题进行集体协商;三是加强各成员以及各次区域集团之间的政策协调并进而使APEC的调节与监督职能能得到有效发挥;四是在条件不断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加大协调单边主义中集体行动计划的比重并进而使谈判机制在APEC的日常运作中日益占据主导地位。近些年来,随着相互之间经济合作的深入发展,APEC为实现成为“具有实质性内容的组织”这一发展目标,在继续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方向的同时,也逐渐突出和强化了以上述四点为核心内容的制度化建设特色。

具体说来,APEC以上述四点为核心内涵的、由非机制化逐步走向制度化的发展新趋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逐步实行APEC组织机构与高层会议的制度化。其实,早在1991年发表的《汉城宣言》中,即对APEC的原则、目标与具体任务作出了清晰的说明;而且实际上也在提出了APEC应从论坛发展成为一个制度化组织的要求下,开始重新赋予APEC国际化人格的地位。1992年曼谷会议决定在新加坡设立秘书处来作为APEC的常设机构,这标志着APEC开始由论坛向组织化与制度化方向的发展迈出了关键性的一大步。1993年西雅图会议的召开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因为这次会议上,美国利用其东道主的地位,首次召开了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且还将此以每年一次例会的形式固定下来。此举不仅使APEC的国际声望迅速提高,而且也无形中大大推进了APEC本身的制度化建设进程和促进了成员国之间的政治、经济合作。不仅如此,在1994年设立贸易和投资委员会(CIT)以及经济委员会(EC)等基础上,APEC还设立了12个工作组在经济领域中展开广泛而深入的合作。再加之相关讨论的范围又从先前的贸易与外交扩大到了教育、环境、人力资源、科技等许多领域,因此APEC传统意义上的“非制度化”的组织原则实际上被打破了。二是APEC议事规则的硬性约束趋势的形成与强化。从参与和协商机制上看,自愿与协商一致原则应是APEC决策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实际运作过程却并非如此。如在重要议程的选择与确定上,留给各成员参与和发表言论的选择余地其实就相当有限。[1] (P89)在协商方面,APEC内部也日益倾向一种强制性,而且实践中传统的“协商一致”原则也逐渐蜕变成了“灵活协商”与“实际多数”方式,并借此来挤压所谓的“拖后腿”成员。[2] (P117)三是APEC内部的争端调解机制也逐渐形成。尽管于APEC而言,此种争端调解机制的建立尚处在讨论中,且各成员之间对这一问题的态度并不一致。但基于发展趋势以及目前所面临的成员之间经济贸易摩擦与争端日趋激烈这一现实,在APEC内部形成争端解决机制便势在必行。鉴于此,早在1995年的《大阪行动议程》中,即制订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具体目标、准则以及集体行动框架,而且时至今日,这些框架已越来越受到APEC多数成员的重视与支持。四是APEC贸易投资自由化途径制度化倾向的不断强化。尽管单边行动计划仍是一种重要的行动方式,但由于APEC在其中增加了修订与评估机制,也即是磋商、呈交、承诺、执行、审评、修改等方面的程序,因而单边的行动方案中仍体现出了APEC对成员经济体更加一致与硬性的要求。不仅如此,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领域中,集体行动计划方式的推进,也无形中形成了对单边计划的监督压力并进而大大强化了贸易和投资自由化途径的制度化倾向。

总之,随着相互间政治与经济合作关系的深入发展,APEC不再是一个简单的、一般性的论坛,它不仅已成了亚太地区经济发展与合作最具吸引力与生命力的核心组织,而且已真正成了一个“具有实质性内容的组织”。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发达国家主导APEC发展方向趋势的逐渐加强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其中守势地位的形成,APEC在继续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方向的同时,由非机制化逐渐转向制度化的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二、APEC制度化发展趋势形成的成员因素分析

