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政府支持_社会改革论文

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政府支持_社会改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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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往的教育改革表明,没有政府支持的教育改革是很难取得实质性成功,倘若政府在教育改革中支持过度、支持不足又会在很大程度上弱化政府支持的效果。因此,政府有效的支持是教育改革是否取得成功的关键。[1]在当下中国,一个总体性的“政府”概念似已难觅其踪。在各类教育改革中发挥关键性支持或制约作用的“政府”可能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政府某个部门”,也可能是“央地关系”、“府际关系”、“政府部门关系”。在“政府支持”的内容中,可能是政策支持、体制支持、财政支持,也可能是政策与体制的双元支持,或政策、体制与财政投入的三元支持。依据我国的国家结构与政权格局,影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政府支持包括央地统筹支持、府际协调支持和部门协同支持。其中,央地统筹支持是我国教育改革政府支持的纵轴,府际协调支持是横轴,而部门协同支持则是网状联结轴。本文从政府支持不足的现状出发,探讨各类政府支持乏力的原因,并提出建构伙伴性政府关系的路径。

       一、教育改革和发展政府支持不足的表现

       我国是实行中央-省-市-区(县)-镇五级政府的多层级、单一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中央,地方的权力具有中央授权性,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使职能。[2]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从法律与制度上来看是平行关系,但地方政府间的发展并不平衡,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也会相对复杂。而作为政府实际职能部门的各级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也并不简单,既涉及纵向的层级关系,也牵扯到横向的职责关系。在我国各项教育改革中,在那些代价较大、明显不成功和无法推进的教育改革项目上,主要的制约因素就是央地之间、府际之间、部门之间“总体性支持”的匮乏。

       1.结构性博弈:央地统筹支持失调

       在中央到地方的权力链中,地方政府实际上只是中央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其间,委托代理链越长,政府间博弈关系中的“中心点”越多,地方政府依托其“上传下达”与“左右逢源”的优势地位,偏离中央意图与整体利益的可能性就越大。[3]目前,在我国的教育改革中,由于央地政府之间职责不清、事务混乱、上下错位等导致改革失败或改革效果不佳不在少数。

       (1)“职责同构,机构复制”下的央地体制支持失调。体制支持是各项教育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重要制约因素之一。目前,我国的国家结构是“双轨双重”的垂直管理体系。所谓双轨,一轨是中央-省-市-县-乡镇政府的条线管理,另一轨是中央专业管理部门-省专业管理部门-市专业管理部门-县专业管理部门-乡镇部分专业管理部门的条块管理。所谓双重,是指不仅地方各级政府要接受中央政府的领导,而且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也要接受中央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管理。

       然而,职责同构具有两面性,[4]其既能充分调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教育改革上的积极性,形成高度的改革共识;又能导致中央全能、地方无能,致使教育改革在关键环节、重点步骤上无法向前推进。如在义务教育均衡化、减轻中小学生学业负担等改革中,中央政府的条线管理与地方政府的块块管理就存在较多的矛盾。中央政府不得不面临来自地方政府的各种对抗性压力,而地方政府不得不面临来自中央政府的各种督导检查与评估验收。

       (2)“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式的央地政策支持不良。在现实的教育改革中,能够影响教育改革获得成功的政策通常包括内部政策与外部政策。内部政策既包括教育系统内已经存在的各种教育法律、教育法规,还包括为某项教育改革顺利开展而特别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外部政策主要指影响教育改革顺利进行的各种社会政策,如城乡二元社会制度、户籍制度、区域社会发展政策、分税制等。如此众多的内部政策与外部政策一方面保障了教育改革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使中央政策与地方政策、内部政策与外部政策冲突不断,形成一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中国式行政智慧。

