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诚信思想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_社会关系论文

中国传统诚信思想及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启示_社会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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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071(2007)02-0239-04

一、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基本内涵及其社会功能

诚信一词内涵丰富而深刻,其中,诚是主体内在的一种本然状态,信则是主体在对象性活动中内在诚的外化;只有内诚于心,才能外信于人,无信也不足以见诚。诚与信联结为一个词,表述的是人们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的美德;同时作为一个道德规范,它也要求人们诚实无伪,言而有信。千百年来,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无论是对于个人的立言、立德、立身处世,还是在社会的和谐进步以及国家的发展稳定中,诚信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历史作用。

首先,诚信是立身处世之本。孔子曰:“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1] (《卫灵公》)意思是说,说话做事诚实守信,可以行万里而无难;说话做事不诚实守信,则寸步难行。北齐刘昼也把“信”看做是人们行为处世的基础和根本,认为人无诚信是无法立足于世的。他说:“人非行无以成,行非信无以立”,“欲立行而不知立信,犹无楫而行舟也。”[2] (《履信》)

在中国古代传统诚信思想中,“诚”付诸于道德实践则表现为“信”。孔子认为,“信”是君子的基本道德标准之一。他说:“君子博学而孱守之,微言而笃行之。行必先人,言必后人,君子终身守此悒悒。”[3] (P241)可见,在孔子看来,“信”是对他人、对社会的一种承诺;人若想成为君子,决不可以失信。作为伦理道德的根本,诚信不仅是人们道德修养的关键,而且也是圣人的基本德行。例如,荀子说:“君子养心莫善于诚。”[4] (P9)朱熹说:“诚其意者,自修之首也。”[5] (《大学》)《中庸》中亦有“诚者,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圣人也”[6] (《礼记·中庸》)之语句。

其次,诚信是事业兴旺之基。中国古代先哲们所说的“诚”和“信”,不仅是指人与人之间彼此信任、互相信赖的道德关系,而且还包含着在经济交易中的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又逐渐演变为在商业经济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

把诚信作为经商原则,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由来已久。早在先秦时期,管子就强调:“非诚贾不得食于贾,非诚工不得食于工,非诚农不得食于农,非信士不得立于朝。”[4] (P16)荀子也说:“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财通,而国求给矣。”[4] (P63)到了城乡商业活动和集市贸易比较发达的明清时期,“诚信”更是成为经商之本。例如,当时商界两股势力最强的力量——晋商和徽商,在总结其经营之道时,都不约而同的将“诚信”作为自身成功的要义。清人郭嵩焘在评价晋商时说:“中国商贾夙称山陕,山陕人之智术不能望江浙,其推算不能及江西湖广,而世守商贾之业,唯心朴而实也。”[7] 梁启超也说:“晋商笃守信用。”[7] 以“贾而好儒”为特色的徽州商人,由于他们“以忠诚立质,长厚摄心,以礼接人,以义应事,故人乐与之游,而业日隆隆起也”[8] (《新安休宁名族志》),到了明代即已发展为“商贾之称雄者,江南则称徽州”[9] 的繁富景象。

再者,诚信是治理国家之道。在中国传统社会,哲人、政治家都非常重视诚信对于稳定国家政权和社会运行秩序的重要作用,并将之视为谋求国家及社会稳定所必须遵循的重要道德原则。晋文公将诚信与信德看做是治理国家,庇护人民的法宝,他说:“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6] (《左传·僖公二十五年》)当子贡问孔子统治者应如何治理政事时,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之,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之,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1] (《颜渊》)可见,孔子认为,取信于民是处理好政事、治理国家的基本条件,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他还说:“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夫如是,则四方之民襁负其子而至矣。”[1] (《子路》)荀子也认为,信守诚信是君主“威动天下”,建立“王霸”政治的关键。他说:“用国者,义立而王,信立而霸,权谋立而亡。三者名主之所以谨择也。”[4] (P60)

中国古代社会讲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认为统治者治理国家不仅要使国内秩序井然,百姓安居乐业,而且还要保持国与国之间的友好相处,实现天下太平。这就要求国与国之间以诚信相交,信守承诺。只有这样,才会带来天下太平,百姓才能真正享有安宁祥和的生活。《管子》中有“诚信者,天下之结也”[4] (P46)之句,意思是说,诚信是天下各国团结一致的纽结,有了诚信,天下人就结好了。《庄子》中亦有“凡交近则必相靡以信,远则必忠之以言”[10] (P122)之语,其意为国与国之间的交往,近的须用信任相来往,远的须用忠实语言表达忠诚。实际上,中国历史的发展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历代的开明君主都把与周边部族结成同盟、建立信任关系,视为谋求政权稳定、国家发展、民族兴旺的重要保证。

