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当代社团的家庭组织--以民间社会为视角_江南第一家论文

作为当代社团的家庭组织--以民间社会为视角_江南第一家论文

作为当代社团的家族组织——公民社会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社团论文,公民论文,当代论文,家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C9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19(2012)04-0151-07

一、中国的家族组织与社会的构成

中国人生活的社会性,首先是由血缘来体现的。作为血缘性的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家族既长期在中国传统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部分发挥核心组织的作用,也在20世纪后期再次成为中国社会构造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是继续沿袭近代以来思想界与学术界对它的否定看法,还是在新的事实面前重新认识它?这是社会科学界多年在努力回答的大问题。

通常而言,家族或宗族①,是以父系血缘为纽带、以明确的世系组织起来的祭祀共同祖先的社会群体。传统社会,家族是综合功能的社会实体,包括一系列构成要素,具有比较全面的政治、法律、经济、宗教、教育、礼仪以及社会互助等诸多功能,虽不是正式的,却是国家承认也是草根社会至关重要的一种制度。

自20世纪初开始,家族受到多方面的冲击,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也发生了裂变。②尤其是新中国倡导集体化之后,农村家族被表述为一种落后、封闭甚至反动的封建糟粕,它们在性质上属于过去的历史,完全没有正当性继续存在于当下。国家政权在政治上、组织上给予的彻底打击是顺应历史的革命行动,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国家通过强大的舆论宣传将这一观念牢固确立,使人们对家族形成了一种殊难改变的负面思维定势,至今仍然发挥着政治的、学术的影响,从根本上妨碍了人们把家族首先作为当代社会现象对待的可能性,妨碍了人们把组织者首先当做公民的必要性。传统社会的家族属性不能够轻易套用在当代家族组织上,当代家族组织再怎么具有传统的属性,我们也不能否认它们是当代公民的结社。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家族组织和家族活动的逐渐重现,有关家族的研究成果也丰富起来。研究的内容则涉及当代家族复兴的原因、家族组织的变迁、家族与农村民主的关系、家族与社会经济、家族与现代化的宏观思考等多个方面的问题。③对于家族在大陆复兴的事实,学者们的反应是多种多样的。在此大致归纳为三类。一类认为,家族(宗族)的发展是影响农村社会改革、发展与稳定的破坏性力量④;第二类认为,家族制度、家族文化的不断衰弱乃至消亡是现代化的大势所趋,但是,它们在当前的存在(复兴)有暂时的功能合理性,当然也就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问题。⑤这两类观点的理论前提都是家族必将被现代化过程所扬弃,侧重于把家族看作历史现象。第三类认为,家族可以通过转型而在社会中找到新的生长点,因为家族的“本体性”意义(历史感、归属感、道德感、责任感)与现代生活是可以契合的。⑥这种观点倾向于把家族看作有未来的现象,只是家族的未来在现实中的发展还没有被广泛认知。我们高兴地看到,个别学者已经在尝试用公民社会来认识家族组织⑦,这是我们非常认同的研究方向。

家族组织从近代以来就在法权形式上不再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合法的延伸。家族组织近些年在广大农村地区重新兴起,既是一种在村社内部发生的事件,也是一种农民与外部世界的诸多方面建立积极联系的组织行为。这种组织行为迟早要得到国家和其他外部力量的积极回应。虽然家族组织在一些地方仍然引发比较大的社会冲突,但是一般而论,家族组织在各地存续,已经大致能够与当地的社会、文化、经济、政治与行政共处。家族组织在地方上是得到了诸多方面的承认的,否则它们无以在当地生存这么多年。现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国家层次的法律和政策对它们的不承认。国家层次的承认主要取决于整个社会对家族组织的重新定位。农民作为公民,进行各种结社活动本来是再正常不过的,无论他们采用何种结社形式。可是,我们的社会长期简单地把家族组织当做“过去时”,当做与官方正式制度和各种现代性相对立的事物。这种社会认知使人们把家族组织当做特殊的例外看待,妨碍了人们把家族组织当做一般的社团来看待。这种带着成见看待家族组织的观念也妨碍人们从积极的方面看待农民群体和农村社会。具体的家族组织有违法犯纪的行为是一回事,我们看问题的方式妨碍我们客观、公正地看待家族组织却是另一回事。

