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断论”、“总统合宪专政”和“具体秩序”-对卡尔·施米特前期政法理论的一个再解读论文

“决断论”、“总统合宪专政”和“具体秩序”*
——对卡尔·施米特前期政法理论的一个再解读

□ 李哲罕

内容提要 卡尔·施米特无疑是二十世纪上半叶最具创造力和影响力的政法学家。因为他所涉研究领域的纷繁复杂,理论观点和政治观点的频繁变动,以及与政治现实的密切关系,所以他总是被其同代人和后代人所反复解读和误读。我们唯有进入其时代背景和政法理论内部的发展脉络,方才可以理解其理论观点和政治观点背后所潜藏的一致性,即施米特一直焦虑地试图为“无根的”“现代性-虚无主义”世界寻求一个“根”。他的这种一致性不仅可以解释他前期理论——“决断论”、“总统合宪专政”和“具体秩序”——的发展,而且同时也可以解释他的一系列实际行动。施米特的这种表现其实是近现代德国智识界对自身不能安适于现代世界的一种“症候群”。从这个视角出发,我们才能进一步实现对他的“祛魅”以及内在的批判。

关键词 卡尔·施米特 决断论 总统合宪专政 具体秩序

卡尔·施米特被称为从马克斯·韦伯到尤尔根·哈贝马斯之间最为重要的德国政法理论家,这是一个非常中肯的评价。他的思想不仅影响了同代人,还影响了许多当代思想家。如果我们愿意,那可以列一个非常长的、以及在政治光谱上从右到左非常丰富的名单。

施米特一生经历了德意志第二帝国、魏玛共和国、德意志第三帝国和联邦德国四个非常不同的政权,他足够高寿和高产,学术观点和政治立场从外在看的确发生了许多变化,若要对他进行一个完整的考察是非常困难的。正如当代德国法学史大家米歇尔·施托雷斯所评价的:“对于同时代的人而言,最难定位的是卡尔·施米特,直到今日也如此。”因为施米特所涉研究领域的纷繁复杂,理论观点和政治观点的频繁变动,以及他与政治现实的关系,所以他总是被其同代人和后代人——形而上学或意识形态标签式、片段截取式或为我所用式地——反复解读和误读。相较保守主义者倾向于将施米特的形而上学化而言,自由主义者则倾向于意识形态地将他称为“帝国的桂冠法学家”从而标示其危险性。此外,正如有论者所指出的,施米特是一位经常改变其观点以适应政治形势的人:“只要留意具体情况——即施米特试图为特殊问题提供的解答,才能正确理解施米特的观点。”施米特的政法思想总是在回应当时的政治形势,所以那种脱离其所在语境的片段截取式或为我所用式的研究必然会脱离原意。在中文学界,施米特作为一位“最为熟悉的陌生人”,在之前掀起过一场研究热潮,各类研究文献的中文译本甚至多于英文译本。不过浮沫迭起,这场研究热潮使施米特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并未得到足够澄清,反而被进一步复杂化。

本文的尝试在于研究清楚当时施米特遇到的是什么政治形势,以及他是如何运用自己的思想资源和思考去进行回应。这是根据对施米特前期政法理论的“多样性中的统一性”来进行“重构式还原”研究的一个尝试。本文在研究方法上涉及到卡尔·洛维特、尤尔根·哈贝马斯和克里斯·桑希尔这条脉络的影响,即试图将施米特放置在一个近现代德国特殊性的背景之下去进行考察其思想的内在变化。本文之所以将焦点集中在魏玛共和国这一个时段,乃是因为施米特最为主要的政法著作都是发表在这一时段,而且其观点伴随着政治局势的变化从“决断论”到“总统合宪专政”再到“具体秩序”的发展也发生在这一时段。须加以说明的是,在施米特前期政法理论中这三阶段的区分并不是非常清晰的,而且在后面阶段中也多少包含有之前阶段的一些因素,在此只是出于考察的需要而将其加以重新归纳整理。

