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研活动防止利益冲突的政策实践及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澳大利亚论文,科研活动论文,启示论文,利益冲突论文,国立大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9.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4)04-0065-05 近年来,高校科研领域发生了一些学术不端行为,甚至出现了一些违法违纪案件,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还不够完善。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1]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三次全会均强调,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2-3]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有关科研活动中防止利益冲突的政策和实践对我国高校科研活动制定相关防止利益冲突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利益冲突的含义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最早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出现的,2004年第八版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对利益冲突的解释是:某人的私人利益与其公共利益或信托义务在实际或表象上不相兼容的情形。[4]《大美百科全书》对利益冲突的解释是:某人的利益或职责与其另外的利益或职责发生冲突。[5] 随着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利益冲突这个词也应用于科研领域,科研活动中的利益冲突是指,科学家在研究过程中受到利益影响而得出或可能得出倾向性的结论,或者科学家在咨询过程中受到一些利益主体的影响,而做出或可能会做出倾向性的判断,使委托方的利益因为倾向性的结论或判断而受损。[6]美国医学院协会(AAMC)在其1990年的政策方针中对“研究中的利益冲突”进行了如下定义:在这些境况中,金融或其他利益在进行研究或研究报告中可能危及研究者的专业判断,或者具有危及做出判断的现象。①波士顿大学认为,当研究者、研究者的配偶或者他们未独立子女有重要经济利益(包括薪金、咨询费、酬劳或者其他服务报酬)、资产利益(包括股票、职工优先认股权或者其他所有权利益)、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和版税),这个利益能够直接和强烈影响设计、研究或报告寻求外部资金的研究时,就产生利益冲突。[7] 广义的利益冲突还包括职责冲突。斯坦福大学前校长唐纳德·肯尼迪曾指出,近些年,学术领域的利益冲突问题以一种非常公开的方式浮出水面,焦点是大学里的科学家。他们在被大学全时雇佣期间投身于私人的营利性的企业。研究人员从事的、结果对其有经济上的利益的毒品实验,或教员企业家利用学校设施进行其商业产品的研究或升级。[8] 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对利益冲突的认识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认为,当一个人的个人利益和他的专业职责有冲突的时候,或者有些独立观察者合理断定职业行为过度受到个人利益影响的时候,利益冲突就会存在。在研究领域,利益冲突是十分常见的,所有科研活动均可能涉及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贯穿科研立项申请、结题、评价、论文发表、申报奖项等各个环节,涉及研究管理机构、研究人员、资助机构、用人单位、评审专家、报刊编辑、亲友等利益主体。利益冲突有可能会导致妥协地处理一些问题,这样的妥协有可能破坏对研究团队的信任。研究领域存在广泛的现实与潜在的利益冲突,需要相关机构制定全面的、到位的政策,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为有效防止和管理利益冲突,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制定了《利益冲突与承诺》,针对管理科研活动的利益冲突,学校还在《负责任研究实践》(Responsible Practice of Research)中专门有一个章节论及利益冲突。 三、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科研活动防止利益冲突的政策及实践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负责任研究实践》明确规定,利益冲突适用范围为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从事研究的所有人员,包括员工、研究生、本科生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访问学者。学校制定的利益冲突政策服从联邦政府机构制定的有关政策,如《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内容涉及利益冲突的披露、回避、管理与消除、调查与处理等。 (一)利益冲突的披露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规定,研究机构必须制订有关防止潜在利益冲突的政策。