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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回日期:2007-09-21本文起止页码:37-40[分类号]G35
Creative Commons(后文简称CC协议),在我国被译为“知识共享”或“创作共用”,是网络上的数字作品(文学、美术、音乐等)许可授权机制。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莱斯格(Lawrence Lessig)等人于2001年创建的Creative Commons是一家非赢利组织,该组织主要负责推动及修改CC协议。2002年知识共享组织发布了第一版CC协议许可协议,该协议的核心条款根据美国宪法制订,主要内容是帮助作者在一定条件下授权使用者自由使用。目前,知识共享组织已经和近7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合作关系,参与CC协议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美国、澳洲、加拿大、法国、德国、中国和日本等。
1 CC协议及其产生的背景
在美国,通常熟知的唯一一种版权声明方式“保留所有权利”(All Rights Reserved)已经被广泛应用,很长时间没有人怀疑过它的合理性。当网络时代到来的时候,资料、资讯的复制和传播变得越来越容易,对于网络作品来说“保留所有权利”,使任何人都能触犯版权法律。人们只知道在自己的所有作品,包括那些本身也是在别人的成果基础上的再创造的作品,都无以复加地声明为“保留所有权利”。这样做的结果一方面并不能保证原创作者所有的权利能不受到侵犯;另一方面是很多优秀的作品,无论是艺术作品、文学作品、个人思想还是其他数字作品等都无法得到最大价值的利用或最广泛传播。同时,《著作权法》所实行的是“请求允许,签订合同,支付报酬”的著作权行使制度,在网络环境下,这一制度使得人们获准使用信息的难度远远超过了人们获取信息的难度。
因此,在西方一些版权保护过于严格的国家,有人认为传统著作权制度已经制约了人们通过新技术带来的便利从事教育、创作等活动的能力,CC协议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CC协议的根本宗旨在于鼓励人们运用网络技术带来的便利积极创作,鼓励人与人之间的协作,希望通过互联网带来的海量信息,激发人们的创作激情。该协议同时鼓励作者间的交流和作品的共享,期望任何具有创造性的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的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1]。对于愿意与别人共同分享的人,CC协议将帮助他们妥善的解决著作权问题。CC协议鼓励作者灵活的运用著作权,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促进作品更好的流通。而作者选择没有放弃的这部分权利,将受到《著作权法》严格的保护。CC协议被称为是一种双赢的解决模式:从创作者来讲可以保留部分权利,最大限度传播作品;于公众来讲,他可以获得对相关的内容的免费使用和再使用,最终促进了作品的传播和丰富。
CC协议机制提供4种基本授权:署名、非商业用途、非派生作品、保持一致。任何作者都可以通过选择不同组合声明自己的作品授权,实际上可以有11种常见的组合方式[2]。CC协议本身内容由知识共享组织免费提供,任何人都可以到其门户网站下载使用,并可形成计算机可读的协议,这种形式使计算机可以收集、过滤信息,发现当中的权利信息标记,比如雅虎和Google都提供在网络上搜索以知识共享协议发布的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知识共享也有了开创性的案例——西班牙法院首次承认存在不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音乐,该法院判定一家迪厅的所有者可以使用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授权的音乐,而不必向西班牙最主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西班牙著作人和音乐人协会(SGAE)缴纳使用费[3]。
2 CC协议成立之基础——著作权人放弃部分知识产权的动机
CC协议作为开放性协议的一种,成立的核心因素在于其鼓励著作权人放弃原本属于自己的一部分权利。无疑,放弃部分权利会使得著作权人的短期经济回报降低,那么为什么他们还要放弃自己的部分权利呢?心理学家埃德加·沙因(E.H.Schein)等提出的复杂人(Complex man)假设认为人的需要是多种多样的,每个人的需要都各不相同,需要的层次也因人而异;人在同一时间可能具有各种需要和动机,它们会发生相互作用并结合成为统一的整体,形成错综复杂的动机模式[4]。实际上,著作权人使用CC协议对作品授权从而放弃部分或全部著作权有其复杂的经济与非经济动机。
