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关系研究中的国际系统理论_国际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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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89(1999)02-0026-34

自罗伯特·基欧汉和约瑟夫·奈在《权力与相互依赖》中把国际体制(international regime)的概念运用于国际关系研究以来,有关国际体制的研究在80年代有了长足的进展。90年代以后,基欧汉等人又在体制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多边体制论(multilateralism),出现了以多边体制概念替代体制理论的趋势,但体制理论的影响尚未消除(注:Rob-ert Keohane and Joseph Nye,Power and Interdependence:World Po-litics in Transition(Baston:Little Brown & Company,1977)。国内有林茂辉等人的译本:《权力与相互依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该书译者把international regime译为国际制度,但这样一来就很难区别于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国际制度或国际机构)。文中对该书的引用均为笔者自译。关于国际体制的综合性著作见Stephen 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此书大部分文章都来自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36,No.2(1982,Spring)中的专题讨论。对80年代中期以前体制理论的综述可参见S-tephan Haggard & Beth Simmons,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1,No.3(1989,Summer),p.491-571.体制理论最新的综合性著述是由德国学者V.Rittberger编辑的论文集:Regime Theory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New York:Oxford Univ.Press,1993。)关于刚兴起的多边体制论,可参见R.Keohane,Multilat-eralism:An Agenda for Research,International JournalVol.45,1990 Autum;和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Vol.46,No.3(1992,Summer)有关专题讨论。)。对这一在西方特别是在美国学术界颇有影响的理论流派,国内几乎没有较为系统全面的评介(注:王逸舟撰写的“霸权和平与‘国际规则’”涉及到这一理论,见《美国研究》1995年第3期,以后该文收录在其专著《国际政治析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40-388页,和胡国成等编:《战争与和平》(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第166-183页。王逸舟把regime,译为“规则”,内含显然过于狭窄。另外,中文版《国际社会科学杂志》1994年第4期“国际组织”专号中,登有3篇欧洲学者对体制理论的批评以及3位美国学者的回应文章。该杂志把regime译为“规则”,取regime中所含“规范、制度”之义而成,虽然颇为新颖,但毕竟不够平白通达。实际上,中文的“体制”一词所特有那种框架性、非根本性(与制度system相比)能够很传神地移译regime。)。本文旨在综合这一领域中的有关文献,对此作一评述。

一、相互依赖观念与体制理论

70年代以后,由于国家以外的国际行为主体(如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增多及其作用的增强,由于经济、石油、环境等问题开始成为国际关系中的重大问题,以国家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军事安全为主要研究内容的传统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已无法全面解释越来越复杂的国际现象。正是在这种现实和理论相脱节的背景下,美国的国际政治学者开始寻找新的理论范式来说明变化中的国际形势。在寻求新的理论生长点的开拓中,当时执教于斯坦福大学的基欧汉和执教于哈佛大学的奈成为这一领域的领头羊。他们在1977年出版的《权力与相互依赖》一书中,用复合相互依赖(complex interdependence)来重新说明国际利益。在他们看来,“世界政治”(world politics)正在代替摩根索所研究的“国家间政治”(politics among nations)。摩根索等传统现实主义者在关注国家利益的排它性和冲突性时,发现了各国利益相互依赖的一面。当摩根索等人把国家利益之争基本上视为一种胜负角逐(zero-sum game)时,基欧汉和奈却看到在一定条件下,胜负角逐可以转换成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难分输赢的竞争(ono-zero sum game)。这个一定的条件就是相互依赖。它是指“国家之间或者各个国家中的行为体之间相互影响的情形”。值得强调的是,相互依赖并不是均等的,也不排除相互竞争。它的重要性在于让人们认识到,在充满争夺的国际政治社会中,存在着利益攸关的相互依赖。

相互依赖关系不是凭空而来的,它“经常出现在各种规则(rules)、规范(norms)和程序(procedures)的网络之中并受其影响,这些网络调节行为并控制行为的后果。这一系列影响到相互依赖关系的管制性的安排被称为国际体制”。不过,他们承认,这些调节和控制跨国关系的国际体制仍然是各国政府制订的。因此,“相互依赖影响了世界政治和国家的行为,政府行为也影响了相互依赖的模式”(注:上述引文均出自Keohane & Nye.op cit.,pp.10-12,19.5.)。

