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山楚简所见楚邑新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所见论文,包山楚简论文,楚邑新探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邑”是先秦时期最基层的行政组织之一,在甲骨文、金文与传世文献中都有不少记载。根据目前的出土文献资料,直到战国时代,邑仍然是楚国的基层行政组织,其中以包山楚简的记载最为详细和系统。①对于包山楚简中的邑,已有学者作过研究,认为邑是楚国地域政治系统中的基层单位,可以由国家配给并收回,并且与田地有密切关系。②这些观点构成了我们对楚邑的基本认识。那么,楚邑的上级行政组织有哪些,楚国怎样对境内的邑进行管理,内部详情如何,都将是我们进一步讨论的重点。
一 楚邑的重新分类
包山楚简中记录的楚国邑名,不仅数量繁多,而且所反映的行政关系非常复杂。此前已有学者试图对楚邑进行分类整理。
陈伟先生依据邑名之前是否缀联有其他限定性的名词,将楚邑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只记邑名本身……一类则在邑名前缀联有地名和官爵名”,“有的邑名……一时还不好断为哪一类。其中有的或可归入后一类,但在邑名与前缀成分的区分上还缺少把握。还有些本无前缀成分的邑名,依据简文,可试为添加”③。虽然部分邑名的情形较为特殊,但仍然可以归入以上两类。黄盛璋先生在讨论包山简中的“邑”与“”字的区别时,根据文字使用规律将楚国的邑划分为4类:“(甲)作为行政区划县下之邑……(乙)邑人……(丙)封君之邑……(丁)其他单名之邑。”④
陈伟先生的分类中,仅就第2类而言,邑名前缀联的地名与官爵名有很多种,所以有必要进一步细分。黄盛璋先生的分类,乙类的分类标准与甲、丙、丁类不同,并且甲类“行政区划县下之邑”所列举的部分例子在今天看来似乎也不是县统辖之下的邑。⑤所以对于楚邑的分类方法仍有必要继续改良,进而有助于我们理清与楚邑相关的行政关系。
包山简中,邑名之前缀联的地名、机构名或人名(本文称之为“邑名前缀”),并非随意书写,而是有着较为严格的格式,用于表示该邑的上下隶属关系。我们可以依据不同的邑名前缀所反映的隶属关系,将包山简中的楚邑重新划分为5类:A类,直属于县的邑;B类,直属于某人的邑;C类,直属于某机构的邑;D类,直属于其他行政组织的邑;E类,未系以前缀、直呼其名的邑。下面将按此分类依次论述。
A类:直属于县的邑
E类邑与前4类迥然不同。前4类的邑在邑名前都有明确的前缀表示该邑的上属关系,而E类邑仅有邑名,简文对该类邑在楚国地域政治系统中所处的地位、上下隶属关系毫无交代。所以陈伟与黄盛璋先生的分类中,都不约而同地将其单独分为一类。可以作为参照的是,包山简所见楚国最基层的地域组织不光有邑,还有里和州,但未见上属关系、仅呼其名的里或州案例很少,远不能与E类邑相比。(13)同时,E类邑在所有种类的邑中间,数量最多,所以它应该是一种性质较为特殊的邑。
从以上分类看,楚国对于邑的管理方式相当复杂:有楚县直辖的邑,有从属于个人的邑,有从属于中央或地方机构的邑,并且还有部分邑的上属关系不得而知。同时,邑在整个楚国行政系统内部如何运作,以及为何会出现某些特别的管理方式,仍有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接下来,我们将以楚邑的上属组织为基础作进一步的讨论。
二 邑的上属组织
邑在楚国行政系统中的地位与管理方式,与邑的上属组织密切相关。弄清各种上属组织的地位与性质,对于进一步理解楚邑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县和封君,以往学界已有不少研究。由县直辖的邑与里,一同构成楚国县制下的基层行政网络。县对于邑的管理,我们可用秦汉县制作为参照。封君制度下的邑,由封君率其家臣领其政,西周春秋的采邑制可供参考。所以县与封君下辖的邑的情形相对来说应该是比较清楚的。
同时,部分楚邑特有的上级行政组织,如、敔、路等,目前的讨论还未形成一致意见。
