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法律问题研究论文_姚贵钰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法律问题研究论文_姚贵钰

摘要:随着城镇化建设和工业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各类建筑物的数量和规模都持续扩大,而且人们也不断提高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这就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市化发展进程。为了更好的促进城市城镇一体化发展进程,符合城市整体发展规划要求,行政机关就需要整改拆除相关的违法建筑,在这一过程中就存在强制拆除的现象。本文主要是对违法建筑概述、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需要注意的问题、避免盲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建议三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这对规范开展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提供了参考依据。

关键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法律问题;建议

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始终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这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为了顺利完成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工作,最关键的就是需要明确当中的法律问题,让违法建筑当事人心服口服,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相关部门在面对违法建筑问题的时候,首先就需要明确执法主体,规范其权利,同时还需要给予当事人申辩机会,确保各种工作都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效维护广发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所有程序都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的,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一、违法建筑概述

违法建筑指的是个人或建筑单位在没有办理任何规划许可手续基础上修建的建筑物,具体可以分成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在水利工程、河道、公路、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专门管理区域范围内修建的建筑物;二是在市、镇等规划区范围内,不符合城乡规划制度修建的建筑物,排除非法占用土地和专门管理区域内的;三是非法占用土地后修建的;四是在乡、村规划区范围内,不符合城乡规划修建的建筑物,排除非法占用土地和专门管理区域内的[1]。

二、当前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执法中存在误区

(一)人民法院对最高法的批复理解误区

在批复中所使用的主要是《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其中就后一制度来说,主要是对规划区范围内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调整,这一制度并不适用与规划区外的地区。根据《土地管理法》当中的规定要求,城乡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范围应该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而且在具体落实中这两个规划都需要做到无缝对接[2]。因此,对于规划区以外的违法建筑,在强制拆除的时候就需要遵循《土地管理法》中的要求,将农用地擅自改成建筑用地的,都需要限期拆除。

(二)土地管理部门执法误区

土地管理部门在执法的过程中,通常都是查处所有不具备供地批准手续的违法建筑,无论是城乡规划内的,还是城乡规划以外的,都会现行查处,有些部门还会下发相应的文件或命令,进行处罚,而且政府与规划部门之间由于执法信息不同,导致各行其是,各自的职权范围有所交叉或忽视。在《立法法》中明确指出,如果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过程中,政府部门与规划部门之间存在不同意见,那么就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当中的要求执行,这样一来土地管理部门就需要把相关规划部门的职责范围排除后,才能够履行相应职责,进而避免出现重复执法现象[3]。

(三)公众认知误区

人们普遍认识,与土地资源相关的问题都归属于土地管理部门监管。这主要是由于人们对《城乡规划法》的认知不足造成的,常常会依据自己的个人意识来做出决定,因此很难了解城乡规划与建筑用地范围之间的衔接关系。

三、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相符合

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猛,各个地区的土地价格呈持续上涨趋势,违法建筑数量也有所增加。《行政强制法》的颁布,就是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筑的持续发展,明确规定了关于强制查处违法建筑相关问题,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提供了法律依据[4]。通过的《行政强制法》,很好的体现出来对法人、公民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加强,保证行政机关在工作当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进而更好的行使和落实监督行政强制权限。

(二)在拆除违法建筑的时候有效应用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学界专业人员通过长期分析和研究行政法比例原则得出的一大原则,其中在比例原则中还包含着狭义比例、必要性、适当性三个子项原则。如果在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时候存在一定的盲目性,那么就会违背适当性原则,行政拆除违法建筑主要是为了更好的治理城乡环境,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同时也能够更好的满足城乡整体规划要求,但如果盲目拆除的话,很有可能会出现“冤假错案”,不利于很好的实现行政目的,而且也不符合必要性原则要求。另外狭义比例原则指的是,在进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时候,行政主体需要做到趋利避害、利益权衡,在面对违法建筑的时候,可以先要求其补办相关补正手续,以免造成社会资源浪费[5]。

(三)保护社会公共资源

在建设违法建筑的时候也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这些都属于社会资源范畴,如果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时候不考虑其他因素,就必然会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在盲目拆除的建筑物当中可能包含部分能够实现转正、缓拆或者是采取其他处理方式的建筑。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特别是对于一些虽然目前属于违法建筑,但可以通过相应的手续来获得合法权益的建筑物,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促使其实现合法化,进而很好的保护社会公共资源。