       (3)“中央请客、地方买单”式的央地财政支持错位。在我国教育改革的外部社会支持系统中,不仅政府的体制架构、政策设计会影响改革进程和改革效果,而且,总体上的中央-地方财政分权制度更会直接制约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作为一项政府行动,教育改革与其他政府发起的改革行动一样具有财政依赖性,财政支持是教育改革顺序进行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的教育改革中,在财政支持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着诸多不一致,常见的矛盾表现为“中央请客、地方买单”,中央拥有诸多财权,地方拥有诸多事权。在我国义务教育普及过程中,央地之间的财政支持错位表现得最为明显。1986年我国颁布了《义务教育法》,但法律只规定了地方普及义务教育的义务,而未能获得足够的财政能力。因此,在广大农村地区才会出现“人民教育人民办”的现象。在财政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模仿中央政府把事权责任层层下压,县级地方政府成为“普九”的实际主体,农村地区的乡镇政府则成为“普九”的关键主体。在“普九”实现过程中,中央政府超然于外,除了进行政策的设计、财权的上收,并没有承担太多的“普九”责任,地方政府成为“压力型体制”下的负重者。

       2.地方利益最大化:府际协调支持乏力

       如果说纵向政府间关系主要具有政治与行政意义,是一种不对称的“结构博弈”,那么横向地方政府间关系主要具有经济意义、文化意义,是对等权力基础上的“竞争博弈”。一般而言,府际性竞争多发生在地理位置相近、经济实力相当、政治影响相仿、文化发展同步的同级地方政府之间,其目的是为了获得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资源。从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改革府际协调来看,各地方政府区域内实验与探索的多,相互联合攻关的少;资源浪费的多,相互共享的少;重复验证的多,联合创新的少。

       (1)“画地为牢、封闭思维”下的府际体制支持缺失。当地方政府在区域范围内规划教育改革蓝图,辖区内教育资源的优势与劣势、教育发展水平的过去与现在、教育改革的未来空间与可能限制,一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引领地方政府的思维方向与价值决断,从而不由自主地形成区域意识、边界意识与自我中心困境。

       其实,我国教育改革进展到今天遗留的问题是难啃的硬骨头,且与社会改革的其他方面息息相关,例如,“减轻中小学生学业负担”看起来是一个教育内部问题,但问题症结并非教育本身,它与高考制度、就业制度、人事制度、户籍制度等交织在一起。作为一个系统问题的“减负”,绝非仅仅通过教育内部的改革即可达成,也绝非通过某一区域范围内的制度改革就可实现。改革者在进行问题统筹时,要厘清症结的系统性特征、[5]体制性限制,着眼于系统性制度设计与区域范围内联合攻关,成立各类教育改革区域联盟。

       (2)“资源竞争、区域大战”中的府际政策协同不足。除了区域间教育改革联盟的不足而导致的府际体制支持缺失外,在地方政府之间,由于其平行的治理关系、平级的行政格局、独立的行政区划而导致的政策阻隔也较为明显,地方政府不仅成为行政上的独立王国,也成为政策上的独立王国。这里的政策不仅指教育内部的政策,更强调教育改革的外部社会支持政策,如人事政策、招生政策、户籍政策、就业政策等。

       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是把“双刃剑”,既可能有助于地方政府提升教育竞争力,获取更多的稀缺教育资源;也可能因为政策的地方性导致区域间结成教育联盟存在困难。改革开放前,我国各地方政府主要是以争夺中央资源为主,是纵向的“兄弟竞争”,如高等教育招生指标等。改革开放后,开始出现了横向的资源竞争,如生源竞争、高层次人才竞争、改革试点权竞争等。地方政府间的资源竞争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增长、推动制度变迁,但也造成如诸侯经济、地方保护、重复试点、教育生态恶化等负面影响。

       (3)“彼此冲突、以邻为壑”式的府际财政支持异化。随着地方政府之间资源竞争的日趋激烈,随着中央各项“钓鱼”政策的不断出台,不论在经济、社会发展还是教育改革财政支持,地方政府间都可能会制定彼此冲突的财政奖补方案。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获得试点项目,甚至明目张胆地“空手套白狼”,更有政府干脆制定以邻为壑的财政政策。[6]