本研究将以课题组成员调查的具体个案——江南某县Z镇“江南第一家”郑氏家族组织的资料为主,辅以其他家族资料和研究成果,描述一些有代表性的家族组织或家族精英的活动,并特别将其与国家、政府的关系及其互动展示出来。本文试图从公民社会的视角来重新理解家族活动,描述这一传统形式的民间组织被当代政治与社会现实所型塑的样貌,从一般性的“社会组织”的概念探讨家族作为普通的、正常的民间社团在当前的中国社会制度中存在的可能性。

二、“江南第一家”的组织

“江南第一家”又称郑义门,在南宋建炎元年(1127)到明天顺三年(1459)之间,郑氏创造了持续三朝十五世达360多年同居共食不分家的历史。鼎盛时三千多人同吃一“锅”饭。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儒家理论在合族同居的实践中得到贯彻。其孝义家范名冠天下,宋、元、明三朝多次加以旌表。公元1385年,明太祖朱元璋以“江南第一家”的美名提及这个家族。《郑氏家规》、《郑氏家仪》是中国传统社会十分完备的家法制度和宗族礼制。家族子弟接受东明书院的儒家教育,往往不通过科举考试,直接被朝廷选用为官,郑家先后出仕为官者共计173人。史载这些为官者无一贪渎,郑家因而以其清廉家风扬名于世。⑧

郑氏后裔分布在镇区及其所辖的8个行政村,郑氏家族活动以郑氏宗祠为中心,以郑氏义门文史研究会、江南第一家文史研究会和宗亲会为组织依托。而这三个机构的成员大多重叠,它们只是不同时期以不同面目出现的家族组织,或者说是以家族认同为主要联系纽带的社团组织。

20世纪80年代,郑氏宗祠成为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后,不少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人士前来参观、考察,有不少人向郑氏后人索要资料。因应这个需要,郑氏义门文史研究会于1993年成立。这个组织既为政府的旅游开发提供郑氏家族的历史资料,也负责完成了宗谱续修,还在宗亲会成立前承担家族祭祀的组织。

2000年成立的“江南第一家”文史研究会是一个登记注册的合法社团,在形式上具有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现代社团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在业务上与郑义门文史研究会相似,两个文史研究会就合二为一了。

2007年10月,义门郑氏宗亲会成立。镇政府、“江南第一家”管委会、镇文物保护所、县文化局的代表参加了成立大会,不过,宗亲会没能够进行登记注册。尽管如此,它的存在得到了县民政局的默认。宗亲会章程将宗亲会界定为“非营利性的家族联谊性质的民间团体”,设有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组成的完整组织架构,有选举和被选举的程序。

实际上,文史研究会和宗亲会是同一个家族组织的两个牌子而已。前者是合法社团,在与政府、外部发生联系时出面;后者是没有合法身份但是能够凝聚族人的组织。两个组织的主要成员都是同一些人,以哪个组织的形式出现比较方便,他们就用哪个组织的名义。

三、家族的合法化与家族文化的被征用

家族组织存在于中国各地,尽管它们通常不能成为合法登记的社团,但是它们大都进行过合法化努力而幸存下来,只有极少数遭到取缔。家族组织的合法化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走法规路线,把自己调整为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可以接受的组织,成为社团法人。郑氏家族以“江南第一家文史研究会”的名义申请社团法人,获得民政主管机构的批准之后,这个研究会也兼带家族组织的功能。在某种意义上说,文史研究会是家族组织的合法外衣,但是文史研究会毕竟不能等同于家族,所以还得另外成立宗亲会。无论如何,家族组织主动把自己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的一面突显出来,成立一个政府可以接受的组织,使自己具有一个法律的地位,这是值得称道的。

