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跃进与困难时期的家庭、婚姻与生育研究_出生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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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跃进与困难时期的风风雨雨,冲击了中国的各个角落,自然也冲击了个人生活。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变化,在家庭方面是家庭数量的减少与规模的缩小,在婚姻方面最突出的是推迟结婚和离婚率上升。对婚姻与家庭的冲击也直接影响了生育率,在大跃进与困难时期,中国的生育率大幅度下降,在灾难过去以后,结婚高潮很快出现,生育率也迅速提高,研究这一时期的社会史和人口史,对全面了解当代中国有一定的价值,这就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一、家庭数量与规模

一般来说,随着人口规模的增长,家庭数量也会增加。在当代中国的历史上,只有一个年份是例外,就是大跃进的1958年。1958年中国户的数量从14431万户下降到14320万户。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组织,大跃进和困难时期的影响自然要波及到家庭。在大跃进的1958年,户的数量下降,平均家庭规模上升,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当时刮“共产风”,建立供给制的食堂,打破了传统家庭的经济功能的结果。到了困难时期,供给制的食堂瓦解,特别是农村的“三自一包”政策的推行,家庭的经济功能得到恢复,因此家庭的数目大幅度上升。除了家庭经济功能恢复的因素外,因为经济困难,家庭内部矛盾增加,使得一些大家庭瓦解,也是导致家庭数目增加的重要原因。

在大跃进与困难时期,中国的家庭规模呈现出下降的趋势。1958年平均每户人口是4.6人,1961年只有4.3人。由于当时发生了大饥荒,因此家庭规模的下降最主要的是饥荒的结果。当饥荒结束后,家庭规模有所回升。

表1 1957—1963年家庭规模的变化

户 平均每户人

户数(万)增长率(%)口(人/户)

1957 14431 4.5

1958 14420-1.6 4.6

1959 14661 1.7 4.6

1960 14699 0.3 4.5

1961 15307 4.1 4.3

1962 15533 1.5 4.3

1963 15637 0.7 4.4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年鉴.1986 年》,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7年,405页。

在饥荒严重的地区,由于部分家庭成员饿死,导致孤老、孤儿的数量大幅度上升。河南省的信阳地区是当时人口损失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在1960年全地区有孤老50416人,孤儿45648人(注:《信阳地区志》,三联书店,1992年,33页。)。1960年信阳地区总人口是741.1万人, 总户数是170.8万户,这意味着该地孤老、孤儿占总人口的1.3%,同时也意味着该地大约5%左右的家庭在1960年前后被破坏。

二、婚姻

饥荒同样对婚姻与家庭带来冲击,饥荒使得一些人无法结婚,其结果是结婚人数少,结婚率下降。根据北京与天津的资料,在困难时期的结婚率大幅度下降。天津市1961年的结婚率只有1957年的13.6%,其他地方的情况或许没有天津那么严重,不过结婚人数减少则是普遍的,这从各地低龄初婚率的下降可以推断出来。

饥荒结束的一个标志就是结婚人数的增加。虽然没有全国性的结婚登记资料,不过从四川峨嵋县等地的情况可以看出,结婚率登记在1960年跌到谷底,而1962年马上反弹回升。结婚人数的变化情况,从前面结婚年龄的变化也可以得到佐证。这种结婚率的大起大落体现了灾荒的影响,也加剧了人口出生率的波动。

表2 北京、天津等地的结婚率(‰)

地区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北京 11.9 6.3

9.4

7.9

天津 16.2 12.7 12.7 11.1

2.2 18.3 10.0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丛书各地方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表3 部分地区的结婚率登记(对数)

地区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上海松江县 1047

840 1181 1874 3113 2909 1670

浙江灵壁县 2106 4142 2135 1300 20412248

安徽蚌埠市 2999 1917

8173350 6042 3318

安徽全淑县 6672 6224 5654

348

507 2091 6222

安徽宿县6880

444 4235

242 9425 6789 7342

四川峨嵋县 993 1022

810 1090 3179 2256

资料来源:《百县市社会经济调查.松江》,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281页

《灵壁县志》,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240页

《蚌埠市志》,方志出版社,1995年,833页

《全淑县志》,黄山书社,1988年,477页

《宿县志》,黄山书社,1988年,118页

《峨嵋县志》,四川人民出版社,1991年,205页

经济上的困境,特别是面临死亡的威胁,使许多到了结婚年龄的人无法按时结婚,被迫推迟结婚年龄。这种情况从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可以体现出来,在1957—1963年间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基本上保持上升趋势,特别是城镇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推迟了几乎一年。从已经了解到的各地情况看,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的推迟是普遍的现象。

