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展的现状与分析_农村教师论文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展的现状与分析_农村教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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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办学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特点。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颁布以后,在“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指导下,义务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全面启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从无到有、由少到多,已经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教育教学改革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对于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进程,提升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现状

(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速度与规模

1.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量稳步增长。改革开放的20多年,是民办教育发展史上极为重要的时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数量稳步增长、规模持续扩张(除1997年、2001年民办小学教学点数量明显下降)。这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教育改革稳步推进,办学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密切相关。(见表1)

表1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1995-2001)

学校/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教学点(小学)

1644

3680  1778  2170  2385  2711  1900

小学

  1465

1453  1806  2504  3264  4341  4846

普通初中

827

984  1065  1272  1416  1799  1915

完全中学(含初中) 165

251

363

496

666

873  1150

数据来源:国家教育委员会计划建设司,1995、1996、1997、1998;教育部发展规划司,1999、2000、2001。

2.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数明显增加。随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量的不断增加,不论是“小学”还是“普通初中”,在校生数均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见下页表2)

表2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在校生数(1995-2001)

学校/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小学

 284513 463220 522284 727645 976862 1308061 1818438

普通初中 205044 292282 397262 526996 708532  979921 1583552

数据来源:国家教育委员会计划建设司,1995、1996、1997、1998;教育部发展规划司,1999、2000、2001。

(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式、层次分布及区域特征

1.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办学方式。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公民个人办学;②若干人合办;③企业办学;④事业单位办学;⑤社团办学;⑥公办学校改制;⑦中外合作办学。其中,个人办学、若干人合办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学所占比重相当;公办改制学校比例并不大,但影响却不可低估。

2.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层次分布。民办学校主要涵盖“小学”、“初中”,既有独立设置学校、又有混合设置学校。混合设置学校主要包括:小学、初中一体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高中一体的“完全中学”和“小学、初中、高中一体校”。尤以包含初中段的学校数量最大,说明初中阶段受教育人口比例较大,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办学校特别是农村的公办学校不能完全满足就学需求。因此,民办教育对缓解初中入学高峰功不可没。

3.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区域特征。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遍及全国的大中城市、县镇和农村,而且呈现明显的区域性特征。其中,民办小学的数量,农村位居第一,城市其次,县镇最少;民办初中的数量,城市位居第一,县镇其次,农村最少。此外,民办教学点(小学)主要集中在农村,民办完全中学(含初中)主要集中在城市。(见表3)

表3 不同区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数(1995-2001)

学校/区域/年份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教学点

城市

23

66

45

87

106

135

24

(小学)

县镇

110

118

127

127

208

316

57

农村  1511  3496  1606  1956  2071  2260  1819

城市

303

388

534

748  1000  1232  1251

 小学

 县镇

168

159

260

392

574

791

884

农村

994

906  1012  1364  1690  2318  2711

城市

352

449

538

616

637

704

616

 初中

 县镇

229

266

302

369

462

660

699

农村

246

269

225

287

317

435

600

完全中学  城市

117

179

260

373

486

595

693

(含初中) 县镇

41

60

86

105

147

234

376

农村

 7

12

17

18

33

44

81

数据来源:国家教育委员会计划建设司,1995、1996、1997、1998;教育部发展规划司,1999、2000、2001。

(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和办学条件

1.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经费来源。办学经费的来源或筹措途径多种多样,主要包括:(1)举办者投入;(2)缴纳的学杂费;(3)缴纳的赞助费或建校费;(4)缴纳的教育储备金;(5)银行贷款;(6)社会捐助;(7)教育行政部门的拨款补助。

2.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条件城乡差别很大,沿海及中心城市与内地城市之间也有差异。(1)沿海及中心城市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大多高于当地公办学校。一般是新建校舍,占地较多、设施设备一流、住宿条件优越、教育水平较高、学校规模较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程度基本吻合。(2)内地中等城市已经建成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大致与公办学校相当或略高。与前几年相比,租赁校舍办学的数量大大减少。(3)农村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大多略低于公办学校,校舍不足、采光不够,或者无活动场地,一般是因陋就简。不少学校是一间民房、一个教师、一个班级、一块牌子。