APEC由非机制化逐渐转向制度化趋势的形成,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鉴于问题研究的复杂性以及本文实际分析的需要,我们拟着重从成员因素的影响这个角度来探讨。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尽管一体化组织应体现出所有成员国的长远的、根本性与整体性的利益,但由于APEC内部各成员经济体在资源禀赋、产业结构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着较大差距,因此相互之间的意志与利益取向并非完全一致,而且一体化组织的利益往往还会无形中倾向于组织内部那些实力较强的成员国家的利益与意志,组织的发展也会无形中受到强势成员态度的影响甚至左右。如美国与日本现今GDP之和已占APEC所有成员国的80%以上,因而它们在APEC中的主导地位也就成了不争之现实。不仅如此,随着中国与东盟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相关实力的日益提升,APEC的运作制度改革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也还会在相当程度上受到中国和东盟的影响。因此,在展开对APEC制度化趋势分析的时候,以美国、日本、中国、东盟的态度作为切入点,也就很有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1.中国及其态度。作为亚洲的一个大国以及东亚地区经济充满活力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我国在APEC中的作用与影响不断扩大。近些年来,我国与APEC成员间的贸易就占了对外贸易总额的3/4;我国吸收外资的4/5也来自APEC的成员间。尽管我国在参加APEC前一直未正式加入任何形式的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同时也对贸易和投资自由化过程中经济和社会承受冲击的能力缺乏应有的经验,然而,APEC的制度化发展趋势也将从外部来增加我国改革开放的压力,促使我国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既然来自APEC制度化发展的外部压力有助于消除原有的旧制度的运转惯性,既然融入一体化的国际经济组织能与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相得益彰,因而,我国政府倾向于对APEC制度化发展趋势的支持也就不难理解了。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与东盟关系的进一步提升,从总体上看,APEC对我国的重要性是减弱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就可以无视APEC的应有作用与排斥APEC的制度化发展趋势了。其实,作为APEC中的重要成员,我国最关心的是如何加强区域内的技术合作以及怎样促进区域内各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可以说,在APEC制度化的发展趋势中,中国仍是其中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与支持者。

2.东盟及其态度。在加入APEC以及APEC的制度化发展进程中,东盟的态度先是矛盾,后才逐渐趋于稳定和成熟。原因一方面是东盟长期以来对美国主宰亚太的欲望抱有较多的戒心,因此在融入亚太合作的进程中始终坚持了两大原则:首先是必须在未来的合作中发挥中心作用,其次是未来的合作机制必须是松散的、开放的和非排他性的。另一方面,尽管东盟反对美国提出的关于亚太地区投资与贸易自由化的激进政策,然而在总体上却仍赞同APEC计划在2020年实现区域自由化的长期目标。不仅如此,20世纪80年代以来东盟各国在对外开放中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既使其增强了进一步开放市场和融入国际经济体系的信心,也使其据此认为,在APEC中他们完全有能力来主动平衡美、中、日等大国之间的力量对比,并进而加强自己在国际以及地区事务中的影响力。

3.美国及其态度。鉴于美国自身的情况以及在APEC中的特殊地位,其在相当多的领域对APEC的制度化建设态度是比较积极的。原因主要在几个方面:其一,由于美国的贸易赤字几乎全部来自亚太地区(仅1992年,美国对日本、东亚“四小”、东盟以及中国的贸易赤字即高达1000亿美元),因此,建立一个由其控制的地区性的合作组织,通过贸易与投资自由化来对东亚、东盟等国家施加开放市场的压力,以及借此排解此起彼伏的双边贸易和与贸易有关领域争端的困扰,对美国来说应该是相当必要的。其二,美国经济实力强大,如果能建立以制度约束为基础的、比较稳定的、范围更广的自由贸易体系,对美国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无疑也是十分有利的。其三,积极参与并力争主导亚太合作,同时以扇形结构遏制日本雁形模式对该地区经济的主导,对于稳定与发展美国在这一地区的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其四,除了经济方面的利益之外,促进民主与建立共同安全体系的目标,也需要一个合作与对话的场所。实际上,美国利用其在政治与经济方面的影响力,促成了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召开,并进而使APEC的组织层次与影响力都得到大幅度的提升。尽管目前美国在APEC中的主导地位尚不被大多数国家所拥护,但各成员国在有美国积极参与的合作中能获得更大利益却是不争之事实。不仅如此,美国以组织者的身份推进APEC的制度化建设,无疑有利于降低APEC的部分组织成本。

