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社会组织化与国家主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社会论文,化与论文,国家主权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951(2001)06-0071-05
据有关统计,目前由国家或政府创建的国际组织已达2000个,平均每一个主权国家创立了10个以上的政府间组织。(注:曾令良.论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J].中国法学,1998,(1).)这些被称为“20世纪兴起的一个新帝国”的国际组织,其职能和活动已涉及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加和职能的扩大,使地球上彼此影响的各种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国际组织网,出现了国际社会组织化的趋势。”(注:梁西.论国际社会组织化及其对国际法的影响[J].法学评论,1997,(4).)这种趋势越来越频繁地冲击着国家主权。本文就国家主权在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条件下的处境及发展前景作一研究,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协调国家利益与人类共同利益的关系。(注:依据组织与政府的关系划分,国际组织可分为政府间国际组织与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比较而言,前者对国家主权的影响更大、更明显。因此,本文主要以政府间国际组织为研究对象。)
一、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内在动因及外在表现
国际组织的产生至少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由独立主权国家组成的多国家体系的形成,二是对国家间多边交往的需求。这两个条件到19世纪大致具备,经由欧洲的会议制度和行政联盟,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组织逐渐发展起来。
1.经过两次世界大战的剧烈震荡,人类渴望和平,增强了国际协作的意识和愿望。各国寻求政治上和军事上的对话与合作,成为国际组织迅速发展的首要动因。
第一次世界大战历时4年,席卷欧亚非,33个国家参战,直接经济损失近3000亿美元。世人懔于战祸的惨烈,亟谋补救之道,战后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一般政治性国际组织——国际联盟(以下简称国联)。国联存在的第一个10年,在解决国际危机和争端方面有过比较成功的记录,激发了国家建立国际组织的积极性,出现了国际组织发展的第一个高潮,国际社会组织化初显端倪。
但是,全体一致同意的表决机制大大限制了国联面对重大危机时的效能和灵活性,尤其是大国的霸权地位和自私行为妨碍了国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最终未能有效地阻止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国联的失败和二战的战祸,激发人们创造一种更有效的国际组织和集体安全体系,联合国应运而生。自1945年成立以来,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的友好关系、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成为当代国际社会的协调中心和会议中心,体现了国际组织发展的最高水平。目前,联合国有会员国185个,意味着国际社会中90%以上的国家加入了联合国,在联合国协调下加强对话与合作,这是国际社会组织化最具说服力的外在表现。
2.二战后,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和国际分工的深化,大大加强了国家间经济贸易的相互依存关系,世界范围内的一体化趋势越来越强劲,经济领域成为国际组织建立和发展的最大空间。
“不容否认,全球化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首要特征。……主权的壁垒既不能阻碍资本、劳动力、信息和思想的流动或传输,也不能有效抵御外来的伤害和破坏。这样的状况是多种因素促成的,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自由市场成功地取代了冷战时代的对峙局面。”(注:[英]诺塞琳·希金斯.变迁的国际体制中之国际法[J].外国法译评,2000,(3).)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将各国的商品、劳务、资本直至信息纳入全球市场体系,一国经济发展必然与世界各国经济相关联,各国相互依存的共同利益促使经济一体化从特定区域走向世界。这种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不仅表现为各国经济的相互渗透和融合,而且体现在各国建立国际组织规范和协调其相互之间的经济活动。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即是典型。WTO机制以不歧视原则为基础,以消除贸易壁垒、实现贸易自由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宗旨,确定了一系列国际贸易制度。为保证其制度的执行,WTO不仅规定了成员国的义务,而且建立了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其制度的执行提供了强制性的保障。目前,117个国家和地区成为WTO的成员国,使其他国家深感长期游离于这一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终究不是长久之计。除贸易领域的WTO外,金融领域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等国际组织也以其众多的成员国充分发挥了其在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方面的巨大作用。世界上多数国家在国际经济组织的协调下从事经济贸易交往,经济领域中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趋势是最为明显的。
