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关东地区司法制度的演变看日本对大连的殖民统治_司法制度论文

从关东地区司法制度的演变看日本对大连的殖民统治_司法制度论文

从关东州司法制度的演变看日本对大连的殖民统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大连论文,日本论文,关东论文,司法论文,殖民统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05年1月,日俄战争以俄国失败而结束,日本夺回沙俄在辽东半岛的一切特权,实现了重返“满洲”的誓言。同时,日本对大连地区漫长的殖民统治也开始了。

日本法西斯对大连的殖民统治长达40年之久,其司法制度和司法机构的演变,经历了军法专制下的军政委员时期、军政统治下的司法委员时期、临时司法机构的审理所时期、关东州法院时期、二审制法院时期和法西斯军国主义的三审制法院时期,计6次重大变动。但是,每一次变动的结果,都是对大连人民法西斯殖民统治的加强。以下即按不同阶段分别介绍和分析日本统治大连时期司法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其结果。

一 军法专制下的军政委员时期(1904年5月至1905年8月)

日本在大连地区的军政统治始于1904年5月,止于1905年8月。这段时间日本在大连地区实行的军法制度称为军法专制下的军政委员时期。

日军侵占大连地区后,对日本人之间产生的司法问题,由日本裁判所、陆海军军法会议和临时军法会议等机构,根据日本国的法令进行审判。而对中国人的司法案件则实行完全不同的办法。

1904年5月,日军侵占了金州、大连等地之后,决定把大连作为其侵略东北的基地。为确保战争所需军火等物资的供应和运输,日军不但大肆搜刮当地的民财,而且还驱使农民服劳役,这当然遭到了中国人民的强烈反抗。日军当局“为了军队的自卫和维护地方的安宁秩序”,“认为有必要设立一个特别的审理机构,确立军法制度”(注:[日]高桥勇八:《大连市》,大连大陆出版协会1931年版,第100页。),用以镇压中国人对日本侵略军的反抗。于是,日军大本营决定成立军政统治机构,对占领地区实行军事管制。军政机构由军司令官、军政长官、军政事务官、军政委员、管区长官和参事员组成。(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关东局编并出版,东京1936年10月版,第233页。)

军政长官一职由日军最高统帅机关——东京大本营直接任命通晓汉语、熟悉中国风土民情的将校担任。1904年8月14日,日军在金州设立了辽东守备军司令部,陆军少将神尾光臣被任命为参谋长兼军政长官,统督各占领地区的军政委员,辅佐辽东守备军司令官。当时日军在金州、大连和旅顺设立了3个军政署,神尾光臣以辽东守备军司令部参谋长、军政长官和大连军政委员等多重身份,出任大连军政署署长,统理辖区内的军政事务。

军政委员出任务军政署署长,并掌管司法工作。该委员经军司令官的同意,可以制订并发布辖区内的行政规则,维持管区内的治安。军政署下设管区,各管区设管区长,由基层军官任管区长。参事员一职由日本军方在管区内的中国人中,挑选他们认为有“学识”、“有名望”且愿意为日本人办事的人充当。参事员主要负责解答当地中国人有关政务方面的咨询。

这一时期的法令,就是日军发布的各种命令和规定,主要如下。

1904年12月发布的《辽东守备军行政规则》,统一了占领地区的军政事务,并用法律形式确立了日军在大连地区的军法统治制度。该规则明确规定自1905年1月1日起,在原俄国的租借地旅顺政区、青泥洼政区和金州政区正式实行,期间军政委员有权参照中国历来的法律、惯例和占领军的规定,处理中国人发生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1905年3月21日,日军发布了《关于就地处理拘留及罚款、违警罪规则》,规定在原俄国租借地内的日军占领区的日本军政委员、宪兵队长、宪兵分遣所所长及其代理者,有权处理他们认为违反日本军法的各种拘留、罚款等案件,但对中国人则只处以服苦役的刑罚。(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235页。)由于该规则明确授予警察和宪兵可以不通过任何司法手段,随意处置他们认为不符合日军要求的中国人,显然为日本当局对劳役的大量需求,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1905年3月27日,日军以军令第2号发布了《军事管理处罚规则及军事管理处罚办法》,共8条,25款,该规则又称《旅顺口军管规则》,它是对违反军司令官命令的人进行惩治的军法。其刑罚有死刑(枪毙)、笞刑(50鞭以内)、流放(在一定时期内离开军港区域)、没收财产和处以罚金(20元以上)5种。对违反军令者的处罚审理,由旅顺镇守府的军法处分会议负责。军法处分会议由3人组成,其中委员长1人,委员2人。委员长由佐官以上的将校担任,委员由将校或同级文官担任。

1905年7月15日,日本占领军发布了《关于取缔旅顺要塞违反军令的命令及审判程序》。该命令规定:将旅顺的龙王塘、大白山、安子岭及双台沟以南的沿海,划定为要塞区,实行军事管制(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235页。),严禁中国人进入上述地区从事海上作业和其他一切活动。违者将被处以死刑、监禁、驱逐、罚款、笞刑或没收财产。对发生在要塞区域内的案件,由旅顺要塞军事法庭进行审理。(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235页。)

日本侵占大连地区后,以没收俄国人财产的名义,大肆强占中国人的房屋、土地和山林等;以测量、验契、绘制地图等名义,没收或廉价强买农民几代人开垦的荒地和山林。如金州警察当局,就曾对不服从的村庄予以包围,强迫农民签字。日本占领军通过一纸命令就可以将中国人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划为“军管区”、“要塞区”;将农民世代居住的房屋、山地等财产强行占有,使成千上万的中国人背井离乡、失去家园,沦为流浪者。而且还不准有所反抗,否则便以种种罪名置人于死地——或投入牢房、或处以笞刑、或服苦役。