4.日本及其态度。由于日本亚太战略目标的核心在于与美国分享对APEC的领导权,因而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其对APEC的制度化发展趋势也是持支持与推动态度的。日本在安全与经济上对美国的依赖使其不可能撇开美国而建立起一个以自己为中心的区域性的东亚经济组织,而且近些年来日本的经济发展优势地位正在逐步下降,再加上日本在亚洲对主导权地位的谋取又受到了其作为二战侵略国的影响,因而,通过借助美国的力量推动APEC的制度化建设进程,于日本自身的利益十分重要。日本尽管未能在APEC中谋得主导地位,但积极推动和参与APEC的初衷却并未改变。例如,在APEC的大阪会议上,日本就充分利用了其东道国的地位,就茂物会议的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提出了大多数成员国基本上都能接受的方案。不难推测,等到自身经济全面恢复景气之后,日本试图分享在APEC中的领导权的努力也必将进一步加强。

三、基于成员利益维度的APEC制度化发展趋势的博弈论视角分析

由于各成员政治与经济发展不平衡情况的存在,各成员对APEC所寄予的期望并非完全一致,再加上APEC给各成员所带来的利益与影响的差别性,因此如果缺乏必要的制度性约束与制度保障,APEC的凝聚力、影响力以及作用的发挥就都将大打折扣。我们试图以博弈论的分析视角,通过建立相关的分析模型来进一步论证制度化建设及其约束对亚太一体化目标的实现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假设在APEC中存在着两类国家联合:A[,1]和A[,2]。A[,1]为赞成将APEC进行制度化的国家,A[,2]则为反对将APEC进行制度化的相关国家。A[,1]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一种是立即开始讨论建立正规化组织问题,这种策略我们将其设定为M;另一种则为让步性的策略,我们将其设定为N。同样,A[,2]也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一种为维持现状的策略S;另一种也为让步性的策略N。这两类国家的不同选择,可形成不同的策略组合并起码会产生四种不同的结果(见图一)。

图一四个格子中的情况分别表示A[,1]和A[,2]的收益。A[,1]认为最好的结果会出现在格子Ⅱ中,A[,1]此时会选择M,而A[,2]则会选择N。A[,1]的次好结局应为格子Ⅳ,此时双方都会选择让步的立场,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会同意在将来某时某地开始讨论APEC的制度化建设问题。A[,1]的第三好结局出现在格子Ⅰ中,在这里,双方尽管未能就制度化问题形成任何成果,但仍决定今后再议。A[,1]的最坏结局出现在格子Ⅲ中,在这里,A[,1]采取让步策略,一切以维持现状为主,APEC的制度化议程也照样难以取得任何进展。与A[,1]的情况有别,A[,2]的最好结局出现在格子Ⅲ中,此种情况下,A[,2]中的一些国家不愿被A[,1]所控制,他们期待能在建立一个制度化的APEC之前,在诸如东盟、亚洲自由贸易协会等这样的范畴内发展亚洲国家的内部间的贸易。A[,2]的次好结局出现在格子Ⅳ中,在这里,A[,2]希望在达成有关将APEC制度化的协议之前,争取到更充分的准备时间。A[,2]的第三好结局出现在格子Ⅰ中,而最坏的结局出现在格子Ⅱ中,此时,他们必须立即开始讨论为APEC建立一个正规的决策机制,从而创立起一个更加制度化的贸易体系。综合A[,1]和A[,2]各自的选择情况,我们不难发现,此模型的解应出现在格子Ⅳ中。事实上这也的确是APEC内部发达成员与发展中成员对APEC制度化发展趋势所采取的基本态度。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会采取让步的立场,发达国家不急于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在近期内实现制度化,而发展中国家对于加强APEC的机制与制度化建设也并非持完全的否定态度,发展中国家有可能同意在将来某时某地开始讨论APEC的制度化建设问题。

