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遗产权利归属争议的分析及启示-以泰坦尼克号案为视角论文

水下文化遗产权利归属争议的分析及启示-以泰坦尼克号案为视角论文

水下文化遗产权利归属争议的分析及启示
——以泰坦尼克号案为视角

孙 雯 杨 迎

(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3)

摘 要: 长期以来,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实务中,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作为第一艘存在于国际水域中的大型船舶残骸,泰坦尼克号备受关注,亦引发了国际社会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诸多关注。对泰坦尼克号案的审理和判决过程当中包含的对法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法律问题的深入讨论,既体现了该案的特殊性及其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也展现了美国联邦打捞救助法与考古价值追求之间的不断冲突和调和。通过以泰坦尼克号案为视角,深入探讨该案中法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并着重分析法院在判决时对诸多相关因素之权衡的经验,以期对我国应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意义的沉没财产以及恰当地对其进行保护和管理、如何兼顾并权衡诸方面的利益诉求等问题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 水下文化遗产;权利归属;管辖权;法律适用

在文化遗产的国际保护上,已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国际法律体系,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制定的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公约为主体,辅之以其他公约、宪章、宣言、政策等法律文件。① 孙雯, 高洁.“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投资争端的文化遗产保护[J].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5). 但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实务中,长期以来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对那些具有重要文化意义的水下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尤为不足。本文将围绕泰坦尼克号案,梳理涉及水下文化遗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考察水下文化遗产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包括法院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等在内的相关法律问题,并最终回归泰坦尼克号案本身,从实体裁决的法律推理探讨该案的特殊性及其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与意义。

一、泰坦尼克号案的背景与问题

曾号称“世界工业史上奇迹”的巨轮泰坦尼克号于1912年4月在其初次航行中遭遇冰山撞击后沉没。人们在震惊与悲痛之余,随即展开了对泰坦尼克号的打捞和救助工作。考虑到泰坦尼克号独特的文化意义与价值,对它的打捞和救助工作除了在当时具有重要意义,在整个海上打捞与救助史中也同样有独特的地位和价值。就其打捞和救助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类问题,美国弗吉尼亚东区法院依据“推定对物管辖权”(constructive in rem jurisdiction),在长达18年的一系列诉讼中,不断地进行价值权衡与选择,试图平衡打捞者、救助者、泰坦尼克号上财物的原物权人、相关国家政府以及泰坦尼克号保护本身的诸方利益。该案经典的推理与裁决不仅具有独特且重要的法律研究价值,也对后来针对具有文化价值的沉船打捞救助案件的裁判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可以说,泰坦尼克号案在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考虑到泰坦尼克号残骸的情况,或许有人会感到疑惑,为什么美国法院对超过其领土管辖范围内的财产也会有管辖权?美国法院在裁量时为何没有适用“发现物法”而是适用了“打捞救助法”?这是否会引发争议并导致何种法律效果?下文将从管辖问题入手,对泰坦尼克号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美国法院对泰坦尼克号案残骸的管辖权

泰坦尼克号沉没在国际海域,事实上不专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区域,因此,美国联邦法院认为其可以通过“推定对物管辖权”对案件进行管辖。“推定对物管辖权”是美国联邦法庭在域外司法管辖中发展和适用的制度,旨在使法院享有对物的管辖权。

适用该管辖权最重要的要件就是涉案之“物”必须要在法院管辖领域内,即适用“推定对物管辖权”的基础是,通过将地理管辖范围内的财产的代表部分带入法院,法院即对整个财产获得管辖权,也就是从“代表部分”的占有,基于“物权不可分”而推定“整体”的占有。一般而言,对物管辖权只对呈现在法院的财产有效,但是船舶及其货物的物权诉讼可以通过将代表物品呈现到法庭上,从而推定法院对整个船舶及其所载货物享有管辖权。推定的占有不需要法院在物理上占有所有的财产,而是基于“物权不能被分割,因此对一部分物权的占有就推定为对所有财产的占有”的法律拟制为理论基础所创设。① R.M.S. Titanic, Inc. v. Haver, 171 F.3d 943, 969 n. 4 (4th Cir. 1999). 同时,基于“推定对物管辖权”,并不排除其他国家对同一案件也作出判决,正如美国第四巡回法庭所谓“共享主权”的情形。“推定对物管辖权”区分“裁判”与“执行”两种情形,即允许国家先对相关财产做出判决,但直到对物管辖权的财产呈现在法院之前,都不能执行判决。因此,可以想象,这种允许法院对域外客体做出判决的法律拟制,一旦涉及域外执行,将引发诸多问题。

