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光恢复前后台湾省制的进程_台湾省政府论文

浅谈光恢复前后台湾省制的进程_台湾省政府论文

试论光复前后台湾省建制之过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台湾省论文,试论论文,过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行政区划上曾隶属福建省,1885年清政府设置台湾省。日本侵占台湾后,台胞为恢复台湾省的地位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直到1947年5月, 国民党才建立起台湾省政府。笔者试图就海峡两岸已公开的档案史料,探讨民国时期台湾省政府制度是如何建立起来的。

一、台胞发起恢复台湾省运动

1895年,清政府在甲午战争中遭到惨败后,被迫签订《马关条约》,割让台湾给日本。台湾人民自发组织起来进行武装斗争,提出“摆脱日人统治”、“恢复台湾”、“台湾复归中国”等口号,遭到残酷镇压。1937年7月,日本帝国主义发动大规模侵略中国的战争, 中国人民奋起抵抗。1938年4月1日,蒋介石代表中国政府公开提出收复台湾的目标,极大鼓舞了台胞的抗日激情, 纷纷回到祖国大陆组织团体参加抗战。 1940年3月,台胞建立“台湾革命团体联合会”,1941年2月又组成“台湾革命同盟会”,斗争目标是争取台湾早日回到祖国的怀抱。

1940年3月, 蒋介石令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长”朱家骅等人“负责约同日韩台在渝之革命首领会商”,筹划推动“日本台湾朝鲜的各项革命运动”(注:秦孝仪、张瑞成编:《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编》第2 集《台籍志士在祖国的复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305页。)。4月,朱家骅向蒋介石报告:“台湾本我辖地, 兹拟迅速成立本党党部”。不久,国民党“中央组织部”设立“中国国民党直属台湾党部筹备处”。就此,台胞提出为何不用“国民党台湾省党部”的疑问,朱家骅解释“台湾将来光复以后的行政区域名称尚未确定,所以不用省字”(注:秦孝仪、张瑞成编:《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编》第2 集《台籍志士在祖国的复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300页。)。6月4日, 台湾革命团体联合会向朱家骅送上《对台湾革命问题之请示与批答之意见函》,提出“台湾受日本统治已久,社会形态与祖国略有不同,倘实行复国,中央对台湾政府,拟采如何办法?”,台胞草拟的批复是“可成一省或一行政区,依照地方自治原则组织各级政府”,要求国民政府作出明确的答复。不久,朱家骅作了批复,在“台湾当然复归祖国”下加“因台湾原系福建省旧府层”一语(注:秦孝仪、张瑞成编:《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编》第2集《台籍志士在祖国的复台努力》, 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307—308页。)。其时,国民党高层尚无暇顾及收复台湾的具体问题,对台湾作为一个什么样的行政区划来看待并没有定论。

1941年12月8日,珍珠港事件爆发。次日, 国民政府正式对日宣战,向中外宣告“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据此,中日过去所订的条约当然废弃,《马关条约》对台湾的束缚完全消失(注:蒋子骏著:《国民革命与台湾之关系》,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4年,第223页。)。1942年4月,在重庆掀起了一场声势颇大的收复台湾宣传运动。国民政府一些军政要人如孙科、陈立夫、冯玉祥等人,或发表广播演说,或出席宣传集会,或撰写纪念文章,阐述台湾与中国的隶属关系和收复台湾的意义。台湾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行政区划,有人主张将其归为福建省的一部分,有人主张将其划为一特殊区域,也有人主张恢复台湾省。其间,台湾革命同盟会第二届大会发表宣言:“祖国都应早定收复台湾大计。其最重要的一着,就是应该设立台湾省政府,正式承认台湾为沦陷省区。”(注:秦孝仪、张瑞成编:《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编》第2 集《台籍志士在祖国的复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125—126页。)要求国民政府迅速恢复台湾省制,并成立台湾省政府。