一、决断论

卡尔·施米特1888年出生于莱茵兰地区小镇普兰滕贝格(Plettenberg)的天主教背景家庭。在其漫长学术生涯的早年,他曾属于马克斯·韦伯的社交—学术圈,深受韦伯理论的影响。施米特同时也深受占据当时德国学术界的新康德主义思潮影响,并曾在斯特拉斯堡大学参加过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非常有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保罗·拉班德(Paul Laband)的讨论班。在那个时期,占据德国公法学界主流的依然是实证主义法学,这是一种寻求与现存稳定的政治秩序相合拍而非反思—批判的理论。

遗憾的是,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庸官懒政、胡作非为、弄虚作假的现象却是屡禁不止、层出不穷,不仅损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也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本次中纪委出重拳整治这些现象,可谓来得及时,深得民心。

因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原因,施米特在20世纪20年代左右,也就是战争结束后的魏玛共和国时代才开始正式登上学术舞台。在那个年代,旧的德意志第二帝国所提供的看似稳定的政治秩序业已崩溃,魏玛共和国羸弱的民主政权在内外交困中无力消灭各种反对势力和重组稳定的政治秩序。如果模仿尼采“上帝死了”的口吻来表述,当时的情况是“国王死了”(虽然德皇威廉二世只是逃到了荷兰)。维系旧时代的单一的、集中的和人格化的权力中心(“上帝”以及之后的“国王”)不再存在,政治业已进入大众民主时代。在现代世界政治秩序的重构过程中,德国作为一个迟到的国家,又加之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败,使得之前被所谓“特殊道路”带来的高速发展遮蔽的积攒多年的问题集中爆发。年轻的施米特面对的就是这样一个局面。他所认为的解决之道当然无法再从之前的新康德主义和实证主义法学中去寻找,因为它们所依附的稳定的政治秩序已经崩溃,而现在的问题是要如何重新建立起一个稳定的政治秩序。当时的他并不能设想现代世界其实正是以“去政治化”,“去单一的、集中的和人格化的权力中心”为前提和结果的,因此他的努力是试图将其重新政治化以及以新的方式去重建单一的、集中的和人格化的权力中心。

施米特首先从天主教思想资源中发展出了“决断论”。正如上文所提及的,施米特所拥有的莱茵兰地区天主教家庭的成长背景,让其理论中吸收了许多天主教的资源:他自然而然地受到了两位具有天主教背景反自由主义、反现代性的学者——十八世纪中叶到十九世纪初的法国人约瑟夫·德·迈斯特(Joseph de Maistre)和十九世纪的西班牙人胡安·多纳索·柯特(Juan Donoso Cortés)——影响。在1922年初版的《政治的神学》中施米特标识出了其政法思想的许多核心观点,即关于“主权就是决定非常状态”、“非常状态”和“决断”等一系列观点:“对非常状态作出决断乃真正意义上的决断。因为常规所代表的一般规范永远无法包含一种彻底的非常状态,所以,在真正的非常状态下所作的决断完全不能从规范中引导出来。”施米特试图赋予主权者——类似于在自然因果性之外一般的“上帝”——在法律秩序之外的地位,即能够以一种类似上帝所有的自由意志去实现秩序“从无到有”的创设,以及对这种秩序的保证,而这种主权者的任意性正是被现代西方议会民主制的制度设计发展出来的各种机制所要求加以限制的:“统治者决定是否出现了极端的紧急情况,以及采取何种措施消除这种情况。他置身于正式生效的法律秩序之外,他绝不属于这种秩序,因为正是由他来决定是否完全搁置宪法。现代宪政发展的所有趋势均倾向于限制这个意义上的统治者。”

