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汉代的地震救灾_地震论文

论两汉时期的地震与赈济,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两汉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地震自古迄今都是威胁人类最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对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为维护地震发生之后社会的安定,中国历代统治者都采取了一定的赈济措施,以安抚灾民,保障民生,保持社会再生产的连续性。本文拟就两汉时期的地震及赈济措施作一探讨。

一、两汉时期地震的时空分布及特点

两汉时期(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自然灾害的群发期,有的学者将其称之为“两汉宇宙期”。[1](P322)其重要表征就是地震频率明显增多。邓云特在《中国救荒史》中说:“秦汉四百四十年中,灾害发生了三百七十五次之多。计旱灾八十一次,水灾七十六次,地震六十八次。”[2](P15)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始皇时期共发生两次地震,分别在秦王嬴政十五年(公元前232年)和十七年(公元前230年),都在秦统一中国之前。因此,邓云特所统计的68次地震皆在两汉时期。另据王会安、闻黎明主编的《中国地震历史资料汇编》第一卷中的统计数字,两汉时期共发生地震118次,平均不到四年就发生一次,足见两汉时期地震之频繁。为便于说明问题,现将《汉书》、《后汉书》中的地震统计如下:

年代  震情 材料出处

惠帝二年

地震陇西,压四百余家。 《汉书·五行志》

高后二年

地震,羌道、武都道山崩。杀七百六十人,地震至八月乃止。 《汉书·高后纪》《汉书·五行志》

文帝元年

齐楚地震,二十九山同日崩,大水溃出。

《汉书·文帝纪》

文帝五年

地震。 《汉书·文帝纪》

景帝后元元年地震。民大疫死,棺贵,至秋止。 《汉书·景帝纪》《汉书·天文志》

武帝元光四年地震。 《汉书·武帝纪》

武帝征和二年地震,压杀人。 《汉书·五行志》

武帝后元元年地震。 《汉书·武帝纪》

宣帝本始元年地震。 《汉书·五行志》

宣帝本始四年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北海邪坏祖宗庙城廓,杀 《汉书·宣帝纪》《汉书·五行志》

六千余人。

元帝初元二年二月戊午,地震,七月已酉,地复震。

  《汉书·翼奉传》

元帝建昭四年齐楚地震,大雨雪,树折屋坏。

《汉书,元帝纪》

元帝永光三年地震。  《汉书·五行志》

成帝建始三年地震未央宫殿中。 《汉书·成帝纪》

成帝河平三年犍为地震。雍江水,水逆流。坏城,杀十三人,地震积二十

一日,百二十四动。

  《汉书·成帝纪》《汉书·五行志》

成帝绥和二年地震,自京师至北边郡国三十余坏城廓,凡杀四百一十五

人。

《汉书·五行志》

新莽天凤三年地震,大雨雪,关东尤甚,深者一丈,竹柏或枯。

《汉书·王莽传》

光武帝建武二十二年 郡国四十二地震,南阳尤甚,地裂压杀人。  《后汉书·五行志》

章帝建初元年山阳,东平地震。 《后汉书·章帝纪》

和帝永元四年郡国十三地震。  《后汉书·五行志》

和帝永元五年陇西地震。

  《后汉书·和帝纪》

和帝永元七年京都地城。

  《后汉书·和帝纪》

和帝永元九年陇西地震。

  《后汉书·和帝纪》

安帝永初元年郡国十八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永初二年郡国十二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永初三年郡国九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永初四年三月,郡国九地震。九月,益州郡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永初五年郡国十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永初七年郡国十八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元初元年郡国十五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元初二年郡国十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元初三年二月,郡国十地震。十一月,郡国九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元初四年郡国十三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元初五年郡国十四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元初六年京都、郡国四十二地震,或地坼裂,涌水,坏败城廓、民室屋, 《后汉书·五行志》

压杀人。

安帝永宁元年郡国二十三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建光元年郡国三十五地震,或坼裂。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延光元年七月,郡国十三地震。九月,郡国二十七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延光二年京都、郡国三十二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延光三年京师及(诸)郡国二十三地震。