妇女低龄初婚率的下降是一代人的结婚年龄推迟,也就是常说的晚婚。从表5中可以看到在困难时期,15—18岁年龄组的初婚率都比1957年有明显的下降,而19岁以上年龄组则明显上升。这一升一降,说明妇女平均初婚年龄的推迟是晚婚的结果。

表4 1957—1963年妇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岁)

全部人口城镇人口乡村人口

195719.22

20.46

18.91

195819.16

20.74

18.84

195919.38

20.88

19.06

196019.67

21.33

19.40

196119.80

21.34

19.53

196219.81

21.49

19.46

196319.73

21.43

19.49

资料来源:《中国计划生育年鉴.1986》人民卫生出版社,1986年,526—534页

表5 1957—1963年妇女按年龄的初婚率(%)

年份

年份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55.25.94.25.14.25.24.2

16

10.69.78.48.38.6

10.57.6

17

16.2

16.9

12.0

14.3

14.8

16.6

16.1

18

16.3

16.6

13.5

15.1

16.7

20.7

17.4

19

13.6

12.2

11.1

13.9

14.5

19.9

15.6

20

10.39.48.1

10.6

13.0

14.0

13.1

215.65.65.96.99.1

10.78.9

224.44.13.64.66.27.56.0

232.72.72.83.44.65.34.2

241.61.71.32.12.83.03.3

251.01.11.01.61.62.11.7

260.70.60.70.70.91.11.0

270.40.50.30.30.60.70.6

280.30.20.10.20.40.40.4

290.10.20.10.20.10.20.2

资料来源:《中国妇女统计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91年

在大跃进时期,高举着政治旗帜,喊着狂热的政治口号,个人问题,特别是一些私生活问题很难被注意到。与1957年相比,1958—1960年的离婚率下降。然而当空洞的口号破灭之后,面对着贫困的生活时,被掩盖的家庭矛盾终于爆发,导致了困难时期的离婚率上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资料,1957年经法院判决和调解的离婚案26.1万对,1961年达到30.1万对,1962年为36.1万对。实际上还有一些离婚并没有经过法院,另外还有相当一部分离婚是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根据50年代初期资料,在离婚人口中约一半在法院离婚,一半在民政部门离婚,因此实际离婚人数要比法院数字高许多。

在农村有些人私奔使婚姻事实上破裂。例如,据1981年在江苏苏南的一个村庄里的调查,全村有35名离婚男性,其中的23人是因为饥荒期间妻子“外出讨饭去了”(注:彭尼·凯恩:《中国的大饥荒:1959—1961》,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126页。)。1959年—1962 年甘肃省大批妇女外流,流入陕西省5万多人,到1964年后仍然有4万多人滞留在陕西省。其中相当多人与陕西人同居,而这些人中又有不少人原来在甘肃时已经结婚,当灾难过去后,原来的丈夫寻找到原来的妻子后引起许多纠纸。1963—1964年间,甘肃天水地区的婚姻案件中,此类案件占36.6%。(注:《甘肃省志(审判志)》,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年,494页。)甘肃流入陕西咸阳地区的妇女共20200人,这些妇女中36.2%的人后来返回原籍,63.7%的人留了下来。这批妇女中有夫之妇7932人,有夫之妇后来被送回的占70.3%,留下的占29.7%。(注:《咸阳市民政志》,156页。)

从现有的资料看,当时离婚率上升是相当普遍的现象。据甘肃天水地区资料,当时农村离婚人数是城市的几十倍,因生活困难而引起的离婚案件占离婚案件的30%—40%(注:《中国人口.甘肃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345页。)。 宁夏的情况也是农村的离婚问题比城镇严重(注:《中国人口.宁夏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283页。)。在河南省禹州市因为困难时期人员外流, 导致婚姻案件增加,在1963年的婚姻案中,涉及重婚、姘居的占30%(注:《禹州市志》,中州古籍出版社,1989年,76页。)。在城市导致离婚率上升的原因是人口外流、夫妻一方在压缩城镇人口中被下放农村和政治运动。(注:《中国国情丛书.营口》,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年,370页。)

表6 1957—1963年中国在法院办理的离婚对数(万)

年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离婚人数

26.1 18.215.9 30.1 36.1 30.3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总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1 年,413—414页

三、生育

主要受饥荒的影响,造成育龄妇女营养不良,导致在1957年—1963年间中国人口的生育水平,经历了一个从高到低再从低到高的过程。这一大起大落过程,使在相近的年龄组中,一些年龄的人远远多于其他年龄的人,给人口结构造成不良的后果。

出生率是衡量生育水平的一个比较简单而又有一定局限的指标,通过出生率的变化大体上可以对生育度的异常波动有一初步了解。1957年中国的人口出生率是34‰,随后逐步下降,到1961年达到最低点18‰,下降的幅度是47.1%。1962年开始出生率迅速回升到37‰,超过1957年的水平。在这场人口出生率的变动中,地区差别十分明显。这种差别一方面表现在出生率达到低谷的时间,另一方面表现在出生率下降的幅度。