日本占领军对大连地区中国人,先是进行无耻的欺压和强行掠夺,后又用司法手段对抗争者施以残暴地镇压,他们的这种蛮横的罪恶行径,仅从不断发生的反抗斗争事件中,就足以得到见证。如,金州三十里堡的吕永发等12名农民,因反抗殖民者的强取豪夺和难以忍受的压榨,被日本警察以“维护社会安宁”为名残酷杀害。(注:顾明义等主编:《大连近百年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59~600页。)又如,为维护自己起码的生存权利,貔子窝的马连福联合了400多名农民,多次对日本殖民者残酷压迫中国人的恶行进行激烈地反抗,后来马连福等33人,于1905年8月,被日本金州警察署捕获杀害。(注:顾明义等主编:《大连近百年史》,第601页。)

这一时期,日本在大连地区以军法代替司法,一切都唯日本占领军的命令是从。日本用武力侵占中国的领土、用军法镇压占领区的人民、用军令强霸农民的耕地和房屋、用酷刑创建殖民者的“乐土”,这就是所谓的军法专政。

二 军政统治下的司法委员时期(1905年8月至1906年6月)

1905年6月,日本在大连设立了关东州民政署,它隶属满洲军总兵站监部。同时还在旅顺、金州设立了民政支署。民政署的主要职责是镇压辖区内中国人对日本侵略军的反抗,向当地居民征收税款、搜刮财物以及胁迫中国人运送战争物资等。根据日本政府规定,民政署的工作人员必须由文职人员担任。

8月,满洲军总司令官以军令的形式发布了占领地区刑事处分令,规定在民政署内设置司法委员,掌管司法审判事务,故将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称为司法委员时期。司法委员的权力只限于对地方上发生的民事、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调解,对属于临时军法会议和军事法庭的案件则无权过问。

日本占领军发布的刑事处分令规定:“扰乱安定秩序,对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和财产加害是为犯罪。”(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236页。)对犯罪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可以判处死刑(斩刑或绞刑)、劳役、没收财产、罚金、笞刑、拘留、罚款等7种刑罚。

所谓的司法委员制度,就是由各民政支署及其所属的警察机构,将辖区内发生的各种民事或刑事案件移送给司法委员。司法委员接到报案后,有权组织警察、巡捕等对案件进行调查,然后予以审理。在审判时,移送案件的民政支署长或警察可以到庭陈述意见,司法委员综合各方面的资料后进行审判。量刑的依据是占领军所发布的各种法规及当地历来的习惯法,也可参照日本国的民法、刑法、商法等进行裁决。最后由司法委员宣布审判结果并指挥对刑罚的执行。

这种制度不是正常情况下的法律制度,它既没有当事人的概念,又没有正常的诉讼程序;既没有预审和公判的区别,又不承认辩护制度;既不能将口头辩论作为重要的审判依据,又没有上级司法机构的复审,因而也不存在二审。

对死刑的判决,在宣判前要报请民政署行政长官批准,如果行政长官认为判决有误,可命令司法委员再审。另外,满洲军总司令官有执行死刑的命令权和刑罚的赦免权。

由于这种司法制度在根本上剥夺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完全由日本民政支署长、日本警察和日本的司法委员在自导自演整个审判过程。因此,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土上,随时随地都有可能被日本当局以种种罪名任意判处各种刑罚,这就是殖民统治的特征之一。

三 关东总督府与临时司法机构——审理所时期(1906年7月至1906年8月)

1905年9月,日本与俄国在美国签订普茨茅斯条约,它不仅标志着日俄战争的结束,同时也正式宣告,日本从此获得了俄国在中国东北的所有特权,即对旅顺、大连的租借权和对南满铁路的经营权。但是,日本对此结果并不满足,日本梦寐以求的是将整个东北变为自己的殖民地。所以同年10月,日本成立了直属于东京大本营的关东总督府,作为占领地区的最高军事和政治统治机构,对占领地区实行军事管制,以防止英、美等国染指东北。关东总督府初设于辽阳,后迁至旅顺,它除了管辖关东州(大连地区)内各民政署外,还统辖奉天、安东、营口等8个军管署。

1906年6月,关东总督府设置审理所作为司法机构,处理各种民事、刑事案件。由总督府发布的《关东州审理所条例》,明确规定了审理所的职责权限和组织结构。审理所设于大连,隶属关东州民政署,审理所由所长掌管各项事务,下设审理官、检察官、翻译和书记。以上各员均由总督在民政署的职员中挑选并亲自任命。(注:[日]高桥勇八:《大连市》,大连大陆出版协会1931年版,第222页。)

审理所下设初审部和复审部,实行二审制。初审部实行单独审判,即由审理官1人负责处理民事调节和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复审部实行合议制审判,即由审理官3人共同审理对初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和以初审为终审的危害皇室、国事等罪的案件。

同时,关东总督府还相继发布了《关东州刑罚令》、《关东州刑事审理规则》和《关东州民事审理规则》。上述各规则于1906年7月1日起实行。在这些地方性法规中规定了审判时的量刑依据和案件审理程序等。如规定对民事案件由审理官进行审理,而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有检察官进行监督。对在民政支署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由初审部派出审理官到民政支署去进行审理。(注:[日]高桥勇八:《大连市》,大连大陆出版协会1931年版,第222页。)

不论日本在大连地区的统治机构和司法机构如何变化,其加强殖民统治,镇压殖民地人民反抗斗争的宗旨是不会改变的。关东总督府在司法制度和刑事审判上的许多特殊规定,都是为维护日本人的利益,歧视和奴役中国人而制定的。如在刑罚中明文规定:A、笞刑只适用于中国人。据不完全统计,1908年受笞刑的为100人次,1909年上升到194人次。(注:[日]筱崎嘉郎:《大连》,大阪书屋1921年版,第143页。)B、没收财产原则上只适用中国人。C、可以将惩役、罚金、没收并罚。D、罚金、笞刑、拘留、少量罚款在刑事和民事处分中规定每天由5角改为1元。E、在特定情况下(指中国人的反抗斗争),按照日本刑法加重处罚。F、对执行死刑的判决,关东总督认为必要时,可行使命令权或赦免权。后面附加的这一特权,让殖民当局在案件的处理上,不仅握有保护日本人利益的权力,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随意对中国人处以死刑。

