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商会:企业与政府之间_治理理论论文

工业商会:企业与政府之间_治理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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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治理理论:行业商会的研究视角

行业商会自产生以来,以其在各个历史时期独特的特点和作用,一直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力图对行业商会进行专业的阐释:如朱英从历史的角度,透过丰富的商会档案的历史材料,重现了20世纪初中国新式商人社团产生与发展的过程,肯定了商人社团在中国近代资产阶级的形成过程中的作用;于晓虹、李姿姿则从官民二重性的角度,通过具体的个案进行制度分析等等。但是,从治理的角度,对行业商会进行研究分析的学者和文章都比较少。本文基于此并在对治理(Governmence)一词理解的基础上,试从治理的角度分析行业商会的产生、相互关系模型及其发展。

尽管对治理的研究多如牛毛,但至今仍没有一个大家共同认可的统一概念。虽然全球治理委员会对治理的界定,具有很大的权威性和代表性,但也有学者从其与统治(Government)区别的角度,进行更明晰地比较说明和定义。如让·彼埃尔·戈丹所说,“治理从头起便须区别于传统的统治的概念。”①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J.N.Rosenau)认为,与统治相比,治理是一种内涵更为丰富的现象。②罗茨(R.Rhodes)认为,治理是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以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③库伊曼(J.Kooiman)和范·弗利埃特(M.VanVliet)指出:“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④本文正是在借鉴国内外众多学者,尤其是库伊曼和范·弗利埃特的治理理论的基础上,来说明我国行业商会的有关问题。

二、行业商会中介体的关系模型

行业商会是一个历史范畴。在行业商会产生前,政府与企业之间直接发生联系,没有中间层次。政府直接作用于企业,而企业相较于庞大的国家,缺少相应的话语权。行业商会的产生,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中介体:既可代表其成员利益又可帮助政府管理和实施公共政策。⑤

(一)行业商会产生的原因

行业商会的出现具有历史必然性。这是因为行业商会的主体——企业,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必然要求。但这种必然要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又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历史上最早的行业商会,就其成立的具体原因或目的而言,主要在于企业自我保护的需要。“行会成员的自卫——这是他们成立行会的主要原因。”⑥马克斯·韦伯认为,“由于缺乏公认的、成文的和可靠的法律作为正式制度来保护工商业的自由发展,从工从商的城市居民只能组成同业行会⑦实行集体的自我保护。”⑧在谈到西欧行会的起源和形式时,马克思和恩格斯曾经作过精辟的论述:“联合起来反对勾结在一起的掠夺成性的贵族的必要性,在实业家同时又是商人对共同市场的需要,流入当时繁华城市的逃亡农奴的竞争加剧,全国的封建结构——所有这一切产生了行会。”⑨当时西欧的封建贵族用各种方法去勒索市民的钱财,直接侵害和威胁着城市手工业者和商人的利益,促使他们必须联合起来,结成一种团体(即行会组织),保护自身的生存和利益。而且,行会组织出现后,它的斗争锋芒便指向了这种侵害行为,发生了所谓行业革命。斗争的结局,在手工业比较发达的城市(如科伦、奥格斯堡、佛罗伦萨等等),行会获胜并大大推动了当地行会手工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在行业商会产生前和产生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士、农、工、商”一直是我国封建社会进行社会定位的标准。因此,崇本抑末、重农抑商就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治国政策。主张重农抑商,固然是看到商人对农民的剥削,但更重要的,是看到商人作为民间的一种活跃力量,具有腐蚀和破坏专制政权的作用。所以,封建政权在处理其与商业和手工业的关系时,采取的是一种抑制的措施,严格限制它们发展。因此,在涉及有关企业的问题时,不可避免会任意干预并损害手工业者的利益,而且这种行为并未受到封建政府的指责。为着“互相保护和互为保证”的组织目的,行会组织在唐宋时期产生。它的产生不仅是城市工商业发展的产物,而且在它的初创时期对当时工商业的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保护或促进作用。