那一时期的施米特依旧有些停留于“规范论”与“决断论”之间,只是认为“规范”必须有“决断”才能完满。在这点上,施米特和凯尔森“纯粹法理论”的观点之间其实并没有非常大的分歧——双方都认为需要意志行为去决定法秩序,只是凯尔森侧重于后者,而施米特侧重于前者。对凯尔森而言,在先验的“基础规范”背后的事情并不属于法学领域所要处理的问题,而施米特则强调若没有“决断”,整个法秩序则没有多少意义。正如乔治·施瓦布所言:“施米特论证说:规范就其本身而言是不充分的,只有进行决断和解释才能成为现实的东西。”而“他(施米特——笔者注)认为,每个规范都是以它的正常状态为前提的,所以这种正常状态一旦消失它就变得毫无意义。对他来说,例外状态将常态下的惯例所掩盖的东西暴露出来。”正如上文所提及的,实证主义法学所依附的那种稳定的政治秩序随着德意志第二帝国看似稳固的伪君主立宪制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的解体而崩溃,魏玛共和国时期内外交困的状态使得施米特必须首先揭示政治残酷的本质或逻辑 (也即施米特所谓的“例外状态”),然后再试图借助“决断”重建稳定的政治秩序。对具有天主教背景的施米特而言,秩序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物。施米特在这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重新找到一个正当的主权者以做出“决断”。“决断”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被理解为“制宪权”,即施米特认为可以通过“决断”这种意志行为从无到有地创设法律规范和稳定的政治秩序。当然,施米特意义上的主权者并不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不动的推动者”或凯尔森意义上的先验的“基础规范”一样的消极的理论设定,而是一个积极的行动者,这是因为在施米特看来政治的变动不居的本性要求这个主权者总是要去做出语境化的“决断”。

虽然“主权”一般被认为是归属于与之词根一样的“君主”,但是“决断”有其天主教神学的背景(“上帝”的意志)。依照施米特的著名论断“现代国家理论中的所有重要概念都是世俗化了的神学概念”,我们可以认为早期现代欧洲国家在形成过程中使用“君主的人格”替代“上帝的人格”,以作为单一的、集中的和人格化的权力中心,并且以这个中心来确保规范体系的产生以及稳定的政治秩序。这也正如施米特所言:“当法学家兼神学家的德尔图良说‘我们之所以对某事负有义务,并非因为某事为善,而是因为此乃上帝之诫命’,这句话听起来已经很像法学决断论;但因为此处有着预设的基督教上帝概念,所以欠缺了一种彻底的无秩序、一种无法藉助规范,而只有经由纯粹的决定才能转化为法律与秩序的混沌状态。”施米特在一定程度上遇到的是一个“现代性—虚无主义”背景下的存在论问题,这类似于同时期海德格尔在完成《存在与时间》上卷时所遇到的问题,这个问题按照克里斯·桑希尔所指出的:“决断论一般是这样一个术语,即指出在本体论的、神学的、自然法的和宪法的确定性崩溃之后,作为政治/存在论上效力和权威的来源的个体的语境化决断具有了核心地位。”施米特在魏玛共和国的危机中也寻求“决断”作为自身的理论支撑:“在法学上,主权者的决断不能从规范或具体秩序的观点来解释,也不能纳入具有具体秩序的框架中,因为对决断论者而言,正是决断奠定了规范和秩序的基础。主权者的决断是绝对的开端,而一切的开端也只能是主权者的决断。主权者的决断源自规范上的虚无,以及具体的无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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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文所提及的,既然施米特否认了自由主义议会民主制可以形成统一的意志和做出有效的“决断”,因此他就必须需要一个凌驾于法律和民众之上的主权者。这里的主权者其实正如之前提及的“上帝”或者“国王”一样,是主权意志的人格具体化身。因此,施米特从“决断论”很自然地发展出了“总统合宪专政”。当然这也必须要结合到继魏玛共和国第一任总统社会民主党人弗里德里希·艾伯特于1925年去世之后,原陆军元帅、容克贵族兴登堡成为第二任总统,并且他在围绕其周围的保守派分子的支持下寻求对魏玛共和国政治生态的改变。魏玛共和国后半段保守主义兴起、国会被架空、内阁总理并非产生自国会多数而是由兴登堡总统直接任命,权力开始集中于以兴登堡为中心的小圈子,这被后世称为“保守主义革命”。施米特与天主教中央党(DZP)高层过从甚密,并且实际参与了魏玛共和国后期的一些政治活动,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他的这些作品为保守主义者而言兼具造势和应用对策双重目的。