1943年4月, 国民党中央将台湾党部筹备处升格为“中国国民党直属台湾执行委员会”。8月,丘念台上书国民党中央:“惟复省之议, 对倭宣战废约已将两载,竟未实现,不独未依东四省例设立台湾省政府,即党部亦未用台湾省党部之名,不能不令国内志士台岛遗民嗒然失望。”9月,台湾革命同盟会向蒋介石送上《台湾党政意见六项函》, 指出:“胜利非遥,应速以筹备台湾省政府以慰台胞喁喁之望也”(注:秦孝仪、张瑞成编:《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编》第2 集《台籍志士在祖国的复台努力》,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166页。)。 行政院秘书长兼全国总动员会议主任陈仪亦表示:“今台湾革命运动日益展开,其总代表台湾革命同盟会,积极推进光复运动,要求祖国增设台湾籍参政员,要求设立台湾省政府,俾便争取台胞内向,诚属适时适切”,声援广大台胞要求成立台湾省政府的运动。

随着世界反法西斯战争朝着有利于同盟国的形势发展,蒋介石意识到日本帝国主义的覆亡只是时间问题,中国收回台湾主权排上了国民政府的工作日程。1943年11月,蒋介石赴开罗参加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与罗斯福总统、邱吉尔首相签署开罗会议宣言,明确表示三国之宗旨“在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注:陈志奇编:《中华民国外交史料汇编》,台湾渤海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6年,第6036页。)。通过外交上的努力,国民政府使美英两大国承诺将台湾的主权归还中国,解决台湾在日本战败后的归属问题,为中国最终收复台湾奠定国际法的依据。

1943年底,美国海军上将尼米兹提议直接攻占台湾和中国大陆的沿海地区,并拟议与蒋介石取得协议,若可能,单独军政管理台湾,一直到日本投降和战后总解决为止。蒋介石有在美军攻占台湾后建立军政府的设想,故对台胞的请求未作表态。但广大台胞对此深感困惑,比照东北沦陷省区,一再上书建言设立台湾省政府。为此,1944年3 月蒋介石在对国民党中央训练团毕业学员训话时公开表示,“在台湾光复后将建立省政府”(注: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南京出版社1989年,第42页。),从而确立了台湾未来的行政区划。

二、确立收复台湾后实施特殊省制

《开罗宣言》发表后,蒋介石令“行政院”秘书长张厉生与国际问题研究所所长王芃生研究并拟具收复台湾的切实办法。1944年4月中旬, 蒋介石批准成立“国防最高委员会中央设计局台湾资源调查委员会”(下简称“台调会”),作为收复台湾的筹备机构,任命陈仪为主任委员。陈仪曾两度负笈日本,在国民党内有“日本通”之称。1934年至1941年,陈仪担任福建省主席一职,对闽南人的性格较为了解。1935年他曾率代表团赴台,在日占台40周年大会上观礼,随后到各地参观。回福州后,陈仪命随从编成《台湾考察报告》,对台湾总督府的施政效率予以肯定。无疑,陈仪是当时国民党内最具台湾相关知识的高级官员。

1944年3月, 张厉生与王芃生向蒋介石建议:“台湾收复后,我国自应于该地恢复以前行省的组织,惟在目前似应先成立一过渡性之机构,称为‘台湾设省筹备委员会’(如台湾将来之政治组织与内地之省政府不尽相同,则可改称为‘收复台湾筹备委员会’),以为准备”。6月, 蒋介石批复:“所拟关于行政院设‘台湾设省筹备委员会’一节,查现在中央设计局业已设置台湾调查委员会,如稍加充实,多多罗致台湾有关人士,并派有关党政机关负责人员参加,即足以担负调查与筹备之责。”(注: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南京出版社1989年,第3页。 )考虑到人力和物力的限制,蒋介石不同意成立“台湾设省筹备委员会”,而是全权委托台调会负责收复台湾的具体筹划工作。

