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综述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综述_社会主义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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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及处理宗教问题的纲领、政策的总和,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无产阶级政党在领导人民群众争取社会主义胜利和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南。它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创立科学世界观和领导无产阶级从事社会主义革命的斗争过程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对宗教问题进行科学研究,同时继承和发展了人类历史上各种无神论和宗教理论体系的优秀成果后创立的,列宁则在领导工人阶级建立苏维埃政权以及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步实践中,以自己的新贡献使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继续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因此,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创绍人的观点,凡是用马克思主义观点来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态度,都应被视之为是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

一、关于宗教的本质及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包括两大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及产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二是确立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和原则。

1.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本质的论述。

关于宗教的本质,马克思主义总的思想是反对用观念的东西去诠释宗教,而主张到宗教的每个发展阶段的现实物质世界中去寻找它的本质。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对宗教的本质作了高度的概括,指出:“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354页。)这段话说明:第一,宗教就其内容和对象来说,与其它社会意识形态一样,都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并不是什么不可捉摸的神秘权能,而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却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自然力量和社会力量。宗教的内容不管多么神秘玄虚,我们都可以在世俗社会找到它的“原型”。第二,宗教之为宗教,它与其它社会意识形态的区别在于:从反映形式上看,它是那些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是人们幻想的产物。一切宗教信仰和崇拜的对象都是幻想出来的东西,客观上并不存在;从基本特征上看,宗教是一种信仰和崇拜“超人间力量”——“神”或“神灵”的存在形式。世界上没有不崇拜神或神灵的宗教,信仰超人间力量是宗教最显著的本质特征。

2.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产生及发展原因的论述。

对于宗教的起源,马克思主义认为,必须用时代的经济生活条件,亦即用时代的生活方式和产品交换方式加以说明。可以说,历史上的任何宗教,都是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的产物,一切宗教产生的最深刻的根源,最终存在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就人为宗教而言,它的产生与发展,尤其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这种根源集中表现为阶级压迫及由此造成的社会苦难。宗教观念的最初产生,反映了社会生产力水平极低的情况下,原始人对物质生活过程中的内部关系,即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同自然之间的关系无法正确理解而产生的神秘感。这种神秘感则在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上,人的意识和思维能力有了相应的发展,形成了自我意识,并能把自然作为一种异己力量在支配着人本身向周围的一切事物的时候,从而产生了最初的宗教观。据有关考古史料证明,人类最早的宗教观念和宗教仪式出现在十多万年前的原始社会旧石器时代的中晚期。(注:吕大吉:《宗教学通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48页。)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宗教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最深刻的社会根源,就在于人们对这种社会盲目的异己力量支配无法摆脱,在于劳动者对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巨大苦难的恐惧和绝望,在于剥削阶级利用宗教作为麻醉和控制群众的重要精神手段。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残酷的阶级压迫很快就把广大劳动人民推进了苦难的深渊。当这些被压迫阶级对物质上的解放感到绝望的时候,就去寻找精神上的解放来代替。这就为追求精神上虚幻的幸福的宗教提供了产生与发展的条件;一些被压迫阶级的群众不愿忍受剥削者的非人统治,进行了斗争和反抗,但是,统治者凭借着手中强大的国家机器,很快就把被压迫者的反抗镇压下去了,“被压迫阶级由于没有力量同剥削者进行斗争,必然会产生对死后幸福生活的憧憬”,把希望寄托于来世“天国”。

宗教除了上述自然和社会的根源外,还有认识上的根源,这主要是指认识水平上的限制和认识上的错误。客观事物是相互联系而又复杂多样的,这就决定了人认识事物的曲折性。人的认识总是与社会历史发展条件有关,与人所处的时代、环境、传统观念及接受教育的状况有关。人的认识总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认识,其发展水平有历史的局限。同时,由于每个人的遭遇不同,当人对自然、社会和自身身体变化,以唯心主义、形而上学的认识来满足自己的认识需要,满足欲望与恐惧的双重心理需要,以及解释人生困惑并从中取得实用价值时,认识论的错误发生,就易滑向宗教。所以列宁指出,宗教观念和唯心主义哲学有着共同的认识论根源,唯心主义哲学是经过人的无限复杂的认识的一个成分而通向僧侣主义的道路。