二、总统合宪专政

对施米特而言,政治的本质属性就是敌/友的斗争,而且政治中的敌/友斗争是恒久而又充满创造性的。这和霍布斯意义上的自然社会中的人一样,人与人为敌。同时施米特出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总体战争”的经验认为,斗争在后期显然已经上升到同质化的共同体与其他同质化的共同体之间的斗争。在某种程度上,某个共同体同质化程度越高,其社会动员能力就越高,就越有可能在斗争中胜出。施米特认为,民主的本质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同一性,而并不是自由主义的多元分化,因此他批评了自由主义民主制这种结合方式,认为这是一个悖论。施米特所言的这种同一性以同质性作为前提与进一步的目标,这进而可以联系于种族主义和反犹主义。我们也可以根据马克斯·韦伯对国家是在一定疆域内垄断暴力的这个定义出发,认为现代国家有组织的暴力形式是竞争性地与其他共同体展开的斗争,而非在共同体内部对其他竞争性群体的斗争,因此,这样的国家必然需要围绕在一个单一的、集中的和人格化的权力中心周围。施米特也非常韦伯式地认为,自由主义议会民主制国家只能将政治行为认为是在议会和媒体上各个特殊利益集团之间无休止的争论,而不能在斗争中做出“决断”,结果只能是造成国家的多元分化和国家整体实力的削弱。作为一位来自莱茵地区的天主教徒,施米特对旧德意志第二帝国的政治体制其实并无多少好感,但是他对魏玛共和国的无休止的议会争论和内阁倒台重组更没有多少好感。在这里我们必须要有限定地认可斯特克的观察:“哈贝马斯将卡尔·施米特描述为马克斯·韦伯的正当继承者的做法应该被认为是对韦伯的一个公正的控诉。这个控诉表明那些没有能力认识到现代议会民主制真实本性的理论家,是因为他们被敌视现代议会民主制的一个政治思想传统所诱惑了。”

⑮Chris Thornhill,Political Theory in Modern Germany:An Introduction,Cambridge:Polity,2000,p.67.

我们常人依据对美国最高法院的印象,司法权应该作为“宪法的守护者”,施米特的理论对手汉斯·凯尔森也在理论上和奥地利的实践上设立了宪法法院,但是施米特反对这种观点。个中原因正如约瑟夫·本德斯基所指出的:“对于施米特来说,保卫宪法是一个政治问题,而不仅仅是法律问题。”施米特在出版于1929年的《宪法的守护者》中驳斥了司法权作为宪法守护者的观点,他认为:“(在司法领域中寻求宪法守护者的现象——笔者注)首先是出自于对法治国的抽象误解。具体而言,它是把政治问题的司法解决当成是法治国概念的理念,但是却也忽略了,把司法权扩及于或许不具司法本质的领域,只会让其受到损伤。”我们可以简单归纳一个公式,对施米特而言,正当性属于政治领域,合法性属于法律领域;政治领域决定法律领域,正当性决定合法性。在施米特的观点下,司法权自然不能处理宪法这一属于政治领域的问题。

现在的问题有以下两点:第一,为什么施米特需要一位“宪法的守护者”?第二,为什么施米特认为魏玛共和国的总统(具体而言就是指兴登堡)应该作为“宪法的守护者”?

就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施米特反对魏玛共和国各种社会势力多元分立(碎片化)的状态,因此需要有一位宪法的守护者来克服这种状态。因为自由主义议会民主制对国家权力心有抵牾并试图削弱或限制它,施米特非常敏锐地指出:“19世纪的德国宪法所处的时代的基本结构为当时伟大的德国国家学说表述为一个明确而实用的基本公式:国家与社会的区别。”这种根本性的区别在魏玛共和国时期消失了,最终社会力量通过自由主义议会民主制终结了国家的政治性。出于一种黑格尔式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施米特认为:“如果社会自己组织成国家,如果国家与社会原则上是同一的,那么,所有社会的和经济的问题都直接变成了国家的问题,人们也就不可能区别国家—政治的与社会—非政治的问题了;”施米特需要的是一个打通国家与社会二分的“全能”国家,这个国家并不是在量的规定性上包括社会,而是在质的规定性上凌驾于社会:“国家‘全能’的法学规范,事实上只不过是上帝全能的神学规范的浅薄世俗化而已。同样,19世纪德国的‘人格化’国家学说在此也十分重要,因为它一方面与绝对王权的人格化截然对立,另一方面则与那种把国家作为一个更高的第三者 (相对于所有其他社会群体而言)以逃避在王权和人民主权之间作两难选择的国家截然对立。”对施米特而言,以魏玛共和国为代表的“市民法治国”不仅不是这样的“全能”国家,而且是与这样的“全能”国家为敌的。

