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逻辑与价值逻辑的统一——中国教育方针概念的理论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逻辑论文,教育方针论文,理论研究论文,中国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40-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4)06-0003-06 一、教育方针定义的思维方法论 教育方针是什么?新中国60多年来,有关定义不下于数十个。[1]按照对制订教育方针主体的不同理解,可分为国家主体型、政党主体型、政党和国家主体型三类。国家主体型认为,教育方针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的要求,为实现教育目的所规定的教育工作总方向”,国家是颁布教育方针的主体;政党主体型认为,教育方针是“党领导教育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政党是颁布教育方针的主体;政党和国家主体型认为,教育方针是“党和国家为实现总任务而对教育提出的根本要求”,政党和国家是教育方针的共同主体。[2]按照对制定教育方针出发点的不同理解,可分为社会目的型、教育目的型两类。社会目的型认为,教育方针是根据一定历史阶段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提出的教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其着眼点在于实现社会的总目标、总任务或为社会服务;教育目的型认为,教育方针是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也即人才培养的总目标而制定的教育工作的指导原则,旨在培养合格的人才。按照定义的不同,可分为总方向型、总指导思想型、总政策型三类。总方向型认为,教育方针是国家或政党在一定历史阶段关于教育发展的总方向,一般包括教育的性质、地位、目标、任务、功能及实现途径等原则性规定;总指导思想型认为,教育方针是一定历史时期国家发展教育的总体指导思想或根本指导原则,集中体现了国家的教育意志及其价值倾向;总政策型认为,教育方针是对不同时代教育实践的总结,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和各项教育政策的总规定。 上述划分仅具有相对性,但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定义多是运用形式逻辑的属种定义思维和方法,对新中国各个时期的教育方针进行静态抽象、归纳和概括而得出的结论,其认识尚处于知性思维或朴素的经验理性思维阶段。它仅仅把教育方针当作一个知性概念,亦即抽象概念或抽象同一概念加以认识,还“停留在概念否定的、抽象的形式里”,停留在形式逻辑(初级逻辑)相对单纯的“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上,没有能“按照概念的真实本性将其理解为同时既是肯定的又是具体的东西”,[3]亦即把它当作一个理性概念或称具体概念、具体同一概念——“包含多样性于自身之内”、“包含不同规定的”、“一种综合的统一(对立统一)”的概念加以研究,也没有能将概念的形成过程和给概念下定义的思维活动结合起来,运用辩证逻辑的定义规则,展示其在教育实践的基础上由低到高、由简到繁、由个殊上升到一般、由抽象同一上升到具体同一、由最初的教育宗旨随着时势变迁而发展衍变至今天的教育方针的运动轨迹。 人们对事物的认识通常要经历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两个阶段。在理性认识阶段,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或两条相反的路径:一条是从具体到抽象,另一条是由抽象到具体。抽象是对事物某一方面的认识;具体是对事物多方面的认识。抽象的认识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事物的个别方面、个别特性是相对独立的,因此,在认识过程中可以抽出某个方面、某个特性而暂时撇开其他的方面和特性。具体的认识之所以可能,是因为事物本身是不同方面、不同特性等多样性的统一,是许多规定的综合,既表现为综合的过程,也表现为综合的结果,而不是表现为起点,它是现实中的起点,因而也是直观和表象的起点。由具象到抽象,由感性到理性,再由抽象思维到思维具体,前一阶段称为知性思维或经验理性,是理性认识的初级阶段,后一阶段称为辩证思维或理论理性,是理性认识的高级阶段,它直逼客观现实,把处于抽象认识水平的概念提升为包含着差别和对立于自身的具体普遍性的概念,从而使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更接近,更深刻、更准确、更科学。 此外,概念的内涵也有初级和高级之分。反映事物同一属性的概念是初级概念,反映事物内部多样性对立统一的概念是高级概念。相对而言,形式逻辑的概念属于知性认识的概念,是对事物同一性的反映。它内部不包含矛盾,不能显示概念变化的内在联系。辩证逻辑的概念属于理性认识的概念,是对事物内部矛盾的反映,它本身是对立面的统一。抽象同一概念,是个别事物,或事物个别本质属性,或同类事物共同本质属性的概括,它反映是事物的第一级本质,即对象自身的同一性及与其他对象的差异性。