关于“”字已有两种读法。有学者读为“域”(14),陈伟先生进而与银雀山汉简《田法》中记载的“百人为区,千人为或(域)”联系起来,认为是千人受田的地域范围。(15)藤田胜久先生的读法则不同。他根据郭店楚简《缁衣》中“国”字的写法,将读为“国”(16)。此后有学者在此释读基础上将解释为“国野”的国,意指以某一大邑为中心的区域。(17)
“敔”字的读法也有分歧。汤余惠先生认为敔通“圉”,释为牢狱。(18)陈伟先生认为敔下辖邑,故很难将敔看作牢狱,而应该是一种地域概念。(19)刘信芳先生赞同汤先生的牢狱说,将敔下之邑解释为“隐宫(官)徒刑者”的居住区。(20)罗运环先生则读为“虞”,认为是设立在封国或关口、负责掌管山林川泽的虞官。(21)
作为邑的上级组织,“”与“敔”应该作何种解读,仅根据现有的材料还无法判断,只能暂时存疑。但是我们已经有足够多的材料对“路”进行讨论。
作为邑的上属组织的路,李零与刘信芳先生都认为应是楚国的一种行政区划。(23)但是路在楚国的地域行政系统中处于何种地位,因包山楚简中关于路一级行政组织的材料很少,目前还缺少研究。除以上2条材料外,包山简中还有一些记录“路公”、“路尹”的简文。以楚国官制的常例来推断,正如楚县的行政长官被称为县公或县尹,路公、路尹也应该是“路”的主要官员。如果把他们的身份辨识清楚,“路”的性质就会比较明确。这些简文对于认识路的行政地位非常重要,故列举如下:
目前对于路公、路尹的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他们是楚县下属的官员,因为以上材料中的路名大多数与楚国县名相同。比如“白路公”,路名“白”与白县之名相同。据《国语·楚语》载:“灵王虐,白公子张骤谏。”韦昭注:“子张,楚大夫白公也。”又《左传》哀公十六年:“使处吴竟,为白公。”杜预注:“白,楚邑也。”(24)学界一般认为春秋时楚国已经设立白县,其长官称为白公。(25)除此之外,“”、“郯”、“邾”等也被考证为楚国的县。(26)大部分路名与楚县名相同,似乎暗示“路”是楚县下属的行政区划。但是我们从相关的文书内容分析,又会很快否定该观点。路应该是中央直属的行政组织,理由有三。
第一,路公有权参与处理跨越县级地域的案件,故而不会是县以下的属官。白路公就曾经手处理一件地跨阳、陵的案件:
以上几人曾参与黄钦自伤案与阳年父子案的调查,他们应该是一个比较固定的行政团队,其首脑人物就是在小组名单中排名首位的左尹。路公、路公等多位路公在文书末尾署名,应该是他们在左尹官署中经手处理案件时所作记录。
既然路公、路尹是中央官员,路自然应是中央直接管辖的行政组织,下辖有楚邑。至于为何多个路名恰好与县名相同,目前还没有办法得出确切结论。
三 E类楚邑的性质
包山简中的E类邑,仅有邑名,没有常见的前缀,它们在行政系统中的地位不得而知。所以有学者猜测,E类邑的情况存在两种可能,其一是在邑之上并未设置有普通行政组织,其二是简文的书写者贪图便捷而省略了邑的前缀名称。(29)但我们从E类邑的多个案例来看,后一种“邑名省略”的可能并不成立。
如果我们将E类邑的各案例放回到考释者对包山楚简的分组之内,在同组简的语境中与其他邑名进行比较,很难认为邑名前缀被省略。比如,“上临邑”、“下临邑”(简79)属于自题为“受期”的一组简(简19至简79),该组简另有“尹之邑”(简28),并未略写为“邑”,前文将其已归入B类。(30)“五连之邑”(简155)被竹简整理者列为无自署篇题的第二组。该组简被认为是一些案件的案情与审理情况的详细记录,以及送给左尹的情况汇报(31)。该组竹简共42支(简120至简161),记录邑名共19个,其中只有简149的7个邑名(新阳、霝地、厉、、房、俈楮、新俈)与简153的6个邑名(、并、、余为、)采用了省略的写法。但从上下文可以推定以上13个邑分别隶属于“邾敚仿”与“新大厩”,显然是承前省略,上属关系较为清楚。本文已将13个邑分别归入D类与C类。(32)剩下6个邑名中只有“五连之邑”采用省略的写法。E类邑中的例4至例17都属于竹简考释者划分的无篇题第三组,特点是简文分段的首句文字均为“所告于”或“所于”(33)。有学者直接将此组简命名为“所类”简(34)。