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与经济法学术共同体的建立——基于CNKI统计的30篇高频被引论文的深度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法论文,引论论文,共同体论文,理论研究论文,深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320(2011)02-0090-11
近年来,国内学者开始用引文分析方法研究中国法学,让人耳目一新。尽管如此,但总体而言,国内的相关研究在数量上依旧偏少,在对象上一般涵盖整个法学界,比较宏观,不够细致,具体到法学分支学科的研究比较少①,对经济法学的研究仅有1篇[1]。既有一些研究得出了一些与经济法学有关的结论。例如,在徐剑和何渊根据CSSCI、CNKI1978—2007年数据计算得出的50篇高被引论文榜单中,没有一篇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文章,倒是有漆多俊关于反垄断法的文章[2]。而丁翼根据CSSCI2000—2007年法学期刊引文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遴选出的120部对我国法学领域最有影响的国内著作中,也没有一本是经济法方面的著作[3]。在苏力根据CSSCI1998—2000年数据计算得出的41名高被引著述作者榜单中,只有一位经济法学者,即王保树,不过王之所以能上榜,为其出力最多的是其商法、公司法方面的著述,而不是经济法方面的[4]。如果这个名单再扩大到50名,则仅可以再增加两位:张守文(第48位)和史际春(第50位)[5](P53)。因此,苏力得出的结论之一是:“经济法的学术影响力在当代中国社会还比较弱,尤其相对于民商法而言。当然商法的影响力也比较弱。”[4]
上述研究尽管有一定的启示意义,但把法学的各个学科即法理学、宪法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等放在一起进行研究,有不妥之处,也不够细致,结论过于“粗放”。因此,需要将其细分出来单独进行研究。尽管何渊和徐剑根据其排名公式统计出了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法学论文的影响力前50位[1],但其研究范围不但涵盖经济法基础理论,还包括其分论,甚至包括一些不应该属于经济法范围的社会与劳动保障法、环境法等,有待进一步细化。
基于经济法基础理论对于经济法研究的重要地位,笔者聚焦经济法基础理论既有研究论文,根据国内目前最大的两家数据库资源(CNKI和CSSCI),遴选出被引频次比较高的若干篇论文,拿出“放大镜”甚至“显微镜”进行深度分析,以试图发现过去几十年来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大体脉络和特征。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处理过程
1.资料库情况
本研究以中国知网(www.cnki.net)学术文献总库为主。该数据库的优点,一是数据库庞大,二是时间跨度较长。该库文献总量7174万篇,文献类型包括学术期刊、博士学位论文、优秀硕士学位论文、重要会议论文、报纸等。可以查询1980年至今的文献,个别文献甚至是上个世纪60年代的。但其缺点是文献的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质量不高的论文也收录进来了。为弥补这一不足,笔者以《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为辅进行研究。该数据库优点是来源文献质量较高,但缺点是数据库相对较小,时间跨度较短(仅为1998年至2008年)。因此,CNKI和CSSCI需相互补充。由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相对于整体的法学研究来说,文献总量和研究者相对较少,时间跨度较长,1998年之前就有将近20年的研究[6],为全面反映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状况,本文以CNKI为主,以CSSCI为辅。CNKI的时间跨度是从1980年至2010年6月30日,CSSCI的文献时间跨度为1998年至2008年②。
2.关于本文研究对象的限定
本文研究的对象是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的论文。而要搜索出这方面的论文,方法一是先按题目或关键词搜,但由于数据库庞大,这一“工程”费时费力,且难以全面列举关键词,因此,可以按第二种方法即按作者搜,即先列举出“经济法学者名单”,再搜索出该作者的全部作品,排除不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论文,这种方法是一种可行的方法。但对于作为搜索范围的“经济法学者名单”的要求较高,即这个名单要尽可能地全面点。因此,本文以现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名单(2009年11月29日更新)为准,再加上该学会的顾问,以及虽不属于前两类但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有一定研究的一些学者,如刘隆亨、王保树、张世明,以及2003年以来经常参加经济法学年会的中青年研究者,包括笔者本人。这个名单约200人。应该说,这个名单是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的主流。
