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近代早期穷人晚婚的困境论文

【历史·文化】

英国近代早期穷人晚婚的困境

安 琪,王玉亮

(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天津 300387)

摘 要: 婚姻是两性关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家庭构成的基础和要素。近代早期的英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由于社会和经济文化观念发生重大变化,各个阶层都普遍实行晚婚,其中穷人缔结婚姻越来越困难,婚龄大大延迟的现象更为明显。穷人晚婚的原因除“生活周期佣人”、晚婚观念等与其他阶层相同的共性外,还受到教区强有力的干预。近代早期英国社会底层穷人权利受到侵害与其物质财富的多少相关,由此可窥见社会转型变迁之一斑。

关键词: 英国;近代早期;穷人晚婚;教区

人口史和婚姻史的研究表明,近代早期英国人实行的是所谓的“欧洲婚姻模式”。它具有晚婚、独身比例高以及男女在婚前均有做家佣经历的特点。学者戴维·黑尔对12 个教区进行抽样调查研究,结果显示,1600—1649年间,男子初婚的平均年龄为28岁,而女子为26岁[1]。而瑞格雷和斯考菲尔德的研究也显示:在17世纪时,约有25%的人在40 多岁时仍然未婚[2]。拉斯莱特在研究前工业化时期农民问题时曾提到,在英格兰,为了确保能够自立生活,男性和女性都延期或者直接放弃结婚[3]。著名的哲学家约翰·洛克在他1681年的一篇日记中提到,一位住在牛津郡圣吉尔斯(St.Giles)教区的一名叫乔治·爱丽丝的老妇人,回忆她年轻时也同其他男人一样的劳作,并且她结婚时已经30岁了。显然,这位叫爱丽丝的妇女结婚时年龄已经相当大了。这些已有的研究均表明,由于某些原因,近代早期的英国人初婚年龄普遍都比较晚。婚姻问题是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往学者虽对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等问题有诸多关注,然而对社会底层的穷人关注不足。实际上,近代早期英国穷人晚婚的原因除了普遍的经济、社会习俗以外,还有其特殊性。研究英国社会转型时期穷人的婚姻模式,可以更好地了解这一时期社会底层民众的生活状况,并有助于了解这一时期个人主义与主体权利发展的局限性。

16—17世纪的英国穷人(the poor)包括两类:一类是完全或部分失去生产资料、不得不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佣劳动者,如雇工、茅舍农和佣仆。另一类是生活窘迫,需要政府或民间救济才能生存下去的人,当时人称这种人为“贫民”(pauper),以便同一般意义上的穷人区分开来[4]。实际上,这两者只是不同性质的穷人而已,这两种不同性质的穷人婚姻都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一、穷人晚婚的社会经济原因

婚姻的形成通常需要一定的物质经济实力为基础,古今中外皆如此。英国社会的婚姻行为首要考虑的也是物质经济因素,一般来说,婚姻的缔结要求有一定的物质保障。

婚姻依赖于经济的独立,而这种独立要么通过遗产的继承来实现,要么通过对丈夫和妻子的劳动资源的集中和共同使用来实现。英国民众晚婚最重要的原因是,很多人需要较长一段时间去积累足以满足婚后家庭生活的财富。在婚姻的形成中,财产十分重要,英国社会最为流行的继承制度是长子继承制,即只有作为继承人的长子才能完整地继承产业,而其余的孩子只能分得一点现金或动产,甚至什么都没有。这样,作为继承人的孩子必须等到其父辈退休或死亡才能继承家产,这无疑会拖延他的结婚年龄。而那些没有继承权的孩子,必须依靠自己的努力去置办一份产业或掌握一种谋生技能以保证自给自足的生活,这无疑也会延迟年轻人的结婚年龄,“生活周期佣人”的现象可以很好地说明这一点。大多数佣人的生活周期是从15岁左右开始的,按照当时的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人们需要有10年左右的佣人生涯才能积聚起建立独立家庭生活的物质基础。那么,佣人大概要到25岁左右才刚刚能具备婚嫁的条件。以传统时代的标准来衡量,这个年纪可算是晚婚了[5]。R.M.史密斯指出:“经济状况对婚姻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由于实际的工资水平和受雇机会的下降,导致人们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来积累结婚所需要的资金,这就造成了许多人不得不放弃结婚的意愿,甚至导致终身没有结婚[6]。”托马斯·培根也指出供养妻子是丈夫的职责之一,任何打算结婚的男人,第一要考虑的即是他是否已经具备养家糊口的能力。如果没有,他就应该放弃结婚,直到他有了某种正当职业,可以养活自己以及家人[7]。夫妻缔结婚姻关系,意味着要组建一个新的家庭,在英国,年轻人成家后一般都要与父母分开住,自立门户,这需要他们有足够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来为婚后生活做准备,多数孩子被期望离开家庭,去积累属于他们自己的财富,选择他们自己的结婚伴侣,建立自己的经济地位。但积累财富的过程是比较漫长的,当他们有能力结婚时,年龄已经比较大了。可见很多人都是因为经济基础薄弱,没有足够的能力而推迟结婚甚至放弃结婚。