       以“高层次人才引进制度”为例。现在的地方政府已经越来越意识到教育竞争力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意义,意识到人才竞争是综合竞争的关键。为吸引优秀人才,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人才引进政策,高层次人才的偏好被不断细分、累加,并通过科研经费、丰厚待遇、发展平台、团队优势等加以财政量化,将优质的资源从其他地区吸引过来。在强化人才引进的同时,地方政府也开始设计符合本地区需要的创新性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免费入学、高额奖学金、生活补助、英才计划等吸引优秀生源,并通过各项财政诱惑将优秀毕业生纳入囊中,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除了人才引进政策,在民族教育、流动人口入学、地区间对口教育支援、在职在聘人员编制考试等方面,地方政府间也都存在着或隐或显的区域性冲突。

       3.边界意识:部门协同支持不力

       在教育改革的具体语境中,最具支持特征的是各级政府的不同部门,因为无论是自上而下的教育改革,还是由地方政府发起的教育改革,其执行与实施单位都是政府的各个部门。因此,政府部门之间在教育改革上的协同支持程度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在我国政治结构中,部门协同通常包括两类协同:一是同级政府不同部门的协同;二是不同级别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前者建构起来的是“块块关系”,后者形成的是“条块关系”。

       (1)政府各职能部门间职权交叉、权责不清、多头管理。出于强化中央集权的治理需要,自秦朝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中央一地方“职责同构”的行政制度。地方政府作为一个“缩微的中央政府”,[7]其职能部门的设置与中央部委几乎如出一辙,这就导致无论省级政府、市级政府还是区县政府都拥有与中央各部委对应的职能部门。这种结构设置有利于中央部门垂直管理,有利于上情下达,但在另一方面也抬高了治理成本,造成机构膨胀、冗员众多,也使部门之间、机构之间的协调支持变得益发艰难。

       从部门设置的初衷看,权责对应是为了各职能部门更好地完成中央政府的委托任务,提高行政效率。但在实际教育改革过程中,权责对应原则变身为利益划分、权力划分,而不是相反意义上的义务划分、责任划分,导致权力无限大、责任无限小的治理困境。有时,部门之间为了争夺权力,甚至会引发部门冲突。

       (2)政府各部门间边界意识太强,相互推诿,统筹乏力。部门利益是政府间公共服务职责合理划分的巨大障碍。各职能部门在有利可图时不断地扩张自己的部门边界,而在无利可图时则收缩自己的部门边界。作为总体改革的一部分,无论什么形式、什么内容的教育改革必然会涉及利益调整。当教育改革触及某些部门利益时,在部门保护主义的抵制下,教育改革很可能面临崩溃的危险。

       (3)政府各部门间权力差异太大。一般而言,教育、体育、计划生育、卫生、民政等部门是弱势部门,因为该部门只带来政府支出而不能增加政府收入。此外,政府中先发展起来的职能部门与后设置的职能部门之间也存在着权力的博弈与争夺,往往是先发展起来的部门更多控制话语权与资源分配权,而后发展起来的部门不得不受制于先发展起来的相关部门。教育局作为政府部门中的弱者,其所作所为都要在发改委、财政局、编办、规划局、人事局的支持下展开。有时,为了推进一项教育改革,教育部门负责人要采取各种战术周旋于政府的其他职能部门,为改革的顺利进行扫清障碍。

       二、教育改革和发展政府支持不足的原因分析

       央地之间、府际之间、部门之间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上统筹支持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有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地方治理中的“自我中心主义”等矛盾。本文从央地统筹支持失调、府际协调支持乏力、部门协调支持不足三方面分析其原因。

       1.央地博弈: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统筹失调的原因分析

       虽然我国是单一制的中央集权国家,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地方之间总体上经历了集权-分权-集权的循环演变。而且,特区政策、自贸区政策和“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发展理念,也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复杂。