此外,还需要限定什么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经济法基础理论”或称“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原理”、“经济法理论”,是“经济法最基本、最一般的原理,是关于各种经济法现象内在的普遍规律的理论概括”,它“不以某个或某些部门经济法或单项经济法为研究对象,而是把经济法的各个部门和单项法律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7](P1)。因此,“经济法基础理论”是与经济法分论、经济法制度相对应的,例如对于反垄断法的研究,对于金融法或财税法的研究,都不属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范围。但对于介于经济法总论与分论之间“小总论”,如市场规制法总论或宏观调控法的总论,本文视同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范围,因为这种“行而中”的选题对于经济法理论的发展至关重要③。
还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不以著作、教材为研究对象,只以论文为研究对象。“论文”包括CNKI收录的所有文献,甚至包括“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尽管不能保证每篇文章的质量都很高,但样本相对较大,也有一定的说服力。至于不以著作或教材为研究对象的原因,是因为本文拟更深入地进行类型化研究,论文、著作和教材三个系列难以通约,几篇论文相当于一部著作或教材?恐怕会有较大分歧。并且,论文的数据也好收集,而著作和教材中所引用的文献目前还没有很好地收集。当然,笔者也意识到,如果论文、著作和教材三个系列加权起来,尽管加权的权重会有分歧,但结果可能会更有说服力。但本文不是给学者“排座次”,而是研究遴选出的学者或者论文,因此,只对论文这一类型进行研究也足以满足本研究的需要。
3.样本选取
本样本选取的数据处理过程是这样的:第一步,将这200人名单的名字逐一输入中国知网“中国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④,只输入作者一项,其他搜索条件不作任何限定,然后检索文献,搜索结果以“被引频次”从高到低排列,取“被引频次”50次以上的文献。之所以取“被引频次”50次以上的文献,是因为国内一些“权威刊物”要求在该刊物上发表论文的作者需曾有“被引频次”50次以上的论文。因此,这种抽样方法属于“目的抽样”(purposive sampling)。第二步,根据文献题目剔除不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文章。例如,输入“王全兴”,得出5篇“被引频次”50次以上的文献,即《劳动关系双层运行的法律思考——以我国的劳动派遣实践为例》(被引116次,《中国劳动》2004年第4期)、《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险立法初探》(被引73次,《律师世界》2003年第5期)、《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的选择》(被引70次,《中国劳动》2002年第8期)、《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8](被引62次)和《可持续发展立法初探》[9](被引60次),由于前3篇文章不属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文章,因此删除,保留《经济法学研究框架初探》和《可持续发展立法初探》。第三步,将遴选出的所有“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方面的文章按照“被引频次”由高到低排列,得出表1的前2—6列。然后,将这些文章在CSSCI来源文献库中进行检索,计算其CSSCI被引频次以作参考,得出表1的第7列。最后,逐篇计算这些文章的引文总数、自引数和“同行引用”数,得出表1的第8、9、10列。
按照以上步骤抽样的结果有30篇论文符合条件。这些论文作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代表,是可以用这个样本来分析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脉络和特征的。
4.研究局限性声明
无论是在自然科学界,还是在社会科学界,以引证进行分析和研究成果的评价,一直都存在着较大的争论。赞同者认为其较主观判断更为客观、科学,国外有不少高校甚至将其作为关于教员聘用和晋升问题的管理工具[10](P116)。《科学引文索引》(SCI)的创始人加菲尔德的研究表明,诺贝尔奖获得者和美国国家科学院的科学家都有高被引频次,其中诺贝尔奖得主的文章的被引数量大约比普通科学家高50倍,并且,诺贝尔奖得主的创造性作品常常都有一个持续的影响⑤。“高被引频次表明了某人的科研工作所作的贡献,至少在科学界的同仁们发现其中的功效和兴趣方面。”[11](P232)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引文分析现已成为文献计量学、科学计量学用来评价国家科学能力、学术团体和个人学术水平和影响力、期刊学术影响的重要手段,分析科学研究状况、学科研究特点、研究进展、研究热点、研究发展趋势的有力工具”[12](P1)。在国内,《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的声誉越来越得到人们的认可。
尽管引证研究有一定的意义,但其局限性也是需要注意的。“某一论文的被引频次高并不一定表明它是第一流的。”[11](P248)本文被引频次的研究也不是给经济法学者排座次,笔者遴选出来的文章也未必比没有遴选进来的文章的质量高,遴选出来的作者也未必比没有遴选进来的作者的水平高。例如,杨紫烜、刘文华、张世明,等等,也没有被遴选进来,但其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水平却是经济法学界公认的。“衡量学术成果的价值,最终的标准只能是历史的实践。”[13](P168)引证统计只是对科研活动的一种测度方法而已,只是对科研热点、兴趣、脉络、特点的一种反映而已,不要对此寄予过多的期望,赋予过多的意义。
二、结构分析
1.聚焦的问题分析
