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集体行动、工会主席直选与工资集体协商——以广东省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集体论文,广东省论文,为例论文,工会主席论文,工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9 [文件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426[2012]05-0036-04
劳动关系是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它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制度乃至文化环境、技术变革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也会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使得他们不断调整与改变工作场所中合作或者冲突的行动策略和行为方式,最终影响到劳资双方各自的权力和利益分配,这些结果又反过来作用于环境,这是一个在不断进行着的动态过程。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劳动关系,需要用这种动态的系统观点来观察与解释。
自2010年春夏中国发生数量和影响力都很大的工人集体行动事件,在不同程度地影响和改变了中观和微观层次的劳动关系系统的运行。不管是政府,还是工会、劳动者和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这些事件的影响,不断调整自己的行动策略和行为方式,或提出新的主张,或进行局部改革,或改善现有劳动政策,这些变化正在对劳动关系尤其是微观层面的劳动关系及其工资集体协商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本文从系统论的视角,以实际观察和对企业的访谈等实证材料入手,分析工人的集体行动是如何影响广东省中、微观劳动关系主体的互动及其策略选择,这些主体的行动策略又是如何对劳动关系转换过程——工资集体协商产生影响的。
一、劳动关系系统理论的简要回顾
劳动关系系统理论,最早由美国学者邓洛普提出。他借鉴系统论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将与劳动关系相关联的一些要素放在一个系统中来总体理解与把握,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的分析框架。邓洛普认为劳动关系是社会关系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这个子系统既与社会、政治、经济发生密切联系但又相对独立。邓洛普在其最有影响力的著作《产业关系体系》(Industrial Relations System)中扩展了他以前提出的分析框架,进一步完善了劳动关系系统。该系统由劳动关系主体、环境、意识形态、规则四大部分组成。劳动关系主体指政府劳动部门、劳动者和他们的组织、管理者和他们的组织;环境因素不仅包括影响劳动关系主体行为的工作场所的技术条件,还包括外部劳动力市场、整个社会系统中权力的分配等因素;意识形态则是指影响系统运作的、主体普遍认可并奉行的思想观念,它贯穿于整个系统并对系统中各个部分产生影响;规则则是劳动关系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并通过集体谈判、调解、仲裁和立法等过程转换之后的输出或结果,它指那些对劳资双方在工作场所的行方形成约束的规章制度,包括奖惩制度、管理制度、解雇制度等。邓洛普劳动关系系统的实质是说明和解释影响劳动关系转换过程及规则形成的诸因素及其相互影响,即当劳动关系主体行为、环境因素及意识形态任一因素发生变化时,规则就会改变。(图1)
尽管邓洛普提出的这个系统分析框架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劳动关系,但也招致学界一些批评。更多的学者对此系统模型进行了不同的修正,但并未从根本上改变邓洛普的劳动关系系统论分析框架。
图1 桑德沃模型①
美国学者安德森在桑德沃后提出另一建立在邓洛普模型基础上的劳动关系系统模型,从投入-主体-转换-产出四个相互关联的部分来建构劳动关系系统。系统中的四个部分相互影响、互为因果,而且在大系统中又有两个小系统存在,即“主体-转换-产出-主体”和“投入-主体-输入”。从图2可以看出,投入是影响主体关系的直接原因,同时它也受到主体的影响,同时还受到产出的影响;而主体不光受到投入的直接影响还受产出的间接影响。可见,安德森模型清楚表明了劳动关系系统中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互动关系,这种影响与互动不仅仅限于某一层级而是包括不同层级之间的相互影响与相互作用。系统中任何一个部分的变化都会引起其他部分的调整,系统的产出反过来又作用于系统的投入,是一个动态过程。显然,安德森模型的适用性比桑德沃模型强,可用于各种层次的劳动关系系统。
图2 安德森模型②
安德森模型对于我国转型期劳动关系有很强的解释力。因此,本文选用该模型来分析和解释广东省由于工人集体行动引起的劳动关系主体互动关系和工会组织行为的变化,及其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影响。
二、工人集体行动对劳动关系主体的影响
根据安德森模型,劳动关系系统主体在外部环境和系统产出发生变化时,主体间的互动关系会随之而变。由于系统外部环境因素错综复杂,为了研究的方便,假定在外部环境等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对本文所要阐述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工人集体行动前劳动关系主体间的互动关系
即便外部环境因素保持不变时,劳动关系系统在内部各要素作用下也处于不断运动变化之中,但整体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运行仍然处于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这种平衡并不意味着劳资之间力量、权力处于相对均衡的状态,只是劳动关系各方默认并接受相互之间的这种互动关系以及后果。
