刻划天平: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心理评估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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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古语有云:“刑罚世轻世重”。[1]当前,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推动假释适用已成共识。[2]但长期以来,法律规定中“不致再危害社会”作为假释的实质性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认定标准不一。法院在审理假释案件时,法官犹如手握一架失去标尺的天平,只能依靠经验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作出判断,其公正性和合理性难以令人信服,成为制约假释制度发展的一大瓶颈。自2009年起,笔者所在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假释案件审理中引入心理评估方式衡量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并依据心理评估结论裁定是否准予假释,在量化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探索中迈出新的一步。

一、假释案件审理中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困境与检讨

对于假释适用的实质标准,我国1997年《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但对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司法解释未予明确。[3]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不致再危害社会”修改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2012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除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根据罪犯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诚然,法律规定的不断细化增强了假释标准的可操作性,但人身危险性作为“再犯罪危险”中最关键的主观因素,[4]依然没有考量标准,缺乏科学的评估机制。

(一)执行机关报送材料中对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忽视

查阅各地假释标准的实施细则,“不致再危害社会”通常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实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假释后具备监管条件。罪犯在考核期内,具备相关的记功奖励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有突出悔改表现,该类假释罪犯社会危险性可以确定为低,应当予以假释。[5]但各地实施细则中对人身危险性的审查却语焉不详。[6]当前,以服刑考核成绩作为报请假释重要依据的做法一直备受争议。不少罪犯投机改造,采取伪装、欺骗等手段,只要在监狱改造期间获得一定数量的嘉奖、表扬、记功,就可按司法部门的计分考核细则,量化为成绩,从而获得假释资格,存在“唯分是举,以分析刑”的弊端,而反映假释罪犯人格演变情况等决定假释成败重要因素的资料,在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材料中常常被忽略。

(二)法院假释案件庭审中对人身危险性评估的缺失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根据假释建议书、原终审法院的判决书,罪犯悔罪、立功等书面证明材料,罪犯在监狱内的奖惩审批表等进行审理。然而,由于审理人员通常只具备法律专业上的知识,对于专业以外,诸如心理学、犯罪学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导致在假释案件庭审过程中对罪犯的评价过于单一,无法对其人身危险性作出评价。从各地关于假释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看,庭审中对拟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基本不进行专门审查。[7]由于假释庭审对罪犯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以及罪犯实际思想认识情况很少涉及,[8]因此有学者认为,法院的假释审理实质上流于形式,成了形式上的“走手续”。[9]

(三)社区矫正工作与人身危险性评估的脱耦

修正后的《刑法》第八十五条确立了被裁定假释的实施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人员对矫正学等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导致了对被假释人员的评价过于单一化。社区矫正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假释犯的社会化进程加速,为罪犯回归社会铺平道路。[10]据调查,假释犯考验期间的“心理适应”、“人际适应”等问题最为突出,假释帮助保护应当对症下药,矫正机构应当为假释犯提供各种必要的救助措施。[11]尽管许多地方性规定中明确要求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工作建立对接制度,对假释罪犯在社区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制度,[12]但目前,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的衔接通常以法院庭前审核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书以及庭后回访为主,社区矫正机构向法院单向传递罪犯信息的情况突出,而对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假释罪犯可能存在的风险,缺乏对社区矫正机构的反馈机制,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假释罪犯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假释案件审理引入心理评估机制的探索

为了尝试破解上述困境,2009年起笔者所在法院就联合苏州大学医学院心理学系专家,对监狱报请假释的朱某等十名罪犯引入明尼苏达多相个性调查表,评估其人身危险性。

明尼苏达多相个性调查表(Minnesota Multiphasic Personality Inventory—MMPI)问世于1943年,广泛应用于人类学、心理学和医学领域,是世界上最常引证的人格自陈量表,其测试结果能反映出罪犯人格的基本轮廓,对其心理缺陷作出较准确的诊断,具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在预测危险或暴力行为上发挥着重要作用。[13]MMPI共399题,其中病态人格(Pd)测试50题,可反映罪犯性格的偏离,与罪犯人格研究关系最为密切,[14]得分高于60分的罪犯偏离一般的社会道德规范,蔑视社会习俗,常有复仇攻击观念,不能从惩罚中吸取教训,具有冲动、社会适应差、敌意等倾向,存在反社会倾向和不良行为习性等。[15]心理学专家建议选择测试结果中的病态人格(Pd)分值作为判断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参考依据。试点结果显示,朱某等十名罪犯在人身危险性分值方面基本符合假释要求,且个人之间的分值差异与监狱的评价相符,特别是张某Pd分值偏高,与监狱民警对其平时行为的反馈一致。(见附表一)

