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坊制及相关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里坊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问题的提出 从汉代“里制”向隋唐“里坊制”的转变,以及“里坊制”本身是以往中国历史城市地理、古代城市史和城市形态史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引入本文关注的问题之前,首先需要对秦汉时期的里制进行简要介绍。① 1.里的形态。里是封闭的,有时还可能筑有垣墙。关于这点,学界基本没有异议。基于此,研究者大都认为秦汉时期城中里的形态或为正方形或为狭长形状,不过本人认为很可能如同后代的坊。秦汉时期里的形态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要实现有墙和封闭,只需规定里中所有住宅都向街巷内部开门,将院墙和房屋的后墙作为里墙即可。这样进入里则必须通过街巷的入口,控制了入口即可形成封闭,由此形成的里的形态可以是多种多样的。② 2.里的功能。一般认为,里是地方行政单位,其社会功用如下:生产的组织与协调;管理户籍与征派赋役;维护社会治安;教化民众。③ 3.里的分布。两汉时期,里不仅仅分布在城内,而且在城外也广泛分布。 由此就产生了一个非常关键,也即本文所关注的问题:为什么在存在“里”的情况下,魏晋以来“坊”的功能最终扩展成为一种在功能、形态上与之前的“里”相似的规划或管理单元,④并与里并行? 然而,这一关键性的问题并未得到应有的关注,以往对于坊产生原因的探讨大都集中于“坊”本身,而忽略了与“里”的比较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如宫崎市定《汉代の里制と唐代の坊制》一文提出原来“坊”字本义通“防”,四周筑有围墙的封闭型区域之所以称为坊,是因其本义即“防”也,周围修建有墙垣,其目的在于防御和治安管理。⑤以朴汉济⑥和刘淑芬⑦为代表的一些学者还提出了一种目前在学界被广泛引用的观点,即认为坊的产生与北魏强化对人口的管理和控制有关。此外,虽然近年来发表了一些试图从职能、性质等方面区分里坊的论文,如齐东方在《魏晋隋唐城市里坊制度——考古学的印证》中认为北魏之后城市中的坊是一种划分土地的方式,而里则是以“百户为里”为基础的户口管理单位;⑧又如赵超在《唐代洛阳城坊补考》中区分了里正和坊正的职责,并且将坊确定为地域单位,里作为户口管理单位。⑨但这些论文的分析主要基于已经发展成熟的“坊”及其功能、性质已经发生变化了的“里”,忽视了里、坊本身的变化过程,因此未能触及问题的本质。 除了未能回答上文提出的里坊制研究中关键性的问题之外,以往的研究也都忽略了坊自身从南北朝到唐代的发展过程。此外,关于里坊还有一些依然值得研究的问题,因此本文主要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坊”在南北朝之后逐渐成为一种城市规划与管理单元的原因以及里坊制演化的过程,其中包括坊名产生的时间以及坊在地方城市中普及的时间。此外还涉及唐代城市中与坊有关的一些制度。这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2.对“坊正”产生时间的推测。 3.对里坊两者替换使用问题的分析。 4.以襄阳和扬州为例对唐代地方城市中的里坊分布进行一些推测。 二 坊产生的原因以及里坊制的演变 就汉字字义而言,“坊”代表城市聚居地的涵义出现得较晚,在先秦时期主要表示堤防或者防范的涵义,通“埅”(即防)字,如《战国策·秦策一》:“济清河浊足以为限;长城巨坊足以为塞”⑩;《礼记·坊记》:“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也。大为之坊,民犹踰之,故君子礼以坊德,刑以坊淫,命以坊欲”(11)。