       (1)分化的中央、分化的地方。在当下的社会格局中,“中央”不再是单一意义上的中央,而是存在着不同的发展阶段;地方也不再是单一意义上的“地方”,而是可以区分为不同发展水平、不同发展能力、不同发展前景。根据米尔斯的双维主客法,[8]可以把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区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科层型”的“强中央弱地方”关系。在这类关系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由于授权体制、法律地位、财政能力之间的悬殊,使得中央政府拥有着对地方政府的垂直控制权。处于科层制央地关系下的教育改革比较容易获得成功,因为地方政府在权力的制约下,会严格执行中央政府的各项改革意愿,中央政府也会通过转移支付制度、专项投入制度加大对薄弱地方的财政倾斜,以使其教育改革的各项举措能在地方层面上产生效果。

       第二类为“博弈型”的“强中央强地方”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地方政府拥有着“地方诸侯”的身份,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一个“中等国家”,①他们掌握着与中央政府讨价还价、谈判协商的有利条件,但由于中央政府也处于发展的强势阶段,故两者之间就会较多出现博弈、妥协。在博弈型的央地关系下,无论是中央政府发起的教育改革,还是地方政府发起的教育改革,都会在既冲突又合作的状态下展开。

       第三类为“倒逼型”的“强地方弱中央”关系。在这类关系中,地方政府的过度强大往往使其公然违背中央政府的改革意愿,甚至通过“倒逼”的方法迫使中央政府接受其推行某项改革的条件、内容和路径,迫使中央政府作出对其有利的制度安排。应该说,这种“倒逼型”的“强地方弱中央”关系在单一制国家是很少见到的,在联邦制国家出现的概率较大。

       第四类为“互赖型”的“弱中央弱地方”关系。在这类关系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不够强大,没有谁控制谁、谁逼迫谁的问题,两者更多是相互依赖、相互借力,共同促进各自发起的教育改革。这种情况在中国目前的现实中已不复存在,较多存在于积贫积弱状态下。

       可见,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央、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地方不存在绝对的单一性关系,央地关系一直处于变动中。在央地不同关系背景下展开的教育改革必定会受到这种关系的制约,形成与央地关系相适应的教育改革过程与教育改革结果。

       (2)财权在中央、事权在地方。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经过1994年分税制改革倡导的“财权上移”、“事权留置”的央地关系重新规划,中央、省、县的事权配置为“四二四”的比例结构,但财权配置执行的却是“五四一”。[9]事权与财权严重不对称,且矛盾主要集中在事权最大化、财权最小化的区县政府身上。

       在事权财权不对称的央地关系格局下,中央政府可以借助其行政权力发起一轮又一轮的教育改革。例如,2013年教育部连续颁发规定,要求地方政府严禁幼儿园教育“小学化”。然而,地方政府在禁止“小学化”上有心无力,无法用政府扶持的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来满足学前教育需求,只能任由各种民办园违规教学。同样,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问题上的“两为主”政策也使得地方政策不得不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来应付,最终使得具有良好愿景的教育改革在遭遇央地博弈中流产、变形。在事权与财权的关系问题上,也许“强国虚省实县”是一个很好的思路,即将现行的中央、省、县的“五四一”的财政比例结构调整为“四二四”的财政比例结构,从而保证教育改革的实际承担主体有足够的财政能力做其应该做的事情。

       2.“十字博弈”的双重诱惑:府际协调支持不力的原因分析

       有学者提出,“十字型博弈”是解释政府间关系的适宜框架。[10]因为任何一个地方政府既处于纵向竞争序列中,又处于横向竞争序列中。从纵向上来看,地方政府要从中央政府那儿获得各种资源,尤其是权力资源,获得政绩奖赏与权力升迁;从横向上来看,地方政府的晋升资本不是来源于中央的赐予,而是来自于与同级政府竞争时的出类拔萃。作为一个“博弈单元”,地方政府的任何行动都是基于自身位置、结构与欲望的“十字博弈”,是基于横向博弈与纵向博弈的理性抉择。