如上所述,虽然泰坦尼克号不在任何一个国家领域内,但美国法院主张可以通过行使“推定对物管辖权”进行管辖。② Interview with Ole Varmer, General Counsel, NOAA, in New Orleans, L.A. (Oct. 10, 2009). 泰坦尼克公司(以下简称“RMST”)将泰坦尼克号上的玻璃酒瓶和其他物品带到弗吉尼亚东区法院,通过利用这种法律虚拟,使弗吉尼亚东区法院获得了对泰坦尼克号案的管辖权。法院做出排他性的打捞救助裁定,同时发布保护财产的禁令,认为RMST有权对在该遗址范围内的活动进行控制,直至打捞救助行为顺利完成。虽然法院认为自身对国家领域外的财产进行裁判的权利是有限的,但做出这样的裁判并非毫无意义,因为法院做出此等判决可以保证其在本国内的执行,并期待在其他地方也能得到执行。相应地,第四巡回法庭认为,当泰坦尼克号的任一部分出现在其管辖区域内,且打捞救助者仍在继续打捞救助活动,那么法院则享有“推定对物管辖权”。通过行使其拥有的管辖权,法院指定RMST替换美国马歇尔公司(以下简称“US Marshall”)作为泰坦尼克号及其遗址和残骸物品的保管者,并将该裁决在3份报纸上进行公示。① 这3份报纸分别是The Virginian Pilot、The Wall Street Journal和The Journal of Commerce。 不过,第四巡回法庭同时也强调,他们的判决只在美国境内生效,特别强调了本国法院在域外没有对判决涉及之财产进行执行的机制。

缝隙引流叶轮离心泵的压力脉动及振动特性······························张文著 魏 群 陈红勋 马 峥 王岱峰 (2,236)

遗憾的是,对物管辖权的法律拟制并没有考虑到对泰坦尼克号本身的保护问题。“推定对物管辖权”在国家之间创设了一种“人人皆可”(free-for-all)的情况,鼓励各国赋予本国公民最大的打捞救助权利,却没有考虑对泰坦尼克号本身的保护利益,从而很可能会造成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② Varner, Elizabeth. R.M.S. Titanic: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s Sacrifice (2012)[J]. Journal of Business Law,June 2012,https://ssrn.com/abstract=2132068. 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形不论对沉没船只的保护,还是对国内法院判决执行来说,都是相当不利的。

对于国际海域中船舶残骸进行域外管辖,除了基于“推定对物管辖权”的法律拟制外,也有普通法规则的法律基础。如第四巡回法庭在泰坦尼克号案中的一份判决中所述:“当国家同意法律适用于公海时,他们认定了在其主权范围之外存在的一种秩序,虽然他们希望能在公海上实施执行,但事实上只有在人或财产在国家权力范围内,即主权范围内时,才能完全和有效地执行。”③ R.M.S. Titanic Maritime Memorial Act, 16 U.S.C. §450rr (1986). 不可否认,第四巡回法院这一观点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同时也表明,对于残骸的域外管辖,联邦法院认为是一种弥补国际法规制不足的辅助方法。其他法院在其后审理类似案件时,也援引了这种域外管辖的法律拟制。

三、泰坦尼克号案中的法律适用

(一)泰坦尼克号案的立法背景

文献[14]根据地下水资源系统数值模拟模型,利用历史系列观测资料,反求出了河南省安阳市平原地区的4个县的降水入渗补给系数值;当降水量PN在(500 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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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念泰坦尼克号法案》

泰坦尼克号残骸于1985年被发现后,美国国会随即开始为保护泰坦尼克号筹备立法。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纪念泰坦尼克号遇难者的专门法案,即《纪念泰坦尼克号法案》(RMS Titanic Maritime Memorial Act),旨在推动海洋科学的发展并保护泰坦尼克号。该法案特别指出,法案的目的是促进国际合作,以此作为对泰坦尼克号保护和研究的指导方针。但遗憾的是,最终美国立法机关并没有通过在该法案下所签订的协议。

2.《泰坦尼克号研究、勘探与打捞指南》

《泰坦尼克号研究、勘探与打捞指南》(Guidelines for Research, Exploration and Salvage of RMS Titanic)为针对泰坦尼克号所有的打捞救助行为构建了基本框架,以期实现保护最大化。但作为一份“软法”文件,该《指南》只有建议参考价值,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该指南要求,只有在出于教育、科学或文化利益考虑的情况下才可以发掘泰坦尼克号及其残骸。该《指南》规定,只要按照指南的要求,同时保障泰坦尼克号的历史文化价值不受损害,就可以进行打捞。

