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阶段我国的企业兼并收购,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阶段论文,我国论文,企业兼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用市场机制解决资源的优化配置,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劣势企业实现低成本的规模扩张,或优势企业兼并另一优势企业实现资产整合,不仅是增进经济效益,摆脱国有企业困境的一条重要渠道。而且,企业兼并表现出来的资本集中所释放出来的经济增长动力,是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经济杠杆。本文通过分析现阶段公司兼并收购的特点及存在问题,对推进企业兼并收购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现阶段我国企业兼并收购的特点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处在发展初期,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兼并收购制度相比,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兼并收购活动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仍处于探索期,因此就具有与市场经济成熟阶段不同的显著特点。
(一)企业兼并收购往往带有明显的解脱困境的要求,目标选择有明显的短期性。我国当前企业兼并的目标选择比较单一。从政府角度说,促使企业兼并主要是为了使国有企业减少亏损,缓解财政压力,调整产业结构,盘活现有资产存量,有计划地安排亏损企业职工下岗,保持社会稳定。从企业角度看,大多是看中被兼并方的场地、仓库或良好设备。真正为扩大生产规模取得规模效益,或降低交易费用,搞好多元化经营而实行兼并的并不多。也有相当多的企业是奉政府之命搞兼并,其本身则没有明确的目标选择。我国企业兼并在目标选择上的上述特征,反映了当前我国市场机制不健全、政企分开不彻底的情况下,企业寻求摆脱亏损困境的现实要求。由此可见,我国的企业兼并是在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不同的背景下发生的,在目标选择上具有中国特色,因此,在实践中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企业兼并理论。
(二)相当部分的企业兼并是在产权主体同一的情况下实现的。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企业兼并收购其实质是企业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流转的结果,而我国目前大多数企业兼并收购则不具有这样的性质。特别是我国的国有企业,其产权主体是全国人民,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行使产权主体的权利,这就出现了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往往不是产权出让的主体,而作为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资产的企业却成了产权转让的主体的现象,从而使国有企业之间进行的兼并收购结果并未使企业财产所有权发生实质转移。也就是说,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收购并未改变最终所有权。但由于国有企业实行“统一所有、分级管理、分部门管理”,故实际上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产权授权给了各地方、各部门,由此形成了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各地方、各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对国有企业的处置变卖,国有企业产权在各地方、各部门之间的变换、流动虽然从总体上没有改变最终所有权,但产权的变换所出现不同管理主体的交换,与一般市场经济形态下企业兼并收购活动中出现的产权变换的形式和所包含的内容并没有太大的区别。有些学者把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收购看作市场经济不够发达条件下企业的“准兼并”模式(刘文通:《企业兼并收购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24页,第八章)。而我更主张,这一情况正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突出特点,即使在将来,我们的市场经济进入到比较发达的阶段,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条件下,这样的企业兼并形式仍会占有重要位置,而且这种兼并是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和要求的。
(三)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和政府主导作用明显。按照一般经济学理论,企业兼并收购是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资源稀缺的必然结果,企业的兼并收购行为是由市场指挥的。但是我国现阶段的企业兼并收购并不是在完全市场条件下进行的。首先是市场机制本身尚未发育成熟,与产权交易相关的证券市场、产权交易市场、资本和信用市场、信息市场等尚未完全建立健全,企业兼并收购尚未具备按市场机制运作的前提。其次,国家对国有企业产权的控制使国有企业产权尚不具有自由流动的条件。故此,政府对企业兼并收购活动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相当多的企业兼并收购活动实际是在政府亲自组织、主导下进行的。这个特点,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企业主要依赖市场进行兼并收购活动是完全不同的。
