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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英国支持其经济萧条地区的做法和经验教训
由于1929到1933年爆发了资本主义世界空前的经济危机,使得英国一些经济增长缓慢地区雪上加霜,失业率高达30%以上。为此,为缩小区域就业差异,英国开创了西方国家中实施区域援助政策这一国家干预手段的先例。
1934年,英国制定和实施了“特别区域法”,将苏格兰中部、东北沿海、西卡伯兰和威尔士南部四个地区列为“特别区”予以资助。1945年英国又颁布“工业布局法”,将原来确定的“特别区”改为“发展区”并扩大了政府援助地区的范围。60年代颁布“地方就业法”和“工业发展法”,将可以获得资助的“发展区”面积扩大到占英国国土的50%,同时也较大幅度地增加了对发展区的援助数量。1967年又将“发展区” 内因煤矿关闭而受到重大经济影响的地区确定为“特别发展区”。1969年将临近发展区的地区确定为“中间地区”,也予以某种形式的援助政策,这样就在实际上又变相扩大了援助地区范围。70年代末,由于财政困难,英国缩小了援助范围,享受援助政策的人口比重由1979年的47%下降到1982年的28%。
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区域政策进行了两次重大调整:1984年,将原来的三类受援地区合并为发展区和中间区两类(即取消了特别发展区);重点支持老工业地区的技术改造;强调节约开支用于最困难的地区创造就业。80年代末,政策取向又转为鼓励落后地区自我发展,改变了以前以政府援助为主的思路和运作方式。同时,也改变了过去长期以减少区域就业差异为主要目标的做法,而是将刺激当地企业经济活力、提高投资效率、鼓励科技进步、重视市场作用等作为解决区域发展差异的综合目标。
英国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第一,通过许可证等行政手段限制工业在属于“繁荣区”的大伦敦地区的布局,特别是严格控制新企业的建设。同时,实施优惠的财政政策,鼓励工业企业向受援助地区迁移或新建。如对到发展区的企业予以40%的投资补贴,对建在受援地区的工厂建筑予以25%的补贴,对工厂经营前3年工资成本给予30%的补助,对购置设备予以现金补贴、 发放地区就业津贴等。还有如允许实行任意折旧,实行选择性就业税回扣,对政府出售的预建厂房免收5年租金等措施, 以诱导各类投资者到各类发展区去建企业。
第二,积极支持受援地区争取欧共体的各类区域发展基金。到1990年,英国从5种主要的基金工具中获得援助资金达24亿欧洲货币单位,是英国国内1989—1994年期间区域援助资金的15倍左右,占同期欧盟12个成员国受援总额的14%。
英国支持经济萧条地区的主要经验是:以法律为依据,实行行政和财政两个手段相结合并且力度大的干预政策;不断根据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法律及其相关政策,增强政府的主动性和政策实施上的可操作性;明确界定不同类型的受援区(如特别区、发展区、中间区、特别发展区等),有利于体现突出重点和区别对待等科学的政策制定原则,因而有利于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但是,其早期的政策目标过于单一,过于强调了区域均衡,容易损害发达地区的经济活力甚至整个国家发展的总体效率;过于强调了减少地区失业率差别,容易忽视培养高失业地区的经济增长后劲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培养;过分强调了对工业企业布局的行政性区位控制或干预,容易忽视市场规律和价值法则对企业布局的基础性作用,既可能损害布局效率,又可能放大政府行政干预的误区和错误。
二、日本支持北海道发展的做法和经验教训
北海道8.3万平方公里,占日本22%,现有人口570万,占日本5 %。此地森林、水产资源丰富,海岸平原土地肥沃,适宜大规模农业开发。但其主要劣势是远离日本经济中心,高山地区面积大,寒冷时间长,基础设施落后。战后,日本为解决当时严峻的粮食、煤炭、木材供给和大批复员军人的安置等问题,决定大规模开发北海道。40年的开发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到1991年北海道基本上实现了现代化, 人口增长了140万,人均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90%左右,三次产业比例达到5.5 ∶24.6∶69.9,属于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
1950年5月1日,日本发布《北海道开发法》,并成立了北海道开发厅(设在中央政府)和北海道开发局(设在北海道扎幌市)。1956年又建立“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即政策性开发银行)。
