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代课教师的分流政策_代课教师论文

论农村代课教师的分流政策_代课教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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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伴随西部“两基”攻坚计划、“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两免一补”等惠民政策实施,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村学校办学条件逐步改善、农村学生受教育机会得到有效保障,农民教育投资负担大大降低。当农村教育发展的物质环境改善后,提升教师专业性、提高教师质量将是未来中国农村教育发展的关键。以此观之,当前制约农村教育发展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农村广泛存在的代课教师依然是制约中国农村教育发展的瓶颈。

代课教师也称计划外民办教师,它指除正规教师之外学校雇佣的临时教学人员。据统计,2001年全国中小学共聘用代课教师70.5万人,占岗位教师总数6.6%;其中农村中小学代课教师58万人,占农村中小学岗位教师的9.6%①。作为体制外劳动力,代课教师不具有合法就业资格,不纳入正式教师编制,但他们规模之巨、存续时间之久的确令人吃惊。

2006年3月27日,教育部新闻发言人指出,教育部计划在短时间内将44.8万中小学代课教师,包括30万农村代课教师全部清退。②此言一出,舆论哗然。如何客观看待农村代课教师角色和地位?农村代课教师政策制定的知识基础何在?基于对中西部农村6省农村代课教师问卷调查和访谈,本文试图从历史、现状和教育发展趋势的角度阐述农村代课教师政策取向。需要说明的是,2006年3—4月,受教育部委托,华中师范大学“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课题组对中西部6省农村教师进行了大规模抽样调查(下文简称“课题组”)。③本文有关农村教师(包括农村代课教师)的数据均来自此次调研。

二、历史回顾:农村代课教师产生的制度根源

农村“代课教师”实际上是“民办教师”的别称。无论是代课教师还是民办教师,他们都是在公办教师资源短缺时进入学校的临时教学人员。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指出,到“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1990年代末,当大规模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后,“民办教师”称谓不复存在,代之以“代课教师”。代课教师不具备合法入职资格,中央三令五申强调要取缔农村代课教师,但农村代课教师现象依然屡禁不止。究其原因,农村代课教师的出现有深厚的制度基础。本文将之概括为三个方面:(1)过度分权的教育财政体制;(2)不规范的教师入职制度;(3)代课教师低工资政策。

1.过度分权的教育财政体制

“财权上收、事权下放”是我国当前财政体制的基本特点。在中央、省、市、县、乡五级财政体制中县乡财政承担了大量公共服务职能。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国家把税收大头上划中央,留给地方的只是一些数额小、零散、不稳定和征收成本较高的小税种,县乡公共支出缺少必要的税收支持。受财政体制影响,中国基础教育财政也表现为过度分权特征。许多县(市)为减轻财政负担采取对公办教师严格定编定员办法,教育财政压力转换为教师编制压力。“财权上收、事权下放”的财政体制导致教师定编定员的首要目标是缓解财政压力,其次才考虑农村教育发展。财政压力对代课教师的影响呈现以下因果联系:财政压力→控制教师编制→师资短缺→聘用代课教师。

在财政约束下,以低价聘用代课教师成为农村学校应对教师短缺的必然选择。回顾1990年代以来中国基础教育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农村代课教师在中国教育发展中的历史地位。1990年以来我国基础教育适龄人口进入高峰期,农村代课教师需求随之扩张。1990年全国小学在校学生达到12241.38万人。小学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7.8%;1997年年底,全国小学在校生达到历史最高点,1997年后小学在校生规模开始下降。④学生生源变动导致农村教师需求变动,资料显示:1986至1997年是农村代课教师规模扩张期,1997年农村代课教师达到历史最高点83万人,1998年后农村代课教师数量不断下降并趋于平稳。⑤由此可见,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凸显了财政约束下中国教育发展的困境和无奈,在中国基础教育供求矛盾最激化时期,农村代课教师扮演了重要角色。

2.不规范的教师入职制度

教学是一种专业,从事教师职业的人必须具备为公众和业内人士认可的专业能力和素养。长期以来,我国没有建立起严格、规范的教师准入制度。不同时期出台的教师资格规范相互矛盾、彼此冲突,这为农村代课教师群体的衍生打开方便之门。1990年代以来,国家相继出台了有关教师入职资格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本。在上述政策文本中,代课教师身份模糊、合法与不合法的边界不明晰。比如,1992年8月6日,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在《关于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民办教师和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的意见》指出:“辞退不合格民办教师和清退计划外民办教师后,短时间补充不上公办教师的,可以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严格考试,聘请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具备教师资格的人为临时代课教师”;1998年8月10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当前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通知》指出:“包括代课教师在内的所有中小学教师,都必须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管理。特别是教师(包括临时代课教师)的录用、聘任、辞退等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些政策实际上认可了代课教师身份的合法性。