(四)企业兼并形式和渠道的多样性。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最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报价系统及店头交易市场的完善和普遍化,使企业兼并收购几乎都以证券市场为中心进行,产权交易完全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同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相比,我国证券市场建立的时间短、规模小、市场体系不完善的问题相当突出。目前,全国仅有二个证券交易所,745家上市公司,只有极少部分企业的兼并收购活动是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的。加上我国企业的组织形式属股份制的仅属少数,这就使我国企业兼并出现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协议兼并为主要形式。大多数兼并收购的方式是由兼并企业对被兼并企业进行考察分析后与被兼并企业的主管部门(产权所有者)签订协议的方式实现的。二是兼并收购的形式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例如,在兼并收购中,除了收购股权的形式外,还有以承担被兼并方的债务、购买被兼并方的资产以及将被兼并企业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方的股东等形式。
二、我国企业兼并收购面临的主要问题
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点,通过企业兼并收购促进企业改制转机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但是,由于人们的思想认识、法制、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国有企业的兼并收购活动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对企业兼并收购存在着一些认识误区。企业兼并收购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认识还是较为肤浅的,加之计划经济体制在制度上的惯性作用一时还难以消除,容易在企业兼并过程上产生错误引导,使人们形成一些认识误区。
1、对企业兼并的作用认识片面。一些人把兼并收购活动看作是“低成本扩张”的唯一途径。不管企业的承受能力、不问企业经济者的管理水平,把兼并收购活动看作是企业经济的主要手段,重资本经营,轻生产经营。如有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上市、配股等筹资手段,把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兼并收购企业,致使企业规模上去了,效益下来了。
2、对兼并活动的认识模糊。一些人把企业兼并收购活动看成是“劫富济贫”,盈利企业帮助亏损企业的一种形式,因而就出现了不顾企业状况的“拉郎配”现象。为兼并而兼并,割裂了企业兼并与搞好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成为一种纯粹的“归大堆”行为。
3、对企业兼并的必然性和内在规律性认识不足,思想观念落后。相当部分企业经营者仍然存在着浓厚的“自给自足、小富为安”,“宁当鸡头、不为牛后”的小生产意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兼并的必然性缺乏认识。因此,除非企业面临亏损,否则根本不考虑兼并。这也是当前我们的企业兼并活动主要表现为强弱兼并而难于实现强强联合的原因。
(二)企业兼并收购的形式多样但不规范。目前,我国的兼并收购活动主要是以协议的方式进行,无论是交易的条件还是交易的形式,都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就意味着企业兼并收购的形式具有无限多样的可能。在目前法规不够健全、市场体制还没形成的情况下,兼并收购活动中不规范的现象就显得相当突出。事实上,我国目前的兼并活动不仅以协议方式的场外交易极不规范,一些在证券市场里进行的公开交易也并非完全按市场规则进行。还有一些企业利用国家政策搞假兼并、真逃税,或在兼并的帽子下冲销呆帐、悬挂银行借款利息等等,使兼并收购脱离了正确的轨道。
(三)企业产权不清晰成为严重制约着企业兼并收购的障碍。我国国有企业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但是全民并不能直接享有这些财产,而是由全民的代表,即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代为行使所有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明确的,但是具体到每一个企业却又找不到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所有权主体。在“统一所有,分级管理”体制下,每一级政府也仅仅是受委托的管理人,而不是所有人。在所有人不明确的情况下,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对企业的激励和约束软化。在企业兼并收购领域产权不清晰带来的后果是:(1)兼并主体不明确。企业作为受托人无权决定是否兼并,由政府决定兼并,面临的困难是政府主管部门和官员并不了解市场行情,加之审批环节过多,往往错过兼并的最好时机。(2)对企业兼并中可能出现的国有资产流失无人负责。企业管理者有自身利益,不会负责;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官员负责,既存在信息短缺的困难,又存在监督费用过高的问题。这些问题是严重制约企业兼并收购成功进行的障碍。
(四)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未能有效发挥。企业兼并收购从根本上说是企业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过程,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兼并收购完全是企业的市场行为。但目前由于我国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问题相当突出,我国的企业兼并收购恰恰在许多方面忽视了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6000多家股份有限公司,其中除745家上市公司外,绝大部分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不能流通。另外,从企业兼并的状况看,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在制定企业兼并计划时,都未将提高兼并后的效益作为主要目标。