(2)80和100℃条件下和磺化钻井液相比较,HTHP失水相差不大,但在120℃高温条件下HTHP失水相对偏高,高温能力不如磺化处理剂;

在施米特理论的实践方面,魏玛共和国末期布吕宁、巴本与施莱歇尔作为内阁总理的时期,他们都采取了摆脱议会制朝向总统专政的转变。施米特实际参与到这个进程中去了,他的目的是为了以兴登堡总统作为单一的、集中的和人格化的权力中心重建魏玛共和国的稳定的政治秩序 (虽然这个稳定的政治秩序显然并不是自由主义议会民主制的)。

就第二个问题,按照施托莱斯的解读与归纳,施米特选择魏玛共和国的总统作为“宪法的守护者”的原因乃是“因为(帝国总统)具有民主正当性,其被赋予中立性,且独立于议会,更甚者还有七年任期,主要还具有紧急状态的权限(威玛宪法第48条)”。这也正是施米特本人在《宪法的守护者》第三章“帝国总统作为宪法守护者”里加以详细论证的主要几点。在一定程度上,也正是因为《魏玛宪法》在制度设计上提供了让“帝国总统作为宪法守护者”成为可能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操作性)两方面的条件。在《宪法的守护者》末尾,施米特大声疾呼:“它(《魏玛宪法》——笔者注)把全体德国人民当成具有直接行动能力——而非通过社会团体组织媒介——能直接表达其意志,在关键时刻能超越多元分裂而聚集并实现其意志之统一体的前提。宪法特别试着让帝国总统之权威有机会能直接与德国人民之政治总意结合,并藉此以宪法统一体之守护者、捍卫者及全体德国人的身份而行动。而当前德国的存在及存续,即是以此种尝试之成功为基础。”其实在此处施米特发展了马克斯·韦伯的卡里斯玛式的人物这一种正当类型,当然这种试图从大众的公意基础(所谓的全民直选)上获得正当性的方式其实非常危险。不过不论是韦伯还是施米特都没有预见到这之中的危险。

三、具体秩序

施米特曾希望兴登堡周围的保守派分子依照《魏玛宪法》第48条赋予总统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对极端党派进行打击,但是在施莱歇尔组阁失败之后,他深知右派保守主义大势已去,甚至刻意退出公共领域并意志消沉了一段时间。我们可以部分地认同本德斯基为施米特所做的辩护:“施米特关于自由主义失败的每段论述都会得到听众的喝彩,而他呼吁通过既有宪政秩序建立新秩序的主张则被当作了耳旁风。每次施米特精确地指出魏玛政体中的弊病之时,他只是助长了众多年轻听众的反共和主义。”施米特复出后转而效忠新的政权,并成为了柏林大学教授、普鲁士国务专员、德国法学家大学教师联合会主席,以及《德意志法学家报》主编等,一时风光无限,被人称为“帝国的桂冠法学家”。

第一,制定差异化的教学目标。我们教师可以针对学生的不同学习水平,为其制定不同的教学目标,进而让优等生“吃得好”;后进生“吃得了”;中等生“吃得饱”。第二,采用多种教学方法,满足学生差异化学习的需要。比如,教师可以采用开放式学习、集体讨论学习等教学方式,促进不同学生的思维的发展。第三,布置作业分层次化。初中化学教师在布置作业的过程中要考虑不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差异化的布置作业,并采用符合学情的评价方式,从而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热情,优化课堂教学模式。

采用过程性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结构力学(一)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课程,仅仅通过考试难以达到考核评判学生对课程知识的掌握情况,因此考核形式中可采用过程性考核和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过程性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平时的学习表现,其包括学生完成工程模块任务的方案、结果、出勤情况以及沟通协作精神。而学期末设置期末考试,主要考核课程重要知识点及能力。

伴随着施米特在1933年后政治立场变化的是他的学术观点也发生了变化,即从“总统合宪专政”转变为“具体秩序”。他从支持总统制的反自由主义议会民主制立场到支持关于民族共同体生活的“具体秩序”之间的转变并非是完全连续性的,这甚至可以被认为是一个“突破”

