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国际私法立法 完善民主治国法制——中国国际私法学会1997年年会综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际私法论文,私法论文,中国国际论文,法制论文,民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1997年年会于10月7日至11 日在上海和苏州召开。这是在香港回归祖国和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闭幕后不久,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召开的一次盛会,具有不同于往届年会的特殊意义。来自国家司法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港澳办公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深圳分会、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法学会、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外交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中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外贸学院、上海海运大学、苏州大学、杭州大学、深圳大学、宁波大学、南昌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河北大学、东北大学、辽宁大学、东北财经大学、黑龙江大学、山东大学、广西大学、安徽大学、青岛大学、山西大学、湖南财经学院及港澳台地区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百余人参加了年会,收到论文50余篇。
年会在著名国际私法学家、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韩德培教授主持下,对香港回归后的中国区际民商事交往的法律问题和中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约的可行性问题进行了详细深入的讨论,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草案)》(第4稿)进行了讨论和修改。武汉大学校长助理、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黄进教授参加了年会。与会代表结合国情,联系实际,各述己见,畅所欲言。现将此次年会研讨的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关于香港回归后的中国区际民商事交往的法律问题
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举国欢庆,世界沸腾。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香港的历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同时也为我国的国际私法学者们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香港与内地属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一国两制”是一个科学构想,然而香港与内地的法律适用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一国两制”是明确的,已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而香港回归后与内地之利益格局的根本转变及趋同也是必然趋势。在国际私法诸多领域中,如何正确认识此种变化,如何准确把握其同、尊重其异,都迫切要求提上议事日程。有的代表认为,根据“一国两制”原则,在一个主权国家的前提下,香港实行与内地社会主义制度完全不同的资本主义制度,享有中央所授予的高度的地方自治权。因此,凡是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都必须首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区实行的全国性法律”,即香港特别行政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完全自成体系,并不在任何方面依附于中央的同类立法,故而在司法协助方面则必须施行“互惠原则”。有的代表认为,在司法协助模式方面,应依照美国宪法中的规定方式,对中国宪法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修改,规定区际司法协助的指导原则。有的代表认为,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订一部全国性专门解决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问题的单项法规,并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的代表认为,应由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分别制定法律,规定相互向对方提供司法协助的义务。还有的代表认为,制定区际私法是我国私法统一的必由之路。代表们普遍认为,随着我国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和台湾回归祖国,中国将出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要妥善解决好一个国家内的多边法律问题,这本身就是一个创举,必将为世界国际私法在这些或类似方面的理论与实践提供新的范本。
二、关于中国参加海牙国际私法领域有关公约的可行性问题
迄今为止,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已通过了30多项公约,而我国仅参加了2项。 对于我国参加其他一些海牙国际私法公约(如《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遗产继承法律公约》、《遗嘱处分方式法律适用公约》等)可行性问题,代表们的意见主要有2种。有的代表认为, 海牙公约代表了世界国际私法的立法走向,我国很有必要参加并应尽早参加这些海牙公约。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的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案件也随之增多。如何处理涉外案件,直接影响到我们国家、社会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外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同时也直接关系到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正确实施。因此,中国应尽早加入海牙公约势在必行。大多数代表认为,我国应该有保留地参加海牙公约。这样做,一是对我国有利;二是我国参加某些海牙公约之条件尚不成熟,更有待于提高和完善;三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所通过的某些公约排除了我国目前参加这些公约的可能性。因此,呼吁我国应该大力加强国内立法,制定相关专门法规,并在立法中吸取海牙公约中的有益成分,尽快与国际立法接轨。我国的政策应是成熟一个参加一个,当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国民生活水平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之时,参加所能参加的各项公约。
三、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草案)》(第4稿)的修改与注释
国际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民事关系或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它有其独特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对象,是既不同于国际公法也不同于国际经济法的一个独立的、历史悠久的法律部门。它在解决各国间的法律冲突、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国际经济合作关系、保护国家及其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其它法律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随着国际间交往的日益增多及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各国都大大加快了本国的国际私法立法进程,国际社会也致力于国际私法的国际立法工作。从1993年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深圳年会上决定成立以韩德培会长为首的工作小组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以下称“示范法”)以来,该示范法草案已经多次会议讨论和反复修改,提交本届年会讨论的则是其第4稿。 与会代表们对示范法草案从体例到内容再度进行了认真讨论,提出了不少建设性意见。故此,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会经过研究,决定用一年的时间对示范法草案进行修订、逐条对此作出注释并逐步将示范法草案文本译成英、俄、德、法、日等多种外文,待一切成熟时提交立法机关讨论通过。
此外,与会代表还研讨了台港澳地区国际私法的历史与现状、国际商事仲裁协助效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的准据法、我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等问题。年会还讨论了下届年会的开会地点及主要议题。
本届年会对于中国国际私法制度的日趋完善,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草案)》进一步修改和早日发表,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示范法草案的制定,尽管属于民间立法、专家立法活动,但这属我国之首例,为我国的民主法制治国方略开了先河,并且这一重要成果已在国内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同时,本届年会对我国参加海牙公约的可行性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在香港回归祖国不久召开此次年会,并专门研讨中国区际民商事交往的法律问题,其意义是非常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