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的理论思考_银行论文

国有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的理论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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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资金盈余部门与亏绌部门的并存是一种客观常态,所以储蓄主体与投资主体在时空上是分离的;而且,随着经济市场化的加深,这种分离的程度将越会逐步提高。从理论上讲,储蓄主体与投资主体的分离是对储蓄主体与投资主体合一格局的帕累托改进。然而,这种帕累托改进有其不可或缺的前提——高效率的储蓄——投资转化机制的存在。现代金融制度下,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和市场信息障碍的影响,储蓄——投资转化机制包括两种模式:一种是金融市场主导型的直接转化机制,一种是金融中介机构主导型的间接转化机制。由此,所有的融资业务相应被划分为直接融资业务和间接融资业务。从历史和现实二维角度观察,无论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它们在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弥合储蓄主体与投资主体分离过程中,均需借助一定的金融媒介。这些金融媒介既包括商业银行,也包括投资银行等证券机构。至于商业银行应否介入证券市场从事直接金融业务,理论界和金融界素有争论。

从西方国家金融发展的历史来看,一些国家(如原联邦德国、瑞士、奥地利等国)的商业银行始终既经营间接金融业务,又经营直接金融业务;既是货币市场的主体,也与投资银行一起共同担当资本市场的主体角色。而另外一些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国)的商业银行在一定的时期(本世纪30年代~70年代末),却被法律严格禁止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证券业务,只能从事间接金融业务,在货币市场上扮演主体角色。这样,就形成了两种迥异的商业银行经营制度模式:全能(合业)制度模式和分离(专业)制度模式。考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变迁的历史轨迹,基本上呈现出“全能制(30年代以前)→分离制(30年代~70年代末)→全能制(80年代以来)”这样一种逻辑路径。

观察我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现实,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的变迁,似乎表现出对上述路径模仿的倾向。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既没有资本市场,货币市场也不发达,国家银行仅从事单一的信贷业务,所以,当时国家银行的经营制度既不是全能制也不是分离制。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开放、特别是80年末期证券市场崛起以后,四大专业银行均进入资本市场,从事证券业务,从而进入了全能制经营制度时期。然而,以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为标志,国有商业银行全能制经营制度开始转向分离制。1995年5月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则在法律上使分离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模式最终得以正式确立。根据西方国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变迁的规律,并基于90年代以来西方金融界购并浪潮的影响,目前理论界大多数人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分离制的经营制度模式只是一种过渡性制度,它最终将走向全能制。然而,对制度转换过渡期的时距并未有明确答案。

目前,无论是决策层、理论圈还是金融界,有相当一批人士认为,在经济转轨时期,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制度做出分离制的安排是适宜的或必然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判断一项制度供给是否合理、是否必然,不仅要看其是否具有现实性,更要从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能否实现均衡方面进行深入的经济分析。所以,对目前实行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和分离制的商业银行经营制度进行深刻反思,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定位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制度模式是必要的。

二、国有商业银行分离制经营制度的形成

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受计划思想和“大财政、小银行”体制格局的影响,我国建立并实行了一种高度集中统一、背离金融本质的计划金融制度。为确保计划金融制度的有效运行,相应建立起了“大一统”的金融体制。这种金融体制的基本特征是:高度的计划性和统一性、高度的集中性与单一性、高度的配给性和财政性以及高度的行政性和封闭性。在这种体制格局下,整个金融业无业可分,银行也无经营之观念和职责。由此,也就无所谓银行经营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对“大一统”金融体制产生了巨大冲击,经济体制改革呼唤着新金融体制的诞生。从1978年开始的银行体系改革,到1984年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的二级银行体制。不过,在80年代末以前,尽管金融体系实现了多元化,但由于各专业银行均有其各业务领域边界或“地盘”,所以业务分工明确,业务没有交叉。同时,模糊不清的性质和职能定位,使得银行缺乏自主业务经营能力,银行也无足够的激励从事经营。因此,在改革的初期阶段,国有银行没有形成真正意义的经营制度。