如果说“相互依赖”是基欧汉和奈所借用的(因为马克思和恩格斯曾在《共产党宣言》中提出过这一概念)一个理论范式的话,那么体制则是说明和运用这一范式的理论。在他们之后,很多学者开始运用体制理论分析和研究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

二、体制的含义与作用

基欧汉和奈虽然首开体制研究的先河,但在他们那里体制的含义只是初步的,缺乏明确的定义。到了80年代初,在对国际体制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之后,斯坦福大学教授斯蒂芬·克莱斯纳给体制下了一个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定义:“体制可以被确定是在某一特定的国际关系领域中,各个行为主体的期望得以汇集在起的一系列明确的或暗含的原则(prin-cipls)、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decision-making rocedures)。原则是对事实、因果关系及公正的信念;规范是由权利与义务所确定的行为标准;规则是对行为的特别规定或禁令;决策程序则是作出和执行共同选择时所通行的实践”。在给出这一颇为繁琐的定义之后,他又小心翼翼地区分了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之间的差别:前两项“提供了体制的本质特征,但是可以与原则和规范相匹配的规则和决策程序则很多。因此,后两项的变化只是体制内部的变化”,而“原则与规范的变化则意味着体制本身的变化”。此外,他还提出体制的两项外部特征:其一,体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它不是一项暂时的安排,它的变化与国际权势和利益的转移相联系;其二,体制利益的长远性。体制指导下的行为不以短期利益的考虑为基础(注:S.Krasner,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Regime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Krasner,op.cit,pp.2-4.)。

在基欧汉看来,体制的作用一般表现在它是国际关系的一种中介。国际权力结构是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在其中各个国家间为各自的利益发生着各种各样的联系,进行着不同的讨价还价。这种交往并不是完全无序的,它往往按一定的规矩行事。因此,“国际体制便构成国际体系中的权力结构与在这种结构中发生的各种政治经济的讨价还价行为之间的中介因素”(intermediate factors)。而且,国际权力结构与国际体制是相互影响的。前者决定后者的基本性质,而后者则影响了权力结构中的行为方式和日常决策”(注:Keohane & Nye,op.cit.,p.21.)。

他曾用下面这个图解来说明体制变化的模式:

*开始时,一种体制的组织形式受到各国基本力量的影响,但以后就不总是如此。

这个模式的要点是现存的体制和各行为体的基本力量决定了组织所具的力量,后者又通过讨价还价的过程而对后果有所影响;最后,后果又反作用于体制本身。虚线则表示其他国际组织的变化也会成为某一特殊体制变化的原因。这里的一个核心概念是组织所具有的力量(organi-zational dependent capabilities),它是指体制一旦建立,便拥有相对独立于创建者力量的那种实力(注:Ibid.,pp.56-57.)。这一点在本文后面体制的自主性一节还要讨论。

克莱斯纳进一步发展了对体制的研究。他明确地把体制看作是基本动因变量(行为主体的权力和利益)与应变量(国际活动的最终结果)之间的一种干预变量(intervening variables),并用更为简单的图解加以表示:

基本动力变量(力量和利益)→体制→相关的行为与后果

在这里,力量与利益通过体制而对行为及后果产生影响。他论述说,体制的基本功能是协调各国行为以便在特定领域中获得预期的结果。因此,通常只有在仅靠自己力量无法保证自我利益实现的情况下,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某种形式的合作(即也要考虑其他行为主体的利益)才能实现自我利益时,体制才会对结果产生影响(注:Krasner,op.cit.,pp.5-6.)。

三、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那么,又是什么力量推动国际行为主体去建立、维持和改变这些国际体制呢?这是体制论者最关注也是研究最多的一个问题。对此,大体有4种相互关联的解释:

1.私利推动观与博弈论方法

这一观点假定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体总是尽量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只有当实现这种利益需要与其他行为体合作时,它才会顾及到后者的利益。“那些推动自我利益谋算的力量既是无政府的国际体系的根本,同时也是作为一种国际秩序形式的国际体制之基础。一种合理的自我利益谋算常常会导致行为体放弃独自决策而选择共同决策”(注:Arthur A.Stein,"Coordination and Collaboration:Regimes in an Anarchic W-orld",Krasner op.cit.,p.132.)。

这派学者常常用博弈论(game theory)作为研究方法来分析行为体的相互依赖。这里有两种典型的模式,一是囚犯的困境(prisoner's dilemma),这是一种有共同利益的困境。两个囚犯只有同时拒不承认被指控的罪行,才能达到共同获释的目的。为此,这需要双方的合作(co-llaboration)。各国为避免贸易战而进行的艰苦谈判就属于这一类型。二是鸡雏较量(chicken game),这是一种相互厌恶的困境。虽然较量的双方互不喜欢,极欲使对方成为失败的鸡雏而后快。但是在一方的选择将根据另一方选择而定的情况下,以及双方都不希望出现共同毁灭的前景下,双方还是可以避免鱼死网破这类孤注一掷的行动。这就需要双方的协调(coordination)。美苏核军备谈判则属于这一类型,不论是合作还是协调,都需要建立某种体制作为行动的框架。

博弈论的长处在于它能够说明促使行为体相互合作并维持稳定的诸种条件,但是合作的条件并不能自然导致体制的出现。显然,世上的许多国际合作都是在没有体制的情况下实现的。因此,它仍不能充分说明为什么在有些领域中有国际体制而在另一些中则没有,以及体制的形式、规模和变化。而且,博弈论者大都使用上述两种只有两个行为体对抗的博弈模式,而体制所涉及的则大都是多个行为体之间的关系。政治权势观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博弈论的上述弱点。

2.政治权势观与结构论方法

由于体制论者主要是原来的现实主义学派或受到这一流派训练的政治学者,因此政治权势就被认为是体制发展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其中霸权稳定论(the theory of hegemonic stability)是被广泛接受的说明体制内在动力的一种理论。它简明扼要地把体制的创建、运作和衰落与一个霸权国家的盛衰相联系。尽管查尔斯·金德尔伯格和罗伯特·吉尔平很早就注意到霸权对世界经济的稳定作用,但他们并没有运用体制(regime)这一概念(注:Charles Kindleberger,World in Depression(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3)。金氏在此书中只是把稳定与某一主导国家的单边领导相联系,并没有提到需要建立某种国际体制。Robert Gilpin,在U.S.Power and Multinational Cooper-ation(New York:Basic Books,1975)一书中也未提及国际体制。)。最早把体制的动力与国家政治权势联系在一起的是基欧汉和奈。他们在《权力与相互依赖》一书中指出:在单一问题结构(issue-strue-ture)中,“较强的国家将支配较弱的国家并决定竞争规则”(注:Keohane & Nye,op.cit.,pp.50-51.)。

但是在如何看待这种大国权势的性质时,有两种不同的看法,其一是强调这种权势的“公益性”。这些学者大都受古典经济学或新古典经济学的影响,认为大国对体制的贡献主要是促进了普遍利益而不仅是它自身的利益;其二是强调这种权势的“自私性”。在基欧汉看来,大国致力于体制建设并不在意其他各方的利益,而是将其作为促进自身利益的工具。与金德尔伯格认为大国衰落必定导致国际体制(institution)衰落的观点不同,这派学者认为大国衰落也可能导致体制的加强,因为霸主将不再提供“集体产品”(collective goods),而小国难以再“搭便车”(free rider)。为使体制能维持下去,合作的内在动力加强了,小国开始愿意承担维持体制的费用。

