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管理体制创新:辽粤湘豫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情况调查_农民论文

中国农村管理体制创新:辽粤湘豫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情况调查_农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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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但与任何经济体制一样,农村经营体制也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创新。创新是在稳定基础上的完善、继承基础上的扬弃,必须妥善处理和解决好“路径依赖”问题。最近,我们到辽宁、广东、湖南、河南等地农村进行了专题调研。这些地区的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既是土地制度的创新,又是经营体制的创新,符合新时期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的方向和要求,应当认真研究并逐步加以完善。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将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社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有的按当地确定的不同类型土地的标准参考价格作为依据,有的是经评估确定土地价值,然后折价作股。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按农业人口无偿配给,土地股份不能抵押、买卖,经董事会同意可以在本社区范围转让。股东按其所占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股和资产股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实行一人一票制。

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合同或进行租赁。广东省的南海、顺德、三水共有土地股份合作社2717个,入股土地面积146.5万亩。南海区顺镇“万顷洋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实行土地经营权入股,独立核算,按股分红。目前该示范区首期工程建设包括3个股份合作联社、10个股份合作社,吸引19家农业企业参与,引入资金6000多万元,经营土地4000多亩,每亩保底收入600元,2003年每亩分红500元,两项每亩共收入1100元,大大高于农民单个经营的收入。同时,劳力还可以在本区从事农业经营或外出打工,有300人直接在园区工作。

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大连向应现代农业园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集体土地、资金以及农业设施和农民承包土地的全部或部分折价入股,作为企业的投资,于2001年成立大连向应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实行农民“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经全体村民代表讨论,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其股份构成是:村民一分地为一股,61户共293亩,折价占总股本的13%;村集体以统一经营的1300亩地和水利配套设施、温室大棚入股,折价占总股本的87%。约定公司有效经营期10年。采取保底收入、盈余分红形式。村民既可承包园区内的农业项目,又可为公司打工,股民可优先在园区就业。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虽然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产权组织定位不清晰、经营机制转换不到位等问题,但其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已经显现出来。

有利于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实现农业现代化,关键是找到一条既保持农户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又有利于实行土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的路子。广东、辽宁、湖南、河南等地探索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已经很好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做股权,既保持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又以股份的形式实现了土地在不同程度上的“社会化利用”,使农民真正拥有了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收益权。这不仅使农民能够安心外出打工,而且有利于他们放心大胆地增加对土地的物质技术投入。河南省新乡市风泉区耿庄村有1444亩耕地,农业人口1886人,劳动力900多人,2003年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耿庄村土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把土地资源分为两个区:第一区970亩地是专业经营粮食和蔬菜,公司实行统一供种播种、统一施肥、统一浇水、统一收获,种子、农药、化肥等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有11个人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第二区540亩地主要是开发休闲农业,现在已经建起一个生态度假村,股金总额为5960万元,其中集体现金入股占51%,农民土地折价入股占10%,其他是农民和社会现金入股。公司章程规定,每亩土地有600元作为农民的保底收入,年底再视经营和盈利情况参加分红。同时,股民可优先参与就业,仅生态度假村就吸收本村劳动力300多人。

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是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有效选择,它不仅有利于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也有利于标准化生产,确保农产品质量,有利于技术推广,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素质。湖南省浏阳市淳口镇鸭头村与湖南省烟草公司合股创办了浏阳市金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村以1135亩土地作价入股,占总股份的30%,其股期为5年。公司实行专业化生产,育苗、整地、施肥、锄草、防治病虫害、烟叶烘烤六道工序都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公司按照工序和技术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培训。

有利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量化,参与分红,无论是承包户、集约经营者还是外出打工者,其收入都有较大幅度增加。承包农产的获益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可得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二是可得到股份分红;三是可优先在本公司就业。从理论上分析,以上获益形式既体现土地资源的真正价值,又体现劳动的价值;农民既可获得劳动报酬,又可获得生产要素报酬;农民既是生产者、劳动者,又是经营者、投资者。对集约经营者来说,由于土地产权更明晰,可以放心地对土地增加物质和技术投入,实行规模经营,获得规模效益。对外出打工者来说,不仅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而且还有股权收益。2002年大连市向应现代农业园区进一步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189户农民将3057亩土地入股,每亩为一股。《章程》规定无论公司是否盈利,都要每股支付保底收入200元。2002年每股分红100元,再加上保底收入,每亩收入共300元,是过去个人种植收入的3倍,同时,股民还可优先承包本公司大棚,其收入与公司五五分成;在本公司工作的股民,年工资男工一般为8000元左右,女工6000元左右。