进入80年代中期,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金融改革速度加快,我国的金融体制、金融结构和金融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表现在:(1)建立了一大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 财务公司、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和农村信用社;(2 )开放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金融工具实现多元化;(3 )推行了专业银行的企业化改革,初步确立了专业银行的经营观念。在此背景下,国有银行传统的业务分工领域被突破,出现了“工商银行下乡,农业银行进城,建设银行破墙,中国银行上岸”的银行同业间业务交叉格局,专业银行同业间的竞争开始加深。与此同时,由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不明确,业务范围过于狭窄,再加上中央银行缺乏应有的监管能力,这样就使得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利益诱导下向银行业务领域“入侵”渗透,金融机构业务“同化”(即银行化)现象十分严重,加剧了金融竞争。面对市场竞争的压力,专业银行也开始把经营领域向信托、证券、投资、保险、租赁等非传统领域拓展,凭借自己的资金势力和业务优势相继设立了一大批全资的信托公司、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于是,国有银行的业务向多样化、综合化方向发展,进而形成了全能制的经营制度模式。

从理论上讲,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的综合化、全能化,业务交叉不断扩大,业务竞争日益激烈,对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与质量,促进金融创新是有益的。然而,由于一方面该时期国家银行的企业化经营观念和经营机制刚刚确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极不对称,风险观念和风险管理制度极其脆弱,所以缺乏应有的自律动机和风险约束机制;另一方面,我国中央银行成立时间不长,中国人民银行的权威性未能充分确立,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极不完善,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措施比较落后,金融监管重心的定位也不科学,整个金融业的发展缺乏一个严格、有序、高效的监管环境;所以,银行业与信托业、证券业的融合交叉引发了一系列不良后果:助长了金融机构行为的非理性和投机性,造成了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生成与放大,妨碍了货币政策的传导与实施,削弱了宏观调控的力度与效率,加剧了金融风险的积累与积聚,扰乱了金融秩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使整个经济金融运行面临着爆发危机的威胁。这些负面效应在1993年上半年达到高峰。 鉴于此, 1993年6月份党中央、 国务院开始对金融业进行全面的整顿治理,并随后在政策和法律上确立了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分离制经营制度。

“分离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作为一项人为的制度供给,它不仅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而且也有其相应的理论背景。即是说,我国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分离制经营制度的选择,并不完全是由于1993年金融秩序的混乱而引起的,它本身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的初期,它就被改革的设计者和决策者纳入了金融体制改革方案框架之中,它是理论界与决策层长期酝酿讨论的结果,1993年金融秩序混乱只不过是这一制度出台的催化剂。在《商业银行法》颁布前,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究竟选择分离制还是全能制的经营制度模式,国内理论界长期存在着争论。争论主要分为两派:一派认为应实行全能制,论据是德国的经验;一派认为应实行分离制,论据是美、英、日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现实,并特别引证30年代世界性大危机的教训。由于两派论者的观点均有其理论和现实范例支撑,所以,决策层似乎对任何一派观点都表现出不置可否的态度。对决策者影响较深的是1986年由国家体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与世界银行联合召开的“金融改革国际研讨会”。此次会议上,关于中国商业银行经营制度模式选择问题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引起了与会者的热烈讨论。应邀到会的一些国际知名金融专家,如德国的诺伯特·克洛顿、日本的铃木淑夫、国际金融公司的阿格密尔和世界银行的林重庚等人都根据本国的经验从不同的角度对全能制模式和分离制模式的制度绩效进行了评析。尽管他们的意见存在差异,但一个基本的共识是: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银行经营制度模式要从各国的历史条件出发。他们特别提到,中国需要发展商业银行,也需要建立和发展资本市场,必须建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投资银行,实行行业分工。这些意见受到了决策层的重视和尊重。

三、国有商业银行分离制经营制度能否实现制度供求均衡

(一)分离制模式在供给上理性不足

分离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是政府人为政策选择的结果,属于政府供给型制度。笔者认为,政府作为一个具有追求效用最大化倾向的组织,本身也有其特定的行为目标函数,其行为同样也有理性与非理性之分,政府并非全智全能。由此,对政府关于商业银行分离制经营制度的选择这一行为是否合乎理性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