根据表2,这30篇文章中,11篇是经济法本体论⑥ 的文章,占比最大,为36.7%;6篇是价值论的文章,占比为20.0%,二者合计占比为56.7%,这表明,在过去经济法的研究中,经济法学人用了相当大的精力去论证“经济法是什么”,用手中的笔为经济法地位的“合法性”而论争。“小总论”的文章8篇,占比为26.7%,这表明经济法学的研究已经深入到了其子部门法的领域。规范论的文章5篇,占比最小,为16.7%,这说明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规范论和运行论的研究还很薄弱。提炼经济法的制度建构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苏力关于经济法学界“对具体经济现象的实证研究不够,因此经济法学者更多在一般层面提出经济法体系的构想,而未能形成具体细致的因此可操作的法律规则”[4]的判断。为此,经济法学界不少人都呼吁“加强经济法理论与经济法制度互动的研究”[14]。
2.期刊分布分析
图1 经济法基础理论高频被引论文发表时间分布
根据表3,这30篇文章,《法商研究》刊登的最多,为8篇,占比26.7%;其次是《中国法学》6篇,占比20.0%;再次是《现代法学》5篇,占比16.7%;其后是《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篇,占比6.7%;其他9种刊物各1篇,各占比3.3%。这说明了《法商研究》、《中国法学》、《现代法学》、《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对经济法基础理论作出的贡献。
根据表3,这30篇文章中,共分布在13种期刊上,其中9种期刊为“法学类期刊”,4种期刊为“非法学类期刊”。其中,《当代法学》和《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在当时还不是CSSCI期刊,不过目前已经是了⑦。在CSSCI2010—2011年法学类的21种来源期刊中,只有9种期刊进入了笔者的样本。这是否说明:法学期刊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笔者对这一问题留待后面分析。另外,既然“非法学类期刊”也可以出现被引频次50篇以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文章,这说明,经济法学人完全可以利用非法学的研究阵地为经济法学的发展作出贡献。
这30篇文章,有25篇分布在“法学类期刊”上,占比83.3%;5篇分布在“非法学类期刊”上,占比16.7%。而根据李友根的统计,2000—2004年,CSSCI共收录法学论文数17840篇,其中“法学类期刊”收录9913篇,占比55.6%;7927篇法学论文发表在“非法学类期刊”,占比44.4%[12](P779-780)。这说明,在“法学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具有高被引潜势,尽管在今天互联网时代期刊的“透明度”都基本上是一样的。
目前,国内公开发行的学术类法学期刊80多种,而这30篇文章中,有25篇分布这9种法学类期刊上。换言之,有70多种学术类法学期刊没有出现“高频被引论文”。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加菲尔德引文集中定律”⑧。
3.发表时间分布分析
根据图1,这30篇文章,发表时间最集中的是2000年,为8篇文章;其次是2001年,为6篇文章;再次为2002年和2003年,各4篇文章;1998年为3篇;1999年和2005年各为2篇;2004年为1篇。1998年以前的文章,诸如王保树的《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杨紫烜的《论新经济法体系》(《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等在经济法学发展史上作出过里程碑贡献的论文没有,这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文献计量上的“文献老化定律”,即科学文献随其“年龄”的增长,内容日益变得陈旧过时,作为信息源的价值不断减少,最终丧失使用价值[15](P73)。应该承认,这也是引文分析方法的失灵。
为什么2000年的文章数量这么多,竟占比26.7%?笔者同时发现,2000年,杨紫烜教授主编的《经济法研究》第1卷[16]和徐杰主编的《经济法论丛》第1卷[17]出版。发表于2000年的文章,很有可能写作于1999年。而在1999年,漆多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论丛》第1卷[18]出版,杨紫烜主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经济法》[19]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联合出版。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杨紫烜教授主编的《经济法研究》第1卷汇集了国内主要大牌经济法学者的基本观点。目前的各大经济法学派基本上是于此时初步成型的。而图1证明,2000年是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高峰,就像2007年是中国股市的一个高峰一样。张守文教授此时也说,经济法学已成“显学”[20](P200)。
根据图1,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高频被引论文在衰退。这是不是因为国内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的数量正在衰退呢?为此,笔者统计了部分核心法学期刊2001—2009年发表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论文数量,如表4所示。
表4 11种核心法学期刊2001—2009年发表的经济法基础理论论文数量