此外,16—17世纪的英格兰人认为,结婚需要具备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双重的成熟。虽然中世纪英国法定的初婚年龄男子是14岁,女子是12岁,宗教改革后这一规定也仍然适用,但是这只是在理论上规定人们可以早婚。在实际的生活中,各个阶层的初婚年龄都远大于这一规定,尤其是下层群众。布林格认为,父母必须认真地考虑子女结婚的年龄,因为早婚是不正常的,也是不正当的。他从身体发育的角度认为,女子的适婚年龄是17岁,男子的是19岁或20岁,他说年幼的母亲会因为不够身强力壮而产生很多问题,有的还会死于生产,所生的子女也容易体弱多病[8]。有研究结果显示,约有45%的妇女在50岁之前就去世了,而其中1/4 的死亡原因是生育儿女所导致的[9]。此外,16-18世纪,医学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当时的医学家就提出,早婚是危险的,特别是年轻的夫妇由于自身身体尚未发育完全就孕育下一代,很容易使新生儿发育不良,甚至出现畸形儿,同时对其自身的身体也会造成损伤。而心理年龄成熟“即要求人们在社会意义上成年”[10]。这样结婚者可能会更加懂得责任担当,更加自立。毕竟结婚意味着组成新的家庭,意味着责任,心理年龄的成熟对于婚姻来说是必要的。根据教会法庭的记录,那些计划早婚的人往往会遭到他们的朋友、亲戚、邻居的反对甚至是嘲笑。人们质疑那些想要早婚的人是否已经有了相当的经验去选择另一半。在威尔特郡,一个不满16岁的女孩打算结婚,去找牧师,牧师询问她的年龄,得到答案以后感到很愤怒,质问她是不是急不可耐地要找一个丈夫[11]。1675年,当一名女士询问托马斯是否已经结婚时,他回答说:“我必须先具有智慧。因为我认为我还太年轻,还没有足够的经验和财富结婚。”[10]

此外,为了避免各教区之间互相推诿责任,1597年的一项法令强调了教区有负责安置自己辖内穷人的义务。有这样一个案例:在1618年,安东尼试图带他年轻的妻子和他一起居住在斯托克顿(伍斯特郡),尽管事实上他已经在这里出生、成长、做工,但他所属教区的居民仍然不愿他带着他年轻的妻子入住教区,说这样做会为他们的教区带来负担。这对夫妇被迫分开居住,男方住在斯托克顿,女方住在自己所属的尤德利教区。但尽管这样妥协也不能令教会满意,因为女子所居的教区居民怀疑未来的教区负荷,所以教区居民驱逐她驱逐出尤德利教区,以避免教区再去支付未来孩子的养育费用。因为贫穷,即使是结了婚的两个人,也会被迫分开回到各自的教区,女子甚至会因为未来潜在的贫困负担被教区遗弃。由此可见,教区反对穷人婚姻,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从教区利益出发,加上当时的一些济贫政策,穷人之间的结合会增加教区的济贫负担。所以,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经济负担,教区居民以及牧师等人都会不顾基督教的原则而维护教区利益,这也使得穷人的婚龄不断推迟。

二、穷人晚婚之教区阻挠

《政府会计制度》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存货”科目分解为“在途物品”“库存物品”“加工物品”三个科目,“长期投资”科目分解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两个科目,“应缴税费”科目分解为“应交增值税”“其他应交税费”两个科目。

