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所有制领导模式下的龙头企业并购行为研究--对我国煤炭行业兼并重组方案的评价与启示_煤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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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301(2011)03-0020-09

一、引言

行业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企业竞争力弱是目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主要问题,在资源环境约束日益严重、国际间产业竞争更加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的新形势下,这些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近年来,我国大力推动了一批行业的整合和变革,旨在通过结构调整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实现行业可持续发展,其中以煤炭业的兼并重组最引人瞩目。从2008年年底开始,山西、河南、河北、贵州、内蒙古等地先后掀起了煤炭业并购的高潮,通过大幅度整合行业中的中小企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大型煤炭企业的主导力量进一步加强。如山西省从2009年起坚决关闭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小煤矿,大力支持同煤集团、山西焦煤、潞安集团等大型煤炭集团为主体重组省内小煤矿,到2010年底全省矿井数量由原来的2600多座压减到1053座,减幅比例达60%[1]。这一轮产业调整强调了国有大型煤矿的主体地位和引导作用,也被称为煤炭资源领域的“国进民退”[2]。

目前煤炭行业整合的显著特征是政府主导下的大型煤炭企业对落后中小企业的兼并,这种兼并行为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如果没有行政干预或反垄断法的限制,行业中的主导企业是否会自行兼并业内的跟随企业?国有企业在行业兼并中的积极作为是对市场势力的“滥用”,还是既定产权结构下行业演进路径的必然选择?对以上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无论对大型国有企业兼并中小私营企业行为的合理合法性的考量,还是对我国混合寡头市场的发展走势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参考价值。

二、文献回顾

从前期研究文献来看,大多数有关行业并购整合的经典文献都假设对称寡头的市场结构[3-4],对由少数大企业主导下的市场兼并行为关注较少,而我国大多数行业都具有“少数大企业主导,众多小企业跟随”的结构特征,主导-跟随厂商模型能较好地模拟产业竞争的现实,是判断和预测竞争结果的重要基准[5]。

主导厂商在行业中有两种基本的领导模式:价格领导和产量领导,即主导厂商可以先行决定价格或者产量,在博弈中享有先动优势。在不同领导模式下,市场均衡结果有显著不同,选择何种领导模式要视具体情况和研究的问题而定[6]。在重点研究价格形成和传导机制、纵向价格控制等问题时,通常采用主导厂商的价格领导模式[7-10];在研究产量决策、生产能力分配等问题时,更多采用主导厂商的产量领导模式[11-12];而在研究行业兼并行为时,主导厂商不同的领导模式将成为重要的内生影响因素。Riordan[13]在价格领导模式下研究了主导厂商的纵向兼并行为,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是不确定的,结果取决于上下游市场份额和纵向一体化的程度。Gowrisankaran and Holmes[14]利用产量领导的主导厂商模型研究了行业横向兼并问题,证明了在没有兼并限制的情况下,行业并不必然趋向垄断,主导厂商和边缘厂商共存的竞争状态和市场垄断结构都可能是稳定的,行业的演化路径取决于需求和供给弹性以及贴现率,行业长期集中度取决于最初的集中度水平。

主导-跟随厂商模型为我们研究市场地位不对称、行动次序有差别的企业行为提供了适合的分析框架,然而上述文献中的主导厂商模型几乎都没有考虑企业所有权的影响。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多数行业中的主导企业通常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行为特点、目标导向及市场功能都与私有企业有很大不同[15]。近年来随着各国国有化现象的泛化,混合寡头(mixed oligopoly)文献中更多关注了公有企业的兼并行为及对市场福利的影响。Fjell and Pal[16]、Fjell and Heywood[17]研究了公有企业作为领导者,国内和国外私营企业作为跟随者,企业之间进行产量竞争时的生产和兼并问题。他们的研究表明,国内或国外企业之间的兼并行为对公有企业的利润及社会福利的影响是模糊的,与跟随企业的初始数量有关。Artz,Heywood and McGinty[18]证明当从事产量竞争的公有企业和私有企业兼并时,福利和利润的变化取决于新成立的兼并企业中私人所有权的程度,公有企业的存在使得兼并可行集的范围扩大。Heywood and McGinty[19]证明,当各种所有制企业在市场上并存时,外国企业被国内企业收购将引起公有企业产出更大幅度的增加,公有企业的存在增加了私有企业跨国兼并的动机。

