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的自决权不应被歪曲_联合国论文

人民的自决权不应被歪曲_联合国论文

民族自决权不容歪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族自决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据报载,在最近召开的联合国人权会议上,一些国家和势力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基本原则于不顾,公然歪曲民族自决权,把它硬说成是定期实行自由选举的权利,并要求联合国制定模式,设立标准,增加机制,提供援助,以促使其实施。这实际上是要借联合国之手把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模式强加给其他国家。

民族自决权作为公认的一条重要的国际法原则,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开始获得承认,并最终被纳入《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国际文献和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宪章第1条宣布了“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1952年通过的《关于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决议指出:人民与民族应先享有自决权,然后才能保证充分享有一切基本人权。1960年联大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声明,“使人民受外国的征服、统治和剥削这一情况,否定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并妨碍了增进世界的和平与合作”,因此,“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依据这个权利,他们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1970年联合国制定的《国际法原则宣言》进一步阐明了民族自决权的含义和内容,并规定: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独立自主的国家,或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行使自决权的方式。《宣言》还特别规定,上述权利不得解释为他国可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另一国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同时,民族自决权这一原则也为《国际人权宪章》等国际人权文件所确认。上述规定清楚地说明,民族自决权是指被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的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国家的权利;还指已经获得独立的国家和人民都有权利不受外来干涉,自己决定自己政治地位,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选择本国的各项制度,以及独立处理本国事务的权利。可是,一些国家和势力却把民族自决权歪曲为定期实行自由选举的权利。这是明目张胆地无视《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践踏民族自决权的行为。

歪曲民族自决权意在分裂和肢解别的国家,破坏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因为,如若依了他们的民族自决权,许多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人群体和民族,都将成为民族自决权的主体,然后实行定期自由选举,以实现其独立或分离的要求,其结果不知要有多少独立的主权国家在民族自由的口号下被分裂、被肢解,领土完整被破坏,这样一来,整个国际秩序也将陷入混乱之中。可见,他们尊重民族自决权是假,而分裂和肢解别国才是真。

借民族自决权分裂和肢解别国,并不是最近才冒出来的新玩艺儿,一些西方国家的学者早就搬出这种东西,如安东尼奥·卡塞斯曾经在《人民自决权利》一文中鼓吹:“组成多民族国家的人民,包括联邦制国家内的人民,有自决权利。因此,可以推断,如果统治者拒绝人民合法的自决权利,则人民可以分裂出去,或通过其他方式,甚至武力来实现自决。”这就道破了他们的民族自决权,实际上就是分裂和肢解国家的权利。

这种所谓的民族自决权,在联合国人权会议上遭到了许多国家的拒绝和反对,他们认为,各国应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尊重各族的自决权,而不能借保护自决权,鼓励和怂恿一个国家去分裂、肢解另一个国家,破坏别国的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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