20世纪50~70年代,北海道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很大改善,如新建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复线化、修建青函隧道及其高速新开线,新建港口和国际空港,以建设综合性水库为中心,配套发展水电、改良及开垦利用沼泽地和火山地、综合开发整治河流等。
1975年后,以扶持发展优势产业为中心,建设了日本农产品、水产品和木材、煤炭的供应基地,新农业技术实验基地和新兴工业生产基地,国际旅游胜地。
其主要政策措施有:
第一,分阶段实施具有不同开发重点的综合开发计划。如一期计划(1952~1956年)以电力资源开发、道路、港口河流整治、增加粮食供应等为主;二期(1958~1963年)以发展钢铁、造船、石油、原子能等重化工业为主;三期(1965~1970年)以改善生活居住环境,提高居民社会福利水平为首要目标,同时建设现代交通网和通讯网;四期(1971~1987年)着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安定性和形成综合环境;五期(1988~1997)强调提高国际竞争力;六期(1998~ )突出“培育地区产业群工程”和建立“主导型产业基地”(均以振兴高新技术为目标)。
第二,开发初期以政府行为为主,主要体现在运用财政手段。其主要形式包括:增加预算内的直接公共投资,中央年平均资助的公共投资占当地财政支出的比例,比全国平均水平高1倍左右; 实施资金补贴政策,中央对北海道的河流改造、港口建设、国家高速公路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给予投资补贴,其补贴率根据项目性质高于其它地区13~35%;通过采取减免税收、推行全民年金和全民保险制度等形式,保证北海道地区居民不会因经济水平的地区差异而影响其基本生活水平。
第三,运用政策性金融手段,以提供优惠贷款的形式支持北海道开发,如设立专门的“北海道东北开发金融公库”(资金的70%来源于其财政部——大藏省)。
日本在开发北海道过程中,法律保障、机构协调和资金支持三者相互配套,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制定并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比较严格的、有政府资金作后盾的经济开发计划,保持了整个开发过程的连续性;十分重视国土综合开发与整治,特别是加强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建设、河流综合开发和整治、森林和水资源的保护等工作,基本做到了开发与保护相协调。
但是,其开发投资数额巨大,这对于一般发展中国家来说可能都难承受。同时,由于大量投资来源于中央政府,没有很好地发挥地方和民间企业的主动性和内力作用以及市场的应有功能,导致资金回报率并没有达到应有水平。此外,在发展重化工业的过程中存在着操之过急和忽视市场变化的问题,如在北海道建立苫小牧东部工业基地的目的是发展重化工业,但是由于70年代石油危机后整个国际市场要求产业结构向高附加值和新材料工业转变而导致市场需求减弱,造成庞大的建设投资无法收回,仅国家和地方政府联合组建的开发公司的负债总额就超过1000亿日元,每年的利息负担就达数十亿日元。
三、德国支持东部地区体制转轨和经济振兴的做法及经验教训
1990年10月3日原东西德国实现统一, 德国的地区差距就变得十分突出起来。当时,东部的人均GDP只是西部的30%, 人均工资水平只是35%,人均生产性投资只是45%。而且在最初的2年内, 东部生产总值下降近一半,失业加剧,社会不稳定问题逐步突出起来。为此,德国政府寄希望于继续运用过去实施多年的也比较成功的地区政策来加快解决东西部地区差距过大问题。其主要效果是:原东部1992~1994年均经济增长率达到8%,高于西部6个百分点。其后速度有所放慢,但仍然高于东部的GDP增长速度,到1996年东部人均GDP提高到西部的50%左右的水平。
1990年,东部地区发展问题被纳入联邦德国的“共同任务”中,经济结构调整地区将获得资金支持。这一任务于1996年到期后又决定延长至1999年。 目前德国共同任务委员会已批准需要给予资助的项目29000个,总投资额达1480亿马克。
1991年,联邦政府成立东部地区托管局,专门负责帮助或处理东部地区原国有企业。仅仅2年就将原托管的14000个企业出售了13700 个(以私有化为主),重新安排就业达130 万人(但是为此托管局累计形成各类债务负担达4000亿马克)。
此外,东部地区已成为欧共体区域政策的支持对象。1991~1992年,共从欧共体获得低息贷款56亿马克,1995年从欧洲区域发展基金得到14.5亿马克。
德国政府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第一,提供各类投资补贴、补助。一是为支持东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供贷款额度最高为90%、平均为50%的优惠贷款,其利息差额由财政负担。二是企业设备更新补贴,1991~1995 年共提供东部企业140亿马克补贴设备投资;三是实行特殊折旧政策,1991~1996年企业进行特殊折旧的数额达到320亿马克; 四是对结构转型企业所造成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救济金,一年约补助东部地区310亿马克。 五是小型工商企业和自由职业者的产品外销距离超过30公里就可获得投资补贴。