总之,从形式上看,似乎“二审制”比“一审制”更完备了,但实质上,“二审制”对大连人民的殖民统治比“一审制”反而更加随意和严酷,它的恶毒性在于企图利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来代替司法的公正。

四 始入轨道——关东州法院时期(1906年9月至1908年9月)

日俄战争结束以后,日本军部在中国东北南部实行的军事管制,遭到日本内阁元老派的强烈反对。1906年5月22日,在伊藤博文的主持下,召开了由元老派、内阁和军方代表参加的“满洲问题协议会”,专门研究日本对“满洲”的统治策略问题。会上,伊藤博文等元老派政治家,严厉批评了儿玉源太郎等由军人控制“满洲”的主张,通过了撤消日本在南“满洲”的军事管制机构关东总督府和设立民政管理机构关东都督府的决定。7月31日,日本政府公布了《关东都督府官制》,于是,日本在大连地区的最高统治机构,便由军事管制机构的关东总督府转变为民政统治机构的关东都督府。但关东都督一职,仍由原关东总督——陆军大将大岛义昌担任。

关东都督府成立以后,为了加强司法机关的力量,决定起用专业的法律人员主持司法事务,于是颁布了《关东都督府法院令》(简称《法院令》),自9月1日起实行。《法院令》宣布:在关东州废除军事管制时期的司法审理所,于旅顺建立直接隶属于关东都督府的关东州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注:[日]关东都督府编:《关东都督府法规提要》,1907年版,第36页。)

根据《法院令》关东都督府在金州和大连设立了地方法院出张所(1907年10月31日撤消)。地方法院及其派出机构在审理民事、刑事案件及非诉讼案件时,实行单独审判制。高等法院实行三人合议审判制,对不服地方法院审判的上诉案件进行终审。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各设检察官1人,负责指挥、监督司法警察办理刑事追诉和判决的执行。高等法院的检察官还负责指挥和监督地方法院检察官的工作。各级法院设有专职翻译官1人,翻译2人,书记7人。审判官、检察官在行政上均受高等法院院长的监督。(注:何云仲:《现行汉译日文俱备满洲新法规全书》,大连关东州集编纂会,1915年6月版,第74页。)审判官、检察官必须由现任的具备相应资格的法律人员担任。(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248页。)

从1906年9月《关东都督府法院令》的实施,到1908年9月末整整两年的时间,日本在大连地区的司法制度逐渐步入轨道,与原来的军法专制和司法审理所时期相比,尤其是起用专业法律人员管理司法事务与由军人掌管司法大权相比,是一个进步,可这种进步只是对在大连的日本人而言的,对被奴役的大连人民没有任何意义。

因虽办案人员由军人换了文人,案件审理形式和场所也有了变化,但这一时期日本当局对中国人进行惩处的各项法规、条例,仍然沿袭着军管时的旧制;所谓民政统治机构——关东都督府的都督,依旧是原来的陆军大将。这种“换汤不换药”的作法,对中国人所乞盼的人权和应享有的生存权来说,决不会有丝毫的用处。如1906年9月至1907年2月间,日本金州民政警务系在金州西海岸所设的绞刑架,就杀害了他们认为反抗日本军方的75名无辜中国人。

五 殖民司法制度的发展——二审制法院时期(1908年10月至1924年12月)

1908年10月至1924年10月期间,日本在其统治下的关东州,实行着二审制法院的司法制度。在这长达16年的时间里,日本殖民当局为了巩固和加强对大连地区的殖民统治,曾多次对《关东州裁判令》进行修改,使司法制度得以发展和完善。以关东厅的成立为界,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1908年10月至1919年4月,为《关东都督府裁判令》时期。

1906年9月,虽然建立了关东都督府两级法院、改变了司法审理制度,但是法律法规却仍然沿袭着关东总都府时期的条文。

从1908年10月1日起,日本国内实行了新的刑法,这对关东州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日本政府方面与关东都督府一些相关的官制和司法法规发生了变化。日本政府和关东州当局都认为,在关东州的日本人“由于地域不同,适用法律乃至法的作用亦异,这就不能主持公道,保护权利和正确的定罪”。(注:[日]筱崎嘉郎:《大连》,大阪书屋1921年版,第131页。)在日本政府看来,关东州的日本人在司法方面,不但应该与国内的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甚至在某些方面还应当给予特殊的关照,因为他们担负着为日本帝国开拓海外疆土的使命,政府理应设法保护他们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巩固日本在关东州的统治,为日本侵略东北、乃至全中国奠定基础。

出于这样的目的,1908年9月由日本内阁总理大臣桂太郎和外务大臣小村寿太郎签署、经日本天皇批准颁发了《关东州裁判令》、《关东州裁判事务管理令》和《关东州辩护士令》,同时废除了1906年9月发布的《关东都督府法院令》、《刑罚令》和《民事刑事审理规则》。三个新的法令对关东州法院的组织形式、职权范围和民事、刑事案件的审理手续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关东州辩护士令》的颁布,在关东州司法制度方面开创了辩护人制度,这对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是有重要进步意义的。

《关东州裁判令》与以前的《关东州法院令》相比,其不同之处在于:1.废除了原地方法院设在金州和大连的两个出张所;2.原来由地方法院或其派出机构负责审理的相当于拘留、罚款及相当于一年以下惩役、非诉讼案件(或称简易案件)等,改由民政署长或民政支署长负责审理;3.地方法院为初审法院,高等法院为终审法院。