3.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社会作用的论述。

关于宗教的社会作用,首先要解决一个标准问题。宗教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部分,属于思想的上层建筑,判定它的社会作用的标准,只能看它所维护的生产关系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先进的社会制度,是否有利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先进的社会制度,是否有利于推动人类精神文明的进步。其次,必须坚持唯物辩证法的原则:①宗教的社会作用不是固定不变的,当它与不同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政治力量发生联系时,其作用会各不相同;②要坚持“一分为二”,反对形而上学的非此即彼,认为要么只有积极作用,要么只有消极作用;③在同一历史条件下,宗教的社会作用有主次之分。

总的说来,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二重性。在阶级社会中,一方面,它为剥削阶级所利用,成为其麻醉人民精神、维护自己统治的工具。首先,宗教为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进行论证和辩护。宗教常常用上帝或诸神的名义从各方面论证剥削制度的合理性,为苦难世界提供神学的辩护,把它美化为上帝或诸神的安排,使之在耀眼的灵光圈的保护下,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性质。其次,宗教运用“天堂”和“来世”说给苦难的人民许诺一种幻想的幸福,为套在人民身上的锁链装饰上虚幻的花朵,使人民安于现实的苦难。当这些被压迫阶级把眼光从现实转向天国之后,统治者就可以无忧无虑地过着那种骄奢淫逸的生活了。正是从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主义创始人认为,宗教是对人间谬误的“天国的申辩”,是使颠倒的社会得到安慰和辩护的普遍根据,是苦难社会的灵光圈,是“麻醉人民的鸦片”。在阶级社会,宗教的这种消极作用的一面是基本的、主要的,是历史的事实。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正是基于阶级社会的历史事实来论及宗教的“鸦片”作用的,我们决不能根据今天历史条件的变化来妄断或否定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结论,认为宗教在阶级社会里主要是起着积极的社会作用。另一方面,宗教作为一种“外衣”,在被压迫民族和被压迫阶级反抗外敌入侵和反动统治阶级的革命斗争中也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这种积极的、进步作用的一面虽属是非基本的、次要的,但确实是存在的。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宗教在本质上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它仍是现实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虚幻的、颠倒的反映,宗教的教义决定了它信仰和宣扬上帝、神灵主宰一切,它将我们在党领导下所取得的成就归功于上帝和神,对社会主义社会中出现的挫折和困难,看作是神的惩罚,要人们跪倒在神灵的脚下来消灾弥难。这说明,宗教的本质不变,宗教的麻醉作用仍然存在。此外,在政治领域,宗教仍有可能成为国内敌对分子和国外敌对势力用以对我进行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的一种工具。这种作用虽是非基本的、次要的,但却是不能否认的。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的社会作用又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是因为,宗教的社会作用不但与其本质紧密相联,而且与社会历史的客观条件密切相关,它要通过种种条件的相互作用具体地表现出来,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它被谁所利用,为谁的利益服务。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宗教状况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宗教已摆脱了统治阶级的控制和利用。我国各宗教爱国组织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信教群众的桥梁,广大信教群众也和其他人民群众一样成为国家的主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适应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宗教思想也发生着积极的变化,突出的表现就是把爱国爱教有机地统一起来。相当一批宗教界爱国人物参加了各级人大、政协,参与国家大事的协商和决策。各宗教通过对教义的新的阐释,劝导信徒止恶扬善,客观上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爱国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对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维护世界和平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由此可以说,在我国社会主义历史时期,各宗教中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积极因素不断得到发挥,不利于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不断得到克服,宗教的社会作用正在发生积极的变化。(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编:《宗教政策学习纲要》,宗教文化出版社,第42-43页。)

4.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发展及消亡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和世界上的其它事物一样有着自身的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规律。宗教产生以后,经历了由原始的自然宗教到人为的宗教,由多神教到一神教,由部落宗教发展为民族、国家宗教,再到世界宗教的历史。原始宗教表现为大自然崇拜、动植物崇拜、灵物崇拜、祖先崇拜、图腾崇拜等多种形式,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原始宗教体现出各自不同的特点,但它们都属于自然宗教的范畴之内,反映的基本上是原始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这种自然宗教就逐步演化为阶级的宗教,开始反映阶级的内容。随着社会权力逐步转移到统治阶级手中,宗教的权力也逐步转到某一个主神的手里,原始社会的多神教开始向一神教转化。恩格斯指出:“没有统一的君主就绝不会出现统一的神,至于神的统一性不过是统一的东方君主的反映,无非那个形形色色的自然现象联合着各种互相对抗的自然力,而这个君主在表面上或实际上联合着利益冲突,彼此敌对的人……。”(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页卷,第65-66页。)

