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数字资源保护政策对我国的启示_国家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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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源的保存一直是国外图书馆界关注的课题,数字图书馆发展成败的关键是数字资源的保存,为此开展了许多相关研究。一些国家图书馆、电子资源联盟、相关研究机构、大学图书馆等还制定了各自的数字资源保存政策。其中以国家图书馆的政策最为重要,因为国家图书馆负有保存一国出版文献以流传后代子孙的责任,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在这方面表现得最为突出。英国艺术与人文数据服务中心从数字资源生命周期的角度提出了数字资源保存政策,对我们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本文介绍了这两个数字资源保存政策,希望能对我国的数字资源保存以一定的启示。

1 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的数字资源保存政策

1.1 澳大利亚数字对象的保存及长久存取原则声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s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and Long-Term Access to Australian Digital Objects)[1]

这份声明阐述了在电子环境中,若要确保资源可以被持续地取用,必须注意以下原则:

(1)合作:持续存取数字对象有赖于信息建立者、信息系统设计者、厂商、出版者、经销者及信息管理者与提供者的合作。

(2)信息建立者的角色:数字对象的建立者必须主动地促使资源可以被保存及取用。

(3)分布式的模式:数字对象的选择、编目、维护及保存地应以经过协调的分散模式进行。

(4)评估:只有经过评估,确定有永久保存价值及重要的数字对象才要保存。

(5)权利:创作者、拥有者、提供者、使用者的权利必须平衡并受到保护。

(6)策略:数字对象的保存须考虑整合性及功能性,采用标准的元数据,以确保资源的存取。

(7)政府的角色:联邦及州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

1.2 澳大利亚电子出版物取用的国家策略(National Strategy for Provision of Access to Australian Electronic Publications:A National Library of Australia Position Paper)[2]

这份文件是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为了使澳大利亚的电子出版物得以保存下来、并为大众所取用所拟定的一份国家策略。它指出电子出版物从形式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实体的电子出版物,如磁盘、磁带、光盘等;另一类是储存在主机通过网络查询的虚拟资源。整份文件中所探讨到的问题,也就是要确保电子出版物可以被取用所牵涉到的问题,包括:(1)保证澳大利亚电子出版物可永久存取,(2)电子资源的法定寄存,(3)馆藏发展,(4)取用、著作权及合理处理,(5)电子资源的组织。该文件除了说明所牵涉的问题外,还提出了15点建议:

(1)建立一个结合图书馆、档案馆、制作者及创作者的合作机制;

(2)通过立法在国家及地方层面上建立电子资源法定寄存机制,以确保国家文化遗产得以保存;

(3)授予法定寄存图书馆复制电子出版物的权利,以确保资源长久的保存及使用;

(4)关心电子资源保存的图书馆及相关机构,应联合所有相关者,以紧密的关系创造共同的利益;

(5)目前负责法定寄存的图书馆必须认识到要保存完整的内容,应将出版社及其它图书馆包括在内;

(6)负责长久保存的图书馆,应该制定并出版馆藏发展政策,该政策中应提及电子资源的分散保存政策;

(7)负责长久保存的图书馆应一起讨论保存资源的类型、性质及选择的方法;

(8)负责保存的图书馆应与出版社及创作者一起讨论,建立短期及长期的资源存取满意层次;

(9)国家图书馆应研究大众取用电子资源的合理处理原则;

(10)复制权应由印刷资料延伸至电子资源,并在著作权拥有者与资源使用者间取得平衡;

(11)为保存资源而复制的权利,也应由印刷资料延伸至电子资源;

(12)除非其它的标准已建立并被接受,否则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的书目控制仍将以AACR2及既有的网络资源控制原则为准;

(13)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应建立电子资源合作编目计划;

(14)图书馆应和电子资源的制作者一起发展及评估采用新标准建立元数据的方法;

(15)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应主动参与国家及国际上有关电子资源检索的研究计划。