3.全球性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需要各国相互磋商、协调与联合行动,国际组织为其提供了最佳的场所。
目前,威胁可持续发展的最大问题是环境问题。近几个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工业文明的迅猛进步,对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全球生态环境带来了空前沉重的压力:一是不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造成资源日趋枯竭;二是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引起的大气污染、水域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等环境问题。(注:韩成栋,潘抱存.国际法教程[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427.)地球的整体可利用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性资源的枯竭将使各国的发展受到极大限制;更严重的是,天气、国际河流、海洋乃至放射性污染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可以不受国界限制长距离飘(漂)移,一国境内的环境污染往往会波及数个国家,甚至在其他国家引起的灾难性后果比发源国更严重。因而环境问题已成为一个全球性问题,仅靠一国之力难以有效解决,通过国际合作是保护人类环境的必由之路。在此背景下,各国纷纷通过国际组织,逐步建立全球性环境保护系统,发展国际综合治理环境的体制,合作研究和发展污染控制技术,互相援助以应付紧急事故。
4.某些地理上相邻的国家往往有某种共同的利益关系或政策背景,或在民族、历史、文化、语言等方面具有密切联系,或有共同关心的政治、军事、经济或者社会问题,形成相互依存关系。为维持本区域内的和平与安全、发展区域经济文化关系,相邻国家进行广泛合作并建立了众多的区域性国际组织。
二战后,联合国及其他普遍性国际组织对全球各类事务的广泛责任,并没有妨碍国际协调与合作在区域层次上的发展。甚至由于相邻国家有着更多的相同之处或共同关心的问题,使得区域性国际组织比普遍性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的影响更富广度和深度。在区域社会组织化方面,欧、美、亚、非各洲均有出色表现,较有影响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主要有:美洲国家组织、非洲统一组织等政治性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等经济性组织,亚洲开发银行、阿拉伯货币基金组织等金融性组织,以及北大西洋公约组织等军事性组织。众多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不仅是国际社会组织化的重要体现,而且这种区域社会组织化的深入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抵销各个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为整个国际社会组织化的发展注入动力并排除障碍。
总之,作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化的、较高层次的国际交往形式,国际组织为动员世界舆论、伸张国际正义、关注人类共同利益提供了讲坛,为各国在诸多领域的合作提供了方法和手段,尤其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制度与技巧并通过执行机制付诸实施。(注:余敏友.二十世纪的国际组织研究与国际组织法学[J].法学评论,1999,(2).)国际组织的巨大作用使其数量急剧增加,组织结构越来越高级,整个国际社会在国际组织的协调下呈现出组织化和规范化的趋势。新世纪已经开始,国际社会面临种种新的挑战,人们越来越期待通过建立协调、合作、规划与决策的国际组织体系共同迎接新的挑战。这种心理趋向会进一步促使国际社会向组织化发展。
二、国际社会组织化对国家主权的冲击
整个20世纪,国际组织在数量和类型上空前发展,对国家主权形成了强烈的冲击。(注:国际社会组织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国家组成众多的国际组织协调行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国家主权发挥作用的空间;另一方面,出于种种目的,某些国家通过国际组织恶意地侵害其他国家的主权。后者无疑是违反国际法的,并非本文讨论的对象。本文仅就国际组织在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如何对国家主权形成冲击作一研究。)主要表现在:
1.国际组织的公共管制事项逐渐增多,国家主权保留范围相对缩小。
经历两次世界大战的灾难,人类向往和平与安全,国家寻求对话与合作,国际组织责无旁贷地肩负起协作的责任。最初国际组织的活动范围局限于政治、军事领域,主要目的在于维持整个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促进世界各国的和平共处与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国际组织的触角逐渐伸到经济领域,协调国家之间可能相互冲突的经济利益,化解国家之间的巨大“内耗”,促进全球经济稳健发展;经济贸易关系逐渐取代政治军事关系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的主流,人类越来越关心自身的福祉及子孙的生存、繁衍,环境、疾病、卫生等问题已成为各国共同关注的热点,国际组织努力发掘和整合国家之间某些共同的利益,鼓励并协助国家在保护环境、消除疾病等方面开展广泛的合作;尤其是冷战后两极格局的解体和“一超多强”格局的出现,进一步消除了妨碍各国进行经济合作的政治障碍,加深了国与国之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关系,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越来越大,国际组织甚至将其影响力渗入极为敏感的人权领域。
