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军事法学的过去 现在与未来,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学论文,中国军事论文,未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军事法学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创立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它发展极为迅速,成果非常丰富,对军队法制建设的影响也很大,但同时,对于广大地方学者来说,它又有些神秘色彩,它的某些理论观点和研究视角不易为地方学者所接受。因此,在军事法学与普通法学的各个学科之间若隐若显地存在着一种隔膜,地方的学者对军事法学缺乏应有的了解,经常采取置身度外的态度,双方缺乏应有的沟通。这种状况对于我国军事法学的发展以及整个法学的发展都不利。当前正值世纪之交,我国法学各学科都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要发展就需要加强互相间的沟通与理解,吸取各自的长处。因此,让广大的地方学者了解军事法学、关心军事法学的发展,并努力协调它与各学科理论之间的关系,是一件很有必要的事情。笔者自80年代中期军事法学创立时就参与这个学科的研究工作,十几年来殷殷不辍,对其发展有一些了解;同时,又因职责所在,时常对普通法学各主要学科的理论发展进行观察与分析,因此,有可能也愿意成为媒介军事法学与普通法学的一个“冰人”。本文从法学大家庭的立场出发,简单介绍军事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学术观点,着重分析该学科现状及与普通法学科的关系,并对军事法学的发展进行简单的预测。笔者的目的是让更多的人了解我国军事法学并关心它的发展,使这个新学科更好地融入法学大家庭之中。
一、中国军事法学的创立与发展(注:本文重在分析而不在介绍数据资料,有关军事法学发展过程的情况请详见张建田:《中国军事法学回顾》,《中国法学》2000年第2期。)
中国是个文明古国,法学源远流长,内容丰富。虽然专门研究军事法现象及其规律的军事法学是近十几年来才产生的新学科,但对军事法的观察与思考却是古已有之,只是在绝大多数的时间里,人们使用军法的概念而不是军事法。
远在两三千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以孙武、孙膑、吴起、尉缭等军事活动家为代表的兵家学派就在其著作里表述了独特的军事法思想,提出了“以法治军”的原则,并论述了与此有关的理论问题和操作方法。兵家的这些思想对儒法两家的法律思想都有很多重要的影响。在《周礼》和《韩非子》中最早出现了“军法”这个名词。从这以后几千年的时间里,军事法的作用备受重视,精辟论述迭出不穷,涌现了曹操、诸葛亮、李靖、岳飞、戚继光等许多主张以法治军并成效卓著的杰出将领。中国进入近代时期后,革命领袖孙中山、黄兴、毛泽东、朱德等也很重视军规、军纪在治军中的作用,但总的来说,人们对军事法的作用主要是从维护军纪方面考虑的。
1949年新中国建国以来直至80年代中期,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我国的军事法学理论处在空白状态中。50年代,在军事立法中,军队有关部门注重研究和总结军事法制建设的经验,运用法学原理研究制定的各种法律草案,但由于多种原因,与此相关的研究活动大都还比较粗浅,没有上升到独立和完整的理论高度。军事法的研究队伍和资料条件也非常欠缺。70年代末以前,军事立法没有专门机构,军事司法虽有专门机构,但其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都不高。1957年起,全军才有少数军法干部选派到地方政法院校学习。研究资料也是极度缺乏。除了苏联的一部分军事条令、条例等方面的材料外,旧中国和当代外国的法律书籍和其他材料都被视为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东西而受到禁止。这种状况在文革时期达到极端,甚至我国自己制定的军事法规也被视为“条条框框”、“洋教条”、“土教条”而被废置,许多军法干部都被迫改行干了别的。1978年后,国家军事法制受到重视,各项立法和司法制度建设得到发展,军事法的研究从而迅速发展并获得了“立学”的现实条件。
1、军事法学的创立阶段(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
我国的军事法研究,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其创立自80年代中期开始。独立学科创立或形成的标志是什么呢?我认为,全面和系统地阐述这门学科的基本问题并形成理论体系的代表著作的出现,是此学科创立或形成的标志。这些代表著作的出现,在我国是80年代中后期的事。
1978年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显著加强,国家和军队的立法进展迅速。在大量制定军事法律、法规的同时,也提出了一系列需要从理论的高度加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有:由于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军委是领导国家武装力量的最高统帅机关,军委的法律地位与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列,那么军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立法行为?如果是,那么军委在宪政体制中的地位如何?这部分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行政性法规,要不要向社会公开?它们与国务院行政法规是什么关系?这两种法规在实践中的法律冲突如何解决?以及军职罪条例与新刑法的关系、军事性法律法规与党的政策性文件的关系、军人的法律地位、军队内部法律关系的不同于一般社会法律关系的特点等等。这些问题既涉及法理问题,又事关国家与军队的法制建设的重大措施的制定,促使人们去深入思考。同时,由于我国整个法学研究都在迅速发展,各种新学科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此情此景也促使军事法研究者考虑自己这个领域里的理论特色。军事法学就是在这样的环境中产生的。
80年代中期,军事法的研究发展迅速,学界普遍认识到,也都在呼吁将军事法作为独立的学科而进行研究。促使军事法学专著出现的主要几件大事如下:
首先,中国法学界的一些著名学者提出了军事法学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最具代表性的是在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张友渔、潘念之首次提出军事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分支学科。他们认为,军事法属于法学研究的范围;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要求产生与之相适应的军事法学这门法学分支学科;军事法学在法学领域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是一门必须认真对待和加以探索的新的学科。这一论断的提出,极大地促进了学者将军事法作为一门独立的对象进行研究的积极性,对军事法学的形成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其次,军队的学者呼吁并加紧进行专门研究,这在1986、1987、1988年达到了一个高潮。1986年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法学研究》率先刊登了张建田、仲伟钧的《应当重视我国军事法学的创立与研究》一文,引起了法学界的注意。与此同时,在解放军报社召开的“海军法律顾问处与军事法制建设座谈会”上,与会同志呼吁“关心、研究军队的法制问题,创立军事法学理论”。同年11月,军事科学院组织专门班子研究国防立法课题,建议我军有关院校设立军事法制研究所(或研究室),进行学术研究,提供理论咨询,并承担部分军事法规的拟制、修改和论证等任务。同年12月,国防大学上报的《国防立法》报告中建议:军事科学院设立军事法研究部,从事军事法理论研究,提出立法建议,起草有关法律。报告还建议国防大学设立军事法学教研室或研究所,开设军事法学课程,进行理论研究。解放军报的“军人与法”专栏在“外军法制”题目下,先后介绍了苏联武装力量纪律条令、苏联军事刑法、美国军事法、英国军事法、美国军人行为守则、美军的法律咨询服务等情况,为我国军事法学研究开阔了视野。
