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对电网施工企业的影响论文_胡志华

河南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 450051

摘要:“营改增” 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电网施工企业收入和成本将变为不包含税金的收入和成本。同时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再是简单的营业额与税率相乘,而是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计算应交增值税。由于税金计算方法的变化,工程报价体系必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果报价时税金因素未考虑全面,可能会造成整个工程项目亏损。

关键词:营改增;电网施工;造价

1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

营业税是对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属于价内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

2 “营改增”政策对电网施工造价的影响

“营改增”首先会影响公司财务指标;更为重要的是,“营改增”将对公司组织结构、业务模式、关联交易、上下游产业链、制度流程、资质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税务管理等诸多方面带来冲击和挑战。因此,电网施工企业需要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和变革,最大程度消除营改增带来的不利影响,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电网施工企业尤其在工程投标报价、分包管理、甲供物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等计税方式影响较大。

(1)“营改增”政策对投标报价的影响

“营改增” 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电网施工企业收入和成本将变为不包含税金的收入和成本。同时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不再是简单的营业额与税率相乘,而是销项税抵扣进项税后计算应交增值税。由于税金计算方法的变化,工程报价体系必将进行相应调整。如果报价时税金因素未考虑全面,可能会造成整个工程项目亏损。

在进行工程计价时,甲供材料的计列方法。即:不区分甲供或乙供条件下,所有材料均按除税价格计算。如果明确了甲乙供货材料的,则要将甲供材料以含税价格汇总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但甲供材料的除税价格仍是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税金(销项税)的计费基数中不包含甲供材料金额。另外,在计算建筑工程的给排水、暖气、通风、空调、照明、消防等项目(通常所说的小安装项目)时,其乙供的设备费应以除税价计入税前造价,作为计算销项税的基数;如果是甲供设备则以含税价汇总计入建筑安装工程费。甲供材卸车及保管费包括在税前造价中。

依托作者实际参建管理项目,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清单计价规范(企标2014版)、投标报价文件营业税版计取甲供材税金、增值税版未计取甲供材税金的计价原则,分别对特高压交直流输变电工程、500kV新建及扩建输变电工程、220kV新建项目进行分析,经测算对比 “营改增” 后不含税施工费变化幅度、报价总金额变化幅度、公司缴纳税金变化幅度、公司可使用的施工费用变化幅度得

“营改增后”安装专业不含税施工费平均降幅5.01%,报价总金额平均涨幅0.80%,公司缴纳税金涨幅221.52%,公司可使用的施工费降幅7.08%。

“营改增后”建筑专业不含税施工费平均降幅6.62%,报价总金额平均降幅1.96%,公司缴纳税金涨幅212.75%,公司可使用的施工费降幅9.62%。

“营改增后”建筑专业不含税施工费平均降幅0.46%,报价总金额平均降幅1.38%,公司缴纳税金涨幅184.57%,公司可使用的施工费降幅7.19%。

(一)“营改增”政策对分包成本的影响

营业税模式下,建筑业实行差额征税,总包价款扣减分包价款后计算营业税,扣减凭证依据分包发票,除分包外,无需进项税额抵扣。分包单位依据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单开具营业税发票,征税要求及票据取得方式较为容易。增值税模式下,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分包单位开具水、电发票,建设用砂、石等地材发票较为困难,同时若要求普票换专票用以抵扣,价格将上涨。例如碎石单价120元/m³,若采购方为抵扣进项税,要求供货商提供增值税专票,碎石单价将会提高11%-17%,将会增加专业分包的实际成本。

(3)“营改增”政策对甲供物资税金计列的影响

营业税模式下,甲供材料取费扣减后计入施工方营业额,甲供设备不计施工方营业额。而在增值税模式下,建筑安装工程费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也可以理解为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中标价、签约合同价、竣工结算价均不包括甲供材含税金额。这种模式下,将造成甲供物资占总造价比例较大的项目施工费用潜在让利,尤其是线路工程塔材费用、变电工程电缆及镀锌钢材费用所占比重税金较大,潜在让利幅度变化明显。

3 “营改增”政策对施工企业资金链的影响

“营改增”后,需加强工程进度款期间支付管理,施工企业按当期验工计价来确定收入,建设单位拖欠已完工程价款的现象时有发生,滞后问题比较普遍;进度款期间支付时,需预留合同约定比例的保证金,实践中往往在竣工结算时支付,出现造成施工企业将会垫付税金的情况,不利于流动资金的使用。这就迫使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在支付进度款过程中及时取得用以抵扣的进项税发票。

通过笔者以上分析,“营改增”政策实施后电网施工企业要不断提升投标报价不平衡技巧的应用能力,压缩因甲供物资税金等因素造成的潜在让利空间;加强分包管理、规范合同条款,降低分包合同中设备物资所占比重,可选择直接采购设备物资的方式,减少因分包抵扣票据开具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协调建设单位及时付款、分包单位按时开票,保持资金链合理有序,现金流正常运转,确保企业依法合规、平衡过渡。

参考文献

[1]董士波.电力工程计价依据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过渡实施方案[R].01,三门峡,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2016年。

[2]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建筑业营改增政策与应对[R].01,郑州,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2016年。

论文作者:胡志华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8年第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5/23

标签:;  ;  ;  ;  ;  ;  ;  ;  

“营改增”政策对电网施工企业的影响论文_胡志华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