用出生率来研究人口的生育,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是当两个地方人口的性别比、年龄结构不同时,可比性不理想。因此要深入探讨人口问题,往往需要其他指标作进一步研究。与出生率这一指标相比,总和生育率(TFR)是衡量生育水平更好的指标。总和生育率, 是某一时期各年龄妇女的年龄别生育率的总和,这一指标克服了不同年龄结构带来的不可比问题,总和生育率在一定程度上近似于妇女的终生生育率。

与出生率类似,1957—1963年间中国妇女的总和生育率经历了一个从高到低再从低到高的过程。值得指出的是,以出生率看1957年城市人口的出生率高于农村,而根据总和生育率,实际上农村的生育水平高于城镇。中国妇女在1957年的总和生育率是6.21,到1961年降到3.28,下降幅度为47.2%。同期城镇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下降幅度为49.3%,农村妇女为46.7%,城乡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别。从1962年开始,总和生育率大幅度回升,到1963年总和生育率超过1957年水平,反映出饥荒过后的补偿性生育高峰。

表7 1957—1963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与总和生育率(TFR)

生出率 总和生育率

年(‰) 全部城镇农村

1957 34.3 6.216.176.21

1958 29.2 5.505.455.51

1959 24.8 4.234.364.20

1960 20.9 3.994.203.94

1961 18.0 3.283.133.31

1962 37.0 5.974.916.20

1963 43.4 7.416.347.65

资料来源:[1]《中国统计年鉴(1991)》,中国统计出版社, 1991年

[2]陈胜利:《中国各省生育率手册》, 中国人口出版社,1993年

[3 ]《中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北京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口出版社,1993年,282页

表8 1957—1963年湖南妇女平均生育年龄(岁)

年 全省 城镇 农村

1957 20.9 28.1 29.3

1958 29.6 28.7 29.8

1959 30.0 38.2 30.3

1960 30.3 29.2 30.6

1961 29.7 30.0 29.6

1962 29.3 28.7 29.5

1963 29.6 29.4 29.7

资料来源:《中国人口·湖南分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125页

困难时期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推迟,也是导致生育水平下降的因素之一。虽然没有全国的资料,但是从湖南的情况看,1960年妇女的平均生育年龄比1957年推迟了1.3岁,晚育自然会降低生育水平。

表9 1957—1963年初婚有生育的妇女在婚后12 个月内生育第一胎的比重(%)

全部人口 城镇人口农村人口

1957

24.7535.0221.95

1958

15.5428.0512.76

1959

15.4130.1612.02

1960

11.6223.62 9.32

1961

18.2228.5116.43

1962

24.8836.4522.79

1963

27.5742.5124.98

资料来源:[1]《中国计划生育年鉴.1986》人民卫生出版社, 1986年,511—513页

[2]Xizhe Peng:“Demographic Consequences ofthe Great Leap Forward in China's Provinces”,Population andDevelopment Review,Vol.13,No.4,1987

除了结婚年龄的推迟,就是结了婚的妇女也推迟了初育。1957年初婚的妇女有24.75%在12个月内生了第一胎,然而1960 年这一比例只有11.62%,下降了53.1%。当时可以说是不得不晚婚晚育。

四、妇女健康与生育

在困难时期,许多妇女因营养不良而暂时闭经,暂时失去了生育能力,影响了生育水平。广东省的惠州市在1959年下半年,物资供应紧张,部分女工每天的粮食供应量只有4两左右,1960年3月对惠州26间工厂的1071名女工进行检查,查出患子宫下垂52人,闭经96人,患病率是13.8%(注:尹兰河、蓝兆浪:《惠州市劳动志》,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年,113页。)。 当时能够保持最低生活标准的城镇的情况都如此严重,农村的情况就可想而知了。

河南是饥荒最严重的地区之一,河南的沁阳县是河南为数不多的没有出现人口负增长的县,在这个县出现了严重的妇女病,在情况最为严重的1960年各类妇女病人6.7万人,相当于当年全县妇女的29.1%。 如果把妇女中的儿童除去,那么患妇女病的妇女可能占成年妇女总数的40—50%。

表101959—1962年河南沁阳县妇女病普查情况

患病人数(人)

