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罢免或撤换制度期待破冰——党内选举和监督制度的新突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党内论文,制度论文,新突破论文,破冰论文,期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启动“罢免或撤换机制”。这一重要举措,是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和党内监督制度的新突破,将对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关键一步
选举制度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党内选举制度是否完善,直接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
党内选举制度实际上包括民主选举和民主罢免两个重要环节。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们在对党内选举制度的理解上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比较重视和强调民主选举的一面,而忽视了民主罢免的一面。
尽管我党早在1980年十一届五中全会上通过的《党章》中,就将“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规定为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却始终没有把它提升到制度层面,由此造成民主选举与民主罢免两个重要环节在制度层面上的不对称现象,这不能不说是党内选举制度的一个缺憾。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颁布,为解决“民主罢免”问题迈出了关键性一步。该《条例》把“罢免或撤换”首次确定为党内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意义深远。但由于该《条例》对“罢免或撤换”制度的相关要素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缺少付诸实施的具体程序和机制,致使这项制度在落实和执行中成为“难中之难”。
有效防止普通党员“被边缘化”
党内民主的实质,是确认党员在党内事务中的主体地位。对党员来说,选举权和罢免权是对等的权利,两者同等重要。
倘若党的领导机关或领导者在接受党员的授权后,不能按照广大党员的意愿行使手中的权力,失职、渎职,甚至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党员就有权通过代表大会撤换或罢免他们,收回授予的权力。
然而,以往我们在决定党内权力归属问题上,总是习惯从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角度来考虑,而忽略了党内权力的真正所有者——党员的主体地位,以及对党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如干部人事制度中的任命制和撤职、免职、调整工作岗位等制度的设置,都突显了领导机关在权力归属问题上的决定权。
从理论上分析,广大党员是党内权力的所有者,而党的领导机关、主要领导人和一般干部,都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由党的领导机关取代党员代表大会行使决定权的做法,在形式上模糊了党内权力的真正来源和归属,混淆了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其结果,形式扭曲了内容,广大党员在党内事务中的主体地位及其所享有的民主权利在无形中被弱化和虚化了。目前存在的普通党员“被边缘化”的现象,即根源于此。
作为一种用民主的办法来解决干部队伍优胜劣汰的制度,建立罢免或撤换制度是一种以下级领导机关委员为主体的自下而上的监督行为。固然,这与《党章》中所规定的包括广大党员在内的自下而上的监督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但毫无疑问,它预示着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回归。
这种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入手来解决权力归属问题的思路,是一种充分民主的制度设计。这对提升党内民主程度的促进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增强党的干部队伍“吐故纳新”能力
在我们党内,凡涉及干部的去留问题,一向都十分敏感。党组织在处理不称职干部时,通常是采取沟通、谈话、询问、质询,进而促使不称职干部主动提出辞职,然后由上级领导机关认可的方式来解决,至于出现罢免或撤换的情况是相当特殊的。久而久之,形成了干部“只能上,不能下”的脆弱心理,减弱了党的干部队伍“吐故纳新”的能力。
恩格斯曾说,党的“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已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列宁更认为,“罢免权是真正的监督权”。倘若监督者对被监督者,只能监督而不能罢免的话,这样的监督是很难真正起到震慑作用的。
从目前党内监督的情况看,缺少的并不是监督机构或有关监督的法律、法规,而是实现有效监督的权力。其中“罢免或撤换”权力的缺失十分关键。
党内民主与党内监督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党内民主形成党内监督,党内监督促进党内民主,两者不仅互为前提,而且互为实现形式。故此,党内监督是否有效,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党内民主的发展。
诚然,要全面启动“罢免和撤换机制”,还有一些基础性、配套性工作要做。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党内各项改革的推进,罢免或撤换机制一定会逐步地完善起来,其对党内民主建设的促进作用也会越来越突出地显示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