《说文新附》中称:“坊,邑里之名。从土,方声音。古通用埅”(12)。郑珍《说文新附考》:“按:《说文》防或从土作埅,本训堤也”,“汉人去‘阜’移‘土’成‘坊’字,后人乃以为邑里专名。《文选》景福殿赋,屯坊列署,注坊与方古字通”(13)。从这一解释来看,宫崎市定和妹尾达彦的观点基本是正确的,但我们现在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存在形态、功能相似的“里”的情况下,为什么坊会产生。 (一)关于坊产生原因的推测 从墓志和传统文献来看,可能是北魏平城最早使用“坊”作为城内一种空间单位的名称,不过在此之前用于城内功能建筑名称的“坊”就已经出现。这一点以前的学者也已经注意到,如前引齐东方文,其认为当时的“坊”除了作为官府名称之外,还可以作为“城内或宫内的区块”。这一解释大致是正确的,但还有必要在此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我们再看其他一些相关史料: 《晋书》卷一六《律历志》:“(晋)泰始十年(274),中书监荀勖、中书令张华出御府铜竹律二十五具,部太乐郎刘秀等校试,其三具与杜夔及左延年律法同,其二十二具,视其铭题尺寸,是笛律也。问协律中郎将列和,辞:‘昔魏明帝时,令和承受笛声以作此律,欲使学者别居一坊,歌咏讲习。’”从上下文来看,其中的“坊”并不是官署名称,从“居”来看,齐东方将这种“坊”解释为“区块”似乎有些不够充分,更可能是一种住宅院落。 《晋书》卷二七《五行上》:“武帝太康八年(287)三月乙丑,震灾西阁楚王所止坊及临商观窗”,“楚王所止坊”应是楚王居住的坊。这里“坊”应当不是官署名,解释为区块也不太充分,同样也可能是住宅院落或者住宅。 《晋书》卷五三《愍怀太子传》:“明年正月,贾后又使黄门自首,欲与太子为逆。诏以黄门首辞班示公卿。又遣澹以千兵防送太子,更幽于许昌宫之别坊,令治书御史刘振持节守之”;同卷“三月,矫诏使黄门孙虑赍至许昌以害太子。初,太子恐见酖,恒自煮食于前。虑以告刘振,振乃徙太子于小坊中,绝不与食,宫中犹于墙壁上过食与太子”。从“刘振持节守之”和“宫中犹于墙壁上过食与太子”来看,这两处“坊”都应当是住宅院落,而且很可能是围墙环绕的封闭性住宅院落。 再补充两条稍晚的材料。 《魏书》卷七下《高祖本纪》:“(太和二十一年,497,司州洛阳)及不满六十而有废痼之疾,无大功之亲,穷困无以自疗者,皆于别坊遣医救护,给医师四人,豫请药物以疗之。”虽然这是发生在迁都洛阳之后,但是将有“废痼之疾”的人集中在一起,应当不会安置在普通的“坊”中。虽然这里的“别坊”可能指的是正屋之外的房舍,但也说明“坊”可以解释为一种住宅院落。 《魏书》卷五五《刘芳传》:“(太和二十年之后)今太学故坊,基趾宽旷,四郊别置,相去辽阔,检督难周。计太学坊并作四门,犹为太广”。“太学故坊”显然不是北魏洛阳城中那些通常的“坊”,这里的“坊”应当指的是“院落”。 从上述材料来看,这一时期“坊”似乎可以指一个院落,还很可能修建有墙且比较方正。唐苏鹗在《苏氏演义》中记:“坊者,方也,言人所在里为方。方者,正也;曲者,诘曲也。古文匚、□字象方物曲物之形”(14)。苏鹗为唐后期光启时期的进士,其所记当有一定的依据。《文选》卷一一《景福殿赋》中记“屯坊列署,三十有二。星居宿陈,绮错鳞比”,其中的注释为“《声类》曰:坊,别屋也。方与坊古字通。《释名》曰:坊,别屋名。星,散也,列位布散也。宿,星宿也,比,比相次也”(15)。由此来看,坊至少有房屋住宅的意思,同时与“方”字相通,应当也可以表示方正。由此可以推测,“坊”至少在晋代之后可能表示一种形状较为方正带有围墙的院落。比较而言,秦汉时期的“里”,虽然是封闭的,但形状可能并不固定。 关于北魏平城修建的资料并不太多。《魏书·太祖本纪》载“规立外城,方二十里,分置市里,经涂洞达”(16)(前田正名认为这里所说的外城是灅南宫的外城,而不是平城的外城)。《南齐书·魏虏传》载“其郭城绕宫城南,悉筑为坊,坊开巷。坊大者容四五百家,小者六七十家,每南坊搜检,以备奸巧”。