穷人因为连自身的基本生活都难以维持,这势必导致他们组建家庭的困难。婚姻本来是属于个体或者双方家庭的事情,但是穷人又比其他民众多了一道障碍,那就是被牧师、教区加以阻止。教士们认为,穷人生活不能自给,他们建议穷人应努力工作,保持纯洁[15]。这样,婚姻对于穷人来说无疑成为了一个奢侈品,教区反对穷人婚姻的状况在史料记载里屡见不鲜。1654年1月,在林肯郡公布了爱德华·马丁与简·古德温的结婚预告,结果有三个人为了自己和其他居民的利益而反对该婚姻。他们这么做的理由是:一来马丁的婚姻经历令人怀疑,尽管他在附近和本地都做过工,但不清楚在此之前他居住在什么地方,不知道他是谁,也不知道他是已婚还是未婚。他们主张在婚礼之前要先弄清事实真相。二来马丁目前的经济条件也有问题,据他们所知,马丁非常贫穷,甚至连栖身的房子都没有。所以他们希望马丁在结婚之前找个富有的人做担保,以免他以及他的家人成为未来教区济贫的负担。最终,马丁的结婚计划被推迟了,直到他能保证自己不会成为教区的负担为止[16]。北布拉德利的理查德·盖伊在1618年宣称当地牧师拒绝为他公布结婚预告,因为教区居民不希望他这个73岁的人娶一个很年轻的妻子。实际上经济原因才是问题的关键,盖伊不仅年迈,而且很贫穷,教民当然会担心他要是死了,他的妻子会成为教区的负担[11]41。在1628年,奈瑟康普顿的多西特教区的牧师抱怨说,安妮“没有自己的房子,也没有自己的家,并且还依赖于教区的费用生存,因此很难在我们教区得到婚姻的认同”[16]。从牧师的话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教区对穷人的婚姻并不欢迎。为了防止一些人不顾教区的反对而结婚,教区对于这类案件还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1628年,埃塞克斯的芬青菲尔德教区委员会决定,如果威廉·拜福利特和苏珊·克罗斯雷不顾镇里人的反对结婚,他的财产将被扣留。此外,根据坎特伯雷宣示证人的报告,教区居民威胁爱丽丝说,如果她违抗他们对她婚姻的阻止的话,她会被驱逐出教区[16]。这些案例都清楚地表明,穷人的婚姻比其他人多了一道门槛,即教区的阻挠和干预。而且,从16-17世纪开始,教区对穷人的干预越来越明显,这是造成穷人晚婚的十分重要的原因。

必须强调的一点是,适龄男女的贫困并不是教区牧师、教区居民反对婚姻的正当理由。1553年的《教会法改革草案》专门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被准许结婚:“既然婚姻是一个合法的虔诚的习俗,可以防止许多可耻之事的发生,这种做法得当,我们愿意婚姻不断地被缔结。我们并不因为社会地位、阶级和年龄而阻止任何人结婚”[18]。但现实往往是相反的,为了预防可能带来的教区压力,降低教区贫困率,加上当时穷人倾向于把结婚(或再婚)作为一种生存手段和避免独居生活的方式的情况下,牧师更多的是直截了当地以行动表示反对穷人结婚。这样的决定对那些适婚年龄的人影响是严重的。教区居民或城镇居民拒绝阅读或者反对穷人婚姻的结婚预告可被解释为一种社会排斥现象。约翰·约翰逊指出一些教区官员要求禁止结婚,因为当事人都很穷,而且可能给教区带来负担,或者因为这些居民没有根据《定居法》来解决他们的居住问题。卡鲁·雷纳指出在许多乡村教区,他们的习俗规定,会尽他们所能,阻碍穷人结婚。威廉·考文垂先生指出:在允许穷人定居之前,制定针对他们的法律以确保穷人不会给教区带来负担,就是阻碍他们结婚。达德利·诺斯认为官员们为了保卫自己教区的利益,不仅阻止新的定居者,而且花费大量的精力阻止那些将要结婚的人,妨碍那些可能会在一起的年轻人。他认为阻碍穷人婚姻的正当理由是穷人生育的孩子可能将会超过他们自己所能负担的,因此会增加教区的济贫负担[16]。1595年到1610年间,英国私生子的出生比例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显然与穷人在贫困情况下无法正常成家有很大关系。

奥卡姆曾强调指出,自然权利是所有人都应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是源于人定法,而是“源于自然”,因此,“这种权利永远不能被放弃,因为……它是维持生命之必须[19]”。其实。早在12世纪的西欧,就出现了个体意识的萌动,出现了对个人意愿、个人权利的关注,这渗透到了教会法的诸多领域,也渗透到了一般生活中。麦克法兰在《英国个人主义起源》一书中也提到,英国很早就有了个人主义、个人权利的观念。而到了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时期,交流观点也一直在强调人作为主体的作用。体现在婚姻生活中,自12世纪末,婚姻法就规定,男女双方无需任何仪式,只要愿意,他们的婚姻就是神圣合法的,人们都有结婚的权利,都有结婚的自由。然而,在上述教区阻挠穷人婚姻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基督教关于婚姻的原则是如何服从于现实生活需要的,而英国的教俗当局又是如何为了维护教区利益、解决社会问题而公然违背婚姻中的同意原则。教区阻碍穷人结婚自由的行为(尤其在17世纪),这其实是对穷人这一群体的自然权利的公然侵害。