混合寡头文献中虽然考虑了企业所有权对兼并行为和市场均衡结果的影响,但对企业非对称的市场地位、市场领导模式的研究明显不足。为同时考虑所有权和领导模式对兼并行为的影响,我们借鉴了主导-跟随厂商和混合寡头文献的研究方法,在Fjell and Heywood[17]和Gowrisankaran and Holmes[14]模型基础上,构建了非对称的主导-跟随厂商模型。我们的研究与上述文献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强调企业规模和技术的非对称性。假设跟随厂商与主导厂商相比具有绝对成本劣势,行业兼并体现为低效率跟随厂商的关闭,兼并效果取决于淘汰落后产能所带来的效率改进与主导厂商市场势力提高的权衡;第二,重点探讨了主导厂商的所有制性质和市场领导模式不同对企业兼并动机和能力的影响。

本文试图验证以下几个问题:行业中的主导厂商是否有动机或能力对行业中低效率的跟随企业进行兼并?主导厂商与跟随厂商之间的技术不对称程度、主导厂商的市场领导模式和所有制性质会对行业整合结果产生何种影响?进而对我国煤炭业的兼并重组提出一些启示和建议。

三、模型构建与结果分析

(一)基本假设

这是一个有趣的结论,效率太低的跟随厂商反而不容易被兼并。事实上,主导厂商与跟随厂商的成本差距越小,行业整合过程中所产生的外部性越低,兼并所获得的效率改进在更大程度上能被参与者所获得,因此兼并更容易发生。

(四)结论

我们比较了主导厂商在不同所有制及领导模式下对跟随厂商进行兼并的动机和能力,主要结论可概括如表3:

(1)主导厂商的所有制性质决定企业兼并的动机,主导厂商的领导模式影响企业兼并的能力。不管主导厂商为私有或公有,只要兼并能使得企业利润或社会福利增加,即具备行业兼并的动机;而兼并活动能否实际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兼并所产生的“外部性”大小的影响。这种“外部性”的大小与主导厂商的领导模式紧密相关。当主导厂商为私有企业时,价格领导下行业整合的外部性远远小于产量领导情况下的外部性,因此兼并更容易发生;同时由于受外部性的影响,行业完全兼并优于部分兼并。当主导厂商为公有企业时,在价格领导模式下,社会福利随跟随厂商数量的减少而下降,因此主导厂商并无兼并动机;而在产量领导模式下,尤其在主导厂商与跟随厂商的成本差距或技术梯度相差较小时,行业兼并更容易发生。

(2)主导厂商与跟随厂商之间的效率差异k的大小并不能改变行业兼并的动机,只在一定范围内影响主导厂商兼并的能力。在主导-跟随厂商的既定市场结构下,低效率厂商的存在并不是行业整合的根本动因,关键在于低效率厂商所处的市场地位及其与主导厂商互动的模式。只有在公有厂商产量领导模式下,k的取值才影响了兼并可行集的范围,即技术差距小的跟随企业更容易被主导厂商所兼并。

四、对我国煤炭业重组方案的评价与启示

(一)煤炭业整合的背景和路径选择

从市场结构来看,2008年我国煤炭行业的CR4为20.05%,规模最大的神华集团的市场份额达10.36%,中煤能源集团、山西焦煤集团和大同煤矿集团紧随其后;国有重点矿产量占比达到50%以上。[21]。我国煤炭行业基本形成由少数大型国有企业所主导,多家中小煤炭企业作为跟随厂商的市场格局。从企业技术差距来看,我国的大型煤炭企业,尤其是国有大型煤矿,享有显著的技术、设备、管理、资金、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总体技术水平比中小型的乡镇煤矿领先30~40年左右[22]。从主导厂商的市场领导模式来看,在煤炭(主要是电煤)市场上,大型煤炭企业与五大电力公司通过协商谈判来决定煤炭的价格或产量,而其他煤炭企业作为市场跟随者接受既定结果。由于受运力限制和上网电价受规制的双重约束,煤炭市场将形成不同的领导模式。当受规制的上网电价成为主要制约因素时,为稳定中间品价格,签订的煤炭合约倾向于“有价无量”,煤炭市场上形成价格领导模式;当价格机制失灵,运力成为主要制约因素时,为事先分配铁路运力,煤电主导厂商倾向于签订“有量无价”合约,导致煤炭市场形成产量领导模式。近年来,随着煤炭生产成本的增加和煤炭企业市场势力的提升,煤炭涨价趋势不可避免;而考虑到宏观经济通货膨胀压力,电力价格调整的不确定性增加,因此煤炭供需双方在价格谈判中更难以达成一致,加之铁路运力的制约致使煤炭产能无法在短期得到释放,煤炭市场上的价格领导模式逐渐为产量领导模式所取代(见表4)。