“打捞救助法”的适用中,在船舶已经沉没并且打捞救助者未能阻止其沉没的情况下,对于船舶残骸是否处于危险之中,存在不同的理解。Schoenbaum(2011)认为:当历史残骸在地底或洋底未经打扰,沉睡了一百多年时,就打捞救助财产而言,海洋危险的概念范围已被扩大到极致。因此在他看来,在海底沉睡了多年的船舶残骸,可能并不处于一种急迫的海洋危险中。即使是这样,有些法院仍认为船舶处于海洋危险中,因为船舶在海底处于被各种因素影响的状态,可能会渐渐消失。

在《纪念泰坦尼克号法案》与《泰坦尼克号研究、勘探与打捞指南》的基础上,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法国的代表历时3年,提出了一份《关于泰坦尼克号沉船的协议》(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Shipwrecked Vessel RMS Titanic)。该协议要求在对泰坦尼克号的打捞过程中:(1)生者不应被打扰;(2)破坏性的技术不能使用;(3)整个活动需要完整适当的记录以及保证有考古价值信息的传递。① NOAA, Final Minute of the Negotiations for 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Shipwrecked Vessel RMS Titanic 2004, http://www.gc.noaa.gov/documents/gcil_titanic_final_minute.pdf. 与《纪念泰坦尼克号法案》和《泰坦尼克号研究、勘探与打捞指南》相同,该协议也强调对泰坦尼克号的保存和保护。令人遗憾的是,虽然美国签署了这个协议,但最终美国国会并没有通过。

就立法背景看,事实上在对泰坦尼克号进行打捞救助活动正式开展之前,许多国家尤其是美国已经意识到了泰坦尼克号重要的历史和文化意义及其独特性,因此已经尝试制定相应的法案与“软法”文件,期待能据此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历史文化价值。此外,在国际法层面上既存的相关多边协议与公约,亦可以作为保护泰坦尼克号的法律渊源。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

如果将上述判例法确立的“7因素”规则适用于本案,结合泰坦尼克号案的实际情况来看:(1)RMST花费了超过500,000个小时打捞救助,花费金额超过9,049,000美元;(2)虽然RMST在打捞救助过程中损坏了大概21%的碎片,但法院仍认为RMST在打捞救助过程中展现了成熟的技术;(3)RMST使用了昂贵的机器设备,开发新的设备,从深海中成功打捞起泰坦尼克号的一块最大的残骸;(4)RMST打捞救助者面临着物理上的不舒适环境,残骸在距离海岸400海里之外,且只有在夏天飓风季节才能作业,难度较大;(5)RMST对打捞救助物的市场估价是110,859,200美元;(6)法院认为,在深海中的泰坦尼克号有损坏的危险,同时对公众来说其历史文化价值也被剥夺了,并且法院认为,持续在海底会增加泰坦尼克号的危险;(7)RMST对于碎片尽到了谨慎保护义务,同时将碎片用于展览和教育项目,并且RMST还对碎片建立了数据库。① R.M.S. Titanic, Inc. v. Wrecked & Abandoned Vessel, 742 F. Supp. 2d 784, 798 (E.D. Va. 2010), at 798~80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水下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UNESCO公约”)为打捞具有历史文化价值财产的行为建立了整体框架,并在整个国际社会都具有指示性的作用。该公约主要规定了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义务、就地保护的首选要求、禁止商业开发的原则以及信息和培训共享等。该公约条款中与本案相关的主要是第1条和第4条。该公约第1条界定了水下文化遗产的范畴,第4条的内容则涉及对打捞法和发现物法原则上的排除适用。但遗憾的是,美国并未批准该公约,中国也尚未加入该公约。

5.《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由表3可知,第一个特征根较大,为4.810,而第二个特征根下降较快,本应提取一个主成分。但考虑到主成分数的减少将降低回归模型的显著性,因此,提取2个主成分更为恰当。由表3可知,当提取2个主成分时,可以解释98.701%的总体方差,信息损失量不到1.3%。

在筹备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时,希腊和土耳其就提出对国际海底区域内发现的水下遗产的保护问题。然而,由于一些海洋大国之间的角逐,最终该公约只有第149条和第303条涉及这个问题。尽管如此,该公约仍为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相当多的参考和思路。① 孙南申, 彭岳. 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与返还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193.