家族组织合法化的第二种形式是走政治正确的路线,对自己的组织行为进行解说,阐明自己是奉行国家的价值的。组织者预计,国家不会反对国家自己都认为正确的事情。家族行为本来具有自身的价值观和目的,但要组织者知道,要得到政府的容忍乃至承认,必须在价值观上向国家靠拢。例如,郑氏家族在向族人发出修谱的邀请书时说,根据《文化部办公厅通知》,“家谱、方志、正史构成中华民族历史大厦的三大支柱,是我国珍贵文化遗产的一部分”的精神;家谱是家族教育和社会发展、演变的资料;家谱的整理有利于科学研究、寻根问祖和国际交流。此外,族谱中特设“名人能人榜”⑨,记述族人为国效力的事迹。这体现家族组织积极表达对当下国家体制、价值的承认与尊崇,反过来也是证明组织行为在政治上的正确。

家族组织合法化的第三种形式是走行政合作的路线,组织者主动让家族财富成为地方共同的,成为地方政府可以利用的资源。地方政府对原属于家族的实物与文化加以征用,也是对家族组织合法化努力的正面回应。郑氏家族的历史人物、事件、家规、宗祠等,不仅呈现为家族文化,也可以被国家征用为公共文化,在当代政治话语中不断获得新的生命力。

第一,家族遗迹成为被保护的地方文物。1997年8月,曾经被视为封建家族势力遗迹的郑氏宗祠被列为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成为陈列和展示郑氏家族文化的博物馆。此后被保护的级别不断提升。2001年,“江南第一家”被列入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2年10月,Z镇政府为郑氏宗祠等古建筑的维修、复原申请了专项资金,成立了郑宅文物保护管理所。

第二,家族传承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郑氏家族文化中有关祖先的传说、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活态的文化形式,曾是家族成员日常生活的符号,现在被国家征用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地方上引以为自豪的公共文化。2006年6月,郑宅试水龙⑩、《郑氏家仪》被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6月“江南第一家”传说被列为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郑义门营造技艺在2008年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7年,郑氏古建筑群、郑氏规范、民间艺术作为“江南第一家——郑义门生态保护区”的内容,向浙江省文化厅申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试点)。申报材料认为:“江南第一家是儒家伦理文化的一次大规模社会实践,是中国封建宗法社会的一个缩影。它所留存的文物古迹、文史资料都是中国儒学史、伦理发展史、教育史、管理史、家族发展史的重要史料,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历史见证。特别是《郑氏规范》和《郑氏家仪》等资料,详细记录了宋、元、明社会农民的日常生活、劳作、冠婚丧祭祀的内容,确实是一部中国古代社会生活的‘史书’。”

第三,成为公民教育基地。郑氏宗祠先后成为爱国主义教育、德育教育和廉政文化教育的基地。1994年,《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颁布。“江南第一家”开始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申报材料中,镇政府提出,“江南第一家以孝义治家,忠国爱民,尊师尚学,睦族恤邻,廉洁奉公为世训。因此继承和弘扬义门的传统美德,对增强人们爱国意识,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995年3月,“江南第一家”被批准为县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00年3月,被县教委列为中小学生德育教育基地;2004年9月,成为浙江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史载郑氏家族173名子弟出仕为官,无一贪渎。郑氏族人的廉政故事与政府反腐倡廉的话语找到了接洽点,也因此成为廉政教育的素材。郑氏宗祠景区的第5座牌坊是廉政坊,宗祠陈列馆内则展出了10位族人的廉政故事。(11)“郑氏封建官吏的以德从政、以诚服民的从政观,对当代党员领导干部仍有可贵的借鉴之处。”(12)2001年9月,“江南第一家”被县政府设为“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基地”,规定每年新任官员都要到此接受廉政教育;2005、2006年分别成为金华市和浙江省廉政文化教育基地。

