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_图书馆论文

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特殊性_图书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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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41(2002)02-0004-03

在对一种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论点进行评价的时候,这种观点对图书馆的专指性如何,常常被作为衡量这个观点是否触及图书馆本质的标准。可是,我们发现,由于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专指性没有一个统一说法,使得一些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论点的评价失之偏颇。因此,这个问题必须首先澄清。

一、以图书馆实践所涉及的特有现象领域作为划分标准

首先,以什么标准来衡量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专指性?是以社会部门的工作领域作为划分标准,还是以图书馆实践所涉及的特有现象领域来划分?笔者认为,应该以图书馆实践所涉及的特有现象领域作为划分标准。因为,社会部门的工作领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甚至会由于政策的改变而改变。如果以社会部门的工作领域作为划分标准,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就会受到巨大的人为因素的左右,从而使得被确定的研究对象处在不断改变的状态中。这与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是反映了这门学科的规律性认识所应该具有稳定性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另外,研究对象的改变,必然导致这个学科基本理论的重构。需要不断重构基本理论的学科,当然谈不上什么规律性的认识。所以,还没有哪一门学科是以社会部门的工作领域作为划分标准的。图书馆学当然也应该以图书馆实践所涉及的特有现象领域作为划分标准。然而,笔者在一些文章中看到的一些论述,似乎并非都同意这种看法。

比如,马恒通先生在评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知识单元可获得性说”[1]的时候,这样阐述道:“但其‘可获得性’也不只存在于图书馆,正如他自己所说,“图书馆等信息机构的工作就是保证文献群中知识单元对于服务对象的可获得性’。此处‘图书馆等信息机构’就足以说明此观点对图书馆没有专指性。”

所谓“知识单元可获得性说”,是由梁灿兴同志于1998年在《图书馆的核心问题和研究对象新见》[2]一文提出的。该文认为读者要获得的是文献群中的知识单元,“图书馆要完成的工作无疑:保证文献群中知识单元对于服务对象的可获得性。图书馆学要研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才能保证文献群中知识单元的可获得性”。认为“文献群中知识单元的可获得性是图书馆学的研究对象”。

马恒通先生以‘图书馆等信息机构’一语,断定“此观点对图书馆没有专指性”。好像过于武断了一些。因为,原文的论述是以工作领域作为阐述基础的,所以,马先生的判断逻辑换一种说法就是:“如果某个论点包含的实践领域也存在于其它部门的工作领域中,那么,这种观点对图书馆就没有专指性”。而这样的判断逻辑,显然就是以社会部门的工作领域作为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划分标准。对于马恒通先生的质疑,《可获得性衍义》一文已经作了正面的回答:“不管是什么部门,只要它使用图书馆学的技术方法(包括分类法、键词法、主题法、著录法、排列法等等)来组织文献提供服务,在学术上就属于图书馆学的研究范围;同样,这些部门创造的有利于组织文献、提高文献群中知识单元可获得性的技术方法,也都是对图书馆学技术方法的发展。如果其他部门也在使用的文献分类法、关键词法、主题词法、目录著录和排列法不算图书馆学的研究范围,图书馆学还有多少东西可以研究的呢?”。不过,笔者认为,这样的回答由于没有直接界定图书馆学与其它相近学科(比如情报学和档案学)的界限,还不能完全消除马先生质疑所带来的问题,因此,还不够直接。这样,就引出了下一个问题:

二、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专指性怎样才是恰当的

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专指性达到什么程度,才可以被认为是恰当的呢?换言之,一种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论点,应该包含哪些现象领域,且不包含哪些现象领域,才被认为既没有越出图书馆学研究的边界,又没有遗漏图书馆学研究的领域呢?

纵观林林总总的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各种观点,除了那些纯粹是描述性的观点,比如,“要素说”“规律说”“图书馆说”“活动说”“系统说”等等,由于仅限于描述图书馆的现象,因而无所谓越界的问题。其它的多数观点多多少少都存在着研究领域越界的问题,比如,“交流说”、“藏用矛盾说”至少都把情报学和档案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领域都包含进去了,其它的观点大都与此类同,甚至走得更远。而且,其中不少观点还以包含更大范围的现象领域、能够以统一的视角研究这些领域内的现象而自诩。只有“知识单元可获得性说”看起来还能够把图书馆的特有实践领域与相近学科的特有实践领域分隔开来。所以,下面就以“知识单元或获得性说”对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界定为例,讨论图书馆与相近学科的特有实践领域的界定。看看这种观点是怎样把图书馆的特有实践领域与相近学科(主要是情报学和档案学)的特有实践领域分隔开来了的。由于情报学和档案学与图书馆学的关系是如此之近,所以,如果一种观点能够把这两者特有的实践领域与图书馆学区分开来,那么,至少可以认为这种观点在研究领域的划分上没有越界之嫌。

情报学研究的领域,与“知识单元可获得性说”的图书馆学研究领域有两大区别:(1)情报学研究的主要是“一次性消费,过期作废”的信息,文献信息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情报是社会实践需要的实时信息。比如,在商务谈判中,关于谈判对手的信息只在协议达成之前有效,一旦达成了协议,这种信息对于本次谈判来说已经是过期作废了。而像“转让二手摩托车”之类的一次性消费信息,我们又很难把它与被定义为系统化的信息的知识的组成部分——“知识单元”联系起来。(2)情报学在使用文献信息方面的独特领域是情报分析和情报研究。这本质上也是为了生产社会实践需要的实时信息。至于现实中的情报所使用图书馆学的技术方法来组织管理文献,甚至有些情报所表现出来的功能与图书馆相差无几,那是因为它们没有很好地实现自己特有领域内的独特功能。不能因为它们表现得像图书馆,就认为情报学的特有实践领域与图书馆学的实践领域重合了。

档案学研究的领域,与“知识单元可获得性说”的图书馆学的研究领域也存在着两大区别:(1)档案的保存强调“全宗”。这样,它就不可能像图书馆那样,怎样有利于提高文献群中知识单元的可获得性,就怎样整理和组织文献。(2)档案还强调“原始性”。这不但强调了档案上的文献信息包含的知识单元是未经改变的,还强调记录这些文献信息的载体必须是原件。而图书馆学只强调文献信息包含的知识单元,并不强调记载这些信息的载体。所以,图书馆学的实践领域与档案学相比,也有独特的个性。

从上文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三个相近学科在文献领域的区别在于:档案学研究的主要是文献的原始性,这是档案学一切研究的基础;图书馆学研究的是文献信息的获得性;情报学研究的是实时信息的提供,因此,为了提供情报可以用盗取、夺取的方式,而信息的提供方式也成为了其研究领域,特别是在军事领域,真假情报的传递更是十分重要。由此可见,“知识单元可获得性说”能够把图书馆的特有实践领域与情报学和档案学的实践领域区分开来。

那么,另一方面,“知识单元可获得性说”所包含的现象领域是否小于图书馆的实践领域呢?从《可获得性衍义》一文的论述来看,“知识单元可获得性说”例解性地用统一的逻辑解释了图书馆事业、图书馆和图书馆员的角色分配和历史成因,因而,可以认为它具备解释图书馆实践的所有现象的能力。

所以,最后得出一个结论:“知识单元可获得性说”既没有越出图书馆学研究的边界,又没有遗漏图书馆学研究的领域,它是目前所有的图书馆学研究对象的观点中,唯一准确概括了图书馆实践领域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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