因为涉及多个国家且沉没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适用“区域”范围内,在经过复杂的司法程序与国际协商合作后,因其本身的历史文化属性,在其沉没满100年后泰坦尼克号最终被认定为“人类共同遗产”。② 江河, 於佳. 国际法上的历史沉船之所有权冲突——以保护水下文化遗产为视角[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5,(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49条规定,在“区域”内发现的一切考古和历史文物,应为全人类的利益予以保存或处置,但应特别顾及来源国,或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的优先权利。

但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构建的是整个现代海洋法律制度,并非只专注于对文物的保护,因此依据其第303条第3款和第4款,该条任何规定不应影响可辨认的物主的权利、打捞法或其他海事法规则,也不应影响关于文化交流的法律和惯例,同时不会妨害关于保护考古和历史性文物的其他国际协定和国际法规则的适用。这里体现了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二)泰坦尼克号案中的法律适用选择

一般来说,出于对私人财产权的高度尊重,美国法律很少对私人所有的财产资源进行立法干预,但是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具有公共性质的水下文化遗产。③ Varmer, Ole, Dromgoole, Sarah.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in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National Perspective[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6: 352~353. 那么,在泰坦尼克号案中,美国法院进行裁判的法律依据究竟是“发现物法”“打捞救助法”抑或是国际法相关规则呢?Schoenbaum(2011)指出了其中的区别:打捞救助规则规定打捞救助者对被打捞救助财产没有所有权;“发现物法”崇尚“发现者原则”,通俗地讲,即“谁找到就归谁”,至少针对被抛弃财产是这样的;而国际法规则强调,对具有历史和考古价值的财产而言,应当出于全人类利益的考虑进行保护。④ Schoenbaum, Thomas. Admairalty and Maritime Law. West Law School, 2011: 16.

“发现物法”适用于明示公开的、被抛弃的财产以及没有权利请求的古代船舶残骸。在“发现物法”中,发现者在现实或推定地占有财产后,即成为财产的所有人。因此,基于“发现物法”的规定,发现者从缺位的原所有者手中拿走了权利。RMST希望自己能成为发现者,从而能够立即获得权利,进而进行买卖交易。但是,法院认为,不论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还是其他原因,“发现者原则”显然不能适用于泰坦尼克号案,因此拒绝赋予RMST发现者的身份。事实上,“发现物法”从一开始就被法院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1.本案中法院排除适用“发现物法”

2.“打捞救助法”在本案中的适用

3.4.1 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油气体制改革。按照上海市电力市场改革总体方案,逐步扩大市场化交易规模,加快建立电力现货交易机制,推动辅助服务交易机制建立。借鉴外省增量配网项目经验,制定增量配电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标准,扩大上海增量配网试点范围。同时,借鉴电改经验,在对相关企业施行成本规制的基础上,推进油气价格体制改革。充分利用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等油气现货、期货交易平台,扩大交易规模,推进油气交易市场建设。

管辖泰坦尼克号案的第四巡回法院最终根据“打捞救助法”做出一系列判决。① Memorandum Opinion and Order from Rebecca Smith,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of 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Oct. 1, 2007). 打捞救助者拯救了处于危险中的船舶和货物后,有权受到船舶和货物所有者的补偿。在这一原则之下,“打捞救助法”随着时间流逝不断得到发展。② R.M.S. Titanic, Inc. v. Haver, 171 F.3d at 952~953 (4th Cir. 1999)) 根据“打捞救助法”的规定,打捞救助者并不能立即获得被打捞救助财产的权利。但法律事先推定,财产所有者希望自己的船舶和货物能够得到救助,③ R.M.S. Titanic, Inc. v. Wrecked & Abandoned Vessel, 286 F.3d 194, 206 (4th Cir. 2002). 因此所有者不需要对拯救船舶和货物的行为事先表示同意。但在“打捞救助法”中,打捞救助者获得打捞救助报酬的请求也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实现,这些要求包括:(1)打捞救助行为发生之前,所救助的财物处于海事危险中;(2)打捞救助行为属于不存在先前义务的自愿行为;(3)打捞救助者对船舶或货物的成功打捞做出了贡献。④ Schoenbaum, Thomas. Admiralty and Maritime Law. West Law School, 2011: 16.