《后汉书·安帝纪》

安帝延光四年京都、郡国十六地震。

《后汉书·五行志》

顺帝永建三年京师地震,汉阳地陷裂。  《后汉书·顺帝纪》

顺帝阳嘉二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顺帝纪》

顺帝阳嘉四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顺帝纪》

顺帝永和二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顺帝纪》

顺帝永和三年京师及金城、陇西地震,二郡山岸崩。室屋多坏,压杀人。

《后汉书·顺帝纪》

《后汉书·五行志》

顺帝永和四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顺帝纪》

顺帝永和五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顺帝纪》

顺帝汉安二年凉州地百八十震。 《后汉书·顺帝纪》

顺帝建康元年京师及太原、雁门地震,三郡水涌地裂。

《后汉书·冲帝纪》

桓帝建和四年夏四月,京师地震。郡国六地裂,水涌井溢。九月,京师地

《后汉书·桓帝纪》

震。

桓帝建和五年地震。  《后汉书·桓帝纪》

桓帝元嘉元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桓帝纪》

桓帝元嘉二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桓帝纪》

桓帝永兴二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桓帝纪》

桓帝永寿二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桓帝纪》

桓帝延熹四年京兆、扶风及凉州地震。  《后汉书·桓帝纪》

桓帝延熹五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桓帝纪》

桓帝延熹八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桓帝纪》

灵帝建宁四年地震,海水溢,河水清。  《后汉书·灵帝纪》

灵帝熹平二年北海地震。东莱、北海海水溢。

《后汉书·灵帝纪》

灵帝光和元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灵帝纪》

灵帝光和二年京兆地震。

  《后汉书·灵帝纪》

灵帝光和三年酒泉表氏地百八十动,涌水出,城中官寺民舍皆顿,县易处,  《后汉书·五行志》

秋-四年春  更筑城郭。

献帝初平元年地震。  《后汉书·献帝纪》

献帝初平二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献帝纪》

献帝兴平元年京师地震。

  《后汉书·献帝纪》

献帝建安十四年

 荆州地震。

  《后汉书·献帝纪》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看出,两汉时期的地震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地震的次数东汉较西汉大为增加,区域以长江以北为主。列入上表中的68次地震,其中西汉(含新莽天凤三年)17次,占地震总数的1/4;东汉51次,占总数的3/4,次数明显增多。尤其是和帝、安帝、顺帝和桓帝时期,地震更为频繁。

从地震发生的区域范围来看,绝大多数是在以黄河中下游为中心的北方地区。长安、洛阳作为两汉的都城,是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人口比较集中,地震造成的危害较大,对地震的记载自然就十分详细。在68次地震中,其中京师地区就达42次,占总数的61%以上,有些年份中记载只有地震两字,并未指出具体地点,但一般来说,凡此“往往为国都之事”。[3](P6)而江南及其他地区记载极少,但并不说明这些地区在这一时期就未发生过地震。地震只有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失才能称之为自然灾害,反之,只能是一种奇异的自然景观。这些地区地广人稀,远离两汉的统治中心,虽然发生过地震和其他自然灾害,也不可能引起人们的重视,当然无从记载。

第二,伴随地震这一主灾害,还连锁发生着一系列次生灾害。根据自然灾害发生的规律,往往具有群发性的特征。两汉时期地震后主要的次生灾害有以下几种:(1)地震引起山崩。这是伴随地震产生的最主要的次生灾害。如高后二年,“地震,羌道、武都道山崩。”文帝元年,“齐楚地震,二十九山同日崩”。宣帝本始四年,“郡国四十九地震,或山崩水出”。(2)地震引起地表水激荡。因“地震震动破坏了地震现场的地下水水平面,使一些地方地下水上升涌出地面,多则泛滥成灾”。[4](P16)如文帝元年,“大水溃出”。安帝元初六年,“京都、郡国四十二地震”,“涌水”。汉顺帝建康元年,“京师及太原、雁北地震,三郡水涌地裂”。汉桓帝建和四年,“夏四月,京师地震。郡国六地裂,水涌井溢。”汉灵帝光和三年秋至四年年春,酒泉表氏地百八十动,“涌水出”。(3)地震引起河道壅塞。如汉成帝河平三年,“犍为地震。雍江水,水逆流。”(4)地震引起海啸。汉灵帝建宁四年,“地震,海水溢”。熹平二年,“北海地震。东莱、北海海水溢。”(5)地震引起疫病爆发。景帝后元二年,“地震。民大疫死,棺贵,至秋止。”地震之后的疫病流行,使民众大量死亡,以至棺材也为之涨价。这些伴随地震产生的次生灾害,其危害程度有时甚至超过地震本身,尤其是几种灾害相互作用,其破坏性更大。汉元帝时的京房曾说:“今陛下即位已来,日月失明,星辰逆行,山崩泉涌,地震石陨,夏霜冬雷,春凋秋荣,陨霜不杀,水旱螟螽,民人饥疫。”[5](P3162)