表4中的这11种法学核心期刊基本反映了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的主流概貌。从表4中可见,这11种法学期刊年均发表经济法基础理论方面的文章的数量为15篇,2003年以来均未低于该年平均数量过。因此,国内对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在数量上并没有衰退。这再次证明,从质量上来看,2000年是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一个高潮。由此可以推出:近几年来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聚焦的问题比较分散,这不是一个很好的趋势。同时也说明了,部分刊物上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文章偏少,对经济法学这株法学园地上的新苗支持不够⑨。我国经济法的遭遇与经济法在德国的情况一样,被看做是“前妻的孩子”[21](P4),因为它的出现导致了整个法学的“破产”[22](P146)。
三、质量分析
1.被引率分析
在文献计量学中,论文的被引率(或称他引率)是反映学术文献发表后的影响力的一项重要指标。根据表1,这30篇文章,CNKI总被引频次2382,平均79.4;CSSCI总被引频次284,平均9.5。这和法学领域的高被引论文相比如何呢?根据徐剑和何渊的研究,“中国法学界前50篇高被引论文”,CSSCI平均每篇被引32次,CNKI平均每篇被引156.2次[2]。换言之,这30篇经济法论文的CSSCI平均被引是后者的三分之一,CNKI被引是后者的二分之一⑩。如前所述,苏力的研究也得出了“中国经济法影响力不大”的结论。对此,苏力进一步提出了疑问:为什么在当代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为什么经济法会在法学界的学术影响力不足,形成不了一个比较显著的学术共同体?当然,苏力也试图找出其中的几个“也许原因”(11)。
但笔者认为,这30篇文章的篇均被引频次低于徐剑和何渊的“中国法学界前50篇高被引论文”是正常的。因为笔者研究的样本比较小,仅仅针对经济法学界,而徐剑和何渊的研究样本比较大,针对的是整个法学界。苏力的研究样本也是如此。他们是优中选优,当然选出来的文章的质量要高一些。同时,经济法相比法理学,属于专业领域,研究经济法的,大都阅读和引用法理学文献,但研究法理学的,很少有阅读和引用经济法学文献的。这是“食物链”或学术“产业链”造成的。在文献计量学上,这被称为“专业效应”或法学上的“朗格贝恩效应”(12),即大体上,专业领域越狭窄、专业化程度越高的文章,被引证的范围越有局限[23]。正因为如此,分门别类的深度分析更显必要。因此,这并不意味着经济法学界的研究水平落后于我国法学界。例如,张守文的《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CSSCI1998—2008年被引了32次,与徐剑和何渊的“中国法学界前50篇高被引论文”的对应平均指标相等(13)。不过这一经济法的分论文章被引频次高于总论文章的现象在经济法学界比较普遍。
2.平均引文数量分析
根据表1,这30篇文章,共有引文532个,平均引文17.7个。其中,只有11篇文章的引文高于平均数,占比33.3%。这个平均数比中国大陆前50位“高产出学者”1998年至2002年在CS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的篇均引文12.35要高将近4.35个[5](P78),比2000年至2004年期间发表在CSSCI期刊上的法学论文的篇均引文数9.42高8.28个,比2000年至2004年期间发表在CSSCI期刊上的论文的篇均引文数6.06高11.64个[12](P775)。甚至比《经济研究》1998年至2002年6月刊登的所有论文的平均每篇11.01个引文还要高将近6个[24]。也高于《法律科学》1999—2003年刊登的所有论文的平均每篇11.86个的引文数量[25]。
如果承认引文是衡量论文质量的重要标准的话(14),这一指标的横比结果说明,这30篇文章的确是经济法学家的“精品论文”,不比法学界论文的平均质量差。但与比较成熟的刑法学相比,篇均引用文献略低。例如下述刑法学者在1998年至2002年期间,在CS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篇均引文数为:张明楷25.31,刘艳红23.1,周光权22.69,陈兴良18.5,赵秉志17.35,梁根林14.0,邱兴隆13.58,白建军13.09,8位刑法学者篇均引用文献18.5[5](P76-78)。这说明,整个经济法学界的论文质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但尽管如此,笔者仍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经济法学界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与我国法学界的整体研究水平和能力相比并不落后。
尽管引文数量很重要,但物极必反,不能单纯为了引证而引证。邱本说得好,“引证以必要为限,不要堆砌,更不要炫博”,“资料信息充斥与没有资料信息同样糟糕”,过多的引证“是学术自疑和自卑的表现”[26]。
3.自引(self-citation)问题分析
根据表1,这30篇文章,共有自引37个,占总注释个数532个的比例为7%;平均自引1.2个。尽管自引有操纵被引频次的嫌疑,但自引是既普遍又合理的。在自然科学家,自引(科学家引用自己作为第一作者的文章)至少占了全部引文的10%[27](P191-202)。自引往往是在自己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的进一步研究。这30篇文章的自引率接近于平均水平,这说明以这个样本为代表的我国经济法学界的自引率处于正常范围。“高频率的自引数多半表明这是一个狭窄的专业。”[11](P229)显然,经济法基础理论不属于如此狭窄的专业,但我们仍有警惕“过度自引”。
4.“同行引用”分析
为了研究国内经济法学界之间对话和交流的频率,笔者创造了“同行引用”这个指标,它是指作者引用国内其他经济法学者的文献的数量,引用国外经济法学者的不算,引用非经济法学者的也不算。这个指标就是为了研究国内经济法学界之间对话和交流,因此,不研究国内经济法学界与国外经济法学界、国内经济法学界与非经济法学界的对话和交流。学生引用导师的也算,因为学生和导师未必是“一派”,例如杨紫烜是王全兴、张守文、陈乃新的导师,但后三位经济法学者与杨紫烜的经济法观点也不尽一致。
