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结构演变与创意产业竞争力分析_产业内贸易论文

我国创意产业国际贸易结构与竞争力演进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创意论文,竞争力论文,国际贸易论文,结构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7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102(2010)08-0083-08

一、引言

随着20世纪90年代知识经济的兴起,发达国家由工业经济形态向知识经济形态的转型,一个企业、地区乃至国家的核心竞争力和经济发展的关键力量,不再取决于自然资源、制造业水平和军事实力等,而是以知识创意为核心的创意资本。知识经济新的发展阶段——创意经济时代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等,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在当代的世界经济发展中,创意产业在美国、英国、日本等各主要发达国家中的增长速度超过了整体的经济增长速度,在经济中占有的比重越来越高,庞大的规模和日益增加的比重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创意产业被认为是继制造业、IT产业之后又一轮新兴的产业浪潮,成为发达国家重振经济增长、刺激就业与增强社会凝聚力的战略选择。

伴随着创意产业的发展,创意产业贸易也蓬勃发展起来。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的统计,2000-2005年,全球创意商品和服务每年递增8.7%,成为世界贸易中最具有活力的部分。根据130多个国家所提供的数据汇总,全球创意商品出口在2005年达到3335亿美元,创意服务达到890亿美元。在全球的创意贸易中,发达国家在创意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占有主导地位,创意产品国际贸易中附加值高、增长率高的子群如视听和音乐等的出口占90%以上,而发展中国家艺术和工艺品往往是集中的出口产品。

对我国而言,创意产业贸易的发展,有助于在全球化背景下,通过国际贸易来发展我国具有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创意产业和创意经济,并参与到世界创意产业分工中,促进我国产业结构提升和经济发展。此外,创意产业贸易的蓬勃发展,其影响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一些创意部门,如音乐、图书、电影中所包含的精神文化内涵对于国家精神文化领域和意识形态都有可能产生潜在的影响。

与创意产业贸易的蓬勃发展和潜在的重大影响相比,对于创意产业贸易的学术研究显得十分贫乏和不足。目前国内外对于创意产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创意产业概念、分类与本质的界定;创意产业对于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升级、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创意产业地理集群问题等;而对于创意产业贸易方面关注的还不多,研究成果很少。从目前笔者所检索到的文献来看,仅有刘晓惠(2007)列举了文化创意产品贸易的现状、特点以及国外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出口的做法。李嘉珊(2007)研究了中英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对外贸易对比,认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已初具规模,但文化贸易逆差在短时期内难以改变。

这些研究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第一,对于创意产业概念及分类比较狭窄,主要是图书、期刊、版权贸易方面的分析;其次,实证研究不够深入,对于我国创意产业贸易的结构、比较优势、国际竞争力、产业内贸易等现状与历史演进缺乏系统的研究。鉴于现有文献对于创意产业贸易研究的不足,本文在联合国创意产业数据库所提供数据的基础上,应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国际竞争力系数以及产业内贸易指数等,揭示我国创意商品、创意服务各部门的比较优势、国际竞争力与产业内贸易等特征。

二、创意产业的概念及分类

早在1986年,著名经济学家罗默(P.Romer)就曾撰文指出,新创意会衍生出无穷的新产品、新市场和财富创造的新机会,所以新创意才是推动一国经济成长的原动力。但作为一种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的创意产业理念的明确提出者是英国。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在首相布莱尔的推动下于1997年成立,在1998年和2001年提交的两份《创意产业图录报告》(Creative Industries Mapping Documents)中,将创意产业定义为“源于个体创意、技巧及才干,通过知识产权的生成与利用,而有潜力创造财富与就业机会的产业”。根据这个定义,英国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与计算机服务业、电视与广播等13个行业确认为创意产业。经济学家约翰·霍金斯在《创意经济》(The Creative Economy)一书中,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知识产权有四大类: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霍金斯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每一形式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加在一起“这四种工业就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文化经济学家凯夫勒(Caves)对于创意产业给出了以下定义:创意产业提供我们宽泛地与文化、艺术的或仅仅是娱乐的价值相联系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书刊出版、视觉艺术(绘画与雕刻)、表演艺术(戏剧、歌剧、音乐会、舞蹈)、录音制品、电影电视,甚至时尚、玩具和游戏。

在我国国内研究中,张京成等人编写的《中国创意产业发展报告2006》,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分类理念,把我国创意产业大体分为工业设计类、影视艺术类、软件服务类、流行时尚类、建筑装饰类、展演出版类、广告策划类和运动休闲类等八个大类。