再次,1987年5月,国家教委决定将军事法学列为法学类的一个分支学科,这个决定极大地促进了军事法研究者的科研热情。军事科学院负责编纂的《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决定将军事法学列入该书57个分支学科之一,并于同年10月15日至16日,在北京召开了首次军事法基本理论座谈会。军队和地方的许多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会议,并对军事法的体系结构等重要的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同年12月3日,国防大学召开“军事法学座谈会”等。1988年5月,中央军委法制局成立,其任务之一就是“研究军事法学理论,开展学术交流”,这表明军事法学的研究已得到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的重视。同年10月,在中国法学会召开的“十年法制理论座谈会”上,军委法制局撰写的《军队建设向法制化迈进》,受到法学界人士的好评。1988年底,在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中国社会科学院联合召开的《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十周年理论座谈会》上,军事科学院军制部提交的《新时期的军事法建设的重大课题——论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军事法体系》论文,获得入选论文将。与此同时,全国各大报刊刊载的军事法学方面的文章日渐增多,涉及军事法学基础理论方面的专题性研讨会也时有举行,研究活动的规模逐步扩大和深入。前苏联的《军事法学》、法国的《武装冲突法》等也在国内陆续翻译出版。
在这样的军事法研究的热潮中,我国第一本军事法学专著出版了。这就是张建田、仲伟钧、钱寿根编著的《中国军事法学》。该书是《军队法律教育丛书》中的一种,由国防大学出版社1988年4月出版。张友渔为本书写了序言。他称赞这本书为“我国第一部全面阐述军事法理论的学术专著”,填充了我国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项空白。
这本书采用了总论和分论的结构,对军事法理论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大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并进行了论证,初步勾划出我国军事法学理论的结构体系,这种结构体系为我国后来的军事法学著作所普遍接受。虽然书中的有些概念、观点乃至体例还不完善,虽然分论部分还留有较多的“军制”学的色彩,虽然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本书还带有较浓的教材味道,缺乏较深的学术性,但是毕竟本书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回答了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从而使这个学科建立起来了。
在军事法学科的形成过程中,《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的编纂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中国军事百科全书》是在《中国大百科全书》军事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央军委的重点科研项目,其中的“军事法”学科是新增加的学科,由拟议设立的军委法制局和军事科学院百科部担任主编单位。《全书》编审室于1987年10月15至16日,约请了军内外的专家学者24人,在军事科学院召开了一个军事法学科体系问题讨论会。这次会议讨论了军事法学的一些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如军事法的概念、特征及原则、军事法的法源和体系、军事法与军制的关系、军事法与军法的关系、军事法与战争法的关系等。《军事百科通讯》还刊登了许多专题研究文章。正因如此,这次会议对当时正在创立中的军事法学科体系的独立性和内容的丰满性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2、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时期(90年代以来)
1991年,中央军委明确提出依法治军的方针,为实现国防和军队法制建设的总目标指明了道路,有力地推动了军事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此后,我国的军事法学广泛展开,无论在探索法学原理方面还是在服务于法制建设的实践方面都有了充分的发展,展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
首先,军事法学界成立了自己的学术组织,学术园地也进一步扩大。1990年2月17日,我国第一家军事法学学术团体——北京市军事法学会成立。1991年12月,我国第一个全国性的军事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成立。两个学会成立后,创办了《军事法学通讯》、《中国军法》、《会员通讯》等刊物,对聚集军内外的研究力量,交流学术研究心得和讯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学报》从1991年第1期起,设立了“军事法学”专栏。1992年,由中国法学会军事法学研究会主办的综合性军事法制刊物《中国军法》创刊,现已发表百余篇具有较高理论学术价值的文章。
其次,同80年代时研究工作主要以个人为主相比,这一时期军事法学研究的整体组织性大大加强。如1990年9月,中央军委法制局为了配合国防大学办好军事法制轮训班,组织有关专家学者撰写了教学讲义14讲。与此同时,还组织来自全军各大单位的学员研究军事法制建设中的理论难点问题,写出了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并汇编了论文集。1992年11月,军委法制局与中国军事法学会联合举办“宪法与武装力量建设”学术研讨会,军内外专家学者80多人参加会议,并收到论文40多篇。此后这样的研讨会曾多次举行。
第三,法学研究非常注重对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增强理论研究的针对性和务实性。学会组织的大型学术讨论会,大多与法制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有关。如北京军事法学会1990年组织召开的军事行政诉讼研讨会,对军队适用行政诉讼法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又如1993年11月,北京军事法学会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军事法制建设”为主题召开年会,探讨了军事法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作用,提出了加强军事法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又如对香港驻军法、国防法的起草,学会都召开了各种研讨会,进行学术上的探讨并取得了重要成果。
