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经济学家高培勇谈:2000年,我们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收政策论文,中国人民论文,经济学家论文,大学教授论文,高培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去年,中国政府与通货紧缩“斗争”了近一年应该说还是取得了一定成效。2000年,扩大内需依然是工作的重点。目前,在政府积极采取各种政策措施提高经济活动水平的声浪中,有人主张减税。那么,2000年面对严峻的通货紧缩形势,我们究竟需要实行怎样的税收政策呢?
高培勇教授说,严格讲,减税是指通过调整或改变既有税制而减少政府税收,从而降低企业或居民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政策。这里有三层含义:一是它要通过规范化的调整或改变税制的行动——如削减税种、下调税率、缩小税基加以实现的,而非由哪一个领导人或哪一级党政部门说了算的非规范化的行政性行为;二是它是着眼于长期的制度性安排,而非立足于短期的权宜之计;三是就短期而言,它的直接结果是政府税收总量或企业和居民税收负担的减少,或起码是政府税收占GDP 比重的下降。高教授说,目前所见到的有关减税的主张,多带有非规范化的行政性色彩,而未将减税视作一种规范化的制度性安排。
目前,有两个概念要搞清楚,就是“增税”与“减税”。高培勇教授说,在现有税制的框架内,通过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清缴欠税、惩治腐败的行动而实现的税收增长,则不属于增税。同样,在未调整或改变现有税制的情况下,听凭偷漏税和欠税的现象蔓延而不采取积极的行动加以阻止,也不属于减税。
高培勇教授说,把减税作为一种反经济周期的工具究竟是不是最有效的选择,取决于我们对今后经济走势的判断。如果我们将通货紧缩视作一种长期的经济现象,那么,减税的安排便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通货紧缩只是短期与我们相伴,从长期来看,通货膨胀仍会再现并成为我们的最大威胁,那么,减税便不是适当的选择了。高教授说,即使我们必须选择减税,也应当在税收拥有可调节余地或能同时削减政府支出的前提下实行。近几年来,尽管我国税收的绝对额一直呈增长态势,但其相对额——税收占GDP的比重始终没有走出偏低的怪圈。1998年, 全国各项税收之和占当年GDP的比重只不过11.6%多一点儿。这个比例, 不论是与发达国家或多数发展中国家相比,均为相当低的了。
因此,我们可以看到,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实行减税的税收政策均是不可行的。而且,在当前的形势下,国家财政的支出任务是很繁重的。一是支持国有企业改革支出。国有企业问题的解决,最终仍是要以财政拿钱为条件的。比如,国有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要由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做好减员增效、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由财政给予资金保证,从国有企业分离出来的社会职能要由财政承接下来;“债转股”要由财政出面担保。高培勇教授说,随着这些措施的逐步到位,财政支出将可能呈现跳跃式的增长。二是债务支出。与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有所不同,我们的债务支出完全是依赖举借新债作为资金来源的。严峻的事实在于,这些年,债务支出自身的膨胀加上以增发国债为扩大财政支出铺路的所谓积极财政政策的推行,我国国债的发行规模已经占到GDP和中央财政支出的相当比重。1998年, 这两个比重数字分别为8.29%(6591亿元/79553亿元)和74.39%(6591亿元/8571亿元)。高培勇教授说,如此规模的国债发行以及政府财政和整个经济社会运行对国债发行日益严重的依赖,表明国债发行的意义已经远远超出其本身。三是国防支出。国防建设的加强,当然要以财政支出的相应增加为条件,今后几年,这笔支出的增长幅度将是不小的数目。四是科教支出。
高培勇强调说,在税收的作用空间相当狭小的条件下勉强减税,而同时财政支出不减甚至直线上升,其后果只能是这样;或是被迫加大举债规模以填补减税后的收入“空缺”,或是难以为继而不得不中途转向。但不论出现哪一种情形,都将对我国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构成威胁。
当前中国的通货紧缩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通货紧缩,它是在经济体制的变革过程中发生的。除了具有一般意义的通货紧缩的基本特征之外,它还存在制度预期的不确定性。因此,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效应自然要打折扣。高培勇说,我们应对当前中国的通货紧缩情况有个心理准备。不要病急乱投医。
高培勇教授说,瞻前顾后,在当前的中国,不宜也无法选择减税。但高培勇说,不能实行减税,并不意味着税收政策不能在治理通货紧缩方面有所作为。相反,作为政府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历来有其独创的作用机制和特殊的作用领域。
那么,当前我们究竟能够做些什么?
一是,把税收政策的主要着眼点转到制度创新的轨道上来。面对通货紧缩,税收政策以及据此作出的税制安排必须进行相应调整。凡属于相机抉择式的、带有短期应付色彩的调节事项,可以主要交由财政支出政策去完成;凡属于制度变革性的、作为长期战略确立的调节事项,则须纳入税收政策的作用领域。也就是说,税收政策应主要致力于制度创新,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营造一种良好的税收制度环境。
二是,在现有税收规模不减甚至有所增加的前提下,对现行税制作局部性的调整。虽然我们在税收总量上的调节空间狭小,但这并不排除对其进行局部性调整,使其走上刺激投资和消费或起码不至于对投资和消费需求起抑制作用。比如,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以提高企业更新改造和扩大投资的能力;变不动产销售和建筑安装业课征营业税为增值税,把企业目前承受的相对较重的投资负担降下来,适当减轻以小汽车为代表的在过去视作奢侈品,现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产品的消费税税负,以刺激对这类产品的消费需求,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的税制,为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参与公平竞争铺平道路,如此等等。通过对我们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散见于各个经济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浩如烟海的有关税收的规定进行一番全面而系统的清理,我国的税制格局,将很可能利用这次契机而朝着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经济稳定增长的“优化”目标迈进一大步。
三是,把减税的意图纳入“费改税”进程,通过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途径得以实现。高培勇教授说,政府的收入机制规范化了,企业和居民的负担水平自然会相应减下来。换言之,其他国家一般要通过减税来达到的目的,在当前的中国,可以通过规范政府收入机制的途径去实现。它所产生的政策效应,可能不亚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