但是,同期出台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却间接否认了代课教师的合法性。1993年出台的《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指出,到“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国家明确规定,任何地方不准以任何理由再招用民办教师;2000年教育部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代课教师群体产生和代课教师问题之形成历时久已,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政治博弈中,聘用农村代课教师乃维持农村学校生存的无奈选择。因此,不同时期有关代课教师政策文本的矛盾与冲突反映了代课教师问题之多面性、复杂性。在农村教师资源持续短缺的现实窘境中,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只能以“合理”但“不合法”的方式认可农村代课教师群体的存在。

3.代课教师低工资制度

农村代课教师收入低、生存压力大是一个不争事实。2005年,甘肃省渭源县委副书记李迎新撰写的《渭源县代课教师状况调研》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⑥报告披露,渭源县有600余名乡村代课教师每月仅拿着40元到80元不等的工资。每月拿40元工资的又占了代课教师的70%,部分代课教师拿这样的工资已经有20年。2006年华中师范大学课题组的调查显示,农村代课教师工资远远低于公办教师,绝大部分农村代课教师月工资在300元左右。以加权平均数计算,农村代课教师月收入仅相当于农村公办教师平均工资的2/5。考虑工资之外的福利差异,聘用农村代课教师的成本仅相当于正式教师的1/3。另一方面,农村代课教师劳动付出却普遍高于公办教师。据华中师范大学课题组测算,农村代课教师人均授课3.9门,一周平均课时量是21节;农村公办教师人均授课2.8门、每周工作量人均16.8节。众所周知,班主任在农村学校中工作量最大、任务最繁琐。课题组调查发现大约73.4%代课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⑦

相对公办教师,代课教师身份不明,工资也相当低廉。低工资为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录用农村代课教师提供了激励。从劳动力需求看,农村学校聘用代课教师是一件“合算”的事。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聘用代课教师具有极高的投入略加长产出效应;从劳动力供给看,当一名代课教师也具有吸引力。首先,许多农村代课教师“亦工亦农”——降低了代课教师从教的机会成本;其次,乡土社会文化对农村教师(包括代课教师)相当推崇和尊重,这种社会认同感导致许多农村代课教师在报酬低、物质环境差的恶劣环境下仍然能坚守教育岗位;最后,农村教师对教师职业的认同感和对学生的爱也是推动教师不懈努力工作的强大动力。

个案1:陕西省兴平市丰仪乡坡耳头小学是一个包含6个年级的村完小。原有校舍因存在安全隐患而被强令拆除,新校舍资金还没有到位。目前,该校暂时在坡耳头村租用6间民房,租金是每年1200元。轩老师今年48岁,是该校代课教师;轩老师兼任学校校长,每月工资260元,大约为正式教师收入的1/4。2006年该校有6名教师(含两名“代课教师”),平均每人负责一个年级所有科目的教学工作。据轩校长介绍,学校6位老师每人每天至少要上6节课,一周加起来30多节。轩校长对我们说:“老师每天比学生早1小时到校,晚1小时离校;逢周末老师还要到地里干农活,老师们很累,也很敬业”。

从某种角度看,农村代课教师市场接近于“次要劳动力市场”。与正规教师市场(主要劳动力市场)比较,农村代课教师收入低、生存环境差、无法享受教师福利待遇。农村代课教师社会角色和地位是不确定的——在教育发展困难时期,他们被寄予厚望、担负重任;难关过后,农村代课教师又成为社会发展的“包袱”和“累赘”。公正、客观地评价农村代课教师的角色和地位是对历史的尊重,这一点对农村代课教师政策制定有重要意义。

三、现实状况:农村代课教师群体多元性

许多有关农村代课教师的研究,集中于对农村代课教师生存状态进行描述,这些研究缺乏对农村代课教师群体特征的社会学分析。华中师范大学课题组对陕西、贵州、广西、湖北、安徽、河南6省调研表明:⑧在3986个农村教师样本中,代课教师的比例是5.1%;在198个农村代课教师中,教师平均年龄约32.3岁,平均教龄6.8年,大约50%的代课教师分布于山区,约81%的代课教师分布于小学。