总之,创意产业的提出建立了一条在新的全球经济、技术与文化背景下,适应新的发展格局,把握新的核心要素,构建新的产业构成的通道。无论是英国的还是霍金斯的定义,无论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定义,其内涵和外延基本都是强调文化价值、个人的创意及技巧在创造市场价值中的作用。

在创意产业贸易方面,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根据创意产品的定义,将创意产业贸易分为创意商品贸易和创意服务贸易两大类,统计了各国1996-2006年创意商品和1997-2005年创意服务部门的贸易数据,其统计口径如表1所示。

如表1所列出的,UNCTAD创意商品贸易包括手工艺品、视听商品、设计、音乐、新媒体、出版业、视觉艺术等7大类、25个小类;创意服务贸易包括版税和执照费,广告、市场调研和民意测验服务;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视听及相关服务,研发服务,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以及其他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7类;在这7类中,对于除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服务,其他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等之外的5类进行了统计。

三、指标选取与数据分析

刻画贸易结构特征与竞争力的指标有很多,由于创意产业贸易的实证研究还很少,本文选择显示性比较优势、国际竞争力系数、产业内贸易指数等最能刻画创意产业贸易基本特征的常用指标体系进行分析。显示比较优势可以较好地测量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应用范围非常广泛,但难以反映创意产品进口的情况。国际竞争力系数则综合考虑到了商品进口和出口,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显示性比较优势的不足。一般而言,显示性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系数适宜分析产业间贸易。为了度量创意商品和创意服务的产业内贸易状况,本文也选择产业内贸易指数对其进行分析。因此,这三个指标可以从整体上反映我国创意产业的对外贸易竞争力。

(一)我国创意产业各部门出口的结构与比重

UNCTAD统计了1996-2006年世界各国的创意商品贸易进出口数据以及1997-2005年的创意服务数据,本文在该数据的基础上,计算出了我国创意商品各部门出口在创意商品总出口中所占的比重。

图1描绘出了我国工艺品、视听、设计、音乐、新媒体、出版和视觉艺术等7个创意商品贸易部门的出口比重,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创意商品出口结构很不均匀,设计类商品出口占有显著地位,从1996-2006年,设计类商品出口所占比重一直在70%以上,最高的1997年达到80.45%,到了2006年,其比重仍然高达75.08%。从图中比重线的位置可以看出,其余6个部门的出口比重没有超过15%的,在2006年,所有6部门出口比重之和为24.92%,仅为设计类商品出口的1/3左右。可以说,结构不平衡、设计类商品出口的主体地位是我国创意类商品贸易结构的主要特征。

图1 我国创意商品贸易部门出口比重

资料来源:UNCTAD.

图2绘制出了我国创意服务各部门出口结构图。由于缺乏2004、2005年创意服务的整体出口数据,本图中所描绘的数据区间为1997-2003年。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研发、广告的出口结构占有重要比例,在2003年,这两项出口之和占我国创意服务出口总额的93.2%,其余三项之和仅占6.8%。值得注意的是,创意服务出口额最大的研发部门在创意服务出口比重保持上升的趋势,1997年研发在出口中比重占52.5%,到2003年这一比重上升到74.06%。

(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

图2 我国创意服务贸易部门出口结构

注:由于原始数据中“视听”部门与“个人文化休闲”部门数据相同,图2中这两条曲线重合。

资料来源:UNCTAD.

显示性比较优势是指一个经济体相对于另一个经济体所表现出来的出口比较优势,是该经济体某种出口商品的出口比重与所比较的经济体该商品的出口比重的比值。如果某个产业的贸易方式以产业间贸易为主,我们可以用显示性比较优势来衡量该国对外出口的竞争力。j国i商品的显示比较优势表示国家j出口产品i的出口值,表示国家j的总出口值,表示世界出口产品i的出口值,表示世界总出口值。显示性比较优势可以刻画一个国家不同贸易部门的比较优势程度。一般认为,RCA大于1表示该国在该产业具有比较优势,否则为比较劣势,而按照日本贸易振兴协会(JETOR)设定的划分标准,若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大于2.5表示有很强的比较优势;若RCA指数大于1.25小于2.5,则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若RCA指数大于0.8小于1.25,则具有一般比较优势,若RCA指数小于0.8,则为比较劣势。

由于在UNCTAD的统计库中没有全世界创意服务类出口的总体数据,使计算创意服务的RCA指数非常困难,我们在此只能对于创意商品贸易进行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的分析。

