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变迁与伦理走向_伦理学论文

道德变迁与伦理走向_伦理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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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学科。尽管古今中外学者们对伦理学学科的性质作过种种规定,但都离不开道德这一主题。然而,道德作为一种社会生活事实,它是现实的,变化的。当现实的道德发生变化后,以它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在内容上无疑也应发生变化,否则伦理学就会丧失其现实意义。道德是常变常新的,但从人类文明社会历史看,道德正经历着一次深刻的变化。这次道德变化如此之深刻,以致于人们常把变化前的道德称为传统道德,而把正在生长着的道德称为现代道德。这种变化在西方从文艺复兴时期就已经开始,至今尚未结束。在中国严格说来则是在20世纪80年代才开始的。今天,在我们思考我国伦理学研究的未来走向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道德现实的这种深刻变化,适应变化着的道德提出道德理论,建构新的伦理学体系。

从当代人类的现实看,传统道德向现代道德的转化已经显示出以下主要趋势:(1)道德主体由传统的一元转向多元。 传统道德的唯一主体是社会,社会是道德的立法者,道德所反映的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和要求。现在的情况则是,不仅社会(国家)是道德主体,群体(如民族、企业、家庭等)、个人也成为道德主体,它们有不同的善恶标准,不同的价值取向。(2)道德评价由传统的绝对转向相对。 传统道德评价总是相对于单一主体和统一标准而言的,具有绝对性,而现在人们则往往相对于不同的道德主体和道德标准作出不同的评价,道德评价具有相对性。(3)道德舆论由传统的严厉转向宽容。在传统社会, 人们总是按统一的道德标准衡量所有人的一切行为,稍有不一致就会受到舆论的谴责;而现在人们对某一道德行为尽管有不同的评价,但并不一定就去谴责它,相反往往表露出可以理解的认可态度。(4 )道德价值由传统的两极转向多极。传统的严厉道德态度导致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要么是善要么是恶的两极评价;现在则出现了不同于过去的多极价值观,人们不仅注重善恶本身程度上的差异,而且也注意到善恶两极之间存在着不那么善不那么恶的情形以及无所谓善恶的情形。(5 )道德功能由传统的他律开始转向自律。传统道德的约束力主要来自社会和他人,现在统一的道德标准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减弱,道德的约束作用主要不是来自外部,而是依赖于道德主体自身,自觉和良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总之,当代生长着的道德已经显示出多元、相对、宽容、多极、自律的特征,其核心是道德主体的多元和道德制约的自律。从传统一元的他律道德开始转向现在的多元和自律道德,这是当代道德变化的主流和趋势。

当代道德的这种变化是与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生活的客观要求相适应并促进其发展和进步的。市场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有不同的经济活动主体,并且是以承认有不同利益主体为前提的。现代社会生活是自由的、多元的,人们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追求自身幸福、个性发展和自我实现的自由。每一社会成员都是独立自主的主体,有追求自己幸福、选择和决定自己生活的权利。道德的基础归根到底是价值,既然价值主体有不同,道德的主体就不可能只是一个,人们的道德标准、评价、取向、追求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在道德舆论方面,也必须尊重不同主体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追求。另一方面,道德主体的多元化趋向使不同价值主体在道德上得到认可,即是说,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并不就是不道德的。道德评价的相对性、道德舆论的宽容性、道德价值的多极性肯定了人们追求正当利益或价值的道德合理性,并为这种追求提供一种宽松的道德环境、广阔的余地和精神动力。道德的自律性则是与道德责任相联系的。你在道德上是自由的,你就得对你的行为负道德责任,你自主作出的判断和抉择,你就得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当代道德的变化趋势也反映了当代社会法制化的客观要求。现代社会生活日益个体化、多元化、自由化、科技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一方面使人们的自由度不断扩大,同时又使人们更容易相互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法律这种强有力的制约机制。法律可以通过强制的力量保护社会成员的个人自由和权利,同时又规定人们自由和权利的范围以及他们应尽的相应义务,以限制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与道德相比较,法律更适合作为现代社会生活的制约机制。这是因为,一方面法律把对人们活动的限制降低到最小限度,即不会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这样,在法律的范围内人们享有广泛的自由。法律不仅不限制这种自由,相反要保护这种自由不受侵犯。就此而言,现代法律比传统道德给人们以更大的自由余地。另一方面,法律又是比道德更有效的制恶和惩恶的手段。现代社会中人们作恶的倾向和可能比传统社会要大得多,而且其破坏性也强得多。在这种社会条件下,依靠道德制恶从根本说是无济于事的。法律的上述性质决定了它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特殊社会作用是道德所不可取代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在当代社会中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就作为行为制约机制而言,法律和道德在功能作用方面的分工日益明显:法律是判断行为是善还是恶的标准,道德则是判断行为是大善还是小善的标准;法律强调社会义务,道德则强调个人完善;法律诉诸他律、强制,道德则诉诸自觉、良心。当代道德日益从他律向自律转化、约束力日益下降,其原因之一就在于法律的社会作用加强,法律和道德的分工日益分明。