迄今为止,就已有的资料来看,关于政府对分离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供给的原因,并未发现官方正式全面的解释。现实中,一个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专业银行实行交叉全能经营,引发了1993年的金融秩序混乱,由此,政府要求专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以期在管理分明的基础上,实现宏观调控的效率性。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么,我们容易得出这样一个逻辑判断,即政府对1993年金融秩序混乱生成的根源未有充分而深刻的认识,从而,分离制模式的供给行为自然也就理性不足。理由在于:导致1993年金融秩序混乱失调的根源并非是专业银行的全能制交叉经营,专业银行的乱拆借、乱贷款等非理性行为只是问题的表面现象,而非实质。 事实的根源所在是:(1 )经济发展指导思想急躁冒进, 从1992年初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没有全面正确地理解“改革的步子再快一点,改革的胆子再大一点”的深刻内涵,在思想、行为上多了些冲动,少了些冷静,以至于全国上下掀起了一浪高过一浪的“开发区热”、“房地产热”、“股票热”和“全民经商热”。在整个社会经济全面处于“发热”膨胀的情况下,金融领域不可能超然脱俗;同时,在政府对经济金融过度介入的体制格局下,国有专业银行也必须介入并助长这场非理性的经济热潮。(2)由于产权制度未能实现改革触动, 专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未能建立起来。从而,专业银行就有了风险外部化而收益内部化的机会,即专业银行在既有的产权制度下可以把经营风险和损失转化于政府而独享收益,这样,专业银行的激励约束机制就呈现出非对称格局。在此格局下,专业银行介入证券业、信托业并采取投机行为,就其自身来讲是符合理性的。(3)中央银行监管体系残缺、监管依据脆弱、 监管权威缺乏、监管手段落后和监管重心错位(即仅注重专业银行行为合规性,而忽视其风险性),也是造成金融秩序混乱的关键所在。基于这3点认识, 我认为,若政府果真是以1993年的金融秩序混乱作为其推出专业银行分离经营制度这一政策的依据,那么,这一政策行为是不符合理性的。

那么,政府关于商业银行分离制经营制度模式选择的依据究竟是什么?我们认为可能有以下几点:一是受美国分离经营制度的影响。美国是世界上市场经济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骄人成绩的取得源于其有效的体制模式。这对于后进国家尤其是经济制度转轨国家来讲是极富诱惑力的,因此,就如何选择其经济发展的模式与道路问题时,这些国家会对美国的经济体制模式存在着一种认同。这样,所选择的经济体制必然深受美国模式影响。我国作为一个转轨国家,似乎也出现了这种情况,已有的改革措施已充分验证这一点。二是保持着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对专业分工的偏好。受传统经典理论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分工是效率的源泉,所以强调专业分工、强化分业经营是计划经济的普遍做法,使人们长期形成了一种对专业分工的偏好,认为分工越细越好,各司其职优于相互重叠。尽管改革已进行了多年,但这一行为偏好的内在刚性使之仍支配和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三是在思维方式上存在着一种对交叉经营的误解。在强调专业分工的偏好下,人们不免产生了一种认为交叉经营是经营秩序混乱的根源这一思维定式尽管就目前来看,人们对工商产业领域搞资本运营、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已达到共识,对交叉经营已不再存在普遍非议,但在90年代初,这仍是不可想象的。四是宏观调控指导思想上认为分业经营有利于宏观调控实现的观念根深蒂固。我国宏观调控的质量和效率一直不高,人们往往将此归咎于交叉经营,其逻辑是:微观经济主体交叉经营导致经营行为不规范导致宏观调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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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效率削弱。其实,这个问题类似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逻辑,对此难有正确解释。五是基于人力资本的考虑,认为专业银行刚从计划金融体制脱胎出来,经营银行业务也许在行,但经营证券业务和信托投资业务则经验不足,缺乏人才。