第四,军事法学教育普遍开展。1990年,国防大学举办了为期三个月的军事法制轮训班,撰写了教学讲义。1991年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南京政治学院开设了军事法学课程;1993年西安政治学院成立了军事法学系,开始培养军事法学大专生、本科生和硕士生,并于1993年6月,建立了军事法学研究所,并于同年12月获得军事法学专业硕士学位授权;1993年,武警指挥学院成立了军事法教研室,开设军事法学课程。《解放军报》上开辟的“军人与法”专栏,在向全军官兵普及法的知识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第五,军事法学界广泛开展对内对外的学术交流。在我国,研究军事法的学者多数是军队的同志,军事法所涉及的问题也多数与军队有关,因此军事法学对于地方的学者们来说,一般都比较陌生。为了扩大军事法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交流,获得其他部门法学的支持,军队的同志积极参加地方上举办的法理、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方面的学术会议,阐述军事法学的理论观点,介绍军队方面的法制建设情况;同时,军事法学会召开学术讨论会,也总是热情邀请地方上的各个法学学科的学者来参加,并为他们开会、发言尽可能地提供方便。我军主持编写的大型辞书如《中国军事百科全书》、《军事法学词典》等,也都邀请了地方上的学者参加编写。
在扩大与各个部门法学交流的同时,我国军事法学界也非常注意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同行的学术交流。自1991年以来,我军军事法学界已经有十多次派员参加国际红十字会武装冲突法研讨班、国际海战法专家圆桌会议、国际军事法与战争法学会年会等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国际军事法与战争法协会前任主席、英国军法总署署长、美军法律总顾问在内的国外军事法学者先后以个人名义或率团来华与我国学者进行交流,就互相关心的问题交换看法。《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的军事法部分还约请了英国学者撰写词条,这种作法在我军编著的大型辞书上还是首次。1991年5月,中国军事法代表团赴比利时参加国际军事法与战争法学会第12届大会,并向大会提交了论文。我国学者张纪孙在会上当选为理事。这是建国41年后,中国军事法学者第一次作为独立学科的代表,走出国门与国际同行进行学术交流并进入国际军事法学会的理事会。学术交流拓宽了我国学者的研究视野,扩大了我国军事法学研究的影响。
第六,学术成果大量涌现。这些成果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全面探讨军事法一般理论和内容的基础性研究成果,一类是重点探讨我国法制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对策性研究成果。前一类多数成书于90年代前半期,后一类则贯穿于整个90年代。属于前一类的成果主要有:《军事法学》、《军事法概论》、《军队法制学》、《军事法学教程》、《军事法学》、《中国军事制度史》中的《军事法制卷》、《军事法制史》、《军事法制建设研究》以及《战争法概论》等。综合性辞书有:《中国军事百科全书 军事法分册》、《军事法词典》等。属于后一类的成果主要有:《军事行政法律行为研究》、《海军国际法手册》、《军事设施保护法》、《三大条令》等等。对重大问题的专题讨论论集,如《国防法立法理论研究》(1995)、《军队正规化与军事法制》(1996)、《军事执法与军队质量建设》(1998)更是值得重视的珍贵成果。
4、军事法学的成就
自从1984年张老提出军事法学的概念以来,经过了十多年的研究,中国军事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其地位也得到了学术界的公认。它在加强自身学科建设、论证重大军事法制建设项目以及为军队提供法律服务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军事法学作为独立学科的基本理论问题已经达成初步的共识,学科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学界讨论过的主要问题有:军事法的概念与特征、军事法学科属性和体系、军事法的基本原则、依法治军方针、军队与行政诉讼、战争法与国内军事法的关系等。在讨论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我国学者明确地以创建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学为目标,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和军情,着重考察了我国当代及历史上的军事法建设情况,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我国的军事法学著作既不完全同于苏联的军事法学,也不同于英美的军事法学,具有浓郁的中国特色,体现了我国人民独特的理论思维方式和文化传统。
在论证重大军事法制建设项目方面成就突出。我国军事法学是在国家法制建设强烈需要理论指导的现实要求下产生的,也是在为实现依法治军的方针、为法制建设出主意想办法的实践中发展起来的。1992年出版的图们主编的《军事法学教程》中的导论,通篇讲得都是依法治军,表明了依法治军是军事法学研究的主要指导思想之一。中国军事法学研究会召开了五次学术研讨会,都是围绕军事法制建设和贯彻落实依法治军的方针确定主题、展开讨论的。重大讨论问题还与立法项目有关。1993年,国防法立法工作启动,学界即组织力量,翻译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国防法,开展立法的比较研究和专题研究,并于1993年12月和1994年11月先后两次组织了“国防法座谈会”和“国防立法学术研讨会”,进行专门探讨。学者们充分地论证了我国国防法的性质、地位、立法原则,提出了国防法的基本构想和法律的框架,有力地支持了国防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香港驻军法时,学者们遍查各种法律文献,为从法律上确定香港驻军的地位、作用、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驻军的司法管辖,提供了法理依据和立法框架。在国家立法法的起草过程中,学者们根据中国的国情和现实的需要,力主在法律中确立中央军委的立法权,并从法理上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法案的起草者最后接受了军事法学界的意见。
在研究队伍建设方面也取得明显成就。我国军事法研究队伍主要是军队的人员,基本上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首先是专业研究工作者。他们主要是中国军事科学院的研究人员,如军制部、百科部及外军部的研究人员。其次是军队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如军委法制局的法制员、军事法院及军事检察院和各级保卫部门的工作人员。再次是军队院校的教师和研究生。此外,地方上也有若干热心于军事法研究的人员。目前大量的科研成果基本上是这些研究人员写成的。他们一般既熟悉普通法律原理,又熟悉军队的情况,具有得天独厚的研究条件。在完成重大立法项目论证,或写作大型的著述时,他们都能组织起来,团结协作,共同攻关。如《中国军事法学》、《军事法学》、《中国军事百科全书》等,就都是这种集体研究的结晶。这是一个优良传统,它可以使我们在很短的时间里,迅速集中大家的智慧,完成较大的项目。
此外,军事法学界在为军队和地方提供法律服务方面也做了许多工作。
二、中国军事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重要学术观点
军事法学发展过程中曾经讨论过许多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不同的见解。这里仅从学科发展的角度,对其中涉及学科基本理论问题的讨论情况简述如下,某些关于法制建设实践问题的讨论从略,详细内容可参见本文中提到的权威军事法著作。(注:军事法主要理论观点的内容及其评述,读者可参见即将出版的《军事法学》。该书由杨福坤主编,是《中国现代科学全书》中的一卷,由法律出版社2000年出版。)
