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检视与未来政策选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工作论文,选项论文,未来论文,政策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向社会建设转型的重要发展阶段。尽管经济总量和人均GDP已都取得了巨大提升,但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卫生等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日益突出,公民对社会服务的需求凸显多样化、多元化和个性化特征。但是,在服务供给的现实制度框架中,政府是社会服务供给的单一主体,而且其服务供给效率经常遭到服务对象和学者的诟病。为此,整合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独有的资源和专业化知识来提供社会服务就成了更好地满足公民服务需求的制度选择。为有效满足公众的服务需求,我国提出了构建服务型政府,其本质就是提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充分实现全社会服务资源的有效配置。
我们认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实践是政府治理转型或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尝试和重要制度安排。刘润华等认为,社会福利的传送不应该不可能再采取以往的科层官僚模式进行,必须建立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体系,发挥专业社工的作用,政府通过社会工作这一中介将社会福利递送到公民手中,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就是建设普惠型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政策工具。同时,分析表明,成功的政府转型需要有效的和众多的社会组织的支持,而要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就需要政府进行社会服务供给方式和制度的转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政府服务供给制度变革和政府扶持和培育社会组织的重要制度通道。
国内许多学界和实务界研究者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与实践进行了诸多研究,如刘静林(郑州会议,2012)基于管理主义的分析框架,认为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实践中存在市场机制下的公开招投标存在的问题、财政资金到位的问题、合同管理与政府的信用危机并存的问题、腐败风险、评估力量不足问题、社会组织对政府形成的依赖问题、社会组织的规范化和自我生存与发展问题等七大问题。唐咏认为,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尚处于初期阶段,她以深圳的实践为分析对象,指出政策实践中存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存在经验不足、非营利民间组织发展缓慢、公众对社会工作了解甚少等三大问题。①文献梳理表明,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由于受到不同理论指向的影响,不同地方的社会工作服务购买实践不同程度地映射出政府转型的不同进程和痕迹,如文汇报记者钮怿在采访过程中发现上海政府部门对购买服务的重视程度并不一致。调查数据显示,与社工机构有工作联系的政府部门中,对购买社工机构服务持积极态度的占47.56%,态度一般的占24.39%,不太积极的占9.76%,持消极态度的则占12.2%。有60.3%的社工机构认为政府部门领导人重视与否直接影响着政府购买社工机构服务这项工作。此外,政府部门与社工机构之间的信息也不畅通,很多社工机构根本不知道政府部门有哪些购买服务的项目、需要什么资质、通过什么途径可以获得项目等信息。②
总体来看,由于受到管理主义思潮的影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实践中出现了诸多值得反思或检视的问题。本文基于对政府部门(主要是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社工机构的负责人和一线社工三个群体的深度访谈资料的分析,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实践进行多维检视,探寻宏观政策和微观机制调整的空间,并提出未来相应的政策选择。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践之检视
综观世界,政府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化和社会化已成潮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或机制。但是,这一做法也不断遭遇反对的声音。凯特尔指出,“委托—代理的基本问题以及不同的市场缺陷都告诫我们,在私有化问题上,我们表现出的热情有些过度”③。凯特尔把在合同外包方面存在的导致市场失灵的缺陷区分为“供给方缺陷”和“需求方缺陷”。“供给方缺陷”是指向政府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市场所存在的各种缺陷,如市场被一小股供应商把持,或市场受到额外的成本和效益影响等;“需求方缺陷”指作为买方的政府自身的缺陷,如政府无法克服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或购买受到官僚政治的影响等。④库珀认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绝对不是一项单纯的交易行为,竞争、效率并不是对其衡量的唯一标准,库珀强调,回应性、效率、经济性、有效性、责任、平等等都是管制政府购买公共合同的重要标准。⑤虽然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发达国家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政策实践都已经历经了几十年,但是,“供给方缺陷”和“需求方缺陷”的问题依然存在。