如果以上5 个原因是政府对专业银行实行分离制经营制度选择的依据,那么,同样可以得出政府这一制度供给行为非理性的结论。理由在于:(1)美国从本世纪80年代开始, 就放松了对商业银行经营的限制,并在90年代初放弃了分离制模式。在世界各国都废除分离制模式的国际潮流下,我们却采取了“反潮流”的措施,这本身就意味着行为的非理性。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在80年代对30年代大萧条的成因进行了重新认识,认为30年代初期银行倒闭并不是由于银行过度从事《银行法》禁止的业务。事实上,大量从事证券交易的银行并没有倒闭,银行倒闭的原因一是货币供给减少了1/3;二是银行被迫停止办公,助长了挤兑风潮;三是单元银行制资本充足率过低,倒闭或被兼并银行中有80%是单元银行,分支行制的银行倒闭占极少数。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说明由银行附属机构认购证券比其他任何认购者认购证券具有更大的风险,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银行购买证券的方法、技巧次于投资银行。即是说,银行没有过度追逐风险。在此基础上,美国反思了分业管理模式,得出了取消管制可以促进金融制度稳定的结论。(2 )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农业经济,甚至工业经济时代,专业化的分工是有利于促进社会大生产的效率提高,这是不容置疑的。但在高度信息化的知识经济时代,专业化分工是效率的源泉就失去其时代意义。当今的金融业已步入金融工程时代,在此背景下,再过分强调分工,就会走向其理论的反面,即阻碍效率,因为分工越细,意味着壁垒越多,从而交易成本也越大。(3)交叉经营或多元化经营、 多元化经营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力提高的必然选择。目前,资本营运在我国已深入人心,工商产业领域的资本营运活动已如火如荼。金融业能否启用资本营运,实施资本营运呢?西方金融业购并浪潮已使之变为现实,我国能漠然坐视吗?(4)分业经营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这一逻辑是不成立的。 就我国而言,是微观经济主体不规范导致宏观调控目标难以实现,还是由于宏观调控乏力而导致微观经济主体行为不规范?依笔者之见,一味强调前者,实质上是对宏观调控能力低下的一种托辞,分业经营有利于实现金融宏观调控这一论点实质上是对我国监管效率低下的一种迁就。(5 )说银行缺乏投资银行经验,缺乏人力资本这一观点更是站不住脚的。众所周知,我国证券机构和信托投资机构大部分是由专业银行要么独资设立、要么是合资设立的,特别是最早的证券业和信托业的从业者,大部分来自于专业银行,这怎么能说专业银行缺乏从事证券业、信托业的人力资本呢?再者如果银行的人力资本不适宜于证券业和信托业,那么,又有哪个行业的人力资本更适合于证券业、信托业?

综上所述,政府关于分离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的供给是缺乏理性的。

(二)分离制模式在需求方面存在有效需求不足

分离制模式作为一项政府供给型的制度,它在现实中是否具有充分而有效的需求,既是判断该项制度能否实现制度均衡的重要标准,也是评判其合理性与否的关键准绳。笔者认为,基于我国经济金融制度转轨的现实,并考虑到未来金融制度和金融结构的发展,分离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面临着制度有效需求不足问题,以下的分析将为此提供理论支持。

1、国有银行改革与发展对分离制模式需求不足。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目标是把国有银行转变为真正的商业银行。众所周知,真正商业银行的本质内涵是追求盈利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趋利避害原则下,实现盈利最大化是其从事经营的基本动机。而盈利最大化的实现是建立在其经营领域和业务空间不断拓展基础上的。在当今金融证券化、电子化、信息化和一体化发展的格局下,把银行业务发展的空间仅定位于传统的存款业务、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不仅有悖于商业银行的本质目标和经营原则,而且会抑制商业银行功能的发挥,更有可能使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高度化发展的趋势下走向衰亡。目前国际上已出现了商业银行在金融业中地位下降的趋势,对商业银行将走向何处的担忧已为国际金融界所关注。此为其一。其二,国有银行转变为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个重要现实困难是如何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解决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化解巨大的不良资产存量;二是如何有效遏制不良资产增量的再生。从中国的经济金融现实看,对于前者,可行的措施主要有二:一是通过核销的方法处理掉那部分坏账;二是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法化解那部分有疑问的资产。然而,由于分离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模式的实行,这一现实且有效的措施难以实行。对于后者来讲,有效遏制不良资产的再生,关键是要靠制度创新。这里的制度创新,其内涵是较为宽泛的,它不仅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自身的企业制度创新,即建立现代企业(商业银行)制度,也包括银企关系的重塑。银企关系的重塑,指的是要建立起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契约型的、关系长期稳固的平等交易关系。根据已有的银企关系理论模式,这种关系显然是德、日式的主银行制度。而基于前文的分析,主银行制度的实现是以全能制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为基础的。由此可见,要遏制不良资产再生,也必须废除分离制模式。从现实看,我国已于1996年实行了主办银行制度,但这项制度的现实绩效极不理想。原因何在?关键是其现有的制度基础(即分离制模式)与其功能之间存在着矛盾。其三,分离制模式的实行,难以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实现优化,与分散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现实要求发生错位。金融风险防范、分散与化解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要实现资产多元化。然而,分离制模式限制了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选择,以贷款为主体单一的资产结构难以优化。尤其应予重视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80%以上是配置给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在转轨时期绩效较差、还款能力较低,从而进一步增大了国有商业银行的风险。由此,实行分离制模式与国有银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也是相悖离的。