《关东州裁判令》第五条规定“地方院应将第三条(注:即民政署长负责审理的简易案件。)外之民事、刑事案件进行始审裁判”。第六条规定“高等法院即为终审法院,应复审地方法院暨民政署长及民政支署长业经审判不服上诉之案件”。(注:[日]《关东都督府法规提要》,关东都督府编并出版,1910年版,第984页。)这两条规定决定了关东州法院为二审制法院的性质。以前的关东州两级法院制,虽然也称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但那时的高等法院不是终审法院,对高等法院的审理不服,还可以到日本的长崎地方法院或大审院上告。而现在的关东州高等法院为终审法院,代行了长崎地方法院乃至大审院的职责。这样,在关东州的日本当事人,就可以避免因身处异国他乡打官司时的奔波之苦,享受到与日本国内居民一样的司法待遇,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同年4月13日,日本政府发布了《关于满洲领事裁判之文件》,其中第四条规定:“对于驻满洲领事官裁判的上诉案件,作为终审,归关东都督府高等法院管辖。”第二条规定:“驻满洲领事官预审的重罪案件的审判,属关东都督府地方法院管辖。”(注:[日]《关东都督府法规提要》,第984页。)原来关东州法院所管辖的范围只限于“关东州租借地”以内,日本人在中国东北其他地方发生的各种诤讼案件归日本驻满洲领事官审理,如果对领事官的判决不服,可以到长崎控诉法院和长崎地方法院上诉,而现在则由关东州高等法院行使终审裁判权,使关东州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的管辖权扩大到中国全东北。这一方面完善了对日本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解除了他们因远离法院所在地而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则提高和加强了关东州司法机构的地位。

殖民统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是建立在对殖民地人民的严酷统治基础上的,与对日本当事人的保护和关照形成鲜明反差的是,对中国人实行了更加苛刻的法令法规。殖民当局在纪念他们统治旅大地区30周年时,就毫不掩饰地承认对“中国人实行的短期自由刑,由于没有达到刑罚的目的”,所以便决定“对处以三个月以下”拘役或百元以下罚款的中国人,可处以笞刑。(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242页。)

所谓的“短期自由刑”即由“民政署长、民政支署长、警务署长、警务支署长或其他代理之官吏对其管辖区内相当拘留、科料(赎金)之所为即行处分”(注:[日]《关东都督府法规提要》,关东都督府编并出版,1907年版,第707页。),这种处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其判罪的证据主要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以此作为量刑的依据,有时甚至上述官员认为没有必要传唤本人时,“即可直接将判决书的誊写本送至本人之住址”。(注:[日]《关东都督府法规提要》,关东都督府编并出版,1907年版,第707页。)

1908年9月30日,关东都督府发布了《关东州罚金及笞刑处分令施行细则》,该细则规定:“凡处以三个月以下惩役之刑的中国人之犯罪,照其情形亦可处以罚金或笞刑。”“凡处以百元罚金之刑的中国人之犯罪”,如“在关东州内无一定住址之时”或“认为无财产之时”,“照其情形亦可处以笞刑”。“凡处以拘留或科料的中国人之犯罪,照其情形亦可处以笞刑”。(注:[日]《关东州笞刑处分令》,见关东都督府编《关东都督府法规提要》,1910年版,第1006页。)具体办法是惩役(即劳役)、拘留一天或罚款一元可折换笞刑1笞。笞刑刑具是用麻缠绕的灌铅竹条,其尺寸大约为:长60厘米,头宽2.3厘米,柄宽1.5厘米。执行时鞭笞臀部,每次执行不得少于5笞,最多不得超过30笞,笞刑必须在民政署或警务署内秘密执行。

笞刑是一种专为中国人而设立的酷刑,日本人和其他外国人不用此刑。行刑时将剥光衣服的受刑者四肢绑在“火”字形的虎凳上,为避免喊叫用湿毛巾堵住嘴。据原旅顺监狱日本医生古贺初一回忆:最惨不忍睹的是行刑后皮开肉绽的臀部生蛆时的情形,成百成千条蛆在蜂窝似的肉孔里乱爬,一触动它就往深里钻,镊子取不出,涂药也无效,只能任其化脓腐烂。(注:大连市政协编:《大连文史资料》第5辑,大连市文化局1988年9月版,第39页。)日本警宪用残忍的笞刑专门惩治中国人,是他们的野蛮性发挥到极至的表现。对殖民地人民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是所有殖民者的共性,然而,日本殖民者对中国人的欺侮和暴行,在世界殖民史上是最惨无人道的。

第二阶段自1919年5月至1924年12月,为关东厅法院时期。

关东都督府的建立,名义上是由军政统治转为民政统治,实际上关东都督一职依然由军人担任,这种作法在日本统治集团内部引起了极大矛盾。为解决这一矛盾,日本政府首先决定于1919年4月设立关东厅取代关东都督府,将都督府的军政部分分离出去,成立关东军司令部,由文职官员出任关东厅长官。关东厅设有高等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检察局、地方法院检察局、警察署、消防署、监狱等司法机构。

关东厅成立后,于1919年6月第一次修改了《关东州裁判令》,将一切裁判事务,包括相当于拘留、罚款、3个月以内的惩役、100元以下的罚金等违反行政法规罪行的全部审判事物,统归法院管辖。

由于大连地处中国东三省的南端,是与华北、华东、华南和世界各地连通的海上进出口,又是“南满”通向日本的唯一物资集散地和港口城市,故随着经贸业的发展与繁荣,必然导致民事、刑事案件的增多。据日本人纂写的《大连》记载:1920年1月至12月,关东州新发生的民事案件为374件,其中由地方法院大连支厅受理的有361件;1920年关东州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总金额为148.83万日元,其中地方法院大连支厅为148万日元。(注:[日]筱崎嘉郎:《大连》,大阪书屋1921年版,第146~148页。)由此可见,完全依靠旅顺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现有的力量,处理旅大租借地内与日俱增的各类案件的难度是相当大的。为此,日本当局于1919年10月,在大连设置关东厅地方法院大连支厅,主要审理民事案件和非诉讼案件。大连支厅设法官9人,对各种裁判事务采取单独审判或会议制审判,由检察官监督、指挥司法警察进行刑事追述和裁判的执行。