对中观层次的劳动关系各方而言,地方政府非常清楚劳资双方各自所处的境况,只要劳资矛盾与冲突在一个可控的状态之下,对社会稳定不构成实质性威胁,则尽可能维持现状;而资方也了解地方政府发展本地经济的迫切愿望和对企业的要求,只要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不出现大的群体性事件给政府添乱,哪怕企业出现一些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情,政府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而且企业对当地经济的贡献越大,政府的容忍度也越大。因此政企双方形成默契,在外部环境或内部没有重大变化出现时,都没有动力改善劳动者境况。
工会由于其“双维护”的角色定位,难有独立于政府意志之外的自我意志,尽管有为劳动者争取更多权利的良好愿望和想法,但在强大的资本力量以及经济驱动和政绩偏好的地方政府面前,也不得不以“服从大局”之名将工会改革进取的举措大而化之,或者仍然小心翼翼地按照执政党和政府的想法行事,或者在现有利益格局之缝隙中寻找改良之法,即便有锐意进取者和改革者,但在巨大的体制惯性和劳动关系体系运行惯性下,难有突围之举。
数量庞大的劳动者群体并没有因为加入工会而真正形成有力量的工人阶级团体,他们对工会的认同感甚至没有对同乡会和其他中介组织更高。尽管他们对现有的工资待遇和劳动条件不满,通常也只是采取“离职”、“跳槽”的策略应对,或者以“磨洋工”等消极方式表达不满,不到迫不得已不会采取集体行动的方式来与资方对抗。这样,劳动关系各方由于种种原因而维持各自的行动策略,劳动关系各方保持相对稳定的互动关系,没有提出新的行动方式与主张,无意改善现状。
按照桑德沃的分析框架,工作场所中的工作紧张是一直存在的,它引起企业管理方和工人之间的冲突,也影响着他们各自的行动策略。如果劳资矛盾处于双方可容忍的强度与范围内,也可以随着管理方采取行动或工人撤出(辞职等)而减弱,不一定爆发经济行动。当劳资矛盾无法通过劳资双方的行为而减弱并且超出工人们忍受的极限时,必然出现工人的集体行动。桑德沃的分析框架很好地解释了南海本田事件以及广东省不断发生的工人集体行动事件的作用机理。
(二)工人集体行动后劳动关系主体互动关系的变化
2010年春夏发生在珠三角的重大劳动社会事件如南海本田事件被广泛传播时,它所引起的广泛关注使得众多的工人集体行动事件如冰山一角浮出水面,其性质也由单纯的劳资纠纷成为影响重大的社会公共事件,对劳动关系各方产生极大影响,打破了此前劳动关系系统的相对平衡状态,无论是微观还是中观层次的劳动关系各方都无法按照此前的行动策略来应对这样的危机,政府、企业、工会、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某些明显变化。
从对工人集体行动事件的解决方式来看,广东省委省政府表现出的克制与忍耐使得企业劳资纠纷没有演变为维稳事件,认可工人们要求改善工资待遇而采取行动的合理性,没有过多干预劳资双方的谈判与协商,并且容忍劳动关系系统外部的第三方介入劳资谈判。此后,广东省在政治上作出了迅速反应。2010年6月,广东省委领导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非公企业的工会组织和矛盾冲突协调机制,加快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广东省政府同年7月发布《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劳动关系调处机制、完善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民主选举制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等具体意见。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于2010年8月公布《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具体的操作细则。虽说上述文件对工会和企业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只能算是规范性的政策文件,对企业并不具备法定约束力。我们也遗憾地看到,2010年已经高调推出并被媒体普遍赞扬、广大职工热切期盼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已经广东省人大三读仍然胎死腹中,《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也遭遇同样命运。政府、工会与行业企业组织对法规的相关条款有着怎样的激烈交锋和利益博弈,只能从媒体的报道中略窥一斑,最终各方难以达成共识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广东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两次调高最低工资标准,以此表明政府的立场,回应工人提高工资的要求,安抚劳动者的情绪。工人集体行动较为集中的发生地政府增加了当地工会组织的人员编制,加强了工会的力量。
据笔者调查,已经发生工人集体行动中的那些企业,尤其是日资企业,经历了一个痛苦的过程:反对建立工会——组建自己能够信任和控制的工会——意识到一个完全听命于企业的工会并不能减少和解决劳资纠纷,需要一个能整合工人诉求,能代表工人的工会。企业态度的转变为工会民主选举和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也有像富士康这样有几十万工人的庞大代工企业,为了避免重蹈覆辙,已引进数量可观的机器人代替流水线上的工人,这种削减工人的技术变革也会引起该企业劳动关系的重大变化。