(四)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

由于投资主体、集资方式和办学者的不同,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主要包括几种模式:(1)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2)主办单位指导下的校长负责制;(3)校长主持下的校务委员会制;(4)教职工代表大会基础上的校长负责制;(5)校长负责制;(6)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五)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1.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于学校类型、校舍设施、师资条件、教育质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民办学校收费没有制订统一标准,主要依靠教育需求市场进行调节。在城市、县镇、农村三类民办学校中,收费标准的差异较大。农村民办小学的收费相对较低,略高于公办村小的收费标准。总体上讲,收费标准的差别大体反映着居民收入水平的地区差距,对每所学校而言,收费标准必须与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相对应,否则生源就难以保证。

2.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收费方式。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背景存在明显差异,各地民办学校的收费方式有所不同。(1)收取学杂费方式。学杂费包括:学费、伙食费、住宿费、校服费、市内接送的交通费、文具书本费、医疗保险费、综合管理费等项目。学杂费有的按学年收,有的按学期收,还有的在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2)收取“赞助费+学杂费”方式。家长在向学校交纳杂费的同时,入学时还需一次性交纳一笔赞助费;(3)收取“教育储备金”方式。家长将一定数额的钱交给学校,学校用这笔钱的利息或运作收益来支付学生学习、生活的费用。学生毕业或离校时,本金全部返还家长,但不支付利息;(4)收取“教育储备金”与收取“赞助费+学杂费”方式并用,家长可任选一种方式。鉴于“教育储备金”收费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自1999年开始逐步被取消。

(六)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教师状况

1.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教师来源。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教师主要来自于:①教育局分配;②公办学校辞职教师;③离退休教师;④新毕业的学生。从总体情况看,“公办学校辞职教师”和“离退休教师”仍然是民办学校教师的最主要来源。由于民办校与公办校教师存在体制上的差异,而这一点在城市和县镇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新毕业的学生”到城市、县镇民办学校任教的比例仍然较低。

2.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教师编制。目前,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教师编制,大体可分为三种情况:(1)公办编制:即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2)挂靠编制:或挂靠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挂靠学校主办单位(如企业、事业单位),或挂靠教育行政部门下设的“教师交流中心”,或挂靠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

城市、县镇和农村的民办学校,在内部管理上普遍较为严格,对教师一律实行“筛选制”,并且规定了“试用期”。择优聘用教师的主要机制是“高薪”,即教师工资普遍高于当地公办学校教师的工资,农村民办学校教师的工资一般高于公办学校“代课教师”的工资。

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在校生数量增长较快,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有所提高,办学条件逐步改善,办学行为不断规范,积累了有益的经验,开创了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办学的新格局。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目前还处在提高质量、强化学校内部管理、塑造品牌、树立信誉的阶段,仍然面临着相当多的困难和悬而未决的问题,民办学校健康发展所需要的内外部环境仍有待进一步改善。

(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

1.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认识还不统一。民办学校的出现,是改变政府包揽办学,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参与办学体制的必然产物。伴随着它的出现,人们的疑虑与困惑也接踵而至,既然义务教育应以政府办学为主,民办学校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高收费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是否会带来新的教育上的不公平?是否会对公办学校形成冲击?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是否会逐渐转嫁给社会?由此衍生出的种种偏见和歧视,导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难以形成,严重制约着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2.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宏观管理不到位。由于缺乏完整的配套法规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加之很多地方出台的政策措施规范性不强,不是约束过多,就是放任不管,管理中的随意性及短期行为较为严重。政府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还没有从全程管理、直接管理,转变到强化法规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加强督导评估的轨道上来,对民办学校的宏观管理还不到位。如:允许民办学校利用金融信贷筹措建校资金的政策没有贯彻执行,贷款存在很多困难;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忽视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属于正规学历教育性质,开始向民办学校征收“营业税”。