第二,对新建企业或联合投资提供各类融资支持。对新建企业、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需求(如购置房地产、机器、车辆和用于研究开发计划等方面的投资)、环保项目等,由企业向欧洲复兴银行、复兴信贷银行和德国清算银行申请自由资本援助项目(由国家提供担保,担保额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最高担保率可达90%),可以获得占企业投资额40~75%的投资性优惠贷款(期限可达20年)。
第三,促进科研和市场销售的资金支持。为促进技术开发和转让,政府采取了对东部从事科研开发人员提供工资补助、对进行技术转让项目提供参股资本、对研究改善市场销售情况的企业计划提供补助等措施。此外,对东部不超过500人或年销售额800万马克的中小企业或自由职业者以及工业协会,若参加国内商品交易会可以申请获得在摊位费和展出开支等方面的经济补助。
第四,实施税收优惠政策。1994年以前,对东部地区不征税,使得每年东部可以增加财政收入约570亿马克(1995 年才开始实行与西部一样的税制)。
德国政府开发东部地区的主要经验有:
大部分财政补贴措施都是按照早已实施的《联邦空间布局法》和《联邦改善区域结构共同任务法》的精神制定,公众和议会都已习惯这样的做法,有利于减少社会上不必要的非议和说服教育等方面的成本。
联邦政府并不直接参与项目建设或企业活动,主要采取对具体投资项目给予补贴、补助的形式,并且补贴或补助的重点放在修路、建医院和学校、环保项目等投资性活动。另外,还将政府的投资补贴直接与私人企业或自由职业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挂钩,有利于更加广泛地引导非政府资金在东部地区投资。
实行共同任务制度,即对联邦和州政府都认为有必要新建的项目或企业更新改造活动要实行投资分摊。并且根据项目性质实行不同的分摊比率,如农业联邦和州的分摊比率为60∶40,对海岸保护,联邦和州的比率为70∶30,除此以外有项目联邦和州各分摊50%。
特别重视支持中小企业,许多补助或补贴以及贷款都只适用于中小企业,雇工人数或销售额超过一定标准的就不能享受这些政策,这样做有利于促进经济欠发达地区小步快跑,避免开发中出现重大投资损失。
但是,德国政府的一些政策措施是否合理,也是值得研究的。
第一,政府为统一付出了巨大的成本代价。到1998年联邦政府共向东部地区投入各类财政性补助资金达8000亿马克以上。特别是早期,每年补助约1500亿马克,占东部地区GDP的一半多。
第二,不分产业和不分期限,只要到东部投资就可得到占投资总额一半的补贴的政策现在看来有比较大的负面效应。一是形成大量生产性的重复投资;二是诱导投资者搞一些急功近利的企业,不利于提高东部企业的整体竞争力(10年过去,东部出口仍然只占联邦德国不到2 %就是一个证明)。
四、原苏联支持西伯利亚地区开发的做法及经验教训
广义的西伯利亚包括远东地区,介于乌拉尔山脉与太平洋岸之间,约1300万平方公里。此地区自然条件恶劣,大片土地荒芜人烟,气候寒冷,降雨量少,为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但是,西伯利亚又是世界上资源品种最全面、数量最多、品质最好的地区,具有极大的开采价值和开发潜力。
十月革命后,苏联就开始部署开发西伯利亚,为西伯利亚于20世纪60年代进入大规模加速开发阶段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59~1980年,西伯利亚工业产值年均增长8.2%,高于全苏增长速度0.5个百分点。产值占全苏比重也由1960年的8.1%提高到1980年的10%。1965 年的国民收入人均水平比全苏低约10%,而到1975年则超出全苏平均水平16%。同时,也建成为苏联扩大出口和赚取外汇的大宗成品基地。
原苏联的开发行动包括:
第一,建立区域性生产综合体。西伯利亚于1928年组建全苏第一个区域性生产综合体,60年代后在西伯利亚以及全苏推广。区域性生产综合体的实质是按一定区域配置生产力的一种符合现代化大生产要求的组织形式,其主要涵义是根据某一地区的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因素,有计划地配置专业生产部门及辅助生产部门,以达到合理利用各种资源,统筹规划,以最少的人、财、物力取得最大经济效果的生产目的。1924~1979年西伯利亚共新建城市125个,其中的92 个城市是由于组建区域性生产综合体而形成的。
第二,运用科技教育力量推动开发。1957年决定在新西伯利亚市创建科学城以作为新成立的全苏科学院西伯利亚分院,同时决定将原设在莫斯科的国家科学图书馆搬迁至新西伯利亚市。到1979年,新建的西伯利亚分院已有60多个下属科研机构,院士一级科学家达60人,通讯院士达70人,副博士以上人员达3400人,工作人员达4万人。