同时,由于国有企业产权界定不清,政企不分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我国目前的企业兼并活动由政府包办代替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因此,在我国企业兼并收购实践中,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五)企业兼并中的资产评估不规范。在企业兼并中,准确、合理、合法评估被兼并企业的原有资产和负债并确定适当的转让价格是一项最重要的工作。与评估其他普通商品的价值相比,评估整个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并确定其转让价格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不仅要考虑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版权、商誉、租赁权、专营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甚至管理经验、协作关系、市场占有率等项目的价值也不应疏漏;不仅要接受所有的债权,还要承担所有的债务;不仅要考虑企业现时的使用价值,还要考虑其预期的收益。目前在企业兼并收购时出现的突出问题是资产评估不规范,表现出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不统一,不同评估机构根据不同的评估依据得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加之地方政府对资产评估的干预,被兼并企业价值的确定成为兼并双方的一个争议焦点,而且兼并双方往往采用对自己有利的评估方法,各持己见互不相让,从而影响兼并的成功。
(六)企业兼并收购中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流失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据有关方面分析,我国的国有资产每天流失约1亿元(杨启先:《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国有经济的传统模式》,见《中国经济合同制改革等论文集》中国人事出版社第5页)。在企业兼并收购时随着产权的流动,使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增大了。这一方面是因为国有资产产权不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软化,另一方面是在产权转让中存在非国有企业的利益、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小集团的利益。于是在企业兼并中就出现了化大公为小公,化公有为私有的现象,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加之在资产评估作价过程中的混乱也使国有资产流失漏洞增大。
从客观上说,企业兼并收购为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可能,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认为企业兼并收购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并进而否定企业兼并制度。国有资产即使不通过兼并流转也会发生流失,关键在于推行企业兼并时,明确产权归属,健全法律、法规,以杜绝或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七)企业兼并收购的法律、法规环境不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兼并收购有赖于良好的法律环境。这种法律环境的建立和健全,直接依赖于经济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并且同民法、诉讼法等法律共同构成一套严谨、科学、统一、完备的法律体系,使之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相互协调。而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环境还远远达不到上述要求,突出的问题首先是经济法规不完善。目前规范企业兼并的主要是1989年2月19日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规范通过证券市场兼并收购的是《股票发行与管理暂行条例》,此外《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合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转让国有资产、国有股权的条件、程序。这些零乱的规定缺乏权威性和统一性,无法对复杂的企业兼并收购作出有效的法律规范。其次是法律法规不配套。例如,《公司法》涉及公司合并、股份转让的内容,但是从《公司法》实施至今已四年了,至今没有一个操作性较强的公司合并法规出台,与《公司法》联系非常紧密的《证券法》经过几年修改,始终出不了台。
(八)配套的改革措施跟不上。任何制度变革是一个系统变动,一个系统要素的变化既是其它要素变化的原因也是结果。以企业兼并收购为内容的企业制度变革也是这样。目前,制定企业兼并的因素,除产权变革滞后外,财税制度改革滞后,适应市场经济的融资体制尚未建立,工商登记制度落后,社会保障制度不配套等也是阻碍企业按市场规则兼并收购的重要因素。例如,现行按行政隶属关系缴纳所得税的做法,实际上限制了跨地区、跨行业、跨不同财政层级的兼并收购活动,因为这一制度将导致被兼并收购企业在不同地区、不同层级政府间企业缴纳所得税对象的改变,从而影响被兼并的收购企业原来隶属的政府的财政税收。由于被外地企业兼并的企业增加的所得税收入,原隶属政府无法获得。因此,被兼并企业所隶属的当地政府出于维护自己利益的需要,对影响财税收入的兼并收购行为往往持反对态度,导致兼并收购计划搁浅。又如,现行的企业借贷实行属地管理体制也不利于企业兼并收购。按现行体制,跨地区的两个企业若联合共同进行项目投资,则需分别申请项目借贷计划,资金分别下达,企业分别负债。企业兼并后要实现规模经营必然要求规模筹资。但现行制度规定,甲地企业借贷资金不能用于乙地企业项目建设,这就使企业难于实现兼并后的规模经营、统一管理,造成兼并后发展的新困难。