该组简共35支(简162至简196),共有邑名14个,其中13个为E类邑。剩下最后一个邑名“圣(声)夫人之郬邑”(简179),表示该组简文中邑名的前缀并未省略,已将其归入B类。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其他角度继续论证“邑名省略”说不能成立。假如将E类邑视作地名略称,则与包山简中地名称呼的惯例相违背。包山简中的确存在以地名略称代替完整地名称呼的现象,但通常被省略的部分是较低层级的行政区划名称,而保留较高层级的名称。比如简63“鄵之市里人殷”,在简184中称为“鄵人殷”。略称只略去了殷所居住的里名“市”,而没有省略行政层级更高的县名“鄵”。同理,如果要对某个邑采用省称,要省略的首先应该是邑名,而不是邑的上级区划名。原因很简单:包山楚简的司法文书通行于左尹官署与地方政府之间。邑作为基层行政组织,规模小、数量多,如果只书写邑名,就如同今天的全国性文件仅书写乡镇街道名一样,在全国范围内很容易出现重名。这对于全国通行的司法文书来说是不能容忍的漏洞,因为很容易在司法判决、文书传递、司法执行等各个环节造成混乱。所以包山简中采用的地名略称往往保留较高层级的政区名。比如“阴人陈强”(简162)、“下蔡人竞履”(简163)、“登(邓)人遠”(简164)等等,保留县名,县以下的区划名被省略。纵观包山简,我们可以看到地名省称现象在其中一组文书(简162至简196)中出现最为频繁。(35)
不仅如此,包山楚简中的地名略称规律还能够得到其他简牍文书的印证。陈絜先生在探讨名籍著录问题时曾发现一个现象:里耶古城一号井出土的秦文书简与北护城壕出土的户籍简,因为只通行于秦迁陵县境内,编户民名籍居所中的县名(“迁陵”)往往省去;居延汉简中的戍卒与田卒,则因为自全国各地迁徙而来,所以他们的名籍详细记录了原居所的郡县名。(36)包山楚简属于中央级别的文书,其中不少内容为中央对地方官员下达的具体指令,用于通行全国,因此在著录居所名籍时与居延汉简的情形更为接近,而不会与里耶秦简相同,所以E类邑不会是采用地名略称的结果。
E类邑既然不是地名略称,那么很可能归同一上属行政组织管辖。该行政组织在邑名中虽未露面,但综合包山简的材料,它就是楚国中央政府。换句话说,E类邑由中央直接统辖。相关详情,有两条简文可供比较:
□□之日,上临邑公临、下临邑临得受期,己未之日不廷,升门有败。疋献。[简79]
简79属于自署“受期”为篇题的一组简,是左尹官署向下级官吏下达指令的记录。(37)左尹官署向邑公临、邑人临得下达公文,要求他们两人在己未之日到廷受审,否则将会受到某种处置(“升门有败”)。我们再来看属于同一组简的另一条简文:
八月甲戌之日,尹之司败邭叴夷受期,辛巳之日不将尹之耶邑公遠忻、莫嚣遠以廷,升门有败。 疋[简28]
同样是要求邑公上廷受审,左尹官署发送公文的对象却是尹的私人司败(邭叴夷)。因为邑隶属于尹,即使左尹有着很高身份,也不能越过尹直接向邑发文。与简28对比,左尹官署与上临邑、下临邑之间,没有其他的行政组织或行政环节,这就说明,直呼其名的E类邑应该是被中央政府直接管辖。
E类邑不归属任何目前已知的郡县、封君或行政机构管辖,那么它在楚国的地域政治系统中究竟该处于什么地位、如何运作?关于这个问题,在另外两条简文中可以找到线索。简文内容都是关于转让一块田地的文书。
[啻]苴之田,南与君距疆,东与君距疆,北与鄝阳距疆,西与鄱君距疆。其邑:一邑、一邑、并一邑、一邑、余为一邑、一邑,凡之六邑。[简153]
王所舍新大厩以啻苴之田,南与君执疆,东与君执疆,北与鄝阳执疆,西与鄱君执疆。[简154]
文书的大意是,楚王赏赐给新大厩机构一块田地,并详细记录了该田的“四至”范围。简153首字原本不可辨识,但是从简154的内容比较来看,显然可以补完为“啻苴之田”。、、并、、余为、等6个邑在啻苴之田范围内(以下简称“啻苴六邑”)。楚王将田赏赐给新大厩之后,啻苴六邑便如前文划分的那样属于C类邑。但在楚王赏赐田地之前,六邑并未见到上级隶属关系。关于这一点,可以与另外一条简文作对比。
陵尹塙以杨虎敛关金于邾敚仿之新阳一邑、霝地一邑、厉一邑、一邑、房一邑、俈偖一邑、新俈一邑 [简149]