通过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国家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自我限制主权行使的空间、让渡部分主权权力;否则,国际合作是无法完成的。合作的领域越多,国际组织的公共管制范围就越大,国家主权保留范围就越小。
2.国际组织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往往直接制约甚至暂时行使了国家主权权力。联合国的某些行动即是国际组织制约或暂行其成员国主权权力的突出表现。
(1)联合国直接制约其成员国的主权权力,例如维和行动。作为一项有效的集体安全措施,维和行动是指由成员国提供和组建,向发生重大争端的地区或国家派出联合国军事观察团或联合国维和部队,用于冲突双方停火后在当地维持治安和恢复秩序,并防止双方再次发生武装冲突。依据国际法,主权国家享有独立权、自卫权和排他的属地管辖权。但是,为防止区域争端升级从而破坏世界和平与安全,维和行动一定范围内行使了主权国家维持本国秩序的权力,并一定程度上制约着争端双方的自卫权。
(2)联合国暂时行使国家主权权力,例如组织成员国的重建。自1988年以来,联合国先后在纳米比亚、柬埔寨、索马里、萨尔瓦多、安哥拉、莫桑比克、卢旺达、南非和前南斯拉夫等国组织和实施国际监督下的民主选举。依据国际法,一国组建政府的形式和程序历来是国家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联合国的上述行为实际上行使了国家主权权力。不过,一旦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联合国就把有关权力交还,所以只是“暂时”行使。
3.无论是广度上还是深度上,区域一体化的程度比全球一体化的程度高;相应地,区域性国际组织对其成员国主权的渗透更明显、更直接。
欧盟是世界上经济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在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个由西欧诸国扶植的‘帝国’,不仅其内部组织结构形同主权者,而且在许多领域实际行使着过去属于国家的主权权利,从关税、贸易到整个商业政策;从劳动就业、人员流动到社会福利政策;从运输、农业、渔业、竞争到环境与科技发展政策;从司法协助到内务合作政策;从政治合作到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总之,从内政到外交,欧洲联盟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或是排他的,或是与成员国并存或混合的。由于这种主权权利的转让具有持久性,且经国际条约固定下来,国际组织在其管辖的范围内所行使的职权,如同国家所行使的主权一样具有稳定性。”(注:曾令良.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J].中国法学,1998,(1).)
可见,在整个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并且国际组织的职能与活动几乎“无孔不入”的情况下,国家主权与国际组织的关系好象一张带有大小不同洞孔的白纸,其中纸好比国家主权,原本是完整的;大大小小的洞孔则如同被各种全球的和区域的国际组织所侵吞的主权成分。(注:曾令良.冷战后时代的国家主权[J].中国法学,1998,(1).)
三、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社会的基础
二战后,国家主权概念不断受到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哲学家、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国际关系研究者的攻击,甚至偏执地否定国家主权的存在,主要目的在于抗衡第三世界国家依靠国际组织的集体力量对大国控制的国际旧秩序的挑战。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组织化的趋势进一步加深,国际组织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国家主权的传统管辖领域,西方学者与媒体借机大肆炒作“自由国际主义秩序”和“全球市民社会”的概念,并不时出现“主权终结或主权消亡”之类惊世骇俗的“高论”,实际上却是在极力弱化他国主权的同时不断加强自己的霸权地位。国际社会虽然如此复杂多变,特定时期的突发事件和纷繁现象使主权概念陷入混乱,但是国家主权始终是国际社会的基础,国际社会的现实还远未达到超越国家间体制的程度。
从国际社会的发展进程看,1648年欧洲国家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作为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同时也是现代国际政治基石的“国家间体制”,也就是把国际社会确立为由独立、自治的主权国家组成的“平权社会”。从此以后,以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家间体制始终是国际关系结构的基础。20世纪以来,国际社会的组织化和规范化得到前所未有的加强,尤其是40年代,随着联合国的建立和殖民体系的逐渐瓦解,至60年代,国家间体制真正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结构。这一切仿佛昨天才发生,而今天就要否定和跨越,恐怕为时过早。让占国家总数近2/3的、几乎是在昨天刚刚获得独立的国家放弃主权,那是不可想象的。(注:肖凤城.国家间体制与国际法的发展[J].法学研究,1998,(6).)