综合问卷调查和田野考察信息,课题组一个重要的发现是:代课教师并不是整体一块,而是一个分化的群体。代课教师在年龄、学历等方面的分化特征比较明显。(1)年龄分层。从农村代课教师年龄结构看,55.6%的代课教师小于30岁,31至40岁的代课教师占26.3%,41至50岁的代课教师占12.5%,5.6%的代课老师大于51岁。也就是说大约82%的代课教师是中青年老师(小于40岁),18%的代课老师年龄大于40岁;(2)学历分层。从学历层次看,15.3%的代课教师第一学历低于初中(含初中),64.7%代课教师第一学历是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代课教师占代课教师的比例为20%。这表明大约1/5的代课教师是大专毕业生;从现有学历看,大约39.4%的代课教师拥有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凭。也就是说近4成的代课教师学历合乎国家标准。超过50%的代课教师是通过“全日制教育”获得当前学历。并不是所有的代课教师都是低学历者,农村代课教师是一个多元分化的群体。

研究表明代课教师年龄差异与其学历差异有密切关系。对代课教师年龄与目前学历的相关分析表明,二者具有显著相关性。如果单独考虑40岁以上的代课教师,其年龄与第一学历之间的相关性更强(r=-0.381,P<0.001)。这说明40岁以上的代课教师年龄越大,学历文化程度越低,两者的关系非常密切。

总体看农村代课教师群体乃一分化群体,它大致有4个亚群体:(1)学历层次较低的中青年教师(这部分群体大约占45%);(2)学历较高的中青年教师(这部分群体大约占37%);(3)学历较低的老年教师(这部分群体大约占14%);(4)学历层次较高的老年代课教师(这部分群体大约占4%)。

课题组对样本县(市)部分代课教师的访谈进一步验证了上述观点。访谈发现,代课教师来源复杂、差异性较大,有些年龄大的代课教师时运不佳,因入职时间晚或学历不达标错过了“民转公”机会,这部分教师的学历层次较低;有的是近年毕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因就业难而返乡从教;另外一部分临时聘用的代课教师。这些人初中或高中毕业后被当地农村学校聘用为代课教师,他们普遍没有接受正规的师范教育训练,学历层次较低、素质不高。

对农村代课教师群体多样性的分析有助于改变公众对农村代课教师的刻板印象。多年来人们习惯于将农村代课教师与“低素质”、“责任心不强”、“年老体衰”、“专业能力差”、“封闭保守”等词汇相联系。诚然,这种描述刻画了一部分农村代课教师的特点,但对许多农村代课教师而言,这种描述显然是不真实的。课题组在调研时发现不少农村代课教师确实相当优秀,他们不仅是学校的骨干,而且深得家长和学生的喜爱。湖北省英山县的吴永容老师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个案2:湖北省英山县杨柳镇陈岩村位于鄂皖交界处,海拔800多米。陈岩村陈岩小学是该镇河南畈小学的一个教学点。陈岩小学有4个年龄段的学生,分别是学前班、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由于是隔年招生,所以只有2个年级。这2个年级在一个教室中上课,是典型的“4个年龄段、2个年级、1个班级”的复式班现象。

吴永容老师是学校中惟一的老师,今年31岁。1992年,吴老师中师毕业后到陈岩小学任教,教学质量一直在三门河中学服务范围内的8所小学(包括3所中心小学)内名列前茅。吴老师视教学为生命,结婚日和分娩日均坚持到学校讲课,这些事迹在村里和附近地区传为佳话。但是,由于吴老师参加工作晚、不符合“民转公”条件,2004年曾被辞退。后来,接替吴老师的公办老师因为心理有抵触情绪,上课不认真、对学生不负责,教育质量比不上吴老师,村民对此很不满意。在当地村民多次呼吁下,2005年吴老师又回到陈岩小学上课。目前,她每月只有400 元的代课费。吴老师热爱教育事业、也很有能力,但她仍然无法避免被辞退的命运。对此,吴老师感到很不公平、很无助。

四、制定农村代课教师政策必要的参照点

农村代课教师政策广受争议、政策执行过程也一波三折、步履维艰。其原因在于农村代课教师问题与中国教育发展诸多矛盾盘根错节、相互纠缠,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具有中国的特殊性。关于农村代课教师,我们面临的既是一个现实问题,也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更是一个着眼于未来,需要从战略高度予以审视的问题。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文认为制定农村代课教师政策必须考虑三个参照点,即历史发展脉络、教师群体特征和教师专业性。

1.历史发展脉络。农村代课教师的出现有其制度基础,它是社会选择的结果。农村代课教师在中国基础教育迅猛发展时期担当了中国农村人力资本积累的重任,其历史贡献不可抹杀。所以,我们应当将作为“制度的代课教师”与作为“生命体的代课教师”区分开来。代课教师制度长期存在是不合理的,但代课教师群体却是对中国教育发展有历史贡献的生命体。由此观之,与代课教师有关的政策不可漠视农村代课教师的生命体验、情感和生存状态,应该善待作为生命体的农村代课教师。