从相关文献来看,北魏平城应当设有坊,而且这些坊应当修筑有墙;从“经涂洞达”来看,街道笔直,其中修建的“坊”在形状上应当是规整的。 可以想见,这种具有单独墙体、形状规整的院落,在形态上近似于之前的“坊”,而不同于之前“里”的常见形态(当然在此之前肯定存在方正的里,尤其是那些经过规划的城市,但可能这样的里经过长期演变,在汉代之后并不是常态)。而且如此多的有墙“院落”整齐地排列在一座规模宏大的城市中,这种情况可能此前是极少的,(17)也就是宿白所说的“里坊的划分,是中原城乡旧制,但这样大面积整齐统一的部署和对里坊这样严格的管理,则为以前所未见”(18)。因此当时很有可能用形态上相近的“坊”来命名这种“新”的城市空间单位。 不过,虽然在城市空间规划上使用了“坊”,但在实际的行政管理中依然使用“里”,设官分职依然用里(不过“里”所管理户口并不是“百户为里”,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上并不拘泥于此),甚至北魏洛阳也不存在与坊有关的行政管理机构。 下面是与北魏洛阳修建坊有关的两条文献。景明二年(501)“九月,丁酉,发畿内夫五万五千人,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四旬而罢”(19);“迁司州牧,嘉表请于京四面筑坊三百二十,各周一千二百步,乞发三正复丁以充兹役。虽有暂劳,奸盗永止。诏从之”(20)。《洛阳伽蓝记》载:“京师东西二十里,南北十五里,户十万九千余。庙社宫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为一里,里开四门,门置里正二人,吏四人,门士八人,合有二百二十里”(21)。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北魏洛阳城中里与坊可能一一对应,由此里在一定程度上也带有了空间特点(相反则不行,至少在这一时期,坊还不是一种行政单元,对此参看下节的分析),而且正如前人研究的,在汉代里已经是一种“区域性的地方行政单位”,具有了空间属性。 而且就名称而言,当时“里”是有名称的,而“坊”则没有正式的名称,因此在《洛阳伽蓝记》中只记载里名,出现的少量坊名基本上是俗称,如归正里“民间号为吴人坊”,寿丘里“民间号为王子坊”,白象、狮子二坊则因其地饲养有乾陀罗国、波斯国胡王所献白象、狮子而得名,全都不是正规名称。由此当时人称籍贯时依然用里,而不用坊。在至今发现的这一时期的墓志中时人全部使用里名表示籍贯,(22)而几乎没有使用坊名。(23)其原因一是当时坊可能并无正式名称,二是因为里才是正式的著籍单位。 此外,本人与赵超的观点相同,里的划分基于坊,也就是可能在制度上是一里对应一坊。如《洛阳伽蓝记》中记载建阳里二千户,归正里三千户,募义里万户,如果按照规定“百户为里”的话,这种情况就不应该出现,因此很可能是为了便于日常管理,洛阳城内里的划分,不再完全依据户口,而是基于“坊”,也就是基于地域。 这一时期,地方城市中也存在有“坊”,如《魏书》卷一五《昭成子孙列传》载:“(孝文帝时期,南豫州)淮南之人相率投附者三千余家,置之城东汝水之侧,名曰归义坊”。这里的“坊”同样可以理解为一种有墙的院落,属于城市中的一种空间单位。不过这种“坊”只能看成是原来“坊”的涵义的继续使用,而不能认为北魏平城、洛阳城中以“坊”为基本规划单元的城市规划方式已经在地方上大范围推行。 (二)北齐、北周时期的里坊 北齐邺城里、坊间的差异与北魏类似,如《北齐书·元孝友传》载“京邑诸坊,或七八百家唯一里正、二史”(24),可见坊依然是空间单位,而里则是管理上的行政单位。不过这一时期坊名已较多出现,如王仲荦在《北周地理志》中通过史传碑石考证出邺城的17个里坊名,其中里名有10个,即:永康里(墓志铭)、修正里(墓志铭)、清风里、中壇里(墓志铭)、修义里(墓志铭)、德游里(墓志铭)、东明里(墓志铭)、嵩宁里(墓志铭)、征海里(墓志铭)、宣平行里(墓志铭);坊名7个,即:土台坊(墓志铭)、义井坊(《北齐书·祖珽传》)、元子思坊(《御览》引《三国典略》)、七帝坊(《北史·李崇传》)、天官坊(墓志铭)、东夏坊(《续高僧传》)、石桥坊(《太平广记》)。