5月,“台调会”开始起草台湾接收计划纲要, 就收复台湾后施行何种行政体制问题展开讨论。朱代杰、沈仲九、林中的看法是:“台湾完全与闽省(即闽南)相同,而且在日人占领之下,其民族思想特别浓厚,所以台湾不宜视同蒙、疆等地,应视为内地的一省,但情形容有特殊,有些设施可暂与各省不同。”黄朝琴撰《台湾收回后之设计》一文,认为:“台湾是以前的一省,所以收复必须改省。台湾离开祖国将五十年,政治经济建设以及风土和国内相差很远,希台湾收复以后五六年内,以维持现状为目的,不以实验的名义而以实验的方式来治理。将来台湾省的制度,必须以单行法制定,不必与各省相同。行政机构有考虑的必要,日本在台湾的制度很好,原有的总督府,只须名称的取消,改为省政府”。

“台调会”的意见基本上是在接收台湾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应设立一过渡机构以保证接收的顺利进行。1944年8月, 陈仪将台湾接管纲要送蒋介石审核。1945年3月,蒋介石颁布《台湾接管计划纲要》, 规定:“地方政制,以台湾为省,接管时正式成立省政府……接管后之省政府,应由中央政府以委托行使之方式赋以较大之权力”(注:陈鸣钟、陈兴唐主编:《台湾光复和光复后五年省情》(上),南京出版社1989年,第49—50页。)。

当时对在收复台湾后实行特殊省制也有不同的意见。1945年8月,吴健华发表《论重建台湾政制之原则》一文,指出日本“以殖民地之观点视台湾,故其政制原则,乃趋向于集权专制……为台胞五十年来对其压抑力量所深恶痛绝之最者”。认为“观台湾历史之传统,适可建一省制……尤其我现行省政府之组织,系采合议式之委员制,置之于台湾,必可一新台胞久受集权统治之耳目”。

1945年7月26日,美、中、 英三国发表《促令日本投降之波茨坦公告》,宣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注:《国际条约集》(1945—1947年),世界知识出版社(1959年),第77—78页。)。 8月14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次日,日本天皇广播投降诏书。8月17日, 麦克阿瑟以联合国最高统帅第一号命令规定“在中华民国(东三省除外)、台湾与越南北纬十六度以北地区内之日本全部陆海空军与辅助部队应向中国战区统帅蒋委员长投降”,明确了将严格履行开罗会议以来的有关国际承诺、台湾立即由中国接收的安排。

中国收复台湾终于进入实施阶段。此时陈仪向蒋介石提出不在台湾建立省政府,而设行政长官公署,作为过渡机构,得到蒋介石的首肯。对此突然而重大的转变,陈仪的解释是:“台湾收复以后,自应称台湾省,以与其他各省一律。惟际兹收复之初,政治与军事相辅而行,本人又奉命兼任台湾警备总司令,故必须有一权力较大之临时机构,俾得统一事权妥为运用。将来接收竣事,秩序平复,自应按照常轨,依省制改组。现拟呈之组织纲要系接收时期之临时办法”(注:秦孝仪、张瑞成编:《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编》第4 集《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157页。)。蒋介石核定陈仪的建议, 令“台湾下加一省字,称为台湾省行政公署”(注:秦孝仪、张瑞成编:《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编》第4集《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 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157页。)。8月27日,蒋介石正式任命陈仪为台湾省行政长官,不久兼台湾省警备总司令。9月21日, 行政院核发的《台湾行政公署组织大纲》规定:“台湾省行政长官隶属于行政院,依据法令综理台湾全省政务。行政长官于其职权范围内,得发署令,并得制定台湾单行条例及规程。行政长官得受中央委托办理中央行政,对于在台湾之中央各机关有指挥监督之权”(注:秦孝仪、张瑞成编:《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编》第4集《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 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第150页。)。而1944年4月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省政府组织法》规定:“省设省政府综理全省事务,并监督地方自治。政府于不抵触中央法令范围内,得依法发布命令”。相比较而言,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具有比大陆各省政府更大的权力。蒋介石站在独裁的立场,支持陈仪取鉴日本在台湾总督府的施政效率,漠视台湾民众要求与大陆省份“一视同仁”的心态。