施米特在1934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开始面对在现代世界随着大众的兴起和工业化发展而展现为民族共同体生活的“具体秩序”思维。在现代世界,面对大量需要国家积极介入的社会经济问题,基于资产阶级自由主义议会民主制的政治体制也已经开始不敷使用,因此如何超越这个自由法治国框架就成为了施米特所要面对的问题。这诚如施米特所说的:“迄今的决断论、规范论或结合两者的实证论法学思维,对于以此种形式建立的政治统一体而言,已经不再适宜。我们现在需要的是一种能够达成国家、民族、经济与世界观情势下之种种全新任务、并形成全新共同体形式的具体秩序性与形塑性思维。”而“新的国家法与行政法贯彻了领袖原则,以及随之而来、唯有出于具体的秩序和共同体才能理解的概念,如忠诚、服从、纪律及荣誉。政治的统一体,建立于国家、运动、人民的秩序三步骤之中。等级架构的建立更能够实现领导、纪律和荣誉间不可分离的关联,从而超越迄今仍以‘权力分立’原则为基础的规范论。”依照施米特的观点,既然在自由法治国之前的旧体制已经无法复辟,那就需要找到新的正当性基础以克服现代性社会的虚无主义,1933年之后热烈的政治形势为他指明了方向。施米特的嫡传弟子恩斯特·福斯多夫和恩斯特·胡伯在联邦德国时期关于“社会福利国家”的争论中也发展了他的这些观点。

概言之,我们可以认为这并非只是语义学上的断裂或转变,施米特在被发动起来的大众这个新形势之下开始放弃维持旧的国家形式,而寻找到了对抗失去单一的、集中的和人格化的权力中心之后变成虚无主义的分裂、多元的现代社会的一个新出路,即民族共同体生活可以建立正当统治,而且这种正当统治可以彻底摆脱宪法和议会等的束缚与制衡。参照上文所述的施米特提出的“总统合宪专政”这个观点尚是依据《魏玛宪法》所提供的框架下的思考,而在这里的“具体秩序”则完全放弃了既有政治与法律框架的束缚。按照施米特所说的,这种“具体秩序”决定着法规范:“如果没有具体秩序充当坐标系统,法实证论就无法区分法与不法,或是客观性和主观恣意。”这也正如米歇尔·马德尔所说的:“可以确定的是,政治最终奠基于具体生活和集体存在,从而拒斥了奠基于任何预设的法律或规范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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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从1937年之后,施米特因为内部斗争实势就再也没有研究政法方面的问题,转而研究国际法与大空间理论去了。虽然施米特在国际法和大空间理论等方面的看法和“生存空间”观点不谋而合,但其实他的国家法和大空间理论等和之前的“具体秩序”理论一样并没有再起到过非常重要的现实决定力,但是这却为二战后的政治思考打开了新的视域。

结 语

惟有从施米特学说中这种断裂性和延续性的发展中,我们方才可以理解他思想的关键点。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施米特前期政法思想的一系列发展变化其实是基于两条相互交织的主线:第一、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后的德国社会重建稳定的政治秩序以及重新获得国际地位,这个旧的秩序已经被彻底打破,而在新形势下无法得到重建;第二、自身理论需要在各种之前的“根”被祛魅的“无根的”现代世界中寻找到一个稳固的“根”的内在需要。

⑥在此魏玛时期的政治背景与反实证主义法学的立场上可以参见李哲罕:《需要“实质性内容”的公法学——赫尔曼·黑勒公法学思想论析》,载《浙江学刊》2016年第2期。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哈贝马斯和卢曼等为代表的德国政治哲学界,乃至整个欧陆政治哲学界,甚至是英美政治哲学界许多学者都被施米特深刻的思想所吸引,而且在联邦德国时期就《基本法》解释的争论中我们也都可以看到施米特思想的影子。施米特正是通过自己所身处的近现代德国那个特殊语境下的工作推进了普遍层面上对现代社会的另类尝试,而且我们不得不佩服他对于变动不居的现代政治情势的敏锐嗅觉。现代社会作为一个已然发生和展开的事实,我们并不应该丧失对其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动力。不论试图捍卫还是批判现代社会的人都需要认真地对待施米特,而这又首先取决于真正地理解施米特,这也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