具体同一概念,从其反映的对象来说,也是对个别事物,或对事物个别本质属性,或对同类事物共同本质属性的概括。但是,它是知性认识的发展,不仅继承知性认识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一切成果,而且更深入到被认识事物内部的多样组成部分及其对立统一关系的层面,认识到事物的“特征”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是由对事物一级本质的认识上升到对事物二级本质以及继续深入下去的认识。它不仅反映事物的同一性,而且反映事物的对立面的多样同一性;它不仅反映不同事物之间的差异,而且反映事物自身的内部差异。 循着知性—理性的思想进程,对教育方针定义的方法论也应该是:由感性认识出发,通过知性思维或经验理性思维方式的加工,也即通过对不同教育方针的内容、形式及其定义的整理、归纳和概括,获得关于教育方针概念的抽象认识,而后再对其进行理论理性思维或辩证思维方式的加工,把对教育方针的简单抽象认识提高到具体的辩证的认识,把握并揭示教育方针的复杂形态及其本质。 二、教育方针的辩证逻辑定义 从辩证逻辑由抽象到具体的思维行程来看,概念是从历史发展中产生出来的结果。教育方针的概念也复制了简单到宏富、抽象到具体的运演轨迹,由单一逐步走向复合、综合与集合。 一方面,其名称经历了清末、民国两个政府“教育宗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教育方针”的演变过程;其思想内容经历了从晚清强调各级各类新学教育的人才培养总目标(也即教育目的),到民初倡行德智体美四育并举和德育为首的教育内容及形式,中经南京政府强化三民主义教育的政治性质、方向、职能和任务,直至新中国融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方向、目的、任务、内容和形式等于一体的演变过程。随着时代的变迁及教育的发展,作为教育的总指导原则,教育方针的功能不断增加,内容越来越多,概念越来越丰满,其定义也由原初的相对单一和抽象发展到后来的相对宏富和具体,既是教育地位、性质、方向、目的、任务、内容、形式和途径等的总规定,也是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是一定历史时期关于教育发展总的指导方针。 另一方面,教育方针又是一种规范引导教育发展的活动,是一个过程概念。其表现为一定的统治阶层为达到一定的目标而开展的一系列教育及其管理实践活动上,它是动态的,是时间的函数,与历史和未来有关。美国学者詹姆斯·安德森说,政策是一个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毛泽东也说过,政策是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在行动的过程和归宿。如果仅将教育方针表征为某种静态的结果,而不注重其现实运行的过程,那么这种表征是不全面的。事实上,教育方针的动态运行过程也是构成教育方针整体的重要部分,它更能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实际进展。教育方针本身就是制定和实施、评价和调整的综合体,研究教育方针,既要重视其静态的文字表述,更要考察其贯彻落实情况。应将教育方针的制定和实施当作一个有机体看待,其中,制定是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实施是制定的目的和结果,任何厚此薄彼或顾此失彼的做法都有悖于教育方针的本旨或原意。这也是政策科学、教育政治学的一项通则。 教育方针是一种观念,反映或代表了一种思想观念,也是一种决策规范,是统治集团为实现自己的教育意志而做出的相对恒定持久的重大决策。内核是一种指导思想或价值选择,外壳则是一种政策化、法律化了的行动准则或价值规范。它是观念和标准的统一,是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的统一,是认识活动和价值活动的统一。 但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行动纲领或指针,它还同时规定着可能有的行动方式和行为的发展方向,是一种鼓励良性期望行为的刺激源,是导引激发健康积极行为的催化剂。它代表了整个教育运动的旗帜,是一般教育规范(政策、法规)根本精神以及教育价值观的集中体现,是教育规范体系的总表征。它是目标、原则、任务、方式、措施、步骤等多项内容的有机结合,是制定和执行、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完整统一。它要求制定者和执行者双方都应自觉自律,达成一种默契,形成一种机制,即坚守行为的一致性和执行的重复性。此外,它本身既是一种教育行为,也是一种政治行为,是一种集政治和教育等几重标准的价值选择行为,也就是统治阶层教育意志表征的一种行为,这里姑且把它称作教育方针行为。 从国内外教育指导方针发展的历程来看,任何一个国家、政府或统治阶层、政权组织(政治团体)对教育的干预总是绝对的,不干预才是相对的,无论其是否有“教育方针”一说,但通过颁布类似的规定或以其他形式实施对教育的规范、引导和控制等干预职能这一点总是类通、恒定的。作为统治阶层的一种行为,它自身也有其诞生、发展、消亡的“生命周期”,这个周期就是教育方针的制定、执行、评价、终止四个环节的循环往复和螺旋上升。从这个意义上说,20世纪中国教育的发展史也就是教育方针“生命周期”的发展史,或者说是一部教育方针行为的发展史与教育方针的实践史。 