四、在当下重新表述家族组织

20世纪以来对家族的评判,大多基于单线型的现代化思维、单一性认同的国家建设理论,将家族视为与现代化对立的传统意识形态、与国家政权对立的地方意识形态。坏其名声的政治话语使其失去了存在的正当性和普遍价值。而政治上的污名化则导致了学术视野中的标签化。但是在Z镇,我们看到的家族已经是一种被重新“发明”的传统。只有在承认的基础上正视并尊重这种发明及相关的社会存在,我们才能对它有真正的认识和理解。

第一,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与国家的关系方面,当代家族不是一种与国家政权对立的组织和意识形态。

在Z镇,我们看到家族组织秉承了与国家权力合作的一贯传统,主动向国家话语靠拢,积极与国家政权合作。家族可以承担起当代民族国家赋予的经济增长、历史研究、精神文明建设等重任。作为中间层的社会组织也便于国家管理:组织对成员的约束,可以代替国家进行社会化(如廉政教育、青少年教育)。

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国家对一些家族活动的默许,以及对家族文化和遗迹的征用,借以进行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国家有着自己的更大的目的,而家族有着具体到自己族人这一群体的目的。但两者之间交叉点甚多:祖宗的文化,可以上升为国家的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成为国家认同的资源(爱国主义教育、德育、党风廉政建设)。而家族遗迹,可以作为文化和旅游资源,既能为地方政府带来经济建设的机会,更能让郑氏家族的名誉得到宣扬。

第二,从家族与传统的关系来看,现存的家族组织是当代的社会组织,不论我们说它们是传统的“复兴”拟或“重建”,我们都不应该把它们看作“过去”的组织,而是应该把它们定性为利用传统组织资源的当代社会组织。

从传统家族组织的要素来看,当代家族组织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传统意义上的族长及其制度已经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现代社团性质的家族成员大会(或宗亲代表大会),及理事会、监事会等职责分工的众多组织机构。像一般的社团一样,成员大会才是最高权力机关。家族长老已经变成在专门领域出类拔萃的家族精英群:理事或监事中,有的以经济能力出众;有的以文史研究见长;有的是政治精英,有的则是体制内的学术精英。这些地方精英不仅是家族长者,有威望。他们是家族成员中具有志愿服务意识的能人群体而已。

郑氏家族的组织管理在权力行使和价值观上都发生了改变。从调查来看,郑氏家族组织并没有传统意义的族权。家族组织并不认为可以干预族人的私人事务,如寡妇再嫁、继嗣、婚姻、职业等,宗亲会都不予干涉。家族已经不能以强制手段对族人进行控制和处理,只能以协商的方式对待族人。在上谱、入祠堂等方面,家族具备比较开放的态度,没有强制对待族人的不同选择。

郑氏宗亲会是带有俱乐部性质的家族组织,其组织规范是采取现代组织的章程形式而不是传统的族规形式。其章程与国家政策法律并无抵触之处,相反,能够主动提出遵守法律,接受政府机构的领导。(13)这和任何社团一样,不管其条文如何,其章程都不可能代替或超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入谱的原则也发生了改变。旧时的族谱有很强的排斥性,现代郑氏入谱的资格很宽松(14),而宗亲会则把服务对象定得更宽泛,在慈善公益上,居住在Z镇的人民,包括外姓人,都是宗亲会服务、扶持和帮助的对象。

从郑氏家族组织来看,家族的要素及原则全部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俱乐部式的家族,既具有传统家族组织的血缘性,也能够接受现代社团的组织结构和章程。因此,家族这一社会横向的连接方式既承载着“中国性”——对血缘性的重视(15),也尝试着吸收了起码的现代性——对现代文明的追求、对国家价值观的认同、乃至对族人和其他人的公民教育。郑氏宗亲会成立的形式、程序和组织机制是这种血缘性与现代社团组织架构结合的产物。