④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可以参见扬-维尔纳·米勒:《危险的心灵:战后欧洲思潮中的卡尔·施米特》,邓晓菁、张译,三辉图书2006年版。

注释:

多尺度分析是小波变换的主要特点,可在频率域将图像分解为低频部分和高频部分。在低频部分,分解的小波系数数目较少但幅值较大,主要对应图像的有用信息。高频部分所对应的小波系数数目较多但幅值相对较小,主要对应于图像的噪声信息。图像小波去噪就是判断分解后小波系数幅值的大小,设定一个合理的阈值对小波系数进行判断从而达到去除图像噪声的目的。

①Chris Thornhill,Political Theory in Modern Germany:An Introduction,Cambridge:Polity,2000,p.55.

②Michael Stolleis:《德意志公法史》(卷三),王韵茹译,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10页。笔者将引文中的“Carl Schmitt”改为了“卡尔·施米特”。

③这方面的代表性著作可以参见迈尔:《古今之争中的核心问题——施米特的学说和施特劳斯的论题》,林国基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迈尔:《隐匿的对话:施米特与施特劳斯》,朱雁冰、汪庆华译,华夏出版社2008年版;刘小枫:《现代人及其敌人 :公法学家施米特引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

春季播种时应保证土层的温度在二十度左右,如果设置了地膜或者小拱棚可以提前播种,播种后应保证覆土为四厘米以上。夏季播种通常选择六月桑葚成熟之后,可以一边采摘一边播种。夏季播种时可以省去种子的储藏和处理过程,但因为苗木的生长期较短,所以要加强管理。

2017年笔者修改了PPT的风格,由相对专业化转为通俗易懂,延续简洁的特点,删掉复杂和不易看清内容的网页截图;增加了一下内容:

⑤⑪⑫⑱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卡尔·施米特的政治思想导论(1921-1936年)》,李培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1年版,第183、60、53、29页。

施米特对法治国,特别是“市民法治国”持有一种根本性的批判态度。但究其实质,施米特并非单纯反对自由主义议会民主制,其理论中所潜藏的更为深层次的焦虑是反对现代社会。我们在这个层面上就可以将施米特更为广泛地联系于与其同一时代的近现代德国思想界,他只是当时智识界众声喧哗之一。正是因为无力去处理近现代德国社会如何进入现代社会的问题,他们才会提出诸如“现代性危机”、“虚无主义”等这些其实只出现在近现代德国这种特殊语境中的问题。“古今之争”在近现代德国才是一个严肃以及后果严重的问题,这乃是因为近现代德国的智识界并不能使其自身安适于现代社会。正如美国学者罗伯特·波伊斯所指出的:“梅尼克思想中特别具有讽刺意味的是,他自身对一个超越党派的解决方式和一个强国家意志的要求,以及他对大城市及其令人讨厌的报纸与世界主义的犬儒作风的保守主义式的厌恶,使他不可能认识到这些观念在一个意识形态系统语境中的意义。”这个对与施米特同时代的德国保守派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梅尼克的评价,也可以妥切地适用于施米特。

近日,“我国季风区湖泊生态系统长期演变机理与生态安全”项目课题组揭示了蓝藻水华发生和消退过程中稀有浮游生物(丰度小于万分之一的低丰度物种)的动态和重要作用。

⑦就施米特的天主教背景更为详细的介绍,可以参见Reinhard Mering,“A‘Catholic Layman of German Nationality and Citizenship’?Carl Schmitt and the Religiosity of Life”,in Jens Meierhenrich,Oliver Simons(eds.),The Oxford Handbook of Carl Schmitt,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6,pp.73~95.

经过处理后,模型(Ⅲ)即为考虑风险厌恶因子和单个资产投资比例控制因素而建立的新模型(Ⅱ)的具体形式,模型更清晰、更具有可计算性。

⑧⑨⑩⑬卡尔·施米特:《政治的神学》,刘小枫编,刘宗坤、吴增定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24、24、25、49页。

⑭㉘㉜㉝㉞卡尔·施密特:《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苏慧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年版,第65~66、216、113、107~108、82页。