当主导厂商为私有企业时,社会福利水平随着跟随厂商数量的减少而降低,而且价格领导模式与产量领导模式相比,福利水平下降得更快,总体福利水平介于上述两种情况(n>7和n=0)之间。因此,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看,不管行业整合与否,由私有厂商所主导行业均非社会合意结果。

(二)对煤炭业重组方案的评价与启示

在我国目前煤炭业重组方案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坚持“一个矿区以一个主体开发为主”和就近适量的原则,大力支持骨干大型煤炭企业优先兼并重组相邻相近的煤炭企业,并相继出台了完成行业整合的时间表,因此我国煤炭业的兼并也被认为是“指定主体、指定对象、指定时间”的非市场化重组方案(见表5)。本文通过规范的产业组织模型的分析,认为长期以来颇遭微词的我国煤炭业的“非市场化兼并”这一说法并不成立,现行的煤炭业重组方案是在既定市场结构和产权结构下行业进化的必然选择。

基于理论模型分析的结果,结合对煤炭行业市场特征的判断,我们得出对煤炭业重组方案的评价与启示如下:

第一,关于兼并时机的选择。在主导-跟随厂商的市场结构下,主导厂商的领导模式对企业兼并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煤炭行业兼并的时机选择尤为重要。当上网电价的调整受到严格管制,进而阻碍煤炭市场领导价格形成时,铁路运力成为主要制约因素,煤炭产量成为企业优先决策的变量,此时是进行行业兼并的有利时机。通过行业兼并重组,整合生产能力,对产能进行重新分配,有助于缓解生产压力和市场矛盾。

第二,关于兼并主体的选择。在低集中度的市场结构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主要矛盾时,对低效率中小煤炭企业的整合势在必行。根据命题1与命题2结果,在产量领导模式下,公有主导厂商有动机且有能力兼并行业中的跟随企业,而且这么做有助于效率和福利的改善。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大型国有煤炭企业就是行业中的主导企业。在煤炭行业既定所有权结构现状下,产权改革尚需时日,尤其考虑到外资对资源性行业战略并购的压力,“先整合再改制”的产业改革路径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国进民退”也是市场结构演化的必然。

第三,关于兼并对象的选择。一旦预期行业中有兼并发生,跟随企业无非有两种选择:一是选择留在行业中,以分享行业集中所带来的利润增加;二是向兼并企业提高自身要价。跟随厂商的这两种策略行为可能会阻止行业兼并的发生。由政府限定煤炭业整合的时间,要求所有低效率的小企业同时参与重组,将有助于降低主导厂商的兼并成本,推动行业整合的顺利进行。此外,目前煤炭资源整合主要在省内进行,依据就近原则选择临近小企业兼并有利于开发成本节约和产业安全水平的提高;依据命题3的结果,在煤炭企业实行跨区域兼并时,主导厂商自由选择技术差距小的企业为兼并对象,兼并将更容易发生。

本文研究的拓展之处在于:目前我们对兼并的研究仅停留在对短期行为的考察,跟随厂商被兼并后直接退出市场,而在煤炭业的现实运营中,生产能力的整合以及技术投资改造等因素在中长期时间跨度内对煤炭企业的运作以及兼并均有重大影响,后续研究将进一步考虑这些因素对兼并的影响。

收稿日期:2011-03-28;修回日期:2011-04-20

注释:

① 这里跟随厂商的数量并非是绝对数量。这里假设主导厂商数量为1,实际上,主导厂商是一个群体。因此,n可以看作是主导厂商与跟随厂商的数量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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