1922年,由于大连人民和日本人民反对种族歧视的呼声日益高涨,殖民当局被迫同意对中国人适用缓期执行等法律。但在不久以后施行的《矿产法》和《和解法》中,仍有某些条文规定不适用于中国人。

1923年5月,日本当局第二次修改《关东州裁判令》,将过去属于法院院长直接指挥和监督的检察事务,划归关东厅长官统理,成立附设在法院之下的检察局。检察局设检察长官,负责监督、指挥关东州的检察事务。高等法院检察长官,监督、指挥地方法院检察官的工作。关东厅时期,检察事务从法院院长监督领导之下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机构,这是裁判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殖民统治得以加强的又一重要标志。同年8月,关东厅地方法院由旅顺迁至大连,同时,地方法院大连支厅废止。

这一时期在关东州施行的法律虽然大多依据之日本国的法律,但在实际审判中对其中有利于中国人的条款,多被有意修改或故意歪曲。在日本统治下的关东州租借地里,是决不会让中国人与日本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

六 法西斯军国主义与三审制法院时期(1924年12月至1945年8月)

1924年关东州殖民当局认为,日本对大连地区20多年来的统治,已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功,随着社会的繁荣和人口的增加,司法制度理应得到进一步的完善。于是,殖民当局在12月第三次修改了《关东州裁判令》,将1908年以来实行的二审制法院改为三审制法院。

所谓三审制法院,就是根据新的裁判令,在关东州高等法院中设立复审部和上告部,由关东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复审部和高等法院上告部作为司法的中枢机构,分别行使初审、二审和三审法院的职权。(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247页。)

同时,在地方法院和高等法院中还分别附设检察局,负责对案件提起公诉。检察局设检察长官,直接受关东厅长官的领导。检察局与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是关东州三大中枢司法机构。

除此之外,民政署、民政支署、警察署、警察支署作为关东州司法的辅助机构,负责处理辖区内的民事调解、公证、登记、即时判决及上旨下达等事务。

按照修改后的裁判令规定,地方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主要负责审判关东州内的民事、刑事案件和日本驻满洲领事官予审的案件。另外,地方法院对外务大臣指定的涉及外交方面的特定刑事案件,拥有裁判权。对这种案件,除了由3名审判官进行合议制审判外,也可以实行单独审判。

高等法院复审部作为二审法院,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审理不服地方法院和日本驻满洲领事官裁判的上诉案件。

高等法院上告部,为三审即终审法院,行使日本大审院的职权,负责审理不服二审判决的上诉案件。

三审制法院这种司法制度,在关东州一直施行到1945年日本战败为止,长达20年。在这段历史过程中,殖民当局实际上通过不断地修改裁判令和颁布新法令,大大地强化着对大连地区中国人的残酷压迫和摧残,逐步把大连变成了殖民者的乐园、中国人的地狱。日本人对此也直言不讳,在关东局编撰的《关东局施政三十年》一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载:“在关东州,有关罚金和笞刑处分,都是殖民地特有的规定”,“笞刑是作为对中国人的微罪的裁判而进行处罚的刑罚”,是“殖民地刑事政策上必要而且是适当的制裁”。

为使人们进一步了解法西斯三审制司法制度的本质,我们以九一八事变为界,分两个阶段来分析一下日本是如何通过司法统治,在大连地区“全面保护居民利益”的。(注:[日]《关东局设施政三十年史》,第247页。)

1924年12月至1931年8月这一阶段,正是大连人民反对日本侵略、争取民族解放运动风起云涌之时。1925年初,大连出现了第一个共产党员傅景阳,不久中共大连地下党组织诞生了。接着《共产党宣言》、《资本论》、《新青年》、《向导》和《共产党》等进步书刊传入大连。1926年,大连爆发了震惊中外的反对日本资本家残酷压榨工人的“福纺大罢工”。1925年到1927年,以大连为中心的南满铁路员工举行的反日罢工达168次,参加人数达34413人次。另外,大连的印刷工会、电车工会和店员工会等也多次领导工人举行罢工斗争。是时,大连人民的反剥削、反压迫、反迫害的正义抗争运动如火如荼。

日本殖民当局面对此形势自然是步步设防、加紧镇压,他们除了增加宪兵、警察和特务组织的力量之外,还大量制订和颁布法律、法规、条例等,企图以法律手段使他们加害人民的罪恶行径合法化和永久化。

1925年,日本政府批准在关东州实施《治安维持法》和《治安警察法》。

《治安维持法》是为打压日本国内正在兴起的自由民主运动而制订的。该法规定“对变革国体,或否认私有财产制度”的言论和行为,最高判处“10年以下的徒刑或监禁”。1928年,田中义一内阁执政后,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将“变更国体”罪的最高刑罚由“10年以下徒刑或监禁”改为“死刑”。

在日本统治下的大连地区,日本政府将该法的司法解释权授予关东厅长官。按关东厅长官解释,只要成立企图“变更国体”的结社,就可以判处死刑。因此,任何个人或团体只要批评当局,发表与日本侵略政策相悖的言论或散布不满情绪,当局就可以给你扣上“变更国体”、“危害社会安宁秩序”、“内乱”等罪名投入监狱。对组织者或领导人,即可判处死刑。对“事先参予阴谋”活动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判处“1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此法的出笼充分暴露出日本当局对不断涌现的反日斗争的恐惧和对自身安全的危机感。