对工会而言,工人集体行动为其推动工会组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契机。全国总工会十五届四次执委会议提出“要依法推动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工会再次推动工资集体协商进行了计划和部署。广东省总工会率先推出“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分别从完善工会主席和工会委员民主选举、推行工资协商制度等方面回应政府、企业和广大职工的要求;2010年7月成立由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司法厅和广东省律师协会共同组建的省级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律师团的主要职责是为各地工会组织和职工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其中,指导和帮助职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其主要职责之一。广州市、佛山市总工会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工资集体协商万人培训,虽说这种“大跃进式”的培训效果如何值得商榷,但至少让广大工会干部大致了解工资集体协商是怎么回事还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而且也为工会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营造了良好社会氛围;次年10月广东省总工会进行了全省首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培训,培训对象为各地市工会负责人和专干。广州市总工会积极推动地方立法,最终《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得以出台。广州市开发区、佛山顺德总工会积极推动基层工会主席直选工作,深圳市也在2012年提出推行工会主席直选试点工作。这些变化,让广大职工群众看到了政府对劳动关系问题的重视,看到了工会改革的决心,对劳动关系的未来充满期待。
工人看到集体行动所展示出来的力量和效果,也使得这种表达诉求的方式有漫延的苗头出现。近两年,广东一些地方出现因食堂伙食问题、管理者态度粗暴等非工资问题导致的工人停工事件。权威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已成为当代中国产业工人的主体,他们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较强的维权意识,有追求公平幸福的强烈愿望,能熟练使用互联网等。笔者在企业进行的调查也显示,工人们如果对现有工资待遇不满或者是自己提出的经济诉求不能被企业接受时,他们往往会采取集体行动。当工人们通过集体行动达到改善工资待遇目的后,其满足感会维持相当一段时间,劳资关系会达到新的平衡。
由此看出,工人采取集体行动的主要原因是工会不能成为其利益的“代表者”和“代言人”,使得工作场所为管理方权力单方控制,缺乏利益表达机制和集体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工人集体行动会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利益表达方式,从而降低了劳动关系系统稳定运行的阀值,其平衡较容易被系统内外的扰动变量所打破,加剧了劳动关系波动的风险,对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工会民主选举对工资集体协商的影响
工人集体行动表面看似乎由于劳动报酬低、劳动条件差等原因引起,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则是由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的关系决定。劳资双方处于矛盾对立的状态,其必然后果是工人的集体行动。因此,解决劳资对立的根本办法是建立劳资合作协商机制,将劳资对抗转变为劳资合作。这需要工会担当起工人的“代表者”和“代言人”角色,否则工作场所的工资集体协商由于工人代表组织的缺失而变成一句空话。目前我国基层工会组织大多是按照“先组建后规范”的方式建立起来,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也并非由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而由企业老板“钦定”,甚至少数工会主席在工人采取集体行动后,不但不能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代言人”,甚至成为老板的附庸和帮凶。因此,企业内部没有建立有效的劳资沟通协商机制,劳资矛盾和冲突一旦爆发就只能由上级工会、当地政府劳动部门、村镇(街道)综治信访维稳中心介入并出面解决,加大了矛盾调处工作的难度。区镇工会就像救火队员一样要以上代下履行工会职责,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协商。因此,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当务之急就是加快工会内部民主化进程,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和工会领导人。
佛山顺德区总工会早在2007年前就进行了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的探索,此后开始工会主席直选的尝试。2010年出现较大范围的工人集体行动后加快了在非公企业推进直选工会主席的步伐,目前已有30多家企业(其中有民营企业、日资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开展工会主席直选工作。他们的做法是,首先,确定直选工会主席的试点企业。主要选择劳动关系较为和谐、工会群众基础较好、职工素质普遍较高、企业效益较好、企业家较为支持工会工作的企业进行试点。其次,将民主选举作为街镇工会考核和奖励的重要指标。派专人下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充分发挥上级工会“上代下”的作用,确保选举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指导下”有序开展。再次,按法定程序选举。一是严格审查候选人资格,二是候选人要进行竞职演说,三是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最终选出职工满意、企业也满意的工会主席。此举让更多素质好、能力强、威望高的人走上工会主席岗位,保障了企业工会的合法性和代表性,提升了企业工会集体谈判能力和水平。从效果来看,工会主席直选的企业,会员入会率提高了,劳动争议少了,工人对工会的认可度和满意度增加了,即使是在2010年工人集体行动频发的时候,这些企业受到的影响也不大,没有发生工人集体行动事件。
