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竞争均衡:转型期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_利益关系论文

利益竞争均衡:转型期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_利益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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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益失衡是转型期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

20多年的改革实践,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使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这一时期,利益关系失衡成为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集中表现。

由于中国一直走着一条渐进式的改革之路,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体制是从计划体制的“身旁”逐渐生长起来的,是一种双重体制并存的局面,这就不可避免出现局部的“制度真空”和某些“无序状态”。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在各项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不均衡的利益关系广泛存在于地区间、人群间,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利益结构的地区分化和阶层分化日益明显,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被打破,新兴利益主体又不断产生,利益主体趋于多样化,各利益主体在利益分享上出现了不平衡。利益分配的变化导致利益矛盾也越来越复杂,利益分化和资源积聚的态势日益明显,“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的“马太效应”开始显现,利益关系的不平衡相当突出。

从利益分化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到,转型期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并不都是帕累托改进,有时候也会导致社会利益的非均衡发展,这与经济个体对新出现的发展机遇的认识能力、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不同有关。经济变革的过程中极易产生利益的不平衡,尤其是当旧的体制约束被打破,新的体制约束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时候,存在制度真空,出现“寻租”空间,进而出现非正常的利益分配。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理的利益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综合能力的高低、投入及贡献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讲,利益差距的存在能够激发人们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但是,利益差距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人们所处的历史和现实条件的差别,这种差距并非人们的主观努力和贡献所致;如果这种差距过大,不仅不能激发人们的工作热情,反而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转型中出现利益差距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客观现实,合理限度内的差距会对社会成员起积极的激励作用,过大的差距则会产生消极影响,而这种消极作用不断累积就会导致整体经济效率的降低。可见,一定程度内的社会利益分化是经济机制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利益分化过度而产生的两极分化却是有害而无益的。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容易造成社会各个阶层的心理冲动和对立,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还会导致社会不同阶层的直接对抗,甚至走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反面,直接影响国家的稳定。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利益差距的存在,取决于这个国家或民族的传统和心理弹性,我们必须正视这种现实。为了实现经济的稳定发展,必须有一个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合适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化解矛盾,将利益差距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就成了我国在经济转型期面临的重要问题。

利益矛盾和冲突在转型过程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其实质都是利益关系的不平衡。这种失衡只能在分歧中求协调,在差异中求一致,在对立中求妥协,在冲突中求共存。因此,希望通过消除利益的多样性或压制利益冲突来谋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想法从根本上是行不通的,解决问题的真正思路是谋求一种利益关系的理性平衡。

二、实现利益均衡依赖于竞争

马克思有句名言:“人们所要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2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这说明人的一切活动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社会不稳定及斗争冲突的根本原因和基本形式是利益特别是物质利益冲突。经济资源的稀缺性、社会财富的有限性与人口数量和人类需要不断增长的矛盾,使得利益冲突成为社会常态。因此,对待利益关系既要考虑经济利益如何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又要探讨究竟怎样正确处理经济利益关系,如何实现不同经济利益和谐和统一。

在社会总资源一定的条件下,利益分化的存在和发展就必然导致经济个体之间的矛盾和利益对立。这是因为,一方面利益分化的存在是以利益差别为基础的。每个经济个体都是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各自都有明确的利益边界和经济地位,它们的谋利目标、谋利条件、谋利手段、谋利活动和对利益成果的支配是各不相同的,这种差别本身就是矛盾;另一方面,由于资源的稀缺性,经济个体在最大化自身的利益或效用时,利益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利益竞争的本质就是对稀缺资源的争夺,经济个体在谋求自身利益时必然会互相限制和制约。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各经济个体只有在与其他个体的交易活动中才能实现自身的利益所得,因而各经济个体之间的交易活动也就是各自的经济利益要求相互摩擦、冲突的竞争过程。当各种利益要求不能同时得到满足时,利益竞争就会产生;如果不同经济个体之间可以通过利益竞争达到均衡,这种利益平衡就是一种“自然平衡”,不同的经济个体会在利益制衡的条件下获得各自的利益。换言之,经济个体不可能只追求自身利益而不考虑其他个体的利益。当利益格局在竞争(这种竞争具有自发性、对抗性,且强调均衡和相互制约)中达到平衡时,社会就会达到一种稳定状态,利益关系就趋于和谐。