第三,地震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生存条件都造成巨大的损失。首先是造成人员的大量伤亡。其中伤亡人数比较多的地震有:高后二年地震,“杀七百六十人”。宣帝本始四年,郡国四十九地震,“杀六千余人”。成帝绥和二年地震,“杀四百一十五人”。其次,对人民的生存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因地震及伴随而来的山崩地裂、水灾泛滥等灾害对自然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严重地威胁到人们的生存。如汉元帝建昭四年,“蓝田地震,山崩,拥灞水。安阳(陵)岸崩。壅泾水,泾水逆流”。[6](P404)汉灵帝光和三年秋至四年春,酒泉表氏一带多次发生地震,导致地表水涌出,泛滥成灾,使城中的官衙和民房全部倒塌,以致不得不“县易处,更筑城郭”。再次是对人民的家庭私有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两汉时期,因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居民的房屋多为土木结构,抗震能力极差,一旦稍有震动,就房倒屋塌,人民流离失所。如汉惠帝二年,“地震陇西,压四百余家。”汉成帝绥和二年,“地震,自京师至北边郡国三十余坏城廓”。汉安帝元初六年,“京都、郡国四十二地震……坏败城郭、民室屋”。汉顺帝永和三年,“京师及金城、陇西地震……室屋多坏”。损失都十分惨重。

二、两汉时期对地震现象的认识

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现象,主要是因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而产生的。但在两汉时期,由于生产力和科技发展水平的限制,人们还不可能对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往往把它们归结为某种超自然的力量,认为是上帝对人间帝王失政,王朝衰败,后妃专政,臣下专权,奸人误国等行为的警告,这就是所谓的“灾异谴告学说”。历代史官记录地震,都是把它作为灾异事件而非自然现象记述下来,这也是统治者对地震格外关注的重要原因。

两汉是中国历史上灾异谴告说极为流行的一个时代。早在西周幽王二年,周大夫伯阳父就用阴阳灾异说来解释地震,并把它与周王朝的灭亡联系在一起。他说:““周将亡矣!夫天地之气,不失其序;若过其序,民乱之也。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烝,于是有地震。今三川实震,是阳失其所而镇阴也。阳失而在阴,川源必塞;源塞,国必亡。”“山崩川竭,亡之征也”。[7](P26-27)这种观点几乎影响着整个中国古代社会。西汉武帝时期的大儒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杂糅阴阳五行学说,形成了一套系统的“天人感应”和“灾异谴告”学说。他说:“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凡灾异之本,尽生于国家之失。”[8](P153)“国家将有失道之败,而天乃先出灾害以谴告之,不知自省,又出怪异以警惧之,尚不知变,而伤败乃至。以此见天心之仁爱人君而欲止其乱也。”[5](P2498)董仲舒之后两汉诸儒大皆推其说,如班固在《白虎通·灾变篇》中指出:“天所以有灾变何?所以谴告人君,觉悟其行,欲令悔过修德,深思虑也。”