1、军事法的概念
军事法的概念是最基本的理论问题之一,它决定了军事法的调整对象、法源、法的特征、法的原则及法的体系等一系列问题,也决定了军事法能否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只有解决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独立性,这个学科的独立性才能解决,整个学科研究才能展开,但这个最简单的问题又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我国学者历来认为军事法即指军法,尤其是指军队中的刑法。当前英美国家的军事法也主要是指军法,不包括国内其他法律(可见牛津法律大辞典等的相关法条)。我国军事法学创立之初就是从突破这个看法入手的。1984年,张友渔提出了军事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但他没有论述这个部门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为什么能够独立出来,以及它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循着张老的思路,1987年出版的两本我国最早的军事法译著和专著明确提出了我国的军事法概念。
第一本是何希泉、高瓦译,袁坚校的苏联А.Г.戈尔内主编的《军事法学》(解放军出版社1987年版)。这本书是根据莫斯科军事出版社1984年版译出的。该书首次使用了军事法这一概念,其译法明显是受了张友渔的论断的影响。俄文Военное ираво一语具有两重含义,可以译作军法,也可译作军事法。但译者认为,汉语中的军法与俄语Военное ираво并不等值,前者所表示的概念比较狭窄。无论在中国古文献、民国时期的辞书,还是《现代汉语词典》、《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语》,它都仅限于指称军事刑法,至多包含一点军事行政法。Военное ираво的含义则比较宽泛,指“国家法律的一部分,它规定武装力量的建设、活动、组织机构、管理和执勤制度等方面的各种社会关系,各军事指挥机关之间、部队主管人员之间、军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职责、权利和责任。……它还包含有国家法、行政法、财政法和其他各种法的规范。”显然,这已经远远超过汉语中的军法一义了。译者经过反复推敲,最后确定将这个词组定译为“军事法(作为部门法)和军事法学(作为学科名称)。……这里所说的军事法及其相应的学科——军事法学是不会只限于军队中的刑法一项的。”(见译本序言)
张建田等著的《中国军事法学》在1988年出版,也采用了相同的军事法的概念。他们认为“军事法是调整国家和军队在军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关系指“国家和军队在武装力量建设、武装斗争的准备与实施、军事科学研究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上面两书一出,军事法的概念基本上就树立起来了,它把军事法调整的范围越出了军队,包括了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法。此后,我国绝大多数的军事法专著和论文都采取了这个概念,在表述上大同小异,不同的地方多表现在调整范围的宽窄了。1990年,图们、张少瑜在一篇论文中提出,军事法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军事法调整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与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关系和军队以外的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关系,狭义的军事法仅指军内法。1990年的《军事法概论》(莫毅强等著)和1992年的《军事法学教程》(图门主编)都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军事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并进一步说明所谓军事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国家在国防建设方面的关系,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关系,军队内部的关系,军队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关系,国家在战争、内乱等非常时期和涉外军事事务等方面的关系。调整范围最宽的学术见解可以《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为代表,该书的军事法领条把国际法上的战争法也列入到军事法的范围。以后,1994年的《军事法学》(陈学会主编)认为,军事法是“用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国际军事交往和战争等领域的各种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将军事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极限。总而言之,“大军事法”成为了我国军事法学界主流的观点。
2、军事法的基本特征
军事法的基本特征是军事法概念的具体化,是军事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标志。这些特征包括哪些,学界存在不同看法。《军事法学教程》认为军事法的特征有本质的阶级性、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高度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公开性与一定程度的保密性。1994年出版的《军事法学》认为,除了以上特性外,还有内容上的综合性、体系上的统一性和目的上的特定性。1996年的《军事法制建设研究》认为军事法独有的特性有调整对象的军事性、调整手段的综合性、层次门类的多样性、内容公开的相对性、法规称谓的独特性以及规范效力的优先性。以上的各种见解基本上反映出军事法在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调整方法、法律形式等问题上的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点,构成了它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基础。
3、军事法的原则
我国军事法学界对于军事法应该有自己的基本原则这一点,没有异议,但在这些原则包括哪些内容上,看法不尽相同。学者们一般都认为,应有维护国家军事利益、高度集中统一和军法从严这三项原则(图们《军事法教程》)。另外,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军事法与国家法律相协调等(夏勇等《军事法学》)。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保障军队高度集中统一的原则、军法从优的原则(陈学会《军事法学》)。对军事法的原则问题,军事法学界内部不存在较大的争议。
4、军事法的体系
对于军事法体系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一种以1990年《军事法学》为代表,认为该体系可根据立法者的职权不同,由纵向上的四个层次组成,即基本军事法、军事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第二种以1992年的《军事法学教程》、1994年的《军事法学》以及稍后出版的《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为代表,虽然具体表述不同,但大都认为中国军事法体系包括各个分支部门的现行法规范: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国防教育法、军事刑法、军事诉讼法、国际军事法、战争法等。第三种观点综合了上面两种看法,认为军事法在纵向上可分为五个层次,横向上又包含了各个门类。这种观点以1996年出版的《军事法制建设研究》为代表。我们可以非常明显地看出,军事法体系上的学术见解分歧不大,只是随着时间的发展,人们把它划分得越来越细了。