三、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制度的推行与争议

1945年10月25日,陈仪在台北向日本台湾总督兼日军第十方面军司令安藤利吉宣布:“本官奉令接受台湾、澎湖列岛地区日本陆海空军,及其辅助部队之投降,并接收台湾、澎湖列岛之领土、人民、治权、军政设施及资产”(注:秦孝仪、张瑞成编:《中国现代史史料丛编》第4集《光复台湾之筹划与受降接收》,台北近代中国出版社1990年, 第202页。)。日本投降后, 陈仪除将原有的日本总督府改为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外,其它基本上沿袭旧有的行政制度。行政长官公署设有秘书、民政、教育、财政、工矿、农林、交通、警务、会计九处,法制、宣传、设计考核三委员会,粮食、专卖、贸易、气象四局等机构(注:台湾省文献委员会编:《台湾史》,台北众文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84 年, 第761页。)。陈仪认为应维持台币及台湾金融机构使自成系统, 阻止法币在台湾流通,这样才不致“使台湾像大陆各省那样法币泛滥成灾,物价暴跌的现象”。在经济上陈仪推行统制政策,通过专卖局和贸易局两机构,对生活必需品实行专卖制度和控制全部进出口贸易,以避免奸商操纵牟取暴利。1946年贸易和专卖两项收入20 亿台币, 占全省预算的50%。

行政长官制度赋予陈仪至高无上的权力,各级机构中的官员,台籍人士为多,但居肥缺要津者几乎全是陈仪的亲朋故交,其中一些人利用职权贪污腐化。经济上的统制措施使生产者和消费者均遭盘剥,并使某些产业受到损害,甚至遭到严重打击。光复初期,交通、工矿、产业等方面的重建,均需要大量经费,长官公署穷于应付,只好“藉运用发行资金予以垫借”,以致发行数额为适应需要,逐渐增高,至1946年底达53.3亿元台币,台币终失去其安定人心、平抑物价的作用。民不堪命,纷纷将斗争的矛头指向行政长官公署体制。

1946年春,闽台建设协进会向国民政府建言:“今日当局高压较之日本台湾总督更有过之而无不及焉……行政长官之制度不废则台民实未解殖民地之倒悬,几疑中央不予以平等待遇也”。渝昆桂柳闽台各团体发表《台湾施政建议书》:“台湾收复,既已确定为一行省,苟自应依法组织省政府,任命省政府委员、主席及各厅厅长……其省政府委员、主席暨各厅厅长不特有特殊之权力”。4月, 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六届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袁雍等15位委员联名提案,要求在台湾建立省政府制度。行政院记录在案后,并无下文。7月, 闽台建设协进会上海分会、台湾重建协会上海分会、福建旅沪同乡会等代表,到南京向国民政府、“立法院”、“行政院”请愿,要求撤废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改为与大陆各省相同的省政府,希望取消台湾的特殊化政策,也是最终仍无结果。

面对岛内外强烈要求撤废行政长官公署的呼声,1946年5 月陈仪授意秘书长葛敬恩在台湾省参议会上作了解释:“台湾旧有的行政机构,虽与内地各省不同,却是从五十年的经验中产生的……而政制的突然剧烈变更,可使人民大为不安。为了避免这些困难和缺点,因此在台湾实行一种类似日本总督府的行政体制,或许是最好的办法”。1946年10月,蒋介石在台湾参加光复一周年纪念会发表讲话,称“在陈长官领导之下,我相信台湾省的前途,一定灿烂光明……凡是合理而有利于台湾复兴建设的事情,中央政府不断的在督促指示长官公署,积极推进”。蒋介石仍无意要裁撤行政长官公署,在台湾建立省政府制度。但是,由于经济凋弊、物价飞涨、贪污成风,广大台胞与以陈仪为首的国民党官僚集团的矛盾愈加尖锐,一场大规模的冲突势所难免。