从国际社会的现实状况看,政治、经济、文化等的多元性使国家仍然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单元。由于历史发展、地理位置等诸多因素的差异,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千差万别,存在着各自独立的利益。这些独立利益不时发生冲突,因此各国不可能协议建立或加入一个处处威胁其主权、损害其独立利益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本身的章程或其他文件,如《联合国宪章》、《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等等,也一再申明:尊重各国之间的差异性,国家主权不容侵犯和破坏。即使在全球经济向一体化发展、文化传播和渗透在互联网下逐步加强的时代,政治多元化的制约使主权国家仍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很难想象在可预见的将来国家会放弃主权,建立一个个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组织甚至世界政府。“在社会生活的相关性还远未达到全球化的时候,主权国家决不会消亡,国家间体制也就必然存在。”(注:肖凤城.国家间体制与国际法的发展[J].法学研究,1998,(6).)
从国家主权的自身属性看,“国家主权,作为一个表示在列国并存的国际社会中国家所特有的政治权力的术语,是对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中主张某些权力和不受限制的行动自由的客观事实的抽象化。”(注:余敏友,以新主权观迎接新世纪的国际法学[J].法学评论,2000,(2).)可见,主权是国家的本质属性,是国家独立、自治的基础;丧失主权,国家就不成其为国家了。历史和现实已经表明,尽管在主权的存废问题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主张和理论,存在着霸权主义粗暴践踏他国主权的事实,但无论怎样贬低和否定,至今也没有一个国家宣布放弃主权。即使在欧盟内部,欧盟法虽然对其成员国具有直接适用和优先于成员国法适用的效力,从而使源于欧洲的国家主权理论也必须直面欧盟引发的挑战,但是欧盟各国仍尽力维护各自的主权。《马斯特里赫条约》明确确立了从属性原则,为欧盟的扩权制订了一个标准,限制“布鲁塞尔怪物”——欧盟委员会对成员国主权无休无止的蚕食。
总之,国际社会仍然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平权社会,国家的独立和自治是国际社会的必要基础,也是人类在现阶段相对和平与安宁的必要保障。国际组织体制并不是要废除民族国家体系,而是要促进、改善、加强和鼓励国家间体制发挥更大功能。况且,国际组织的实践也充分表明,各国建立国际组织并自我限制主权权力,正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一种具体方式,并不损抑其主权的完整性。
四、国际社会组织化趋势下国家主权的再认识
国际社会日益组织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成功的国际合作不可避免地要对国家主权权力施加一定限制。因此,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在坚持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应以辩证的、发展的眼光重新认识国家主权问题。
首先,国家主权是神圣的,但不是绝对的。国家主权的神圣性是由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的,只要国家间体制不消亡,作为国家本质属性的主权就永远存在并至高无上。但是,主权并非“绝对权力”的同义语。就像国内社会的任何人不可能有绝对权利和自由一样,国际社会的任何国家不可能享有绝对的主权。在相互依存的国家之间,主权必须是有节制的权力,而不是不负国际责任的霸权。尤其在当代,一国的生存和发展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全球可持续发展,全球可持续发展又依赖于各国的合作;要谋求主权国家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发展,就必须有节制地、负责任地行使国家主权。实际上,国家组织已经展示了其协调国家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的巨大潜力。
其次,国家主权不可侵犯,主权权力却可以适当施以限制。国家主权源于哲学的物质存在的理念,是对国家存在的认同,也是对国家形态在人类社会的价值定位的逻辑结果,是一种抽象权、自在权,不可侵犯,无法限制;主权权力则属于法学关于国家权力构成的理论范畴,是对国家统领其内外事务之权威地位的法律结论,是一种实在权,一定条件下可以施加限制。在国际组织中,如果一国的主权权力受限或让渡而获得的权益回报超过其受限或让渡而受到的损失,应该认为是有价值的。(注:韦经建,庞小妹.论欧洲联盟法的效力及其对于国家主权理论的影响[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6).)
再次,主权权力的制约者必须是主权者自身。国家创建了国际组织,并通过一系列组织文件赋予国际组织限制成员国主权权力的权力。就这样,每出现一个需要合作的新领域,国家必然通过国际组织制订一些新的规则进一步制约成员国的主权权力。但是,一旦国家发现其主权权力受到过分的限制,他们又会通过行使主权调整有关的制约因素。约束是自己,松绑也是自己,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在要求独立和寻求合作的良性互动中实现了国际社会的平衡。
人类已跨入新的世纪,21世纪的国际组织应在充分尊重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协调各国行使主权的范围和方式,减少国家间的冲突,改善国家间体制的运行,使国际社会组织化成为增进人类共同利益的进程。
收稿日期:200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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