此外,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还制定了《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保存澳大利亚在线出版物的选择指南》、《实体数字出版物的管理与保存》等政策。

2 英国艺术与人文数据服务中心的数字保存政策[3]

英国艺术与人文数据服务中心(Arts and Humanities Data Service,AHDS)与相关机构一起从数字资源生命周期的角度提出了数字保存政策(Guidelines for Digital Preservation:Draft Data Policy Framework)。所谓数字资源生命周期是指从数字资源的创作、编辑、描述与索引、发布、收集、使用、批注、修订、再创造、一直到永久保存或遭毁损等全过程。AHDS认为,数字资源的保存必须从其生命周期来看,在资源的各个生命阶段都要考虑其长久保存的问题,而不是到最后阶段再考虑。该纲要的内容主要如下:

2.1 资源的建立

包括设计及实际操作阶段,具体来说,包括经费取得、研究及计划设计,信息系统设计、软件工具的选择或发展等阶段,直到资源被创造出来。资源如何被建立,直接影响到它如何被利用与被管理。

2.2 资源的收集

包括馆藏发展、永久保存的资源的选择、评估等。哪些数字资源被收集进来,将影响后续相关的编目、管理、使用及保存等问题。

2.3 资源的管理

资源建立以后需要管理,可分为短期管理和长期管理。资源管理牵涉到的问题包括:

(1)资源结构、格式、压缩及编码。

(2)资源记录:这方面的信息主要是记录资源的结构、内容、出处及历史等数据。它会影响到资源如何被检索、管理及使用,最终也可能影响到资源的收集决策。

(3)资源储存:资源储存问题包括资源是以分散或集中的方式来储存;技术方面包括储存平台的选用等。

(4)资源保存:资源保存需要一系列的策略,这些策略有转移策略、技术保存、模拟等。

(5)维持资源整体性的相关决定:这些决定包括资源完整性、功能、一致性等的定期评估;资源的复制;定期将资源由较旧的载体更新到新载体上等。

2.4 资源的使用

资源建立之后马上会被使用,也可能在往后的保存期间被使用。在资源建立期间及管理保存期间的所有决策,都会影响到资源的使用,而资源如何被使用者传递及使用也会影响到资源的建立与收集、合作、分享、交换、法律、经济、储存以及取用的软硬件等问题。

2.5 知识产权管理及法律问题

在数字资源生命周期的每一个阶段中,都需要考虑到知识产权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3 对我国数字资源保存工作的启示

数字资源保存政策对一个国家的资源保存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国家数字资源保存政策。同时在我国数字资源保存工作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3.1 建立分布式保存机制

数字资源保存是长期的任务,任务异常繁重,单靠一个馆是无法完成的,必须由一批保存机构共同承担,这就要求建立分布式保存机制。在分布式保存机制中,国家图书馆应发挥领导作用。IFLA/IPA曾在联合声明中指出:“国家图书馆应该同其他主要图书馆一起领导数字出版物的长期保存”[4]。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认识到数字资源长久保存超越了任何一个单独机构能够承担的能力,因此联合了很多图书馆和档案馆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建立起全国分散保存数字资源的机制,即:国家图书馆负责收集具有全国意义的数字资源,以及关于澳大利亚或由澳大利亚作者创作的、权威的、具有研究价值的以数字形态为主的数字资源,各公共图书馆则负责收集对本地区有意义的数字资源。

一些国家还专门成立了数字保存联盟,对数字资源进行分散保存。如英国的数字保存联盟(Digital Preservation Coliation,DPC)[5],成立于2001年,其目的是解决英国数字资源保存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3.2 建立数字资源保存中心

此观念来自寄存图书馆制度,以加拿大EPPP(Electronic Publications Pilot Project)计划[6]为例,加拿大国家图书馆针对电子出版物制定了指导原则,提出将加拿大国家图书馆作为数字资源保存中心,明确阐述了国家图书馆可以合法地将一份备份储存在加拿大国家图书馆以利永久保存。一旦出版商经营不善而倒闭,或是无法再提供时,加拿大国家图书馆可以公开此份数字资源供大众使用。我国也应成立数字资源保存中心,同时呼吁世界各国采取相同实施策略,相互支持取用。一旦出版商无法提供资源时,仍可维持基本的资源取用权,既能延续学术的完整性又可传承文化。