5、关于依法治军
1991年,中央军委将依法治军确立为军队建设的根本方针。军事法学界纷纷撰文研究这一方针提出的背景、根据和意义,以及贯彻这一方针的要求、途径和方法。1990年底,图们在《军事法概论》一书的导言中就曾指出,“在新形势下没有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也只能是一句空话。依法治军是从严治军的根本方法,是高层次地总结了我军丰富的历史经验的从严治军。”他还在《军事法教程》的导言中对这个方针进行了论述。1992年6月,图们在《中国军事科学》上撰文提出,依法治军必须建立完备的军事法律体系,包括军事基本法和一套与其相配的法律法规,它们在横向上要能够覆盖国防和军事领域的各个方面。同时,要狠抓军事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加强军事执法制度、司法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的建设。同年出版的总政治部编写的《法学知识讲话》中指出,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杨福坤在为《军事执法与军队质量建设》文集所作的序言《贯彻依法治军方针 加强军事法学研究》一文中回顾了依法治军思想的形成到依法治军方针确立,并写进国防法的历程后指出,依法治军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必然结果,“可以这样认为: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和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是提出依法治军方针的理论基础;党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是提出依法治军方针的政治依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提出依法治军方针的客观需要。因此,依法治军是新形势下治军的客观规律和必由之路。”此后,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方略随后又被写入宪法。军事法学界对依法治军的方针从更高的角度进行了研究。这些讨论表明,军事法学界是把依法治军方针做为学术研究的最高价值来考虑的。
如前所述,军事法学界极为重视法制建设中的重大实践问题,先后讨论了宪法与武装力量建设(1992年)、国防立法(1994年)、军队正规化与军事法制(1996)、军事执法与军队质量建设(1997)以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军队法制建设、军队和地方关系的法律调整等问题。(注:以上专题讨论会多数出版了论文集,请参看本文第一部分。)在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中,具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军事法学日渐发展起来。了解我国军事法学的学术研究价值取向能够加深对其学术观点的理解。
三、军事法学的现状分析
1、成就与经验
我国军事法学在不足20年的时间中,突破了军法学的旧框框,在一些基本问题与相邻学科如军制学、行政法学等划清了界限,初步形成独立的学科体系,在法学大家庭中占了一席之地。它应时而生、异军突起,出了这么多的书和论文,也出了一大批人才,并达到了一定的学理深度。这样的成就是空前巨大的,超过了本世纪以来前80年的总和。随着军事法制建设的加强,现在依法治军的思想深入人心,全军上下都在热烈讨论严格执法,讨论军队的正规化建设。这是我军历史上,也是我国历史上从没有过的现象。对军事法学的贡献作充分的估价一点也不为过。这个学科成功的经验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作为学术研究的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鼓励创新。我国军事法学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取得伟大成就,正是这一思想指导的结果。广大法学工作者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军事法学这一新学科的学理问题时,没有拘囿于传统学术分类标准,而是大胆地面对法制建设的最新发展和现实需要,适时地提出建立新学科,探索新问题,这才出现了军事法学蓬勃发展的新局面。邓小平法制思想也是研究依法治军方针的理论指南,我们在探索新形势下依法治军各方面问题时,也是在坚持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基础上取得的。回顾历史轨迹,我们可以加深对邓小平理论的理解,增强这一理论作为指导思想的自觉性。
其次,贯彻依法治军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我国军事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不是书斋里的纯学术,因此不能离开实践的需要去研究空头学问。从前述我国军事法学发展的历程和近十年来所召开的主要学术会议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清晰的印象,即依法治军的需要是推动军事法学发展的主要动力。广大军事法学工作者在深入实际中了解当前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研究。在学习外国的理论和借鉴外国经验时,也注意了密切结合中国的国情,有选择性的学习。正是这种研究态度,促进了军事法学的发展。
再次,协同作战,有组织地进行研究。在军事法学的发展过程中,学会起了巨大的组织作用。许多重要的项目论证会,都是由学会组织的。在一些非由学会组织的研究活动中,我国的军事法学工作者也都习惯于协同研究,而很少孤军作战。我们现在看到的主要的军事法著作,几乎都是合著,极少由一个人独著完成。这与我国军事法学者多数是军队成员,而军人大多比较注意协同合作的思维方式有关。这种研究方式能够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在关键的问题上和较短的时间中即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显著的科研成果。这对于军事法这样的新兴学科能够迅速崛起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如果将此与其他法学新学科的发展作一个比较,我们会清楚地认识这一点。
最后,注意军地合作,注意与一般法学研究相协调。军事法学不是军队法学,而是整个法学大家庭中的一员。军事法方面的问题,如军人权益保障、军事设施保护等,局限于军队内部也解决不了,需要在国家整体法制的框架内解决。因而学术研究必须搞活、开放,吸收地方学者参加,吸收其他法学的研究成果。我国军事法学的发展过程证明了这一点。如军事法这一概念就是由非军人的张友渔同志最早提出来的。我国最早的呼吁建立军事法学的文章也是登在地方杂志上的。对军事法体系建立居功至伟的军事百科全书论证会、宪法与武装力量建设研讨会等就吸收了大量的地方学者参加。事实说明,鼓励和吸收地方学者参加军事法学研究有益无害,在研究军事法学的基本理论、军事法史、比较军事法、战争法、军队与地方关系的法律调整等问题时则更有必要吸收地方学者参加。
2、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军事法学这门学科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无论在成果的质量、研究思路与方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程度、本学科与法学其他学科的契合等方面都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值得我们重视。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学科的基本理论建设上,比较明显的有这样几个:
(1)高水平的论文少,因而在重要的理论问题上研究深度不够。我们目前已经有了好几本全面论述军事法学的专门书籍,但还未见到专门论述基本理论的文集。学会组织的大型讨论会也多数是研究法制建设重大方针或重大实践问题的,只是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开过两次基本理论讨论会。已经出版的军事法学专著多数追求体系上的完整性,一般只是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应这应那而没有展开篇幅论述。这影响了军事法学中最重要的基础问题的深入研究,而这些问题不研究透,本学科的科学性就大受影响。如军事法的概念,是学科理论大厦的基石。我国古代、近代,包括现在台湾的学者,以及英美的军事法学者都认为军事法指的就是军法,即军中之法。他们这样说的道理是什么,为什么不把军事法扩大到国内法的其他部分?我国的学者主张“大军事法”,认为应包括军内、国内和国际的广大范围,我们的道理又是什么,我们怎样处理军事法与其他法的冲突?又如,军事法律关系也是一个基础性问题,因为它涉及军队这个特殊的武装集团的内部关系,是军法的核心问题,但未开展研究。军内的关系属于军事法律关系并没有错,但这是什么性质的关系,是公法关系,还是私法关系?如果是公法关系,是不是行政性法律关系?如果含有私法关系,那么军事法的适用又如何与民法进行协调?类似的问题还很多,可惜都未深入下去。
(2)缺少学术争鸣的风气。“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是艺术和学术发展的基本规律。真理越辩越明,只有认真的学术批评才能促进知识的长进和思想的深入。我国法学的其他学科都很重视这个问题,但军事法学在这方面比较落后。许多同志写了文章,只说自己的道理,很少评说别人的道理如何,当然也就更缺少尖锐的批评。这也是影响重点问题无法深入的一个重要原因。
(3)军地协同研究还不够。虽然如前所述,我国军事法学注意了这个问题,但总的说来,这种协同研究还不够。目前主要的军事法著作几乎都是军队同志写的,主要学术活动是军队组织的,尤其是主要学术观点也反映了军队同志的立场。这种状况造成了军地协同和沟通不够。如地方的学者一般在思想上对军事法学有一种置身度外的认识,没有出现研究军事法的专家。又如有些军事法著作强调军事法的特征之一是保密性,认为军事法的原则之一是军事法优先(但这两个问题都未见到有专门的文章进行深入研究),这也不利于军地学者的沟通。前文已经说过,历来的法学理论都认为法律的本义就包含了公开性,只有专制时代才有秘密法,如今再提秘密法不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军事法为什么要强调保密性?另外,说军事法优先于普通法,这有什么道理。难道国家的经济利益、普通群众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等就不是重要的利益,就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看来,在这样一些重要的学术问题上我们还缺乏与国家其他部门法学者的交流。
(4)缺乏必要的学术规范。做什么事都要有规矩,研究学问也要有规矩。我国学术界目前很注意加强学术规范的建设,提出了许多好的建议。学术规范应包括哪些东西,还没有定论,但有些已经形成共识,写文章、写书应有必要的注解就是其一。注解有许多用处,如有利于增加必要的学术积累、避免重复研究、形成良好的互相尊重的风气。注解还要说明重要材料的出处,既表明自己学有所本,并非无根之谈,而且也便利别人去找这些材料,进一步加深研究。我们军事法学界的同志不太注意这些问题。许多著作和论文没有或很少有注解,笼而统之地述说自己的观点,既不知其由来,也不知其所本,这样的著述就缺少必要的学术性。
(5)教科书式的著作多,学术性专著少。我国综合性的军事法著作第一本是张建田等的《中国军事法学》,以后又出了《军事法概论》、《军事法学》(夏勇等)、《军事法教程》、《军事法学》(陈学会等)几本书。这几本书都具有教材的性质,其结构都是三段式:一般原理、我国军事法制度和国际军事法(或战争法)制度。除此外,研究军事法史、国防法和战争法的专著也出了几本,但深入研究军事法一般原理的专著一直没有出现,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我国学者在体系的“全”上下了许多功夫,但在“深”和“专”上还用功不够。
(6)比较研究方法运用极少。现有各种军事法书,有一个共同问题,就是都缺乏对外国理论的研究,最多提到外国人对某个概念是怎样说的,但没有说明其理论依据和其思路。尤其是英美为什么都只主张军法是军队法,理由是什么,优劣是什么,我们现在这样搞优劣是什么,没人说。这与我们对国外军事法了解少有关。至今我们只见到了极少数的外国军事法的译作,如苏联《军事法学》、法国人的《武装冲突法》和一些军事法典、词典等,没有见到翻译过来的较好的理论性、学术性专著。
以上的问题表明了我国军事法学还是一门年轻的学科,要想达到像民法学、刑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那样成熟的程度还要付出很大努力。
3、主要原因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可能有很多,但以下几点肯定是主要的:
(1)独特的军事领导制度。军事法学在我国之所以能被人们从部门法学的角度去研究,或者说它之所以能成为一个部门法学,与我国独特的军事领导制度分不开。前面已经说过,军事法学在我国兴起,与1982年宪法规定了中央军委领导制度有关。依照宪法规定,中央军委由全国人大产生,是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外的国家机关;军委的职权是“领导国家的武装力量”。宪法没有规定军委应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则必须报告工作)。我国这样一种军事领导制度在世界上是少见的。当代世界主要国家从宪政体制上看,军队管理都是隶属于行政权力之下,军队的使用因与战争有关,故其最后决定权隶属于立法权力之下。其理论依据主要是宪政法治、分权制衡及文官政府等。由于我国1982年宪法创设了这样一种独特的军事领导制度,但当时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制宪学家又没有从基本的法治和宪政原理上作出充分和令人信服的说明,因此就给后来的中国军事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和广阔的天地,同时也为这个学科留下了不易解决的难题。军事法学的一切成就和困惑都与此有关。
军事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军事法,军事法的主体部分是中央军委发布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抽象性文件,即军事法规。由于军事法规具有与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同等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它不需要向全国人大备案并接受其宪法审查,因此它不仅在军内具有非常高的地位,而且在军外也天然地带有某种优越性。(注:我国宪法、国防法和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军事法规需要向全国人大备案。)建立在这样一种实在法基础之上的中国军事法学,自然而然地带有维护这种基础的价值取向,产生了一系列有中国特色的学术观点,形成了一种“大军事法”观,并在一些主要问题上与普通法学的观点产生了分歧。如军事法学家倾向于认为军事法以维护国家军事利益为宗旨,而军事利益因事关国家安全而属重要利益,故而主张军法从严、军法从优;为保护国家军事利益,军事法的调整范围就不仅在于军队内部,亦及于军队与地方的关系;因为军事活动具有保密性,因而军事法也要具有一定程度的保密性。又如宪法规定了军委的领导权,军事法学者因而推论军委应享有立法权,并主张将此写入国防法和立法法中。这些观点与普通法学中的公私法划分原则、公权力机关职权法定原则、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法律的公开性原则等原理都有一些冲突。