教育方针不仅表现为一种状态或现象,如观念、思想或标准、规范等,而且也是一种活动过程,是一个由认识、实践和价值活动这三项基本活动组成的有机活动系统。这三项活动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依存、相互转化构成一幅完整的教育方针活动的“过程图”。在这个活动的程序性链条中,其认识活动较多地体现于教育方针的制定,并表现出较强的实践指向性和最优选择性;其实践活动较多地体现于教育方针的实施或执行,并表现出较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具体操作性;其价值活动较多地体现于教育方针的评价,并表现出较强的主观价值倾向性。 进而言之,教育方针是上述三个环节、三种活动的辩证统一和有机整体,在实际过程中,它们不仅相互交叉、包容,而且紧密连动、互动。其中,实践活动是核心和基础,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都是围绕着实践活动而展开并为实践活动服务的。没有教育方针的制定和评价,教育方针的实践也无从谈起,实践活动必须依靠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才能顺利进行。在教育方针的实施过程中,作为教育方针制定的认识活动和教育方针评价的价值活动,既指引着实践活动的方向,又推动着实践活动的发展,而教育方针的实践则检验着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的正确与否,使观念形态的认识和评价的结果对象化、现实化。 从更高的层面看,教育方针的制定、实施和评价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每次具体的教育方针活动中,其实践活动必须在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的指导下进行,其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又决定着实践活动的方向和内容。当然,这种认识和评价又是在过去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在近现代中国教育方针的发展史上,其实践过程逐渐凝结为一定的教育指导思想和教育理论,积淀为一定的教育政策规范和教育行为准则,上升为教育工作的总方针,成为人们进行教育方针的认识和评价活动所必须依据的一种模式和参照系,深刻影响着教育方针的认识和评价活动。从历史的过程看,一切关于教育方针的认识和评价活动都是以实践为基础、以实施为目的、以实现为归宿。就其实践活动的内部关系而言,它也是由一系列阶段组成的一个过程。在实践的每一个阶段,往往都会带来新的信息,暴露出原来认识和评价中的不足,进而需要重新认识和评价,以修正、调整、充实以至废改原先的教育方针。 姑且撇开对教育方针有制约作用的其他因素不说,教育方针的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是随着其实践活动的发展而发展的。实践既是其认识的源泉、评价的标准,同时又是其认识和评价的对象。反言之,教育方针的实践活动又是以其认识活动和评价活动为导引、方向和依据的,认识既是实践的内容,也是评价的基础,评价既是认识的动力,又是实践的调节器,教育方针则是集这三种活动于一身的综合性的教育领导活动。这样,将活动和过程概念引入并包容于教育方针的含义之中,突破其传统的定义域,突出其动态性,从而把定义思路由形式引向过程、由静态引向动态、由平面引向立体。 概言之,教育方针是教育性质、方向、目的、功能、任务、内容和途径等的总规定,是一定统治集团在一定历史阶段规范、引导和管理教育的活动,是观念和标准、意识形态和制度形态及认识活动、实践活动和价值活动的统一。 三、教育方针的价值逻辑定义 如果说关于教育方针的定义是一种判断、是一个事实命题、是关于教育方针“是什么”的认定的话,那么,关于教育方针的内容则是一种指令、是一个价值命题、是关于教育工作“应如何”的行动指示。前者属于认识领域,注重事实逻辑,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实在性,后者属于实践领域,遵循价值逻辑,具有典型的主观性和价值性。教育价值指教育的有用性或效用性,是人们有意识地掌握、利用或接受、享有教育时对教育有用性的看法和评价,是教育对人与对社会的意义所在,并通过教育的功能作用体现出来,它反映了作为社会实践主体的人的需要与作为客体的教育活动属性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 在传统逻辑来看,思维的命题就是判断,一个典型的公式是:“S是P”。这种见解与一种根深蒂固的哲学传统有关。按照这种哲学传统,人们的思维就是对于既存实在的认识,思维的全部功能就在于揭示事物。但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的思维并不仅限于揭示事物,说明事物“是什么”。思维命题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判断,一种是指令。在人类思维中,指令命题是大量存在的,人们的一切行动无不受指令的指导。判断本身并不能直接指导行动,指令才是关于人们“应如何”的行动指示。人类思维实际上涉及认识和实践两个领域,判断是有关认识的思维形式,指令则是有关实践的思维形式。因此,把思维仅仅局限在认识上而不注重实践、积极从事实践,那么,这是狭隘的。