行业商会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则是企业自我发展的需要。产业革命发生后,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生,商人们不愿再遵守旧行规行约,希望冲破束缚开拓新机会。同时,商品经济的性质,决定了一些个别企业必然会采取不正当竞争的手段,以获取相对更大的利益。而个别企业的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其它企业的利益,引起业内纠纷,更影响到了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又由于同一行业内所有企业共同利益的一致性,使成立一个行业组织来解决其内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整个行业的共同发展成为共识。此时,行业商会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是来自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而是企业为适应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而出现的内在需要。这种要求实质上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竞争压力所产生的制度创新动力。⑩因此,现代商会组织的产生,已经不再是企业寻求保护的需要,而是企业为了在市场竞争中更好地发展的产物。

(二)我国行业商会中介体的关系模型

具体到现阶段我国行业商会的生长途径,按照企业的需要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大体有体制外和体制内两种:体制外行业商会是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以期通过行业商会的治理,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体制内行业商会是政府转变职能的产物,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体制内行业商会的生成条件,决定了它“官”味重而“民”味轻。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通过这一途径生成的行业商会也正在逐渐的市场化。因此,虽然两种行业商会的权力向度不同,但其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却在很大范围上具有重叠性:即两种行业商会都要代表维护并向政府争取企业利益,都要在一定条件下程度不同的行使属于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同时,都要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行业商会产生后,它的这一治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体现在行业商会与企业(工商业者、手工业者等)的关系上。

行业商会存在的原因(或目的)之一,就是为行业利益服务,这是其与生俱来的责任。否则没有哪个企业愿意接受更多一个组织的管理。行业商会管理者的角色,主要是通过它的功能和作用体现出来的。国内有学者把行业协会的功能归纳为自律、发展、协调、互助、服务、交流、调解和制衡八大类(11)。台湾有学者认为,行业商会的主要任务为:一、收集整理厂商的基本动态、业务状况,生产、运销之调查。二、协调同业纠纷及劳资纠纷。三、维护会员之权益。四、同业联谊。五、信誉认证。(12)通过以上若干功能作用的发挥,行业商会既有效地协调了行业内各会员企业的关系,同时,又合理地处理了行业内外企业的关系,为行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

第二,体现在行业商会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关系上。

行业商会的出现,减少了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干预,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因为政府发现,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大包大揽社会的所有公共性事务;通过发挥行业商会等互益性组织的作用,花1角钱可以办好2角钱的事情。同时,从企业的角度而言,由于行业商会是其利益和行业利益的代言人,它的一切活动应该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因此,行业商会可交通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以保持和增加其本身和其成员的利益。(13)

行业商会作为行业的自组织,是本行业的权威。因此它的产生不可避免的会同政府——社会最权威组织产生关系。这种关系一方面表现为行业商会自主地管理本行业事务,政府不能任意干涉,以免影响行业商会组织的权威和应有作用的发挥,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业商会不需要政府的指导。政府在必要的时候,需要发挥它对各种社会组织的监督调控作用。另一方面,政府要通过行业商会对行业进行管理和控制。于是,行业商会在政府与行业之间形成了确定的、有秩序的信息沟通方式。(14)因此,行业利益代表和社会自组织的双重身份,决定了行业商会的中间体地位及其相应的功能。

行业商会与政府的关系,是商会建设的关键。因此,能否处理好这一关系对行业商会发挥中间体地位至关重要。

不管是西欧行会还是拜占庭行会,都曾经对当时经济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没有处理好同新兴阶级政府的关系,或由于政府对行会管理和控制的严峻都最终瓦解。现阶段,发达国家对商会的作用十分重视,商会的地位相当高,它不同于一般的行业协会甚至较有些政府部门的影响还要大,一些国家的商会会长直接由总统担任。 商会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作用,如日本商会有权决定成员企业的销售额,决定行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企业的改建、扩建、扩大再生产,有权关闭效益差的企业等。发达国家商会作为行业的代言人在运用国际贸易规则,实施反倾销、反补贴,制止违法竞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忠实地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法令法规,阻止企业的违法经营及时向政府反馈经营状况和重要经济事项,接受政府的指导并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呼声。具有相当高的权威性和决策性,发挥了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15)作为大陆型商会的典型代表,法国商会在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活中发挥的作用格外突出,而且法律对商会的职能与作用也作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如,应政府要求提供关于工业和商业问题的意见和情况;商会可以同政府各部部长直接对话;在商会辖区范围内建厂或其它设施,应征求商会的意见;关于征收商会管辖区的运输部门费用的税金,应征求商会的意见;关于特别法令或规则提出的各种问题,尤其是在其管辖区进行公共工程的必要性,以及为支付这些工程征收的税金或通行税,应征求商会的意见;除政府要求外,商会可以主动发表关于法规或费率的看法。