       (1)地方治理中的“自我中心主义”。正如上文所述,地方政府的地方治理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自我中心主义倾向。在地方历代官员中,大体都奉行“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美好愿望。在相对集权的背景下,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政府的委托代理方拥有着中央政府授予的有限行政权。在行政授权的权力格局下,地方政府的改革积极性主要在于“让上级满意”,从而获取升迁资本。在这样的央地关系下,地方政府缺少“让民众满意”、“让自己满意”的欲望。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中央与地方通过税种的重新分割确立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行政分权格局。同时,中央政府还规定,如果地方政府能够超额完成征税任务,则给予地方一定的转移支付作为奖励。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寻求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地方政府不仅努力使中央满意、使民众满意,还通过中央的转移支付使自己满意。在三重满意的激励下,地方政府日益从分税制改革前的行政主体不断发展成为利益主体。

       (2)“让人民满意”与居民的“以脚投票”。为了获得“十字博弈”的双重奖赏,地方政府不仅要在府际竞争中处于优势状态,占据横向竞争的有力资本。而且,地方政府还要努力让居民满意,获得政治支持率,扩大政绩效应,避免居民用“以脚投票”的方式来反馈其教育偏好。

       “让居民满意”意味着地方政府在扮演经济角色,努力招商引资,推动地方经济GDP不断提升的同时,要扮演好公共服务提供者角色,尤其是涉及广大家庭利益的教育资源提供者角色,努力提升区域范围内教育公平指数,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规模,提高教育GDP。当地方政府的经济角色良好、政治角色意愿又非常强烈时,通过经济手段吸引区域外优质教育资源来扩大区域内教育规模的意愿就会占据上风,就会形成前文所述的教育资源恶性竞争、人才掠夺和“挖墙脚”等现象。

       3.利益冲突:部门协同支持不力的原因分析

       在教育改革的展开中,一些部门不仅不想失去已经拥有的利益格局,还想通过教育改革获取更大的利益空间。

       (1)地方政府统一权责的肢解。在“双轨双重”制中,对于地方政府特别是中层政府、基层政府而言,他们处理每一件政府事务所必需的权责大多被垂直的业务部门所肢解,导致所有层级的地方政府都不具有单独处理事务所需的统一权责。因此,对于涉及部门利益但又无法单独处理的改革事务,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就有条件地相互推诿。

       如在近期民办园暴露出来的“病毒灵”事件中,教育部门认为自己只具备对民办园的业务指导职能,而非全面监管;卫生部门认为自己只对民办园行使基本的卫生防疫职能,而无法实际监管;而药监、食监的说法也与教育、卫生部门如出一辙。在这样各个部门都管一点儿、各个部门又不能“齐抓共管”的现实下,教育改革所需要的系统性社会支持环境则难以成为现实。

       (2)部门利益至上主义与权力的排他性特征。在市场经济改革以前,部门利益更多表现为政治利益,而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之后,部门利益则更多表现为赤裸裸的经济利益。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不健全、公共服务又需要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就会充分利用其手中的公权力为官员私利、为部门私利服务,使部门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利益之上,造成不可预见的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与道德风险。各种发生于教育改革过程中的人浮于事、相互推脱、区域思维、政策封锁现象是部门利益至上主义的典型表现。

       部门利益是以部门权力为前提的,也是通过权力的排他性使用来实现的。表面看来,政府各职能部门是以权责一致为基础进行划分的,倘若部门职能已分化成功,基于职能或专业分工的“柏林墙”也就已经形成。这些“墙壁”对内部信息实行封锁,对外部信息则实行绞杀。[11]每一个部门不仅要把本部门拥有的权力发挥得淋漓尽致,而且,还要发挥权力的生产性,让权力带来利润、扩张或殖民,由此造成权力的无所不能和无处不在。

       三、伙伴性政府关系:教育改革和发展政府支持的未来走向

       我国当下的教育改革之所以会遭遇央地统筹支持困难、府际协调支持不足、部门协同支持不力,其根源还在国家的政治结构、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要想从根本上扭转纵向政府、横向政府、政府部门在教育改革诸多问题上的不协调,前提是实行国家与社会的协调、分权,建立政府间的伙伴性关系。从逻辑上来看,伙伴型府际关系可从超越等级、明确定位、协商对话等方面提供路径导向,将政府治理逻辑从“向心力”的命令机制、“离散力”的利益机制,推进到“耦合力”的协商机制,形成平等对话、民主参与、良性互动的伙伴型府际关系,减少各种冲突对教育改革造成的伤害。[12]