16—17世纪,英国人口增长迅猛,据科尔曼统计,从16世纪到17世纪,英国的人口翻了一番。在1525年的时候,英国人口还不到226 万,在此之后,直到1541年,英国人口进入一个快速增长的时期。1541年,英国人口达到277 万,之后仍然不断增长,到1601年时,人口已达410 万。到17世纪的20年代和30年代,人口增长速度趋缓,直到l7世纪中期英国人口数量才稳定下来。不过,到1680年时,英国人口已经达到500万。这带来的首要问题就是物价上涨。17世纪中叶,工人的平均日工资是15世纪的3 倍,而同期物价上涨了6 倍,也就是说,在200年的时间里,工资涨幅跟不上同时期物价上涨幅度,表明雇工的工资实际上下降了[17]。人口增长导致社会资源紧缺,物价上涨,使得本就不富裕的下层民众更加贫困,连最基本的生活问题可能都解决不了,需要社会救济才能生活。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上出现了一支不断扩大的无地者大军,这导致大量的人口从农村涌入城市,许多人为了获得生活资料、为了挣得报酬,只得外出找工作,靠工资或者在市镇的秋季劳动力市场打零工来维持生活,但那时商品经济和市场的发展毕竟有限,很多流民根本无法找到工作,只能长期流浪,贫困问题始终得不到解决。

渔药生产企业能够立足市场并且持续发展,无外乎关注两点,要么把产品质量做好、做稳定,要么把服务的作用发挥得淋漓尽致。笔者认为,虽然两者都很重要,但既然是做企业,效益是企业的命脉,而产品的销售是效益体现的终结点,再好的产品没有市场营销这一得力环节,都不能形成最终的价值体现。那么,在渔药生产企业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市场销售人员,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点。

霍斯金斯对16—17世纪因贫困而免税的人口比例做了统计,得出当时英国“1/3 到一半的人口生活或接近于贫困状态”[12]的结论。这一时期,多数农民地位下降,有的农民甚至破产,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16世纪和17世纪初,诺福克和萨福克郡大部分的农民自身所持有的土地并不能够满足一家的生存需要。托尼的研究表明,54%的庄园农民(还不包括茅舍农)持有的土地在10 英亩以下。苏联著名学者科斯敏斯基也认为,持有耕地不足半雅兰或10 英亩土地的农民是无法维持其家庭的正常生活的[13]。这一研究表明,当时有超过一半的农民无法维持一个家庭最起码的生活,可能需要靠救济过活。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富人越富,穷人越穷。萨福克南部的巴博夫百户区共有居民2 277 人,其中,1 375 人要么没有土地,要么没有房子,而该郡实际上是工业化最发达地区之一。在拥有缴税土地的902 人中,620 人只有一间茅舍。另据记载,有87%的人生活在贫困线上下[14]。16世纪后期,乡村中最贫困的居民占农民总数的1/4 至1/3,他们连最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14]。从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近代早期,无论是在乡村,还是在城市,贫困的人数都很多。

同时,一些习以为常的因素限制了婚姻双方真正实现自己婚姻的自由度。人类的繁殖,尤其是对唯一合法婚姻的公开庆祝,受到社会的管制,由于不满“过度匆忙的婚姻和年轻人过早成立家庭”所造成的贫穷,伦敦市议会于1556年规定,只有年满24 周岁的公民才被承认是伦敦自由民。1563年,某些法规在客观上对早婚进行了限制。如学徒离职的最低年龄被推迟(男性24岁,女性20岁)就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年轻人结婚的时间。