“由于传统体制的惯性、原有模式的延续以及前沿理念的输入,中国社会工作制度建设面临着实践形式和实施路径的不同和分立,面临着社会理解和公众认同的差异和疏离,面临着服务理念和管理目标的碰撞与隔离等等一系列需要认真对待的挑战。”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社会工作服务购买的实践过程也显现出诸多问题,值得检视与反思,以期进一步更好地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
(一)实践价值检视:“价低者得”——低成本动机下的道德风险
对政府而言,发展经济或搞经济建设是“赚钱”,推行社会建设或提供社会服务是“花钱”。政府由投资型财政向公共财政转型势必会影响到政府原有的财政支出结构,对地方财政构成了较大压力。在初期,由于地方财政投入的动力不足,在缺乏充足资金投入的背景下,政府探索“通过公开招标和引导等多种形式促使一批社工机构承担了所在街道的社工服务工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政策出台的背景是“基层公共服务资源不足,财政不能加大投入,完成上面的要求有很大困难,在这种情况下选择走多元化发展社区公共服务的路子”,是一种低投入的社区公共服务发展路径。
与强制型、威权型社会服务供给模式不同,合同制购买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有合作意愿、意思表达一致为前提。就买方——政府而言,其合作的动机是在于通过引入社工机构提供社工服务以降低公共服务的执行成本,用较低成本完成政策目标,快速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在数量上的扩张和质量上的提升;就卖方——社工机构而言,在政府的购买和补助下,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既可以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拓展服务空间,又可以通过依附政府获得合法身份和专业地位。这样的购买合同对买卖双方而言都有利,是一种“双赢”。但这种表面上的共赢忽视了至关重要的第三方——服务对象的意愿,服务对象作为权利主体在合同制中的缺位,为买卖双方的共谋提供了可能。
有的社工机构为了拿到项目,在合同签订前拼命压低合同价格,在合同签订后,为了满足指标要求,要么李代桃僵,如用志愿者或实习生顶替专职社工、多个项目共用一个督导甚至不请督导;要么偷工减料,如压缩个案、小组、社区活动的服务时数和服务经费。有的政府部门为了节约交易成本或为图省事,不对社工机构进行深入考察和选择,而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公共服务发包,奉行“价低者得”的游戏规则。经济学的常识告诉我们,商品的价格越低,则越有可能诱导商品质量下降,因此市场竞争有时不但不能换来“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反而在商品需求没有弹性、没有替代品或信息严重不对称等情况下,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会失灵,用“价低者得”的方式购买公共服务,只能导致服务质量下降和服务对象利益受损,既损害了购买方的利益,也影响到公平公正、社会稳定等重大问题。此外,在调研中笔者还发现,“价低者得”之所以在政府购买领域有市场,还有一个隐蔽因素,就是奉行“价低者得”原则能有效降低政府被监察部门质疑的风险。如果公共服务不是“价低者得”而是“价高者得”,发包方就需要用大量的时间向监察部门“说清楚”。所以,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发展初期,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完善时,政府相关部门为降低各种风险,节约交易成本,“价低者得”是一种理性的策略选择。
(二)实践动力检视:“购买社工服务是政治任务”——购买服务“运动化”
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国内还处于起步阶段,不少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在改革创新、追求政绩、巩固部门利益等需求驱动下,对购买服务、项目外包等新探索、新尝试趋之若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在政策实践中凸显“运动化”倾向。为了完成购买社工服务的政治任务,没有社会组织,地方政府就仓促自主成立所谓的“社会组织”并与之签订购买合同;或者直接与下属的事业单位签订购买合同;或者采用形式招标方式把服务项目“外包”给商业机构,在短期内迅速上马开展服务。这些策略行动无不鲜明的带有“大干快上”的“运动化”色彩,使得社会服务提供在供给效率、服务质量保障等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
如G市于2011年出台的一份政策文件《中共G市……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的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服务、管理、执法‘三位一体’的要求,理顺街道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街道人力资源配置,提高街道服务管理效能……建立街道政务服务中心、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和街道综合执法队(‘一队三中心’)……其中,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进社工机构承接服务……街道‘一队三中心’组建及人员整合工作最迟要求在2012年上半年内全部完成。”此外,该文件中还专门针对社会工作者提出“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大力开发社会需求大、缺口大的社会工作岗位,优化全市社工岗位设置……到2015年,全市实现每万人中有5名社工。”在此背景下,文件规划的“战略目标”使得各级政府、街道向社工机构购买社工服务变成了一项政治任务,无论街道是否愿意都必须要完成。