2.教师群体分化。调查表明农村代课教师是一个分化群体,农村代课教师年龄、学历和教学能力上存在分化趋势。总体看,农村代课教师群体可划分为4个亚群体:其一,具有较低学历层次的中青年代课教师,这部分群体大约占45%;其二,具有较高学历的中青年代课教师,这部分群体大约占37%;其三,具有较低学历的老年教师,这部分群体大约占14%;其四,具有较高学历的老年教师,这部分群体大约占4%。既然农村代课教师群体非整体一块,而是良莠不齐、多元分化,那么,相关政策制定就不应该将农村代课教师看成单一的群体采取统一清退的策略。正确的应对方式是对不同类型的农村代课教师采取不同的分流策略。

3.教师专业性。教师是一种社会职业,从事教师职业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专业能力。在大多数有关教师专业性和专业化的讨论中,专业知识、专业自主和专业责任被认为是考量教师专业性三个核心因素。这三个因素之间也是相互重叠和关联的[8]。毋庸置疑,农村代课教师为中国教育发展曾经作出了巨大贡献,但这并不意味着代课教师政策可以长期迁就下去,也不意味着总体素质不高的农村代课教师可以适应中国教育发展的需要。从教师专业性角度看,教师专业知识需要随时代发展而不断更新,教师专业责任和专业自主也应当不断加强。因此,对农村代课教师群体的同情和理解并不能替代理性教育决策。因为降低教师专业标准以迎合农村代课教师偏好的做法不可避免地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伤害。农村代课教师政策的制定需要在感性与理性之间谋求适当平衡——我们既要善待教师,同时也要规范教师准入制度,提升教师专业性。

提升教师专业性必须进行教师聘用制配套改革,打破教师身份制,建立一体化教师劳动力市场。当前,教师职业的“铁饭碗”、“终身制”加上教师编制的刚性化管理,共同导致了农村教师队伍缺乏有效竞争、教师结构性短缺现象,即庸才难以淘汰、优秀的人才进不来。无论是“公办教师”还是“代课教师”还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对教师身份的一种误称,或者是对教师身份标签化、刻板化的结果。农村教师筛选和任用,惟一标准应当是看教师是否具备入职资格,是否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是否合乎教育发展的需要。建构合理有效的教师聘任制,建立区域教师劳动力市场,让农村教师队伍形成“能进能出”良性循环机制,将是打破农村教师队伍二元结构,提升教师素质和竞争力的重要方向。

五、实行农村代课教师分流政策

代课教师、师资短缺及教师质量提升等问题在全球是一个普遍现象。2005年,经合组织(OECD)在一份有关教师的专题研究报告中指出:高质量教师短缺、教师职业缺乏足够吸引力是经合组织成员国共同面临的挑战。⑩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农村代课教师问题之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基础和独特历史脉络。

农村代课教师问题是中国农村教育发展困境的一种折射。它反映了城乡二元社会经济背景下农村教育和农村教师的弱势地位。当前,优秀高中生不愿意报考师范院校、师范毕业生不愿意到农村学校工作以及农村教师不断向城市地区流动,种种现象反映了农村教师社会地位不高、教师职业不具有足够吸引力的现实。所以,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实质是提升农村教师社会地位,让更多优秀人才愿意当农村教师并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因此,加大农村教育财政投入、提高农村教师工资和福利、增加农村教师编制、提高农村教师专业性将是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根本之道。

课题组成员在调研中,无时无刻不感受到代课教师问题的复杂性。从代课教师焦虑、忧心忡忡、乃至激愤的表情中,我们深感代课教师身份定位和代课教师政策制定需谨慎从事,短期内全面清退代课教师恐怕不是最佳策略。考虑到农村代课教师群体产生的历史原因、代课教师群体的多元性以及教师专业性。作者认为:对农村代课教师采取分类分流的政策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1.如何分类分流

对农村代课教师分流的有两个基本前提:(1)提高农村代课教师的工资水平;(2)加大对在岗代课教师的培训力度,提升农村代课教师整体质量。以上两个措施是稳定农村教师队伍、减少改革振荡并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的必要举措。在此基础上,农村代课教师具体分流办法是:考虑到教师年龄和精力,对于年龄在45岁以上的代课教师,应当借鉴企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买断工龄的做法让这部分教师离开教师岗位。综合考虑这些代课教师的学历、工龄等对他们给予补偿;其次,年龄在40岁以下的代课教师,给予一定指标进行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最后,对于没有被录用的代课教师,在给予适当补偿的基础上设定一个时间表,令其限期脱离教师队伍。