上述冲突表明我国军事法学在某些问题上还缺乏更深入的研究,在有些问题上也缺乏正确的表述,某些军事法学的重要原理还没有为普通法学原理所接受。解决这些学理冲突需要较长时间的深入研究,非一日可解决。当前能做的主要是加深双方的沟通,对学科理论的相互性加强研究,不能只说自己的理。地方的学者要了解军队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及中国的国情,军队的学者也要了解国家法制建设的大局和一般法理学的普遍性。当然,从更根本的角度看,我国军事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还要取决于将来进行的国家宪政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
(2)苏联军事法学理论对我国的影响。这与我国军事法学创立时的研究思路有关。我国法学和法制在新中国的早期发展中受苏联影响很深,当时制定法律多以苏联的东西为主,故法学理论也是学习苏联。虽已时隔20年,但后来的学者仍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这种影响。1978年后,我国翻译的第一本军事法书就是苏联的《军事法学》。这本书对我国主要军事法著作的影响是极其显而易见的。
首先,该书的教材性质。80年代时,苏联的军事院校设有“军事法学”这一课程。该书便是为这门课程编写的教科书,同时也是为广大苏军军官结合本职工作学习军事法知识提供的一份教材。该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著作,书中引用的材料都是马列经典、党政领导的讲话和文件、各种法律规定等。这种思路对我国著作有影响。我国军事法的书基本上也是出于军队院校学者之手,也主要是为了教学而使用的,因而论述思路和写作风格大受苏联人的影响。
其次,该书的结构体例。该书采用了总论和分论的结构,从内容上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部分:一是法学的一些基本理论、保卫祖国的宪法依据、军队指挥的法律基础,具有重要法制意义的条例的阐释;二是军事法在军队中得到贯彻落实的有关问题,包括军事司法、加强法制教育、实行法律惩处等各项制度;三是从军事角度介绍有关国际法知识以及对帝国主义国家军事法的批判。这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结构,对后来我国各种军事法著作有重要的影响,我国几乎所有的综合性军事法著作都是这样的结构。苏联《军事法学》强调党对军事工作、对军事法的领导作用,对我国学术著作也有很大影响。
再次,该书的许多基本观点,如以宪法为军事法的根本依据、军事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社会关系)、共同目的(加强和完善武装力量,使其保持高度的战斗准备)、军事法的特点(详尽、对军人要求严厉、军人的更大责任、法源的综合性)、军事法法源(宪法主导、兵役法、军人誓词、共同条令、最高苏维埃的条例条令、部长会议的法令、军事指挥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传统法的门类中的一些规范,以及战争法的某些东西)、军事法的作用(党和国家加强武装力量的重要武器)等,都对我国的军事法著作有直接影响。我国许多学者有一种贪大求全,无所不包的想法,与苏联的“综合性”的法的理论有关系。
由于当时的苏联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苏联的理论也属于马克思主义指导的理论,也由于传统的影响,苏联的理论自然而然地对我国的学者有吸引力。这些理论和研究思路通过张建田等的著述进入中国军事法学界,对我国的军事法学者发生影响,成为主流的和普遍的思路。
(3)我国军事法学除受苏联军事法影响外,还受兵制学和刑法学的影响,这从我国军事法学的产生途径和最初的学者的来源可以看出。先秦兵家研究军法,从来都是与军队组织相结合的。宋以后出现以兵制为研究对象的专著,如陈傅良的《历代兵制》。民国时出现以新的军事思想为指导的兵制研究,称为军制学,军事法的研究都在军制研究之中,代表作如黄坚叔的《中国兵制史》。新中国的学者沿袭了这一思路。最初的军事法研究也存在于军制学研究中,代表作有军事科学院编写的著作《国家军制学》。成书于80年代的《大百科全书》军事卷的军制部分中包括了军事法的内容。最初的和现在的专业研究人员也是研究军制的人员,如军事科学院军制部四室目前是我国唯一专门研究军事法的组织。另一部分学者从军事刑法研究而来,如最初的研究者张建田、图们等,最初的选题也是从军职罪的修改而来的。这种情况造成了研究内容偏向于军事刑法和军事制度。法则军法,制则兵制。人们往往以立法建制并提,立法是为了建制,建制是为了军队的集中统一,从而保证战斗力,保证国家的军事利益。军事法的几次研究高潮都与立法有关,如军职罪条例、国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也都强调加强管理和控制,强调军事法研究要为法制建设服务,为依法治军服务。
军事法学与军制学、军事刑法学之间这样深的渊源关系,对学术研究有什么样的影响呢?其要有四:首先,造成学术研究特别强调军事法的工具性。它强调法律的工具价值、服务价值(是军制的表现和存在形式),忽略法的正义价值、自身价值,忽略对人的权利保护,而这样的一种见解与现代法治的精神不完全相符。其次,它忽略对法律关系的研究。法律的作用在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为此它特别重视对法律关系的辩识,根据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设置或适用不同的规范。从法学的角度看,军队内部的关系是什么性质的关系至关重要,这直接影响法律的性质及其独立地位。对这样重要的问题我国的军事法学者却不重视,而希望凡涉及军事利益的社会关系都由军事法调整。第三,它不适当地强调法律的强制性,好象人们发明了法律就是为了强制人们服从,而不是为了保护军人(及涉及国家军事利益的人)的权利。第四,它极为忽视对程序法的研究。就学理而言,军制与军法本身就缺少程序性规则;就事实而言,现在大量的军事法著述中也鲜见研究程序的成果。而这方面的欠缺,肯定会造成法的正义性的削弱。但有幸的是,近年来由于军队院校的学者人数增加,其研究思路已迥然不同于军制学和军事刑法学,因而上述状况已有改变。
(4)我国军事法学者多数为军队成员,国家学会也是军队的机关,这对军事法的研究方法和风格有影响。此影响有利有弊。利已如前述,弊则主要表现为军事与学术之差异上。军队强调集中统一,而学术却要求标新立异、百家争鸣;军队强调服从命令听指挥,下级服从上级,而学术却强调学者之间的平等关系、平等讨论;军事活动讲究雷厉风行,而学术研究却要求深究细磨、引经据典;等等。这种种不协调,皆由于军事活动与学术活动的规律大有不同。若想在学术上有所发展,必须按照学术规律办事。此外,我国的军事法学者强调国家军事利益的重要性和军事法的优先性,强调军事法的保密性,也与军事法学者多为军事人员有关。
四、军事法学在未来的发展
在此日新月异的时代,预测前景是非常困难的。笔者无意去做什么费力不讨好的预言,只是承继上文,谈两点对军事法学继续发展的粗浅看法,细致规划尚待大家。
1、形势与特点
一门学问能不能发展,向什么方向发展,主要取决于社会的需要。军事法学作为实践性极强的学科,尤其是这样。因此,展望军事法学的发展,首先需要正确地认识21世纪初期世界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社会发展前景。
从对军事法学发生重大作用的角度看,世界发展趋势中有两个问题应该注意:一个是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高科技和经济的全球化促使人们进行合作,国际间的对话与交流日益成为人们解决争端的主要方式;另一个是由于民族的、宗教的、文化的等多种因素造成的政治的多极化依然存在,因而国家间包括国际组织间的对抗将依然存在,这种对对抗在某种条件下甚至会演化成激烈的局部性战争。这种既合作又对抗的国际关系的总特点必然会影响我国的总的政策。军事法学的发展必须从整个国际关系的角度去考虑。