霸权论在方法上着重分析各国的权力资源及国际权势结构,因此被看作是一种结构分析法。这一理论和方法遇到了实证和理论两方面的质疑。批评者说,权势的变化并不能准确解说体制的动力结构。比如,美国1929年时在世界贸易中所占的份额(13.9%)与美国在其霸权顶峰时期(1960年)所占的份额(15.3%)相差无几。也就是说,在世界贸易这一问题领域中,美国的权势在这两个年份中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但美国对世界贸易体制的看法及其作用却今非昔比。这说明单纯的实力资源并不足以说明体制的内在动力。一个基本的历史事实是,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拒绝挑头维护世界贸易体制有其深刻的国内政治文化因素。因此,必须考虑大国的国内政治这个变量(注:进一步了解霸权稳定论可参见拙作“国际政治经济学中的霸权稳定理论”,《战略与管理》,1995年第5期。)。但是,如果要不断地联系国内因素,这一分析方法就很成问题,因此需要有一种能把国内外因素联系起来加以分析的方法。在这里,欧洲学者曾一再批评美国体制论者割裂了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安全因素与经济因素之间的联系,忽视了本世纪西方发达国家之间相互合作的一个最重要的“结构性”因素:冷战与遏制共产主义的战略。

3.功能论(functional theory)

这派学者主要从体制的效用(功能)来说明体制及其行为。由于体制被认为能够使其成员降低获得信息和进行交易的费用(information and transaction costs),因此,它得到的回报便是其成员对体制规则的服从,体制由此而得以运转和加强。这种预期的后果说明了体制及其某种强制性得以存在的原因。同样,当体制功能失调时,对体制的修正或体制的衰落也就在所难免了。与霸权论者从体制的供给方面入手不同,功能论者主要从体制的“需求”方面入手,在这里他们借用了微观经济学中的“市场失败”(market failure)和交易费用理论。它的长处在于能够说明体制的力量,特别是可以说明何以在最初导致体制产生的结构性条件(如霸权)发生变化之后,体制仍然能维持下去这一难题。

功能论的弱点在于过去强调体制帮助其成员实现共同利益这一面,而没有注意到体制也会成为冲突和利用权势为已谋利的一面。因为功能论的前提是利益的趋同性,但它忽视了不同利益的存在乃至强化的可能性。因此,功能论者无法解释为什么体制也会使不平等制度化。

4.认知论(cognitive theories)

结构论、博弈论和功能论这3种方法所探讨的均是体制建立及发展的“硬件”(权势、利益和后果),而认知论注意的则是它的“软件”(思想框架)。它不涉及意识形态、行为体的价值观及其对所涉及问题相互依赖性的认识,以及它们对获得可用来实现自己特殊利益的知识的认识,因此它无法全面地说明国际合作及体制。在其他方法认定合作将在某一确定领域内展开时,认知论却认为这一问题领域不是简单地给定的,因此需要证明和说明为什么合作会在这一领域而不是在其他领域展开。这种方法在说明构成体制的规则及其变化上非常重要。

通过强调行为体学习的重要性方面,认知论具有其他方法所不具备的内在动力。比如,没有对艾滋病或温室效应的起码共识,就不可能在这两个问题领域内建立国际体制。美苏两国对所谓相互确保摧毁的认识,就构成了70-80年代美苏核军备控制体制的认知基础。

但认知论并不能说明在何种程度上的共识可以产生合作,以及这种共识是如何与其他要素结合在一起从而最终导致体制的产生。另外,认知论还要证明,在实力不变的情况下,行为体的利益会由于新的认知而有所改变。只有这样,它才能成为体制变化的一种可信的解释。

显然,上述4种方法中的任何一种或两种都不足以充分解释体制这一复杂的国际现象的发生、发展和消解,只有在对国际体制进行具体的个案研究时,逐一尝试其中的几种方法,才有可能发现能够恰当说明具体国际体制的方法及方法组合。

四、体制的自主性(regime autonomy)

如果体制仅仅是力量和利益与相关行为和结果之间的中介,那么力量和利益这一基本变量的变化必然会影响到国际体制的变化。然而,70年代以来,美国的霸权虽然衰落了,但在其霸权影响下建立的体制却依然可以通过多国合作而存在并发挥正常的作用(注:Robert 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 World Political Economy(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集中讨论了这一问题。)的事实说明,体制一旦建立,就有其独自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为此,体制论者试图从两个方面来说明体制所具有的自主性。