总之,中国传统诚信思想非常重视诚信的社会功能,并视其为自然与社会、天与人之间的和谐之道。正如傅玄所说:“信顺者,天地之正道也;诈逆者,天地之邪路也。……天地著信而四时不悖,日月著信而昏明有常;王者著信而万国以安;诸侯著信而境内以和;君子履信而厥身以立。君以信训其臣,则臣以信忠其君;父以信诲其子,则子以信孝其父;夫以信先其妇,则妇以信顺其夫。……故患莫大于无信。”[11] (《傅子》)

二、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普遍价值及其局限性

中国传统诚信思想涉及诚信问题的诸多方面,具有十分丰富的内涵,其中所包含的诸多超越时空、值得肯定的普遍价值,对当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首先,中国传统诚信思想解答了人类交往关系中的一个永恒话题。从古至今,在不同社会,不同时代,不同国家和民族乃至不同的个体与群体之间,诚信问题的表现形式、内容、程度和范围,可能会呈现出很大差别,但它却是普遍存在的。即使在当下,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各种失信、违约、欺诈、伪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可以说,诚信问题仍然是人们必须经常面对的一个全球性问题。中国古代先哲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以特定的方式,就如何消除和克服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失信、违约、欺诈以及伪善等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必要而可贵的思想资料。

其次,中国传统诚信思想高扬“人格诚信”的价值理念。在现代社会条件下,人际交往的范围日益扩大、关系日趋复杂,已不只局限于亲戚范围和熟人圈子,信守诺言也不仅仅是一种个人道德修养境界和人格操守,甚至不再是一种超功利的纯道义行为。中国传统诚信思想显然已经不能充分满足现代社会的实际需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现代社会不需要“人格诚信”。就个人而言,高扬人格诚信的价值理念,可以形成一种道德激励作用,推动行为主体实现个人的道德升华和人格提升;就国家而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诚信道德制度建设的同时,也需要倡导诚信之德,崇尚人格诚信,唤醒和提高人们诚实守信的自觉意识。这是因为,和谐社会的诚信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诚信观念和诚信意识基础之上的,没有这个基础,就无法建立优良的诚信制度;诚信制度的约束力和约束范围也是极为有限的,它只能对违反这种制度的行为进行惩戒,而对违信不违规的行为则无能为力。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传统诚信思想中的“言而有信”、“朋友有信”、“言不必信,行不必果,唯义所在”的诚信理念,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仍然具有普遍价值。20世纪90年代,《全球伦理宣言》将诚信视为根植于各民族、宗教和伦理传统中的人类生存所需要的、不可取消的、不容忽视的标准与人格态度,也进一步说明,人格诚信仍然是现代社会人际交往中所必须恪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

然而,中国传统诚信思想毕竟是一定经济社会的产物,是一种适应于中国传统社会背景下的伦理道德,其自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时代性和局限性。

首先,适用范围缺乏普遍性。中国传统诚信思想是建立在以自然经济与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的,缺少开放性,适用范围往往局限于亲戚、朋友和熟人之间。因此,韦伯认为,中国人的信任是建立在亲戚关系或亲戚式的纯粹个人关系上面的,是一种凭借血缘共同体的家族优势及宗族纽带而得以形成和维持的特殊信任[12] (P36、93)。也就是说,中国传统诚信思想是一种“君子诚信”、“熟人诚信”的诚信观念,缺乏普遍性。而在现代社会,人们的活动范围日益广泛,各种非人情化的交易也日趋频繁,这就使得传统的适合于熟人社会的诚信思想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甚至在某些领域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费孝通曾在《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中描述过这样的情形:“我们大家都是熟人,打个招呼就行了,还用得着多说吗?”如果怕空口无凭,要画个押,签个字,则会有这样的说法:“这不是见外了吗?”[13] (P10)对于这种现象,一方面,我们可以把它看做是对他人的慷慨相助,并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双方之间建立友好信任的关系;另一方面,也会产生这样的现象:即由于是熟人或熟人关系,本应了解的情况不去了解,本应履行的程序也不再履行,从而导致滥用职权、不讲原则等不道德、反诚信行为的产生。而且后一种情形在当今社会表现的尤为突出,并已经产生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次,片面强调道德的价值理性。在中国传统诚信思想中,诚信要求更多地停留在个人德行之中,其本身所蕴涵的伦理道德意义居多,所涉及的利益成分相对较少。中国古代先哲大都把诚信作为个人道德修养所要达到的境界,是个人人格完善的需要,或者说是一种人格操守。这种诚信思想的确能形成一种道德激励,进而实现行为主体的道德升华和人格提升,但它的明显缺陷在于,由于缺乏利益因素的制约而显得曲高和寡,虚而不实。然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从市场经济作为道德经济的角度而言,诚信道德居于重要地位。可以说,诚信原则已经成为维系错综复杂的市场关系,并使之有序运行的重要原则;而且,市场经济越发达,对诚信道德的需求就愈迫切。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思想则更加强调其工具性价值,重视诚信与利益的关系,并把赢得信誉当做追求利益的工具和积累财富的手段,诚信道德已经成为一种必须追求和拥有的财富,一种可以转化为物质财富的精神财富。因此,现代社会不仅要高扬诚信道德的价值理性,而且也应彰显其工具理性。