广州开发区的情况与佛山顺德的情况有所不同,区内有约80家企业曾发生过工人集体行动事件,这些企业大都是日资企业,在区总工会帮助下从开展临时工资集体协商到建立常态工资协商机制,再到工会主席直选,一步一个台阶。由于经历过工人停工事件,企业管理层的心态有所调整,他们认识到建立和谐劳资关系对企业稳定发展的重要性,所以工会在换届选举时提出由会员民主选举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企业一般不干预。会员民主选举出来的工会主席干劲很足,工作很有激情,将工会工作搞得有声有色,工资集体协商也让职工得到实惠,工作得到职工和企业的认可和好评。目前,开发区树立了10家工资集体协商典型企业,这些企业工会大都进行了工会主席直选。工会在协商前做足了功课,对职工的诉求做了充分的调研,确定了协商的底线,对行业、企业的情况进行了摸底与测算,协商中既有谈判策略又有娴熟的技巧,并随时向职工报告协商进程,让广大职工成为劳方的强大后盾,对协商达成劳资双方满意的结果发挥了作用。
广州开发区和佛山顺德开展工会民主选举的经验说明,工会的民主选举提高了工会组织的凝聚力,是有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原因。工资集体协商改善了劳资关系,减少了工人集体行动,促进了劳资和谐。
四、结论与讨论
工人集体行动对推动工会民主改革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产生了积极影响,它使政府、工会、企业重新审视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角色与定位,调整与其他各方的关系,采取新的行动策略。本文基本结论如下:一,工人集体行动引起劳动关系主体互动关系的变化和行动策略的改变,促进了基层工会组织的民主化进程。二,工会民主选举是自上而下推动的。虽说个别企业内部出现对工会民主选举的要求,但绝大多数工人关注的焦点在于经济利益,主动参与企业民主的意识并不强烈。三,工会民主选举推动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对改善劳资关系、减少劳资冲突有明显作用。
诚然,劳动关系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改变并未带来制度性变革,没有产出新的规则,也不能彻底解决现有体制下的劳动关系问题。变革是局部的,更多地依靠自上而下地推动,缺乏劳动者的积极呼应和自觉参与。从广州开发区和佛山顺德的实践来看,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和工资集体协商只是在上级工会要求和推动下进行,缺少企业内部职工自下而上的积极响应,因而推行起来阻力较大,目前只在一部分企业取得成功,还有大量的非公企业对此进行抵制或应付,覆盖面有限。当然这也有一个好处,即改革可以由点到面逐步推进,以免底层民主诉求来势过猛对现有秩序造成冲击而带来的社会动荡。即使在已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也可能因为工资协商结果达不到工人们的预期而引发集体行动。作为职工选出来的工会主席由此承受非常大的压力,一方面要尽量满足职工的诉求,尽可能为他们争取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与企业建立良好关系,兼顾企业利益,但找到两者的平衡点并非易事。目前法律不允许工会有集体行动权,如果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而致谈崩,工会就会处于左右为难的尴尬境地。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让劳资双方信赖而具公信力的第三方介入进行斡旋,使调解结果让双方接受和信服,迫切需要规则对工人集体行动和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范。
其次,基层工会主席直选也是在基于劳资合作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企业不支持不配合,工会民主选举很难进行,会员选出来的工会主席也难以在企业开展工作,甚至有被企业解雇的风险,个人的职业生涯受到很大影响,所以直选工会主席也同样存在身份摇摆不定的纠结。由此看来,基层工会民主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企业家的牵制,那么,企业如果执意不接受工会民主选举的做法,还要不要坚持工会民主选举?怎样让更多的企业接受工会的改革?这些问题解决得不好,会影响基层工会未来的民主化进程和长期发展,也会影响未来劳动关系的走向。
总之,工会民主选举是工会合法性的基础,也是工会在工人集体行动后找到的一个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突破口。如果我们不能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制度,不能彻底变革工会组织体制,那么我们所做的一切都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局部改良,它能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因此,中国劳动关系迫切需要系统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化治理,以达到从局部到全面的根本改善。
注释:
①转引自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
②转引自常凯主编.劳动关系学[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