马克思、恩格斯多次强调,宗教按其发展的规律最终也是要消亡的。宗教的消亡取决于宗教存在的根源的消灭,要实现这样的条件,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中都不可能,因为在阶级社会首先就无法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因此,宗教消亡的首要条件是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但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并不意味着宗教的最后消亡。宗教的消亡是一个极其漫长的历史过程。马克思指出“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但是,这需要有一定的社会物质基础或一系列物质生存条件,而这些条件本身又是长期的、痛苦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产物。”(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页。)恩格斯指出:“当社会通过占有和有计划地使用全部生产资料而使自己和一切社会成员摆脱奴役状态的时候……,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随着消失。原因很简单,这就是那时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反映了。”(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56页。)

二、关于无产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和原则

1.宗教与科学社会主义在世界观上是对立的。宗教是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对立的思想体系,因此,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学说的科学性,反对任何调和宗教与社会主义之间矛盾的企图。科学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对社会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科学认识的基础上的,要实现社会主义理想,只能用科学社会主义的真理去武装工人阶级,决不能用宗教幻想去玷污科学社会主义,把工人运动引入歧途。

2.不能用行政命令和警察手段禁止宗教。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坚决反对用“左”的办法来对待宗教问题。认为这种“左”的做法不仅无助于同宗教的斗争,而且只会刺激信教群众的感情,加强他们的信仰。列宁后来也一再重申,“大声疾呼向宗教宣战是一种愚蠢的举动”,“这样宣战是提高人们对宗教的兴趣、妨碍宗教真正消亡的最好手段。”(注:《列宁选集》,第2卷,第376页。)

3.宗教对于国家来说是私人的事情。这就是说,每个国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完全是个人的自由,谁也管不着。国家不应该有什么统治地位的宗教和教会,一切宗教在法律上都应该是平等的,在公民中完全不允许因为宗教信仰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教会与国家,学校与教会完全分离。而宗教对于无产阶级政党来说不是私人的事情,因为党是由工人阶级最先进的部分组成的,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彻底的无神论作为理论基础的,因此,党对自己的成员信仰宗教的现象决不能置之不理。党如果任凭宗教思想影响自己的成员和工人阶级,其结果必然使党蜕化变质。

4.同宗教作斗争要服从于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总任务。工人阶级在争取社会主义胜利的斗争中,必然面临着如何对待宗教的问题。但宗教问题到底应占多大的比重,放在什么地位,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态度是要把同宗教的斗争同消灭产生宗教的社会根源的具体实践联系起来,被压迫阶级为创立人间天堂而进行的这种真正革命斗争的一致,要比无产者关于天堂的意见的一致更为重要。所以决不能把宗教问题提到它所不应有的首要地位,决不能把群众间的宗教分野置于政治分野之上。如果这样做,就会分散真正革命的力量,分散劳动群众队伍,破坏革命队伍在政治上的团结一致。

5.彻底实现宗教信仰自由。必须坚持对国家来说宗教只是私人的事情的原则,彻底实行教会与国家的完全分离,真正实现任何人都有充分信仰任何宗教,或者不承认任何宗教,自愿地做一个无神论者的自由。

6.要坚持不懈地进行无神论宣传。工人阶级政党不仅要保持自己世界观的纯洁性,还要逐步提高劳动群众对宗教的科学认识,逐步使劳动群众从宗教偏见中解放出来。为此必须进行无神论宣传,向群众说明宗教存在的根源。但是,无神论宣传要服从工人阶级政党的总任务,决不能突出到不适当的地位。而且,这种宣传决不能伤害信教群众的宗教感情。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一个十分严整的理论体系,要完整准确地把握,不能片面强调某一个方面,否则会导致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歪曲,在实践中造成严重危害。但是也要看到,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有其特定的时代特征,象马克思主义是不断发展的科学一样,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也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创新。这一任务就落到了以后的共产党人身上。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真正做到了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本国宗教实际相结合,继承、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

三、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

1.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中国革命的基本任务,从中国宗教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反对神权和迷信的斗争要服从于反封建的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早在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在科学分析中国农村阶级和阶级斗争状况时,就正确阐述了封建势力和神权的关系,指出“神权”、“政权”、“族权”和“夫权”一起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但在反对神权和破除迷信的斗争中,要引导群众把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放在第一位,使群众在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的革命实践中提高思想认识水平,逐步认识到宗教神学的危害,然后自觉自愿地从宗教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而决不能采取强制手段去禁止宗教。