2.分类分流的时间期限

考虑到农村教育发展的重要地位,“公办教师”与“代课教师”的双轨制长期并存非长久之计;考虑到建立一支规范的、专业化农村教师队伍乃中国社会发展大势所趋,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必须设定一个期限,不能无限制地拖延。农村代课教师分类分流应当有一个期限,否则此类问题积重难返,永远没有彻底解决之日。我们建议设定3年期限(比如从2007年12月至2010年12月)彻底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对代课教师分流标准主要是农村代课教师资格、能力和教龄。也就是说2007年12月后,各地不允许再新聘代课教师;在此基础上实施分类分流的政策。

3.如何避免代课教师突击“批发”现象

可以想象当国家对代课教师问题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后,地方政府和农村学校可能出现突击批发、临时聘用代课教师以获得国家补偿的现象。这个问题不必过分担心,因为任何希望获得代课教师补偿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年限和教龄。对于弄虚作假者,教育部门一旦查处,将严惩不贷。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大规模前期调研摸清各地代课教师的总量,并提前张榜公布。保障代课教师政策执行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4.如何避免教师“民转公”负面效应

1990年代末,我国大规模“民转公”政策让很多民办教师改变身份,成为正式教师。但由此也带来一个问题:很多代课教师不是依靠自身的专业技能和任职资格得到教师职业,而是依靠工龄和年龄优势转为公办教师,这直接影响了我国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民转公”政策实施中,少数人以权谋私将不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的人转为公办教师,这也对农村教育发展带来伤害。同时,在“民转公”具体政策操作中,普遍存在的浮躁和突击情绪导致许多不合格教师成为了“合格”教师。(11)

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再次出现,农村代课教师分流,一定要以严格的任职资格考试为准则,择优录取。教师招考、录用全过程应向社会公开;同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对于偷改工龄等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法律制裁。最后,应当实施规范的教师资格制度,从源头上遏制农村代课教师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5.实施分流的配套政策

对农村代课教师进行分流必须实施相应的配套政策。第一,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让所有教师持证上岗;第二,应加大对农村教师的培训力度,提升教师专业性;第三,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农村教育的投资力度,将农村教师工资纳入中央财政保障体系,提高农村教师工资水平,确保农村教师职业具有足够的吸引力。2006年我国农村地区逐步推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这是中国教育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大转变。但是,新机制对农村教师工资和福利、教师编制等问题没有特别考虑,农村教师工资依然取决于地方财政实力。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组成的督导组调查发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后,农村教师津贴失去资金来源,造成教师收入实际水平下降,影响了农村教师工作积极性。(12)考虑到现有财政体制难以保障农村教师工资和收入稳步提高。未来农村教师工资可以考虑由三级政府分担的方式:即中央承担教师职务工资和国家出台的教师津贴;教师福利和地方出台的津贴由省、县两级政府共同分担。

总之,农村代课教师问题不仅是教育系统内部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农村代课教师问题的解决,不仅需要地方政府努力,更需要中央和省级政府在财政上对地方政府的制度化支持。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与建设一支合格的农村教师队伍是硬币的两面;短期内清退农村代课教师只是治标之策,治本之法是从制度上提升农村教师社会经济地位、提高农村教师的待遇,真正让农村教师成为阳光下吸引人的职业。

注释:

①薄建国:《代课教师的政策与法律问题》,《江西教育科研》,2005年第4期。

②《教育部发言人谈清退农村中小学代课教师》,http://info.edu.hc360.com/2006/03/28091491227.shtml。

③2006年3-4月,受教育部师范司委托,华中师范大学“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课题组分别对陕西、贵州、广西、湖北、安徽、河南6省进行了实地调查。调研最终成果为《从生存阶段向发展阶段转型:中西部6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调研报告》,总报告执笔人为雷万鹏。

④教育部:《全国教育事业统计公报(1 990-2000)》,http://www.edu.cn/shu-zi 494/index.shtml。

⑤玉丽:《教师何时告别“代课”》,《教育科学研究》2005年第8期。

⑥李迎新:《渭源县代课教师状况调研》,《甘肃日报》2005年7月28日。

⑦⑧雷万鹏:《从生存阶段向发展阶段转型:中西部6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调研报告》,《教育部政策咨询报告》,2006年6月。

⑨Hoyle,E.& John,P.1995,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professional practice.London:Cassell.

⑩OECD,2005.Teachers Matter:Attracting,developing and retaining effective teachers.

(11)唐松林:《中国农村教师发展面临的基本问题(二)》,《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2期。

(12)周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新机制实施中出现五大新问题》,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4/27/content-44846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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