(四)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宪法》赋予公民财产权,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虽然违法建筑不符合相关城乡规划要求,但仍属于公民的财产,公民在建设违法建筑的时候也投入了一定的劳动、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如果盲目强制拆除,也就直接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时候,首先需要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确定强制拆除的资格和内容,同时也要按照规定完成必要的法律程序,期间要保证各项手续都得到很好的履行,最后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才是强拆的具体实施,如若直接粗暴的侵入到公民住宅内是明显的违法行为,不具备正当性;其次如果违法建筑被认定为该公民赖以生存的、唯一的住宅,那么在强制拆除之前行政机关需要解决好公民的居所问题。

(五)维护社会公平

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之前,需要进行仔细的认定和辨别,不能“一刀切”,这样的话会对社会公平造成不良影响。比如在处理严重违反港口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城乡规划法等违法建筑的时候,就不能与违反程序法规定的违法建筑一概而论,如果这两类违规建筑强制拆除的处理方法相同的话,那么必定会对程序违法者一些合法利益造成损害,进而缺失公平[6]。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强制拆除的时候,就需要对违法建筑的类型划分进行充分考虑,针对不需采用补救措施、严重违法及应该采取强硬措施予以拆除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手段;针对性的可以通过整改来消除危害等级较低、违法程度较轻的违法建筑,慎重选择强制拆除手段。

四、避免盲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建议

(一)加强监管建筑市场

通过加强监管建筑市场,就能够对市场主体行为、建筑服务与产品实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并维护合理合法的交易行为准则。这样一来,就能够很好的从源头上避免违法建筑的出现,违法建筑建设数量和规模就会大大缩小。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前,还需要合理划分违法建筑类型,精确判定标准,这对处理违法建筑效率和效果都具有重要意义,有效避免对违法建筑盲目强制拆除的不良反应。

(二)建立健全的违法建筑登记制度

登记不动产指的是公民土地所有权以及相关事物各项权利的变更、丧失以及取得,根据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记录到专门的登记簿册当中,以供人们查阅。登记违法建筑的目的主要是由于违法建筑作为公民的一项财产,也属于不动产范畴。通过建立健全的违法建筑登记制度,就能够从法律角度对违法建筑权属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进而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好的管理违法建筑,以及对其合理划分[7]。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登记的信息,按照危害性、违法程度、地点、时间等因素的不同,对违法建筑针对性的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征收违法建筑相关税费

通过分析研究发现,征收违法建筑相关税费是十分必要和关键的,这能够从一定程度上遏制公民建设违法建筑的想法。通过提高征收的相关费用,即能够实现程序性违法建筑的合法化处理,也可以将其看作是一种处罚方式。但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收取相关税费的违法建筑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违法程度轻、危险性低。

(四)严格遵循相关程序

相关部门在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度进行,目前在我国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当中都能够体现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相关程序,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相关部门必须确认违法建筑;二是相关行政工作人员在强制拆除前,需要向当地行政机关提交确认报告;三是在报告上交后到确认阶段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需要通知当事人,并明确其所享有的权利以及需要承担的义务;四是针对行政机关给于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建筑当事人可以向相关单位部门进行申辩、陈述;五是如果在当事人进行申辩和陈述后,行政单位仍然坚持原有决定,那么行政人员就可以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决定;六是进行补充说明,违法建筑当事人拥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决定以及限期拆除决定提出行政诉讼,但是在这一时期行政工作人员不终止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8]。

结语:总的来说,作为行政机关在处理违法建筑的最后的手段,在选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时候应该慎重考虑,充分考虑到违法建筑的实际情况以及建筑类型,在符合法律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有效处理违法建筑。同时还需要构建相应的规章制度,为违法建筑处理提供法律支撑,确保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能够作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最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切忌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这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方君紫.违法建筑行政强制拆除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35):204.

[2]沈福俊.法律应当如何保障行政权的有效行使——以《行政强制法》第44条和上海市拆除违法建筑规定为分析起点[J].东方法学,2016(01):74-83.

[3]王克先.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之我见[J].法制与经济(上旬),2013(08):58-62.

[4]丁晓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行为定性与规范——基于对《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解读[J].法学,2012(10):77-86.

[5]王达.违法建筑的规范强制——强制拆除陈志荣房屋纠纷案的分析与思考[J].中国房地产,2012(19):12-14.

[6]王岩.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案件若干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2011(09):99-101.

[7]林成开.城乡规划视角下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初探[J].江西建材,2017(17):46.

论文作者:姚贵钰

论文发表刊物:《建筑学研究前沿》2017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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