2.1 赢利性动机
通过CC协议,著作权人放弃一部分权利,虽然著作权人的短期收益下降了,但是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相关配套服务或者开发后续产品来收回成本获取长远利润。
2.1.1 通过对作品的后期运作获取利润 很多作者都知道,如果保留全部的著作权,就会对作品的传播起到制约作用。对于刚刚从事某一行业的作者,出版机构往往不愿花太多经费用于作品宣传,因此,许多尚未出名的作者愿意放弃一部分著作权来增加作品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借此提高公众对其的认知度。此种情况下,将作品(片断)以CC协议授权供人免费下载是有效的宣传手法。待作品得到广泛认同之后,作者可再通过正品或后续衍生产品的版权获利。
2.1.2 通过网络“注意力”获取利润 互联网时代众多的“免费”皆基于注意力经济的基础之上,在网上提供免费信息产品有助于形成人气,增加点击率。广告商会为网民的注意力买单,IM软件、P2P软件、免费软件下载网站、知名博客都验证了这一定律。放弃部分权利意味着更多的点击率,著作权人并不通过作品本身获得利润,而是将“注意力”卖给广告商,从而通过广告商而获取比版费更高的收益。
2.2 非赢利性动机
当然,经济利益并非人们进行创作的唯一动力,社会认同、自我实现交换与满足感,同样是作者进行创作的另一重要动力。
2.2.1 精神上的自我满足 极端的知识生产者受制于一种非经济的投入产出机制,其投资回报率既非(至少主要不是)经济性的,也非(至少主要不是)伦理性的,而是心理性和精神性的——高度的智力和情感投入换取的是高度的自由感,即回应智力挑战,清除知识障碍后的成就感和智力英雄主义的荣耀感[5]。如果依据古典的经济人假设,认为唯利是图是人的本性,以货币和资本为基本语言无法解释这种创造了巨大经济价值的知识创作及共享活动。以Linux这项人类有史以来规模最大的技术研发工程为例,全世界有75万名优秀的程序员毫无报酬地投入到Linux的开发和改进中。作者通过CC协议放弃部分或全部的版权,这些作者创作的主要动机在于兴趣而非赢利,这一现象可以用20世纪50年代末由马斯洛等人提出的“自我实现人”假设来解释。“自我实现人”假设认为,人的潜力只要充分挖掘,才能得以发挥,人才能感受到最大的满足。
2.2.2 获得声誉 一些作者创作的动机并非赢利,而在于扩大自己在某一领域的声誉。例如某些学者发表文章、出席讲演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稿费或出场费,而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学术地位和学术声誉。在开放源代码运动中,社群成员之间也是以互赠礼物(即声名)的方式,肯定作者所付出的时间、精力,并形成了一种鼓励、竞争的机制,被称为礼物文化(gift culture)。对于这类作者来说,如能给予其作品恰如其分的赞誉,即便不获得任何经济利益他们也有足够的动机进行创作。如能建立有效的机制使得CC协议有助于扩大作者声誉,愿意使用此协议的人就会大幅增加。
3 CC协议对知识创新的促进机制
CC协议协的目的在于让任何创造性作品都有机会被更多人分享和再创造,共同促进人类知识作品在其生命周期内产生最大价值,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知识创新。CC协议对知识创新的积极意义从以下方面得以体现。
3.1 降低生产成本保障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以前作者降低著作生产成本的方法主要是从公共领域中提取素材或与其他作者交换作品。现在由于CC协议的存在增加了可以免费使用的作品数量,从而降低了创作的生产成本。作者创作作品必不可少的因素有两方面:一是创作冲动,内心的创作激情;另一个是创作收益与创作成本。创作成本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获取前人作品所需的代价,一旦创作收益过低或者创作成本偏高,入不敷出,作者就可能会停止创作。2004年,在加纳国际电影节上有一部名为Tarnation的影片,影片的成本是218美元。该作品的作者将许多电影片断进行重新剪辑做出 了这样一部电影,后在Los Angeles国际电影节获奖,但如果他想获得所有剪辑片断的版权,则需支付40万美元天价[6]。《著作权法》重在激励和保护[7],保证作者的收益权;知识共享协议则作用于共享和互助,确保作者能够得到足够的创作原料以降低成本。这两者并不矛盾,而是从不同方面共同来保障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3.2 优化知识生产方式
