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扩张研究_银行论文

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扩张研究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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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非银行金融机构数量的迅速增加,非银行信用占全社会信用的比重日益上升,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正确认识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的扩张,分析估价其对国民经济的影响,进而确定相应对策,是当前金融宏观调控的焦点之一。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扩张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非银行金融机构呈加速扩张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国家区域性银行,下同)的资金来源看,1994年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来源17251亿元, 为全部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34.8%,占三分之一强。其中,存款余额11141亿元, 为全部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的22.5%。除了城乡信用社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预算外资金和社会暂时闲置资金;此外,还有一部分是从银行获得的非规范资金。

从结构看,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中,各项存款所占的份额最大,大约是其资金来源的65%,其次是所有者权益占8.3%, 银行机构拆放2.0%和证券业务款项占1.3%。存款的大幅增长,主要得益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较高的利率和灵活多样的融资手段,其中也包括不规范的资金来源。

近年来,由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整顿金融秩序,非银行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在全部金融机构存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呈下降趋势(见表一)。

表1 1993-1995 年非银行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比重变化%

1993年 1994年 1995年上半年

1.农村信用社 13.9

12.3

11.9

2.城市信用社 8.78.95.3

3.金融信托投资公司5.44.53.8

4.财务公司0.30.60.9

5.其他银行3.53.33.9

6.合计

31.8

29.6

25.8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月报整理

与1993年相比,1994年下降了2.2个百分点,1995 年上半年比上年底下降了3.8个百分点。 但非银行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在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中所占比重不但没有下降,反而呈上升趋势(见表二)。

(二)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看,1994年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运用17251亿元,为全部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34.8%。 其中贷款余额8548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17.2%。非贷款资产运用主要是委托投资,长、短投资和同业往来。

从结构看,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中,各项贷款所占的份额最大,大约是其资金运用的50%,其次是存放银行机构占3.1 %和证券业务占款为1.8%。1994年非银行金融机构新增贷款2055亿元, 其中用于乡镇企业24.3%,用于商业7.9%,用于农业贷款7.3%,用于工业5.3%。这些资金的运用对调整资金流向、调剂资金余缺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但应看到,由于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宏观调控手段的弱化,近几年非银行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在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呈加速上升趋势(见表二)。与1993年相比,1994年上升了5.2个百分点,1995年上半年比上年同期上升了7.7个百分点。

表2 1993-1995 年非银行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占全部金融机构存款比重变化 %

1993年

1994年1995年上半年

1.农村信用社 10.9 12.720.7

2.城市信用社 4.4 7.1 8.8

3.金融信托投资公司5.6 4.4 7.5

4.财务公司0.3 0.9 1.7

5.其他银行2.1 3.4 5.5

6.合计

23.3 28.544.2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月报整理

(三)从非银行信用在全社会信用中所占的份额看,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比重迅速上升,国家银行贷款比重逐年下降(见表三)。

表3 国家专业银行贷款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增量的比例(%)

年份 1985 1986 1987 1988 1989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比例 92.0 90.3 87.3 85.8 84.7 83.7 82.8 77.0 75.7 65.7

资料来源:根据1995年《金融展望》和统计月报整理。从表三中可以看出,国家银行贷款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尤其是近几年下降幅度加快。其原因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大大超过国家银行贷款增长率(见表四)

表4 各金融机构贷款增长率比较 单位%

年份

1993年 1994年

全部金融机构23.8

22.0

国家银行22.4

19.5

其它金融机构29.8

32.5

资料来源:1995年《金融展望》。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扩张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的扩张具有双重效应。从积极方面看,它打破了以往的国家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在金融领域引进了竞争机制,对于促进非国有经济发展、深化投融资方式改革、提高资金配置效益和加速市场资金运转等方面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促进作用。

但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是在体制转轨的背景下发生的,在法制不健全和中央银行的监管能力弱化的情况下,其不规范的方面必然对国民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从总量上看,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扩张导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膨胀。

“八五”前四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各项资金来源中的“国内贷款”分别是1292亿元、2152亿元、2926亿元和3703亿元,为同期国家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增加额的1.6倍、2.5倍、2.3倍和1.8倍,其中差额部分的贷款相当部分来自非银行金融机构。据对固定资产投资“自筹资金”来源分析,其中,有70%是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据调查,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为了本地区和部门的利益,将部分专项基金转作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托存款”,这样做实际上是把银行统一管理运用的部分信贷资金转作了地方资金,势必扩大基本建设规模,影响信贷收支平衡。国务院对此曾有明确的指示,但仍有不少地方政府和部门把银行统一运用的资金转作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同时,部分企业为得到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存款的高息收入,把企业正常周转的流动资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造成流动资金的短缺,而这部分缺口还要由银行信贷资金解决。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这部分存款又绝大部分用于对新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部分流动资金正是通过这一渠道转作了固定资产投资,不仅加剧了流动资金的紧张,也对不断膨胀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其次,从结构上看,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结构比例失调,导致信贷资产质量下降,从而使全社会信贷不良资产比例上升。