附表一 试点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分值汇总

鉴于试点初见成效,2010年笔者所在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假释案件中人身危险性评估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假释评估意见》),选任具备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法官加入合议庭,在庭前、庭中和庭后三个环节全方位引入心理评估机制。

(一)庭审前对执行机关和矫正机构报送材料的审查

根据《假释评估意见》,要求执行机关在报请拟假释罪犯的材料中附加书面心理测试结果。在假释案件开庭前,增设庭前审核程序,合议庭结合计分考核与心理测试结果等材料,以及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中拟假释罪犯的居住地和近邻的环境、近邻对罪犯的信任和感情、家庭情况、职业经历等因素,一并研究讨论。心理学专业的法官还通过到监狱内直接与拟假释罪犯交谈、走访其他犯人等方式,调查其人格状况、本人的生活计划及对未来生活前景所抱的态度等,从而形成立体的印象。依照法律规定并参考罪犯的心理测试结论,法院对人身危险性高①、不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不予假释;对心理测试处于临界值②的罪犯,纳入开庭审理范围予以审查;对于安全值范围内③的罪犯,可适用书面审理方式。

《假释评估意见》施行以来,391名拟假释罪犯接受了庭前心理测试。其中,法院对6名高Pd值的罪犯不予假释;对112名处于临界Pd值的罪犯,纳入庭审范围;对273名低Pd值的罪犯,出于慎重考虑,④采用提审方式进行审理。罪犯何某,其病态人格(Pd)分值为75.2,远远超出正常值,反应冲动,寻求刺激,无视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自我放纵,对行为不计后果,属于典型的偏执型或反社会型人格。监区民警刘警官认为,何某平时易冲动,与监区其他罪犯难以相处。为了进一步验证测试结果的准确性,笔者对何某所在十八监区内的其他168名罪犯进行了不记名调查,评价统计也与测试结果相符。(见附表二)结合对何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原始量刑,其所犯抢劫罪又系暴力型犯罪,对其假释应当从严控制的考虑,法院对其作出了不予假释的裁定,并建议加强心理矫治。这也是我市首例参考心理测试结果对报请假释罪犯不予批准的案件。[16]

(注:发放调查问卷168份,回收168份)

附表二 十八监区168名罪犯对何某评价的问卷调查情况

(二)庭审中对拟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的程序

在庭前材料审核的基础上,合议庭心理专业法官根据拟假释罪犯的个性特征和生活经历设置询问提纲。开庭审理中,由合议庭成员分别从事实法律和心理评估两个层面对拟假释罪犯进行调查和提问。事实法律角度的审查范围主要包括:对原犯罪内容的审查,对改造期间表现的审查,对拟假释罪犯态度的审查,对家庭婚姻关系的审查,对职业技能的审查,对生活状况的审查等。在庭审心理评估环节,具备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法官采用面对面交谈的方式,主要从三个方面考察拟假释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第一,自我认知的同一性,包括对以往的自我定位、对当下的自我判断、对未来发展的期望等;第二,社会行为的适应性,包括如何处理回归社会后的人际交往、假释后如何打算尽快适应社会等;第三,社会价值观的认同感,包括对社会公平问题的思考、对将来可能面临困境的应对以及对个体本性的调查等。当然,由于罪犯之间的差异性,心理专业法官通常采取个性化的问题设置和提问方式。例如,2012年3月对吉某假释的庭审中,法官通过对其庭前审查,发现其犯贪污罪源于虚荣心较强,法制观念淡漠。吉某性格内向,不愿与人交流,判刑后失落感强烈。鉴于此,法官主要掌握吉某是否认识刑罚的正确和必要性;是否抱怨社会不公,心理失衡;是否对过去的生活过分留恋;是否将受到刑罚视为追求个人利益的一大失败;是否对未来生活缺乏明确的方向和目标;是否情绪低落,消极对待即将面临的社区矫正。庭审后,法官出具心理评估结论⑤,并与刑事裁定书一同送达假释罪犯,使其对自身有更深刻的认识。

(三)庭审后心理评估结论和矫正建议向矫正机构的移送

为克服假释案件审理与社区矫正脱耦的弊端,依照《假释评估意见》,对于裁定准予假释的罪犯,心理专业法官结合假释罪犯心理评估结论,制定心理矫正方案,一并移送假释罪犯所在社区的矫正机构,使假释罪犯在社区获得更有针对性的监管和教育。罪犯假释后,法院定期安排心理学专业法官到社区跟踪回访。一方面,在回访过程中检验心理评估结论的可靠性,积累经验;另一方面,对于悔改表现较差的罪犯,及时校准心理矫正方案。