[4]同样,仅研究教育方针的定义而不去探讨其内涵也是不够的,因为研究的出发点乃至终点不仅在于对概念的认定,而是要发出关于教育行为的指令,并认定它、揭示它,认识的目的在于实践,制定的宗旨在于实施。 人文与社会科学研究,特别是教育学研究,既要遵循经典逻辑,更要遵循价值逻辑。教育方针的研究具有典型的人文社会性和民族地域性,它不但不排斥价值倾向,而且还必须有明确的价值态度和倾向。任何一个定义都是定义者自身观念、态度、水平的观照和折射,上述定义也不例外。从政策科学的角度看,教育方针具有价值负载的特质,它所面对的不是纯粹的客观事实或自然现象,而是现象背后的利益关系、价值冲突和价值选择,所以,定义、制定、分析乃至实施教育方针过程中,价值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领域,价值中立的论断是不成立的,教育方针需要价值涉入。但是,教育方针毕竟是一个事实概念而非价值概念,不管定义者自身的价值取向如何,都不能违背经典逻辑定义的规则而想怎么定义就怎么定义,那样也就说不上什么定义,也就无从揭示教育方针内在的本质与特征了。定义教育方针既不可能严守中立、价值无涉,亦不可能随心所欲、价值无边。 在美国教育学家索尔蒂斯看来,并不存在能达成共识的关于教育的唯一定义,这同样适用于教育方针概念的分析。当然,不能陷入相对主义的泥淖,虽然人们对教育方针的认识是主观的、言人人殊的,但它毕竟是一种客观的教育实践活动与教育管理现象。分析教育哲学的代表人物谢弗勒在其《教育的语言》一书中,也曾把教育的定义区分为规定性(Stipulative)定义、描述性(Descriptive)定义和纲领性(Programmatic)定义三种。[5]规定性定义是作者自己所下的定义,即作者“创制地”回答“我所说的事物是什么”的定义,要求被界说的概念在其后的讨论中,始终表示这种规定的意义。描述性定义是指适当地对术语或者使用该术语的方法进行界说的定义,也就是回答“事物实际是什么”的定义。教育科学理论主要陈述教育事实,在此基础上解释教育事实发生的原因与条件,故关于概念的表述一般采用描述性定义,并从描述性定义中择定精确的、揭示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本质属性的定义。纲领性定义是指或明或暗地告诉人们应有的事实状态,也就是在定义中包括若干关于某种被定义的事实状态的规定性,回答“事物应该是什么”的定义。它与描述性定义所说的“事物实际是什么”不同,与规定性定义赋予事物一定的含义或意义、规定“事物是什么”也不同,它往往包含着是(Is)和应当(Should)两种成分,是描述性和规定性定义的混合。同样,谢氏讲的这三种定义方式也适用于教育方针的定义。 虽然有人也在试图寻求一种能够为大家所公认的“一统”的教育方针定义,但由于定义思维与方式的不同,教育方针定义的丛林法则仍将继续存在下去。比如,规定性定义本身就是充分反映定义者价值取向的任意式定义,它要求不同声音的争鸣和讨论,如果只有一个绝对的教育方针定义,反倒不正常。描述性定义主要是陈述或表示教育方针概念所指称的事实,但对于同样的教育方针事实,由于定义者的理解和认识的不同以及定义语境和定义目的的不同,也会有多种不同的描述性的陈述和定义。 如此看来,我们一直在孜孜以求的教育方针的真正定义很可能是一种科学的纲领性表述,也就是集规定性和描述性定义于一体的定义。它既要表述教育方针是什么,又要揭示教育方针应当是什么;既要定义实然的教育方针,对教育方针的史实和经验进行总结、抽象、归纳和概括,揭示教育方针固有的本质意义,又要界定应然的教育方针,对教育方针的概念和过程进行严密的逻辑和语义、语用的辨析与论证,揭示教育方针所应包容的含义;既要运用事实判断对教育方针的“概念”作定性研究,又要运用价值判断对教育方针的“观念”作定向分析。更为重要的是,不同的定义主体也会有各式各样的纲领性定义。因此,现在所能做的是,运用综合式定义,寻找一种纲领性表述,即将“教育方针是什么”和“教育方针应当是什么”结合起来,将教育方针诠释为:“一定的统治阶层为实现一定历史阶段的总方针及其人才培养的总目标而制定的关于教育发展的指导方针及其实践过程。” 概言之,教育方针的定义是经典逻辑和价值逻辑的统一,是集规定性定义和描述性定义于一体的纲领式定义。教育方针是一定统治阶层在一定历史时期关于教育发展的总方针,是教育性质、方向、目的、任务、内容和途径等的总规定,是一种规范、引导和管理教育发展的政策活动。 综上所述,教育方针是一个富有中国特色的语词。作为中央政府规范指导教育发展的工具及其与集权型管理模式相符的教育方针,其概念由抽象到具体、由简单到宏富,其语式由旧中国的教育宗旨到新中国的教育方针,它之能够在近现代中国得到不断的运演、进化乃至强化,有着深刻的历史渊源和复杂的时代背景,既是中国教育管理规制的核心内容,也构成中国教育政治文化的传统特色,是国家教育意志的集中体现和教育基本政策的总概括。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相结合的理论视点及经典逻辑和价值逻辑相统一的定义思维,科学界定教育方针的内涵与外延,进一步深化基础理论研究,从而为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活动提供系统的学理支持,应该是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教育方针研究的方向。标签:教育方针论文; 教育论文; 教育目的论文; 教育本质论文; 本质与现象论文; 中国教育论文; 政治论文; 思维模式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