科研项目申请立项时,研究人员应当披露与项目资助单位的人员关系情况;研究人员应披露其与可能担任立项、验收、评奖等环节的评审专家的关系;当建立科研合作时,研究人员必须尽可能的披露与科研项目各方面的任何实际和明显的利益冲突;研究人员有责任向杂志编辑、出版物的读者和提供资助的团体披露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出版著作中应当包括用于支持研究的财务和实物所有信息;秘密资助必须加以避免;研究人员应当披露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适当披露与研究人员(包括家庭)项目有直接利益相关的任何组织和实体之间的隶属关系或财务关系。潜在利益的范围包括直接利益(如付费调研)、间接利益(如提供材料或设施)或个人资助(如提供参加学术研讨会的旅行及食宿费用);研究人员在提交报告或建议时,有义务披露可能影响研究和调查、出版和媒体报道、资助申请、聘用和晋升等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9] (二)利益冲突的回避 利益冲突的回避分为自行回避、依申请回避和强制回避。在科研活动中,研究人员感觉到有涉及利益冲突内容的,应自行回避;在调查涉嫌存在利益冲突行为时,所有参与调查人员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应自行回避。当研究人员认为某些评审专家可能会对自己的项目或论文有不公正评判时,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依申请回避,即避免被该专家评审;如果一旦出现了利益冲突或者他人感知到了利益冲突,应采取强制回避,有关人员不应参与决策过程,最好的做法就是有关人员完全退出,当讨论和做出决定的时候,不应待在决策现场,即便是保持沉默;[9]如果有部门主管或部门负责人存在利益冲突现象,第一个接触的应该是具有丰富经验、独立的高级指导者,如科研诚信顾问;科研过程中,为防止利益冲突,研究人员外出开会订机票、宾馆,购买实验所需设备、实验材料等事务交由学院人员专门负责,自己只提供日程安排、需要购置的物品名称及参数等。 (三)利益冲突的管理和消除 为在科研活动中有效避免发生利益冲突,学校设置相关机构提供咨询,如科研服务部,学校还提名7位(每个学院1位)熟悉关于科研不端文献和指南的科研诚信顾问(Adviser on Research Integrity),他们的任务是给职工、学生和学员提供科研诚信方面的咨询,包括利益冲突方面的咨询。另外,学校一名常务副校长担任冲突顾问官,为可能涉及利益冲突的人员提供指导和帮助。学校还规定,研究人员应当管理利益冲突,这样个人追求和个人利益才不违背道德或学术利益;对于根本不能或者不愿意做出任何有关规避利益冲突承诺的,应该从可能影响冲突的进程中退出;参与评议的专家应当宣布所有的利益冲突,不允许个人偏见影响同行评议过程,并且不引用与评议标准不相关的事项等。[9] (四)利益冲突的调查与处罚 学校鼓励职工揭发与研究人员在物质上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组织和实体,以及各种各样潜在的利益关系。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没有披露和处理严重利益冲突被视为科研不端行为。若发生利益冲突,主管科研的常务副校长作为接受所有科研不端行为投诉的指定人(Designated Person)。当有投诉时,副校长对事件进行初步调查,向校长汇报案件证据是否确凿,并提出下一步行动建议,校长决定是否启动内部机构或外部机构调查,机构调查的结果向校长汇报,然后校长根据政策做出下一步的行动决定。一旦发生了严重的利益冲突,对于职工,学校会按照与职工签订的合同条款及学校科研政策进行处理;对于学生,学校按照《纪律规则和医疗休假规则》处理。[9]同时,上报经费提供方,经费提供方有可能采取暂停或终止研究资助,中止或终止研究项目,追回经费等措施。 三、我国高校科研活动中的利益冲突现状 (一)缺乏系统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在我国,科研活动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也是常见的,如项目选题、立项、实施、结题等都有可能受到经济利益或人际关系的影响。尽管政府部门和科研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明确了利益冲突的内容,如《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科学研究行为规范条例(试行)》中规定,研究人员本身或其直系亲属与商业公司有利益关系时,研究人员有责任在计划、从事和汇报相关研究项目时,向生科院说明其中的利益关系;在申请基金和研究项目时向相应的机构说明利益关系;在参加会议和发表论文时也要注意其中的利益冲突问题。[10]但利益冲突的整体概念还未形成,这些制度适用较小的范围,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中缺少类似内容,还缺少与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类似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科研活动防止利益冲突的制度。 (二)存在广泛的利益冲突行为 科研活动中存在着经济利益或人情关系干扰的现象,如中科院的一位科学家对《中国新闻周刊》称,重大项目由于极高的封闭性,个别专家虽然已经自己回避项目申请,但其学生、亲友、子弟以及某些行政官员的亲友带着各类相关不相关的课题,只要与重大项目沾点边,就都可以划到这个圈子里来。[11]因此,在项目申请时,一些评审专家或科研管理人员基于经济利益或人情关系的干扰往往会将项目批给某个“圈子”里的人。 