从国内的角度看也有两大因素值得注意:一个是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所带来的各种变化;另一个是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总目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在前一个因素的影响下,由于经济关系的变化,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生活方式也发生变化,军队的人力物力资源,军队的防务、训练及军队的组成体系等都将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从而间接影响到军事法制的变革。在后一个因素下,不仅我国的经济生活方面的法律,而且在整个政治上层建筑领域内的各种法律都将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从而直接影响到我国军事法制的变革。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预期我国军事法学未来发展将具有几个一般性特点,也可以说是我们在考虑我国军事法学发展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国际的军事法学。经济的、高科技的、环境保护的等各种因素导致了全球化的浪潮,可以说21世纪进入了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不可能设想独立于这种联系之外。我们思考任何问题、解决任何问题也都要从国际的角度出发,都要考虑国际的因素。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世界大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了我国的国家利益,也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我国也将推行积极的外交政策,起到一个大国的作用。在国际军事合作、解决局部地区冲突等问题上,我们都要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我们还要做好打胜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的法律准备。因此,了解国际法、了解外军法,尤其是相关的战争法,寻找最适合于和最有利于我方的法律对策就成了非常重要的事情。我国军事法研究的思路、选题、方法等都要体现和满足这方面的要求。
(2)变革的军事法学。从实质上说,军事法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军事制度属于政治上层建筑的制度。按照党和国家现在的基本设想,在21世纪的前10年里,我国将完成经济体制的改革,然后进行相关的政治体制的改革。为了规范改革的进行、巩固改革的成果,党的十五大已经确立了要在2010年初步建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这表明,在最近的十几年,或者二十几年里,我国都将处在社会变革过程中,这些变革将给军事法的各种重要的原则和体制带来较大的变化。因此,军事法学者应当密切关注这些变化,研究这些变化。近期内的军事法学也因此将不可避免地带有这些变革的迹象。现在就想建立一个完整的、成熟的和统一的军事法学体系,还为时过早。
(3)实践的军事法学。因为我们正处在一个变革的时代,国家的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都正在或将要发生各种变化。大量的新事物出现,都是从来未有过的,甚至是预想不到的,有待于我们去探讨,并寻找合适的法律对策。军事法学应当以相当大的力量去投入,从实际生活中找研究课题,寻找理性答案。因此,我们切忌从原则出发,从旧的老套套出发。要树立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科研指导思想,而不要让90年代甚或80年代初期的研究结论束缚了自己的头脑。
(4)学习的军事法学。学习在这里有两层含义。首先,要学习先进和发达国家的军事法学。军事法学是科学,科学是没有国界的;科学也没有姓资姓社之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解放思想,承认某些西方国家比我们先进,大胆地学习借鉴一切先进的东西。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人家先进,高科技的军事人家先进,国际军事合作如维和等活动人家也比我们有经验,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统一的法律体系人家也已经确立。因此,为了迅速发展,实现我们的各项基本国策,我们没有理由不向先进和发达的国家学习。学习的另一层含义是向国内比较先进的其他部门法学学习,如民商法学等。这些法学既是有比较久远历史的传统学科,又是在我国近年来发展较快,成果较多,受过经济体制改革考验,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学科。军事法学在理论的深刻性、完整性、体系性、开放性等方面都没有这些学科强,应该虚心地学习和借鉴它们的经验和成果。
2、加强军事法学的基础理论建设
我国军事法学担负着繁重的指导军事法制建设的重任,因此很强调学以致用。但是学要能致于用,首先要成为学,即成为科学的理论。在这一方面,我国军事法学还存在明显的不足,还有许多的工作要做。正如前面说过的,不足主要表现在军事法学的学理基础不强,基本上还停留在直接移植或者简单搬用一般法学基础理论成果的水平上,而对于军事活动领域内特有的社会关系还缺乏深刻而独到的分析。最突出的例证是对军事法律关系的研究。在军事法的概念、渊源、责任、军事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等问题上的研究也存在类似情形。人们说军事法学科不成熟,主要原因就是在这样的基本问题上研究得不深不透。因此,21世纪我国军事法学研究,还应继续关注这一学科的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以便在众多的法学学科中站稳脚跟,稳步发展。
军事法学还要注意提倡从不同角度,运用不同方法进行研究,倡导学术争鸣,形成学术流派。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学界目前已经基本上形成了几个主要的学派,而军事法学在这方面比较薄弱。其原因除了本学科发展时间较短、专业学者较少外,主要的原因在于从事本学科研究的学者多数来自于军队,他们更习惯于用统一的思维方法去考虑问题,而不愿意标新立异、互相辩难。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学术活动的规律和军事活动的规律是截然不同的。前者强调独立思考,主张多元化和个性化;后者强调步调统一和意志统一,反对各行其事。虽然说军事法有极鲜明的不同于普通部门法的特点,但军事法学作为一门学问,却有着与一般学术相同的特点。要发展军事法学,我们应该按学术的规律办事。
军事法学在倡导多角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放宽视野,学会从国际化的角度研究问题,这其中的关键一环就是要了解发达国家的军事法情况。这既是我国军事法学走向世界的需要,也是目前研究中的一个突出的薄弱环节。早在80年代中后期,军事法学者们就想到了要了解外国军事法的问题,《中国军事百科全书》也曾拟对西方主要国家的军事法设条目进行介绍,但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这一课题的研究未能深入进行下去。我国目前已有的所有军事法著作对此问题的介绍都语焉不详。可以说,这方面的不足是我国军事法学的致命的弱点。建设走向世界的军事法学,绝不能闭起国门杜撰,并沾沾自喜于一得之见。这个问题现在应该引起人们的重视。要采取切实而得力的措施,制定专项计划,收集西方主要国家的军事法资料,了解他们的军事法理论,对其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