观察组(50例):性别(例):男31,女15,年龄(岁)21-71,平均值(41.54±0.25)岁,平均烧伤面积为18.38%。

3.《关于泰坦尼克号沉船的协议》

打捞救助者打捞了船舶和货物后,即可对财产所有者提起诉讼,或对被救助财产行使海事留置权,以保障其打捞与救助行为获得报酬的权利。对被救助财产的留置权在打捞救助财产时即获得,直到财产所有者付清打捞救助报酬为止。在泰坦尼克号案中,因为RMST是第一个成功的打捞救助者,法院赋予其排他性的专属打捞救助权利,并在1994年6月7日赋予了RMST对残骸和碎片的海事留置权。在获得了对泰坦尼克号的留置权后,RMST实际上就获得了对泰坦尼克号及其物品的专属占有权利,其他打捞救助者也就不能再对泰坦尼克号残骸进行打捞和救助。

3.本案是否适用“打捞救助法”的法律争议

在2002年和2004年,RMST请求法院确认其发现者身份却屡遭拒绝。从根本上来说,“打捞救助法”是通过经济刺激而鼓励打捞与恢复的。在泰坦尼克号案中,残骸被普遍认为具有国际文化重要意义。受到首要关注的不仅是残骸遗址,还有其碎片藏品的待遇。RMST的活动被认为是“将残骸的历史价值最大可能地用于社会,并为了全人类用作一般用途和教育目的而使用”,因此是具有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泰坦尼克号案中,打捞救助者和发现者的身份区别在本质上差别不大,虽然“发现物法”对发现者即刻赋予了权利,“打捞救助法”对救助行为赋予报酬,但这两者的结果其实是一样的。在“打捞救助法”中,如果没有人对船舶残骸或碎片主张权利,法院可以按照“发现物法”将财产权利作为救助报酬。在泰坦尼克号案中,因为不存在能够支付打捞救助报酬的物权人,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决定是通过出卖被打捞救助财产以支付打捞救助报酬,还是直接将船舶残骸权利赋予RMST以解除海事留置权。基于此,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决定将残骸权利赋予RMST的做法就显得不足为奇了。这样的结果和RMST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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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对于有历史价值的船舶残骸不适用“发现物法”和“打捞救助法”,转而采用对此类船舶残骸适用保护性的立法。例如Forrest(2009)提出,对这类船舶残骸适用“打捞救助法”,会导致打捞救助者急于打捞救助而不在意采取的手段,从而威胁到船舶残骸的完整性,不利于对船舶残骸的保护。① Craig, Forrest. Has the Application of Salvage Law to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Become a Thing of the Past[J].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 Commerce, 2003, 34. 这些学者对泰坦尼克号案进行批评,认为对该案的处理没有充分地反映出国际社会对泰坦尼克号残骸的关注。但正如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法官Niemeyer所述,美国对打捞救助适用的法律原则不是国际法或自然法。② Craig, Forrest Craig. Historic Wreck Salvage: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J]. Tulane Maritime Law Journal, 2009, 33. 其论述也体现了《美国宪法》第6条的内容,即尽管作为国际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也属于“全国的最高法律”,但美国的国内法作为一个封闭的法律体系,国际法条约的效力本质上来自于《美国宪法》,即国内法。但也有学者批判道:国内法院对在国际水域的外国船只碎片这类的私人财产权利进行处分,实际上有损于国家执行外国政策的权力。虽然这只是种可能性,但这种行为却会导致与国际法中有关承认的条约产生冲突。Forrest对于Niemeyer一边强调适用国际法,一边只考虑美国案例的做法感到尤其不满。他指出,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和英国法律都没有规定对具有历史价值的残骸适用“打捞救助法”。③ Craig, Forrest. Has the Application of Salvage Law to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Become a Thing of the Past?[J].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 Commerce. 2003, 34. (Fletcher, Tomenius. Salvor in Possession: Friend or Foe to Marine Archaeolog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ultural Property. 2000, 263.

作为泰坦尼克号4国协议谈判的成员方国家,加拿大和英国也认为,对船舶残骸不应适用“打捞救助法”。在一个加拿大的案件中,加拿大法院拒绝适用“打捞救助法”,因为船舶在水下就不再处于危险中了。法院担心船舶残骸反而会因为打捞救助活动而处于危险当中,尤其是对残骸碎片的不成熟处理,可能会对船舶残骸造成更大的损害。① Craig, Forrest. Has the Application of Salvage Law to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Become a Thing of the Past?[J].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 Commerce, 2003, 34, at 365 (citing Her Majesty the Queen in Right of Ontario v. Mar-Dive Corp., 1997 AMC 1000, 1062~1063 (Ont. Ct. 1997)). 一个爱尔兰法院也同样认为船舶残骸不应再属于海事法的范畴,而是属于考古相关法律的管辖。② Craig, Forrest. Has the Application of Salvage Law to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Become a Thing of the Past?[J].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 Commerce, 2003, 34, (citing In re La Lavia, 3 I.R. 413 (H.Ct. 1994)(Ir.).