前述罪犯吉某的案例中,根据庭前审查和开庭审理,法院对其作出心理矫正建议⑥供社区矫正机构参考。为验证心理评估结论和心理矫正建议的可靠性,2012年4月,笔者向假释罪犯较为集中的7个矫正中心的46名心理辅导专员发放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社区矫正中心的心理辅导专员对法院出具的心理评估结论和心理矫正方案均反映出较高的认同度。(见附表三)

(注:发放问卷46份,回收43份)

附表三 社区矫正机构认同度调查

(四)小结

通过在假释案件审理流程中全方位引入心理评估机制,笔者所在法院试图把传统的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为判断拟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天平上刻上更为客观精准的标尺,使其在报请、审理和矫正三大环节中形成良性循环。(见附表四)

执行机关 庭审前报送人身危险性心理测试结论 经审理认为人身危险性高,裁定不予假释 人民法院 庭审前报送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书 符合假释条件,提出心理矫正建议 矫正机构

附表四 假释罪犯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流程

三、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的科学依据和域外经验

人身危险性是指行为人在人格上存在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行为人的个性倾向、个性心理特征等个人心理状况是反映人身危险性有无及大小的重要根据。[17]通过心理评估在假释案件审理中衡量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不仅具备科学依据,而且拥有丰富的域外经验。

(一)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的科学依据

对人身危险性进行心理评估的原理在于:第一,犯罪行为由犯罪心理驱动,作为犯罪行为内在原因的犯罪心理,是多种不良心理因素的复合体。这种复合体呈相对稳定的结构形态,称为犯罪心理结构。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驱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依据。犯罪心理评估可以分析罪犯心理结构并有效加以预防。第二,心理测试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及其活动内容的较好方法之一。物质是可以检测的,由特殊物质构成的大脑及其机能(心理能力和意识事实)也是可以测量的。现代心理学不仅拥有多种个性测量手段,而且已经研制出一系列测定犯罪人心理素质和预测犯罪行为倾向的标准化量表,从而使得检测犯罪心理结构有了便于操作的科学手段。[18]

(二)假释审理中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的域外经验

以英美法系国家为例,美国的假释委员会是负责假释的主管机构。[19]对于假释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很多州都要求心理学家参与。在假释前的准备程序中,假释官会对罪犯进行心理和生理测试,获取的信息作为撰写罪犯表现报告的依据。在调查程序中,假释官还需要对罪犯进行人格测验。在决定是否给予囚犯假释时,假释委员会需充分考虑囚犯的人格因素、性格因素、态度等。在英国,假释委员会必须包括一名研究精神病学的注册医务工作者。[20]裁决假释的听证程序中,由法官、心理学或精神病学专家组成假释小组实施调查程序。[21]在加拿大,重刑罪犯经心理学专家心理矫正、风险评估后,才有条件申请假释。[22]

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院作出假释决定之前,先要对服刑者的危险性作出鉴定。意大利处理行刑事务的监察法庭是由监察法官和从事心理学、精神病学、临床犯罪学的专家组成,[23]法庭有权调取材料,对罪犯实施人格检测。在日本,根据《日本假释和保护观察法》,假释决定应基于囚犯有悔悟的感情和更生的欲望,并无再犯之虞以及社会舆论对假释出狱的认可等因素综合作出。[24]

可见,在假释的核准程序中,对罪犯人身危险性进行心理评估成为各国调查的重要环节,其经验值得借鉴。

四、人身危险性心理评估发展进路的再探讨

尽管对罪犯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心理评估初步显示出可量化的优势,但作为一项新模式,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有待探索。

(一)对临床评估方式和统计预测方式的再比较

对于人身危险性测试,主要有临床评估和统计预测两种方式。所谓临床评估,是指完全由临床医生在经验与知识基础上诊断的评估方法,其评估方式通常是非结构的。而统计性危险评估是结构的、量化的、经过实证预测的项目,这种方法建立在犯罪危险与相关变量基础上,如年龄、犯罪记录、不法行为数量等。⑦前述《假释评估意见》中的庭前审查程序偏向于后者,而庭审评估程序则类似于前者,属于两种方式的结合。一般认为,非结构的临床评估方式比统计的预测方式可靠性差,[25]而且统计性危险评估中也已经包含了心理因素,[26]那么,是否可以舍弃心理评估,直接适用统计性评估方式?美国社会学家伯杰斯早在1928年就开始了假释适用的统计性定量危险评估的探索工作,[27]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假释再犯罪预测评估的准确性在实践中仍然争议不断。[28]我国的再犯罪统计预测尚处于起步阶段,如浙江省用于评估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的重新犯罪风险预测量表(RRAI),但其信度、效度未得到验证,[29]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尚待长期的实践检验。而且,心理因素在统计预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两种方式的探索实践并行不悖。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将统计评估与临床评估结合起来在假释过程中使用能更为准确地作出决定。[30]