通过将简153与149对读,我们会发现新阳等七邑隶属于“邾敚仿”,而啻苴六邑的上级隶属组织并未交代。所以啻苴六邑在被随田赏赐之前,应该属于E类邑。楚王将它们赏给新大厩,表示楚王拥有转让六邑的权力,且很可能对所有E类邑都有此权力。
包山简中的楚王及王室有着公与私两种不同身份。大多数时候,包山简中的楚王都以国君的官方身份处理国家事务。例如简103记载“子司马以王命命陵公、宜阳司马强越异之黄金,以鄗以种”。楚王命令司马、陵公、宜阳司马将黄金借贷给鄗地区用以购买稻谷种子,无疑是以官方身份命令政府借贷给地方。另外楚王室成员偶尔也会以私人身份出现在简文记载中。简184、191的“王西州”,说明楚王个人拥有名为“西州”的州一级政区。简142、143记录有“君夫人之帛仓”,是时任楚怀王夫人的仓库。那么,楚王赏赐啻苴之田时又是以何种身份出现?啻苴之田中的6个邑究竟归国家公有,或是像“西州”一样属于楚王室私有?关于这一点,可以从接受六邑赏赐的“新大厩”入手讨论。
“新大厩”,意思是新设立的“大厩”。大厩在汉代是为天子提供车马服务的中央机构。《汉旧仪》载:“天子六厩:未央厩、承华厩、騊厩、路厩、骑马厩、大厩。”该机构乃是承袭秦制而来。《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太仆,秦官,掌舆马。有两丞。属官有大厩、未央、家马三令。”大厩归太仆管辖,太仆是承袭自秦的职官,大厩也是自秦流传下来的机构。《云梦睡虎地秦简·厩苑律》记载有“大厩、中厩、宫厩”。宫厩服务于宫廷,而中厩也是为禁中服务,至汉代成为提供皇后车马的机构。(38)大厩与中厩、宫厩并列,自然也是秦中央机构。包山简中的新大厩,应该与秦国大厩类似,是楚国蓄养牛马、管理马政、提供车马服务的中央专门机构。
既然新大厩是楚国中央机构,楚王便没有理由把自己私人拥有的田地赏赐给一个普通的国家机构。所以合理的解释是,楚王以官方指令将国家的公有土地划拨到新大厩的名下,因此啻苴之田中的邑原本也属于中央政府直接掌控。进而我们可以知道,E类邑也应该都是国有的身份。有一条简文可作为辅证:前引E类简79“上临邑”、“下临邑”,假如是楚王的私人领地,左尹官署的文书通过楚王的私人臣属转交会更为恰当,而不应当直接向邑公、邑人发送公文。
E类邑在包山简中总共有17个,而当时全国实际存在的总数会更多。(39)随之带来一个问题:几十个甚至更多的邑,却未曾设置更高层级的行政组织分区域分级管理,在日常行政管理方面应该会造成诸多不便。实际上在传世文献中,邑之上往往有多个层级的行政组织。《周礼·地官·小司徒》中为“都—县—甸—丘—(邑)”共4级。(40)《国语·齐语》中有“属—县—乡—卒—(邑)”共4级。(41)《管子·小匡》中为“属—乡—率—(邑)”共3级。(42)在以上文献中,邑之上常有3到4级的地方行政组织,未曾出现中央直接管辖邑的情形。而在包山楚简中,如前文划分的A、B、C、D四类所显示的那样,邑往往隶属于县、封君、、敔或其他的机构。所以按照一般常理来看,中央在邑之上必须设立多级行政组织才便于管理。为何楚国中央唯独对E类邑采用直接管理的方式?
其实,E类邑不设立更高层级行政机构的管理方式,与某些金文和传世文献的记载颇为相似。宜侯簋载:“赐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宅邑卅又五。”(43)周王给的一次赏赐就有35个邑,并未见到邑上有高级行政机构存在。齐国镈载:“鲍叔又成劳于齐邦,侯氏赐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44)侯氏赐给鲍叔的邑则多达299个,却不厌其烦地以邑为单位来计算。若邑之上设有更高层次的行政机构,应该是不会在金文中采用如此繁琐的记录方式。《左传》昭公二十六年载卫国懿氏至少有60个邑。《左传》昭公二十七年记载卫献公欲赐给公孙免余60个邑,由于公孙免余已经有60个邑,所以他最后只接受30个邑。宜侯簋约制作于西周早期成王、康王时代,齐国镈作于春秋晚期,佐以《左传》的记载,显示出这是一种流传久远的历史传统。关于形成的原因,杜正胜先生根据比盨和大克鼎铭文材料,认为封建贵族受封的采邑多是零碎分布的,各邑之间不一定毗邻,所以才使得类似后世的地方行政阶层系统难以设立。