(25)由此看来,在当时的墓志中依然倾向于使用里名,使用坊名的只有三例,即《齐故是连公妻邢夫铭》中的“邺城西宣平行土台坊”、《周故开府仪同贺屯公之墓志》的“薨于坊”和《齐故骠骑大将军开府仪同三司凉州刺史范公墓志》中的“邺都之天宫坊”,都用于描述去世地点,而不是籍贯。出现在其他文献中的义井坊、元子思坊、七帝坊、东夏坊、石桥坊也都是对居住位置的记载。由于里也具有空间地域的特点,因此在这种表示空间位置的情况下,里坊是可以通用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从名称来看,里名和坊名存在差异,坊名往往以建筑、人物命名,似乎带有俚俗的性质;而里名多显得高雅、正式。总体而言,可以认为在当时里名依然是正式的,坊名多是俚俗,使用较少。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就是,在河清四年(565)《梁君墓志铭》中记有“宣平行里”,再结合《齐故是连公妻邢夫铭》中的“邺城西宣平行土台坊”,似乎“土台坊”对应的即是“宣平行里”。但在武平四年(573)的《和绍隆妻元华墓志》中有“邺城宣风行广宁里”,其中“宣风行广宁里”似乎不应当是里名,而可能可以断句为“宣风行,广宁里”。那么“行”是否是邺城中里(坊)之上的一种地域划分单位呢?若是如此则“宣平行里”也就可以解释为“宣平行”中的里。这一点还需要今后的研究。 就地方城市而言,从现在出土墓志来看,在墓志中依然使用里,而没有使用坊,唯一的例外就是《独孤藏墓志》中所记的“长安大司马坊第”。这里的“大司马坊第”并不能说明长安城已经按照洛阳、邺城的规划方式,兴建了大量整齐的“坊”,而很有可能依然是那种表示有墙院落的“坊”的延续使用,尤其是和“第”的连用,似乎更为突出的是居住的住宅。 此外,《北齐书》卷一《神武帝本纪》所载“后上党人居晋阳者号上党坊”(26),以及《隋书·食货志》中的“六坊之众”,周一良认为:“‘六坊之众’自是北人,亦即所谓‘六州’。陈寅恪先生云,疑六州军人及家属群居其地,遂曰六坊。犹吴人所居遂名吴人坊(《洛阳伽蓝记》卷二景宁寺条),上党人居晋阳者号上党坊(《北齐书》一神武纪上)之比欤”,因此并不是北魏迁都后的“坊”中的居民。(27) (三)隋代的里坊 隋代,就现在的出土墓志来看,在称籍贯时使用里,称住地时可以使用坊,如《赵长述墓志》“长安县修仁乡故民赵长述铭,住在□远坊”;又如《杨士贵墓志》“长安县礼成乡洽恩里住居德坊民故杨士贵铭记”。其中谈到籍贯时使用的都是“县+乡+里”的结构,这不仅说明里依然是正式的名称,具有行政职能,坊则仍是一种空间单位,而且由于人员流动等原因,居住地的变更可能会导致某人所属的里不同于其所居住的坊。 需要提及的是,在开皇十四年“大兴县安道乡常乐坊民梁龛铭记”中使用了“坊”,但结合上文提到的《杨士贵墓志》中“住居德坊民”来看,这里有可能记载的是墓主的居住地。退一步讲,即使这一墓志记载的是墓主的籍贯,但由于其与目前发现的绝大多数隋唐墓志的用法存在差异,因此有可能是少有的个别情况,有待于今后的考订。 还需要注意的是大业三年(607)《陈氏妻王氏墓志》所记“以大业三年五月二口,口于南海扬仁坊之私第”,这里记载的是住宅位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使用坊。虽然这一墓志出土于广东的南海,但并不可以用来证明当时坊作为一种城市规划和管理单元已经开始在全国推行。因为南海县是开皇十年(590)分番禺县新设的,(28)因此是否可以认为当时的坊只施行于某些新设的地方城市中,因为只有在这些城市中才有可能划分如同北魏洛阳、北齐邺城和隋大兴城中那样整齐的“坊”。下面还有一旁证,据《隋书》卷二八《百官志下》,“炀帝即位,多所改革。三年定令品……京都诸坊改为里,皆省除里司,官以主其事。帝自三年定令之后,骤有制置,制置未久,随复改易。其余不可备知者,盖史之阙文云”(29)。这次改坊为里,是隋炀帝大业三年定令的一部分,从这段史料的意思来看,似乎施行的时间不会太久。