表2给出了我国1996-2006年创意商品总体以及工艺品、视听、设计、音乐、新媒体、出版业、视觉艺术等7个部门的显示性比较优势计算结果。从表2中可以看出,对于我国创意商品类比较优势可以分为三类:(1)具有很强比较优势的,包括创意商品总体、工艺、设计、视觉艺术等部门。我国创意商品总体RCA指数在1996年为3.4816,在2006年仍有2.8621;工艺品RCA指数在1996年为5.9661,在2006年仍有4.5213;作为我国创意商品出口第一大类的设计类商品,RCA指数在1996年为4.3143,在2006年为3.3052;而视觉艺术类RCA指数1996年的3.7325下降到2006年的2.1141,这些部门虽然比较优势略有下降,但在1996-2006年11年间,都维持了很高的RCA指数。(2)比较劣势部门,包括视听、出版与音乐类,从1996-2006年RCA指数都很小。(3)比较优势大幅度变动的部门。在所研究的7个部门中,只有新媒体1996-2006年的比较优势得到了显著增强,RCA指数从1.2263上升到4.6769,从中等的比较优势程度跃升到很强的比较优势。

(三)国际竞争力系数分析

国际竞争力系数用商品的净出口额与总贸易额的比值来表示,即TC指数,可以反映出不同类型创意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水平,历史地来看,也可以反映该产业由引进到发展成熟再到向外出口的不同阶段。用表示i国j种产品的出口额,用表示i国j种产品的进口额,则i国j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系数。TC指数处于-1到1之间,取值越高说明国际竞争力越强。TC指数小于0,表示该产业的进口大于出口,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较弱;TC指数大于0,表明该产业的出口大于进口,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较强。TC反映创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精确度与商品分类标准有关,分类越细致,该指数就越能真实反映各创意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从表3中得出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创意商品类的国际竞争力及其变动情况:(1)我国创意商品总体、工艺品、设计类以及视觉艺术类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系数都很高,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在2006年,创意商品总体的国际竞争力系数为0.8886、工艺品为0.8754,设计类为0.9314,视觉艺术为0.9769。这些部门不但TC指数高,而且表现较为稳定,在1996-2006年间变动幅度不大。(2)我国音乐和视听类部门具有很弱的国际竞争力,其中视听类在2006年TC指数仅为-0.9773,音乐类为-0.7833。(3)从变动趋势来看,1996-2006年间,我国新媒体和出版类创意商品国际竞争力得到了明显的提升,而视听类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迅速下降,从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水平下降到较弱。除此之外,其余几个创意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变动幅度不大。

这里再将显示性比较优势与国际竞争力系数的分析结果进行对比可发现,二者的分析结论有很强的吻合性。显示性比较优势强的创意商品总体、工艺品、设计与视觉艺术类商品其整体的国际竞争力系数也很高;而显示性比较优势弱的视听、音乐类,其国标竞争力系数也很弱;显示性比较优势上升幅度较大的新媒体及出版类,其国际竞争力上升也很明显。说明我国创意商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与比较优势之间存在的显著的对应关系,我国创意商品的国际竞争力是建立在比较优势基础之上的。

表4计算出了我国创意服务各部门的国际竞争力系数,从表4中可以得出我国创意服务历年的国际竞争力系数变动趋势。国际竞争力系数显示,我国创意服务业整体呈现出很弱的国际竞争力。除广告、市场调研和民意测验服务部门在一些年份呈现出微弱的国际竞争力以外,其余版税及许可费、视听及相关服务、研发服务、个人文化及休闲服务等都显现出明显的竞争劣势,这与我国创意商品的整体很强的国际竞争力形成鲜明对比。

从我国创意服务部门国际竞争力的变动趋势来看,我国版税及许可费、研发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呈现持续下降趋势,而广告、市场调研和民意测验服务,视听及相关服务、个人文化及休闲服务部门的国际竞争力略有上升。整体来看,我国创意服务部门的国际竞争力呈现下降趋势,TC指数从1997年-0.3407下降到2003年的-0.4980。我国创意服务部门普遍的国际竞争力下降趋势与创意商品部门持续上升的国际竞争力也形成明显对比。

(四)产业内贸易指数分析

图3 我国创意商品贸易部门产业内贸易指数变动

度量产业内贸易最常用的是产业内贸易指数。用表示i国j种产品的出口额,用表示i国j种产品的进口额,则i国j种产品的国际竞争力系数处于0到1之间;为0表示完全为产业间贸易,为1表示完全为产业内贸易,该产业的进口额等于出口额。产业内贸易指数度量的精确性与所选商品的分类标准也有关系,一般而言,分类越粗略,度量到的产业内贸易程度越高。对于创意产业而言,产业内贸易不仅与产业发展水平有关,也与文化偏好有关,例如两个文化背景越接近的国家,其产业内贸易程度可能越高。本文对我国创意商品和创业服务的产业内贸易数据进行了测算,并将所得数据分别绘入图3和图4。