三、推进企业兼并收购的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为企业兼并收购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法制保障。法制在企业兼并收购中的作用,一是将制度创新的各项内容予以明示以指导兼并收购的进行,二是将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已经成熟的政策、做法固定化、法定化。目前企业兼并收购的法制建设尚不能满足这两方面的要求。为此,一要完善现有立法,主要是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合并的部分,要制定公司合并的基本准则,二要加快制定相关立法。包括:
1、抓紧制定《国有企业兼并法》。在我国,国有企业占有优势地位,不仅数量多、分布广,而且在一些主要产业均占统治地位。虽然我国的《公司法》中已有专章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内容,但《公司法》仅从“法人财产权”的角度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行为方式,但没有也不能细致从所有权的角度规定国有企业兼并后的存续、变换、清算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专门制定《国有企业兼并法》,具体规定国有企业兼并的原则、兼并的主体、实施兼并的程序、政府在企业兼并中的作用、涉外兼并的特别规定、法律责任等内容。
2、尽快出台《证券法》。《证券法》起草多年至今仍未能出台,严重影响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正常成长。依靠证券市场进行的兼并收购呼唤《证券法》的出台。在《证券法》的制定中,要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复杂性,目前,我国既有深、沪两地的公众市场,还有一批专门交易法人股的交易中心和报价系统;既有可以自由买卖的公众股,又有受到交易限制的国家股、法人股;还有相当数量的不能流通的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证券法》要为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进行兼并收购提供法制保障,这方面的内容应包括兼并收购的原则、程序、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法律责任等。
3、制定《反垄断法》。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兼并收购的程序由公司法调整,对企业兼并收购中可能出现的垄断行为由反垄断法调整。我国目前的反垄断立法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反垄断条款,而专门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企业兼并收购将引起企业的市场占有率的提高,这种占有率的提高到达一定程度必然形成垄断,从而严重损害自由竞争秩序。尽管在《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企业兼并既要促进规模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形成垄断,但是在兼并的实际运作中并未将反垄断作为政策考虑的出发点。笔者认为,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法》即使不是专门以调整企业兼并收购中的垄断为目的,也是建立市场经济所必需。
(二)制定有利于企业兼并收购的配套政策。制定有利于企业兼并收购的配套政策是当前推动企业兼并收购顺利发展的重要环节。在制定配套政策时,急需考虑如下内容:
1、将现行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体制作适当调整。采取适应考虑地方利益,推进企业兼并收购的措施,如对以吸收股份式、控股式实现的兼并,由于企业中有被兼并方的股份,可以考虑由兼并企业与被兼并企业各自隶属的政府根据股份收取企业所得税;对以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实现的兼并可由国家制定一个在两地政府间分享所得税的合适比例。
2、改革现行的贷款制度。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展,现行的贷款额度和不得异地使用贷款的制度必须改革。银行与企业的贷款关系由市场进行调节,至于把贷款用于何地何项目的问题,银行和企业可以通过对市场风险的把握而确定。在企业兼并中曾经束缚企业的严格地域性贷款制度应不再成为阻碍企业兼并的因素。
3、制定有利于企业兼并的工商登记管理政策。应根据被兼并方原有的经营范围简化企业兼并后的工商登记程序。
4、制定有利于企业兼并的债务冲销政策。可以考虑将冲销破产企业的债务的政策经过调整适用于企业兼并,以鼓励兼并企业兼并那些巨额债务缠身的企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冲销债务的额度。
(三)改善政府干预。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的适度干预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所必需的。问题在于政府的干预不能过度、而且干预的方法应尽可能利用经济手段。改善政府干预就是要通过确定政府干预的范围,明确政府的职能。目前要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对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职能要从根本上转换,政府要通过积极引导,用“看不见的手”推动企业兼并。政府要通过适当的产业政策、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再就业工程等方法从直接参与企业的具体兼并计划的实施中解脱出来,尤其不能无视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推行兼并,拼凑所谓的企业集团。