《长安志》注中记“隋炀帝改坊为里,每里置里司一人,官从九品下,至义宁初废”(30)。从目的来看,意图可能是试图将两者合二为一,将“坊”改为“里”。《隋书·炀帝本纪》记同年“(夏四月)壬辰,改州为郡。改度量权衡,并依古式。改上柱国已下官为大夫”(31)。因此改坊为里,似乎是这一复古改制的措施之一。而且正如上文所述,在表达空间位置的时候,里坊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混用,从这一点来看,里确实可以替代坊。此外“改坊为里”,并不是说在此之前,坊已经取代了“里”,因为从现在出土的墓志来看,在开皇时期依然主要使用里,而很少使用坊。而且从“京都诸坊改为里”,是否可以推测,当时地方城市中设“坊”的情况还不是很多,否则这一制度的改变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都城。此外,从上文所引两方墓志以及这条资料来看,隋代大兴城中的坊应当有正式的名称,而所谓的“改坊为里”可能正是将坊名与里名进行了统一(按照现有材料来看,当时坊依然没有成为一种管理单元)。 (四)唐代的里坊 关于唐代里坊的情况,下文基于周绍良主编的《唐代墓志汇编》(32)和周绍良、赵超主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33)所收录的出土墓志进行一些简单的分析。 首先,需要说明这些墓志中出现的一些术语:“里”、“坊”自不待言,此外出现的术语还有“里第”(里舍)、“坊所”(坊第)等。“里第”(里舍),可以解释为“里”加上代表住宅的“第”,也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常用的代表住所的词汇。本人倾向于后一种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某某里第”并不能代表“某某里”,而是代表位于“某某(里坊)”中的住宅。不过作为专用词汇,“里第”的来源应当与里有很大关系,毕竟自秦汉以来人们基本上都居住在里中。比较而言,“坊所”(坊第)出现的情况极少,从这一点可以看出在人们头脑中“里”的影响力要远远大于“坊”。 其次,唐代初期的情况与隋代差异不大,通过现在发现的墓志可以看出大约永徽之前,墓志中记载去世地点时基本不使用“坊”(34)(只有7例)。自永徽四年(653)开始,在记载去世地点时使用坊的数量稍有增加,但主要使用的依然是里。显庆四年(659)之后,使用坊的情况大量增加,其数量与里几乎不相上下,至咸亨五年(674)之后数量开始减少。此后分别在开耀(681)和天授(690-691)前后,坊使用的频率再次增多,但持续时间很短,至神功元年(697)之后基本维持在20%至30%之间。具体可以参见表1“唐代前中期墓志铭中坊里使用频度对比表”(需要说明的是,由于记载籍贯只用里,因此表中只对去世地点和居住地点进行了统计)。此后,使用坊的情况虽然并不罕见,但主要使用的依然是里。高宗、武周时期在墓志中大量使用坊的原因并不清楚,但如此高的密度,应当不是偶然因素造成的。这点有待于今后的分析。 第三,在唐代的墓志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证圣元年(695)《齐君墓志》中记其去世于“南市之第”、神龙二年(706)《陈君墓志》记其去世于“南市旗亭里第”、开元十九年(731)《朱氏夫人志铭》记其去世于“(洛阳)北市丰财坊”。通过这三方墓志可以看出,当时的市中不仅有人居住,而且还设有里进行管理。设置有里,说明其中的人口应当不少,甚至是一些具有固定户籍的人口。但是“坊”就不太好理解了,因为坊是一种地域名称,而市本身已经具有了地域概念,从这一角度讲,市中设坊似乎是一种重复。“丰财里”是洛阳北市东北隔了一个坊的里名。可能北市的户籍等行政事务是由丰财里来进行管理的,由此按照里坊对应的方式,也可以称之为“丰财坊”。但问题在于,如果丰财里管辖北市的话,那么在空间上与丰财坊就存在了差异,同时北市已经具有空间概念,因此在这里使用“丰财坊”似乎并不合适。 