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查入手选用恰当的审计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恰当论文,证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复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在日常审计工作中,选择和运用的审计证据主要有实物证据、书面证据、言词证据和视听(或计算机软盘)证据。由于这些证据的来源、表现形态不同,决定了复查的侧重点不同。
1、对实物证据要复查是以什么实物形态存在的,证据是否取得被审计单位认可?所取得证实材料的单位印章、经手人名章是否齐全。若被审计单位拒绝签字(印章),审计员是否将原由、时间标明。
2、对书面证据要复查其来源,看是否有篡改、伪造的可能;是否为有效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函证作为书面证据已普遍被各级审计机关所使用。但对函证的真实性必须认真地加以鉴定,在取得函证的同时,最好请求对方审计机关将相关的原始凭证复印附上。
3、对言词证据要复查内容表述与所证实的问题是否有必要的联系,是否有证明力。提供证据的自然人
或相对人是否将自然情况写清楚。
4、对视听(或计算机软盘)资料要着重复查是在什么情况下作为证据取得的,是否存在剪接、拼对,防止将伪造、剪选的视听(或软盘)资料作为审计证据采用。
二、复查证据事实与审计事实的关联性
就是与审计发现的具体问题无关的证据,即与审计所要证明的事实无关的证据不予采纳。审计证据固然有直接与间接、有证明力强与弱之分,那么,作为审计证据来说,就必须与审计目标之间、证据与证据之间有内在的联系,否则,再“充分”、可信的证据都是无效的。对审计事实是不能认证的。也是不能够支持所做出的审计结果的。这样的审计证据不予采纳。
三、复查证据的合法性
就是检查审计人员所运用的审计证据是否遵循合法的原则取得。主要复查审计证据的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如是否为2人或者2人以上组成审计组并进行取证;取证实施是否坚持了回避制度;对同一事情在同一部门取证是分别取证还是集体说明情况后再由每人分别出具证据。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受审计成本、审计作业环境或审计人员素质等方面的限制,有的审计人员为了所谓的理想证据,就用质量较差的证据去支持待认定的审计事实,导致证据不充分,甚至与事实相悖。
四、复查证据的统一性
1、证据的时间、地点、事实和当事人是否准确无误。不同的当事人对相关联的事实是否前后矛盾;同一当事人在不同环境下对同一事件出具的证据是否一致。
2、证据的描述是否可靠、可信,是否有必然的内在因果关系。语言阐述是否明晰、准确,有无故意回避事实的现象或可能。
3、复查审计证据的各种数据和计量是否一致、正确。
五、复查证据的综合运用性
这项复查一般是在对逐个证据核查后进行的。重点复查审计组已取得并运用的各项审计证据在同一审计事件中是否能够互相印证,所列事实之间是否存在相互矛盾现象等。通过综合复查,对已取得并运用的各项审计证据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排列。其中,对不能支持审计事实的证据剔除,对证据不够充分的进行补证,确保对审计事实做出正确的认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