年子宫脱垂浮肿闭经其他

1959 1098

1960 4837 2078

56730

1961 4887 32552827

1962 1522

509

资料来源:《沁阳县卫生志》,沁阳县卫生局,1986年,179页

云南风庆县在1960年查出患浮肿、干瘦、其他病的有3.7 万人, 1961年患浮肿、干瘦、脱宫、闭经和其他病的有1.9万人, 分别约占当年人口的15.8%和8.1%。风庆县1961年患脱宫和闭经的妇女有7758 人,相当于当年女性人口的6.4%, 如果考虑到女性人口中有一部分是儿童和老年妇女,那么患脱宫和闭经的妇女占育龄妇女的比重要超过10%(注:《风庆县志》,云南人民出版社,1993年,21页。)。广东紫金县在1959年有3819名妇女子宫下垂,占全县妇女的2.4%。1960 年该县有6567名妇女子宫下垂、非正常闭经8591人,两者合计占全县妇女的9.6%(注:《紫金县志》,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31页、803页。 ),估计占育龄妇女的20%左右。广东兴宁县在1959年的妇女科病普查中发现患病率为4.91%,在1960年发现2.9万闭经病人, 相当于全县妇女的9.1%。如果不考虑未成年和老年妇女的话, 实际上有生育能力的妇女大约20%是闭经病人(注:《百市县调查.兴宁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507页。)。

有的研究认为:在饥饿刚开始时,在初期的兴奋状态下,饥饿能增加性欲要求,但是随后就到了下降阶段,甚至丧失了生殖的本能。也有研究认为对于性欲方面的影响,慢性饥饿和急性饥饿完全不同。慢性饥饿使经常处于营养不良状态中的人性欲容易冲动,性欲起了从感情上来补偿食欲品的作用。如果这种观点正确,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为什么贫困地区会越穷越多生孩子。急性饥饿则使性欲减退(注:约绪·德·卡斯特罗:《饥饿地理》,三联书店,1959年,64—67页。)。在困难时期,中国大部分地区是一种急性饥饿,特别是对城镇人口来讲,一下子从基本保障供给变成要人民挨饿,这样的突然转变使生育水平大幅度下降。如果上述观点成立,或许可以解释城镇妇女总和生育率下降幅度略高于农村的原因。

表11 1957—1963年怀孕结果分布表(%)

年 活产死产自流人流

195795.311.522.750.42

195894.411.593.460.54

195993.131.574.380.92

196092.581.864.471.09

196192.041.565.001.40

196294.421.313.261.00

196394.661.232.661.45

资料来源:《中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论文集》,《人口动态》编辑部,1991年,61页

表12 1957—1963年死产率和自然流产率(‰)

年 死产率自然流产率

1957 15.928.7

1958 17.036.6

1959 16.946.8

1960 20.148.2

1961 17.154.2

1962 13.934.6

1963 15.628.1

资料来源:《中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北京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口出版社,1993年,576页

营养不良的另一个后果是怀孕的成功率下降,1957年95.31 %的怀孕结果是活产,1961年这一比例只有92.04%。1961 年是困难时期总和生育率最低的一年,恰好是这年,自发流产和人工流产占怀孕的比例也是困难时期最高的。

困难时期妇女的死产率和自然流产率均明显提高。1960年的死产率比1957年增加了26.4%,1961年的自然流产率比1957年上升了88.9%。到了困难时期结束,死产率和自然流产率才恢复正常。从死产率和自然流产率的变化,不难看出饥荒对怀孕妇女健康带来不良影响,进一步又影响了胎儿,导致一些原来可能生存的生命夭折,降低了人口的出生率。

回顾一下1949年以来的人口出生率是有必要的。1949—1954年中国的人口出生率极高,平均人口出生率为37.1‰。这么高的出生率明显带有战争结束后生育补偿的特征。如果以时间计算,从1949年到1954年延续了6年。1955—1957年的出生率比50年代初期有一定的下降, 这一时期属于比较正常的阶段, 可以用这期间的人口出生率作为计算标准。 1954—1957年间平均人口出生率是32.9‰,如果把高于标准的出生率视为补偿性生育的话,那么1962—1970年都有补偿性生育,不过参照中国第一个生育高峰延续6年的情况,这里也只考虑1962—1967 年的补偿生育。

以32.9‰的人口出生率为标准,1962—1967年的人口出生率分别高出标准4.1、10.5、6.2、5.0、2.1和1.1‰。 由此可计算得出这期间的补偿生育人数为273、716、433、358、154和83万,累计为2017万人。 这个数字与用政府公布数字估计的因饥荒死亡人数巧合(注:李若建:“大跃进后人口损失若干问题”,《中国人口科学》1998.4。),虽然这种巧合并不足以说明估计的准确程度高,但是足以说明因饥荒而少生的人口在饥荒结束以后都补偿回来。有一种论点,认为饥荒对后来中国人口总量的减少有较大的影响。从当时死亡人口的年龄结构分析中可以了解到死亡主要影响老人和婴儿,对老人来说是一个提前死亡的问题,对长期的人口总量影响不大。补偿生育数量之大,这个事实可以证明饥荒时期少生和夭折的婴儿的数量基本上在饥荒过后都在数量上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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