(45)此说法是比较合理的,楚国E类邑的情况也与此类似。楚国的邑,或者设郡县统辖,或者封赏给封君,或者由其他机构管理,最后剩下的部分邑便处于以上各方的包夹之中,难以连缀成足够地域以设立更高级别的行政机构。简153的啻苴六邑,处在三位封君(君、君、鄱君)领地与鄝阳县土地的正中间,无法与其他E类邑接壤共治。前文所引《周礼·地官·小司徒》记载64邑设一县,《国语·齐语》则要求100邑设乡,300邑设县。虽然传世文献记载未必精确,但啻苴之田仅有的6个邑显然无法达到设立乡、县等高级别行政机构的最低要求。其他的E类邑大概也是如此,由于分布过于零散,无法设立更高层级机构。(46)
E类邑虽然由国家直接控制,但其地理分布似乎并不局限于郢都周围。部分E类邑距离楚郢都相当遥远。简153中的啻苴之田及六邑,其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分别与君、君、鄱君、鄝阳的土地接壤。如弄清邻近地区的地望,则啻苴六邑便可知在其附近。君的封地,一般认为前者在今安徽省六安市北。鄱君的封地与鄝阳的地望,一般认为在河南省固始县境内。啻苴六邑大约位于今六安市与固始县之间,距离楚国郢都(江陵)直线距离超过400公里。两地中间还有汉水、大别山——桐柏山阻隔,实际距离还要超出不少。当时的人来回两地所耗时间应当很长,大致天数也可以根据简文推算出结果。
八月甲戌之日,鄝莫嚣之人周壬受期,癸未之日不廷,阩门有败。 [简29]
八月甲戌是周壬收到中央指令的日期,癸未是他到达郢都上廷的日期。所以自“鄝”地到郢都的行程需要9天。从地名命名的通例来看,简29的“鄝”地大概在“鄝阳”之北,或者有可能两者就是同一地。(47)鄝阳正处啻苴之田北面,那么郢都到达啻苴六邑至少要8天。如果中央要处理六邑事务,往返一趟至少需要半个月以上。虽然不能证明是否所有的E类邑都与之类似,但至少说明该类邑中确实有距离都城相当遥远的邑存在,同时也与前文中E类邑分布零散的结论相印证。
楚国中央政府直接统辖E类邑,其最终目的有可能是控制土地资源。陈伟先生曾指出包山楚简中的邑往往与田地有关。(48)实际上,不但邑的内部可以见到田的存在,甚至邑本身就是田的一部分。简77载:“命(令)人周甬受正李耴以田于章邑”,简151载:“左驭番戌食田于噬邑城田”。“田”、“食田”表示章邑、噬邑2个邑内都有田地的存在。简153的啻苴六邑位于啻苴之田内,六邑的土地大概也应该属于田地。楚中央政府直接管理邑,实际上就是对其范围内的田地进行直接的控制,从而形成国有的土地资产,并且在有使用需要时,交给类似于新大厩之类的中央机构代为管理。
先秦时期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土地的现象不乏其例,周代的籍(藉)田就属于此类。簋载:“王曰:‘,令汝作(司)土(徒),官(司)耤(籍)田。’”(49)周王将籍田交给司徒管理,而非将田赐予司徒,实际上保留了对该田的控制权。令鼎载:“王大耤(籍)农于諆田。”(50)周王在一块名“諆”的田举行籍礼,显示周王似乎拥有不止一块籍田,分布在不同地方。根据《礼记·祭义》“天子为藉千亩……诸侯为藉百亩”的记载,天子与诸侯都拥有籍田。春秋时期晋国还设有“甸人”专职掌管籍田。《左传》成公十年杜注:“甸人,主为公田者。”《周礼·天官》中记载有“甸师”,其职责是“掌帅其属而耕耨王藉”。看来籍田在当时各国仍有设置。随着春秋中期各国土地制度的变革,籍田在文献记载中逐渐隐没无闻,但是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田土的类似制度应该仍然存在。
楚国中央拥有直属田邑,在战国土地制度已经出现明显私有化倾向的背景下并不显得突兀。包山楚简的部分文书简透露出当时楚国的土地买卖已经很普遍。
左驭番戌食田于噬邑城田,一索畔畹,戌死,其子番疐后之。疐死无子,其弟番后之。死无子,左尹士命其从父之弟番后[简151]之。食田,病于债,骨儥之。左驭遊晨骨贾之。有五、王士之后赏间之,言谓番戌无后。右司马命左令定之,言谓戌有后。[简152]