与普通的经济资源正好相反,知识蛋糕不会因为分享而导致每个人“切分”到的蛋糕变小。同时,一整块知识蛋糕在被分享的过程中很可能在质上更优,在量上更大,每个分享的人可以同时得到这一整块更优更大的蛋糕而不是切分到一小块。尤其值得注意的,分享本身就是这块蛋糕变优变大的前提条件。任何知识(及有用信息)都有隐形的“倒钩刺”,这是由知识活动的反馈机制决定的,一个有健全头脑的人在接受知识时,从来不是听任传播者把知识推给(push)他(即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被知识激活,他在把知识从传播者那里“拽出”(pull)的同时,他的脑力在不知不觉中被“拽出”,汇入到原初他所介入的知识共同体中。既有的知识不是作为一种固定的实体而首先是作为知识的酵素动态地存在着[5]。梅特卡夫定律说得更明白:网络资源的丰富程度与索取资源的人数成正比。可以这样理解,知识共享本身就是一种知识生产的过程,是一种知识集合生产的过程。所有对作品关注的人都有机会对其进行完善、纠错和创新。知识只有被共享,才能被不断优化和升级,建立和维护一个知识共同体,是一种知识生产的前提条件。
3.3 有助于理顺网络著作权关系
传统法定的“签订合同,获取允许”的方式已经不适于网络传播的速度,这就导致许多网络内容服务商无视法律的规定,大量进行未经许可的无偿转载。采用CC协议授权,是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阐明作者的意图和作品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首先,这种方式保护了作者的权利。作者在授权协议中已经明确声明使用者必须署名,必须按照作者要求的方式使用著作。一旦使用者违约使用,作者将其诉诸法庭就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侵权。其次,这种授权方式解决了在互联网上大范围授权的问题。不管著作已经经历了多少次传播,每一个作品的使用者,都能在不与作者直接联系的情况下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了由于多次传播带来的著作权纠纷。
CC协议的应用有助于理顺网络著作权关系,通过事前许可的形式,作者与互联网上大量未经谋面的使用者达成了协议,解决了互联网传播范围广,速度快,作者无法一一授权的问题。同时,协议也明确了作品使用者的权利与义务,有效地保障了作者的著作权(特别是精神权利),达到了作者希望扩大声誉的目的,并为以后一旦产生著作权纠纷提供了明确有效的依据。
3.4 充实公共领域可利用的资源
公共领域作品是指任何人不付任何代价即可以使用、复制、演绎的作品。这类作品包括超出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和在著作权法立法之前创作的作品,如曹雪芹的《红楼梦》,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等,都属于公共领域的作品。公共领域存在的目的是公开人类智慧的结晶,便于后人学习、借鉴。
然而,Conhaim Wallys W认为,由于自1976年以来版权法屡次延长对著作的保护期限以及著作权的自动取得,公共领域资源实际已经枯竭,因此公共领域资源必须加以充实[8]。著作权的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自然产生,不需要再履行其他任何手续,如审批、登记等。CC协议虽然不是直接将作品释放至公共领域,但其效果与公共领域有异曲同工之妙。它同样鼓励作者将作品公开,许可他人进行学习和利用,从这个角度说,CC协议有效的扩大了公共领域中可以利用的资源[9l。更重要的是,由于作者通过CC协议可以保留部分著作权,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放弃权利的程度,使得作者在保留权利与放弃权利之间有了另一条可以选择路径,与完全放弃著作权的公共领域相比,这使得有更多的作者愿意加入到知识共享的行列中来。例如部分作者希望能够通过作品获利,因此不愿将其作品加入公共领域,但他可能愿意用“非商业性使用”的条款来保留自己的获报酬权,与此同时将作品分享给他人作学习研究之用。因此,CC协议增加了作者与他人共享作品的积极性。
4 CC协议在我国使用之局限性及对策
4.1 我国CC 协议使用范围局限
目前我国使用CC协议的人群主要是博客,其内容鱼龙混杂,缺乏专业性,对于欲进行创作的人帮助有限。在国外,通过对CC协议许可协议的使用,不仅灵活的处理了版权问题,还衍生出多种著作盈利的新兴模式,使得CC协议在商业领域和非商业领域都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由于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国内对CC协议许可协议尚处于认识了解阶段,由Stephen在2006年12月10日发布的调查报告表明,大多数被访者表示对CC协议以及CC协议中国大陆版本的了解太少,完全不了解的人占被访者的27.0%,比较了解和很了解的只占总数的23.8%和7.4%[10]。CC协议主要使用在博客、播客等愿意向别人展示自己的网络作品上,而博客内容庞杂,可利用的专业知识少,对创新的帮助有限。较之国外,我国在CC协议使用方式上尚显单一,也缺乏创造性。