针对G市政府全力推进的购买社工组织提供社工服务的政策,G市民政局某工作人员如是说:
“其实现在G市‘三中心、一大队’就是上级布置的政治任务,先搭个架子,再慢慢完善,这是好事。最少社工不像以前那样没处去,有事做,还能吸纳一批街道的年轻的、有能力的工作人员,因为街道也要改制,这些人要有个去处。如果没有这个政治任务,单靠机构,可能根本无法进入社区,有了这个,机构和社工要做的就是如何与基层、街道磨合。”(ZF—1)
可见,在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看来,购买社工服务成为区、街道的政治任务对推进工作不失为一件好事。但是,社工机构的负责人却有不一样的看法,在他们看来如果购买社工服务变成政治任务,那么服务过程中就不可避免会受到政府如街道的影响和干预。可以说,这种干预在社工和社工机构看来通常都是负面的,容易导致现实中社工价值和伦理的异化。
项目运作时最大的问题是街道的干预太多,他们的干预往往是希望机构多搞些场面大、人多、热闹的大型活动,好应付市里、区里的检查,或者搞出特色、亮点好向上面汇报,或者……例如,他知道市委书记要到街道来,就要求中心要搞一个活动,活动是吸引上级关注的工具,他们不关心活动本身。有一次,区里新的区委书记来了,书记一下车,街道所有的人就围着书记,结果书记没去,而街道的人为了陪书记居然也不参加本社区的这个活动。下面的居民肯定觉得很奇怪,因为主席台上摆了十几个嘉宾牌。因为领导迟到一个多小时才来,所有居民都在下面等。领导来了也没坐下来参加活动,居民们会怎么想?这肯定会影响到我们活动的效果。另外,(这使得)我们中心和社工给居民的印象也不好,因为活动是我们中心社工组织的。(JG—1)
现实表明,当前我国社会工作发展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尚处于“政府主导、社会被动参与”的初期阶段。在服务购买实践演变成“政治任务”而运动化拓展时,政府主导的特性会得到强化,这种强化却会导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社会组织在资源筹集、职业规划、服务评估、制度建设等方面形成对政府的过分依赖,这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社会服务主体多元化、社工组织筹资来源多样化、服务方式合作化与服务关系伙伴化形成鲜明对照,不利于提升社会工作机构发育的动力和社会参与的活力。
(三)实践程序检视:“招投标制度要把社工这个行业搞死”——招投标过程不规范与“关系是社工机构最重要的实力”——购买程序关系化与购买行为内部化
我们认为,评标程序的正义比结果的正义更有价值,也更能保证结果正义的实现。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原意源自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基于程序正义视角检视当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招投标制度程序,我们发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程序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中采用招投标制度导致“经济至上”的选择。同时,招标过程不规范,存在评判标准和标书内容审查环节缺失的现象。
招投标制度要把社工这个行业搞死。社工本来就是以价值观、理念凝聚人的专业,如果没有价值理念,还不如去公司打工……但是,现在招投标制度是鼓励作假,把他们的梦击碎……我做了10年项目,没有哪个项目、包括全球最大的基金会(比尔盖茨的基金会),他们的项目都是专家评议,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搞招投标,像工程一样,看谁出的钱低,方案写得好,就给谁,变成纯粹的成本效益,但社工服务不是经济上的成本效益问题,不是营利问题。国际到国内的社工机构都有整套的社会服务项目评议的办法,这些办法可以借鉴。(JG—3)
访谈资料显示,招投标制度中存在评判标准和标书内容审查环节的缺失。
如中标后公示评标专家的名单,我看了没有几个懂社工的。所以他们评标时不是看你是不是专业的社工机构,看别的东西。7个或5个评委中有一个是街道的,街道的人起决定性作用,其他人受街道的人的意见左右。两个月前看新的文件中谈到评委中确保至少有2个社工专家,不知这个政策出台没有。如XX街负责招标的公司的工作人员就告诉我,有些评委评标时就看标书,标书有多少内容,厚不厚,是不是图文并茂。还有每个机构竞标时申请书上写有多少初级社工、有多少督导,这些数字都没有人去核实,招投标中没有规定核实程序,街道负责招投标的人也没有时间精力去核实每一家机构提交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JG—1)
二是购买程序关系化与购买行为内部化。政府选择机构时,“关系”起决定作用。关系是机构的实力,有时是最主要的实力。
竞标时价格、标书都不是最重要的,关键就是关系……我们去XX街道竞标时,大家知道街道会给我们做,所以没有人陪标。但招投标政策规定15天内如果没有另外2家参与投标该项目就会流标。我们就去找另一家机构陪标,他们说严重违反社工原则不同意。但后来没几天其他街道招标时,街道负责人透露说拒绝给我们陪标的那个机构自己也找了陪标的。你看他们对我说什么社工原则,不能围标陪标,其实他们自己也在这么做。所以我知道的很多购买社工服务的项目都不是严格、正规的招投标程序。(JG—1)
(四)契约关系检视:“我出了钱,就要你办事”——平等契约关系的异化