三、英国近代早期穷人婚姻所反映的贫穷与权利

都铎时期的宗教改革之后,教区成为地方行政单位,承担着慈善济贫这一重要任务。1601年,伊丽莎白女王制定了《济贫法》,条文中规定,政府会划定一条贫困线,凡是在贫困线下的穷人,均可以接受教区救济。并且规定教区要为失业者提供工作,还要对老人、病疾者、孤儿等进行收容。这样的规定使大量流民涌入教区,对贫穷疲于应付,教区面临陷于贫困的风险,因此,贫困被当时的人视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贫穷人数的增加,以前那种通过劝说教区居民自愿捐助济贫的方法根本不足以帮助如此之多的穷人,所以到后来发展成一种强制性的济贫税,强制性税收的增加引起了教区居民的不满。“在经济形势恶劣的时候,社会的既得利益者对于潜在的济贫负担尤其敏感,也尤其热衷于抵制任何可能产生济贫负担的事情。体现在婚姻问题上,就是抬高婚姻的门槛,要求结婚者具备独立的经济能力”[10]。所以尽管法律规定只要年龄和经济基础达到一定的要求时结婚就是被允许的,但在实际生活中,教区因为济贫问题而阻止穷人结婚的现象并不少见。

2.4.3 Spearman相关分析 受访者的医院级别(ρ=-0.416,P<0.001)、职称(ρ=-0.135,P<0.05)、最高学历(ρ=0.386,P<0.001)与其对指南的认知情况相关;受访者的医院级别(ρ=-0.303,P<0.001)、最高学历(ρ=0.261,P<0.001)与其对指南的应用情况相关。受访者对指南的认知与应用情况相关(ρ=0.593,P<0.001)。

约翰·洛克(1632—1704)在《政府论》中曾明确提出个人至上的观点,认为在最高伦理原则名义下,个人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其中最重要的是享有生命、自由、私人财产的权利[20]。然而,就是在个人主义兴盛的背景之下,近代早期的教区及教区居民仍因为担忧增加教区的济贫压力而选择无视穷人结婚生子的权利,以驱逐、抬高婚姻门槛等方式来阻挠其结婚,而这种做法在英国各地非常普遍,人们对此习以为常,教会法庭也对教区阻挠穷人婚姻的做法无动于衷。这充分反映了当时社会对贫穷与穷人的普遍态度,也深刻地揭示了在人对物质的充分依赖的社会形态中,物质财富的多少决定了人的社会地位及其法律权益和权利的高低。这种意识和观念甚至深深地影响到后来的政治生活,如19世纪英国确立现代地方自治基本原则时就有类似规定,根据市政法案,市议会议员由缴税达三年以上的成年男子选举产生,市政收入必须用于当地居民[21]。对此,约翰·密尔认为,“由于地方代表机关的主要职责在于地方税的征收和支出,选举权应给予所有对地方捐税做出贡献的人,而不给予未做出贡献的人”[22]。这就赤裸裸地把穷人排除在地方自治和政治权利之外了。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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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light of Late Marriage of the Poor in the Early Modern British

AN Qi,WANG Yu-liang
(College of History and Culture,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300387,China )

Abstract: Marriag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sexes as well as the foundation and basic element of family.The early modern Britain was in the stage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Due to major changes in social and economic and cultural concepts,late marriage was popular in all classes.It was increasingly difficult for the poor to get married,and they also delayed marriage.Besides the reasons of late marriage shared by all classes such as the“servant within certain period”and the idea of late marriage,the strong intervention of the parish also led to late marriage of the poor.In the early modern times,the rights of the underprivileged people in the British society being impaired was related to their material wealth,which reveals the general trend of social transformation.

Keywords: British;early modern period;late marriage of the poor;parish

中图分类号: K56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7637(2019)01-0077-05

基金项目: 本文系天津市2018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英国城市社区治理模式的演变研究》(课题编号 TJSL18-002)的部分研究成果。

收稿日期: 2018-11-07

作者简介:

安 琪(1994—),女,山西晋中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欧洲文明研究院世界史专业2017 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世界古代中世纪史。

王玉亮(1973—),男,河北廊坊人,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欧洲文明研究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世界史。

5.优化服务方式,电子监察到位。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应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服务,实现村级便民服务中心、乡镇行政服务中心、市行政服务中心三级网络连接,为服务对象提供审批事项网上代办、办事咨询、表格下载、办件情况查询等服务。乡镇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使用市行政服务中心电子行政审批系统,实现受理、审核、发证和汇总、统计、建档、数据上报等一体化。审批过程纳入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在高中语文教学中,由于受传统应试教育的影响,许多教师仍然注重阅读效果,忽视了学生散文阅读美学的过程。许多教师过分关注学生的阅读结果,如教师提出的问题,学生的答案合理,学生回答的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同。而且,由于教师教学重点的偏差,学生的学习重点也存在偏差。许多学生根据教师的讲课标准阅读散文,学生自己只关注最终阅读结果,忽视了散文阅读的审美过程。

(责任编辑:王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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