再者,忽视道德的他律性。在中国传统诚信思想中,作为一种德性伦理,诚信关注的是如何通过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个人的道德良心来维护社会秩序,不主张用外在的强制性手段来发挥作用。所以,这种诚信思想更多强调的是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即主要依靠行为主体的道德良心、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等软性约束力来维持和实现,表现为一种行为主体纯粹的自觉自为。例如,清代有个叫蔡磷的人在其朋友去世之后,仍然把朋友托其保管,但却没有凭据的千金交付给朋友之子,这则故事一时传为佳话,人们还把蔡磷所言“劵在心,不在纸”奉为诚信典范。这则故事,一方面反映了蔡磷讲求诚信,重视道德自律的高尚品格;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中国传统诚信思想中忽视“契约”,不重视他律的特点。这一特点,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重义轻利”的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中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发挥作用的空间。而在现代社会,就市场经济作为法治经济而言,诚信已不仅仅是个道德意识问题,更关系到现代法制建设和制度建设。

三、中国传统诚信思想的合理转换

准确把握中国传统诚信思想,客观评价其中的得与失,实现中国传统思想的合理转换,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这种合理转换,是指对传统诚信思想进行创造性地改造,继承其具有普遍价值的优秀成分,克服其带有历史局限性的消极因素,赋予时代发展的新要求,注入鲜活的实践生机,使其成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有机构成。

首先,诚信伦理内容的转换。中国传统诚信思想是一种依附于传统社会等级特权思想的道德诚信与德性诚信。这种诚信道德观的重心在“我”,而不在他人,即“重诚轻信”。换言之,中国传统的诚信思想主要是一种把重心放在自我修养上的心性道德。而现代社会所倡导的诚信是一种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之上的、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并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规范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道德规范。它是诚实和信用的概括,是信用、信念和信誉的综合。其中,诚实强调的是人的品性与品德;信用则体现为个人对责任、承诺和契约兑现的可靠程度。在当今社会,一个信用优良的人并不代表此人的品性是诚实的,而一个品性诚实的人,未见得就能完全兑现他的信用保证。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内在的“诚”和外在的“信”结合起来,立足于道德自我,同时又面向他人,在具体的人际关系和经济交往活动中践履诚信。由此可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强调的不只是基于品德心性的主观之诚,更重要的是基于能力责任和利益基础之上的客观之诚。中国传统社会形成的以内在心性诚信为内容的诚信观,应当而且必须转化成与责任、义务和利益相关的使人相信、让人信任并乐于诚信的诚信观。因此,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诚信体系的过程中,既要树立平等、公平与正义的诚信价值理念,又要将传统的德性中的诚信原则,延伸到利益领域,使其成为公民在人际交往过程中的一种社会行为准则,从而实现现代社会诚信较之于传统社会诚信的根本性转化。

其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既是一种德性,又是一种明智的求利原则。诚信伦理调节范围的转换,使得人际间的交往日益复杂,交往范围也日益扩大,非人情交易越来越多,借助契约合同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越来越普遍。所有这些表明,传统中国社会主要局限于熟人、亲戚和朋友之间的,建立在血缘亲情基础之上的“特殊主义”的诚信思想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秩序的需求。这就要求建立一种普遍性、社会性的诚信道德观。而且,这种诚信思想是基于社会经济理性基础之上的价值观,在经济活动中,它体现为一种打破民族和地域限制的社会交往方式,体现为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交往原则,是一种较少体现个人感情色彩的非人格交换关系。也就是说,只有将传统中国社会“特殊主义”的诚信思想上升为“普遍主义”的诚信思想,才能真正形成和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适应现代和谐社会的发展需求。

再者,诚信伦理作用方式的转换。中国传统社会的诚信观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它是一种适应自然经济形态的诚信观。在这种经济形态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是以身份、人格和品德为担保,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道德良心来约束个人行为,甚至依靠所谓的“君子协定”来履行个人义务。显然,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人格诚信、品性诚信的约束力和约束范围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为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已不再主要是以血缘、亲缘为纽带了,而是一种交往双方均认可的契约合同关系。因此,以往传统社会那种仅凭道德良心、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和所谓的“君子协定”等软性约束力来维持的人格诚信,必须转换为借助于法律、法规为保障的契约信用。总之,现代社会需要将诚信原则上升到法治层面,依靠法律、制度和契约等强制性手段保证其有效实施。惟其如此,才能使诚信原则在社会范围内得到更有效、广泛地贯彻和执行,从而适应和谐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建立现代和谐社会的诚信道德,不仅要加强对传统的人格诚信的弘扬和传承,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基于法律、制度和契约的现代社会诚信伦理的制度建设,既要发挥传统诚信伦理的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和道德良心的作用,又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公共政治力量来维持社会的信用秩序,并以诚信制度伦理建设促进诚信道德观念的形成,从而实现由传统社会诚信向现代和谐社会诚信的创造性合理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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