第三,从组织中的个体来看,家族组织已经具备了很强的自由度,表现在个人选择、组织活动、个体权利等方面。

在传统社会里,“血缘所决定的社会地位不容个人选择”(16)。个人几乎不存在选择的自由。由于家族组织在乡村社会中的唯一性、权威性和合法性,而且在经济方面具有强大制裁力,所以个人没有不参加家族的自由。个体甚至以牺牲自己的需求来服从家族意识,履行家族规定的义务与责任。个体如果不遵守家族规定,违背家族长老或对抗家族常会遭到家法伺候、祠堂除名乃至剥夺生命、株连家人等严重后果。

当代中国,自由流动性的增加、依附关系的解体、个体价值的多样化、国家法律对个体权利的保护,使家族组织已经具备了很强的开放性:(一)个体如果不愿意,可以不入谱,不参加家族组织,不参加家族活动。(二)个体不参加家族组织的最严重后果只是失去家族的支持,而不会导致个体权利尤其是生命权受到伤害。(三)家族组织的惩罚只是道义上或精神上的,而没有过分的经济惩罚或武力惩戒。(四)成员吸收上具有开放性,如女子也能上族谱。在村落里,一些小姓的人家也可以使用大姓宗亲会的资源。

总体上,个体对家族这一组织资源具有相当大的选择权。因此,我们可以说,从个体的角度而言,家族组织主要只是当代中国人生活中一种普通的社会纽带:家族已不是个体的全部社会关系,只是各种社会关系中的普通一种;家族并不凌驾于其他社会关系;家族与其他社会关系也并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可以兼容。

第四,从社会组织的功能来说,家族组织的某些负面功能并非源自组织的使命,恰恰是情景性的、偶发的。

由于乡村两级治理机构未能调解好历年积怨,在一些局部地区和特殊场域中,还存在以传统家族动员的方式所造成的冲突事件,也会因某些矛盾而引起械斗。所有的社会组织都可能释放出消极的、负面的效应,我们却不能因为个别组织的问题而株连全部的一类组织。家族组织并非注定危害村政、破坏治安。家族组织也并不就是为这些负面功能而诞生的——恰恰相反,不少族规族约明确禁止械斗。(17)

郑氏宗亲会和很多家族组织的实践(18)表明:第一,家族组织成立的主观意图是良善的,它们自身并不想成为非法社团,也不想成为秘密社团。第二,当代家族组织通过各种努力在争取政府的承认,也部分地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承认。其实,从案例中可以清楚看到,双方都能够主动寻找良性合作的机会。第三,从郑氏家族组织及其与国家的互动来看,当代家族基本上作为一种现代社团存在,并承担着国家所赋予的一些政治经济和文化职能。

五、结语:迈向公民社会的组织

家族可以作为现代公民社会组织,作为国家与个体良性互动的平台和基础:家族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优秀部分能够为当代中国文化所吸收并成为其中的重要部分。家族遗迹可以与旅游、招商结合,成为经济建设的一部分;家族历史与规范可以与廉政、爱国主义教育结合,续谱可以与统战结合,成为政治建设的一部分;家族传说、技艺可以被上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促进民族国家认同的一部分。

面对20世纪以来社会的制度变革和自身的政治遭遇,复兴后的家族组织显示了非常强大的适应能力。通过不断的自我调整与创新,家族组织正经历着从宗法性、血缘性、集体本位的群体,朝着个人本位的同姓社团这样的方向演化,向着现代社会的普通民间团体方向演变。虽然这一过程远远没有完成,但无论在中国乡村社会还是在世界范围,都体现了非常强大的生存能力。因此,在当代中国大陆,家族无论是作为血缘、仪式共同体,还是作为经济互助、文化共享的社团,在不逾越法律的范围内,都为自己开拓了较大的生存空间。

作为合法、守法的民间组织,家族组织可以通过多种努力而具备新的活力,参与国家建设和民族复兴。国家也可以通过法治的有效性、资源的总体控制、合法性的赋予来掌握对家族组织管理的主动权。地方政府应该尝试将家族组织作为一般的社团组织看待,由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由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对家族活动加以引导和规范,特别关键的是,对家族组织所立的宗约族规应从现代文明建设的高度去修订、充实、提高,用法治精神去约束家族组织的自治,用公民精神去平衡血缘意识,使家族组织的正常化与农村的稳定和现阶段的公民社会进程同步发展。