在反帝反封建的基础上,共产党人和宗教徒可以而且应当建立政治上的同盟。关于争取政治上进步的僧侣同情乃至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工人阶级的革命斗争的问题,列宁已经有了这一思想。毛泽东则明确将这一问题作为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方面来处理,提出在反帝反封建的基础上,共产党人和宗教徒可以而且应当建立政治上的同盟的重要思想,这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重大发展。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早在1945年,毛泽东就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信教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之一。他指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允许各种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它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的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

2.建国初期及进入社会主义时期的十年。这一时期党面临着掌握国家政权以后,如何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崭新的繁重的任务,能否处理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宗教问题,已构成这一总任务的一部分。在这方面,以毛泽东、周恩来和李维汉等为代表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进一步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与当代中国的宗教实际相结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1)将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提出的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明确为党对待宗教的一项长期的基本的政策,并在宪法及有关法律中加以明确规定。

(2)继续坚持巩固和发展党同各民族宗教界的爱国政治联盟。特别强调争取、团结少数民族宗教领袖人物,对于处理好民族地区宗教问题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3)首次提出了我国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和复杂性,即“五性”特点的重要思想,并从理论上加以阐述。

(4)首次提出宗教领域要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的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毛泽东首次提出并系统阐述了两类社会矛盾的学说。他运用这一理论和方法,正确有效地处理了大量的宗教问题。提出凡是利用宗教进行反共、反人民活动的反动势力,他们和人民群众的矛盾属于敌我矛盾。这种矛盾必须用专政的方法予以解决。宗教界爱国人士和信教群众由于宗教信仰而引起的同其他劳动群众之间的矛盾,则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类矛盾只能采取民主的方法,按照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来处理。

(5)要求宗教界要服务于人民,宗教活动要有益于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中国的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变革,刚刚从旧中国跨入新中国的宗教信徒,特别是宗教界人士,面临着如何适应这一历史变革的考验。针对这种情况,周恩来同志要求宗教界研究“怎样服从于人民”,“怎样辅助社会进步”,使宗教活动有益于社会的问题。

3.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首先比较系统地总结了建国以来在宗教问题上的正反两个方面的历史经验,并在中共中央有关文件中,全面阐述了党对宗教问题特别是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它标志着党关于宗教问题的理论与政策走向成熟。也集中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重大发展。这个文件重申了党以前提出的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科学的关于宗教问题的观点和政策,同时又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主要有:

(1)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与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宗教这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它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改变了以前把宗教仅仅看成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观点。

(2)全面阐述了宗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必然长期存在的根源。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随着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也就是说,剥削阶级对宗教的利用已经不是宗教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社会主义时期宗教存在和发展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宗教作为一部分人的意识不会在社会制度发生根本变革后短期内彻底消除;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长久的奋斗过程;某些严重的天灾人祸还会给人们带来种种困苦;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复杂的国际环境对于宗教的发展还产生着一定影响。

(3)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宗教的状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上的矛盾已经主要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处理好宗教方面的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宗教工作的主题。同时又提出,宗教问题还受到某些阶级斗争和国际复杂因素的影响。这就抛弃了长期以来在“左”思想的影响下,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来处理宗教问题的指导思想,准确地把握住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宗教问题与阶级斗争的关系。

(4)要善于体察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我国既是一个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又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在宗教同民族的关系问题上,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有不同的情况。我们要善于具体地分析各个民族和各种宗教的不同情况,正确处理好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的区别和联系。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狂热来分裂人民,破坏各民族之间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并告诫全党,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思考”的态度,夸大问题的严重性和复杂性,张惶失措,是不对的;忽视实际问题的存在和复杂性,掉以轻心,听之任之,也是不对的。

(5)处理好宗教问题主要反对“左”的倾向,又要防止和克服放任自流的倾向。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宗教工作拨乱反正主要是纠正“左”的错误的同时,中共中央又及时提出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的问题。

(6)提出处理我国社会主义时期一切宗教问题及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使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联合起来,把他们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强国这个共同的目标上来。并强调,任何背离这个基点的言论和行动都是错误的,都应受到党和人民的坚决抵制和反对。这就根本改变了过去那种单纯把促进宗教消亡,甚至消灭宗教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错误观点。

(7)明确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提出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主要是针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一度疏于管理,使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宗教非正常发展,宗教活动越出政策和法律界限的情况。“依法管理”一是要求重视管理;二是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法律建设,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确保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克服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

(8)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论断科学地表述了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论断。指出,“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也好,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目前为止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互关系的最科学的表述。这也表明,经过几十年艰苦探索,我们党找到了一条正确处理与宗教相互关系的基本方法。

中国共产党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和中国宗教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宗教理论。特别是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集中体现出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的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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