自主性的第一个表现是体制变化的滞后性(lag),即它的变化与基本变量的变化之间有个时间差。这种滞后性可能是由于3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是惯例(custom and usage)为一个颇有成效的体制继续运转提供了保证。体制成员可能因为它们过去历来如此而继续参与并维持这个体制。19世纪构成欧洲大国均势体制的“欧洲的协调”(the concert of Europe)能够长久维持的部分原因就在于被大家认可的惯例排除了新体制出现的可能性。其次,不确定性可能是滞后性的基础。体制成员之所以坚持旧体制,可能是因为它不能确定基本变量的变化是暂时的还是永久的,或无法保证因变化而可能出现的新体制在多大程度上比旧的更有效,也可能是因为它无法确定能否保证建立一个新的体制。第三,认识上缺乏共识。体制的成员可能不满与基本变量不再一致的现存体制,但它们无法形成一个可供替换的认知框架和起码的共识。在国际关系中,稳定的体制是建立在基本思想认识一致之上的,缺乏这种一致性就不可能建立替代性体制。

自主性的第二个表现是体制对基本变量的反馈(feedback)作用。体制一旦建立就可能改变最早帮助它建立的那些基本变量(实力和利益)即:

基本动因变量<==>体制→相关行为和结果

 

具体说来,有4种反馈机制。第一,体制可能改变行为体实现其利益的方式。体制建立后,行为体所采取的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将不同于在没有体制条件下的行为,即便是在其基本利益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也是如此。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利益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追求和保护这种利益的方式却是多样的,加入体制后就可能改变实现其利益的方式。

第二,体制直接导致利益的改变。正如行为体是国际政治体系的基石一样,产权则是国际经济体系的根本,而国际经济体制常常通过确定产权来改变利益。比如,联合国海洋法大会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各国对领海与深海的权利,一旦这种所有权原则确定,必然会给各成员国带来实际利益。国际民用航空体制要求一国航空公司业务量的50%应在本国,这就限制了少数巨型跨国航空公司的海外业务,而使其他航空公司有了发展的可能性。

第三,体制本身成为一种权力资源。行为体常常可以把体制作为其权力资源来增强其国力。尽管各行为体原来的基本实力没有变化,但它影响其国内国际行为的能力却由体制的规定而得到加强或约束。这种情况在体制初创时不大会出现(因为体制的特征大都与大国的好恶相联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体制的运行与大国利益的不一致就会经常出现。这就为弱者增强其影响提供了机会。60年代以后,第三世界就是利用《关贸总协定》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大会等来获得其在贸易中的特殊待遇的。有关海洋法的大会也使第三世界国家宣称它们有权拥有海底开发的所得,尽管它们自身缺少技术和资本参与开发。体制甚至会对一国内的特殊利益集团的权势产生影响,例如国际自由贸易体制就大大限制了各国内部的保护主义势力。

第四,体制可能改变行为体的基本实力。通过规范行为模式,体制可以加强或削弱某一行为体的实力资源,从而反作用于那些最初导致其产生的力量。依附论者认为,战后世界经济体制加强了北方对南方的控制与剥削,使南北鸿沟愈来愈大。美国重商主义者声称,美国对自由贸易体制的支撑帮助了日本与欧洲的复兴,导致了美国的相对衰落。显然,这两种看法的共同之处就是体制可以改变行为体的力量。如果进一步深究,就会发现主权国家由于参加了众多的国际体制,其原有的主权就由于体制所规定的义务与权利而发生变化。但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刚刚独立的弱小国家,以主权为基础的国际体制则使其脆弱的地位得到了基本的安全保障。