四、“二二八事变”与台湾省政府的建立

1947年2月28日,台北专卖局武装军警在市内检查非专卖香烟, 拘捕小贩,并开枪击杀平民二人,激起群众向长官公署请愿,造成大规模的官民冲突。3月1日,台北各界成立“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各县市亦成立类似组织,反对行政长官公署体制的风潮很快遍及全岛。3 月6日,陈仪向全省发表广播讲话:“省级行政机关, 我已考虑将行政长官公署改为省政府,向中央请示。一经中央核准,即可实行改组,改组时,省政府委员、各厅长或各处长要尽量任用本省人士”。7日, “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提出《处理大纲四十二条》,主要内容是“制定省自治法为本省政治最高规范;县市长实行民选;各级机关应尽量录用本省人;撤销专卖局、贸易局;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应改为省政府制度”。3月8日,蒋介石紧急调派的2万军队在基隆、高雄陆续登陆, 酿成震惊中外的“二二八”事件。

3月5日,旅沪台湾各团体发表宣言,痛斥陈仪“对于台湾接管,抄袭旧日本治台方法,颁布所谓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大纲,以行政、财政、立法、军事之大权,集中于长官一人之身,形成新殖民地总督之变相……挽救之道唯有立刻允许台湾实行自治,省长县长一律民选;废除特殊化之行政长官制度及其一切特殊法令设施。”闽台监察使杨亮功、监察委员何汉文在分析“二二八事变”起因时指出:“台湾自接收以来,以情形特殊,故于省级行政设行政长官公署,台人对长官公署呼之为新总督府。与国内各省不同,此形式上使台胞不愉快者也。按其实际,长官公署之权力、法令亦几与日人之台湾总督府相若,此又事实上使台人不愉快者也。”“二二八”惨案慰问团向监察院长于右任建议“对弊端百出之行政长官制度明令废止,改设省政府”。陈仪则对自己的做法作了辩解:“人家攻击我在台湾不该实行政治建制和经济建制的特殊化,其实这是主席(指蒋介石)交代我的两项根本政策,非如此,不足以安定这块新回祖国的领土,不能防守它免于国内时局动荡和经济波动的影响”。

3月中旬,在国民党六届三中全会上,刘文岛等55 位委员提出临时动议,要求将陈仪撤职查办,经大会决议通过。在一片指责声中,陈仪被迫向蒋介石提出辞呈,以示对“二二八事变”造成的不幸局面承担责任。3月17日, “国防部长”白崇禧对台湾全省发表广播讲话:“在政治制度上,决将现在台湾行政长官公署改组为台湾省政府,各县市长可以定期民选,各级政府人员以先选用台省贤能为原则”。4月22日, 蒋介石主持行政院第784次例会,以台湾事变既平, 陈仪引咎请辞台湾省行政长官兼警备总司令为由,决议撤消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依照《省政府组织法》改制,任命魏道明为台湾省政府主席,还决定各厅增设副厅长,尽可能起用台籍人士。

5月16日,台湾省政府正式建立,实行合署办公。 省政府委员会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建设、农林五厅,秘书、社会、警务、交通、卫生、新闻、主计七处及人事室、粮食局等机构。之后,魏道明解除“戒严令”,各机关尽量起用台籍人士;改设烟酒公卖局;裁撤贸易、林务二局,成立物资调节委员会;设置失业救济委员会、省民营企业辅导委员会,以恢复经济生产;通令高山族改称山地同胞,辅助台胞改选“国代”、“立委”,以缓和尖锐的省籍矛盾,逐渐消除因“二二八事变”给台胞身心所带来的巨大大灾难。1948年12月29日,蒋介石在下野之前,匆匆任命陈诚为台湾省政府主席,企图将台湾作为与中国共产党负隅顽抗的据点,台湾省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角色又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在抗日战争中,台胞发起恢复台湾省的运动,得到了国民政府的支持。《开罗宣言》发表后,蒋介石设立台调会来负责统筹收复台湾的具体工作。以陈仪为代表的一部分人经过认真分析和研讨,主张在台湾收复后施行不同于大陆各省的特殊行政体制,得到了蒋介石的肯定。国民党政权的本质是维护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利益,并不能给台胞带来真正的幸福。广大台胞遂将斗争的矛头指向行政长官公署体制。“二二八事变”爆发后,蒋介石被迫撤销行政长官公署,建立台湾省政府。回顾这段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台湾作为中国一个省的行政区划和体制,是广大台胞付出巨大努力和牺牲而争取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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