2、有效金融监管(调控)对分离制模式需求不足。从理论上讲, 有效金融监管(调控)是以监督(调控)体系完整、监管(调控)依据充分和监管(调控)手段先进为基础,以金融政策传导的有序、畅通和统一为关键。目前实行的分离制模式显然有碍于金融监管(调控)基础的培育和金融政策的高效传导。一方面,分离制模式对国有银行介入证券业的限制,使宏观金融政策的实施失去一个重要的传导器;另一方面,它限制了中央银行对公开市场业务这一调控工具的应用,同时有可能使有关宏观调控政策在运用中发生冲突,增大宏观调控的成本。迄今为止,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能力一直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其中关键的问题有三:一是金融监管的依据不充分,即金融法规不健全;二是金融监管内容单一、范围狭窄、手段落后;三是缺乏极具权威且能高效运作的金融监管机构,尚未形成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尽管迄今已确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构成的“三驾马车”式的监管体系框架,表面上似乎较为完善,但是这三驾马车之间能否保持协调、由谁来协调、效率何时显现、现在尚难以定论)。笔者认为,如此现实背景,即使分业经营,也难能保证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能力的提高。不在这些方面作出努力,仅试图期望借分业经营来提高金融调控能力,要么是一种对监管能力低下的掩饰,要么是对监督能力缺乏信心,要么是对监管部门惰性的迁就或默认。

3、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分离制模式需求不足。理论上讲, 资本市场发展必须以其规范和稳定为基础,而资本市场稳定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机构投资者的存在。国际经验表明,那些拥有长期稳定资金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非银行机构)、各种社会保障基金以及非金融企业是资本市场发展的“稳定器”。原因在于这些真正的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理性程度高,而且可以稳定中小投资者的信心。所以,商业银行对资本市场的介入可以起到熨平资本市场波动的作用。由于分离制模式的核心内容是限制商业银行介入证券业,所以,分离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会使资本市场失去一个“稳定器”。在“稳定器”跛足的情况下,资本市场发展的景况可以预见。此外,发展资本市场需要投资银行,但投资银行从何而来?若新建,不但要付出巨大的创业成本,而且人才何处寻?若改建,一种方式是把现有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改造为投资银行;一种方式是把现有的商业银行改造为投资银行(这种方式目前已成为现实,即中国投资银行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履行投资银行职能)。对于前者,无可非议;对于后者则遇到一些现实问题需要解决?例如,对商业银行既有的负债和资产如何处理?现有的从业人员是否相对过剩?若过剩,又如何分流?等等。尤其是商业银行改造成投资银行,要付出相当一部分交易成本。从成本、人才角度看,与其把商业银行转化为投资银行,尚不如在现有的商业银行内部设立投资银行部或全资附属投资银行,在人、财、物上分开,独立经营。简言之,不如废除国有银行的分离制经营模式,实行全能制模式。

4、中国金融国际化的实现对分离制经营模式需求不足。 中国金融实现国际化,既是世界经济金融一体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题中之义。从走出去的角度看,目前国际上的商业银行基本抛弃或正在抛弃“分离制”经营模式,实行全能制经营制度。我国的商业银行若想进入国际金融市场舞台,与其他国家的商业银行竞争,分离制模式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可想而知。如果为提高国有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而允许其在海外从事综合全能经营,那么,这是否会影响制度的统一性?从引进来的角度看,如果对实行全能制的国外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实行分业制模式监管,这是否会影响我国驻该国商业银行被监管机构实行报复而禁止从事全能经营?如果允许国外银行在我国实行全能经营,那么又存在着外资银行与国有银行不平等竞争问题。因此,基于我国金融国际化实现和国际金融制度惯例接轨考虑,对分离经营模式同样是需求不足的。