尽管体制有可能获得某种自主性,但是必须指出,它既不像国内制度(domestic institution)那样完整,也不像国内制度那样具有合法性与权威性(注:在政治学上,regime也当政权、政府讲,但主要是指那些在西方学者看来没有经过西方式民主程序产生的、缺少合法性(legi-timacy)的集权政府。他们常常把原社会主义阵营中的共产党政府和第三世界革命政府称为regime。)。因此,它在实施过程中也不像国内制度那样有力和有效。因此,国家行为与体制的要求常常并不同步。原因有三:1、有些体制形成之初就缺少较强的约束力,如国际人权保护体制天生就很弱;2、体制成员的机会主义倾向,为了获得较高的回报,行为体可能从加入体制之初就抱着不打算坚决服从或者利用其他行为体服从的心态和目的;3、不情愿的背信(involuntary defection),同意或支持某一国际协议的国家政府常常因其国内政治的约束而无法履行其义务,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中的农产品和服务业谈判就是明证。因为没有哪个政府愿意牺牲其国内政治信誉和生命来履行国际体制的义务。

五、体制论的贡献与局限

十多年前,体制论最坚决的反对者、国际政治经济学的先驱、英国学者苏珊·斯特兰奇女士曾预言,体制论会像过眼烟云一样很快消失(注:Susan Strange,"Cave!hic dragones[Beware!Here Be Dragons]:a critigue of regime analysis,"Kransner,op.cit.,pp.337-354.)。但是,它却存在并一度流行开来。作为有相当影响的综合性的国际关系理论,它必然有其存在的价值。概括起来,它有3个方面的贡献。

首先,它促使人们认识到,正式的机构(institutions)只是大量形形色色的国际组织的一部分,还需要加强对那些非正式的国际合作形式(体制)的认识和研究。相互依赖加强了各国的联系,但同时就某一国家而言,它可能因为这些联系而更加脆弱和不安全,因此需要靠国际合作来维持稳定。当旧的、正式的国际组织无法应付内容日益繁多、层次日益复杂、变化日趋迅速的相互依赖所带来的种种机会与挑战时,形式灵活、内容多样的非正式组织与网络便应运而生,无数的国际“论坛”、“对话”、“俱乐部”和“集团”开始在国际舞台上扮演起重要的角色。

(2)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残酷以及冷战的恐怖,致使战后最初30年对国际冲突的研究远远超过对国际合作的研究。尽管体制论并不排除冲突,但它基本上是一种注重合作协调的研究。因此,它给美国战后以冲突研究为主要内容的国际关系理论(诸如威慑论,危机处理理论等)带来了新的气息,促进了对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深入研究。

(3)它在一定程度上融合了美国国际关系研究中的两个传统:现实主义和法律至上的理想主义。现实主义对国际组织的基本看法是,国际权力结构完全决定国际组织的形式、内容和影响,但它无法说明为何弱国也自愿参加这些由强国控制的组织。法律至上的理想主义者则把法律规范视为国际组织存在的根本,把后者的增强看作是国际法观念深入人心的标志,从而忽略了权势与利益的重要性。体制论在一定程度上在理想主义对法律规范的重视和现实主义对权势与利益的强调之间建立了一个联系点。

在体制理论对战后国际关系研究作出这些贡献的同时,它的局限乃至缺陷也相当严重而明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体制理论往往忽视国内政治进程。在这里,它没能克服以摩根索为代表的传统国际政治学原有的一大弱点(注:一般认为传统的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者有两个弱点,一是忽视国际与国内政治的相互作用,二是忽视经济对国际政治的影响。国际政治经济学(体制理论有时被看作是这一学科的重要方法和组成)则比较好地解决了后一个问题。国内对传统现实主义国际政治学最精深的理解与分析当属王缉思先生为摩根索《国家间政治》中译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所写的长篇序言《摩根索理论的现实性与非现实性》。),这大概与绝大多数体制论者脱胎于现实主义学派有关。

体制论者对国际体制如何影响国内政策选择——这实际上涉及到体制的约束力强弱这一重要问题——不甚注意,同时也很少研究决定国际合作的那些国内政治因素。比如说,体制论很少涉及体制规则与国家行为政策的不同步,也就是体制对国家政策影响有限这样的问题。