3.公办转制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形成冲击。近年来,一些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发展民办学校的同时,对部分公办学校实施了“转制”,由于“转制”学校集聚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各自的优势,一定程度上挤占了民办学校的生存空间,使起步不久的民办学校在师资、生源、收费和社会认可度等方面均面临巨大挑战。

(二)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与办学质量问题

1.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有待改善。民办学校自身面临着深化改革和机制创新问题。许多民办学校是以个人、私营企业为依托,在办学上缺乏科学管理的理念,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学校的健康发展。因此,民办学校要特别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办学,特别是行政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等方面,做到“硬件合格,软件过硬”,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竞争意识和持续变革意识,增强掌握分析信息的能力,善于分析形势,不断寻求新的生长点。

2.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急需提高。随着社会和家庭对教育需求层次的进一步提升,人们对教育的质量和特色更加关注。为满足社会和市场需求,民办学校必须苦练内功,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目前,虽然在各地出现了一批办学指导思想端正、教育质量较高、社会效益和声誉好,为当地教育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学校,但民办学校总体办学水平还比较低,学校与学校之间教育质量差别甚大。也有一些学校办学指导思想不够端正,把办学作为创收、营利的手段,忽视甚至不顾教育质量,影响了民办学校的声誉。

三、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对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就近进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可允许设立少数民办小学和初中,在这个范围内提供择校机会”。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数量不会急剧增长,但规范办学、提高质量的任务依然非常艰巨。科学制定民办学校的发展策略,积极发挥民办学校的拾遗补缺作用,对于推动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1.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推动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持续、健康发展。一定要从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互相支持、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一方面,作为义务教育的办学主体,努力办好每一所公办学校是义务教育的发展方向,尤其是对于那些基础薄弱的公办学校,应加大改革力度,促使其尽快改变面貌,努力实现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同时,作为公办学校的有益补充,民办学校应当充分展示其灵活、多样的特点,扬长避短,应社会之所需,补国家之所缺,真正发挥其在义务教育中拾遗补缺的作用。当前尤其应当鼓励在一些贫困边远地区和义务教育比较薄弱的农村地区,创办一批民办中小学校,以促进当地义务教育的普及。

2.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环境建设,实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

(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诞生之初,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加之认识还不统一,管理中的随意性较为突出。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特别是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正式颁布,使得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诸多问题逐渐有章可循,国家不仅应当制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还应考虑制定民办中小学的基础法规,特别应当注意区分城市、农村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充分体现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思想。只有这样,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2)加强制度环境建设。只有在一个理念清晰、政策公平、服务有效、支持有力的制度环境中,民办教育的发展才是良性的。为有效发挥民办学校的拾遗补缺作用,更好地满足家长、学生的选择需求,缓解公办学校的“择校”压力,应当促使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保持在一定规模,而规模的保持必须建立在政府合理调控的基础之上。一方面,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努力扶持一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对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一视同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出台一些鼓励民办学校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措施。例如:在学校的征地建校、教师的配置、流动、生均教育经费的补偿方面,应当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科学调控民办学校的布局与办学规模,使之与本地区社会教育需求相协调。例如:在义务教育比较薄弱的农村地区及流动人口聚集地区,应当积极鼓励民办学校的发展;而在民办学校已发展起来而社会需求已回落的地区,应适当调整并引导学校转型,避免各种形式的教育资源浪费。

3.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注意引导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走“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道路。可靠的教学质量和鲜明的办学特色,将成为民办学校发展的基石。民办学校必须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怪圈,利用民办学校特有的优势和条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目前大部分民办学校,对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但实际效果难以尽随人意。因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敦促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切实从家长的期望和学生的实际状况出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接受市场选择、参与教育质量竞争的过程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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