(对郑氏家族的调查由高丙中和李文茂在2009年7—8月完成。感谢李文茂对本文的贡献,感谢罗琳女士提出批评与建议。)

注释:

①本文未将宗族与家族进行严格区分,概念的使用不涉及族的层次、规模和范围方面的区分,二者可以互换。对于引文原本使用宗族或家族,本文不做统一。

②这一裂变的具体过程可以参见袁红涛:《在“国家”与“个人”之间——论20世纪初的宗族批判》,《天府新论》2004年第5期,第119—121页。

③这些成果可参见一些综述性文章,常建华:《二十世纪的中国宗族研究》,《历史研究》1999年第5期。温锐,蒋国河:《20世纪90年代以来当代中国农村宗族问题研究管窥》,《福建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第87—95页;徐舜、徐雄:《宗族对村民自治的影响——对国内近十年来相关研究的述评》,《兰州学刊》2005年第3期,第232—234页。冯尔康对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发展也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见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④陈永平、李委莎:《宗族势力:当前农村社区生活中一股潜在的破坏力量》,《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第31—36页。肖唐镖、幸珍宁:《江西农村宗族情况考察》,《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4期,第81—89页。

⑤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8、288页;杨雅彬:《中国家族制度的演变》,《社会科学战线》1993年第4期,第142—146页。

⑥钱杭、谢维扬:《传统与转型:江西泰和农村宗族形态》,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1页。冯尔康:《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

⑦麻国庆:《类别中的关系:家族化的公民社会的基础》,《永远的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⑧参见毛策:《孝义传家》,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张文德:《江南第一家》,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⑨《郑氏族谱-修谱凡例》“第五条”:义廿号后裔子孙繁衍兴隆、人才辈出,为表彰德伟丰功,硕学贞行者,本次纂修宗谱特设名人能人榜,按其职位高低,业绩显优之序载入谱册,流传后世。具体条件是:政界,任职在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军界,在少校以上军衔者;学界,在获正副教授、博士硕士学位者;工界,在获总工程师或相当于总工程师级别者;企业界有三百万以上注册资金者;有发明专利国家认可者,或经权威组织认可的有特殊贡献的人员,省、市、县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包括国民党时期)。

⑩水龙是郑宅人在明代发明的消防工具。水桶里的水在人工压力下从金属管中喷射出来,称为水龙。而今消防功能已经由现代化消防设施来承担,但比试水龙的习俗却至今仍在每年农历八月初一进行。

(11)如郑铢拒收僧人贿赂;郑湜挺身替兄入狱,反得到朝廷重用,不畏权贵,秉公执法;郑机拒收属下送的生日礼,严治官员受贿;郑玺巧说富户缴纳赋税;郑崇岳当众退礼,改变送礼之风;郑祖琛严办贪官,兴修水利。

(12)郑氏宗祠陈列室前言。

(13)《郑氏宗亲会章程》“第四条”:本会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和优良道德风尚。第五条:本会接受上级政府领导和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

(14)《郑氏族谱·修谱凡例》“第四条”规定:“续谱的纂修尊重国家宪法:男女平等,一律入谱,同姓联姻者均入家谱。入赘的,包括寡妇入赘的,所出生子女,凡承我郑姓的均入家谱,按其门庭世系编排(包括母系、父系)。女儿出嫁,所生子女若承母姓的,均入家谱……非婚生子女,凡承我郑姓的,平等入家谱,世系按父母辈序。”

(15)麻国庆:《日本的家与社会结构》,《永远的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195页。

(16)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

(17)参见费成康主编:《中国的家法族规》,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18)其他家族组织的实践,可以参见冯尔康:《现代社会的宗亲会》,《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

标签:;  ;  ;  ;  ;  

作为当代社团的家庭组织--以民间社会为视角_江南第一家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