根据表1,“同行引用”总数为93个,占总引文个数532个的比例为17.5%,平均“同行引用”文献为3.1个。这说明国内经济法学界还是不缺乏对话和交流的。但这个“同行引用”比例还需要上升,因为“同行引用”比例的上升,有利于中国经济法学界之间“互通有无”,达成共识,增加“公约数”,并最终形成一个强大的学术共同体。
如果再考察“外国同行引用”,即国内经济法学者引用国外经济法学者的文献,则30篇文章中仅有5个“外国同行引用”,即丹宗昭信的《现代经济法入门》和《经济法总论》、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松下满雄的《经济法概论》以及拉普捷夫的论文。可见,国内对于国外文献的掌握还是很不够的。
5.否定引证(negative citation)分析
否定引证,或称反面引证,是指引证某作品或个人不是为了支持它或者依据它/他,而是为了批评或者质疑。“不引自己的反对者,就像是评论一本书的时候,没有指出该书及其作者的名字一样。”[28](P446)“一个观点引起学术上的争议本身就是影响,常识最没有争议,但是也最没有影响、最没有学术价值。”“出版一种遭到众多非议的低水平著作,从理论上来说可能会产生高被引数据,但是科学家们自愿卷入这种麻烦去批驳这种差劲的著作的情况是非常罕见的。”科学家“一般都不会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去批评那些谬误百出的东西,会让其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失”。“他们不厌其烦批评的作品都必定具有某些实质性的内容。”[11](P229)尽管批评常常引人不快,但却能促进更进一步的思考和对真理的探究。
在这30篇文章中,笔者的那篇《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探》是受到“否定引证”最多的之一。此外,在其他29篇文章里,也有一些“否定引证”。无论批评有没有道理,被批评者接不接受,但不可否认,这对于澄清问题、深化认识,都是非常有帮助的。这正如童世骏所说的,“一般来说,批判人家主要是为人家好”[29]。同时,否定引证多是观点引用,比单纯的材料引用更有价值(15)。
但是批评需要警惕另一种倾向:单纯为了批评而批评,不看作者的前提假定、论证过程而只看一下“结论”便断章取义地批评,将原作品简化和歪曲后再进行“堂吉珂德式”的批评。“不规范的学术批评损害了经济法学术共同体的建立”[26]。经济法学从来都不缺少批评,中国经济法学本身就是在民商法和行政法的双重夹击之中长大的。因此,邱本说:“对经济法来说,需要的不是嫌弃拒斥而是理解宽宏,需要的不是恶意的、破坏性的打击指责而是善意的、建设性的批评指正,需要的不是对抗封锁而是对话交流。”[26]
6.“权威引证”、“名望引证”与“淡化引证”问题分析
“权威引证”即引用的目的给引用作品中的陈述提供权威基础,“名望引证”即促使人们引用该作品的特点,是该作品的威望或者声誉[28](P446-447)。与中国法学界普遍存在“权威引证”、“名望引证”现象一样,笔者发现这30篇文章也存在。此外,还存在着“淡化引证”问题,即本该引证的文献故意不引证,淡化处理。“淡化引证”可能是怕激化矛盾,本着“对事不对人”的策略进行学术批判,也可能是本该引用的文献,因其作者没有名望、权威,写作者担心引证了可能会影响其作品的质量、水平而故意不去引证。如果属于前一种情况,笔者认为无可厚非;但若属于后一种情况,其逻辑和“权威引证”、“名望引证”的逻辑一致,则无疑有动机不纯、心胸不宽、学术自卑、没有追求真理的勇气之嫌疑。总之,“权威引证”、“名望引证”与“淡化引证”问题的普遍存在,不利于经济法学术共同体的建立。还是那句俗话,“学术是良心事业”,学术自律很重要。
7.引文的单调性分析
这30篇文章的532个引文中,来自于著作有344个,占比64.7%;来自期刊的引文有138个,占比25.9%。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研究报道指出,学者们利用信息的40%—60%来源于期刊;我国有关期刊的引文分析表明,科技人员利用文献的76.8%源于期刊。而另一项针对我国151篇论文的引文分析研究表明,引文来自期刊的占77.44%[30]。就这30篇论文引用的著作占全部参考文献的比例来看,高达64.7%的比例远远高于平均水平,引用期刊的比例仅为25.9%远远低于平均水平。著作具有论述系统、内容专深、观点成熟、可信度高等特点,因此一般来讲,引用著作的占比高,作品的质量就越好(16)。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这些高被引论文之所以为“经典”的原因之所在(至少是原因之一)。
此外,这30篇文章的532个引文中,来自教材的引文25个,占比4.7%,显示出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还在起步阶段,和教材联系密切。来自会议文集的引文12个,占比2.3%。国内很多学者对引用会议文集心存疑虑,认为文集没有出版,好像权威性不如正式出版物。其实,正是因为没有出版,才最具学科前沿,因为这些最新研究成果还没有来得及出版。同时,会议文集专业性强,其研究代表着本学科的研究动向和发展趋势,因此,引用文集多有时不但并不意味着作品的质量不高,反而可能意味着作品的专业性和前沿性强。在这30篇文章中,引用文集最多的是《宏观调控法若干基本范畴的法理分析》,有4个引文来自于《宏观经济调控法制文集》(北京市法学会经济学研究会编,2001),此即是例证。此外,还有来自法律法规或其释义的引文9个,占比1.7%;来自网络的引文6个,占比0.1%;来自字典的引文2个,占比0.04%;来自报纸的引文8个,占比0.15%。这说明这30篇文章的引文并不单调,而是具有一定的离散性。但引用外文原文的文献比较少,仅有6个,占比1.1%,这说明经济法学者的外语能力有待提高。
四、结论:为建立中国经济法学术共同体而努力