从图3中可以看出,我国创意商品的产业内贸易可以分为三类:(1)以产业间贸易为主,如工艺品、设计以及创意商品总体,其产业内贸易指数一般都在0.2以下,而且呈现出逐渐降低的趋势,产业间贸易进一步加强。(2)以产业内贸易为主,包括视觉艺术部门、出版部门。尤其是视觉艺术部门,产业内贸易指数非常高,1996年为0.9598,2006年达0.9769,一直表现出很强的产业内贸易特征,而出版类的产业内贸易程度有所下降,产业内贸易指数由0.7522下降到0.5030。(3)产业间和产业内贸易不稳定部门,包括新媒体、视听、音乐等部门。新媒体和视听类一样,先以产业内贸易为主,然后产业内贸易程度先升高后降低,最后表现出典型的产业间贸易模式,其图形表现为倒U型。

从图4中可以看出,我国创意服务类广告、市场调研及民意测验的产业内贸易程度最高,而版税和许可费的产业内贸易程度最低。依产业内贸易程度也可以大致分为三类:(1)以产业内贸易为主,包括创意服务总体,广告、市场调研与民意测验,研发服务等。(2)以产业间贸易为主,包括版税与许可费创意服务部门。(3)贸易模式不稳定,变动服务较大的部门,包括视听及相关服务,个人文化及休闲服务等,这两个部门都是由原先的以产业间贸易为主向产业内贸易转变。但是,总体而言,我国创意服务业的产业内贸易程度呈现下降的趋势,产业内贸易指数由0.6593下降到0.5020,与创意商品的变动方向一致。

图4 我国创意服务贸易部门产业内贸易指数变动

注:由于原始数据中“视听”部门与“个人文化休闲”部门数据相同,图4中这两条曲线重合。

产业内贸易指数的分析结果说明,对于视觉艺术、广告、民意测验和市场调研这样的行业,其产业内贸易指数很高,以产业内贸易为主,传统基于比较优势的理论已不适合解释该创意产品的产业贸易模式,可能需要以规模经济和产品差异化、或者需求偏好理论来对于该创意产品做出更为详细的分析。而对于设计、工艺品、版税及许可费这样的产业内贸易程度很低的创意贸易部门,传统比较优势理论可能更适合解释。

四、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分析了自从1996-2006年我国创意商品与1997-2005年创意服务的国际竞争力及其变动,并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我国创意产业贸易整体不平衡,设计、工艺品占有主体地位,其余贸易部门所占比重很小;创意服务中研发服务、广告、市场调研和民意测验服务占有较大比重。

第二,从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结果来看,我国创意商品贸易整体具有较强的显示性比较优势。从部门分类来看,显示性比较优势较强的部门为工艺品、设计、视觉艺术与新媒体,而视听、出版以及音乐等创意商品部门则具有比较劣势;国际竞争力系数分析结果与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有很强的吻合性,显示性比较优势较强的工艺品、设计、视觉艺术等国际竞争力也较强;而显示性比较优势较弱的视听、音乐等国际竞争力也很弱。对于创意服务的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创意服务整体显现出明显的竞争劣势,除个别部门外,版税和许可费、视听及相关服务、研发服务、个人文化和休闲服务等全部都呈现出明显的竞争劣势,与创意商品部门的竞争优势形成明显的对比。

第三,从产业内贸易程度来看,创意商品以产业间贸易为主,而创意服务介于产业间和产业内贸易之间。创意商品中,工艺品、设计等部门产业内贸易程度较高,而视觉艺术、出版业等部门产业间贸易程度较高;创意服务中,版税与许可费部门以产业间贸易为主,而研发、广告与市场调研、民意测验等部门的产业内贸易程度较高。创意商品与创意服务的趋势基本一致,都从产业内贸易向产业间贸易转变。

创意产业作为21世纪的朝阳产业,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我国创意产业贸易比较优势与国际竞争力的研究可以看出,我国以设计类为代表的创意商品贸易占有优势地位与创意服务的劣势地位形成明显对比。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创意商品贸易中表现出很强比较优势与国际竞争力的工艺品、设计类等部门中,所包含的地毯、节庆用品、纸制品、时装、玩具等,都是劳动密集型商品,创意资源是借助劳动力成本的显著优势才得以发挥出来而实现其国际竞争力的。而视听、音乐、版税及许可费等创意商品或服务部门,其包含大量的创意元素和很高智力劳动的部门,国际竞争力则比较低。因此,在我国经济与贸易发展过程中,要借助于我国要素禀赋的变化,着力整合我国的要素禀赋与创意资源,使之形成创意生产能力,以不断提升我国创意产业的层次和结构,推动我国创意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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