3.3 推动中立第三方的保存

在图书馆自动化市场中,已习惯将源代码寄存在中立、可信的第三方中,以防因厂商经营不善,而无法维持图书馆系统的正常运作,进而危及图书馆权益。同样,数字资源也可采取相同的策略,由出版商与图书馆共同推举信任的第三方负责此项重任。JSTOR的做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JSTOR是一个提供过期期刊检索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出版商许可它对过期期刊进行长期保存并提供检索服务,用户付费从JSTOR订购ONLINE检索服务。这些期刊内容的版权仍然属于出版商,出版商可以中止协议或不再续签,但以前已经签过的内容,JSTOR仍然可以为用户提供服务。为了保障出版商和版权者的利益,JSTOR规定只有出版了2-5年以后的期刊才可进入JSTOR系统中。这种将资源保存在第三方的方式对出版商来讲,自己免去了保存的责任,长期保存的费用通过检索服务实际上由用户分担了[7]。

3.4 建立数字资源著作权交易中心

数字资源保存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知识产权问题,包括:数字资源的收集、存取与保存的法律问题;数据转移时的法律问题;模仿过时软硬件的知识产权问题;为长期保存电子出版物而必须去除出版物中的一些壁垒(如密码、IP控制、阅读器捆绑等)等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若解决不好知识产权问题,保存活动将无法开展。为此,欧美一些国家成立了著作权交易中心,全权负责资源著作权的保存与合法使用,尤以音乐界最为人所知。面对数字资源,我国也不妨成立著作权交易中心,一方面确保数字资源的永久保存与取用,另外一方面也可以确保合理使用与相关权益。

3.5 建立元数据标准

元数据标准是资源长久保存的重要课题。近年来ISO组织、一些研究机构制定了数字资源保存的标准和规范,其中最有影响的标准是开放式归档信息系统(OAIS)。OAIS于1999年由美国空间数据系统咨询委员会提出,2003年成为国际标准(ISO14721:2003)。它定义了一个资源保存的总体框架,此框架适用于所有致力于长期保存数字资源并提供利用的系统和组织。其基础结构包括5个模块[8]:摄取模块、长期存储模块、数据管理模块、检索传递模块、系统管理模块。2002-2004年美国研究图书馆工作组RLG进行了一个3年期的项目,推广OAIS的应用。

许多长期保存项目建立了项目内部通用的元数据格式,如英国的CEDARS项目、澳大利亚PANDORA项目、欧洲NECLIB项目等,美国国会图书馆制定的专门用于多媒体保存描述的METS元数据格式已被国际上广泛接受。2002年OCLC/RLG工作组在研究了上述几种元数据格式的基础上,发布了基于OAIS的数字资源长期保存元数据格式。它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内容信息(Content Information),主要有数据内容本身和数据内容表现信息,涉及编码、格式、显示样式、压缩、色彩等方面的技术和系统要求数据,其包含的所有元数据见图1[9]。第二部分是保存描述信息(Preservation Descriptive Information),包括确认信息(Reference);环境信息(Context)——描述数据对象与其它数据对象或信息系统的关系;起源信息(Provenance)——描述数据内容产生保存链;固定信息(Fixity)——描述用以确认信息内容完整性的信息等。保存描述信息包含的所有元数据见图2[10]。

图1 OCLC/RLG工作组数字资源保存元数据格式中内容信息所包含的元素

图2 OCLC/RLG工作组数字资源保存元数据格式中保存描述信息所包含的元素

OCLC/RLG工作组还于2003-2004年开展了PREMIS(Preservation Metadata:Implementation Strategies)项目,其目的是在数字保存领域推广应用保存元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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