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资产对农户借贷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重庆市1046名农民的调查数据_宅基地论文

家庭资产对农户借贷行为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重庆市1046户农户的调查数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户论文,重庆市论文,资产论文,实证研究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资产资本化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农村家庭资产资本化不仅可以提高农户的资产收益率,还有助于农户更容易地获得融资。农村家庭资产资本化的性质决定了农户家庭资产价值开发问题是影响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问题。在我国农村地区,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广大农村区域已经积聚了种类繁多、规模巨大的各类资产。伴随着农村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价值巨大的农村资产必然能够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农村地区,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户普遍面临信贷约束,[1]致使大量农户自身的“造血性”发展功能缺乏“输血诱导性”资金的支持,[2]进而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究其原因,农村第三方担保发展不足与农村金融机构担保要求过高导致的担保困境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当前形势下,要破解农户融资难题,唯有通过“唤醒”农村大量“沉睡”资产,以提高农户自身担保能力。但要充分挖掘家庭资产的抵押潜力,实现农户资产的金融价值,必须首先弄清农户家庭资产的结构特征以及各类资产在农户融资过程中的作用现状。此外,家庭金融正逐渐成为金融学的一个重要领域和研究分支,[3]而中国关于家庭金融的研究还远未起步,[4]家庭金融行为规律的“神秘面纱”迫切需要学界的大量研究来逐步揭开。

      二、理论假设

      从理论上来看,影响农户借贷行为的因素众多,但作为反映家庭收入水平和未来偿债能力的农户自身资产状况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在众多农户资产中,受各项资产自身特征差异及宏观因素的影响,其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也将出现不同。在实证研究开展之前,我们首先对各项资产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提出如下理论假设。

      假设Ⅰ:承包地、宅基地对农户正规借贷和非正规借贷的影响均不明显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和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虽然分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也即从法律的层面对农户的用益物权进行了保护,但第一百八十四条又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进行抵押”,而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金融价值难以开发,因此,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不显著。

      假设Ⅱ:农村住房对非正规借贷的影响要显著于正规借贷,城镇住房和生产用房对农户正规借贷、非正规借贷均具有正向影响

      一方面,受房地不可分离性以及流转市场尚未形成等因素的制约,农村住房难以在农户正规借贷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农村住房的生活性用途决定了其不会直接产生经济价值,因此,农户在进行建房融资时会优先考虑资金成本低(甚至没有成本)、手续简单、还款方式灵活的非正规借贷。城镇住房和生产用房两类资产一般价值较大、产权清晰、容易变现而且抵押处置一般不会对农户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比较容易受到贷款人的青睐,而且价值越大,对借贷行为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假设Ⅲ:交通工具、生产设备、金融资产对农户正规借贷、非正规借贷均具有正向影响,家用电器对三类借贷行为的影响则不明显

      交通工具、生产设备、金融资产均为农户家庭资产中价值较大的资产,且产权清晰、容易变现、社会伦理成本较低,因此,能够在农户借贷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家用电器由于价值普遍比较低,难以在农户借贷过程中发挥较大作用。

      假设Ⅳ:种植业、养殖业在产品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方向不确定

      一方面,伴随着规模农业的不断发展,具有较高价值种植业和养殖业在产品的农户数量不断增多,理应在农户借贷过程中发挥正向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在产品抵押属于新兴担保模式,且农业在产品面临着一定风险,对于担保创新力度较弱的农村金融市场,农业在产品抵押可能尚未得到广泛认可。

      三、农村家庭资产构成及农户借贷的现状分析

      我们选择了农村资产金融价值开发走在全国前列的重庆市为样本点,采用分层抽样法和现场问卷调查的形式在重庆市所辖的9个区(县)、27个乡镇、27个村选择了1107户农户进行了问卷调查,最终得到有效样本数1046户。

      1.农村家庭资产构成的现状分析

      为了充分了解农村家庭资产价值大小及构成,我们对1046户农户的资产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农户的资产主要包括家庭承包地、宅基地、农村住房、城镇住房、生产用房、金融资产、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施设备、家用电器和种养业在产品,其他资产的价值非常小且流转价值非常低,与本文研究初衷不符,因此,此处及后续研究将其忽略不计。为了使分析结果更准确,各类资产均采用其现值,①各种资产户均现值及占户均总资产的比例见表1。

      

      我们依据调查数据整理分析发现,样本农户户均资产价值高达35.5万元,资产价值从大到小依次为承包地、金融资产、农村住房、宅基地、城镇住房、生产设备、交通工具、种植业在产品、养殖业在产品、家用电器、生产用房,其中,承包地、金融资产、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累计占比接近3/4。此外,各种资产内部又具有以下分布特征。

      (1)承包地。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农户数量为324,占比为30.0%;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农户数量为931,累计占比高达89.0%。