《治安警察法》是日本在1900年制订的关于结社问题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结社负责人必须在组织成立后的3天之内,将结社名称、社规、人员等事项,向辖区警察署予以申报。这不仅仅是针对有政治倾向的结社提的要求,而是面向所有结社的,只要内务大臣或官厅认为“必要”时,就可以命令任何性质的结社提出申报。在关东州由关东厅长官代行内务大臣或官厅的职权,在其认为“有必要维护安宁秩序时”就可以禁止任何结社的活动。(注:[日]关东局编:《关东局法规提要》下卷之一,1944年版,第70~71页。)

这两个“法”不但是关东州殖民当局弹压大连人民的法律依据,而且还是他们向大连地区的抗日民众大开杀戒、剪灭异己的借口。

1926年4月,大连福纺纱厂工人为抗议日本厂主无故杀害中国工人李福祥、争取10小时工作制和增加工资而举行了罢工。殖民当局以“扰乱社会秩序”、“防害业务”和“教唆伤害”等罪名大肆逮捕工人骨干,并查封了工人夜校,日本警察还对抓捕的工人施以灭绝人性的酷刑逼供。但罢工工人坚定不屈,持续斗争3个月,得到了全国工人的大力声援,迫使日本厂主答应了工人提出的要求,罢工终于取得了胜利。1927年初,经大连中共地下党组织的多方努力,日本法院为装点门面,才暂将在押的工人代表释放。

同年,日本大正天皇后死,大连殖民当局下令中国商人与日本人一样佩戴黑纱,表示“志哀”,而大连店员协会会员拒绝戴黑纱。不久,店员协会会员又抵制日本当局大搞统治旅大20周年的庆祝活动。于是,日本当局便以“冒渎天皇”和“谋逆”罪,派警察查封了该协会,并逮捕了大批会员。(注:刘功成:《大连工人运动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186页。)

1927年12月28日,满铁南关岭车站的日籍监视员,当众毒打侮辱因迫于饥寒而偷煤取暖的3名中国工人,引起在场工人的义愤,并痛打了日本监视员。日本当局立刻出动荷枪实弹的警察包围工人住的窝棚,逮捕了148名工人。经严刑逼供,日本当局虽然确认了“这次抗暴事件”没有“事先计划的迹象”,但仍以“强盗罪”和“扰乱罪”将16名中国工人投入监狱。

1929年10月10日,旅大青年义勇会金州分会,集合2000多名学生举行纪念中国国庆大会,并搞了游行活动。日本当局以“危害社会治安罪”,出动大批警察予以镇压,逮捕了10多名师生。11月,该会又带领会员对日本人强买中国农民土地的行为进行据理力争,使日本当局大为恼火,便以“反对日本人”罪逮捕了10余名会员,并将2名领导人施以酷刑致死。

日本当局对中共组织和人员格外惧怕,为先发制人,他们于1927年和1928年,先后3次在旅大地区城乡进行大搜捕,逮捕怀疑是共产党员和团员的就有117人,很多人都被判了重刑。

殖民当局虽然建立了一套完备的三审法院司法制度,但那只是用来保护殖民者和日本人利益的护身符,对大连地区的中国人而言,它是套在脖子上的绞索。大连人民连维护自己起码的生存权利,都被视为“违法”罪行,还遑论什么三审或几审司法制度。

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侵占了东北全境,并一手炮制了伪满洲国。关东军司令官一跃成为日本驻满洲国特命全权大使兼关东厅长官,身兼三职。1934年12月,日本在长春设立关东局,任命关东军司令官兼任关东局总长及驻满特命全权大使,废除关东厅,成立关东州厅,隶属于关东局。这样以来,关东军司令官就成了日本在东北的最高代表,集军事、行政、外交权力于一身,实现了很久以来军方为之努力奋斗的由军人统治满洲的愿望。从此,日本在关东州自1919年起实行的文官制宣告结束,一切大权都操纵在关东军的手中。

1934年8月2日,日本陆军次官在给关东军参谋长的通知中,阐明了日本内阁对伪满中央机构和日驻伪满机构调整的细则,其中规定“关东州设关东厅,负责人为知事(即州厅长官),受驻满特命全权大使指挥和监督。”关东厅法院和关东递信局直属驻伪满全权大使统管。(注: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伪满傀儡政权》,中华书局1994年,第35页。)关东州的司法从此便由关东军司令来主管,无容置疑,关东军操纵下的司法制度必须服从关东军的需要而进行调整。

中国人民对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开展了轰轰烈烈地斗争,使侵略者日益惶恐不安,丝毫不敢掉以轻心。在《关东州施政三十年史》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满洲国成立以后,反满抗日的匪徒蠢蠢欲动。中华民国坚持收复失地的政策,在采取依靠欧美政策的掩护下,巧妙地伪装成亲日的态度,支持渐进式的排日运动。”“盘踞在南北支那的中国共产党,从南方逐渐向北方发展,潜伏下来进行扰乱治安的工作。”“最近发生在满苏边境的各种问题和围绕华北政权的建立,日、苏、满、支四国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其发展的动向直指帝国的对满政策,并逐渐产生重大影响。”(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819页。)面对这种局势,日本对其控制下的伪满洲国和关东州,除了在军事上、外交上采取更强硬政策外,还打着“维持治安”的招牌,在司法方面加强对抗日组织及民众的镇压和迫害。

在关东军的操纵下,于1932年以伪满洲国的名义公布了《暂行惩治叛徒法》。该法规定:以扰乱“国宪”,动摇“国家存在的基础为目的的结社组织者”,将分别被判处以下徒刑:1.“为首者死刑”。2.“参加者及下属领导者,判死刑或无期徒刑”。3.“参与谋划者判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4.“以通信、出版手段从事反对满洲国活动者,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5.以上述目的“与外国人勾结者,判死刑或无期徒刑”。(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819页。)