四、泰坦尼克号案判决中法官的裁量因素评析

在做出涉及历史价值船舶残骸的判决时必然要考虑诸多因素,其中最核心的部分即通过权衡核心因素来决定判决的金额和其执行问题。

(一)打捞救助判决裁量因素及选择

依据判例法,法院在此前的The Blackwall and Columbus—America Discovery Group v. Atlantic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案③ Columbus-America Discovery Group v. Atlantic Mutual Ins. Co., 974 F.2d 450, 468 (4th Cir. 1992). 中确定了6个有关打捞与救助案件的裁量因素,包括:(1)打捞救助活动的人员;(2)打捞救助者展现的速度、技术和能力;(3)打捞救助者使用的财产价值,以及该财产处于多大的风险之中;(4)由打捞救助者引起的风险;(5)被拯救的财产的价值;(6)该财产被从多大的风险中拯救出来。④ R.M.S. Titanic, Inc. v. Wrecked & Abandoned Vessel, 286 F.3d 194, 206~209 (4th Cir. 2002). 此后,法院根据情况需要,又增加了第7个因素:打捞救助者对于被拯救的、具有历史价值和考古价值的碎片和物品的保护付出的努力程度。

回想当年,我们如学生一般年纪时,也曾将书本忘在家里,也曾忘了写作业,也曾上课做过小动作……为什么不允许学生犯错呢?孩子是有逆反心理的,你越急,他越不在乎。正如煎药,猛火煎出的药没效果,非得慢火熬。

在考虑到以上7个因素后,如果没有人作为所有者支付判决所要求的报酬,那么打捞救助判决有3个选择:第一,法院可以通过司法拍卖出卖标的物;⑤ Interview with Ole Varmer, General Counsel, NOAA, in New Orleans, L.A. (Oct. 10, 2009). 第二,法院可以以被打捞救助物的权利作为判决内容;⑥ Interview with Ole Varmer, General Counsel, NOAA, in New Orleans, L.A. (Oct. 10, 2009). 第三,如果打捞救助者没有对有历史价值的标的物尽到保护注意义务,法院可以拒绝或限制判决的金额。⑦ Nafziger. Second Newport Symposium, supra note #, at 324 (1999)(citing Klein v. Unidentified Wrecked and Abandoned Sailing Vessel, 758 F.2d 1511, 1515, 1985 AMC 2970 (11th Cir. 1985).

(二)本案中法院对相关因素的裁量

但所有这些学者对上述堆积体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探索,并取得了不错成效。但这类形成时间早、成因及结构复杂、工程性质特殊的堆积体分布极为广泛,之前学者的研究结果具有一定地域特殊性,其它地区的堆积体借鉴价值有限。本文以汉源九襄地区堆积体为例,对这地区山岳沟谷堆积体的沉积特征、粒度参数、成因进行分析和探讨。

法院认为,RMST多次要求对泰坦尼克号及其残骸碎片主张权利的做法不会减损其获得打捞救助报酬的权利。② R.M.S. Titanic, Inc. v. Wrecked & Abandoned Vessel, 742 F. Supp. 2d 784, 798 (E.D. Va. 2010), at 803~804. 法院在听取判决金额估算的专家意见之后,对RMST在1993~2004年的打捞救助活动授予了和打捞救助财产等值的报酬金。③ R.M.S. Titanic, Inc. v. Wrecked & Abandoned Vessel, 742 F. Supp. 2d 784, 798 (E.D. Va. 2010), at 808.

五、泰坦尼克号案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及对中国的启示

(一)泰坦尼克号案的意义

泰坦尼克号案生动展现出美国联邦“打捞救助法”与考古价值追求之间的不断冲突和调和。在被遗弃船舶残骸法案和其他联邦法律的管辖范围之外的船舶残骸打捞救助事件,如果诉诸联邦海事法庭,则只有关于打捞救助和发现物的一般规则可以适用。这些一般规则虽然不是成文法,但对船舶残骸的历史和考古价值确实是联邦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的重要因素,并且会将“打捞救助法”中的传统认知与这些价值考量相协调。对处于国际深海中的泰坦尼克号案的判决过程就阐释了这种考虑。