(二)对心理评估测试量表的再思考

我国心理测试工作起步较晚,在心理测试量表的选择上主要是采用国外的测试量表(例如明尼苏达多相个性调查表、艾森克个性问卷等)。笔者所在法院采用的是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宋维真等修订的明尼苏达多相个性调查表,但原题还是以国外测试量表为基础,其测试的准确性以及反映我国罪犯心理状况的真实性还有待检验。建议借鉴国外的测试量表,以实证分析数据为基础,探索罪犯心理评估标准的本土化和统一化。同时,虽然现将病态人格(Pd)量表作为评估因素,但如前所述,其他诸如偏执(Pa)量表等也体现了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因此科学甄别和选择评估因子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探索。

(三)对庭审心理评估模式的再选择

对于审理程序的设计,现有两种模式:第一,法官评估模式,即选任具备心理专业资质的法官加入合议庭。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法官除了专业的法律知识,还具备心理学专业资质,可以综合考量拟假释罪犯的行为和心理状态,审查更为全面。但该模式的缺陷也显而易见,心理学专业并非法官执业的基本要求,推广度小,而且,心理评估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由非专业从事心理咨询的法官主导评估过程,结论存在随机性,同时,心理咨询专业性强,甚至对周边环境都很苛刻,[31]而庭审现场难以满足这样的要求。第二,人民陪审员评估模式。[32]该模式的优点在于法院可以挑选职业心理咨询师加入合议庭,其专业性更强,但缺点在于人民陪审员的心理评估结论还需要与法官对拟假释罪犯的法律考量进行综合,由于心理学家不易把握犯罪史的权重,可能导致与法官的意见冲突,且该模式同样存在庭审现场不符合心理评估要求等缺陷。

笔者认为,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评估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可能是将来的一种优选模式。具体而言,在庭前审核阶段,由人民法院随机挑选司法鉴定机构,对拟假释罪犯进行心理测试,人民法院结合心理测试结果、监狱计分考核成绩和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书,确定开庭审理范围。对纳入法院开庭审理范围的罪犯,庭审前需接受司法鉴定机构专家面对面的询问,由鉴定机构出具心理评估意见。开庭审理时,合议庭进行事实法律的审查,并结合心理评估意见作出裁定。对准予假释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矫正建议书,移交社区矫正机构;对不予假释的,则形成矫治建议书,供执行机关参考。(见附表五)司法鉴定机构模式较前两者而言,专业性最强,规范性最高,其公信力和透明度更容易为公众接受,其中立性还能有效防止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但由于目前尚无鉴定机构可接受委托,该模式的试点和推广还需得到政府部门的支持。

执行机关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庭前心理测试结论 参考计分考核材料和社区评估意见书 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机构形成罪犯心理评估报告 法院就事实、法律角度对罪犯进行审查 矫正机构

附表五 司法鉴定机构评估模式流程设想

五、余论

需要说明的是,心理评估预测的基础是罪犯过去和现在的已知情况,而罪犯本身不是静止的,其所生活的环境也在不断变化中,误差在所难免,因此,心理评估测试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只能作为完善假释制度的辅助工具之一。

仁慈之树总比严刑律法更硕果累累,但如果仁慈的标准不明,那么假释制度这棵大树便可能扭曲甚至倒塌。将心理评估引入假释审理的尝试可能只是投石问路,但笔者相信,作为决定假释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的关键,对罪犯人身危险性的评估从定性转为定量的趋势不会改变。

收稿日期:2013-06-17

注释:

①Pd值高于65分。

②Pd值介于55至65分之间。

③Pd值低于55分。

④其中158名罪犯在疑病(Hs)、偏执(Pa)和躁狂(Ma)等量表也得出较高分值,显示其人格上存在着自我中心、有敌意、情绪反复无常、判断力差、不成熟、好寻衅等心理防御机制。

⑤见附件一。

⑥见附件二。

⑦如美国“内华达州假释适用危险评估量表”和英格兰与威尔士“犯罪分子评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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