有利于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一些地区出现了农村土地被征且补偿标准极低的问题,不平等的土地产权交易严重损害了农民的权益。农民反映,对农民征地采用的是“计划经济”,对开发商用地实行的则是“市场经济”。湖南省长沙县咸嘉新村2002年列入长沙市城市整体规划,农民改居民,村委会改居委会。全村有670亩地,经测算20%用于解决农民居住,80%用于建设开发。该村将每人55平方米生产开发面积作为村集体的一股,集体统一开发经营,经营利润按股分红。通过房产开发、物业经营等,增加了集体收入,保障了劳动力就业。2003年每个村民分配收入3000元。通过土地入股、集体统一经营的形式,确保了集体土地和经营性财产保值增值,使失地农民在生活和增加收入方面,有了稳定的制度保障。

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土地变资产,农民变股东,建立股东代表大会,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如广东省南海区西夏村股份合作社和北京市丰台区的农村股份合作社的董事长,以法人身份代表股东与征地部门进行谈判,有效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实行股份合作制,为壮大集体经济开拓了新路,通过集体股分红或在收益分配前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为公共福利设施建设等提供了资金支持,改善了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推动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过去集体经济名义上“人人有份”,实际上与个人利益不挂钩,经营决策往往由个别或少数几个干部说了算,常常出现决策失误,甚至导致腐败。实行股份合作,农民直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从制度上改变了少数人说了算、村干部独断专行的做法。东莞市竹尾田村在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自始至终贯彻了农民自愿、民主讨论、民主决策的原则。如对股份合作章程的讨论,先后8次征求农民意见,向农民进行问卷调查,并将结果公示。由此,形成了人人关心集体、人人维护集体的良好氛围。

有利于促进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重新获得了土地经营权,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是,集体经营的财产和土地的产权关系十分模糊,农民虽然是集体财产和土地的真正所有者,却不清楚自己在集体财产中的具体份额和应当享有什么权利,更不能直接分享集体经营的收益。实行土地股份合作,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将土地作为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实际上是在保持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不变的基础上,以股份的形式进一步确认和完善了它的财产权,特别是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管是自己使用还是采用其他方式流转,其收益权都是单一的,如租赁只收取租赁费,转包只收取转包费(种地不赚钱时可能还收不了转包费);而实行股份合作,其收益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保底收入”,一个是“股份分红”。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股份化,不是将土地分给个人实行“私有”,它是在保持土地实物形态不改变其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在价值上以股份的形式将集体财产和土地量化到社区每个成员,这既保证了公有财产所有权的不可分割,也保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稳定。通过折股量化,每个成员都能了解自己在集体资产中的份额,使过去笼统的、无差别的、抽象的集体所有,转变为具体的、有差别的、活生生的个人按“股”所有、共同占有。总之,股份合作制既融合了股份制的组织治理结构,按股分红特点,又体现了租赁特点,不管股份合作企业是盈是亏,股民都享有“保底收入”,也吸收了合作制“一人一票”参与民主管理的原则,形成了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这种组织形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重大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辽宁等地的调查使我们亲身感受到了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的必要性与有效性,引发了深入的思考,得到了有益的启示。

启示一,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统一思想认识。目前,对农村土地所有制问题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将土地收归国有,一种是实行私有,再一种是认为应在30年承包期的基础上明确承包农户可长期使用。第三种意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的精神。可以说,土地股份合作就是第三种意见的具体体现。它有助于在进一步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或准物权性质,即土地变资产,经营权股权化,使土地这一稀缺资源作为资产或资本,按照市场规律参与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成为保护农民土地收益权的制度保障。

启示二,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有明确的定性和定位。应通过立法,明确土地股份合作是合作经济性质,发展方向是建立股份合作组织,一般不宜实行公司制。股份合作制是在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吸收股份制的股权设置、组织治理结构等因素的一种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应明文规定其特殊的法人地位。

启示三,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具备条件,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实行土地股份合作试点,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试点单位人多地少,农业劳动力可以有效地转移到二三产业;二是参与土地股份制的公司,其产业发展前景好,效益明显,企业资信度高;三是立足本地优势产品,农业产业化经营搞得较好,农产品加工增值效益较高;四是当地领导班子组织能力较强,多数群众对土地股份合作有内在要求。

启示四,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必须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确保土地收益。这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也是衡量土地股份合作是否成功的主要标志。在项目选择和制度设计上要经过认真研究和科学论证,必须建立风险保障机制,确保农户入股土地的安全和收益。要十分明确,当投资企业出现经营亏损时,要保障农民入股的土地能及时收回;当股份合作公司(组织)破产时,要保障农民作为第一清偿人(即优先保证把剩余资产清偿给农民)。

启示五,发展土地股份合作要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有机结合。土地股份合作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利益联结机制是农业产业化能否顺利发展的“生命线”。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合同(契约)联结;二是合作联结;三是产权联结。前两种联结形式,难以达到“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目的,唯有产权联结,才能做到既连利又连心,是最紧密的利益联结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农民既是劳动者,又是资产所有者,是企业的主人,农民可直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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