基于以上分离制商业银行经营模式供给与需求的分析,我们认为,该制度在中国的现实中难以实现均衡。由此进而论之,一个基本的结论是:应当逐步取消分离模式的商业银行经营制度。

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制度究竟应该选择何种模式

通过对商业银行经营制度两种理论模式的比较分析和现代商业银行经营制度变迁路径及其逻辑规律的揭示,特别是以对我国分离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模式形成的背景与制度供求的均衡性分析,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全能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制度模式的最佳选择。尽管分离制模式的形成在我国具有特殊的历史性,但这一政策选择并不具备现实必要性。

现在的问题是,国有商业银行如果现在要实行全能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那么是否具有应有的制度基础。我认为,目前的金融制度已基本为全能制模式创造了实施空间。首先,1994年以来的金融改革已使市场金融制度的框架基本确立并日趋完善,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结构的运作基本体现了市场化原则,这是国有商业银行以盈利为目的、业务综合经营的前提。其次,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日趋规范理性化,自我约束机制有了明显的强化。表现在:(1)各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管理中, 已普遍推行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经营风险观念得到强化,经营行为的理性程度明显提高。前两年,国有商业银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惜贷”现象,它至少说明了一个事实,即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的理性化程度已明显提高。(2)90年代中期以来, 各国有商业银行都加强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自律动机和自我约束机制的增强和完善又迈出了一大步。国有商业银行自我约束机制的增强,为其综合全能经营奠定了基础。(3)一个具有权威的金融监管体系框架已基本构建起来, 并正走向成熟。一是一个以中央金融工委为领导,以中央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为主体的全新富有权威的金融监管体系已正式确立,尽管该体系目前还处于磨合期,但其有效运行的前景是不容怀疑的;二是中央银行和证监会按经济区划对其分支机构的调整,表明了金融监管制度的市场化改进,预示着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和监管重心的转变,为监管效率和监管质量的提高奠定了基础;三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已基本建立起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预防性监督管理和最后抢救行动三道防线,监管体制已基本完善。当然,与西方国家央行的监管体制比较,我们尚缺乏存款保险制度这一环节,但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的银行,它以国家信用作担保,拥有政府的最后援助承诺,存款人的利益是由国家承保的,所以,对国家银行来讲,实质上已存在存款保险制度。(4 )我国金融法律框架已基本健全完善。从1995年起,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事会暂行规定》、《证券法》等等。此外,有关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法规条例、《信托法》以及金融机构市场退出和金融机构同业自律的有关法规均在起草、修改之中,即将颁布。这既标志着我国金融业发展已步入法制化轨道,也说明了完善健全的金融监管依据业已生成,国有商业银行全能制经营制度的法律环境已经具备。(5)党中央、 国务院十分重视领导干部金融理论素质的提高,各级政府都先后对领导干部进行了金融理论培训,特别是近期江泽民同志在省部级领导干部金融理论研究班上,重申和强调了大兴理论学习之风的要求。这预示着政府对金融机构经营的干预行为将趋于弱化,国有商业银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将逐步得到完善。(6 )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正朝全能综合经营迈进。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的加快和商业银行同业竞争的加剧,各国有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步伐加快,出现了中间业务发展加快的势头,资产负债的证券化发展十分迅猛,尤其是综合化、全方位的金融零售业务开展得如火如荼。这就客观地揭示了国有商业银行对实行全能制经营模式的向往。此外,1996年实施的主办银行制度已为商业银行全能制经营模式的实施进行了探索和尝试,也取得了一些经验,其中之一就是现实中对产融结合拥有充分的需求,凡此等等。因此,我认为,废除国有商业银行的分离制经营制度转而实施全能制是完全可行的。

当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全能制商业银行经营制度实施的制度基础尚不厚实,还存在着若干不足,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在政策、法律、宏观经济制度和微观企业(银行)制度上做好充分的调整准备工作;二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制度创新步伐,尤其是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三是建立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科学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四是建立商业银行的同业自律制度,规范商业银行的竞争行为和竞争方式;五是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体制,增进监管机构的效率,提高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与水平;六是提高金融业电子化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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