托马斯·库恩以范式转变与否为判断依据,认为科学发展的动态模式是:前科学——常规科学——反常与危机——科学革命——新的常规科学。科学从前科学阶段经过意见分歧后达成一致而进入常规科学。常规科学以一定的范式作为自己的专业的基础,经过这一范式支配下解决难题的努力,使范式日臻完善[31](P28-160)。也有学者将科学的演化可以分为四大阶段:潜科学(Potential Science)——前科学(Pre-science)——常规科学(Normal Science)——后科学(Post-science)。潜科学是科学新发现的“孕育时期”或“潜伏期”。潜科学趋显,进入前科学时期,研究者从不同的侧面观察和研究新事物,诸学蜂起,百家争鸣,但多数表象理论,但它不像潜科学那样概念极其不确定。随着前科学的发展,共识的增多,达到相对来说比较统一的认识,形成了共同的科学规范,就开始进入常规科学时期[32](P24)。笔者认为,判断一国的经济法学是否进入常规科学阶段至少要看:其一,是否形成相对稳定、基本统一的认识(稳定的共识);其二,有没有主导的、不同于传统学科的科学范式(主流新范式)。应该说,目前,经济法学在一些国家已经进入常规科学时期。例如,在德国,经济法成为德国学者不容回避的问题(17),经济法概念已成为许多系统研究的对象,成为近半个世纪以来的研究和教学内容[33](P3)。目前,德国经济法著作的出版更是兴旺发达(18)。尽管各个教授的观点不尽一致,但德国的主流观点是,经济法分为经济公法和经济私法,经济公法主要研究经济宪法和经济行政法,经济私法主要是研究竞争法。其学术范式也不同于一般的宪法行政法或民商法。在日本,经济法学理论也逐渐地由“前科学”进入了一个完善自身体系的累积发展的“常规科学”时期[32](P113)。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学派在日本居主导地位[34](P366)。日本经济法的著作更是一片繁荣景象,不少权威著作更是一版再版(19)。日本经济法学会自1951年1月成立以来,迄今已有60周年的历史,目前有会员445名(2009年10月数字),已经有6届理事长。日本甚至也注意到了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并将史际春教授的著作翻译到了日本[35]。另外需要补充的是,德国和日本一直在大学开设经济法学课程,也一直招收经济法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在我国,尽管招生、教材、专著等各方面都不逊于德国、日本,但毋庸讳言,由于研究时间短,我国的法制“底子薄”,“巧妇”为“炊”之“米”较少,经济法学目前还处在由“前科学”向“常规科学”过渡的阶段,但可喜的是,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中国经济法的共识日益增多,日益深化,尤其是关于市场规制(管理)法和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的两大组成部分的共识,以及“两个失灵”需要政府与市场“双手并用”的学术范式的达成和通用,更是中国经济法学有别于并有可能超越德、日经济法学的关键所在。可以说,中国经济法学的“诸多个性,逐趋大同”[36](P219)。可以预言,中国经济法学成为真正的、无可争议的常规科学的日子已经不远了。
通过本文对30篇经济法基础理论高频被引论文的深度分析,可以发现,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在最近十几年来发展的脉络和特征是:在改革开放沃土上新生出来的中国经济法学,作为法学园地上的一株新苗,在为自己的“合法地位”而斗争的过程中,花费和耽误了太多的时间和宝贵的学术资源,尽管其有利于经济法的学术建构,却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经济法制度规则的提炼。再加上引文分析本身固有的缺陷,给人以中国经济法学在中国“影响力不强”的表象。但经济法学界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与我国法学界的整体研究水平和能力相比,一点也不落后,这一点已有相关的数据作为支撑。
为加速向常规科学的过渡,目前,中国经济法学面临的主要任务是,把经济法基础理论从形而上学的云霄高处拉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底层,再把这些平凡的实践经验上升到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高度,加强经济法理论与经济法制度的互动研究,提炼和整理出越来越多的具有可操作性和解释力的经济法规则范型,以最终成为真正的“常规科学”。
为达此目标,在学术研究上,经济法学人仍需加倍努力:引文分析和引文规范性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强,平均引文数量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要多一点观点引用,少一点单纯的材料引用;多一点理解、宽宏,少一点偏见、封锁;多一些善意的、建设性的批评指正,少一些恶意的、破坏性的打击指责。同时,还需要警惕“权威引证”、“名望引证”、“淡化引证”和“过度自引”的不良倾向,避免引文单调,增加“同行引用”,加强中国经济法学者之间的交流和对话,加强与日本、德国等国的经济法学者之间的交流和对话,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不断“找到或确立大家的基本共识,在基本共识的基础上推进理论研究”[37](P4),相互支持,聚焦问题,把更多的精力聚集到规范论、运行论的研究上来,以最终形成一个强大的经济法学术共同体。
在外部环境上,整个法学界应该多一些包容,“思想无禁异,学术无禁区”,给经济法这株法学园地上的新苗再多一点支持和关爱。百家争鸣兴学坛,百花齐放春满园。
收稿日期:2010-10-11
注释:
① 这些研究主要有:苏力:《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成凡:《是不是正在发生?——外部学科知识对当代中国法学的影响,一个经验调查》,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5期;成凡:《从引证看法学——法学引证研究的三个基本方面》,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1期;成凡:《从竞争看引证——对当代中国法学论文引证外部学科知识的调查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凌斌:《中国主流法学引证的统计分析——以CSSCI为数据基础的一个探索性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3期;凌斌:《中国法学30年:主导作品与主导作者》,载《法学》2009年第6期;王钜春、赵庆菊、杨杞:《〈法律科学〉1999—2003年载文、作者及引文计量分析与研究》,载《法律科学》2005年第1期;苏新宁主编:《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影响力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该书的法学部分由李友根撰写;侯猛:《数据如此分组能否真实反映法学现状——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影响力报告〉“法学部分”》,载《法学》2008年第3期;徐剑、何渊:《中国法学研究的历史回顾与反思——基于CSSCI、CNKI(1978—2007)的高被引论文分析》,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丁翼:《法学图书学术影响力分析(国内学术著作)》,载《东岳论丛》2009年第11期;何渊、徐剑:《中国刑法学三十年高影响论文之回顾与反思》,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
② CSSCI数据之所以截至2008年底,是因为笔者写作此文时(2010年6月30日)CSSCI尚未有2009年的数据。
③ 关于“小总论”、“形而中”层次的选题的重要性,参见王全兴为拙著《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所作的序言,载邢会强:《宏观调控权运行的法律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④ 网址:http://epub.cnki.net/grid2008/index/ZKCALD.htm。
⑤ 加菲尔德的研究还表明,诺贝尔奖得主的作品不仅有不同寻常的高的影响因子,并且其影响是在一个长时期内可以观察到的。此外,诺贝尔奖得主通常都有一篇或多篇核心论文具有极其高和持续的影响。See Eugene Garfield and Morton V.Malin,“Can Nobel Prize Winners Be Predicted?” Paper presented at 135th Annual Meeting,American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Science,Dallas,Texas-December 26-31,1968。
⑥ 本文关于经济法的本体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的分类,依据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⑦ 根据CSSCI2010—2011年来源期刊目录。
⑧ 加菲尔德认为,各个学科核心期刊不超过1000种,最主要的核心期刊将少于500种,即会出现引文集中化的趋势。
⑨ 关于某些期刊长期以来拒绝刊发经济法论文的严厉批判,详见邱本:《在变革中发展深化的中国经济法学》,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6期;陈云良:《傲慢与偏见——经济法的现象学分析》,《法商研究》2009年第4期。
⑩ 提醒读者注意,由于时间跨度不一致,这种简单的比较存在误差。笔者的时间跨度比徐剑和何渊的多一年。与其他研究者的比较亦同。
(11) 苏力认为,也许是因为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传统不够久远,可供借鉴的学术资源较少?也许经济法相对于民法来说,要搞好,需要更多的学术积淀,要懂得更多的社会组织、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也许是因为中国的经济体制变动过于急剧,因此很难形成并验证一个稳定的具有相对一般性的经济法理论?也许本来还没有多少传统的“传统的经济法”这个领域因为其研究的问题和对象的日益专门化而分解了,分解成了市场规制法、金融法、财税法、社会法和商法等,因此其学术著述的被引率也就高度分散了?也许在一个改革时期,经济法的许多问题常常甚至首先表现为经济政策和改革政策的问题,而经济学家在这里也许获得了某种先占的优势?但也许经济法本身的结构就有问题,或者是研究的问题不明,或者是其基本的理论构架和进路有问题,或者是对具体经济现象的实证研究不够,因此经济法学者更多在一般层面提出经济法体系的构想,而未能形成具体细致的因此可操作的法律规则?参见前注⑤。
(12) 朗格贝恩(John H.Langbein)是当代的一位美国法学家,他的学术领域主要是信托法、不动产法、法律史和比较法。虽然他在这些领域非常著名,但是在引证统计总量上计算,他远远落后于同时代的宪法或者法理领域中的学者。See Fred R.Shapiro,“The Most-Cited Legal Scholars”,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vol.29(1)(PT.2),January 2000。
(13) 注意:张守文的《论税收法定主义》2008年CSSCI被引了8篇次。扣除这8篇次后,与徐剑和何渊的时间口径一致,为24次。
(14) 苏力曾详细讨论了引文对于评价一篇文章质量的重要性,他认为,之所以比较引文数,主要是因为一般来讲,就同一位作者而言他引证资料多的论文一般会比引证少的论文更好,至少他在前一类文章上花的功夫要多,思考会更成熟些。参见前注⑥,第85页。
(15) 观点的引用是借鉴或参考他人的成果,而材料的引用是转引别人成果中的材料,因为别人成果中的材料正好能证明自己的观点,而无法弄清这一材料的原始出处,恰好别人成果中有这一材料,于是就引用过来。材料引用不能反映出成果的多少学术价值,只有观点的被引用才能真正反映出成果的学术价值。参见胡敏中、宋淑英:《CSSCI与社科成果评价标准》,载《学术界》2005年第2期。
(16) 但侯猛认为引用论文比引用图书更好。参见侯猛:《数据如此分组能否真实反映法学现状——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影响力报告〉“法学部分”》,载《法学》2008年第3期。