在利益关系的处理上,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完善的再分配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是重要的,政府在这方面的功能和作用主要表现为通过创立配套的制度安排,缓解利益矛盾和冲突。但是从严格意义上讲,对社会资源进行“二次分配”,通过制度化的“财富转移”,调整利益关系、缓解社会矛盾、实现利益公平与和谐,仅仅是调节利益分化矛盾的一个事后手段;利益关系整合的推进,不能单纯停留在收入调节层面,而且这种调节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利益关系失衡的问题。最终实现全社会利益关系的和谐还必须培育竞争力相当的利益主体,通过提高“弱势”利益主体的竞争地位,在竞争中实现制衡,在竞争中实现利益平衡。

培育利益主体,改变利益不平衡的局面,就必须提高处于“弱势”地位的经济个体对资源的控制能力、社会行动能力、利益表达能力,使其在竞争中得到公平的利益,这首先就要求经济个体基于共同的利益诉求团结起来形成能够代表团体利益的一致的声音,这是差异性的经济个体尤其是居于“弱势”的经济个体在谋求自身利益实现中的必然过程,正是这一过程在客观上促进了整个社会多元利益的平衡。

三、共同利益与竞争主体的形成

在利益竞争中,共同利益至关重要,共同利益(Common interest,common 被解释为“为团体或社会所有或几乎所有成员所共有的、公用的、共同的、共受影响的(注:《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232页,牛津大学出版社1984年第三版。)”,Common interest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 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共同享有的利益)实际体现的是利益主体横向的利益关系。由于利益是自我性和社会性的统一体,任何利益关系中都包含着第三种利益内容,即利益关系中两个原始利益主体的利益相互结合形成的利益“交集”,也即所谓共同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共同利益是“利益关系中的第三种利益”。

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这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同时“共同利益”是被共有的、共享的、共同承担的,它与社会成员共同的立场、共同的行动相关,它不能局限于某单一个体,不能为单一个体所拥有,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这两个特性决定了社会成员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形成的竞争主体具有统一的、共同的利益诉求。

在共同利益关系形成的过程中,由于经济个体的原始利益特征不同,其结合所产生的“共同利益”也可能具有不同的性质。换言之,不同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必然产生不同的共同利益,这使得共同利益具有异质性。共同利益的异质性决定了共同利益的现实载体可能是一个部门、一个组织、一个社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甚或是整个人类社会。它们自发或者通过有组织的行为可以分别形成不同的共同利益组织,共同利益的内容决定着其成员的组成和数量的多寡,这些具有共同利益组织呈现出一种复杂的网状结构。

只有经济个体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共同利益目标,当经济个体从共同利益出发,认识到了采取集体行动的潜在或预期收益与成本之比大于单独行动的收益成本比时,分散的个体行动才有可能汇聚成为集体行动,以期共同分享参与集体行动的收益。

但是,实际上存在共同利益与经济个体集体行动之间依然有很大的距离,经济个体之间存在共同利益仅仅是形成集体行动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具有共同利益的经济个体数量越多,它们达成一致所需的信息也就越多,信息成本也就越大,需要进行谈判的次数越多,困难也就越大,此外监督大量经济个体的成本也会很高,这使得实现共同利益的交易成本相当高,难以形成集体行动。另外,由于集体行动从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共品,只要集体行动付诸实现,无论经济个体是否付出成本都可以自动享受集体行动带来的好处,因此经济个体就有坐享其成的动机。当具有共同利益的经济个体都从自身的收益最大化角度考虑时,集体行动就难以达成,以集体行动为目标的竞争主体——共同利益组织自然就无法形成。

为建立社会平衡的利益关系,政府不仅要对自发形成的谋求合法利益的利益主体提供支持和保护,还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道德约束刺激基于公共利益、多数人利益、弱势群体利益的利益主体的产生,并对其发展进行多方面的支持,使经济个体的自发行动向有组织的集体行动转化,从而改变处于弱势的单个经济个体分散、无序的状态,使其结成的共同利益组织可以作为一个参与利益竞争的整体,为群体的共同利益同其它利益主体进行“利益竞争”。从这方面看,这种共同利益组织可以称为利益共同体,它实际也是利益竞争的现实主体,是具有共同利益的经济个体实现利益诉求的重要依托。