依据这一理论,地震被解释为上天用来谴告人间帝王的主要灾异之一。他们在解释这一现象时几乎都是从“灾异谴告”这一学说去阐述的。汉成帝建始三年冬,日食地震同日俱发,成帝下诏举方正直言极谏之士,谷永对曰:“凡灾异之发,各象过失,以类告人。乃十二月朔戊申,日食婺女之分,地震萧墙之内,二者同日俱发,以丁宁陛下,厥咎不远,宜厚求诸身。”他认为地震发生的原因在于“陛下志在闺门,未恤政事,不慎举错,娄失中与”。“内宠大盛,女不遵道,嫉妒专上,妨继嗣与。”“失夫妇之纪,妻妾得意,谒行于内,势行于外,至覆倾国家,或乱阴阳。”[5](P3444)东汉顺帝阳嘉二年,京都地震,李固对曰:“愚以为天不言,以灾异为谴告。政之治乱,主之得失,皆上帝所伺,而应以灾祥者也。”[9](P508)天文学家张衡对这次地震在对策中同样说:“臣闻政善则休祥降,政恶则咎徵见。苟非圣人,或有失误。”“间者,京师地震,雷电赫怒。夫动静无常,变改正道,则有奔雷土裂之异。”“中间以来,妖星见于上,震裂著于下,天诫详矣,可为寒心。明者消祸于未萌,今既见矣,修政恐惧,则转祸为福矣。”[9](P512-514)永和五年,张衡又上书说:“天监孔明,虽疏不失。灾异示人,前后数矣,未见所革,以复往悔。”[9](P529)可见,他们都把地震与王朝政治联系在一起。两《汉书》中《五行志》对地震的记述,其理论基础都是如此。

地震发生后,两汉帝王也都是从“灾异谴告”这一学说去检讨自己施政的得失,积极主动地承认错误,下诏自谴,承担责任,以求取得上天的谅解。例如:本始四年,郡国四十九地震,汉宣帝下诏曰:“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邪,坏祖宗庙,朕甚惧焉。”[5](P245)初元二年三月,汉元帝在诏书中说:“今朕恭承天地,托于公侯之上,明不能烛,德不能绥,灾异并臻,连年不息。乃二月戊午,地震于陇西郡,毁落太上皇庙殿壁木饰,坏败豲道县城郭官寺及民室屋,压杀人众。山崩地裂,水泉涌出。天惟降灾,震警朕师。治有大亏,咎至于斯。”[5](P281)建武二十二年,光武帝诏曰:“日者地震,南阳尤甚。夫地者,任物至重,静而不动者也。而今震裂,咎在君上。鬼神不顺无德,灾殃将及吏人,朕甚惧焉!”[10](P74)阳嘉二年,京师地震,汉顺帝下诏曰:“朕以不德,统奉鸿业,无以奉顺乾坤,协序阴阳,灾眚屡见,咎征仍臻。地动之异,发自京师,矜矜祗畏,不知所裁。群公卿士将何以匡辅不逮,奉答戒异?异不空设,必有所应,其各悉心直言厥咎,靡有所讳。”[10](P262)。

值得重视的是,在两汉时期有一些进步的思想家试图把地震作为一种自然现象诠释。最早的是司马迁在《史记·天官书》中曾提出:“辰星出于心、房间,地动。”把地震与天象联系在一起,而与人间政治得失无关。东汉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王充则认为:“夫天道,自然也,无为。”[11](P224)“夫天无为,故不言灾变,时至,气自为之。夫天地不能为,亦不能知也。”[11](P282)天道自然,故所谓灾异谴告之说,纯属无稽之谈。“年岁水旱,五谷不成,非政所致,时数然也。”[11](P274)“夫地动,天时,非政所致。”[11](P303)认为包括地震在内的自然灾害都不过是客观存在的自然现象,而非天谴。在灾异谴告和谶纬神学极其流行的年代,这种思想认识难能可贵。

