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跨国毒品企业的罪恶之路_商业贿赂论文

商业贿赂:跨国毒品企业的罪恶之路_商业贿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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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国内对于受贿行为的监管法律不比国外宽松,然而具体到事实层面时,执行却不够到位,易致外资医药企业在中国有空子可钻。

伴随着跨国药企在中国的扩张,“商业贿赂”似乎成为一个绕不过去的坎:全球知名药企葛兰素史克近日就陷入了涉嫌行贿和偷税的“双重指控”。

暴露出的或许只是行业的“冰山一角”。随着中国医药市场的不断扩大,其潜在商业贿赂空间也非常巨大,其中外资药企的“灰色”运作方法值得警惕,甚至已经成为行业中“公开的秘密”。

葛兰素史克被控“双重罪”

7月11日,公安部通报:公安机关日前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涉嫌严重经济犯罪立案侦查。有证据证明,该公司涉嫌向政府官员、医院医生大肆行贿,数额巨大,情节恶劣。

公安部通报称,作为大型跨国药企,近年来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华经营期间,为达到打开药品销售渠道、提高药品售价等目的,利用旅行社等渠道,采取直接行贿或赞助项目等形式,向个别政府部门官员、少数医药行业协会和基金会、医院、医生等大肆行贿。

此外,该公司还存在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旅行社开具假发票或虚开普通发票套取现金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案涉及人员多,持续时间长,涉案数额巨大,犯罪情节恶劣。现有证据充分证明,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和相关旅行社的部分高层人员已涉嫌严重商业贿赂和涉税犯罪。

公安机关还查明,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部分高管涉嫌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旅行社以提取会议业务回扣、接受项目好处费等形式大肆收受贿赂。

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葛兰素史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相关涉案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记者7月11日中午来到葛兰素史克位于上海的办公室,不少员工的工作状态仍然正常,但对公司被立案侦查的事件讳莫如深、态度谨慎,对记者提出的任何问题都拒绝回答。其在上海就职的公关经理马媛也以正在开会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面访。

7月11日晚间,葛兰素史克公关部声明称,通过公安部的官方网站,第一次获知了此次调查的具体性质,并愿意配合相关政府部门的调查工作,严肃对待所有关于贿赂和腐败的举报。

而不少药企缘何热衷“商业贿赂”?业内人士称主要是为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增加药品的销量;二是扩充其在中国的适用范围,即“超适应症”使用。

“例如,一款药品在国外能用于治疗痛风和骨关节炎镇痛,而在中国只能用于痛风治疗,但受利益驱使,药企可能采用非常规手段,进行‘超适应症’推广,在中国也将其用于骨关节炎镇痛。”盈帆达医药咨询有限公司生物医药博士刘保成说。

外资药企主打“人情牌”

这绝非外资医药公司首次面临的同类调查。2012年8月,著名药企辉瑞就宣布,与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就其公司的不当支付事宜达成和解协议,缴纳逾6000万元罚金。而此前美国当局称,辉瑞曾向中国开药较多的医生赠送手机和高档茶具。

2012年12月,制药巨头礼来因其在巴西、中国、波兰等地的子公司行贿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最终支付近3000万美元罚款。

2011年4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强生公司贿赂外国医生和通过支付回扣获得业务合同,最终强生支付了数千万美元的罚款。

记者采访了解到,外资医药企业在华推广过程中,变相进行贿赂的手法可谓五花八门、不断翻新。而在不是业内人士看来,外资医药圈里的行贿、受贿并不罕见,属于“公开的秘密”。只是有些明显,容易被发现;有些很隐蔽,难以被察觉。

一位医药企业员工告诉记者,外企通常的做法是出国旅游,并冠以“学术推广”的名头。虽然说企业和医生交流本无可厚非,但这些旅游接待规格之高、外出“交流”内容之丰富,往往超出正常范围。

而且,一些药企还推出所谓“积分计划”,即在医院开处方销售药品,卖多少量再折算返利、向医生赠送礼品。

“但这些都比较小儿科,高级一点的是会帮医生写论文,购买医学核心期刊杂志版面等等。”上述内部人士称。

业内人士介绍,作为进口产品,外资药品流通环节多而复杂,很多环节都可能成为贿赂的渠道,例如直接给医院医务人员集体贿赂,或是针对医生个人、行政部门个人进行贿赂。

“这种渠道成本的增加,一定程度上推高了终端药价,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药物政策室主任傅鸿鹏说,而真正导致医药界贿源不断的是医疗机构补偿机制的不畅通,一些医生为了寻求更多的短期收入也宁愿铤而走险。

监管向药企“亮剑”

事实上,专家认为,虽然国内对于受贿行为的监管法律不比国外宽松,然而具体到事实层面时,执行却不够到位,易致外资医药行业在中国有空子可钻。

跨国诉讼法专家郝俊波律师说,过去这些行贿事件呈现出一个怪现象:国外的相关司法部门提交证据、进行调查、实施惩处并最终公布,而在涉及的事发地中国,公开资料中却找不到企业接受调查和处罚的消息。

根据我国《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而收受方将贿款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郝俊波认为,从海外监管机构多次对外资药企的罚款金额看,其在中国的行贿数额应已超过立案标准,而且其在中国并未主动投案,应加大处罚力度。

中国医药企业管理协会会长于明德说,政府应借此机会加大对中国医药行业违法行为的惩处。更重要的是,不仅要处罚行贿方,对于受贿方也不应姑息,打击高药价背后的“硕鼠”。

但是,想要根治商业贿赂,还要改变现有“以药养医”的思维模式。于明德说,管理商业贿赂的源头,在于应该让医疗收费(包括挂号费、诊疗费、手术费、治疗费等)回归到合理价位,用市场经济规律来提高医疗服务的价格,最终实现医药分离。

事实上,国家发改委近期对外资药企开展了一系列动作,例如对不少知名进口药品代理企业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傅鸿鹏说,这些动作最终都会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如果实施顺利,会导致药品终端零售价下降,挤出多余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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