(四)加快产权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难题在于企业产权主体虚幻、剩余索取权的代表难以确定。而产权制度改革的成败将决定中国企业改革的最终命运。为了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主体,有人提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专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专司国有资产管理,在该委员会下再设立国有投资公司、控股公司,由这些公司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管理。从理论上说,这一方案比现行的“分级管理”体制的优越之处在于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相对明晰。但这仍然没有解决谁能享有剩余索取权的问题,无论是国资委员会还是其下设公司以及国有企业,监督成本过高的问题并未解决。可否设想,将国有资产从竞争性领域撤退出来,将国有资产变成现金,然后组成庞大的国有资产基金,运用基金管理的模式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设想实现的重大难题是,巨额国有资产如何变现,即国有资产如何行使退出权?可以认为,企业兼并,尤其是购买式兼并正是国有资产行使退出权的一种方式。
(五)建立健全产权、资本、信用市场。企业兼并作为市场行为,必然要依托相应的市场体系才能进行。一方面是产权交易市场,一方面是筹措兼并资金的资本和信用市场。在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仅仅是指证券市场。因为我国现有国有企业的绝大多数不是上市公司,甚至大量的企业都还不是规范的公司,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证券市场实现企业兼并,其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重要的是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并且加强管理,通过建立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使企业兼并真正走向依靠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的轨道。
目前我国的资本和信用市场还很不发达,企业在筹集兼并资金时困难很大,以致一些在西方颇为有效的兼并方式,如杠杆收购,在我国几乎不可能实施。我国应当在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大力发展资本和信用市场,让银行和其它风险投资机构参与企业兼并收购。
(六)大力发展和规范市场中介机构。在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需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利用包括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以及投资咨询、产权转让、借贷等方面的专业中介机构,扩大企业兼并收购的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并且大大减少交易费用,促进产权交易。但当前在中介机构的运作中,主要问题是中介机构素质低,运作不规范,有的甚至背离了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公正性,出具虚假材料。因此,要大力整顿现有的中介机构,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健全法律、法规。对于素质低、法纪观念薄弱、蓄意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要坚决清理,禁止进入市场。要引入竞争机制,逐步准许外资中介机构进入我国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国内中介机构组成方式、业务准则、服务项目与国际中介机构组织的接轨,发挥中介机构在企业兼并收购中的积极作用。
(七)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企业兼并收购实现生产手段的集中和大规模生产,必然会带来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因此,要尽快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难度很大。首先要将企业办社会这一块还给社会,由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公共部门把应该由社会负责的部分负担起来,减轻企业压力。其次要做好因企业兼并而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障工作,对下岗职工支付失业救济金,保障这部分人的最低生活水平。此外,要大力开展再就业工程,培训下岗人员,拓宽再就业门路,努力减少失业人员,以减轻企业改革对社会造成的震荡。
(八)正确处理兼并与破产的关系。企业兼并与破产都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实现优胜劣汰的途径。兼并与破产各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在政策设计上要充分发挥这两种途径对于实现优胜劣汰,扶优惩劣的作用。在具体适用上要注意处理好两方面的问题:
1、要正确理解和运用“多兼并少破产”政策。我国《破产法》颁布多年,但是执行效果很不理想,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社会整体改革还不成熟时,冒然推进破产政策将引起剧烈社会震动,这种对社会公平和稳定的损害几乎抵销了由于破产带来的激励效果。而企业兼并相对来说引起的社会震荡要小些,因此,现在推行“多兼并少破产”政策是有现实依据的。为了保证这一政策的落实,需要对企业的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采取不同的措施对一些虽已亏损,资不抵债,但是还存在被兼并条件的企业,就要千方百计促成其被兼并;如果某一企业的破产导致的社会震荡太大,也可以考虑暂缓破产,等待被兼并的机会。但是,又不能片面理解和运用这一政策,那种不顾有无兼并条件,为了避免企业破产而强行推行兼并的做法也是有害的。
2、在企业兼并和破产的政策优惠上应当均衡。目前在实施企业破产时,将财产拍卖、债务承担、公共设施的处理,离、退休人员的照顾、失业人业的补偿、培训、再就业等问题通盘考虑,予以解决,有的地方甚至将出让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收入用于补偿失业工人。而企业兼并则没有类似的优惠条件,这样,似乎破产比兼并更有好处。这种政策上的差别不利于企业兼并的顺利实施。目前亟待在政策上平衡兼并与破产的优惠差别,理顺两者的关系,使“多兼并少破产”的政策落在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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