违背许多人常识的是,就某种程度上而言,我们可以认为施米特是魏玛宪政更为务实的捍卫者。这正如施瓦布所指出的:“就《魏玛宪法》而言,某种程度上他(施米特——笔者注)确实坚守‘民主政体的正当性概念’(即由德国人民来决定他们想要在其保护之下生活的宪法)。”施米特试图通过《魏玛宪法》的框架——《魏玛宪法》也的确提供了这样一种框架——发展出一种依据总统作为“宪法守护者”的“合宪专政制度”,不过这与一般意义上的基于权利本位以及限制权力行使的宪法设计相去甚远。施米特的学生恩斯特·胡贝尔指出:“‘宪法的守护者’一词为施米特在斯特拉斯堡的老师拉班德所创。他的国家法名著将皇帝称为‘德国宪法的看守人与守护者’。”不过作为实证主义法学家的拉班德所言的皇帝只是实证法体系的一个消极的理论假设,但是对于施米特而言总统则是一个积极的人格。

⑯卡尔·施密特:《论法学思维的三种模式》,苏慧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68~69页。笔者将引文中的几处“决定”都改为了“决断”。

⑰Peter M.R.Stirk,Twentieth Century German Political Thought,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2006,p.2.就是对韦伯政治观点的评论,可以参见李哲罕:《论潜藏在马克斯·韦伯民族自由主义背后的合理化取径》,载《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

⑲Ulrich K.Preuß,“Carl Schmitt and the Weimar Constitution”,in David Dyzenhaus (ed.),Law as Politics: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Durham (NC)and London:Duke University Press,1998,pp.471~489。

⑳John,P.McCormick,“The Dilemmas of Dictatorship:Carl Schmitt and Constitutional Emergency Powers”,in David Dyzenhaus(ed.),Law as Politics: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Durham(NC)and London:Duke University Press,1998,pp.217~251。

㉑胡贝尔:《魏玛末期联邦危机中的施米特》,载朱晓峰(编):《施米特的学术遗产》,朱晓峰、张洁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38~157、142页。

铝工业在近两百年的发展历程中,由于铝及铝合金一系列独特的优良性能,使之发展速度非常快,已被广泛应用于交通运输、建筑装饰、包装容器、机械电气、航空航天、电子通讯等领域中,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材料[1].由于纯铝的抗拉强度较低、塑性较高、伸长率较大,铸造性能差,很难满足实际使用要求,因此需要加入其它合金元素来对其性能进行改善.本研究通过在铝合金中添加不同含量的Cu和稀土La元素,研究它们对铝合金压铸件性能的影响.

㉒㉚约瑟夫·W·本德斯基:《卡尔·施米特:德意志国家的理论家》,陈伟、赵晨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版,第116、62页。

传统的语文教学是以单篇的课文为单位进行教学设计的,这样的教学固然能对文本中的知识点进行细致的剖析,但是却有“目无全牛”“见树木而不见森林”的弊病,学习板块之间难以形成紧密的联系。因而,教学难免会陷入重复、无序的境地。好比拔河,若没有一个共同的用力方向,则最终会造成合力的弱化。

㉓卡尔·施密特:《宪法的守护者》,李君韬、苏慧婕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25页。

㉔㉕㉖卡尔·施米特:《论断与概念》,刘小枫编,朱雁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5年版,第190、197~198、51页。

㉗Michael Stolleis:《德意志公法史》(卷三),王韵茹译,元照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118页。

㉙施米特这段时期的消沉状态可以参见《施米特1930-1934年日记(选译)》,载吴彦、黄涛(主编):《国家、战争与现代秩序——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评论第2辑(卡尔·施米特专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84~126页。

㉛Ingeborg Maus,“The 1933‘Break’in Carl Schmitt’s Theory”,in David Dyzenhaus (ed.),Law as Politics:Carl Schmitt’s Critique of Liberalism,Durham (NC)and London:Duke University Press,1998,pp.196~216。

㉟Michael Marder,Groundless Existence:The Political Ontology of Carl Schmitt,New York and London:The Continuum International Publishing Group,2010,p.7.

㊱Robert A.Pois,Friedrich Meinecke and German Politic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Oakland: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2,pp.113.

作者李哲罕,哲学博士,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杭州 310007)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德国法治国观念研究”(批准号:16CZX039)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陈亚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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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断论”、“总统合宪专政”和“具体秩序”-对卡尔·施米特前期政法理论的一个再解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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