(17) 目前,翻译为中文的主要德国法学著作很多都谈到了经济法问题。例如,[德]拉得布鲁赫1929年版的《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以及[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近代私法史》(陈爱娥、黄建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等等。
(18) 近年来在德国出版的经济法新作主要有:(1)Jabloner,Clemens; Lucius,Otto; Schramm,Alfred:《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H.René Laurer纪念文集》(Theorie und Praxis des Wirtschaftsrechts:Festschrift für H.René Laurer),Bank Verlag Wien; 1 edition(January 1,2010)。(2)Peter V.Kunz,Dorothea Herren,Thomas Cottier,René Matteotti:《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Roland von Büren纪念文集》(Wirschaftsrect in Theorie und Praxis:Festschrift Für Roland von Büren),Helbing & Lichtenhahn(Mai 2009)。(3)Norbert Wimmer,Thomas Müller:《经济法:国际的、欧洲的和国内的》(Wirtschaftsrecht:International Europ? isch National),Springer; 1 edition(January 23,2007); Agence Europe评论道:“这本重要的书是经济法的深度手册。”(This important book is an in-depth manual of economic law)。(4)Achim Albrecht:《经济法论文集:经济私法的特征》(Studienbuch Wirtschaftsrecht:Grundzüge des Wirtschaftsprivatrechts),Troisdorf:Fortis,2002。(5)Robert Waldburger:《21世纪初的经济法:纪念Peter Nobel六十寿诞》(Wirtschaftsrecht zu Beginn des 21.Jahrhunderts:Festschrift für Peter Nobel zum 60.Geburtstag),Bern:St? mpfli,2005。(6)Mario Cebulla、Rolf Rodenbeck:《德国经济法》(Deutsches Wirtschaftsrecht:eine Einführung mit integriertem Fachsprachenkurs),München:Beck,2001。(7)Christian Zib:《经济法:21世纪的实际立法》(Wirtschaftsrecht:die 21 praktisch wichtigsten Rechtsvorsbriften),第3版,Wien:Manz,1997。(8)Bruno Binder:《经济法:系统介绍》(Winschaftsrecht:systematische Darstellung),Wien; New York:Springer,c1992。(9)费肯杰(Wolfgang Fikentscher):《经济法》(Wirtschaftsrecht),München:C.H.Beck,1983.该书已由张世明等人译成中文,并已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出版。
(19) 这些著作主要有:(1)铃木满、铃木深雪:《经济法:判决的争点整理》(第2版),东京:尚学社,2009。(2)岸井大太郎:《经济法:独占禁止法与竞争政策》(第5版),东京:有斐阁,2008。(3)正田彬述,东田尚子编:《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经济法的变迁?展望》,东京:文部科学省科学技术政策研究所第2调查研究团体,2007。(4)丹宗晓信、厚谷襄儿主编:《新现代经济法入门》(第3版),京都:法律文化社,2006。(5)日本经济法学会编:《经济法的理论与展开》,东京:三省堂,2002。(6)土田和博、须网隆夫编:《政府规制与经济法:规制改革时代的独禁法与事业法》,东京:日本评论社,2006。(7)松下满雄:《经济法概说》(第4版),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8)根岸哲、杉浦市郎编:《经济法》(第4版),京都:法律文化社,2006。(9)厚谷襄儿:《经济法》,东京:放送大学教育振兴会,2004。(10)吉永荣助:《企业法?经济法的诸问题》,东京:千仓书房,2004。(11)江口公典:《经济法研究序说》,东京:有斐阁,2000。(12)丹宗晓信、伊从宽:《经济法总论》,东京:青林书院,1999。(13)正田彬:《经济法讲义》,东京:日本评论社,1999。(14)金井贵嗣:《经济法》,东京:有斐阁,1999。(15)西川利行:《经济法的基础》,东京:专修大学出版局,1998。(16)须网隆夫:《欧洲经济法》,东京:新世社,1997。(17)宫坂富之助:《现代经济法:日本经济的法构造》,东京:三省堂,1995。(18)松下满雄:《欧共体经济法:欧共体内企业活动的法规制》,东京:有斐阁,1993。(19)江上勋:《经济法?独占禁止法概论》(第6版),东京:税务经理协会,1989。(20)金泽良雄:《经济法历史的考察》,东京:有斐阁,1985。(21)远藤博也编:《公法和经济法的诸问题:今村成和教授退休纪念》,东京:有斐阁,1982。(22)大原荣一编:《亚洲经济法》,东京:亚洲经济研究所,1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