项目在研阶段,存在项目负责人把个人或亲属公司纳入合作单位,把亲属作为课题组工作成员,利用学校的实验室、设备、耗材从事自己盈利性的商业活动的现象;项目验收评审时,专家组成员与项目组成员有亲属关系、师生关系、校友关系、同事关系、竞争关系等,在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时没有做到回避;科研成果评价时,某些评议人员,出于自身利益因素的考虑而进行不公正、不客观的评价;在进行同行评议的过程中,某些评议人员存在接受评议对象礼金的现象,还存在某些“学派领袖”或“学霸”凭借在学术界的权威操纵评奖结果的现象。 (三)缺乏利益冲突的监管机制 在我国,科研人员的所在单位作为利益共同体,单位关注的是如何多拿项目,多出成果,监督意识不强。即使出了问题,为了单位声誉,也往往采取袒护措施或较轻处理。对于经费提供方,最关注的是产生一批有影响的研究成果,并且面对众多项目,往往没有能力对每一个项目进行有效监管。另外,缺乏利益冲突的监管制度,除非在约定的情况下,即使他人都意识到了潜在的利益冲突,由于缺乏监管依据,也无法做到有效监管。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科研活动利益冲突监管制度和监管机构。 四、启示 科学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在每个国家都普遍存在,我国也不例外。有专家用公式表示利益冲突产生的机理:人的自利性+以权谋私的机会=利益冲突。人的自利性,决定了人们在科研活动中免不了会考虑自己、亲属、朋友或其他关系密切者的利益,而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为个人提供了谋取私利的机会。人的自利性和以权谋私的机会构成了利益冲突产生的条件。[12]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教育、制度、监督、惩处等方面,采取适当措施来避免利益冲突,促进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强有关防止利益冲突的宣传教育 科研活动中的利益冲突引起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由于个人对学术不端危害性的认识不够、道德滑坡、私欲膨胀等原因造成的,因此,应加强对研究人员、评审人员等利益主体进行教育培训(澳大利亚国立大学在新员工入职、研究生入学时都会涉及利益冲突教育培训内容),在强调学术自由的同时,强调学术责任,包括对科学知识、对本职工作以及对社会的责任。使他们不仅能够识别科研活动中的利益冲突、预测潜在的利益冲突,还要自觉控制管理利益冲突。 (二)建立完善防止利益冲突的有关制度 国家应制定适用于所有科研活动的,类似澳大利亚《负责任研究行为准则》的行为规范,在规范中明确规定利益冲突的含义、科研机构的冲突责任、研究者的利益冲突责任、利益冲突的管理等内容。②各高校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包括利益冲突的披露、回避、调查、处罚等内容。 (三)加强对利益冲突的监督管理 由于研究者对于利益冲突的认知限制,有时可能认识不到现存的利益冲突或者不能预测到潜在的利益冲突,甚至个别研究者还故意隐瞒利益冲突,这就需要他人予以帮助、防范和监督。由于科研活动的专业性、特殊性,首先需要学术共同体内部监督,但学术共同体内部不一定有时间和精力识别出所有的利益冲突,或者由于“人情”因素而可能导致学术共同体的观点、决策失去公正性,当学术共同体的自律不足以防止利益冲突时,还要接受来自学术共同体之外的监督。为达到更好的监督效果,利益披露被认为是避免利益冲突的最好手段,这就要求科研活动尽可能地做到信息公开。不仅是研究项目的整个过程应该公开,而且研究过程中涉及的利益内容也应当公开。 (四)加大对利益冲突行为的查处力度 高校应成立用来评价、判断、处理利益冲突行为的专门机构,类似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利益冲突审查委员会。该机构可以由校领导、科研院、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相关专家等人员组成。在处理科研活动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特别是故意违反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及规范的行为,学校可以采取包括通报批评、禁止申报项目、免职、解聘等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注释: ①Association of American Medical Colleges.1998.Guidelines for Dealing with Faculty Conflicts of Commitment and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Research.Adopted by AAMC Executive Council,February 22,1990; revised,January 1998.Washington,DC:AAMC. ②Australian Government,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Australian Research Council.Australian Code for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2007.标签:利益冲突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