不过,《旧唐书》卷四四《职官三》将管理市场的市令的职责记载为:“两京都市署:(京师有东西两市,东都有南北两市)……京、都市令掌百族交易之事。丞为之贰。凡建标立候,陈肆辨物,以二物平市,以三贾均市”;在该卷末尾又阐述了地方上市令的职责是“掌市廛交易禁斥非违之事”,《新唐书》的记载也与此类似。由此来看,市令主要是掌管与交易有关的事务,因此确实可以在市中设置管理户籍、赋役等职能的里,以及管理市门开闭和一些治安问题的坊。 再考虑“南市旗亭里第”。南市附近并不存在以“旗亭”命名的里坊。在其他墓志中也存在“旗亭里”的记载,如久视元年(700)的《段夫人墓志铭》。而“旗亭”自古也是市场中的建筑,因此“旗亭里”很有可能是设置于南市中的里。不过,在目前发现的墓志中没有“旗亭坊”,但这并不能否定上述推测,因为毕竟唐代墓志整体上很少使用坊,而“旗亭”本身也只出现了2次。 总体而言,唐代长安、洛阳的市场中很可能设有专门的里坊,或由相近的里坊来进行管理。 第四,嗣圣元年(684)的《王府君墓志铭》中记“洛阳县上东乡毓财里”,毓财里(坊)是洛阳城中的里坊名称,在唐代的墓志中大量出现。但在这一墓志中是“上东乡毓财里”,也就是说在洛阳城中的里之上也设有乡。而且这并不是孤证,如龙朔三年(663)《张夫人墓志铭》的“洛州河南县永口乡宣风里”;显庆四年(659)《戴氏墓志铭》“长安县弘安乡嘉会坊”;麟德二年(665)《房君墓志》“洛州河南县永泰乡行修里”,这些都是位于长安、洛阳城中的里。如果上述情况成立的话,那么长安、洛阳的所有里之上都应该设有乡,当然这还需要进一步的分析。不过这使得我们判断“乡+里”位于城内城外更为困难。 第五,开元十一年(723)《曹氏谯郡君夫人墓志铭》中记其去世地为“居德里”,葬地为“金光坊龙首原”。从“居德里”和“龙首原”可以判断指的是长安,长安城中应当不存在墓地,因此金光坊当在城外。这并不是孤证,后文分析的扬州城外也存在一些作为墓地的坊。对此有三种解释,一是坊并不局限于城内,当然这与当时志书中的记载相矛盾;二是当时的“城”的范围并不局限于城墙之内;三是这种坊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坊,有可能使用的是坊早期的涵义。 第六,目前发现的墓志中记载的地方城市中的坊,时间最早的可能是万岁登封元年(696)《田君志铭》的“奉礼坊”,可能是潞州,此后出现的地方城市中的坊也不是很多。从后文对扬州和襄州的分析也可以看出,墓志中关于这两座城市坊的记载基本上是唐代中后期的,因此我们不得不怀疑唐前期地方城市中坊是否普遍设立。虽然唐代的一些志书中存在一些关于坊正的规定,但并不能证明全国都普遍设有坊正,因为可能其中的规定针对的是那些设有坊正的城市,而且现存的这些志书大部分都成书于唐代中后期。因此,坊在地方城市中的普遍设立可能要晚至唐代中期之后,甚至可以认为就制度而言,坊可能一直未曾在地方城市中全面推行,而只是根据需要进行设立,毕竟我们现在也找不到在地方城市中普遍设立坊的直接文献依据。《唐律疏议》中对于翻越坊墙的惩处措施也可以理解为是针对那些设立了坊并修建了坊墙的地方城市,而不能用来证明所有地方城市都设立了坊。而这种解释似乎也能勉强解释为什么在设有里正的情况下,还设置了坊正,因为毕竟设坊的城市不多。 关于这一时期地方城市中坊的形态,可能已经不再需要如最初“坊”产生时期那样规整,因为此时“坊”已经脱离了最初方正带有围墙的院落的概念,而形成了一种抽象的居住区的概念。地方城市中坊的形态,既可能是方正的,也可能是不规整的,但只要形成封闭即可,此可参见《“中世纪城市革命”的再思考》(35)以及近年来关于交河、高昌的考古材料。李芳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研究_洛阳论文
李芳制度及其相关问题研究_洛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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