与此同时,伪满洲国还颁布了《暂行惩治盗贼法》,规定以“强暴”和“协迫”手段“强取”他人财物而“聚众结社者为盗贼”。对于“盗贼”处以下列刑罚:1.“为首者、谋划者及参与指挥者判死刑或无期徒刑”。2.“其他参与者判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注:[日]《关东局施政三十年史》,第819页。)

除此二法外,在关东军的指使下,伪满洲国还相继颁布实施了《治安维持法》、《思想矫正法》、《时局特别刑法》和《处理共产党有关人员要纲》等。这些法律条文将镇压的矛头直接指向疑似的抗日民众和爱国团体,尤其是对被怀疑为共产党领导的抗日行动,其罗列的各名,遭到逮捕和惩处。由于关东州和伪满洲国同时由身兼日本驻满特命全权大使的关东军司令官控制,所以,伪满的各种法令在关东州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6年7月8日,关东军司令官植田谦吉签发的《处理共产党有关人员要纲》,是向关东宪兵队下发的处理有关共产党案件的命令。其全文如下:“第一、日满警宪机关,在思想对策中逮捕的共产党有关人员,应依据本纲要处理。第二、对共产党有关人员的处理方针如下:一、对认为是共匪或匪贼的共产党有关人员,仍如过去按照军事行动处以严重处分。日满警务机关,经宪兵的批准,可以执行严重处分。二、对不宜处以严重处分的共产党有关人员,原则上要送交军法会审处。第三、关东宪兵司令官统辖日满警务机关,根据本要纲执行处理。”(注: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伪满宪警统治》,中华书局1994年版,第153页。)本《要纲》的核心是第二条,所谓的“严重处分”就是对落入日本人手中的共产党人要采取消灭其生命、不允许其生存的方针,一次性解决掉。对其中的官吏、公职人员、学生和知识分子,关东军为了在舆论面前将自己装扮成“尊重法制”和“维护国际法惯例”的形象,而将他们送交法院审理。但是,由于法院审理的速度缓慢,关东军认为适应不了在战时情况下“维持治安”的需要,所以仍有很多人被采用军法会审的办法进行快速处理。

日本侵略者虽然绞尽脑汁,利用各种无以复加的野蛮手段镇压中国人民的抗日斗争,但是,中国人民不但没有被吓倒,反而采取更加灵活和隐秘的方法打击日本占领军。如大连放火团,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工人抗日团体。他们在爱国民众的支持和掩护下,潜入日军占领的码头、工场、军用仓库等要害部门,搜集敌人的情报,破坏交通道路,烧毁军用物资。从1935年到1940年,大连放火团分别在大连码头、工厂、军用仓库等场所,施放大火近百起,给日军以沉重打击。

日本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后,中国各阶层、团体和广大民众,在中国共产党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号召下,团结一心、同仇敌忾抗击日本侵略者。面对中国人民的抗日斗争,以关东军为首的日本侵略者掀起了“迅速捕获共产党、国民党重要地下组织成员”的狂潮。

首先,日本在关东宪兵队中成立了思想宪兵队,在关东州警察部成立了特别警察队、中央防谍委员会、外事警察和关东州劳务协会等特务组织,用来从事破获抗日活动的谋略策划,搜集抗日团体的情报,侦察团体和民众的思想动态,搜捕共产党等抗日组织成员。

接着,日本傀儡伪满洲国于1938年5月发布了《关于治安庭之设置并其特别手续之文件》,(注:中央档案馆等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伪满傀儡政权》,第407页。)决定在伪满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设立“治安庭”和“特别治安庭”,随时“快速”审理在各地发生的抗日事件中逮捕的抗日领导者和抗日群众,当然都被日本当局定为“内乱罪”、“背叛罪”和“危害国交罪”等罪名。这种判制度是为处理重大治安案件而采取的“高等法院第一审主义’’的特殊裁判制度。根据这个法律,若某一地方发生了特殊重大“治安案件”时,为迅速恢复治安,关东军认为必要,可以由司法部大臣命令,在特定的高等法院内设置“特别治安庭”,由该庭作为第一审即终审,它的开庭还可以在法院法庭以外的任何地点。这个法庭的设立完全是关东军按照自己的需要而设立的。原来对中国抗日民众是用军法会审进行处理的,但后来觉得由军方处置不如让熟悉裁判业务的法院审理更有说服力,因为这一方面可用法律做挡箭牌,掩盖镇压抗日群众的罪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军方的压力。

日本殖民当局对中国共产党及其他爱国抗日组织的抗日斗争极其恐惧和仇恨,一经发现,定斩草除根不留后患。为此,他们本着“宁错杀一千,也不放过一个”的原则,对中国人实行了惨无人道的大屠杀。日本人古贺初一的回忆文章写道:在距旅顺监狱约300米的地方,有一片很大的坟地,里面埋着的无数冤魂,大多是以莫须有罪名被强行抓来后折磨致死的无辜中国人。(注:大连市政协编:《大连文史资料》第5辑,大连市文化局1988年9月,第36~40页。)另据原伪满洲国高等法院审判官饭守重任的笔供:从1942年4月到1945年8月,锦州高等法院设立了特别治安庭,该庭用非正常的司法手段,处死热河省爱国民众1700多人,又将2600多人判处无期徒刑及20年、15年等有期徒刑,其中有数百人因营养不良死于狱中。(注:孙邦主编:《殖民政权》,吉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485~486页。)日本当局的残酷性,由上述二例即可见一斑。

在关东州,日本政府于1938年12月公布了“关东州思想犯保护观察令”,宣布从即日起实行《思想犯保护观察法》。根据此法,殖民当局在关东地方法院设立了关东保护观察所,该所设有辅导官、保护司、书记和翻译等职员。由地方法院检察长担任所长兼辅导官。同时还设立了关东保护观察审理会,负责审议思想犯是否需要实行保护观察。该会由会长1人、委员6人组成。