我国封建行业商会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决定了它们本质上是些享有独占特权的团体,依恃官府的保护进行活动,以致成为封建统治城市的工具。(16)我国的行业商会,尽管在唐代甚至更早的时间里就已经出现,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它的存在并没有一直延续下去。直到80年代末,尤其是9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改革地推进,行业商会的组织形式又被官方与民间所采用。(17)我国实行由政府主导的改革开放,政府是现代化建设的组织者。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包揽一切。在现代社会结构中,商会等民间组织是与政府相平行的现代化建设的推动力量。因此,有专家学者主张政府与商会之间,应是一种相互结合的互动关系。行业商会既要通过组织和(强制)实施成员间的合作行为与其他协会组织订立集体性合约以及提供能够影响交易行为和效果的各类信息等行为方式为行业服务,同时,也要通过影响政府公共政策,以保持和增加其本身和其成员的利益。(18)行业商会通过合法渠道向政府反映大多数成员的意见,确保政府出台的政策不会损害行业的利益,保证行业的正常发展,保护全行业的利益不受损害,并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参与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讨论及制定,甚至参加政府同别国政府所进行的双边及多边贸易协定的谈判等活动。同时,为数众多的企业不可能每个都直接找政府,向政府反映法律及政策方面的要求,而行业商会则能起到这方面的作用。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行业商会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相互补充关系,而不是互相替代关系。

三、国外行业商会成功经验的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行业商会的运作及成功经验

按照行业商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各国的行业商会可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与政府合作型,也就是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与德国的大陆型商会;第二类是市场主导型,也就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商会;第三类是政府主导型,如日本与韩国。尽管各国商会存在着不同的类型,但其职能中的某些特点及其运作中的一些成功经验,却值得我们参考、借鉴。(19)

1.依法成立。

各国商会均是依法成立,法律明确了商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这是各种类型商会的共同特征。由于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商会才可以正常地开展各项业务,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2.商会是一独立的中介组织。

在市场主导型国家,商会等经济团体都是由企业自发组织起来的,入会自由、活动自主、经费自理,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政府一般不干涉商会的活动;在大陆型国家,商会由传统的同业行会等发展而来,且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与政府是一种合作关系;而在政府主导型国家的商会其独立性虽受到一些影响,但仍能保证依法成立和独立运作,只是接受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3.服务至上。

对比三种类型的商会,可以发现,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其主要职能包括:(1)协调功能,协调政府、会员企业、国内外其他组织在外经贸领域的相互关系;(2)信息和咨询功能;(3)还有一些国家的商会组织还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商会只有为会员做好服务,才能获得会员拥护,只有通过为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才能获得持久发展的动力。

4.商会是非盈利性组织,以实现公共利益为核心目的。

通过对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会分析可以看出,各种类型商会都是作为公立组织相对独立于政府,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任务就是提供各项服务,与政府和其他各种组织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5.商会与政府之间存在合作关系,这在不同类型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商会作为行业中介组织,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政府的有关决策也往往需要商会等中介组织的支持和合作。