过于专注体制本身使体制论者似乎忘记了这一理论范式(paradigm)所特有的含义:日益增长的相互依赖意味着区分国内和国际政治的界限受到侵蚀。国内政治问题会外溢(spillover)到国际政治,同时外交政策也有其国内根源与后果。各行为体在对体制作出选择时,力图获得合作的好处并尽量减少此举在国内政治方面付出的代价。而且,各层次与多领域内的相互依赖的增强也使国内的机构或利益集团拥有了“体制的利益”,从而对政府产生更有力的影响。因此,体制论今后的研究需要把国际合作不仅看作是国家间相互作用的结果,而且是超越国家边界的国内和国际诸种力量相互竞争与协作的结果。

第二,体制论确定的解决问题的目标太大太高,过宽的研究领域和过高的研究目标损害了体制论的完整性和有效性。本来,体制论应该着重研究那些非正式的、相对松散的和多国参与的国际组织形式,而把国际机构(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的研究仍留给国际法学者,把双边关系(bilateral relationship)仍留给外交政策学者(注:基欧汉和奈开创体制论研究时,就有意地选择了非正式的国际合作形式:国际货币体制和国际海洋体制。不过,他们也开了不好的先例,把双边关系(美加,美澳)作为一种国际体制加以研究。见Keohane & Nye,op.cit.,p-arts Ⅱ & Ⅲ.)。但是,野心勃勃的体制论者却把所有非正式和正式、多边和双边的国际合作形式统统纳入到体制论的范畴内,几乎把体制等同于国际合作,从而使体制失去了固有的意义与特征(注:一个有意义的对照是,体制的这种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特性与60年代流行的国际体制论(international system)极为相似,而后者正是由于什么都可以解释,结果什么都解释不透而成为昨日黄花。)。对此,一位欧洲学者批评说,“它没有给国际组织的概念增添什么新的东西”,甚至有人挖苦说:“体制概念几乎成了思想混乱的同义语”(注:引语分别出自玛丽·斯穆:“关于国际组织与管理理论的若干思考”,《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第11卷4期(1994年11月),第89页;Rochester,"The R-ise and Fall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as a Field of Study,"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Vol.40,p.800。)。

体制论者自己也认识到了这一点。基欧汉后来承认,体制“这个概念太复杂,因为其界说涉及4个迥然不同的组成部分: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而规则、规范和原则是如此难分难解,要判断一项规则的改变究竟构成了体制的改变还是仅仅是体制内部的变化,必然包含有武断的成分”(注:R.Keohane,op.cit.,p.59.)。因此,他开始倡导研究较为明确具体的机构(institution)和多边体制(multilatera-lism)。他1989年出版的新论文集就命名为《国际机构与国家权势》。作为体制论最坚定与最持久的批评者,斯特兰奇在最近的一篇评论中呼吁,“需要用一种眼界更为开阔的方法来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学。看来,已经是时候了,美国体制分析大军需要一些新的和艰难的思考”(注:他在研究体制时借鉴了“市场失败和交易费用”的理论。现在,他又用新制度经济学较为明确的制度(institution)概念来研究国际组织,甚至把自己重视制度的方法称为新自由主义制度学派(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m)。见R.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Boulder:Westview Press,1989),pp.1-21,101-132,158-183.S.Strange's Review on Polar Politics,i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89,No.2(June.1995),p.540.)。

对体制论者的上述批评可谓正中要害。但“理论是灰色的,而生命之树常青”,不管学者的观念方法如何,体制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却是越来越大。一位从未卷入体制理论之争的知名历史学家的话很值得我们回味:“二战后,各种特殊的体制建立并发展起来,以指导各国和非政府行为体在广泛的问题领域中的活动。……各国越来越多地利用各种体制来框架和规范他们的关系,乃是当代世界政治中的一项最有意义和最有希望的发展。当创立一个世界政府仍然是幻想的时候,体制则能够提供世界政府的某些功能。在创建一个体制时,相关各方实际上正在行使着一种立法功能。体制是一个世界中央政府的部分替代物,前者如果存在的话,可以指望它来立法并管理这类处理特殊问题的安排”(注:C.A.Craig & A.L.George,Force and Statecraft:Diplomatic Problem-s of Our Time(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0),p.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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