三、根据灾情判定震后赈济措施

两汉时期频繁的地震灾害,促使政府赈济救助体系的初步形成,两汉政府抗震救灾措施,因灾情不同赈济的内容也各具特色。

(一)减免赋税、徭役

这是两汉政府在震后常用的赈济措施,即根据受灾程度全部或部分免除当年的赋税徭役,以减轻灾民的负担。汉宣帝本始四年四月,郡国四十九地震,范围广,灾情重,宣帝下诏“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条奏。被地震坏败甚者,勿收租赋”。[5](P245)初元二年,元帝下诏曰:“郡国被地动灾甚者无出租赋”,“有可蠲除减省以便万姓者,条奏,毋有所讳”。[5](P281)东汉建武二十二年南阳地区发生强烈地震,光武帝下诏:“令南阳勿输今年田租刍稿。”“其口赋、逋税,而庐宅尤破坏者,勿收责。”[10](P74)建光元年,郡国三十五地震,汉安帝下诏,免除“今年田租,其被灾甚者,勿收口赋”。[10](P234)汉顺帝永和三年在京师、金城、陇西等地发生地震后规定:“除今年田租,尤甚者勿收口赋。”[10](P267)田租和口赋(即人头税)是汉代劳动人民所承担的两项主要赋税。汉宣帝地节三年震后规定:“且勿算事。”师古注曰:“不出算赋及给徭役。”[5](P249)有时也酌情免除徭役。

(二)赈贷

对震后生活无着的灾民,为使其摆脱困境恢复生计,两汉政府常赈贷以粮食、种子,或向灾民租借土地。地节三年冬十月,汉宣帝下诏:“池篽未御幸者,假与贫民。”“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5](P249)初元元年,“地数动而未静”,汉元帝下诏将“江海陂湖属少府者以假贫民,勿租赋”。[5](P279)永建三年,京师地震,汉阳地裂,汉顺帝派遣光禄大夫案行汉阳等地,“禀贷贫人”。[10](P255)建和三年,汉桓帝下诏“民有不能自振及流移者,禀谷如科”。[10](P294)

(三)节约开支

在地震发生后,国家要赈济灾民,必然加大财政支出,强调节约开支,将节省下来的钱粮用来赈济灾民。汉宣帝地节三年因地震而规定“郡国宫馆,勿复修治”。[5](P249)汉安帝永初五年,郡国十地震,“诏省减郡国贡献太官口食”。[10](P216)永兴二年,汉桓帝下诏:“比者星辰谬越,坤灵震动,灾异之降,必不空发。敕己修政,庶望有补。其舆服制度有逾侈长饰者,皆宜损省。郡县务存俭约,申明旧令,如永平故事。”[10](P299)

(四)减轻刑罚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灾后减轻刑罚的传统。如《周礼·秋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中其三“曰缓刑”,就是减轻刑罚。减轻刑罚、大赦天下是两汉政府常用的赈济手段之一。汉武帝元光四年,汉宣帝本始四年,汉元帝初元二年,汉孺子婴居摄三年,汉安帝永初四年都在震后下诏“赦天下”。光武帝建武二十二年规定:“其死罪系囚在戊辰以前,减死罪一等;徒皆拖解钳,衣丝絮。”[10](74)汉桓帝建和三年诏“死罪以下及亡命者赎,各有差”。[10](P294)

(五)伤亡赈济

对于在地震中伤亡的,由政府负责置棺埋葬或赈济一定的费用,这在两汉时期已形成制度。汉成帝绥和二年下诏:“赐死者棺钱,人三千。”[5](P337)建武二十二年,南阳巨震,光武帝下诏:“赐郡中居人压死者棺钱,人三千。”[10](P74)汉安帝建光元年,“赐死者钱,人二千”。[10](234)汉顺帝永建三年,“诏实覆伤害者,赐年七岁以上钱,人两千;一家被害,郡县为收敛”。[10](255)建和三年,因频频发生地震,人员大量死亡,桓帝下诏:“其有家属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又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藏。”[10](P294)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这些赈济措施,全部是政府行为,费用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付。为保证这些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在震后特别是受灾比较严重的地区,两汉政府还经常遣使案行,派官员巡视地方,了解灾情,慰问灾民。如汉元帝初元元年,“遣光禄大夫褒等十二人,循行天下,存问耆老鳏寡孤独困乏失职之民”。[5](P279)汉顺帝建康元年,“遣光禄大夫案行,宣畅恩泽,惠此下民,勿为烦扰。”[10](P274)

总之,地震的频繁发生及灾异遣告学说的影响,两汉政府在震后采取了一系列的赈济措施,使灾民得到了及时的救助。这对缓和灾情,维持社会稳定,保证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且对后世历代中国的赈济制度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是中国传统“荒政”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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