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来源结构看,结构失调主要表现为:一是在各项资金中自有资金所占比例普遍偏低。二是资金来源的长短期比例失调。资金来源一年期以下的占绝大部分,正是囿于资金来源中短期资金比重大的局限,现有资金也只是适合作短期流动性强的投资,而实际上资金占用却大部分都在一年以上,这样形成了短期资金长期占用,导致非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的下降和全社会信贷不良资产比例的上升。据调查,目前信托投资公司的沉淀资金大约在30—50%,城市信用社逾期贷款大约在20—30%,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大约在20%左右。

再次,从投向上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存在明显的趋利性,往往与国家的宏观金融政策相悖。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主要受到利益动机的驱使,对基础产业和生产领域投入资金比重过小,而相当部分资金流向沿海地区投入房地产市场、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等非基础产业和高风险领域。 据调查, 1992年有570亿元的巨额资金流到沿海地区, 这些资金几乎全部投入了房地产项目。1993年的股票市场取得了高速的发展,深、沪两地股票交易成交总额突破了3千亿元。1994 年下半年以来被“回购”出去的部分资金是被用来炒房地产、炒股票和炒国债期货。从1994年下半年开始,国债期货市场日益火爆,最热闹的日子里,日成交额常常超过1000亿元。95年“3.27”事件当日达到了1500亿元。而并非偶然的是,国债期货市场的主角也是所谓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大量南流除了这些地区经济发展快于其他地区的正常因素外,不可否认,也有自1992年以来在上述地区热起来的开发区、房地产、股票交易和期货交易等高回报率行业和项目对资金的吸纳。由于大量资金套牢于房地产,使非银行金融机构运营资金紧张,降低了资产质量和资本流动性;同时大量资金进入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刺激了这些市场的过度投机,使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安全性受到严重威胁,与国家的宏观金融政策背道而弛。

最后,从宏观调控上看,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的不规范扩张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中,有一部分是从银行获得的非规范资金,由于银行贷款规模控制和“存差”的扩大以及资金利率事实上的“双轨制”,使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从银行获得一部分非规范资金。这部分非规范资金在1993年上半年以前主要是采取“同业拆借”方式;整顿金融秩序后,国家银行违章拆借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自1994年以来一些金融机构为获得资金,利用各种方式(如证券回购)从银行拆入资金。据有关部门对全国15家从事证券回购业务的交易所统计,到1995年8月底累计卖出回购证券3000余亿元,余额近700亿元。利率高于国家规定的利率50—100%。如此迅猛的发展, 使回购业务变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假回购”的名义下拆借资金的途径。以致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身陷其中,不能自拔,金融机构之间甚至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均出现程度不同的信用危机,形成了回购债务链。据调查,截止到1995年12月15日,STAQ 系统(全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内债务拖欠量已达100亿元,而将到期交易量尚有60亿元。巨额的金融债务若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将会导致严重的信用危机,将会对整个金融体系和证券市场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扩张和不规范发展的原因

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扩张和不规范发展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现着重研究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经营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扩张的根本原因。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非国有经济异军突起。1992年非国有经济在工业产值中所占的比重已达到51.9%,基本已经形成和国有经济平分天下的格局。自1992年以后,非国有经济占国民生产总值的份额以每年4 个百分点的速度递增,近几年在GDP的年新增额中,大约70 %是由非国有经济提供的。但是生产领域的这种产出结构变化与资金供给格局极不适应。1992年,全社会信贷总余额达到26323亿元, 其中供非国有经济部门运用的仅占20.7%;1993年全社会信贷总余额32943亿元, 其中供非国有经济部门运用的比重虽上升到21%,但是,相对于非国有经济部门的需要而言,通过正式渠道分配的信贷资金是远远不足的。一方面,非国有部门的不断扩大,日益提出市场融资要求;另一方面,现有的正规融资渠道又很少向它们提供资金,出现了需求与供应的不对称的矛盾。可以说,改革以来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崛起,多种融资工具的不断出现,以及资金的多渠道流动,都是为解决这一矛盾而产生的。