四、利益共同体与竞争均衡

利益共同体是基于共同利益而产生的,是参与社会利益竞争的主体,它是总体利益相异的经济个体基于某个特定方面的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开展经济活动的物质载体。利益共同体的出现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基于共同经济目标在利益冲突中自发形成的,另一种是在政府和相关组织的引导和推动下形成的,具有某方面共同的利益诉求是其根本特征。经济个体基于共同利益形成的大范围、多层次的利益共同体,是实现社会利益和谐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的不和谐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个体缺少合法、有效、能够表达自身利益的组织形式,从而使其在利益竞争中居于被动地位。如果长期受到压抑的利益诉求不能得到正确表达,那么就有可能导致经济个体在制度外谋求出路,这必然会导致对社会秩序的强烈冲击。利益共同体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组织形式,是实现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

由于经济个体的利益诉求具有多样性,因此它可能基于不同的利益分属于不同的利益共同体,这是由利益需求的总量和利益的差异程度所决定的。而且利益共同体规模越小,共同利益的内容越简单、越狭窄;利益共同体规模越大,共同利益的内容就越复杂、越广泛。

共同利益不是单一的而是多样化和多层次的。利益共同体仍然可以细分,若干小的利益共同体可能会基于某种共同利益形成一个大的共同体,但这并不代表它们所有的利益都是一致的,从其它方面来看它们往往存在着尖锐的利益冲突。共同体的规模制约着共同体利益认可和确认的难易程度,在共同体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利益聚合比较容易实现,或者说共同利益容易被认可和确认。随着共同体规模的不断增大,利益的差别性和多样性使得共同利益的“形成”越来越困难,因此也只能在形式上用绝大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来代表共同体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少数人的利益被忽略或侵犯了,它们就会游离于共同体之外。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利益共同体总要采取一些“扶弱助贫”的措施,其背后的逻辑是:少数人的“共同利益”,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得到确认,但在实际上应该得到实现。

利益共同体之间的竞争是渐进性的,在总体目标一致的情况下,竞争表现为克服差别、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渐进形式。利益竞争是通过逐渐调整、逐渐过渡、逐渐解决这样的非突发式实现的,这是利益逐渐结合、逐渐融和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克服、消除差别,实现更高层次共同利益的过程。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只有利益的对抗才能使竞争者基于潜在共同利益结合成为更高层次的利益共同体。

利益共同体的发展过程就是经济个体利益的社会本质形成的过程。在利益共同体的发展和进化过程中,个人利益本身也发展起来了,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必然越来越高。多样的、不同层次的利益共同体的形成为经济个体实现利益诉求,进行利益竞争奠定了基础。共同体以整体的形式参加利益竞争,一方面将居于弱势地位的和分散的经济利益汇集起来,加大了其参与竞争的力量,在竞争中其利益更容易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利益共同体参与竞争的集体行动与分散行动相比降低了基于利益的“讨价还价”的困难程度,使利益的总体均衡更容易实现,利益共同体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和谐运行的重要基础。

此外,利用在利益分化中形成的不同利益共同体之间的利益竞争,也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实现其社会政治、经济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由此看来,源于利益分化并基于共同利益形成的利益共同体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依托。利益共同体作为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重要组织形式,通过竞争实现利益关系的平衡与协调,在整合社会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

五、结论

对整个社会来说,利益结构是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利益结构越复杂,社会的制度化程度就越高;利益结构越简单,社会关系就将越脆弱。社会和谐在经济上最终就是要通过竞争形成利益共同体之间的复杂而平衡的利益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将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最大化,在制度约束和利益竞争的基础之上使以利益共同体为代表的不同经济个体达到“互利”。这种互利表现为在竞争中不同的利益共同体达到均衡,防止了进一步的利益冲突,避免了“两败俱伤”,这就意味着利益竞争各方净收益的增加。从经济关系上看就是一方的利益增进不能以另一方的利益损失为代价,在一方利益增进的同时,另一方的利益也应得到某种改善。此外,政府还要通过政策引导充分整合各个利益共同体的利益关系,实现不同利益共同体的利益在宏观上有条件的趋同,使各个利益共同体形成平衡的利益关系,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基于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的更高层次的宏观利益共同体,使转型期的经济既有活力又有秩序地运转,为社会和谐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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