在购买社会服务的财政支付方面,很多地方采取“三三制”原则——市、区、街道三级政府各出三分之一的经费,或者采用“市级政府出政策,区级政府出资金”的方式。但总的来说,越基层的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财政压力越大。越基层的政府部门,其拨付经费的权限越大。因为即使市区政府是出资主体,但由于街道才是服务的使用者和购买方,所以经费往往全部下拨到街道一级统一拨付。实践经验表明,出资和拨付对社工机构的意义和约束力差别很大,拨付主体更容易滋生行政干预。例如,一些区或街道的政府在短期内无法看到社会工作运作效益,自然会以“我出了钱,就要你办事”的现实逻辑来置换政府服务采购合同所规定的“政府与社会工作机构之间的委托与合作的平等契约关系”,直接插手或干预社会工作机构的内部管理事务与具体工作安排。因此,如何使社会工作机构成为具有独立性、自主性的真正意义上的法人主体,在政府规范和社会监督下相对独立的开展工作,而不是做政府的“下级部门”,就成为推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政策的亟待破解的难题。
我们想做一个发动某小区楼盘全体居民的活动,但这不符合指标要求,所以虽然有必要做,但不能做。购买服务的指标建立在需求评估的基础上。这是一个很大的矛盾。政府希望中心红红火火过大年,每天都这样,但社工服务的特点是春雨润物细如声,怎么把两个弄到一起,但又必须弄到一起。就像我们娶个老婆要出得厅堂入得厨房……表面上是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其实就是政府花钱雇一伙人给他干活,而且根本不把干活的人当回事。表面上政府和社工机构签了合同,其实根本不是一个平等合作的契约关系,而是把你机构、把社工当成下级,对你发号施令,批评起来毫不客气。譬如我们的中心主任、大学老师就被街道主任批评的一无是处,说我们什么都做得不好。(JG—2)
可以说,在现实中,社会工作服务购买和服务提供的价值理念或服务伦理还未被基层组织领导和管理者所充分认知,正因为如此,基层政府才会把社会工作服务购买当做是“资方雇佣劳方”的市场行为,从而直接插手或干预社会工作机构的内部管理事务与服务安排,跨越彼此的组织边界和合作伙伴关系,导致平等契约关系的异化。
(五)监管与评估检视:“购买方和服务提供方都叫好”——第三方监管和评估的缺位
研究发现,虽然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也建立了第三方评估制度,引入了除政府、社工机构之外的第三方(如行业协会、中介组织、有经验的服务机构等),但如何保证评估的专业性、客观性、中立性,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例如,如何建立一套规范的、可量化、可操作的既符合专业要求又符合“此时此地”国情状况的评估指标仍在不断的摸索中;如何在实务人才不足的背景下抓紧培育评估人才;如何真正做到以评促建和以评促学,等等。
虽然这些购买项目都要进行第三方评估(除政府、社工机构之外的第三方,主要是社工协会等社会组织),但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个服务项目被评为不合格,并因此而终止合同或被惩罚。市的评估不够客观。由于中国政治文化的特点,不是购买政策或评估政策本身的问题,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还没有建立。社工的专业性、价值操守不是机构的有利的成长条件,在现阶段有时反而是一种约束。(JG—1)
由此可见,现有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并没有获得社工的认可。第三方评估必须从项目发包开始跟踪,而不是等到合同签订,更不是在服务进入到中期才开始评估。除了第三方评估,还要发动服务对象、公众、媒体的力量,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如要求社工机构定期公布服务项目的相关信息,如评审标准信息、服务质量评估信息、资金使用信息、财务报表、项目进度等,才能使第三方评估和社会监督落到实处。
三、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政策选项
当前,幸福中国和美丽中国的概念已然提出,并逐步得到公众的关注和认同。我们认为,必须推展社会工作服务,践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战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才能更好地助力美丽中国和幸福中国的实现。为此,如下政策选项可供参考:
首先,必须转变治理观念、政府角色与政策导向,为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奠定理念基础和定位导向。
在社会转型背景下,公民的社会服务需求不断扩张和个性化,政府应用传统的服务提供方式已经不能有效满足公民需求,政府面临治理观念和方式的转型,借助市场力量和社会资源来实现服务提供的多样化、社会化便成为了政府进行社会治理转型的有效制度选择。所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树立“公民服务需求为本”的观念,形成多中心社会治理格局,构建服务提供的政府与社工机构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优势互补的伙伴合作关系。具体有:一是推行多元化公共产品供给模式,创新政府管理体制和服务机制。其本质就是把“社会做大”,构建大社会。为此,政府不能大包大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而应与市场、与社会合作,将一部分权责分离出去,推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公共产品供给模式。二是明确政府的角色职责。其本质是把“政府做小”,构建职责有限的政府。为此,政府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要从公共服务直接生产者向间接提供者的角色转换,工作重心转移到制定服务发展规划、确定服务标准、协调服务主体间关系、加强监督管理等方面。三是确立政府与社工机构相互尊重、平等的合作模式。其本质是“伙伴治理”,构建优势互补的治理格局。只有这样,才能既避免“非专业的”指导限制,又给予必要的考核和监督,让社工服务机构更好地发挥其专业所长。
其次,必须清晰界定政府服务购买的范围和事项,为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设定有效“边界”。