“思想犯”一词是日本法西斯军国主义的新发明。关东军不但要对抗日的行动进行镇压,还要对人们的思想进行管制,如你有反满抗日的思想或对当局有抵触情绪也是犯罪,就会被扣上“思想犯”的帽子。

按照《思想犯保护观察法》规定:凡是违反《治安维持法》而未被起诉的缓期执行者,或曾有前科刑满出狱者,都在被“保护观察”之列。关东军“思想对策”的主要目标是:潜伏的南京政府地下人员,东北军人员和中国共产党人等。工作重点是搞清楚上述人员的组织性质及组织分布等情况,进而破获其组织。但因宪兵和警察花费了很大精力,仍难以掌握其主要线索和情况,故而日本当局变换了一种跟踪、盯梢的侦察方式,即对“思想犯”进行“保护观察”。

这种“保护观察”的办法,就是把当局怀疑的对象集中起来,限制其居住、交友、通信及其他生活行动。被“保护”人外出3日以上,10日以内者,必须向保护司提出申请;10日以上者,必须经保护观察所批准方可出行,既使在国内出行,也需要携带由保护观察所发给的各种证件。“保护观察”的期限一般为2年,但也可以多次改变。

“保护观察”可由保护司执行,也可由观察所委托有关团体、寺院、医院等进行。大连的为仁会、圣德会、大连力行会、关东州劳动保护会、宏济善堂、关东州朝鲜人会等,都是当局指定的可执行“保护观察”的团体。

1940年,关东保护观察所共受理“保护观察”事件183人次,其中日本为64人次,朝鲜人为17人次,伪满洲国人55人次,中国关内人为47人次,这当中属于共产党类的案件就有102人次。(注:[日]关东局编:《昭和十六年关东局要览》,关东局1942年版,第131页。)

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使日本军部侵略扩张野心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由于战争的不断扩大,各种物资的短缺日益严重。疯狂掠夺殖民地资源,拼命搜刮殖民地人民的财物,是关东军解决这一矛盾的最有效和最可行办法。但殖民当局深知,人民的反抗斗争是阻止他们实现愿望的最大障碍,于是,殖民当局便颁布了一系列更加苛刻和严酷的法律条文来迫害人民,这是他们惯用的手段。

早在1939年8月,日本当局就发布了《关东州国家总动员令》,规定在关东州实施“战时总动员法”,对大连地区人民的生活实行配给制,中国人的供应等级在当时是最低等的。到了1942年,又规定中国人不许吃大米和猪肉,若有违犯,则以“经济犯”论处,其刑法令人发指,如“坐老虎凳”、“灌凉水”、“灌辣椒水”等酷刑。大连地区凡自那时过来的人都记忆犹新。

1941年5月,日本将1925年颁布并早已在关东州宣布实施的《治安维持法》,经过大量的修改和增补后,再次发布实施。修改后的《治安维持法》,由原来的7条,增加到65条,内容增加了近10倍,量刑标准比原来更加严厉。该法规定对组织、支持、筹备“以变更国体为目的的结社”的有关人员处以死刑;对以“否定国体或散布冒渎神宫和皇室尊严为目的而组织结社的人或干部、领导人”处以无期徒刑;对有“变更国体”嫌疑的人,可以全部予以逮捕。(注:(日)关东局编:《关东局法规提要》下卷之一,1944年版,第70页。)上述各罪没有严谨的司法解释,可任意篡改。那时可以说除了极少数卖国求荣、死心塌地投靠日本军部的走狗、汉奸之外,只要有一点良知或正义感的中国人,随时都会有因“违反”《治安维持法》而被治罪的危险。

1943年初,伪满洲国公布实施《保安矫正法》和《思想矫正法》。《保安矫正法》规定:对刑满释放者、无起诉必要和“因浮浪(注:即流浪。)或劳动嫌忌”而“有犯罪之虞者”,实行“预防拘禁”或“保护监禁”。《思想矫正法》规定:对犯有“冒渎皇室罪”、“内乱罪”、“背叛罪”、“危害国家罪”、“对建国神庙及其摄庙之不敬罪”的嫌疑者,实行“预防”和“保护”拘禁。

为了贯彻上述二法,4月在伪满洲国司法部之下设立了矫正局,主管矫正事宜。4月27日开始在各地大量需要劳动力的矿山企业设立了矫正辅导院。日伪军警在上述二法出笼后,立即掀起了一个大逮捕狂潮,在东北各地到处抓人。据1943年5月6日和8日的《盛京日报》,及6月25日的《满洲日日新闻》报道,仅奉天一地,在4月27日到6月22日进行的3次大逮捕中,共抓捕7402人。这些人都被送到因战争而急需劳力的矿山企业服劳役。这就是矫正二法的真正用意。

1944年,关东军又假伪满洲国之名,公布实施了《时局特别刑法》,该法全文有74条,共罗列了500多项罪名,进一步扩大了军警的权限和捕人的范围,其中对“思想犯”、“经济犯”及“国事犯”等定罪十分宽泛,随意性极大,根本不象是法律条文。这完全是强盗在灭亡之前垂死挣扎的表现。

回顾40年来日本统治大连时期司法制度演变的历程,可以看出它始终是在跟随着日本殖民统治机构的更迭而变化的,但无论如何变化,司法机关一直都隶属于日本在大连最高统治机构之下,这一至关重要的特征即是它本质的所在。因此,我们看到关东州的司法大权,自始至终都掌握在最高行政长官关东总都、关东都督、关东厅长官和驻满特命全权大使的手中。另外,大连地区的司法大权在这40年当中,除1919年至1934年的15年间由关东厅的文官掌管外,其余的25年,则完全由日本军人掌管。显而易见,日本统治下的大连地区司法制度,只能是法西斯军事独裁的司法制度。其二审制、三审制等等的变化,与其说是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倒不如说是日本军方对大连人民镇压的不断加强。

标签:;  

从关东地区司法制度的演变看日本对大连的殖民统治_司法制度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