楚国人番戌在噬邑拥有一块食田。“土地私有制的产权,原则上应该包括自由使用权(出佃或自营)、自由买卖及遗赠之权。”(51)这块田地先后经过三次继承、一次转卖,已经将买卖与遗赠之权表现得非常明显。关于此块田地,当初究竟是通过何种方式(授田抑或赏田)发放到番戌手中未得而知。但重要的是,在番戌死后,食田转让中表现出的私有化特点。当旁人(五、赏)对土地继承对象提出异议时,右司马对番戌后代的调查结果,在认定番戌之子继承合法的同时,也已代表政府默认了番与游晨的土地交易并不违法。土地的自由交易在包山简中虽仅见此例,但是我们从中还是可以感受到当时的土地制度的总体趋向。战国时代民间土地交易已经比较普遍。《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记载赵王任命赵括为将,其母上言:“王所赐金帛,归藏于家,而日视便利田宅可买者买之。”可见在赵国土地买卖也是很常见的现象。民间土地私有化已经有了萌芽,楚国中央政府无法把全国土地视为己有,于是将部分田邑保留作为直接管理的国有土地,在当时确有必要。
综上所述,我们大致可以得到如下结论:第一,邑是战国时期楚国的基层行政组织,由不同的邑名前缀显示出楚国政府对邑有着多样化的管理方式。多数的楚邑都有明确的上级隶属关系,比如直属于县、封君、官僚个人或官方机构,又或者是直属于某些特别的行政组织(路、、敔、敚)。但也有相当数量的邑没有系以前缀、直呼邑名,其隶属关系较为特殊。第二,邑有着多种上级组织,“路”是其中之一。虽然“路”多与县同名,但并非地方行政单位,而是隶属于中央政府的机构。第三,直呼其名的E类邑并非地名略称,而是由中央直接管理的邑。这类邑分布零散,无法专门设立更高层级的管理机构,由中央直接管理,而成为国有土地资源。对于战国时期楚邑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对当时基层社会组织的结构、运作方式作深入的探索。
承蒙合作导师罗运环教授与匿名评审专家提出宝贵修改建议,谨致谢意!
收稿日期:2011年9月2日
注释:
①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
②陈伟:《包山楚简所见邑、里、州的初步研究》,《武汉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
③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70页。
④黄盛璋:《包山楚简中若干重要制度发复与争论未决诸关键字解难、决疑》,《湖南考古辑刊》第6集,《求是》增刊,1994年。
⑤黄盛璋先生所举3例:简3“路区湶邑”,简10“之少桃邑”,简77“章邑”,3个邑都不是在县之下,而是分别在作为行政组织的“路”、“”之下。虽然包山简中的“”地,据徐少华先生考证为楚县(徐少华:《古復国復县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6年第1期,西安,陕西师范大学,第115—116页;《包山楚简释地十则》,《文物》1996年第12期),但是简10中的“”与县应该是2种不同类型的行政组织。
⑥本文以包山楚简为中心,后文凡涉及包山简的材料将直接列出简号,不再特别注明。
⑧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97—98页。
⑨何浩:《战国时期楚封君初探》,《历史研究》1984年第5期。
⑩有学者引用曾侯乙墓152号简文“中兽尹”,推测“牢中兽”为中兽尹的属员,简157“牢中”为“牢中兽”之略写(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台北,艺文印书馆,2003年,第154页)。然而细审简文内容,简157有“牢中之”,与“舟”、“司舟”、“舟”、“车輣”并列,后者皆为鄢地方职官。“”,《说文》:“方銎斧也。”简文中的“舟”、“车輣”表示这类职官大概与手工制造有关。故“牢中”作阳政府机构(官署)之名解释应该比较合适。而未必与“中兽尹”有直接关联。
