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立证券金融公司的路还有多远,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还有多远论文,我国论文,金融论文,证券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前不久,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周正庆在公开场合表示,为保持资本市场资金供求的平衡,应引导银行资金合规入市,并提出了组建证券融资机构的思路。民生证券和上证联合的研究成果也认为,鉴于我国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的实际,应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来根本解决券商的资金融通问题。那么,究竟什么是证券金融公司?推出证券金融公司制度的现实依据何在?国内券商在证券金融公司组建过程中又能够做些什么?
一、何谓证券金融公司
证券金融公司也称证券融资公司,源于信用交易制度,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和存券,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是目前世界上两大融资融券交易制度之一。
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演进过程的差异,世界各国(地区)形成了多种适合自身市场发展的券商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市场化模式以美国为代表,其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专业化公司模式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在该模式中,证券商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政府部门通过证券金融公司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从而达到既缓解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矛盾,又控制金融风险的目的。可以理解,无论是市场化模式还是专业化公司模式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都是由其不同的客观经济环境所决定的。美国的融资融券在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相反,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没有选择完全市场化模式而间接地选择了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也是出于当时其市场发育状况的考虑。
现代金融理论告诉我们,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像美国这样的工业化国家,市场化过程已经走过了几百年的历史,它们的信用交易模式早已形成了良性互动,无论是交易主体的广泛性还是交易行为的自由度,这都是由其金融市场发达所带来的效率改进所决定的。相对于欧美主要工业化国家而言,韩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当时的情况比较类似于我国现在的情况,鉴于自身的市场发育状况,借助于政府的行政力量,设立专门的证券金融公司为券商融资融券,会更加有利于加强对券商融通行为的监管,在市场化程度较低时降低市场信息的搜寻成本。两种不同融资融券交易制度的形成,充分体现了演进论思想中路径依赖与多样性的观点。
二、为什么会有成立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闻
海外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货币市场和证券金融公司,回购协议也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但在我国,货币市场上交易工具少,交易规模小,券商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极为有限,而且回购利率较高,融资成本昂贵,这就决定了回购市场不可能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也不会成为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渠道。
同业拆借市场上,因为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很不规范,故而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都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实际运作过程中,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的考虑,必然会对券商的融资非常慎重,因此券商通过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也非常有限。
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均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而国内券商最为短缺的就是中长期资金。最近拟推出的金融债券融资方式虽然能够解决券商的中长期资金要求,但认定资格严格,审批程序复杂,最终只能是少数大券商取得金融债券发行资格,这反而会产生最需要资金的得不到资金,最不需要资金的却得到资金这样的结果。金融债券的“倒逼机制”只会加快国内券商优胜劣汰的步伐,而不能根本改善国内证券业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现状。
不难看出,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自身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相反,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借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却可以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业务安全性的信心,有力地拓宽券商的融资通道。正是看到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这一独特的融资优势,在国内券商资金矛盾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成立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闻应声而起。
三、证券金融公司将如何设立与监管
证券金融公司是否真的能够推出,何时才能够得以推出,关键还要看金融市场化的具体走向以及政府决策层的决心。如果证券金融公司制度能够付之实施,鉴于我国证券市场现阶段的发育情况,在刚开始时估计政府决策部门会考虑暂设立1家作为试点,待经验成熟后再陆续成立2—3家。但为了有效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可能最终不会超过4家。设立地则会选择在上海、深圳、北京三地。股东结构上会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建立,设立规模预计注册资本不会低于10亿元(韩国要求法定资本额不得少于20亿韩元,我国台湾要求实收资本不得少于新台币4亿元)。
对证券金融公司监管的结构设计可能会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
四、券商当前应该做些什么
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在政府护航制度的佑护下,它会像最初的证券公司一样,因缺乏竞争对手而处于一种绝对优势地位。在交易规则的制定上,政府出于降低其经营风险的考虑也会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同时,多年来国内券商因为融资渠道狭窄资金短缺已经成为燎原之势,市场对于资金的需求旺盛至极。在这种情况下,证券金融公司无疑又会是一个“暴利”行业。如若政策允许,笔者认为,券商断不可错过投资参股的绝佳机会。
投资证券金融公司,对于广大券商来说,还会有如下的好处:首先,便于同证券金融公司关系的沟通,有利于将来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券商入股证券金融公司后,一方面,它既是证券金融公司的股东,可以参与证券金融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甚至可以直接派员参与证券金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另一方面,它又是证券金融公司的客户,直接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服务,投资证券金融公司无疑会为争取到贷款项目提供便利条件。其次,有利于券商拓展经营触角,分散经营风险。“不要把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这是一个已经被现实所证实了的成功的投资经营理念。海外券商(尤其是混业经营国家的券商)无不在进行多元化经营以根本分散投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中也是信奉投资组合的理念。受政策约束的限制,国内券商投资领域较为狭窄,证券金融公司的推出某种程度上拓宽了券商的投资领域。其三,有利于提高券商在业界的声望和知名度,便于券商整体业务的提升。要想在市场中长期立足,就要树立起自身的“品牌”。证券金融公司筹建过程中,如果允许券商出资的话,实力雄厚、业绩良好的大券商将会优先取得入股资格。而能够入股证券金融公司,也会产生良好的公众认可效应,这对于券商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业务的开发会起到相应的带动作用。
如要投资证券金融公司,券商当前要做的主要有:要密切跟踪政府决策层对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态度和动向,及时做好投资入股的沟通工作。目前政府对于是否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态度尚不明朗,但不能保证这不是未来事实的前期酝酿,有关人士的公开讲话可能就是先声,重要的还要看是否还会有继之而来的信息。“先下手为强”,只要有传闻,券商就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及时做好投资入股的沟通准备;要认真研究国外证券金融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操作规程,为将来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做好人员培训与技术支撑。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具体业务流程,国外已有成熟的操作程序可供借鉴,券商在这里蛮可以消除“临时抱佛脚”所带来的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