我们认为,第一,要明确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范围。总体上,除政府根本性职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以政府购买方式履行外,政府其他职能均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范围主要包括行业管理与协调类、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类、技术服务与市场监督类。第二,要分层次、有步骤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在购买领域上,按轻重缓急逐步放开不同领域的政府职能;在购买对象上,先向那些公信力较高的NGO购买服务积累经验,然后推广其他各种类型的NGO,扶持一批具有公信力和专业能力的国内社工机构。第三,要因时因地制宜采取不同购买形式。在社会组织数量多、发展较完善的地区可采取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而在社会组织数量少、规模小、发育不完善的地方,则先从购买社工岗位做起,即在提供社会服务的政府机构内部(如学校、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设置由政府买单的社会工作岗位,再逐步过渡到通过招投标方式直接向社工机构、社会组织购买社工服务项目。
再次,必须明确政府服务购买的方式,为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提供灵活的、因地制宜的选择空间。
根据法律法规所允许的程度、政府的管理目标、资金供需、公共服务的特征、消费者群体的素质等不同条件,政府可选择合同外包、公私合作、用者付费、补贴制、凭单制等不同方式或不同方式组合进行服务提供。此外,针对各类NGO的不同优势,政府有必要向不同 NGO主体进行分类服务购买。例如,国际NGO有较成熟的理念和较先进的技术,政府可以向他们购买能力培训和技术;官方背景的NGO有较强的政治合法性、动员能力和相对完整的组织体系,政府可以向他们购买宣传、倡导等项目的实施;高校背景NGO具有丰富的人力资源、较高的社会认知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本土化优势,政府可向他们购买人力资源、倡导型服务和研究型服务;草根NGO具有贴近弱势人群的天然优势,政府可以向他们购买弱势人群的直接服务。
最后,加强机构准入审核,强化合同管理和监管评估,为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营建系统基础。
实践证明,合同管理和监管评估两者缺一不可,确定社会工作服务的价格评定标准和质量评估标准,优化合同管理制度,构建事前评定、事中监管、事后评估相结合的综合绩效评价体系,是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可持续发展的系统基础。
一是建立社工机构准入制度。一方面,适当提高社工机构的准入门槛;另一方面,通过等级评估制度促进和激励机构加强组织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在政府采购社会工作服务时,可向评估等级高的社工机构适当倾斜,尝试推进市场招投标和专家议标相结合,确保优质机构中标,兼顾公平和效率。
二是建立主体多元、程序公正、标准科学的综合评估制度体系,明确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式和评估结果的使用去向等。具体而言,评估主体应包括政府主管部门、社工机构和第三方评估组织(任何其它有资质的公益或社会组织)等;评估内容可由政府主管部门、社工机构、社区代表和专家学者根据服务领域、服务对象特点等综合确定;评估方式事前评估、事中评估、事后评估相结合,不同阶段侧重不同评估手段(如事前采用需求评估,事中采用自律性评估和过程评估结合,事后采取第三方评估和结果评估);评估结果方面,根据每次的评估结果建立社工机构诚信档案,对社会工作机构进行评级,并向社会公众公布。还可在评级的基础上界定不同级别的社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枢纽型信息平台。信息公开制度应该规范包括投标信息、机构信息、人员信息、评审标准信息、服务质量评估信息、资金使用信息等。信息即阳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没有有效的信息公开,政府、公众、媒体等便无法真正监督和关注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方方面面。同时,应采取多样的、便利公众参与的、有效的信息公开形式,如听证会、讨论会、发布会、年度或季度信息公开小册子、网站公告等形式。另外,构建枢纽型信息平台,政府社会服务购买信息、机构信息、投标信息、评标信息等均可以在这个平台中实现实时查询。
注释:
①唐咏:《从社会福利社会化视角思考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行为》,《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②钮怿:《政府购买服务应获制度保障》,《文汇报》2008—03—03(1)。
③[美]唐纳德·凯特尔:《权力共享: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孙迎春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32页。
④唐纳德·凯特尔:《权力共享:公共治理与私人市场》,孙迎春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7—29页。
⑤菲利普·库珀:《合同制治理:公共管理者面临的挑战与机遇》,竺乾威等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1—140页。
⑥柳拯、黄胜伟、刘东升:《中国社会工作本土化发展现状与前景》,《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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