(二)我国行业商会的建设

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形势相比,我国行业商会的建设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一些行业没有建立自己的行业商会组织,即使在一些建立了行业商会组织的行业,其发展也不完善,更谈不上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在处理行业问题,尤其是处理与国外同行的关系时,往往仍然要依靠政府组织。这与国际上企业家办会和行业商会自治自律的特点与发展趋势是相违背的。因此,如何改变我国行业商会的现状,如何尽快发挥行业商会的重要作用,解决好制约商会发展的各种问题就显得极其重要。在立足本国实际又借鉴国外商会发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我国行业商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1.制定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发达国家的商会均是依法成立,法律明确了商会的性质、地位、职责任务,这是各种类型商会的共同特征。依法成立,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商会才能够正常并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尽管我国行业商会已经并正在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人为因素过多,导致其职能的不规范;职能的不规范,导致其很多工作难以开展。而这一切的根源均可归因于法制建设的落后。出台相关的商会法,加强行业商会的建设,既是行业商会运作的第一步,也是促使其职能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关键。

2.合理定位,发挥作用。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中间体,行业商会存在的前提是切实发挥它应有的作用,这也是增强其凝聚力和活力的根本。但是,我国的行业商会与发达国家的行业商会具有行业标准制定、同业竞争规范、技能培训等实质性作用不同,它的作用仍停留在联谊、交流、沟通的“俱乐部”式,缺乏诸如行业标准制定、同业竞争规范、技能素质考核等实质性职能,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行业商会是由企业(家)组成的商会,因此,应该坚持“企业办会”方针,坚持“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工作方针,从企业(家)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企业自身的愿望、要求和运作模式开展工作。

3.淡化官办色彩,突出民间性。体制内产生的行业商会,大都与其主管单位保持较密切的联系。会费上依赖、组织上挂靠,没有自己独立的法人地位,这与企业家办会的国际惯例和自治自律的行业商会特点背道而驰。在现阶段,应该逐渐淡化其官办色彩,突出其民间性,与国际行业商会接轨,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国际国内竞争和发展的需要。

4.政府职能转变,权力下放。治理理论认为,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它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要求人们重新理解政府,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惟一的权力中心。由企业(家)组成的行业商会,其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这就决定了行业商会也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之一,承担服务企业(家)发展的责任。因此,政府没有必要大包大揽社会的所有公共性事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改变政府的管理范围、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情交还给企业,交还给市场,交还给社会,切实实现政企分开、政社分开、政群分开。具体到企业(家)发展而言,在行业商会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宜干预,以充分体现行业商会治理主体的责任。

注释:

①让·彼埃尔·戈丹:《现代的治理,昨天和今天:借重法国政府政策得以明确的几点认识》,《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年第2期;转引自俞可平“全球治理引论”《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1期。

②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张胜军、刘小林等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③罗茨:“新的治理”,《政治研究》1996年154期;转引自林闽钢等著《走向全球化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④库伊曼、弗利埃特:《治理与公共管理》,载库伊曼等编:《管理公共组织》,萨吉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64页;转引自林闽钢等著《走向全球化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

⑤Wiarda,HowardJ.,CorporatismandComparative:The Other Great“Ism”,New York and London:M.E.Sharpe,1997.

⑥D.J.Macgowan,ChineseGildsorChambersandTradesUnions,JournalofNorth-China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Vol. 21no.3,1886;转引自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页。

⑦行业商会有多种名称,如“行会”、“邦会”、“同业工会”、“公所”、“会馆”等,它们在本质上都是一样的。为论述方便,本文统称为行业商会。

⑧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1916);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

⑨《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第28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转引自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页。

⑩梁佩珍:“成长中的民间互益组织:行业商会的案例研究”,郭正林主编《变革社会的公共治理:中国案例》,中山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355-356页。

(11)“论社会经济团体在经济法实现机制中的地位”,载于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转引自余晖等著:《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12)苏国贤:“同业公会与社会资本”,2002年台湾社会学会年会研讨会论文选集:《重访东亚:全球、区域、国家、公民》,2002年12月14-15日。

(13)余晖等著:《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14)张云德编著:《社会中介组织的理论与运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11月版,第124页。

(15)“国外商会的运作及可供借鉴的经验”,金柏松,hnp://www.xz.gov.cn,2003年4月21日。

(16)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6-7页。

(17)冯筱才:“中国商会史研究之回顾与反思”,《历史研究》,2001年第5期。

(18)余晖等著:《行业协会及其在中国的发展:理论与案例》,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19)“国外商会的运作及可供借鉴的经验”,金柏松,http://www.xz.gov.cn,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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