如果我们承认道德由传统的一元、他律转向现代的多元、自律反映了市场经济、现代生活和法律与道德分工的必然趋势,那么,我们的伦理学研究就必须面向这种道德的现实要求,适应这种道德的变化趋势,通过理论活动促进这种道德的进步和普遍化。笔者以为,这即是未来伦理学研究的大方向。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走向未来的伦理学研究则有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首先,必须更新观念和方法。众所周知,我国伦理学研究长期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变化。究其原因,关键在于观念陈旧,方法老化。就观念而言,存在的最突出的问题是唯我独尊。这首先表现在拒绝接受外来的理论观点,甚至把国外的观点简单地斥之为错误;其次还表现在拒绝接受国内的不同理论观点,甚至不容许不同意见发表,把不同的观点看作是异端邪说。这种唯我独尊的前提是相信只有现行的伦理学理论是真理,其他一切伦理学说至少从总体上看是错误的,其后果则使我国伦理学界死气沉沉,缺乏生机和活力,更谈不上适应近十几年来日新月异的社会现实。就方法而言,存在的最突出问题是教条主义。这主要表现在,不是从当代中国道德现实出发引申理论,而是从某些原则阐发理论;不是使理论适应变化了的现实,而是用陈旧的理论去评说、指责现实。其结果是使伦理学理论越来越脱离现实,成为空洞的说教,不仅损害了伦理学的形象,甚至败坏了伦理学工作者的声誉。我国伦理学要繁荣、发展、有生命力,必须抛弃这种唯我独尊的观念和教条主义的方法,造成宽容、开放的学术氛围,培养直面现实的勇气。观念和方法的更新是艰难的,但却是至关紧要的。

其次,必须为生长着的现代道德提供辩护和论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的道德状况相当复杂。不可否认,的确存在着许多问题和消极现象,但是作为伦理学工作者应该看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的进程,我国社会正在生长着一种不同于以往道德的新道德。这种新道德虽然从传统的观点看并不是道德的,甚至是邪恶的,但却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发展的客观要求和趋势。因此,在现阶段和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伦理学研究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要给这种生长着的道德提供论证,从理论上和舆论上提供支持,并给予阐发和提炼,使之尽快生长和完善。在当前许多人对新道德持怀疑甚至否定态度时,还需要为它进行强有力的辩护,为它的生长创造环境。作为伦理学工作者,决不应人云亦云,相反应冷静、理智地观察和反思,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揭示我国道德的变化趋势和有生命力的内涵,并提供有说服力的理论阐释。

第三,必须转换伦理学研究的视角。伦理学研究是与其对象道德的性质相关的。传统道德是一元的、他律的道德,义务是道德体系的轴心,与此相应,回答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不应当的义务问题,规范问题是伦理学的中心问题,因此传统伦理学总的说来是一种义务伦理学或规范伦理学。与传统道德不同,现代道德是多元的、自律的道德,义务问题已经不再是道德的轴心问题,而成为法律所关注的内容。道德不再主要是要求人们应当怎样,不应当怎样,而是劝告人们怎样更好(或更善),怎样最好(或最善)。因此,价值问题成为道德的核心问题。与此相应,回答怎样更好、怎样最好的价值问题成为伦理学的轴心问题,因此现代伦理学总的说来应该是一种价值伦理学。作为一种道德价值论,伦理学要回答三个层次的价值问题:什么样的生活是最有意义的或幸福的,什么样的品质是美德,什么样的行为是更应该选择的。由此看来,这样一种价值伦理学也是关于幸福、美德、善行的伦理学。

最后,必须调整伦理学的社会角色。伦理学研究是一种理论研究,不同的研究个人和群体由于研究问题的角度、层次、方面不同,也由于他们的经历、处境、追求、兴趣不同,其研究的结论也会不尽相同。虽然不同的理论往往可以互补,但很难达到完全一致。这是客观事实,也是不可避免的。理论研究的这种性质决定了某种伦理学理论不可能给社会提供无所不包的价值体系。实际上伦理学的社会角色不应是给社会提供某种唯一的价值体系,而是给决策者和社会成员提供不尽相同的各种可能的价值体系,供他们去选择。伦理学工作者不应把自己的某种体系看作是唯一正确的体系,社会也不能要求只有某一种尽善尽美的理论体系,否则伦理学就会僵化。伦理学是社会价值体系的可能基础,而不是这种体系本身,相对于社会倡导的价值体系而言,伦理学应有一定的中立性,作为深刻的伦理学研究,对现行的社会价值体系还应有某种批判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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