      (2)金融资产。金融资产集中体现为银行存款,少量以对外借款的形式存在,其他种类资产较少,价值在10万元以上和5万元以上的累计占比分别为24.5%和51.1%。

      (3)农村住房。价值和质量呈现双重提升,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农户数量为143户,占比为13.7%;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农户数量近半数。

      (4)宅基地。宅基地兼具刚性需求和有限供应两大特征,未来升值潜力较大,其在10万元以上、5~10万元、3~5万元、3万元以下四个区间的农户占比分别为4.2%、23.6%、57.9%、14.2%。

      (5)城镇住房。伴随着农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城镇住房在农户资产中的比重会逐渐提高,当前虽然户均资产价值只有2.6万元,但在119户拥有城镇住房的农户中,户均资产价值却高达22.8万元。

      (6)生产设备。价值在10万元以上和5~10万元两个区间的户数分别为58户和44户,即共102户农户的生产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累计占比为9.7%。

      (7)交通工具。交通工具也是未来农户资产中极具增长潜力的资产之一,在被调查农户中共99户交通工具的现值在5万元以上,占比为9.5%。

      (8)种植业在产品和养殖业在产品。两种资产的户均价值虽然分别只有1.3万元和0.9万元,但伴随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模式的不断推进,具有较高价值种养业在产品的农户数量会越来越多;在样本农户中,种植业在产品和养殖业在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农户数量分别为24户、63户。

      (9)家用电器。该类资产的户均价值和高价值农户占比均相对较低,在被调查农户中,现值在1万元以上的比例为10.9%。

      (10)生产用房。该类资产同样是户均资产价值较低,但在拥有该项资产的农户中价值较高;在51户拥有该项资产的农户中,平均价值为3.5万元,金融价值开发潜力依然较大。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农户资产总体价值较高,无论是总体资产还是单项资产均具有较大的金融价值开发潜力。对于部分单项资产,虽然户均价值较低,但具有较高资产价值的农户数量依然不在少数。

      2.样本农户的借贷需求特征

      农户生产经营活动规模较小,收入水平和储蓄能力较低,遇到一次性较大支出容易出现资金短缺。实地调查也发现,在1046户农户中有743户有借贷需求,占比高达71.0%。概括起来,样本农户的借贷需求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生产性用途和生活消费性用途均占有较高比重,但以生产性用途为主。调查结果显示,在有借贷需求农户中,生产性用途和生活消费性用途的农户数量分别为596户、470户,占比分别为80.2%、63.3%。

      (2)资金需求额度较大。在743户有资金需求的农户中,资金需求额度在20万元以上有178户,占比为24.0%,若将门槛降低到10万元,这一比例则高达58.0%。

      (3)生产性用途中以经营非农产业为主,农户“离农”趋势明显。在596户有生产性资金用途的农户中,有433户农户的资金需求为经营非农产业,占比高达72.6%,而选择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农户数量分别仅为178户、131户,“离农”趋势明显。

      (4)生活消费性用途以生活质量改善型消费品为主。在众多生活消费性用途中,选择城镇购房、子女上学、买大件消费品、建房子的农户数分别为249户、176户、165户、95户,占比分别为53.0%、37.4%、35.1%、20.2%。其中,城镇购房和大件消费品均属于生活改善型消费品,由此可知,如何进一步改善生活质量已成为影响农户消费决策的重要因素。

      3.样本农户的借贷需求满足程度

      衡量农户借贷需求是否得到满足的标准有两个:第一个是有资金需求的农户都获得了借款,第二个是获得借款农户的实际融资额度能够满足需求。对于第一个标准:在743户有资金需求的农户中,仅有392户获得过借款,占比为52.8%,也即近半数的农户并未获得过借款。对于第二个标准:区间分布方面,已获得借款农户中,融资额度占比最高的两个区间为2万~5万元和5万~10万元,而资金需求额度占比最高的两个区间为10万~20万元和20万元以上;累计占比方面,融资额度在20万元以上和10万元以上的比例分别仅为11.0%和24.0%,远低于借贷期望值的24.0%和58.0%。综合两个标准的分析结果不难发现,虽然很多农户已经得到了融资,但农户借贷需求的满足程度依然较低,融资依然面临困境。

      四、家庭资产对农户借贷行为影响的计量分析

      1.计量模型的选取及相关说明

      由于农户借贷行为只含两种结果,获得借款或者未获得借款,所以我们选择二项分布的Probit模型。模型的基本表达式如下。

      

      3.计量结果与分析

      基于实地调查数据,我们利用Eviews6.0就家庭资产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进行实证检验,计量结果如表2所示,由此可得到以下结论。

      (1)承包地、宅基地在两个模型中的系数虽然大都为正,但均没有通过检验,也即承包地、宅基地虽然对农户借贷行为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促进作用并不明显,与理论假设相符。说明当前农户家庭承包地和宅基地的金融价值未得到深入开发。