4.2 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不力影响CC协议的使用
CC协议产生主要是为了应对美国版权保护过甚的情形,协议的主要条款也是由美国相关法律而来,因此,CC协议在中国的应用势必经历一个本土化的磨合过程。此外,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与美国等发达国家也有很大差别。CC协议目前主要在版权保护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使用,而我国由于技术、历史、法律等多方面原因,网络著作权保护还处于较为混乱的状况。目前我国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非创作资源不足而是网络著作权保护不力的问题[12]。CC协议本身是在著作权的框架下,不是让著作权人放弃所有权利,当然可以自愿放弃,CC协议是提供这样一种工具,著作权人自己来选择。在一个著作权不能得到严格保护的国家,作为著作权补充的CC协议的推广也将面临困境。
4.3 CC协议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所有的CC协议都包含免责条款,“所以并不保证许可人拥有准许他人再次使用根据许可协议获取授权的作品的所有必需权利。免责条款意味着许可人不会对任何关于作品的事项作出担保,包括她对作品享有著作权,或者她已经在作品中清除了用于创作的第三方享有著作权的内容[11]”。作为免责声明的结果,在使用根据知识共享许可协议获得授权的作品以前,应该确保许可人拥有根据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对作品的使用进行授权所必需的权利。使用者在应该利用自己良好的判断力作出判断,在适当时候也许需要得到法律建议。
由于不能保证许可人具有授权的权利,CC协议有可能给著作权人或使用著作的第三方带来损失。第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在著作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著作被他人以CC协议的形式授权共享,从而影响了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正常权利。在网络上假冒授权人的人很难被找到,而且由于网络副本非常多,每一份复制品上都附有共享协议,著作权人无法找到全部副本并终止协议,损失也难以找到责任人来承担。第二种情况是著作在著作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授予CC协议,并已由第三人对作品进行演绎或用作商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人声称未将作品共享,第三人没有对作品的使用权利,必须停止使用。对于第三人已投入的成本来说,停止使用就对其造成了损失。由于这种情况的发生原因与第一种情况相同,所以此类损失也难以找到责任人赔偿。
4.4 推进CC协议在我国进展之对策
知识共享协议在我国还并不广泛为人所知,其应用的范围也还非常有限,在社会信息化程度有限的中国推行这样一个知识共享协议决非一朝一夕之事。在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仍不完善的情况下,CC协议的进入无疑使得我国原本并不清晰的网络版权法体系变得更加复杂。为解决CC协议的本土化问题,知识共享组织推出知识共享国际项目(Creative Commons International)计划,调整法律用词以适应各国的司法制度。该项目通过由该组织任命的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项目负责人来进行有关的研究、推广和本地化的工作,同时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建立合作关系。2006年3月29日,知识共享中国大陆项目组正式发布知识共享中国大陆许可协议,这一协议对原版协议中的法律用词进行了中国化的调整,以适应中国的法律体系。但这还远远不够,由于中国与美国法律体系的巨大不同,加强CC协议与中国版权法的对接,才是CC协议能真正在中国推进的基础。
此外,在我国利用CC协议进行授权的作品的整体含量偏低,若要达到丰富创作资源的目的,还应借鉴国外一些高校和图书馆的作法,使我国的教育机构和研究机构积极采用知识共享许可协议,促进知识资源公开化,以此激励创作,如麻省理工大学开创的开放式课程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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