在泰坦尼克号案中,法庭对保护其历史价值的分析与裁量被喻为美国海事法庭“皇冠上的明珠”。确实,第四巡回法庭在裁判中对这个独一无二的船舶残骸的公共利益进行了显著的保护。标志之一就是前文中提到的,传统上美国法院在决定打捞救助报酬等级的时候会考虑的6个因素以及第四巡回法院增加的第7个因素。不过这个新增因素存在的问题是,事实上很难拿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打捞救助者没有付出足够的努力,同时也没有其他案件可以用来作为对比和参考。第四巡回法庭认为,将被发现残骸价值的90%作为打捞救助的报酬虽然是很慷慨的,但也不能算过分,在泰坦尼克号案这样的案件中,用货币支付回报的方式是“合适”的,因为当所打捞救助的物品是“独一无二的,且其价值超过了金钱衡量的情况下,用货币支付报酬是更合适的做法”。④ R.M.S. Titanic, Inc. v. Wrecked & Abandoned Vessel, 742 F. Supp. 2d 784, 798 (E.D. Va.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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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为泰坦尼克号有着如此非凡的历史文化价值,所以从一开始RMST就向法院做出保证,其打捞救助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卖这些残骸,而是为了将其组合起来向公众收费展览。同时,从一开始该公司就意识到,其将保存的、具有历史价值和考古价值的残骸中存在着公共利益。而这种利益的实现,需要通过确保残骸被合理地保存并保持其完整性,以便向公众展览。

你知不知道什么方法会使你的孩子受到折磨?这个方法就是:让他要什么得到什么。这样,当他碰到钉子时,他将比得不到所希望的东西更感到痛苦。

其实,RMST表明自己不会出卖残骸且会将其保持完整以供公众付费参观的做法对法院的判决有很大程度的影响,使得法院愿意授权给RMST以专属打捞救助权以及今后对残骸进行保护的权利。在之后的几年里,RMST发现仅仅通过展览来募集深水打捞救助工作的巨大开支是很困难的,所以法院也允许其拍卖一些单独的碎片,允许RMST截断船体。但是,鉴于“打捞救助者是受益者”这一理念被广泛接受且已长达数十年之久,即使在法院的保护下,RMST也不能为了想要获得残骸的权利而将其角色转变为“发现者”,且同时还拥有作为打捞救助者专属的打捞救助权。概括而言,正如Niemeyer所述,“如果一个宽松的政策使得‘发现者’成为‘所有者’,那么该政策是一个刺激私人劫掠的一小步”,因为这种趋势“鼓励了贪得无厌的行为”,应当被“谨慎地适用”,而且“只能在没有私人或公共利益被侵犯的情况下适用”。虽然认为“打捞救助法”在保护历史性残骸的领域内优于“发现物法”的适用,但即便对于历史性残骸适用“打捞救助法”,也会存在“适宜的尴尬”:“因为传统的‘打捞救助法’……涉及到在打捞救助者和代表财产所有者的法院之间,建立一个互相信任的关系,而这不是对于历史性残骸可以适用相同原则的常见做法……因为任何这样的原则都是向确立了所有权的主人妥协。”① Niemeyer, P. Applying Jus Gentium to the Salvage of the RMS Titanic in International Waters: The Nicholas Journal of Healy Lecture[J].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 2005, 431.

(二)泰坦尼克号案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是海洋大国,海岸线长达18,400公里,共拥有领海和管辖海域300多万平方公里。中国在历史上曾经是航海大国与海上贸易大国。中国目前对于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较为缺失,主要通过涉及海洋类的法律法规和《文物保护法》来规范。《文物保护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对于境外打捞中国珍宝的情况却并未涉及。同时,如上文所述,中国也尚未加入《水下文化遗产公约》,在对水下文化遗产的打捞救助和权利归属等法律问题的处理方面,尚缺乏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从著名的泰坦尼克号案中,我们至少可以关注到在国际海域中水下文化遗产的打捞权及权利归属出现争议时,相应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在应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意义的沉没财产时,如何恰当地对其进行保护和管理,实现以保护为主线,兼顾并权衡诸多方面的利益诉求,做到纲举目张,有条不紊。

