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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索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而委托代理制正是实现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与整合的组织机制。委托代理制是指所有者将其拥有的资产根据预先达成的条件委托给经营者经营,所有权仍归出资者所有,出资人按出资份额享有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经营者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按企业法人制度的规则对企业财产占有、支配、使用和进行必要的处理。所有者是委托人,经营者是代理人,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是通过预先达成的契约将双方的权责利作了明确界定,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相互激励的组织机制。
一、我国国有经济委托代理制的特点
1、委托代理的链条特别长。 这一特点是由我国国有经济产权制度决定的。我国的全民所有制在现阶段是以国家所有制为其实现形式,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财产所有权,这种由分散所有到集中所有是通过宪法形式完成的委托代理过程,这一过程并不是按经济规则进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济代理制。国家是由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组成的,中央政府因其拥有的信息和控制幅度的局限,不可能直接监督所有企业,更不可能直接经营这些企业,它必须将国有资产经营权授与若干个分散主体去经营。在传统体制中,国有资产授权是依据行政体制进行的,中央政府将国有资产授权于各个政府职能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而各政府职能部门又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部门组成,地方各级政府又管辖着本级职能部门,这样条中有块,块中有条,条块交叉并存,层层授权,层层代理,导致委托代理的环节特别多。
2、过分依赖行政管理体制。 我国国有经济委托代理制的层层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各级政权的层层委托代理之上的,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是委托代理的主体,但它们既不是初始委托人,也不是最终代理人,而是这两头的庞大中介。国有经济的委托代理过程正是通过这一庞大中介来完成的。国有企业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建,经营者由行政组织任命,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按指定指标考核;国有企业人员由主管部门安排,生产经营决策和计划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有企业利税按行政隶属关系解缴,等等,都说明我国国有经济代理制是完全依赖行政体制展开运作的。
3、各级链条之间缺乏内在的联接机制。 在委托代理制每节链条的两头都是不同的利益主体,一方是委托人,另一方是代理人,联接两种不同的利益主体并使之形成相互激励、相互制约的关系,必须有一种机制。具体到代理制中,就是委托方将资本经营权授与代理人,是以拥有剩余索取权和最终控制权为条件,经营者(代理人)取得资本的经营权是以享有与其贡献匹配的劳动报酬与较高的经营业绩评价为条件,而这些权责利关系是通过预先达成的契约并依据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共同以契约条款为依据分担责任并分享利益,实现所有者产权目标与经营者行为目标的均衡,而我国国有经济代理制的各链条之间则缺乏这种制衡机制。
二、现阶段国有经济委托代理制的弊端
1、决策缓慢。最终代理人的决策要经过层层上报、 层层审批的行政管理程序来完成,难以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作出灵活快速的反应。
2、行政干预过多。 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部门都以资产委托人的身份直接干预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对国有企业控制过死,代理人缺乏应有的经营自主权。
3、监控不力,约束淡化。 由于委托代理链条之间缺乏内在的联接机制,责任主体混乱,职责不清,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控意识随着代理链条的拉长越来越弱化,加之是依赖行政体系授托,委托人本人并不拥有剩余索取权,缺乏监控积极性。派入企业的董事长并没有行使所有权代表职责,造成委托人监控弱化,并出现董事长、总经理一人兼任的情况,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从代理人方面看,由于经营者的报酬与其经营业绩相脱节,经营者(代理人)面对其应得未得的经营报酬心理失衡,往往借助内联、合资、参股等形式,将本企业的资产转移出去,变成私人财产,谋求非契约利益。
三、国有经济委托代理制的改革思路
1、脱离行政体系,重构代理模式。其思路是, 实现政府双重职能分离,即将社会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职能相分离,构建国有资产专职管理体系,实行“中央统一所有,地方分级监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代表的身份,选派代表对不同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以合同的形式授托代理人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营运;对所属企业的营运状况进行考察、评价、指导,对所选派的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和授托经营的代理人的行为、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为了在国有资产专职管理体系中实现政企分开,可考虑在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下设国有资产产权运作机构,经营国有资产产权,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这些产权运作机构的授权经营及监管,国有资产产权运作机构行使有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投入的企业的监管。
2、缩短代理链条,减少代理环节。 这是以建立国有资产专职管理体系为前提,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开展授权经营,即按照契约直接将部分国有资产产权授予大型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大型国有控股公司等,国有资产专职管理部门主要对这些总公司实施监管,总公司下属企业的产权监管职能由总公司行使。对一些国家必须独资的大中型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主要任务是选派监事,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同时授托经理人员负责对国有资产的实际营运,采用这种方式必须明确规定监督者和代理人的职责及考核办法,严格考核。
3、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监管力度。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 是国有企业推行代理制的核心环节。激励约束的对象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派出的董事、监事,以及受聘的高层和中层管理人员。其关键在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股东所有权、董事会法人产权、总经理经营权三者之间既相互分离又相互联系,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制衡的机制,实现三者之间权责利的有机统一。此外,还可通过高薪的方式建立利益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考核经营绩效,对于经营绩效好,成绩特别突出的代理人,在工资之外还给予重奖,对于完不成合同指标,经营绩效不佳的代理人,应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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