(11)彭浩:《包山楚简反映的楚国法律与司法制度》,载《包山楚墓》附录二二,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550页。
(12)关于新大厩的具体考证见后文。
(13)陈伟:《包山楚简所见邑、里、州的初步研究》;鲁鑫:《包山楚简州、里问题研究缀述》,《中原文物》2008年第2期。
(14)刘彬徽、彭浩、胡雅丽、刘祖信:《包山二号楚墓简牍释文与考释》,《包山楚简》,第17页。
(15)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74页。
(16)[日]藤田胜久:《包山楚简所见战国楚的县和封邑》,《中国出土资料研究》第3号,[日本]中国出土资料学会1999年3月。
(17)陈伟等著:《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9页。
(18)汤余惠:《包山楚简读后记》,《考古与文物》1993年第2期。
(19)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75页。
(20)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第69—70页。
(21)罗运环:《释包山楚简敔三字及相关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简帛研究2002、2003》,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9页。
(22)裘锡圭、李家浩:《曾侯乙墓竹简释文与考释》,《曾侯乙墓》附录一,北京,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520页。
(23)李零:《包山楚简研究(文书类)》,《李零自选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33页;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第11页。
(24)杜注中的“邑”,泛指一般城镇,与包山简中的邑不同。
(25)杨宽:《春秋时代楚县的性质问题》,《中国史研究》1981年第4期。
(26)吴良宝:《战国楚简地名辑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8页。
(27)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97—98页。
(28)彭浩:《包山楚简所反映的楚国法律与司法制度》,《包山楚墓》,第554页。
(29)陈伟先生认为,、敔、邑构成层级依次递减的地域系统,这类只记录邑名的邑,是因为并非所有的邑的上面设有、敔,“还是由于记叙时的省略,目前还不好确定”(《包山楚简初探》,第74页)。
(30)简77有“章邑”,也被考释者划入自题“受期”的简文组,同样也没有略写为“邑”。但陈伟先生认为该支简体例不同,当从“受期”简中剔出(《包山楚简初探》,第49页)。其说可从。
(31)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10页。另外,李零称此组简为“案例”类文书(李零:《包山楚简研究[文书类]》,载《李零自选集》,第141页);《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称之为“案卷”类(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53页)。
(32)简153的邑名与简154相关,故结合两支简文字做出判断。
(33)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11页。
(34)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78—81页。