六、结语

泰坦尼克号在历史上有着独特的角色——不论是在其沉没时的轰动还是可以作为未来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模板。因为缺乏规范而对泰坦尼克号造成的损害,理应吸取为今后对船舶残骸保护的经验教训。也有学者认为,自泰坦尼克号被发现以来,因环境变化而遭受的损害远远不及在被打捞救助时所受到的来自人类活动的损害。① NOAA Magazine.“Return to Titanic”, Meets Science Objectives, Reminds All that Wreck Site Is Hallowed Ground:Expedition Ends Just Prior to U.S. Signing of Titanic Agreement (2004), http://www.noaanews.noaa.gov/stories2004/s2248.htm. 虽然泰坦尼克号受到了损害,但对其保护的主张至少引起了国际上对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关注。就像美国国务院退休律师Ashley Roach所说,泰坦尼克号是第一艘受到如此多的审视和关注的在国际水域中长眠的大型船舶残骸。② Fox News. Future of Titanic Artifacts in Judge’s Hands, March 26, 2009, http://www.foxnews.com/story/0,2933,510356,00.html. 可以说,泰坦尼克号在全世界保护水下文化遗产方面已经产生了巨大影响。

1.5.1 残留内膜面积评判 手术结束时,自宫底至宫颈全面检查内膜残留情况,按照统一标准对宫腔的残留内膜面积进行评估,1级:内膜残留面积<1/3宫腔内膜面积;2级:内膜残留面积为1/3~2/3宫腔内膜面积;3级:内膜残留面积>2/3宫腔内膜面积。

从泰坦尼克号案适用打捞救助法作出判决,在判决的实施阶段出现了与法院一开始保护泰坦尼克号的权利不被打捞者占有的初衷相违背的情形,从最终的结果来看,法院不论适用发现物法还是打捞救助法,泰坦尼克号的权利最终都归属其打捞者。各国在未来的历史性船舶残骸案件中可以从中吸取教训,当法院在考虑法律适用时需要同时对判决的执行结果做出预估和衡量,以便做出更好的选择。因此,虽然泰坦尼克号在过去的打捞救助过程中曾受到很大的损害且仍处于危险之中,但还是希望它的牺牲会帮助今后其他的船舶残骸得到更好的保护。另一方面,泰坦尼克号也是一个警示,作为世界上最著名的船舶之一,想要得到保护尚且如此困难,那么不那么知名的船舶残骸有价值的碎片就更加处在危险之中,自不待言。船舶残骸在被划归到“水下文化遗产”的范畴后,因其具有的独特文化价值和位于洋底的特殊状态,其打捞权和最终权利归属问题的争议解决所需要考量的因素不同于普通的财产归属争议。

泰坦尼克号案的裁判过程和最终结果对于中国而言亦有相当的启发性。中国现行立法所体现的严格控制的文物政策,排除了私人商业发掘的可能。考虑到中国现有的考古力量和考古投入,要由政府专业考古人员对每一处海底文化遗产进行发掘不仅耗资巨大,而且时间冗长,其投入和所获亦难成正比。因此亦可考虑在一定条件下采用水下遗产合作开发的模式。③ 孙南申, 彭岳. 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与返还法律问题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7. 在今后针对水下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建构中,因当前中国涉及水下文化遗产的国内法律十分匮乏,可直接适用的国际公约也十分有限,在构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层面时,需明确“水下文化遗产”的范畴,以及确认水下文化遗产地位后对其打捞救助和所有权归属的争议、适用的法院管辖权来源和可适用法律的选择指引。

参考文献:

[1] 孙南申, 彭岳. 文化财产的跨国流转与返还法律问题研究 [M]. 北京 : 法律出版社 ,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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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Varner, Elizabeth. R.M.S. Titanic: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s Sacrifice[J]. Journal of Business Law, June 2012.

Analysis and Inspiration on Right Ownership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Based on Titanic Case

SUN Wen YANG Ying

Abstract: Legal protection on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has not been paid much attention to for a long time either in theory or in practice. As the first large-scale shipwrecked vessel resting in deep international water,Titanic has been brought into sharp focus and followed with much interest on UCH in international society. The whole process of trial on Titanic Case and its judgment reveals much in-deep exploration on judicial jurisdi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law, which on the one hand reflects the special nature of the case as well as its influence on UCH,and on the other hand, it reveals the continuous conflict and gradual coordination between Salvage Law of US and the pursuing of archaeological value. Based on Titanic Case, this paper deeply explores the legal issues including judicial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 and the elements the court considered in making the judgement, for providing reference to dealing with and better protection of valuable sunken property disputes, as well as balance of different interest among parties.

Keywords: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 right ownership; judicial jurisdiction; application of law

中图分类号: D9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6-1894(2019)05-0085-12

作者简介: 孙雯,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文化遗产法、国际经济法;杨迎,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责任编辑:金孝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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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文化遗产权利归属争议的分析及启示-以泰坦尼克号案为视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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