      (2)农村住房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对非正规借贷行为的检验,但对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不显著,说明伴随着农村住房价值的提高,农户获得非正规借款的可能性越大。城镇住房分别在1%、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两个模型的检验,且系数均为正,说明价值较大、产权清晰、流转容易的城镇住房无论是在正规借贷市场,还是在非正规借贷市场均受到了贷款者的青睐。生产用房在两个模型中的系数均为正,但均没有通过检验,说明生产用房在农户借款中虽然能发挥一定作用,但作用十分有限。

      

      (3)家用电器、生产设备和交通工具的系数大都为正,但在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下均没有通过两个模型的检验,说明在农户借贷过程中,家用电器、生产设备和交通工具的促进作用有限,三类资产均不是贷款者进行贷款决策的重要考虑因素。

      (4)金融资产分别在1%和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了两个模型的检验,但对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为负,与理论假设不符,对非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为正。之所以对正规借贷行为的影响为负,可能的原因为:农户的金融资产主要表现为银行存款,而银行存款多的农户虽然理论上更容易获得贷款,但是由于作为内源性融资的存款对信贷资金具有一定的替代和挤出效应,迫使农户信贷资金的需求表达(也称申请贷款)并不强烈,[7]最终呈现为金融资产多的农户获得的贷款反而越少。

      (5)种植业在产品在两个模型中均没有通过检验,也即其对农户借贷行为并没有明显影响。养殖业在产品在1%的显著水平下通过了对农户正规借贷行为影响的检验,也即养殖业在产品价值越大,农户越容易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说明养殖业在产品在信贷市场上已得到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初步认可。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我们采取分层抽样法,定点选取了重庆市9个区县的1046户农户为研究对象,对农户家庭资产、借贷需求和借贷行为进行了调查分析,在此基础上,运用Probit模型,就家庭资产对农户借贷行为的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调查发现:一方面,无论是农村家庭资产价值总量还是具有较高资产价值的农户数量均较大,农村家庭资产抵押价值等金融价值可开发潜力较大;另一方面,农户的资金需求量依然较大,有资金需求的农户比例非常高,且需要额度在不断增大,需求用途以生产性用途为主,但农户资金需求的满足度非常低。计量结果显示:在众多家庭资产中,只有城镇住房和养殖业在产品对农户正规借贷行为有显著正向影响,即城镇住房和养殖业在产品价值越大,农户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可能性越大,金融资产虽然也通过检验,但系数为负。对农户非正规借贷行为有显著影响的同样为三类资产,包括农村住房、城镇住房、金融资产,系数均为正,即农村住房、城镇住房和金融资产的价值越大,农户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借款的可能性越大。整体来看,当前农户融资担保方式较为单一。我们认为目前农村家庭资产金融价值开发潜力较大,但现实开发力度不足,如何增加农村家庭资产的资本价值,加大资产金融价值开发力度对破解农户融资难题至关重要。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我们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以增加农村土地资本价值为目标,完善农村土地延包制度

      适度规模经营是未来农业发展的主流方向,而现代化农业发展所依赖的灌溉设施修建、土壤改良等必备投资事项的回收期较长,基于此,在剩余承包年限较短的地方应适时开展延包工作,防止农业投资者因剩余土地承包年限过短减少甚至停止对农业的投资。

      2.以实现农村资产金融价值为目标,进行相关法律制度调整

      我们认为可删除《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中关于禁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的程序、流转对象等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对农村农户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如现代农业设施、畜禽养殖场设施等)给予法律确认和保护。

      3.以建立多元担保模式为目标,不断进行担保方式创新

      鉴于农户资产种类不断增多,金融机构应该在加强风险管控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农户贷款担保方式创新,改变过去过度依赖少量固定资产的农户信贷模式,将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施设备、在产品等价值较大的流动资产纳入可抵押资产范围,并在充分考察农户社会资本等无形资产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农户信誉担保贷款模式。

      4.以健全资产抵押配套机制为动力,培育农村资产流转市场

      一是要在农村地区加快建立农村家庭资产价值评估中心、资产登记中心、资产流转服务中心和资产收储中心等资产抵押中介服务机构。二是要完善农村家庭资产流转制度,如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条件和范围,农村土地流转的补偿标准、利益分配机制、纠纷处理等。三是要健全农村家庭资产抵押贷款违约后的抵押权实现制度,具备包括抵押资产的拍卖处置程序、拍卖对象、农户安置等。

      ①各类资产现值的计算方法分别为:对于承包地和宅基地,采用重庆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也即承包地和宅基地分别按照每亩1.8万元和每亩9.6万元计算;对于城镇住房,采用农户购买时的购买价格;金融资产,采用当前的价值数额,具体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对外借款、投资性保险、股票;对于农村住房、生产用房、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施设备、家用电器,分别根据其建设年限或购买年限进行平均折旧处理,折旧年限的选择结合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范围以及作者实地调查过程中对农村的了解来确定,确定后的具体折旧年限分别为40年、40年、15年、15年、10年,对于超出折旧年限的资产则视为现值为0;对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在产品,用上一年度的产值来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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