       1.超越等级、去行政化

       众所周知,我国教育改革的进程是在各个政府间等级分明、界限清晰,然而又权责混乱、相互推诿的情境下展开的,改革者不得不将很多精力用于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关系,使改革过程内耗过高、成本膨胀。因此,重要的调整方向为虚化等级约束与行政限制,倡导协商沟通、平等对话、谈判博弈,将政府间关系从封建父子式的科层制权力型关系引导到平等化治理型关系上来。

       在我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级别以及附属在行政级别之上的威权使人们对政府间平等关系建构望而却步。如果进行行政级别与行政权力的溯源,我们就会发现行政级别、行政权力只不过是政治制度设计者以“广域公意”来代表“全域民意”的行为。因此,既然行政级别只不过是人为赋义的产物,那么,当其严重影响到改革进程的成功,影响到国民对政府与社会关系的认识时,就有必要正本清源,消除人们对行政级别的膜拜意识,使政府间关系回到平等对话上来,跳出条条制约、条块牵制的行政思维窠臼,使权力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不平等的行政级别是人为制造的,平等互赖的伙伴型府际关系也是可以被“发现”、被再造的。一旦政府间关系归于“去行政化”,那么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的意识就会在平等化实践中被不断唤醒。而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服务内容,就能从服从政治需要的控制方式转向服从发展的成长方式,教育改革活动也就不会再次遭遇传统的、带有政治控制色彩的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可能走向跨越政治的、行政的、地理的边界,在更大的范围内实现资源整合与信息共享。

       2.明确定位、权责对应

       虚化行政级别并不意味着减弱政府责任,更不意味着政府的消亡。相反,在超越政府间由行政级别所带来的权力暴力、相互推诿后,要通过宪法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各自权限与义务,要通过地方组织法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地方政府与其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格局,要在主体间性的立场上,将央地关系、府际关系、部门关系建立在宪政秩序与契约精神的基础上。

       追溯中国近代法制史,我国自1908年后便陆续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厅州县地方章程》,由此揭开了我国地方自治的帷幕。[13]1947年,宪法第十章与第十一章也规定了“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和“地方制度”,对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及至今天,当教育改革一次又一次地因为政府间权责不清、协调不力而无法推进时,将政府间关系回归到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法治轨道上尤为迫切。只有政府间行政性关系被弱化了、治理性关系被加强了,教育改革才能获得来自各级政府的体制支持、政策支持、财政支持。

       3.协商对话、共同实践

       政府间伙伴关系建构关键是府际心理能量场的营造与认同。当政府之间具有了一家人意识,相互信任、声望共享、彼此尊重、目标一致时,府际之间的公共能量场就基本形成,并为政府间的各项平等合作提供了社会基础。

       伙伴型政府间关系不应成为一场“政治秀”,而应成为回应民生重大关切的实践场。如前所述,我国当下的国家结构是典型的“职责同构”式,中央与地方相距遥远,通过一环一环的委托代理链而彼此关联。然而,委托代理链越长,政府间关系变异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通过将科层制结构扁平化、平等化,政府间的协商对话才能获得真正的平台。

       诚然,伙伴型府际关系还只是一种理想追求,在几千年中央集权的治理背景下,平等、协调、合作这些概念还不容易进入政府的实际行动中。不仅是教育改革需要一个上下衔接、左右协调、内外配套的体制支持、政策支持、财政支持环境,我国的各项改革要想获得成功都离不开政府的系统性支持,离不开建立在主体间性基础上的伙伴型府际关系。

       ①韩国《韩民族新闻》发表文章指出,当前中国的广东、江苏、山东、浙江、河南、河北、上海、辽宁、四川等9个省市的经济规模可同以色列、捷克、巴基斯坦、新加坡、丹麦、奥地利、希腊等国相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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