(35)简162至196频繁采用地名省称,应该与该组简的功用有关。原考释者认为这组简是各级司法官员经手审查或复查过的诉讼案件的归档登记(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11页);彭浩先生认为所记内容是各地向左尹的助手汇总报告的摘要登记。包括日期、人名、籍贯(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第554页);陈伟先生将“”读为“嘱”,表示左尹委派属员办理有关告诉的时间与告诉提出人的记录(《包山楚简初探》,第64页)。案:该组简是一个关于时间、人名的摘要记录,相关详细案卷在左尹府都另行保存,所以采用省称并不会造成对人物身份识别上的困难。这也是为何此组简多用省称,而其他各组简甚少采用省称的原因。
(36)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
(37)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47—49页。
(38)《汉书·武五子传》颜师古注:“中厩,皇后车马所在也。”
(39)包山简文书的年代记录仅出现了寥寥几个年份,作为陪葬品的文书简显然只是左尹官署全部文书的极少部分。
(40)《周礼·地官·小司徒》云:“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四甸为县,四县为都。”
(41)《国语·齐语》云:“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
(42)《管子·小匡》:“制五家为轨,轨有长;六轨为邑,邑有司;十邑为率,率有长;十率为乡,乡有良人;三乡为属,属有帅。”
(43)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8册4320,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76页。
(44)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1册271,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301—302页。
(45)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第112—113页。
(46)一块啻苴之田中包含6个邑,而大克鼎铭文中周王赏赐给克的田分别来自7个不同的地区,所以或许有学者认为啻苴之田的土地分布比杜正胜先生讨论的情况更加集中。但考虑到楚对外扩张带来的频繁灭国夺地现象、生产工具进步带来的耕地扩展、楚国位于地广人稀的南方等等多种因素,楚怀王时代的啻苴之田包含多个邑的现象应该是可以理解的。土地集中程度或许有差别,但导致的后果一致,所以杜正胜说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47)徐少华:《包山楚简释地五则》,《江汉考古》1996年第4期;刘信芳:《包山楚简解诂》,第44、159页。
(48)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70页。
(49)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8册4255,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186页。
(50)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殷周金文集成》第5册2803,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98页。
(51)赵冈、陈钟毅:《中国土地制度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年,第16页。