第二、利率双轨制,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扩张创造了前提条件。

由于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规模的软约束和近年国家银行存差扩大及其规模控制的强化,使得国家银行的一部分暂时闲置资金能够通过比较隐蔽的渠道向系统外泄漏。目前大量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就是靠利率双轨制才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在我国现行的利率政策中,规定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2.06%,城乡信用社可在国家银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 农村信用社可上浮60%;信托投资公司可上浮20%。这种双轨利率合法化和长期化都是与经济改革不利的。

第三、混业经营,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扩张的重要原因。

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各业内部混业,如银行办证券买卖、保险及房地产业务;保险公司从事信用放款和证券买卖;证券公司通过设立股民资金帐户、回购返售证券、透支或协议借款;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经营的不是信托业务,而是商业银行的存放款业务,以及大量的证券与房地产投资业务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势必使国家银行资金向系统外大量泄漏,支撑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的扩张。

第四、地方政府的干预,加剧了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扩张。

为了筹措投资所需的资金,地方政府往往通过组建地方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来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或通过它们吸纳银行信贷资金。

第五、金融法规不健全,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扩张不规范的另一个原因。

由于《证券法》、《信托投资法》、《融资租赁法》、《投资基金管理条例》等还没有出台,无法有效约束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规范的信用扩张行为,所以,健全相关的各项法规已成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当务之急!

第六、非银行金融机构本身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也是其信用膨胀和不规范发展的原因。

四、对策和建议

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带来许多负面影响,需要调控的地方很多。从整个金融体制改革、资本市场的发展和促进宏观经济增长的高度看,政府应考虑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纳入一个整体框架、以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从近期看,只能有重点、分步骤地进行。具体地说,可以考虑采取以下若干项措施:

1.确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其范围、作用和发展方向。“九五”时期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重点仍然是以银行为主,国有银行还将在金融业中处于主导地位。为此,针对近年来,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迅速扩张带来的负面影响,应适当抑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扩张,努力使国家银行信用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用较为均衡地增长。鉴于近年来国家银行存差较大,可适当增加国家银行信贷规模,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杜绝国家银行信贷资金的泄漏,同时也有利于确保重点资金的需要。

2.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的无序扩张问题,应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同特点,采取分类治理规范的办法。

第一、加快改组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建立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把业务量占相当比重的城乡合作金融组织纳入规范化的商业银行序列。1996年城市合作银行应在1995年试点的基础上,向全国大中城市推广,并起步农村合作银行的试点,对暂未进入合作银行的城乡信用社,省地两级人民银行应加强监控和稽核检查,对资金较充裕的可以开办在人民银行的特种存款或购买人民银行融资券;对将来也不进入合作银行系列的城乡信用社,应逐步按照正拟定的新信用社若干条例加以规范,改造成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仅限于在社员企业之间的融资)。

第二、信托投资公司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利用自己的职能开拓具有信托业务特点的业务领域。根据我国的国情,今后信托投资公司应以中长期投资为主,并可考虑多开办一年以上的资金信托、投资信托、证券信托等业务。考虑到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累积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可发展个人信托、养老基金信托等新信托业务。此外,信托投资公司要逐步开辟向国际市场发展的新领域,大力开拓国外债券发行业务,要积极筹措资金,承办外国的经济咨询,受理国际投资,国际租赁,代理买卖证券等国际间信用委托业务,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第三、证券公司的正确业务方向还是应定位在证券市场上,为筹资者承做证券发行,为投资者代理买卖同时兼做自营。对于财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应在重新登记的基础上加以整顿和合并,并为其开辟正常的融资渠道。

3.针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只作短期流动性强的投资问题,应积极发展资本市场,可以考虑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的重点放在为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中长期信用并主要地充当资本市场的主体上。应允许其发行一些大额可转上定期存单融资,这样有利于将居民领域长期化,也能够为企业和项目提供中长期融资,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4.鉴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来源运用范围过于狭窄,应该允许现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辟新的资金和运用范围。如可以考虑开办住房抵押贷款和消费者贷款业务,这样不仅有助于扩大非银行金融机构正常的资金来源渠道,引导资金的投向,而且有助于解决居民住宅紧张的问题,消除市场和经济的波动。

5.考虑到今后我国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复关对金融的影响必是多方面的。可以在允许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我国的同时,鼓励不同所有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

6.建立进一步加快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使我国的金融监管尽快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7.逐步建立和完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社会监督体系及行业自律体系,逐步形成中央银行监管、社会监督和自律管理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金融监管体系。

*注:目前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截止1994年底,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国已设立证券公司91家、 信托投资公司391家、财务公司56家、融资租赁公司14家、城市信用社5000家、农村信用社550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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