第三,对开发活动加强专家咨询和科学论证。自1926年起,原苏联建立起了研究西伯利亚生产力发展的科学研讨会议制度,每次都根据当时全苏经济发展目标和科技发展要求,吸收全苏的科学家和经济学家为国家在西伯利亚开发的重大决策提供方向性和科学性建议。
政府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围绕某一局部地区或某一个重大工程来组织实施不同称谓的“长期投资纲要”(计划),以促进西伯利亚的开发。20世纪30~80年代,共实施了5次长期投资纲要(计划)。
优惠政策吸引人才。如对有组织招募到西伯利亚工作的工人发放安家补助费,发放较高的工资和退休金(比其它地区提高20~100%), 给予边疆地区工作津贴,对到西伯利亚安家的移民免除几年的农业税、增加带薪节假日和允许退休后择地安排等。
采取了培育和发展科技的战略措施。主要是根据西伯利亚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科技需求,由政府出资兴建各类研究所,并提供大量的科研资金来促进其发挥三大功能。即:为重大建设项目提供科学论证;与解决当地的资源开发上的技术突破和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难题相结合,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实践的转化;与大学相结合,加快为当地培养人才。
实施了用资源换国外资金和设备的战略。60年代末期,苏联采取补偿贸易方式,大量引进国外的先进机器设备,20年来实施的重大项目合同达100多项,实际成交额达数百亿卢布。
其主要经验是:
第一,坚持走长远目标和短期安排相结合的发展道路。原苏联始终坚持开发西伯利亚的战略决策不动摇,并且分阶段、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一些涉及长期投资的重大标志性工程(如20世纪50年代的科学城,60年代的安加拉—叶尼塞流域大型水电综合开发,70年代的第二条西伯利亚铁路大动脉贝阿铁路建设、80年代的超大型气田建设和投资100 多亿美元的输往西欧的天然气管道工程等重大项目)。
第二,盯住国内、国际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在资源方面的比较优势,促进优势资源价值的实现。同时,采取了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模式(如利用能源优势,就近加快发展相关高耗能工业的区域生产综合体),有利于减少区域开发的总成本。
第三,重视采取政治教育的、经济的等多种手段吸引科技人员在西伯利亚成家立业。
其教训主要有:
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几乎所有的开发活动都是政府行为,降低了开发效率。同时,一旦向市场经济转轨而造成国家调控能力减弱和调控方式变化,没有在市场竞争中受到严格考验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就会很快出现重大退步。近两年来西伯利亚地区经济发展放慢,人口外流增加就是很好的证明。
过于偏重重工业的发展,忽视了协调发展适合当地条件的农业和轻工业,造成人们日用消费品、粮食和农副产品等严重短缺,影响了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国力可能增强了,但人民所得实惠并不多。
在过去中央权力过于集中、条块分割严重的情况下,区域性生产综合体没有产生应有的经济效益。
在特定历史时期,不恰当地开展了与美国争夺世界霸权的全方位竞赛。因此在开发西伯利亚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超过当地实际开发能力和条件的冒进现象,造成了许多“胡子工程”,降低了开发效益。
结合上述,我国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过程中可以得到下列启示。
第一,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通过国家干预手段来支持西部地区发展既有必要性,也有可能性和可行性。但是,要防止政府行为过度的倾向。
第二,西部开发需要有明确的长期目标,并强调每届政府之间的连续性(最好用立法的形式予以保障)。同时,也需要有分阶段实施的有限目标,这些目标最好用一些重大标志性工程来支撑。
第三,西部地区的优惠政策要明显区别于其它地区,哪怕是一条两条也要坚持这样做。另外,要体现阶段性特点并随着发展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
第四,寻找和培育经济增长点有利于加快经济良性循环和调动当地居民致富的信心和积极性。
第五,国家的对西部的支持方式要尽量规范化、目标要十分明确、支持的重点项目要严格按标准选择、人财物等方面支持力度要坚持按数量标准来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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