博弈论的相关理论告诉我们,一种制度安排要发挥效力,必须形成一种纳什均衡,否则实践中这种制度安排便不能成立。事实的确如此。APEC的一体化进程会给各成员带来利益,但也必然存在相应的组织成本。随着APEC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如果现实中缺了一个适当制度化的APEC,不仅难确保APEC实现自己的预定目标,而且从总体上看,也很难获得一体化深入发展所带来的利益。

基于上述理论,为分析APEC制度化发展趋势的动因,我们还可借助于囚徒困境模型来展开更进一步的分析与论证。假设APEC中只有C、D两个国家,由于实践中既缺乏应有的制度保障,同时积极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国家又均需付出相应的成本,因而其他国家或成员也就往往倾向于“搭便车”并进而免费享受一体化组织所带来的自由化成果。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采取不合作的策略便是纳什均衡(见图二)。其实,进一步的分析不难发现,这样的纳什均衡并非是一种理想的结局,原因在于格子Ⅰ(合作,合作)应可产生出更大的收益,也即对双方来说都要比Ⅳ好。然而,由于博弈双方都存在着偏离合作的倾向,因此只要有一方妥协,另一方也就有可能马上采取更有利于自己的策略选择。既然最后的结果往往是妥协的一方会得到最坏的结果,因而更为有利的合作解也就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实施了。事实的确如此。在APEC制度化建设以及经济合作进一步深化的过程中,由于国家的经济特征使得成员经济体既具有机会主义的倾向,同时又有采取机会主义活动的可能性。因此,实践中为确保茂物目标的实现,APEC就有必要在其运行机制中加强制度化建设。

既然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以合作为基础的最优解很难出现,那么,在具备了制度保证的情况下,是否又可以实现最理想的结果呢?我们拟借助于保证策略模型(见图三)来分析与论证。在这里,我们同样假设APEC中只有C、D两个国家,同时又假定他们都遵守利益共享与成本均摊的原则。当APEC要建设一个项目时,如果C、D两国合作投资,那么,每个国家就可获得20个单位的利益并同时付出8个单位的成本;如果只有一个国家出力,项目则只能完成一半,那么此时的C、D两国都没有收益(由于完成一半的成本为8个单位,依据成本均摊原则,C、D两国即各损失4个单位)。而实践中,如果C、D两国均不出力,则双方既不会失去什么,同样也不会得到什么。既然如此,以合作(出力)为基础的纳什均衡也就是最理想的结果了。

APEC各成员经济体在发展水平、经济分工、利益追求等方面存在的较大差距,决定了亚太合作只能依照求同存异的原则来寻求共同的经济利益,而不可能推行共同的价值观并进而建立起一个具有较大约束力的“共同体”。鉴于各成员经济体因价值取向及目标设定的不同而在共同理念这个制度核心的表征上出现分歧这一现象,在APEC内部通过制度化建设来形成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共同理念也就具有了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这种以制度特征为基础的共同理念的形成不仅能使合作参与者超越当前成本—收益分析所凸现出的不利,而且通过未来的预期利益还可增强某种制度或是某些机构对参与者的凝聚力。制度的优点尽管已十分明显,但作为利己的经济人以及出于“搭便车”之目的,目前APEC中许多成员经济体往往倾向于最大限度地等待其他成员的妥协。因此,现阶段不仅像美国、日本等发达成员对APEC的态度已不像当初那样热情了,而且就在APEC体系内,各种次区域性的集团组织,诸如“10+1”、“10+3”等合作框架也在近些年来迅速发展。显然,如不能采取有效措施以加强制度化建设和超越现有的运作模式,APEC不仅会与其预期中的目标相去很远,而且其应有的影响力与作用也会大打折扣。总之,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一体化市场的不断扩大与深化给区域经济的一体化组织带来了相当的外部利益,因此,为获得并进而扩大这些利益,APEC在继续坚持开放的区域主义方向的同时,兼顾和强化内部的制度化,应是有着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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